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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準備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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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存款準備金比率(英語:Required Reserve Ratio),也譯作存款準備金比率現金準備比例準備金比例準備金要求存款準備率,指商業銀行初級存款中不能用於放貸的部分的比例。

為保障存款人的利益,銀行機構不能將吸納的存款全部用於發放貸款或者是進行炒股票等金融投資,必須保留一定的資金,存放在銀行內(如美國)或繳存在中央銀行(如臺灣),以備客戶提款的需要,這部分的存款就叫做存款準備金。而存款準備金與存款總額的比例,就是銀行存款準備金比率

例子

銀行存款準備金比率是銀行會計賬目,資產負債表內的一個項目,其高低變化,將直接影響該銀行放貸及投資的能力。比如說,如果中央銀行要求準備金率是20%,該銀行可以把餘下80%銀行存款拿來放貸或投資。如果央行突然把存款準備金率提高至60%,銀行則只餘40%可向外放貸或投資。在這情況下,銀行為保障利潤,可能要提高貸款利率,或者減低給存款客戶的利息,反之亦然。

作用

存款準備金制度有利於保證金融機構對客戶的正常支付,比如說預防擠提

貨幣政策上的作用

隨著金融制度的發展,存款準備金逐步演變為重要的貨幣政策工具。中央銀行通過調整存款準備金率,可直接影響金融機構的信貸擴張能力,從而達至宏觀調控的目的。比如說,當中央銀行降低存款準備金率時,金融機構可用於貸款的資金增加,社會的貸款總量和貨幣供應量也相應增加;反之,通過提高存款準備金率,可減少金融機構的可貸金額,從而減少市場貨幣供應量,社會的貸款總量和貨幣供應量亦會相應減少。

中國大陸為例,自2010年2月25日起,按其存款準備金比例指標,商業銀行大型金融機構在央行存款準備金存款與各項存款之比不得低於16.5%,中小金融機構為13.50%。

各國的準備金比例

銀行存款準備金比率由各國中央銀行規定:

國家/地區 法定
準備金
比例 %
澳大利亞 不適用
加拿大 不適用
墨西哥 不適用
瑞典 不適用
英國 不適用
日本 0.05~1.3[1]
歐元區 2.00
瑞士 2.50
拉脫維亞 3.00
智利 4.50
中國大陸 大型金融機構: 12.50
中小金融機構: 10.50
[2020年1月1日起] [2]
保加利亞 8.00
蒲隆地 8.50
匈牙利 8.75
加納 9.00
美國 0-10視乎存款量
尚比亞 17.50
香港 不適用
克羅埃西亞 19.00
塔吉克斯坦 20.00
蘇利南 35.00
約旦 80.00
台灣 根據各種存款分別訂定不同的存款準備率
詳見:各種存款準備金比率

相關

外部連結

參考文獻

  1. ^ 準備預金制度における準備率 公表データ. [2012-11-13]. 
  2. ^ http://data.eastmoney.com/cjsj/ckzbj.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