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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生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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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终身监禁终生监禁一般是指足以囚禁终生的自由刑,是大部分已废除死刑的国家地区中为最高的刑罚。不同地方对这种自由刑有不同的用词以及定义,例如,汉字文化圈国家和地区的称呼是:

国家或地区 汉字名称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港澳特区 无期徒刑
香港 终身监禁 英文是life imprisonment。
中华民国(台湾地区) 无期徒刑
新加坡 终生监禁;无期徒刑 英文是life imprisonment或imprisonment for life。
日本 無期懲役(むき ちょうえき)、無期禁錮(むき きんこ) 无期惩役是无期坐牢加罚役。无期禁锢是无期坐牢。
大韩民国 무기징역(無期懲役)、무기금고(無期禁錮) 无期惩役是无期坐牢加罚役。无期禁锢是无期坐牢。


中华人民共和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无期徒刑是主刑的一种。本来上,因为期间无限,所以无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无期徒刑的重要规定有:

  • 第四十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 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第七十八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 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 第八十三条: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香港

自从香港废除死刑以来,终身监禁就是最高刑罚。

澳门

澳门刑法典第三十九条规定不得设死刑,亦不得设永久性、无限期或期间不确定之剥夺自由之刑罚或保安处分。

中华民国

依据中华民国刑法第三十三条,无期徒刑是主刑的一种。因为期间无限,所以无期。依据第三十五条,无期徒刑比死刑轻,比有期徒刑拘役罚金重。中华民国刑法对于无期徒刑的其他重要规定有:

  • 第三十七条 (褫夺公权之宣告):宣告死刑或无期徒刑者,宣告褫夺公权终身,自裁判确定时发生效力。
  • 第四十七条 (累犯):受有期徒刑之执行完毕,或受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执行而赦免后,五年以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2006年7月1日施行最新版中华民国刑法时,改成:
受徒刑之执行完毕,或一部之执行而赦免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条第二项关于因强制工作而免其刑之执行者,于受强制工作处分之执行完毕或一部之执行而免除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论。
  • 第五十一条 (数罪并罚之方法):宣告多数无期徒刑者,执行其一。宣告之最重刑为无期徒刑者,不执行他刑。但罚金及从刑不在此限。
  • 第六十三条 (老幼处刑之限制):
未满十八岁人或满八十岁人犯罪者,不得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本刑为死刑或无期徒刑者,减轻其刑。
未满十八岁人犯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项之杀直系血亲尊亲属罪者,不适用减轻其刑之规定,但2006年7月1日施行最新版中华民国刑法时,将废除这项特别规定。
  • 第六十五条 (无期徒刑加重之限制与减轻):无期徒刑不得加重。无期徒刑减轻者,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但2006年7月1日施行最新版中华民国刑法时,将改为无期徒刑减轻者,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七十七条 (假释之要件):受徒刑之执行而有悛悔实据者,无期徒刑逾十五年、累犯逾二十年,由监狱报请法务部,得许假释出狱。2006年7月1日施行最新版中华民国刑法时,受徒刑之执行而有悛悔实据者,无期徒刑逾二十五年始得许假释出狱。
  • 第七十九条 (假释之效力):在无期徒刑假释后满十五年(2006年7月1日起改成二十年)未经撤销假释者,其未执行之刑,以已执行论。

中华民国过去曾有许多本刑是唯一死刑的罪名,但大多数已废止或本刑修正为死刑或无期徒刑,而部分本刑原为死刑或无期徒刑的罪名,本刑相应修正为死刑、无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民国没有事实上的无期徒刑(大多会被假释)、再加上有期徒刑最多判决三十年的规定,因此实际上除了死刑外、台湾没有真正可以永久隔离犯人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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