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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存廢覆核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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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本页的一个历史版本,由2001:b400:e2ac:77a3:fe38:358b:b4db:5ac9留言2022年9月24日 (六) 06:12 Apocalypse Technology LCD编辑。这可能和当前版本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请在下面提出存廢覆核,管理員會按所提理據處理,而此前,請參閱删除方针存廢覆核方針。如果想先查看被删除内容,请使用已删内容查询。現存而正在進行存廢覆核的頁面參見Category:存废复核候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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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覆核理由:再次請求刪後重建:除非有其他知道仲裁法規則的人有時間願意去改,與其留著誤人,不如刪後重建。-- (Dasze) 2022年7月29日 (五) 05:00 (UTC)[回复]
    理由太空泛,把「仲裁法規則」替換成其他詞彙,這句話可以套在任何條目。你要不直接詳細說明這條目的內容出在哪,不然的話誰知道這是在「誤導他人」。--日期20220626留言2022年7月29日 (五) 15:36 (UTC)[回复]
    「把『仲裁法規則』替換成其他詞彙」,你對法律概念如此無知,是此,我拒絕回應你。你讀條目讀不出來內含矛盾的地方嗎?而且還讀不出來地域中心到以偏概群?我再說一遍,等「其他知道仲裁法規則的人有時間」,你不知道仲裁這個司法實踐和法律概念的話,我和你有什麼共同討論基礎?難道我講了維基百科的人就都知道怎麼寫了?請讀書,這種專業概念讀完才知道問題多大。問題我早講了[4][5],但估計還是一堆人聽不懂問題有多嚴重。-- (Dasze) 2022年7月29日 (五) 15:54 (UTC)[回复]
    舉個例子,那假如下次有人提刪醫學,給的理由是「請求刪後重建:除非有其他知道醫學知識的人有時間願意去改,與其留著誤人,不如刪後重建」,是不是就可以讓條目刪除?這和我是否要知道法律概念有什麼關係?再說誰主張誰舉證,你是主張要刪除,不把條目內有矛盾的地方說出來,說服不了管理員,那麼管理員憑什麼要刪除?我看你稍微提了一下刪除理由,是「地域中心」 、「以偏概群」,那掛上對應的{{Globalize}}不就好了?而且目前都已經掛上了。誰願意重建就在現有條目上重建。--日期20220626留言2022年7月29日 (五) 16:02 (UTC)[回复]
    我只問一句話,誰會修?如果我沒一個個看過去,你們誰有發現這個條目有嚴重違背「中立的觀點」原則、條目的可靠性又有嚴重問題?這只能說明你們沒有一個人關心這個領域,或者根本不懂問題出在哪裡,該怎麼修。別大言不慚地說掛個模板就能解決問題了,難不成我刪到只有一句話會好過點?另外,我再次說明,我早就說了問題在哪裡,你蒙著眼睛我也不能讓你看見。-- (Dasze) 2022年7月30日 (六) 05:28 (UTC)[回复]
    既然是存廢覆核,那麼在這裡就應該討論仲裁條目以目前的狀態是否值得刪除,條目內的內容哪裡出現了嚴重錯誤。至於誰來修、怎麼修、掛模板能否改善都不是重點。而且你在那個群裡面稍微提了一下仲裁的相關概念,並且籠統的說了一下條目質量差,但沒有詳細解釋條目錯誤的地方。--日期20220626留言2022年7月30日 (六) 05:40 (UTC)[回复]
    所以你根本不了解我說了什麼,不懂我說為什麼條目有問題到要刪,所以才說我們沒有共同的討論基礎。一本百科全書有條目質量存在嚴重紕漏又有誤導性,就你維允許。說了刪後重建,你蒙着眼睛我也不能讓你看見。你能找到個人知道仲裁法,又有時間願意去修,再說我們可以保留。-- (Dasze) 2022年7月30日 (六) 05:46 (UTC)[回复]
    與其兜兜轉轉、多費口舌,不如直接把條目錯誤地方挑明,讓其他人也能看懂到底問題出在哪。--日期20220626留言2022年7月30日 (六) 06:03 (UTC)[回复]
  • 處理結果:
所以要求把该条目删除并用分类代替--相棒学园驻维基百科代办冲击钻突贯龙 2022年9月5日 (一) 06:20 (UTC)[回复]
(!)意見 已有条目的,有可能用分类代替,但红字的无法。原创研究的,应该移除或标注需要来源/有争议。该列表,如果按目前标准写“全面”,有可能变得非常大乃至琐碎。--YFdyh000留言2022年9月5日 (一) 12:51 (UTC)[回复]
(+)支持:列表来源欠准确且维护模板挂上十余年没有改善,且该列表可以被分类取代,无单独成表必要。HotaruTalk 2022年9月5日 (一) 19:37 (UTC)[回复]
  • 處理結果:
  • 狀態:   复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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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意见:
    上述在图片在新近的存废复核(9月3日结案)后又持续存在一些讨论。在此讨论中,在复核过程中亦参与讨论的编辑Wcam君在最后提出“仅针对本案中犰狳鞋本身”进行再讨论的问题,考虑到——
    1. 复核人在前次复核最后仍并不采纳Wcam君的主张,但是观察前次复核后的讨论,确有进一步探讨的价值;
    2. 前次复核讨论主张既涉及了一些通用的原则、又涉及了对犰狳鞋及其摄影作品这一具体物品的讨论,内容已非常庞杂;
    故在此请Wcam君开启新的复核程序,请Wcam君具体阐述该个案——
    1. 为何犰狳鞋的自由版权摄影作品不仅仅存在创作的理论可能,而且该可能处在《版权许可方针(WM103)》(下可称“全域方针”)所称的“合理预期”范围内(we can reasonably expect someone to upload a freely licensed file for the same purpose/如能合理地预期,某人可以同样目的上载自由许可档案);
    2. 如欲与《版权许可方针(WM103)》中所称的“大部分在世知名人士的肖像(almost all portraits of living notable individuals)”进行比较,则全域方针举例提及的是怎样的大部分知名人士(怎样的少部分知名人士的肖像因无合理创作预期被从中排除了),他们与犰狳鞋及其摄影作品可比性如何,为何足以证明犰狳鞋的自由版权摄影作品存在“合理预期”。
    以上。--Kirk # 2022年9月11日 (日) 06:34 (UTC)[回复]
  • 覆核理由:(请Wcam君填写)该非自由图片由于能在合理预期范围内拍摄等效自由版权图片,违反WP:NFCC#1方针以及基金会版权许可方针,应予删除。理由如下:
  1. 基金会版权许可方针中,「大部份在世知名人士的肖像」只是「如能合理地预期,某人可以同样目的上载自由许可档案」的一个例子,因而对于物件和在世人物应当遵循统一的标准。
  2. 关于「大部份在世知名人士的肖像」中的「大部份」(almost all)范围非常广,应理解为无限趋近于「全部」。怎样的少部分知名人士的肖像可以例外,全域方针本身没有给出说明,我在本地、英文维基和元维基均未找到相关理据,实际上也未见允许使用在世人物非自由肖像图片的例外(这包括深居简出的人物、囚犯等常被认为非常难以拍摄的情况,例如金正恩等)。且根据基金会版权许可方针的主旨,禁止使用一切在世知名人士的非自由肖像,最符合其第一条规定「所有计划都只应该寄存符合自由内容许可协议的内容」,也是相当数量的维基媒体计划的明文规定。因此,人物只要在世,即是符合全域方针所称的「合理预期」。
  3. 对于本案图片中的物件(犰狳鞋),有可靠来源(见犰狳鞋#歷史)证明其a)一共生产了至少21双(相比在世人物只有一个可供拍摄,普通公众拍摄犰狳鞋的机会是可预期的、较多的),b)仍有多双被博物馆(主要职能就是透過展示(常設展或特展),使公眾得以觀看馆藏物件,因此有相当多将该鞋暴露在公众场合的机会,普通公众进行创作的机会是可预期的、较多的)或个人(包括如Lady Gaga[1]等知名人物曾多次穿着该鞋公开露面且已被公众拍摄到[2],有相当多穿上该鞋暴露在公众场合的机会,普通公众进行创作的机会是可预期的、较多的。)收藏,以及c)曾被公开展出多次。这与第2点中提到的深居简出、难以拍摄的在世知名人物(符合全域方针所称的「合理预期」,不允许使用非自由图片)相比,拍摄自由版权照片的可能性明显是更高的,充分说明犰狳鞋能够更加符合全域方针所称的「合理预期」,更不应当允许使用非自由图片。
  4. 此外,拥有并收藏犰狳鞋的纽约大都会博物馆曾发售过犰狳鞋的微缩版纪念品[3],虽然官方不再发售,然而目前在eBay等二手市场仍有流通,因此拍摄微缩版纪念品的自由版权照片较为容易。由于是博物馆官方发行,微缩版纪念品与原鞋的外观几乎完全一致,因此拍摄微缩版纪念品的自由版权照片,足以取代原鞋的非自由照片达成相同百科全书目的(WP:NFCC#1)。
--Wcam留言2022年9月11日 (日) 13:17 (UTC)[回复]
  • 處理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