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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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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债券(简称地方债券),是一个国家的地方政府发行并负责偿还的债券。

分类

地方债券按资金用途和偿还资金来源分类,可分为一般债券(也称为普通债权)和专项债券(也称为收益债券)。

部分国家

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除了发行国债券外还发行过地方债券,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恢复发行公债债券制度后一直到2009年只发行国债券没有发行过地方债券,2009年4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债券(一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文化大革命后首次发行地方债券[1]

美国的地方债券由州政府、郡政府、市政府、区政府所属的某些部门和管理局发行。其利息免税。

日本的地方债券由一般地方公共团体和特殊地方公共团体发行,前者是指郡政府、道政府、府政府、县政府、市政府、镇政府、村政府,后者是指特别地区、地方公共团体联合组织、开发事业团等。

参见

注释

  1. ^ 地方政府债券“驶入”中国债券市场. [2013-12-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12-07).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