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
外观
健康权(英语:Right to health)是一项包含广泛的权利。健康权概括了自由和权利两方面。健康的自由指的是每个人都有权控制自己的健康和身体并且不受任何干涉。健康的权利指的是每个人都有权享有某种健康保障制度,使每个人有均等机会享受最高而能获致之健康水平。[1][2] 《世界人权宣言》的第25条提到:“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自己个儿和家里人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吃喝儿、衣裳、住房、治巴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当家的利索了、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势头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3]
概述
健康权是一项包含广泛的权利,不仅包括及时和适当的卫生保健,还包括健康的基本决定因素。这包括:[1]
- 有供应充足的安全食品、营养和住房;
- 获取安全的饮用水和适当卫生设施;
- 有健康的职业和环境条件;以及
- 获取健康相关的教育和信息,包括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教育和信息。
身心健康权是个宽泛的概念,可以细分为更具体的权利,例如:[1]
- 孕产妇、儿童和生殖健康
- 知情同意,身体完整以及免受酷刑、虐待和有害做法的自由
- 健康的自然和工作环境
- 疾病的预防、治疗和控制,包括对基本药物的获取
- 获取安全的饮用水
历史
1946年6月19日至7月22日,在纽约召开的国际卫生会议里,由61个国家代表签署通过了《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并于1948年4月7日正式生效。组织法中宣告了9项关于健康权的原则,并且作为各民族幸福,和睦,与安全的基础。 下列该组织法的9项原则:[4][5]
- 健康不仅为疾病或羸弱之消除,而系体格,精神与社会之完全健康状态。
- 享受最高而能获致之健康标准,为人人基本权利之一。不因种族, 宗教,政治信仰,经济或社会情境各异,而分轩轾。
- 各民族之健康为获致和平与安全之基本,须赖个人间与国家间之通 力合作。
- 任何国家促进及保护健康之成就,全人类实利赖之。
- 各国间对于促进卫生与控制疾病,进展程度参差,实为共同之危祸。 而以控制传染病程度不一为害尤甚。
- 儿童之健全发育,实属基要。使能于演变不息之整个环境中融洽生 活,对儿童之健全发展实为至要。
- 推广医学,心理学及有关知识之利益于各民族,对于健康之得达完 满,实为至要。
- 一般人士之卫生常识与积极合作,对人民卫生之改进,极为重要。
- 促进人民卫生为政府之职责; 完成此职责,唯有实行适当之卫生与 社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