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
县政府是县的行政机构,清代之前称县衙。县官即指管理一县政务之人,或县衙官吏[1]。县政府(县衙)的最高行政首长称县令、知县、县长。
清代之前的县衙拥有行政权与司法权。在地方官编制过少的背景下,以清代为例,一位知县或知州的辅助职官不超过四人。官员行政依赖胥吏和幕僚[2]:98。县衙官员一般只在县官的衙门或者办公楼里办差,不能体察民情,所以民间有“县官不如现管”之称。国民政府时期,县政府设置科室、完成官僚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扩展出县级人民政府的概念。
先秦、秦汉
春秋战国,县逐步转化为地方行政区。各诸侯国管辖一县者有县尹、县令、县公、县大夫之职。一县之长,依所辖县之人数而定其名,万人以上者曰县令,万人以下者曰县长。每县设县令或县长一名。
县丞是辅佐县令或县长的官员。通常来讲,每县设县丞一至两人。县令、县丞延秦制。县令为这时期一县之最高长官。县尉始于汉代,负责治安等事物。依县之大小而数量不一。
隋唐至清末
隋唐时代,县令仍是一县的最高长官,其下仍依照现职大小而分设有县丞、县尉。但此时其,县不论大小,都已统称一县最高长官为县令,而不再设县长一职。唐朝开始,各级衙门使用人数庞大的胥吏。
宋代以领衔京朝官者知县事,一县之长遂称知县,不再设隋唐以前的县令一职。除了元朝时改称“县尹”外,知县之名一直沿用到清朝灭亡为止。
明清的一县最高长官仍称知县,但罢县尉一职,改设典史、巡检等代其职。巡检负责巡防等事务。清朝之巡检为从九品,为入流官员中品级最低的。清代全国总计州县数目1448个,包括学官在内的辅助职官数目为5526员。一位知县或知州的辅助职官不超过四人。在此情况下,官员行政依赖幕僚[2]:98。
中华民国
辛亥革命后,废除县衙,初设民政署,旋又改知县为县知事,故称县知事公署。1927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改县知事公署为县政府[3]:44。行政首长称县长。
中国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汪伪政权、中国共产党政权并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对三个政权的县政府使用不同称谓。国民政府设立的县政府,大多称“某某县政府”,或“国民党某某县政府”、“民国某某县政府”、“某某县国民政府”。汪伪政权的县政府,称“汪伪某某县政府”、“伪某某县政府”、或加引号。中国共产党政权的县政府,称“共产党某某县政府”、“某某县抗日民主政府”、“某某县民主政府”、“某某县人民政府”[3]:44。
台湾光复后,延续国民政府时期的名称。现时台湾各县县长由民选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一党专政、党优于政”的制度,所以从中央到地方,包含县在内,都是“党的领导是一把手,政府长官是二把手”。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境内,县的一把手为县委书记,负责党务。县二把手为县长,负责政务。
注释
- ^ 《汉书·食货志下》:“诸取众物鸟兽鱼鳖百虫于山林水泽及畜牧者……皆各自占所为于其在所之县官,除其本,计其利。” 唐.元稹 《清明日》诗:“今日清明 汉江 上,一身骑马县官迎。” 宋.梅尧臣《送李学士河东转运》诗:“朱轓邦伯至,黄绶县官迎。” 清.黄轩祖 《游梁琐记·龙门鲤》:“食顷逮李至,县官立置重辟。”
- ^ 2.0 2.1 张作理. 《中国封建社会地方行政长官副职考述》. 文史哲 (山东省济南市: 山东大学). 1998, (1998年第6期): 96–98. ISSN 0511-4721 (简体中文).
- ^ 3.0 3.1 朱华锦. 《民国时期县政府称谓的表述》. 江苏地方志 (江苏省南京市: 江苏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1995, (1995年第2期): 44. ISSN 1003-8485 (简体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