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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國協王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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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onwealth Realm」的各地常用譯名
中國大陸英聯邦王國
臺灣大英國協王國
港澳英聯邦王國
星馬共和聯邦王國
藍色表示的是當今為英聯邦王國的國家,紅色表示的是曾經為英聯邦王國的國家。

英聯邦王國(英語:Commonwealth realm)是由大英國協國家中的16個實行君主立憲,且國家元首君主)與英國君主為同一人的國家組成的國家群體。[1][註 1]

這些國家不但要作為大英國協的一員而履行共同責任,而且法律上實行君主立憲制,每個國家的最高國家元首均為同一位君主(但該君主在各組成國官方頭銜不同)。該君主通常委派一位總督在當地代行職責,而該國政府首腦(通常為首相或者總理)的地位只能排在第二高。目前世界上一共有16個英聯邦王國,這些國家共同擁戴伊莉莎白二世為自己的國家元首。英聯邦王國的成員國在實際層面上互不隸屬、保持絕對獨立,只是因為同君連合的關係在名義上接受女王的管轄,這些王國一起構成世界上現存最大的共主邦聯。截止2020年,這16國領土面積總合1870萬平方公里,人口數共1.34億。

概述

女王在各個英聯邦王國之中,也有相應不同的稱號,例如在英國,稱為「蒙上帝恩典,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及其他國土與領地女王,國協元首,信仰的守護者」,而巴巴多斯的頭銜為「蒙上帝恩典,巴貝多及其他國土與領地女王,國協元首」。

對於英國以外的英聯邦王國,身為國家元首的女王會依據該國總理大臣的提名,任命總督作為自己的全權代表。而澳大利亞各州的總督(州督)和加拿大各省的省督(省督兼聯邦副總督),也是女王不在該國直接行使元首職權時在當地的君主全權代表。這些官員可以執行的權利,不但與君主立憲制度之下的君主相若,而且還可以代表女王,按照該國憲法行使一些王家特權。

在16個英聯邦王國中,14個曾經是英國的殖民地。這些國家多在1931年西敏法令頒布和1961年西印度群島聯邦解體後成為英聯邦王國。2個例外分別是巴布亞新幾內亞英國(各殖民地的原宗主國)。巴布亞新幾內亞一部分原為英國殖民地,1905年交與澳大利亞管轄;另一部分原為德國殖民地,一戰中由澳大利亞佔領,後割讓予澳大利亞作爲國際聯盟託管領土。其後,兩部分同時獨立並合併,加入大英國協。

英聯邦英國和其它成員國地位平等。值得一提的是,1987年以來實行議會共和制斐濟雖然仍以英王為最高酋長,但1987年以來該國元首為斐濟總統

起源

直到20世紀初,英國政府對大英帝國在全世界的殖民地和屬地仍舊保持不同程度的控制。雖然加拿大、澳大利亞等殖民地都已先後「建國」並擁有正常運作的自治政府,但英國政府的殖民地部仍對這些殖民地保留相當程度的監管和行政干預的權力,英國國王按照英國政府的建議在各自治殖民地任命總督,各地總督不僅是當地的首腦,也負責當地政府和倫敦的帝國政府之間的聯絡。而在其他一些殖民地,例如印度,英國政府則仍舊維持實質性的控制權。

鑒於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後在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等主要殖民地內的完全自治呼聲日漸增強,並且由於各殖民地自身政治日漸成熟以及英國本身的國力相對衰退,英國在戰後陸續允許一些殖民地更大的自治權,並改稱英屬自治領。英國政府對自治領內部事務的參與逐漸減少,在帝國內逐漸衍生了新的慣例,即君主對於各殖民地內部事務依照殖民地政府的建議行事,而不是英國政府。1926年,英國政府發表《1926年貝爾福宣言書英語Balfour Declaration of 1926》,宣佈各自治領應成為政治外交上完全獨立,以英國君主國家元首的主權國家。也即是各自治領的總督不再是英國政府殖民地部的代表,而是英國君主指派的全權代表。

貝爾富宣言的後續效應陸續有來,首先是《1927年王家和議會頭銜法令》,承認愛爾蘭自由邦的獨立地位。於1931年12月11日,英國國會通過《1931年西敏法令》,給予各英屬自治領完全自主權,國際場合實際上是與英國完全平等的主權國家。加拿大首先於同年確認西敏法令,其他自治領和一些前英殖民地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通過西敏法令,獲得獨立的立法權,成為主權國家,不過依然奉英國君主為國家元首,但君主在各自治領以不同身份擔任該國元首,因此這些國家與英國組成共主邦聯[2]到1953年伊莉沙白二世加冕時,她正式採用「伊麗莎白二世,蒙上帝恩典,(國名)及她其他王國和屬地女王,英聯邦元首,信仰捍衛者」為頭銜,自此英聯邦王國的地位正式被確立。

現存英聯邦王國列表

  現存16個英聯邦王國
  英國海外領地及英聯邦王國屬地
伊麗莎白二世是現存16個英聯邦王國的現任君主和現任國家元首。
英聯邦王國 屬地 成立時間 君主 現任君主 現任君主頭銜 君主旗幟 國徽 地圖
 安地卡及巴布達 1981 安提瓜和巴布達君主 伊麗莎白二世 伊麗莎白二世,蒙上帝恩典,安提瓜和巴布達及其他國土與領地女王,國協元首
 澳大利亞  塔斯馬尼亞州
 新南威爾士州
 西澳大利亞州
 南澳大利亞州
 昆士蘭州
 維多利亞州
 北領地
 澳大利亞首都領地
 聖誕島
 科科斯(基林)群島
 亞什摩及卡地爾群島
 珊瑚海群島
 赫德島和麥克唐納群島
 澳洲南極領地
 諾福克島
1901 澳大利亞君主 伊麗莎白二世,蒙上帝恩典,澳大利亞及其他國土與領地女王,國協元首
 巴哈馬 1973 巴哈馬君主 伊麗莎白二世,蒙上帝恩典,巴哈馬國及其他國土與領地女王,國協元首
 巴貝多 1966 巴貝多君主 伊麗莎白二世,蒙上帝恩典,巴貝多及其他國土與領地女王,國協元首
 貝里斯 1981 伯利茲君主 伊麗莎白二世,蒙上帝恩典,伯利茲及其他國土與領地女王,國協元首
 加拿大  安大略省
 魁北克省
 新斯科舍省
 新布藍茲維省
 曼尼托巴省
 英屬哥倫比亞省
 愛德華王子島省
 薩斯喀徹溫省
 亞伯達省
 紐芬蘭與拉布拉多省
 西北地方
 育空地區
 努納武特地區
1867 加拿大君主 伊麗莎白二世,蒙上帝恩典,聯合王國、加拿大及其他國土與領地女王,國協元首,信仰的守護者 [3]
 格瑞那達 1974 格林納達君主 伊麗莎白二世,蒙上帝恩典,格林納達及其他國土與領地女王,國協元首
 牙買加 1962 牙買加君主 伊麗莎白二世,蒙上帝恩典,牙買加及其他國土與領地女王,國協元首
 新西蘭  庫克群島
 紐埃
 托克勞
 羅斯屬地
 查塔姆群島
1907 紐西蘭君主 伊麗莎白二世,蒙上帝恩典,新西蘭及其他國土與領地女王,國協元首,信仰的守護者 File:Royal Standard of New Zealand.svg
 巴布亞紐幾內亞  布干維爾 1975 巴布亞新幾內亞君主 伊麗莎白二世,蒙上帝恩典,巴布亞新幾內亞及其他國土與領地女王,國協元首
 聖基茨和尼維斯  尼維斯 1983 聖基茨和尼維斯君主 伊麗莎白二世,蒙上帝恩典,聖基茨和尼維斯及其他國土與領地女王,國協元首
 聖盧西亞 1979 聖盧西亞君主 伊麗莎白二世,蒙上帝恩典,聖盧西亞及其他國土與領地女王,國協元首
 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 1979 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君主 伊麗莎白二世,蒙上帝恩典,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及其他國土與領地女王,國協元首
 所羅門群島 1978 所羅門群島君主 伊麗莎白二世,蒙上帝恩典,所羅門群島及其他國土與領地女王,國協元首
 吐瓦魯 1978 圖瓦盧君主 伊麗莎白二世,蒙上帝恩典,圖瓦盧及其他國土與領地女王,國協元首
 英國  安吉拉
 百慕大
 英屬印度洋領地
 英屬維爾京群島
 開曼群島
 福克蘭群島
 直布羅陀
 蒙哲臘
 皮特凱恩群島
 聖赫勒拿、阿森松和特里斯坦-達庫尼亞
 聖赫勒拿
 亞森欣島
 崔斯坦達庫尼亞
 南喬治亞和南桑威奇群島
 特克斯與凱科斯群島
 英屬南極領地
 亞克羅提利與德凱利亞
 根西
 澤西
 馬恩島
[註 2] 英國君主 伊麗莎白二世,蒙上帝恩典,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及其他國土與領地女王,國協元首,信仰的守護者 [註 3]

已終結的英聯邦王國列表

英聯邦王國 英聯邦王國起止時間 現存政權 現行政治制度 現時國家元首 現時政府首腦 改變政體途徑 英聯邦王國時期君主旗幟
 錫蘭 1948– 1972  斯里蘭卡民主社會主義共和國 議會共和制 斯里蘭卡總統 斯里蘭卡總理 新憲法
 斐濟 1970– 1987  斐濟共和國 議會共和制 斐濟總統 斐濟總理 軍事政變英語1987 Fijian coups d'état
 甘比亞 1965– 1970  岡比亞伊斯蘭共和國 總統共和制
岡比亞總統
公投英語1970 Gambian republic referendum
 迦納 1957– 1960  加納共和國 總統共和制
加納總統
公投英語1960 Ghanaian constitutional referendum
 蓋亞那 1966– 1970  圭亞那合作共和國 議會共和制 圭亞那總統 圭亞那總理 憲法修正案
 印度 1947– 1950  印度共和國 議會共和制 印度總統 印度總理 新憲法
 愛爾蘭自由邦 1922– 1937  愛爾蘭 議會共和制 愛爾蘭總統 愛爾蘭總理 新憲法[註 4]
 肯亞 1963– 1964  肯尼亞共和國 總統共和制
肯亞總統
新憲法
 馬拉維 1964– 1966  馬拉維共和國 總統共和制
馬拉維總統
新憲法
 馬爾他 1964– 1974  馬耳他共和國 議會共和制 馬耳他總統 馬耳他總理 憲法修正案
 模里西斯 1968– 1992  毛里求斯共和國 議會共和制 毛里求斯總統 毛里求斯總理 憲法修正案
 紐芬蘭 1907– 1934  紐芬蘭與拉布拉多省[註 5] 議會制君主立憲制[註 6] 紐芬蘭與拉布拉多省省督
[註 7]
紐芬蘭與拉布拉多省省長 1934年英國暫停紐芬蘭自治領地位,直接任命對英國負責的紐芬蘭總督並使其組建和領導紐芬蘭政府,紐芬蘭自此成為英國屬地直至1949年併入加拿大
 奈及利亞 1960– 1963  尼日利亞聯邦共和國 總統共和制
尼日利亞總統
憲法修正案
 巴基斯坦 1947– 1956  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 議會共和制 巴基斯坦總統 巴基斯坦總理 新憲法
 獅子山 1961– 1971  塞拉利昂共和國 總統共和制 塞拉利昂總統 塞拉利昂總理 新憲法
 南非聯邦 1910– 1961  南非共和國 總統共和制
南非總統
公投
 坦加尼喀 1961– 1962  坦桑尼亞聯合共和國 總統共和制 坦桑尼亞總統 坦桑尼亞總理 新憲法
 千里達及托巴哥 1962– 1976  特立尼達和多巴哥共和國 議會共和制 特立尼達和多巴哥總統 特立尼達和多巴哥總理 新憲法
 烏干達 1962– 1963  烏干達共和國 議會共和制 烏干達總統 烏干達總理 憲法修正案

王權的更改

由於《1931年西敏法令》並無保障英國君主在各英聯邦王國內的元首地位,因此,各國可以通過公投、立法、修憲或頒布新憲以廢除與英國共主邦聯的關係。因此在各英聯邦王國國內,都出現了要求廢除英國君主元首地位的聲音。這些聲音導致各英聯邦王國內都出現共和派保王派的分野。近年來,各國的共和派的勢力漸漸抬頭,導致多個英聯邦王國都舉辦了公投,決定英國君主在該國的地位。20世紀後半葉英聯邦王國的組成趨於穩定,自1992年到目前為止沒有英聯邦王國選擇擺脫與英國的共主邦聯的關係。

2012年各英聯邦王國在澳大利亞珀斯舉行的國協政府首腦會議框架下達成共識,將修改有關各國共戴君主的繼承權問題的法律以減少對天主教徒的歧視以及確立男女繼承權平等的原則,此共識成爲「珀斯協定」。這是自從各國「互不隸屬、共戴一王」的現代關係形成後第一次嘗試改變王位繼承規則,因此在各國衍生出一系列的法律和憲法層面的問題。例如:2013年初,澳大利亞昆士蘭州曾宣佈不將修法權交予澳大利亞聯邦,而將自行立法修改王位繼承法律。澳大利亞和英國政府以及一些憲法專家當時擔心此擧可能會造成昆士蘭州在法律上脫離澳大利亞的王權,形成與包括澳大利亞在內的其它國家分開的「昆士蘭女王」。此問題最後由澳大利亞聯邦採取強硬立場以憲政危機威脅昆士蘭,導致昆士蘭屈服而解決。此外,在一部分加勒比海國家還出現爭議,辯論當地憲法是否允許王位繼承權不經自主立法而隨英國法律的變更而變更。總的來說,由於各國修法進度不同,在一定時期內各王國的王位繼承法出現不一致,直到所有王國完成修法並使新規則從同一日期起生效為止。2015年3月26日,英國副首相尼克·克萊格宣佈,所有英聯邦王國都依據各自法律完成對王室權利法律的修正;同日,新的法律在所有英聯邦王國境內生效[4]

注釋

  1. ^ 包括聯繫國們相關國家.
  2. ^ 英國作為其殖民地和自治領的宗主國,於1926年11月19日帶頭髮起貝爾福宣言,於1931年12月11日率先通過威斯敏斯特法案,賦予其自治領更多自主權,是英聯邦和英聯邦王國的首創國。
  3. ^ 接受1931年西敏法令,並宣布有效期追溯至1939年。
  4. ^ 1937年愛爾蘭憲法規定的以總統為本國元首、以總理為政府首腦的議會共和制得到1948年愛爾蘭共和國法案英語Republic of Ireland Act 1948以及1949年愛爾蘭法案英語Ireland Act 1949的最終確認。
  5. ^ 紐芬蘭與拉布拉多省加拿大一級行政區。
  6. ^ 英國君主兼任的加拿大君主紐芬蘭與拉布拉多省代表是紐芬蘭與拉布拉多省省督紐芬蘭與拉布拉多省實行與加拿大英國相仿的威斯敏斯特體系,自然與加拿大英國一樣實行議會制君主立憲制
  7. ^ 紐芬蘭與拉布拉多省省督英國君主兼任的加拿大君主紐芬蘭與拉布拉多省代表。

參考文獻

引用

  1. ^ What is a Commonwealth Realm?. [2013-07-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12-02). 
  2. ^ * Zines, The High Court and the Constitution, 4th ed.(1997)at 314: "The Queen as monarch of the United Kingdom, Canada, Australia and New Zealand is in a position resembling that of the King of Scotland and of England between 1603 and 1707 when two independent countries had a common sovereig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ngland and Scotland during those years is described as a personal union.
  3. ^ Elizabeth II. Loi sur les titres royaux. Ottawa: Queen's Printer for Canada. 1985 [3 May 2009]. R.S., 1985, c. R-12. 
  4. ^ Statement by Nick Clegg MP, UK parliament website,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26 March 2015 (retrieved on same date).

來源

  • Bogdanor, V.; The Monarchy and the Constitutio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 Forsey, Eugene; Royal Power of Dissolution on Parliament in the British Commonwealth; Toronto: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8 [1943].
  • McIntyre; P.; "The Strange Death of Dominion Status", Journal of Imperial and Commonwealth History; Vol. 27, No. 2; 1999; 193-212.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