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
县政府是县的行政机构,清代之前称县衙,民国初年称县知事公署[1]:44。县官指管理一县政务之人,或縣衙官吏[2]。县政府(县衙)的最高行政首长称县令、知县、县长。
清代之前的县衙拥有行政權與司法權。在地方官编制过少的背景下,以清代为例,一位知县或知州的辅助职官不超过四人。官员行政依赖胥吏和幕僚[3]:98。县衙官员一般只在县官的衙门或者办公楼裏办差,不能体察民情,所以民间有“县官不如現管”之稱。国民政府时期,县政府设置科室、完成官僚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扩展出县级人民政府的概念。
先秦、秦汉
春秋战国,县逐步转化为地方行政区。各诸侯国管辖一县者有县尹、县令、县公、县大夫之职。一县之长,依所辖县之人数而定其名,万人以上者曰县令,万人以下者曰县长。每县设县令或县长一名。
县丞是辅佐县令或县长的官员。通常来讲,每县设县丞一至两人。县令、县丞延秦制。縣令為這時期一縣之最高長官。县尉始于汉代,负责治安等事物。依县之大小而数量不一。
隋唐至清末
隋唐時代,縣令仍是一縣的最高長官,其下仍依照現職大小而分設有縣丞、縣尉。但此時其,縣不論大小,都已統稱一縣最高長官為縣令,而不再設縣長一職。唐朝开始,各级衙门使用人数庞大的胥吏。
宋代以領銜京朝官者知縣事,一县之长遂稱知县,不再設隋唐以前的縣令一職。除了元朝時改稱「縣尹」外,知縣之名一直沿用到清朝滅亡為止。
明清的一縣最高長官仍稱知縣,但罢县尉一職,改设典史、巡检等代其职。巡检负责巡防等事务。清朝之巡检为从九品,为入流官员中品级最低的。清代全国总计州县数目1448个,包括学官在内的辅助职官数目为5526员。一位知县或知州的辅助职官不超过四人。在此情况下,官员行政依赖幕僚[3]:98。
中華民国
辛亥革命后,废除县衙,初设民政署,旋又改知县为县知事,故称县知事公署。1927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改县知事公署为县政府[1]:44。行政首长称县长。
中国抗日战争时期,國民政府、汪偽政權、中国共产党政权并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对三个政权的县政府使用不同称谓。国民政府设立的县政府,大多称“某某县政府”,或“国民党某某县政府”、“民国某某县政府”、“某某县国民政府”。汪伪政权的县政府,称“汪伪某某县政府”、“伪某某县政府”、或加引号。中国共产党政权的县政府,称“共产党某某县政府”、“某某县抗日民主政府”、“某某县民主政府”、“某某县人民政府”[1]:44。
臺灣光復后,延續國民政府時期的名稱。現時台灣各縣縣長由民選產生。
中華人民共和国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一黨專政、黨優於政」的制度,所以從中央到地方,包含縣在內,都是「黨的領導是一把手,政府長官是二把手」。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境內,县的一把手为县委书记,负责党务。县二把手为县长,负责政务。
注釋
- ^ 1.0 1.1 1.2 朱华锦. 《民国时期县政府称谓的表述》. 江苏地方志 (江苏省南京市: 江苏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1995, (1995年第2期): 44. ISSN 1003-8485 (简体中文).
- ^ 《汉书·食货志下》:“诸取众物鸟兽鱼鳖百虫於山林水泽及畜牧者……皆各自占所为於其在所之县官,除其本,计其利。” 唐.元稹 《清明日》诗:“今日清明 汉江 上,一身骑马县官迎。” 宋.梅尧臣《送李学士河东转运》诗:“朱轓邦伯至,黄綬县官迎。” 清.黄轩祖 《游梁琐记·龙门鲤》:“食顷逮李至,县官立置重辟。”
- ^ 3.0 3.1 张作理. 《中国封建社会地方行政长官副职考述》. 文史哲 (山东省济南市: 山东大学). 1998, (1998年第6期): 96–98. ISSN 0511-4721 (简体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