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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者有其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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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50年代耕者有其田与耕者有其粮的广告文宣

耕者有其田中华民国政府台湾实施的一系列土地改革政策之一。中华民国政府于1949年实行三七五减租,于1951年实行公地放领,于1953年实行耕者有其田。

简介

民生主义解决土地问题的政策。要点是减低田租,保障农民收入,切实扶植自耕农,使其有自己的田地可以耕种。

1947年3月20日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从字第一〇〇五〇号训令”规定,佃农应缴之耕地地租,依正产物1000分之375计算,是为“三七五减租”;但当时各级政府推行不力。1949年4月14日台湾省政府公布实施“台湾省私有耕地租用办法”,更陆续订定“台湾省私有耕地租用办法施行细则”、“台湾省办理私有耕地租约登记注意事项”、“台湾省推行三七五减租督导委员会组织规程”及“台湾省各县市推行三七五减租督导委员会组织规程”等法规,以贯彻三七五减租政策。后为确保推行三七五减租已获得之初步成果,于1951年6月7日制定公布“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作为法律依据。

同时1951年至1976年间分九期实施先办理公地放领,连同1948年试办部分,共计放领138,957公顷,承领农户286,287户。政府收得放领公地地价稻谷367,366,416公斤、甘薯1,254,768,525公斤,全数由台湾土地银行经收后拨作扶植自耕农基金。[1]

1952年11月,行政院会议陈诚院长指示下通过“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草案”[2][3]:72。1953年1月26日,中华民国总统蒋中正明令公布“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3]:72。“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规定,地主可保留水田旱田六甲,其余由政府用征收补偿方法交佃农承租耕种。[4]:184地主免征耕地,政府强制征收地主超额之出租耕地,附带征收地主供佃农使用收益的房舍、晒场、池沼、果树、竹木等定着物的基地,放领给现耕农民。于1953年12月顺利完成,计征收放领耕地139,249公顷,创设自耕农户194,823户。放领的地价是耕地正产物(稻谷、甘薯)全年收获总量2倍半,分十年均等摊还。征收方面,补偿地主70%为政府发行的实物土地债券,分十年均等偿付,并加给年息4%;30%为公营事业股票(一次给付台湾水泥台湾纸业台湾工矿台湾农林的股票)[1][5]。实物土地债券分稻谷与甘薯二类,稻谷债券以稻谷偿付,甘薯债券依据当年甘薯时价以现金偿付。[6]

法律问题

关于耕者有其田政策之违宪争议,司法院大法官陆续作出了司法院释字第78号、124号、125号、128号、347号、422号、561号、579号、580号、581号等解释。大法官并在司法院释字第580号解释中宣告,1983年12月23日增订之《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耕地租约期满时,出租人为扩大家庭农场经营规模、提升土地利用效率而收回耕地时,准用同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款之规定,应以终止租约当期土地公告现值扣除土地增值税余额后之三分之一补偿承租人”违宪,并应于2006年7月9日失效。

影响

每公顷水稻产量的绝对数字依据四种的估计数而有所不同,而无需过于认真看待,但以估计数字的共同特点来说,从1949年到1960年,台湾每公顷水稻的产量提高了约50%,农民的净利提高三倍,但并不是所有农民皆种植水稻,在旱地耕作的收入就比较少。[7]土地改革使台湾80%以上的农民成为自耕农[8]

耕者有其田所释放出来的四大公司股票,因中小地主经济状况不佳,又普遍不信任与接受股票与债权之价值,对国营企业也没有信心,纷纷出售政府给予补偿之国营企业股票;台湾五大家族则趁机以低价购入,晋身为工业资本家。由于土地改革使台湾许多地主丧失依附于土地之政经权力,[9]此一资本集中现象对工业化产生一定的助力。[10]部分地主则是把所获得的政府补偿投资于工业生产,成为台湾日后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同时原来的大地主也摇身一变为财团,例如鹿港辜家掌有台泥,后发展成和信集团(1991年以前称为中信集团),便是显例。[11]

日本学者若林正丈则从耕者有其田政策的三项特点,分析了它对后来“台湾经济奇迹”的先驱影响:[12]

  1. 借由放出四大公营企业股票,将地主的土地资本转成产业资本,这是民间资本发展的一个出发点。
  2. 改革的结果,透过“肥料换谷制”,用国家独占生产和进口的化学肥料跟农民生产的米谷作物进行交换等方法排除地主,国家直接掌握农民的生产剩余,以供养庞大的党国体制(实施对军公教人员的米谷配给制);同时透过低米价政策等措施,使农业资本可能移向工业资本
  3. 因改革而使获得土地的农民提高生产意愿,同时配合美援推动技术指导,提高农业生产性,有效满足农村的劳动力需求,并以此累积未来丰富、廉价、具有高竞争优势的产业劳动力。

经济学家比较台湾、韩国拉丁美洲国家的经济发展,认为土地改革减小贫富差距与刺激经济发展,是台韩经济发展后来居上的因素之一。[13][14]

废止

因应台湾社会发展情势演变及农业环境条件变迁,1991年5月17日郝柏村内阁函请立法院审议废止《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15]第2届立法院于1993年7月9日通过,于7月30日明令废止。

参见

参考文献

  1. ^ 1.0 1.1 第六章 耕者有其田. 财团法人土地改革纪念馆. [2014-05-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5-02). 
  2. ^ 廖彦豪; 瞿宛文. 《兼顧地主的土地改革: 台灣實施耕者有其田的歷史過程》 (PDF). 台湾社会研究季刊. 2015年3月, (第98期 “重探台湾战后农村土地改革”专题): 109–110. 
  3. ^ 3.0 3.1 陈布雷等编著. 《蔣介石先生年表》. 台北: 传记文学出版社. 1978-06-01. OCLC 800577853. 
  4. ^ 李守孔. 《中國現代史》. 台北: 三民书局. 1973. OCLC 21994044. 
  5. ^ 黄秀政; 张胜彦; 吴文星. 《臺灣史》. 五南图书出版. 2002年: 283–284. ISBN 978-957-11-2738-5. 
  6. ^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文献:台湾省实物土地债券条例 (民国42年1月)
  7. ^ Anthony Y. C. Koo. Economic Consequences of Land Reform in Taiwan. Asian Surv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Mar 1966, 6 (3): 150–157. 
  8. ^ John Minns; Robert Tierney. The Labour Movement in Taiwan. Labour History (Australian Society for the Study of Labour History). Nov 2003, (85): 106. (英文)
  9. ^ 发展经济学思潮与法制变迁──以台湾公营事业相关法制之变革为例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p26,张英磊,《财产法暨经济法》第二十三期,2010-09
  10. ^ 思想编辑委员会. 鄉土、本土、在地(思想6). 联经出版. 2007-08-13: 75. 
  11. ^ 童清峰:台灣兩次土改的啟示:避免地方金權豪奪. [2009-12-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4-07). 
  12. ^ 耕者有其田. 台湾: 国家文化数据库.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1-29). 
  13. ^ Cristóbal Kay. Why East Asia overtook Latin America: Agrarian reform, industrialisation and development. Third World Quarterly. 2002, 23 (6): 1073–1102 [2014-12-29]. doi:10.1080/014365902200003664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2-06). (英文)
  14. ^ Richard Boyd; Galjart Benno; Tak-Wing Ngo. Political Conflict and Development in East Asia and Latin America. Routledge. 24 January 2007: 24–33. ISBN 978-1-134-22859-1. (英文)
  15. ^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1991-05-25.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