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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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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署
Official Receiver's Office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机构
破产管理署标志
署长麦锦罗BBSJP
助理署长冼兆华(法律事务1)(署任)
周丽莲(法律事务2)
傅锦旺(个案处理)
部门资讯
成立日期1992年6月
所属部门财经事务及库务局
总部香港金钟道66号
金钟道政府合署10楼-12楼
联络资讯
网站http://www.oro.gov.hk/

破产管理署英语Official Receiver's Office,缩写 ORO。Official Receiver 指破产管理署署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辖下的部门,专责处理香港所有个人破产及公司强制清盘案件及相关监察工作。

破产管理署于1992年6月1日成立,接替当时注册总署辖下的破产管理科。破产管理署署长一经法院颁布个人破产或公司强制清盘,即可根据《破产条例》出任受托人及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出任清盘人,处理个人破产及公司强制清盘事宜。

历任首长

职责

破产管理署共有四个部,职能如下:

  • 个案处理部:由破产管理职系人员担任,负责资产变现、监察外间清盘人/受托人的操守,执行有关破产清盘事宜的法例。
  • 法律事务部:由律政人员担任,处理民事诉讼、提供内部法律咨询、检控破产清盘案中的违法人士、向法院申请向无力偿债公司的董事发出取消董事资格令。
  • 财务部:由库务及会计职系人员担当,负责调查破产清盘案的财务及会计事宜、按法定程序稽核账目,以及管理破产、清盘案所涉及的款项,并把这些款项用作投资。
  • 行政部:由行政主任、法定语文主任和文书职系人员担当,负责提供一般行政服务,务使该署运作顺利。

程序

一旦法院发出破产或清盘令,破产管理署署长即成为有关人士的临时受托人或公司临时清盘人。若资产不超过20万港元,该署会向法院申请“简易程序令”(Summary Procedure Order),成为受托人,或委聘一些香港律师或会计师担任受托人。至于非循简易程序审讯的个案,该署会举行债权人及分担人会议(适用于强制清盘案),以决定应委任谁为受托人或清盘人。

破产管理署署长按资产变现所得的款额、分发予债权人的资产数额,以及用作投资的款额,而收取费用。

参见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