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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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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政府行政機構,民國之前稱,民國初年改稱縣知事公署[1]:44縣官指管理一政務之人,或縣衙官吏[2]。縣政府(縣衙)的最高行政首長縣令知縣縣長

民國之前的縣衙擁有行政權司法權。在地方官編制過少的背景下,以清代為例,一位知縣知州的輔助職官不超過四人[3]:98。官員行政依賴胥吏衙門差役[4]:16,以及私人幕僚[3]:98。縣衙官員一般只在縣官的衙門或者辦公樓裏辦差,不能體察民情,所以民間有「縣官不如現管」之稱。國民政府時期,縣政府設置科室、完成官僚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時期,擴展出縣級人民政府的概念。

先秦、秦漢

春秋戰國逐步轉化為地方行政區。各諸侯國管轄一縣者有縣尹、縣令、縣公、縣大夫之職。一縣之長,依所轄縣之人數而定其名,萬人以上者曰縣令,萬人以下者曰縣長。每縣設縣令或縣長一名。

縣丞是輔佐縣令縣長的官員。通常來講,每縣設縣丞一至兩人。縣令縣丞延秦制。縣令為這時期一縣之最高長官。縣尉始於漢代,負責治安等事物。依縣之大小而數量不一。

隋唐至元末

時代,縣令仍是一縣的最高長官,其下仍依照現職大小而分設有縣丞、縣尉。但此時其,縣不論大小,都已統稱一縣最高長官為縣令,而不再設縣長一職。唐朝開始,各級衙門使用人數龐大的胥吏

宋代以領銜京朝官者知縣事,一縣之長遂稱知縣,不再設隋唐以前的縣令一職。除了元朝時改稱「縣尹」外,知縣之名一直沿用到清朝滅亡為止。

明清

人員

明清時,一縣最高長官仍稱知縣,但罷縣尉一職,改設典史巡檢等代其職。巡檢負責巡防等事務。明朝時,知縣為正官,縣丞主簿典史即佐貳官。縣衙建築中,除知縣衙外,一般設有一個典史衙,而依所設佐貳官數目,可設多個縣丞衙、主簿衙。職官之外,有六房書吏。六房即吏、戶、禮、兵、刑、工。從戶房分出糧科(房),二者分工「戶房止是分派錢糧、收解俱是糧房」。從兵房分出馬科,「承發吏高管公文及管詞狀」。此外,還有承發房、鋪長房等房科,鋪發房為急遞鋪鋪長辦公之所。北直隸宛平縣衙門有15個房科[4]:14

在職官、吏員之下則是衙門差役。當代研究總結者三者的政務分工為:官主決策、吏理文書、役代差遣。知縣總管政務,其他職官負責勸農、水利、清軍、巡緝等某方面事務。吏員是在吏部註冊的公職人員,處理公文帳冊。差役負責站堂、看管、守衛、催科、抓捕等事。明朝中後期,由於吏員曲買充數者多,素質普遍降低,多由各房主文、書手代筆[4]:16

清朝時全國總計數目1448個,包括學官在內的輔助職官數目為5526員。一位知縣知州的輔助職官不超過四人。在此情況下,官員行政依賴幕僚[3]:98

縣衙

明朝初年,朱元璋統一州縣衙署規制。規定縣官、佐貳、首領等職官和六房書吏要在縣衙居住、辦公。當代研究者指出,雖然明朝各地縣衙因歷史限制,以及地理位置和經濟條件等原因多有不同。但有兩個共同特點:一、封閉性,以高牆與外界相隔,二、形制四方,有明顯的中軸線。縣衙除官吏辦公、住宿建築外,還有監獄、倉庫等建築[4]:12—15

中華民國

辛亥革命後,廢除縣衙,初設民政署,旋又改知縣為縣知事,故稱縣知事公署。1927年4月,南京國民政府成立,改縣知事公署為縣政府[1]:44行政首長稱縣長。

中國抗日戰爭時期,國民政府汪偽政權中國共產黨政權並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方面對三個政權的縣政府使用不同稱謂。國民政府設立的縣政府,大多稱「某某縣政府」,或「國民黨某某縣政府」、「民國某某縣政府」、「某某縣國民政府」。汪偽政權的縣政府,稱「汪偽某某縣政府」、「偽某某縣政府」、或加引號。中國共產黨政權的縣政府,稱「共產黨某某縣政府」、「某某縣抗日民主政府」、「某某縣民主政府」、「某某縣人民政府[1]:44

臺灣光復後,延續國民政府時期的名稱。現時台灣各縣縣長由民選產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一黨專政、黨優於政」的制度,所以從中央到地方,包含縣在內,都是「黨的領導是一把手,政府長官是二把手」。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境內,縣的一把手為縣委書記,負責黨務。縣二把手為縣長,負責政務。

注釋

  1. ^ 1.0 1.1 1.2 朱華錦. 《民国时期县政府称谓的表述》. 江蘇地方志 (江蘇省南京市: 江蘇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 1995, (1995年第2期): 44. ISSN 1003-8485 (簡體中文). 
  2. ^ 《漢書·食貨志下》:「諸取眾物鳥獸魚鱉百蟲於山林水澤及畜牧者……皆各自占所為於其在所之縣官,除其本,計其利。」 唐.元稹 《清明日》詩:「今日清明 漢江 上,一身騎馬縣官迎。」 宋.梅堯臣《送李學士河東轉運》詩:「朱轓邦伯至,黃綬縣官迎。」 清.黃軒祖 《游梁瑣記·龍門鯉》:「食頃逮李至,縣官立置重辟。」
  3. ^ 3.0 3.1 3.2 張作理. 《中国封建社会地方行政长官副职考述》. 文史哲 (山東省濟南市: 山東大學). 1998, (1998年第6期): 96–98. ISSN 0511-4721 (簡體中文). 
  4. ^ 4.0 4.1 4.2 4.3 何朝暉. 《明代县衙规制与日常政务处理程序初探》. 安徽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安徽省合肥市: 安徽大學). 2005, (2005年第6期): 12–18. ISSN 1001-5019 (簡體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