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政治
此條目沒有列出任何參考或來源。 (2015年9月13日) |
英國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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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的政治框架是君主立憲制之下的議會民主,其中君主是國家元首,現任為伊利沙白二世,而首相是政府首長,現任為約翰遜,行政權由英國政府行使代表君主,並經過君主的同意。立法權授於國會的兩院,上議院和下議院,以及蘇格蘭議會、威爾斯議會和北愛爾蘭議會。司法權獨立於行政和立法機關,最高法庭是英國最高法院。
英國沒有成文的憲法,但憲法慣例(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s)具有憲法的作用;各種成文法和普通法共同組成了所謂的英國憲法。
君主
英國的國家元首是君主,即國王(女性君主即女王),在名義上,君主是國家元首、最高司法長官、武裝部隊總司令、英格蘭教會最高領袖,也參加立法機關活動。但由於採用君主立憲制,女王在現實政治生活中主要扮演禮儀性角色,國家不由君主統治,而是由民主選舉產生後的第一大黨領袖,獲君主授權為首相後組建政府來治理,君主可以對首相進行「建議」,但不能干預首相和內閣進行施政。英國君主只扮演一些禮儀性的角色,如召開議會並可代政府致辭。參見「英國君主」。
伊利沙白二世女王是現任英國君主,從1952年2月6日登基以來在位至今,她的兒子查理斯王子,是王位的第一繼承人。而她的長孫威廉王子,是王位的第二繼承人。
根據英國未成文憲法,君主(至少字面上)享有以下權力:
國內權力
- 罷免和任命首相
- 解僱和任命其他部長
- 召集和驅散議會
- 批准或拒絕法案(使法案有效和合法)
- 任命武裝部隊軍官
- 指揮聯合王國武裝部隊
- 任命女王顧問成員
- 簽發和撤回護照
- 給予寬恕的特權(雖然死刑被廢除,但這種權力仍可被用來改判)
- 授予榮譽的權力
- 通過皇家憲章創建公司
對外權力
- 批准和訂立條約
- 宣佈戰爭與和平
- 在海外部署軍隊
- 承認新的國家
- 派遣和接納外交官
政府
英國政府正式名稱為「女皇陛下政府」或「國王陛下政府」(取決於在位君主),負責英國的行政功能。首相為政府首腦,由英國君主任命,但是依慣例此人必須是下議院中最有可能獲得下議院支持的議員。首相獲任命後再挑選其他部長和行政首腦,組成政府。大約20名政府部長和首相本人組成內閣。
政府對議會負責,回答議會質詢。政府提出的任何議案如果未獲議會通過,就將可能面臨議會的不信任動議,而這項不信任投票一旦通過則將迫使首相宣佈辭職,或解散議會重新舉行大選。實踐中,各政黨指任一名「黨鞭」,以保證所有該黨的議員根據黨的政策投票。這確保了一個在下議院中有較大比例優勢的政黨能夠組成一個穩定的政府。但是一個只在下議院擁有微弱多數的政黨組成政府,甚或是一個多黨組成的聯合政府,就會比較脆弱。
首相
1721年,由於來自漢諾威的英王佐治一世不擅長流利英語,於是任命內閣重臣羅伯特·沃波爾為「第一財政大臣」,代替英王處理政務。這被認為是歷史上首位實際上的英國首相,而自此首相一職亦由第一財政大臣兼仼。但直到1905年的亨利·甘貝爾-班納曼在任命敕令上,「首相」(Prime Minister)一職才終於獲得承認,成為官方的政府首腦。而逐漸地,首相也形成了由每次下議院大選後的第一大黨領袖出任的習慣。
在此之後,首相的權力不斷得到加強,開始從內閣的首位改變成直接決定政策,並可以隨意改組及任免內閣大臣,例如:貝理雅甚至被認為是以「總統式」的風格管理政府,而之前的戴卓爾夫人等也被認為有這樣的傾向。
國會
議會是英國政治的中心舞台,它是最高立法機關,政府就是從議會中產生,並對其負責。英國的國會為兩院制,由上議院和下議院組成。
下議院
英國全國被劃分為許多個選民人數基本相同的選區(選區的劃分由一個獨立的委員會決定),每個選區選舉一名下議院議員。大多數選區議員是一個政黨的成員,但是無政黨背景的人士也可以參加選舉,而且在正式法律中政黨並不擁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幾乎所有時候在下議院總有一個擁有絕對多數的政黨。該黨的領袖被君主任命為首相。下議院第二大黨的領袖則成為反對黨領袖。
議會中一般都會有一個超過半數的政黨,這要歸功於英國採用的簡單多數制投票制度(由於缺少比例代表制機制,政黨之間的差距容易被擴大,因此佔優勢的政黨很難不獲得超過多數席位)。這也使得多黨聯合政府出現的可能性變小。一般情況下英國君主會詢問那位將組政府的未來首相,他的政府是否可能在下議院生存下來,而在一個政黨佔多數的情況下這不會是一個問題。但在特殊情況下君主會要求一名議員「組成一個獲得議會多數支持的政府」1,這時一個未獲下議院半數議席的政黨就必須組成一個多黨聯合政府。但後一種情況只在戰爭時期出現過。2010年5月大選後的政府則是由保守黨和自由民主黨組成的聯合政府。需要注意的是政府的組成不需要下議院的投票,而只需要英國君主的任命。對議會開幕時君主的致詞投票是議會所獲得的第一個對新政府表達意見的機會。
上議院
上議院曾經是一個世襲的貴族議院,但是目前英國正在對上議院進行重大改革,現在的上議院成員有部分還是世襲貴族,其他則是獲任命的議員(所謂終身貴族,即他們無法將貴族頭銜傳給後代)。上議院有權審查下議院通過的法案,並通過必要的修正案,還可以要求推遲它不贊成的立法,最長可達一年。一般而言政府都會接受上議院提出的修正案,以節省時間,並避免發生兩院衝突的窘境。
在英國最高法院成立前,上議院也是英國的最高申訴司法機構,但事實上只有極少部分的上議院議員(司法貴族,Law Lords)擁有司法仲裁權。
公共服務
公共服務機構是政治中立的組織,協助政府處理行政事務。公共服務的主要組成部分由政府的內政部門管轄,每個主要部門都有一名內閣大臣負責。大多數政府部門總部都設在白廳(the White Hall)(倫敦的一條街名)上或周圍,因此「白廳」逐漸成為英國公共服務部門的代名詞。
權力下放
除了位於倫敦的英國上議院外,現在蘇格蘭、威爾斯和北愛爾蘭都擁有自己的地方議會,這些議會是按照比例代表制選舉產生的。雖然這些二級政府擁有部分立法等方面的權限,他們的權力還是無法足夠大到能與英國議會抗衡。三個地方議會之間的權限大小也各不相同。例如,蘇格蘭議會擁有立法權,而威爾斯議會則只能決定具體如何使用由中央政府分配給威爾斯的預算。此外,這些議會的存在不受英國憲法保障,它們的具體權責範圍也可由英國議會決定增大或縮小。
因此,英國被認為是一個權力下放的單一制國家。這與聯邦制國家是不同的。在聯邦制國家中,地方議會的地位得到憲法承認,其權限範圍和職責都有明確保障,中央議會無權隨意剝奪這些權力。
英國政府目前的政策是繼續下放中央權力。在未來的幾年中,英格蘭部分地區的民眾將舉行全民公決,以決定是否由民主選舉產生地方政府領導人。
有關蘇格蘭的政治體制,請參閱蘇格蘭政治。
地方政府
英國全國被分為許多地方當局(Local Authorities),地方當局再分為許多行政區。在地方選舉(一般在每年的5月舉行,各地區的選舉會錯開舉行,而不會集中在1年)中,每個行政區選舉一名代表(地方議會議員,Councillor)參與地方當局。
地方當局負責有關教育、住房,社會福利,公共交通,消防,垃圾收集,規劃,環境健康,圖書館,以及公共空間的管理。它們是最基層的權力機構。
地方當局的主要財政來源是中央稅收,20%來源於地方當局徵收的房產稅。
選舉
英國使用多種不同的選舉制度。英國的國會大選採用的是簡單多數制。1999年工黨政府在設立蘇格蘭、威爾斯和倫敦議會時為地方議會確定了使用聯立投票制(Additional Member System)。而北愛爾蘭議會選舉使用的則是單記可讓渡投票制(Single Transferable Vote)。歐洲議會選舉使用了政黨比例代表制。
由於簡單多數制所產生的對選票差距的擴大作用,在過去的幾次國會選舉中,一個獲得40%左右選票的政黨平均可分配到英國下議院60%左右的席次。自1935年斯坦利·鮑德溫領導的保守黨獲得大勝以來就沒有第二個政黨在全國範圍內獲得超過50%的選票。總得票數較少的政黨卻在國會中擁有更多席位的情況自二戰結束以來倒發生了兩次。出現這種不正常情況的原因是,英國擁有多黨的民主制度,因此在單一選區中,一名候選人可能以少過半數的得票而贏得勝利。
對選舉制度的改革一直是政治議程上重要的一項,但自1998年10月詹金斯委員會所提出的採用聯立投票制的建議遭政府忽視以來,政府並未進行其他任何試圖改革選舉制度的嘗試。在可預見的未來,政府將不太可能對選舉制度做出重大修改,除非選民結構發生根本性變化而導致政府喪失在國會的壓倒性優勢。
低投票率是困繞英國的一個問題,2001年國會選舉的投票率只有59%。
政黨
在英國大部分地區都有三大主要政黨並立,但在北愛爾蘭,這些政黨都沒有明顯的優勢,其中的兩個——工黨和自由民主黨甚至不在北愛爾蘭推舉候選人。這三大政黨自1678年以來就交替執政過。
北愛爾蘭以外地區的主要三大政黨有:
除了三大政黨外,以下政黨在下議院中設有議席,也在歐洲議會中擁有代表英國的議席:
北愛爾蘭的政黨有:
註釋
- 君主可以做出以下兩個要求:1)組成一個可以在下議院生存的政府(也就是說該政府不一定需要下議院多數支持,因為一個有技巧的少數政府同樣可以在下議院生存下來),或者2)組成一個可以支配下議院多數議員的政府(即明確要求必須組成一個擁有下議院多數席位的政府)。
參考文獻
- ^ 該黨對西敏寺採棄權主義 (abstentionism) ,當選議員從來不願宣誓效忠英女皇,故無法參加英國國會會議,但頭銜依然存在。
- ^ https://www.bbc.com/news/av/uk-northern-ireland-32500287/should-sinn-fin-take-their-seats-at-westmins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