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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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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多数普通法国家和区域,律政司(英语:Attorney-General,或Attorney General),或译检察总长总检察长司法部长律政部长总法务司法务总长等,是政府的主要法律顾问。[1][2][3]

一部分司法辖区的律政司兼管执法检察或者所有法律事务。某一律政司实际为政府提供多少法律咨询因地而异,甚至在同一辖区内历任者中因人而异,取决于任职之前的法律经验程度和类别。

作为部长掌管所有法律事务的律政司职务实际大约等同其他国家的司法部长,这一类例子包括美国和澳大利亚的联邦政府(因此中文常称为“美国司法部长”及“澳大利亚律政部长”),以及两国的州级律政司。

设有分别的司法部长职位和律政司职位的普通法系国家包括英国(分别为司法部长兼大法官,和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北爱尔兰等分别的律政司)和新加坡(中文分别称为“律政部长”、“总检察长”)。加拿大虽然分设司法部长律政司两个头衔,但同为一人担任(加拿大司法部长及检察总长)。

“Attorney General”一词原意为“总受权人”,即获得广泛授权代表授权人处理所有事务。在普通法传统中,任何获授权代表国家的人(尤其在刑事检控中)都是官方的“受权人”。虽然政府可能指定某个官员担任常任的“总受权人”,所有受普遍委托的代表人(即使只有在某一案件中有效)都可以称为“Attorney General”。但是,现代在大多数司法辖区,这一头衔一般仅用于国家、君主或其他皇室成员委任的全权受托代表人。

民法系司法辖区有时也有类似的职位,可以称为“总检察长”、“检察总长”(public prosecutor general,procurator general,procurator)、“佐审官”(advocate general)、“公共代理人”(public attorney)等。一部分民法系国家在英译时也将这类职位译为“Attorney General”,但由于历史渊源不同,这类官职与普通法系的律政司在性质上常有不同。

各地律政司

参考文献

  1. ^ Attorney General definition and meaning - Collins English Dictionary. www.collinsdictionary.com. [2019-03-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6-30). 
  2. ^ Company, Houghton Mifflin Harcourt Publishing. The American Heritage Dictionary entry: attorney general. www.ahdictionary.com. [2019-03-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5-13). 
  3. ^ Definition of ATTORNEY GENERAL. www.merriam-webster.com. [2019-03-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8-19).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