直辖市山地原住民区
中华民国 行政区划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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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虚级化) | 直 辖 市 | |||||
县 | 市 | |||||
山 地 乡 |
乡 | 镇 | 县 辖 市 |
区 | 山 地 原 住 民 区 | |
村 | 里 | |||||
邻 | ||||||
相关行政区划 | ||||||
中华民国大陆时期(模板) 中华民国公告疆域 简易版行政区划表 | ||||||
直辖市山地原住民区是指中华民国的县改制为直辖市后,原本管辖的山地乡随之改制而成的地方自治团体,与自治区类似。由于直辖市之下的区依法并未拥有地方自治权,为解决山地乡改制为区后,丧失原有部落自治与地方自治权力的问题,透过修正《地方制度法》,特别将改制为直辖市后,山地乡改制而成的区定为“直辖市山地原住民区”,且准用同法之乡、镇、县辖市相关规定,使其得以拥有地方自治权限[1],延续原住民族既有的部落自治传统文化,达到尊重台湾原住民族文化的美意[2]。直辖市山地原住民区长及区民代表为民选。
历史缘由
“山地乡”源自于日治时期的“蕃地”,战后初期改制为乡。为尊重原住民自治精神,山地乡乡长除比照普通乡、镇、县辖市长,由乡民依法选举产生外,亦于《地方制度法》中规定须为具有原住民身分者才可担任[3]。
然而从2010年开始,若干县直接改制为直辖市(如台北县改为新北市),或透过县市合并改制为直辖市,辖下的山地乡也同时与其他乡、镇、县辖市一并改制为直辖市管辖的“区”。依《地方制度法》原有的规定,区并非如同乡、镇、县辖市属于地方自治团体,当时由山地乡改制而成的区,也因此无法继续保有地方自治的权限。
相关舆论促使内政部与相关部会及地方政府研议修正《地方制度法》,并由立法院于2014年1月14日三读通过相关修正条文。当中增列专章规范“直辖市山地原住民区”,明文规定直辖市山地原住民区为:“直辖市之区由山地乡改制者,称直辖市山地原住民区(以下简称山地原住民区),准用乡镇制度为地方自治团体,设区民代表会及区公所,分别为山地原住民区之立法机关及行政机关,依本法办理自治事项,并执行上级政府委办事项。山地原住民区之自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准用本法关于乡(镇、市)之规定;其与直辖市之关系,准用本法关于县与乡(镇、市)关系之规定。”[4]。
分布
目前共有6个直辖市山地原住民区[4],分布上以高雄市最多,共3个。各直辖市原住民区皆已颁定地方通行语[5]。直辖市山地原住民区人口最多者为桃园市复兴区,人口12,259人。
直辖市 | 原住民区 | 通行语 | 族语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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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 | 乌来区 | 赛考利克泰雅语 | Ulay |
桃园市 | 复兴区 | 赛考利克泰雅语 | Pyasan |
台中市 | 和平区 | 赛考利克泰雅语 | |
高雄市 | 那玛夏区 | 布农语、卡那卡那富语 | Namasia布农语, Namasia卡那卡那富语 |
桃源区 | 布农语、拉阿鲁哇语 | Ngani布农语 | |
茂林区 | 茂林鲁凯语、万山鲁凯语、多纳鲁凯语 | Teldreka |
参考文献
- ^ 曾盈瑜.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可選區長. 中央社. 2014-01-14.
- ^ 「地方制度法」立法院修正通過,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回復公法人自治,確實保障原住民族參政權. 原住民族委员会. 2014-01-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9-23).
- ^ 《地方制度法》第58条第4项:直辖市之区由山地乡改制者,其区长以山地原住民为限。
- ^ 4.0 4.1 立法院修正「地方制度法」賦予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實施自治之法源依據及權限. 内政部民政司. 2014-01-14.
- ^ 林彦彤. 55公所 原民「地方通行語」公告了. 自由时报. 2017-10-12 [2017-10-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