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免责声明
电子邮件免责声明(英語:Email disclaimer)是添加到传出电子邮件中的免责声明、通知或警告,并形成与主邮件分开的不同部分。[1] 添加此类免责声明的原因包括保密、版权、合同订立、诽谤、歧视、骚扰、特权和病毒。[2]
《经济学人》报道稱,人们长期以来不再关注免责声明,声称它们在法律上是無法强制执行的。[3] 针对《经济学人》的文章,一位律师得出结论,电子邮件免责声明在美国各地许多已发表的法院意见中都被认为具有相关性,但法律效力仅限于某些情况。[4]
电子邮件免责声明中经常处理的问题
保密
可能会添加至免责声明,以降低将机密电子邮件转发给第三方收件人的风险。组织可以使用免责声明警告此类收件人他们不是授权收件人,并要求他们删除电子邮件。这种警告的法律效力和地位没有确立.[5]
免责声明可能会声明电子邮件不构成合同。这可能无效,因为电子邮件的实质性正文可能会反驳和覆盖这一点。在苏格兰外院审理的贝利庄园有限公司对杜邦(英国)有限公司的案件中,发现合同已生效,附在相关电子邮件上,尽管有标准的免责声明。[6]
版权
电子邮件的再发布可能受版权法保护,免责声明可能会警告,此类复制电子邮件文本的权利由发端人保留。[7]
病毒
计算机病毒可能通过电子邮件传播。为了降低收件人可能会起诉受感染电子邮件发件人的风险,免责声明可能会警告感染的可能性,并建议收件人自行进行扫描。免责声明可能会提供已执行的传出扫描的详细信息,以便提供有关风险级别的一些指导。[8]
免责声明的有效性
在美国,一些法院裁定,电子邮件免责声明在故意包含在电子邮件中(通常发生在电子邮件文本之前或电子邮件正文)时可能具有法律效力。然而,似乎没有法院裁定每封电子邮件中签名行下方的样板电子邮件免责声明的有效性。[9]
字数和其他奖项
《登记册》在2001年进行了一项调查,发现瑞银华宝的免责声明最长——1,081个单词。[10] 电子邮件免责声明奖的其他类别包括最难以理解的免责声明和大多数 PC 免责声明。[11]
備註
- ^ Exchange Server 2003. [2019-07-17] (英语).
- ^ "Email Disclaimers" [2004]. [2019-07-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5-16) (英语).
- ^ Spare us the e-mail yada-yada. 2011-04-07 [2019-07-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7-17) (英语).
- ^ Email Disclaimers:Legal Effect in American Courts. 2012-05-26 [2019-07-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7-17) (英语).
- ^ Email Hoaxes (英语).
- ^ Scottish Courts.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7-18) (英语).
- ^ Jack Shafer. E-mail Confidential. 2004-06-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7-17) (英语).
- ^ Lynda A. C. Macdonald. Tolley's Managing Email and Internet Use. LexisNexis UK.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1-23) (英语).
- ^ legal effect in America. 2012-05-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7-17) (英语).
- ^ The 2001 Daftas Longest Email Disclaimer. The register. 2001-05-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7-17) (英语).
- ^ Lester Haines. Readers' Letters The Email Disclaimer Awards 2001. 2001-05-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7-17) (英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