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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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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長指区政府的行政長官。最初是1920年代,国民政府设置的县辖区的行政长官。1929年,《縣組織法》第二十八條规定“區置區公所,設區長一人,管理區自治事務。”1949年两岸分治后,中华民国已无县辖区,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余南山区 (涿鹿县)|南山区]]。目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体系中,区长是市辖区的行政长官。

中国大陆的市辖区一般是直辖市地级市下一级的行政区划。因此,区长低于直辖市地级市市长而高于乡长和镇长。在中国大陆,区长是一个区政府的最高领导人。因为中国大陆行政体制为党国体制,实行党领导一切。所以,区长在本区行政区域中的地位次于区委书记,一般区长也兼任该区的区委副书记。区长与县长县级市的市长平级。

罕见的县辖区行政长官也称为区长,其地位则与其他乡镇的乡镇长平级、本区下辖乡镇的乡镇长高一级。

中華民國行政區劃直轄市省轄市下分為,每區皆設有區長,一般由市長指派,與民選之鄉、鎮、縣轄市長不同。李登輝擔任總統時曾研議將鄉、鎮、縣轄市長改為由縣長指派;而馬英九在1998年競選臺北市市長時,曾經提過區長直選的政見,但皆未實現。

為因應2010年中華民國縣市改制直轄市後,部分山地鄉改制為直轄市轄區後,不再具有地方自治團體身分之問題,《地方制度法》於2014年修法,原先由各縣山地鄉改制的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重新恢復地方自治團體身分,2014年12月25日後即由民選區長(需具有臺灣原住民身份)擔任,以及區民代表(不限原住民身分,漢人亦可參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