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聯邦王國
「Commonwealth Realm」的各地常用譯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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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 | 英聯邦王國 |
臺灣 | 大英國協王國 |
港澳 | 英聯邦王國 |
星馬 | 共和聯邦王國 |
英聯邦王國(英語:Commonwealth realm)是由英聯邦國家中的16個實行君主立憲,且國家元首(君主)與英國君主為同一人的國家組成的國家群體。[1][註 1]
這些國家不但要作為英聯邦的一員而履行共同責任,而且法律上實行君主立憲制,每個國家的最高國家元首均為同一位君主(但該君主在各組成國官方頭銜不同)。該君主通常委派一位總督在當地代行職責,而該國政府首腦(通常為首相或者總理)的地位只能排在第二高。目前世界上一共有16個英聯邦王國,這些國家共同擁戴伊利沙伯二世為自己的國家元首。英聯邦王國的成員國在實際層面上互不隸屬、保持絕對獨立,只是因為同君連合的關係在名義上接受女皇的管轄,這些王國一起構成世界上現存最大的共主邦聯。截止2020年,這16國領土面積總合1870萬平方公里,人口數共1.34億。
概述
女皇在各個英聯邦王國之中,也有相應不同的稱號,例如在英國,稱為「藉上帝恩典,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及其他國土與領地女皇,英聯邦元首,信仰的守護者」,而巴巴多斯的頭銜為「藉上帝恩典,巴巴多斯及其他國土與領地女皇,英聯邦元首」。
對於英國以外的英聯邦王國,身為國家元首的女皇會依據該國總理大臣的提名,任命總督作為自己的全權代表。而澳洲各州的總督(州督)和加拿大各省的省督(省督兼聯邦副總督),也是女皇不在該國直接行使元首職權時在當地的君主全權代表。這些官員可以執行的權利,不但與君主立憲制度之下的君主相若,而且還可以代表女皇,按照該國憲法行使一些皇家特權。
在16個英聯邦王國中,14個曾經是英國的殖民地。這些國家多在1931年西敏法令頒佈和1961年西印度群島聯邦解體後成為英聯邦王國。2個例外分別是巴布亞新畿內亞和英國(各殖民地的原宗主國)。巴布亞新畿內亞一部分原為英國殖民地,1905年交與澳洲管轄;另一部分原為德國殖民地,一戰中由澳洲佔領,後割讓予澳洲作爲國際聯盟託管領土。其後,兩部分同時獨立並合併,加入英聯邦。
英聯邦內英國和其它成員國地位平等。值得一提的是,1987年以來實行議會共和制的斐濟雖然仍以英皇為最高酋長,但1987年以來該國元首為斐濟總統。
起源
直到20世紀初,英國政府對大英帝國在全世界的殖民地和屬地仍舊保持不同程度的控制。雖然加拿大、澳洲等殖民地都已先後「建國」並擁有正常運作的自治政府,但英國政府的殖民地部仍對這些殖民地保留相當程度的監管和行政干預的權力,英國國王按照英國政府的建議在各自治殖民地任命總督,各地總督不僅是當地的首腦,也負責當地政府和倫敦的帝國政府之間的聯絡。而在其他一些殖民地,例如印度,英國政府則仍舊維持實質性的控制權。
鑒於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後在加拿大、澳洲、紐西蘭等主要殖民地內的完全自治呼聲日漸增強,並且由於各殖民地自身政治日漸成熟以及英國本身的國力相對衰退,英國在戰後陸續允許一些殖民地更大的自治權,並改稱英屬自治領。英國政府對自治領內部事務的參與逐漸減少,在帝國內逐漸衍生了新的慣例,即君主對於各殖民地內部事務依照殖民地政府的建議行事,而不是英國政府。1926年,英國政府發表《1926年貝爾福宣言書》,宣佈各自治領應成為政治和外交上完全獨立,以英國君主為國家元首的主權國家。也即是各自治領的總督不再是英國政府殖民地部的代表,而是英國君主指派的全權代表。
貝爾富宣言的後續效應陸續有來,首先是《1927年皇家和議會頭銜法令》,承認愛爾蘭自由邦的獨立地位。於1931年12月11日,英國國會通過《1931年西敏法令》,給予各英屬自治領完全自主權,國際場合實際上是與英國完全平等的主權國家。加拿大首先於同年確認西敏法令,其他自治領和一些前英殖民地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通過西敏法令,獲得獨立的立法權,成為主權國家,不過依然奉英國君主為國家元首,但君主在各自治領以不同身份擔任該國元首,因此這些國家與英國組成共主邦聯。[2]到1953年伊莉沙白二世加冕時,她正式採用「伊利沙伯二世,藉上帝恩典,(國名)及她其他王國和屬地女皇,英聯邦元首,信仰捍衛者」為頭銜,自此英聯邦王國的地位正式被確立。
現存英聯邦王國列表
英聯邦王國 | 屬地 | 成立時間 | 君主 | 現任君主 | 現任君主頭銜 | 君主旗幟 | 國徽 | 地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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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提瓜和巴布達 | 1981 | 安提瓜和巴布達君主 | 伊利沙伯二世 | 伊利沙伯二世,藉上帝恩典,安提瓜和巴布達及其他國土與領地女皇,英聯邦元首 | 無 | |||
澳洲 | 塔斯曼尼亞州 新南威爾士州 西澳州 南澳州 昆士蘭州 維多利亞州 北領地 澳洲首都領地 聖誕島 科科斯(基林)群島 亞什摩及卡地爾群島 珊瑚海群島 赫德島和麥當勞群島 澳洲南極領地 羅福島 |
1901 | 澳洲君主 | 伊利沙伯二世,藉上帝恩典,澳洲及其他國土與領地女皇,英聯邦元首 | ||||
巴哈馬 | 1973 | 巴哈馬君主 | 伊利沙伯二世,藉上帝恩典,巴哈馬國及其他國土與領地女皇,英聯邦元首 | 無 | ||||
巴巴多斯 | 1966 | 巴巴多斯君主 | 伊利沙伯二世,藉上帝恩典,巴巴多斯及其他國土與領地女皇,英聯邦元首 | |||||
伯利茲 | 1981 | 伯利茲君主 | 伊利沙伯二世,藉上帝恩典,伯利茲及其他國土與領地女皇,英聯邦元首 | 無 | ||||
加拿大 | 安大略省 魁北克省 諾華斯高沙省 紐賓士域省 緬尼吐巴省 卑詩省 愛德華王子島省 沙斯卡寸旺省 亞伯達省 紐芬蘭與拉布拉多省 西北地區 育空地區 努納武特地區 |
1867 | 加拿大君主 | 伊利沙伯二世,藉上帝恩典,聯合王國、加拿大及其他國土與領地女皇,英聯邦元首,信仰的守護者 [3] | ||||
格林納達 | 1974 | 格林納達君主 | 伊利沙伯二世,藉上帝恩典,格林納達及其他國土與領地女皇,英聯邦元首 | 無 | ||||
牙買加 | 1962 | 牙買加君主 | 伊利沙伯二世,藉上帝恩典,牙買加及其他國土與領地女皇,英聯邦元首 | |||||
紐西蘭 | 庫克群島 紐埃 托克勞 羅斯屬地 漆咸群島 |
1907 | 紐西蘭君主 | 伊利沙伯二世,藉上帝恩典,紐西蘭及其他國土與領地女皇,英聯邦元首,信仰的守護者 | File:Royal Standard of New Zealand.svg | |||
巴布亞新畿內亞 | 布干維爾 | 1975 | 巴布亞新畿內亞君主 | 伊利沙伯二世,藉上帝恩典,巴布亞新畿內亞及其他國土與領地女皇,英聯邦元首 | 無 | |||
聖基茨和尼維斯 | 尼維斯 | 1983 | 聖基茨和尼維斯君主 | 伊利沙伯二世,藉上帝恩典,聖基茨和尼維斯及其他國土與領地女皇,英聯邦元首 | 無 | |||
聖盧西亞 | 1979 | 聖盧西亞君主 | 伊利沙伯二世,藉上帝恩典,聖盧西亞及其他國土與領地女皇,英聯邦元首 | 無 | ||||
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 | 1979 | 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君主 | 伊利沙伯二世,藉上帝恩典,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及其他國土與領地女皇,英聯邦元首 | 無 | ||||
所羅門群島 | 1978 | 所羅門群島君主 | 伊利沙伯二世,藉上帝恩典,所羅門群島及其他國土與領地女皇,英聯邦元首 | 無 | ||||
圖瓦盧 | 1978 | 圖瓦盧君主 | 伊利沙伯二世,藉上帝恩典,圖瓦盧及其他國土與領地女皇,英聯邦元首 | 無 | ||||
英國 | 安圭拉 百慕達 英屬印度洋領地 英屬維爾京群島 開曼群島 福克蘭群島 直布羅陀 蒙特塞拉特 皮特肯群島 聖海倫娜、阿森松和崔斯坦達庫尼亞 聖海倫娜 亞森欣島 崔斯坦達庫尼亞 南佐治亞及南三文治群島 特克斯與凱科斯群島 英屬南極領地 阿克魯帝利及德基利亞 根西 澤西 萌島 |
[註 2] | 英國君主 | 伊利沙伯二世,藉上帝恩典,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及其他國土與領地女皇,英聯邦元首,信仰的守護者 | [註 3] |
已終結的英聯邦王國列表
王權的更改
由於《1931年西敏法令》並無保障英國君主在各英聯邦王國內的元首地位,因此,各國可以通過公投、立法、修憲或頒佈新憲以廢除與英國共主邦聯的關係。因此在各英聯邦王國國內,都出現了要求廢除英國君主元首地位的聲音。這些聲音導致各英聯邦王國內都出現共和派和保皇派的分野。近年來,各國的共和派的勢力漸漸抬頭,導致多個英聯邦王國都舉辦了公投,決定英國君主在該國的地位。20世紀後半葉英聯邦王國的組成趨於穩定,自1992年到目前為止沒有英聯邦王國選擇擺脫與英國的共主邦聯的關係。
2012年各英聯邦王國在澳洲巴富舉行的英聯邦政府首腦會議框架下達成共識,將修改有關各國共戴君主的繼承權問題的法律以減少對天主教徒的歧視以及確立男女繼承權平等的原則,此共識成爲「巴富協定」。這是自從各國「互不隸屬、共戴一皇」的現代關係形成後第一次嘗試改變皇位繼承規則,因此在各國衍生出一系列的法律和憲法層面的問題。例如:2013年初,澳洲昆士蘭州曾宣佈不將修法權交予澳洲聯邦,而將自行立法修改皇位繼承法律。澳洲和英國政府以及一些憲法專家當時擔心此擧可能會造成昆士蘭州在法律上脫離澳洲的王權,形成與包括澳洲在內的其它國家分開的「昆士蘭女皇」。此問題最後由澳洲聯邦採取強硬立場以憲政危機威脅昆士蘭,導致昆士蘭屈服而解決。此外,在一部分加勒比海國家還出現爭議,辯論當地憲法是否允許皇位繼承權不經自主立法而隨英國法律的變更而變更。總的來說,由於各國修法進度不同,在一定時期內各王國的皇位繼承法出現不一致,直到所有王國完成修法並使新規則從同一日期起生效為止。2015年3月26日,英國副首相紀理歷宣佈,所有英聯邦王國都依據各自法律完成對皇室權利法律的修正;同日,新的法律在所有英聯邦王國境內生效[4]。
註釋
- ^ 包括聯繫國們和相關國家.
- ^ 英國作為其殖民地和自治領的宗主國,於1926年11月19日帶頭髮起貝爾福宣言,於1931年12月11日率先通過西敏法案,賦予其自治領更多自主權,是英聯邦和英聯邦王國的首創國。
- ^ 接受1931年西敏法令,並宣佈有效期追溯至1939年。
- ^ 1937年愛爾蘭憲法規定的以總統為本國元首、以總理為政府首腦的議會共和制得到1948年愛爾蘭共和國法案以及1949年愛爾蘭法案的最終確認。
- ^ 紐芬蘭與拉布拉多省是加拿大一級行政區。
- ^ 英國君主兼任的加拿大君主在紐芬蘭與拉布拉多省代表是紐芬蘭與拉布拉多省省督,紐芬蘭與拉布拉多省實行與加拿大和英國相仿的西敏制,自然與加拿大和英國一樣實行議會制君主立憲制。
- ^ 紐芬蘭與拉布拉多省省督是英國君主兼任的加拿大君主在紐芬蘭與拉布拉多省代表。
參考文獻
引用
- ^ What is a Commonwealth Realm?. [2013-07-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12-02).
- ^ * Zines, The High Court and the Constitution, 4th ed.(1997)at 314: "The Queen as monarch of the United Kingdom, Canada, Australia and New Zealand is in a position resembling that of the King of Scotland and of England between 1603 and 1707 when two independent countries had a common sovereig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ngland and Scotland during those years is described as a personal union.
- F. R. Scott. The End of Dominion Status.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January 1944, 38 (1): 34–49. doi:10.2307/2192530.
The common kinship within the British group today establishes a form of personal union, the members of which are legally capable of following different international policies even in time of war.
- R v Foreign Secretary; Ex parte Indian Association, QB 892 at 928; as referenced in High Court of Australia: Sue v Hill [1999 HCA 30; 23 June 1999; S179/1998 and B49/1998]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Lalor, ed. Various authors. See Contents. Cyclopaedia of Political Science. New York: Maynard, Merrill, and Co., ed. John Joseph Lalor, 1899. [Online] available from http://www.econlib.org/LIBRARY/YPDBooks/Lalor/llCy821.html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accessed 21 June 2008; "Personal union, or dynastic union, is the combination by which two different states are governed by the same prince, while their boundaries, their laws and their interests remain distinct."
- F. R. Scott. The End of Dominion Status.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January 1944, 38 (1): 34–49. doi:10.2307/2192530.
- ^ Elizabeth II. Loi sur les titres royaux. Ottawa: Queen's Printer for Canada. 1985 [3 May 2009]. R.S., 1985, c. R-12.
- ^ Statement by Nick Clegg MP, UK parliament website,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26 March 2015 (retrieved on same date).
來源
- Bogdanor, V.; The Monarchy and the Constitutio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 Forsey, Eugene; Royal Power of Dissolution on Parliament in the British Commonwealth; Toronto: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8 [1943].
- McIntyre; P.; "The Strange Death of Dominion Status", Journal of Imperial and Commonwealth History; Vol. 27, No. 2; 1999; 193-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