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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er:S19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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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本页的一个历史版本,由S19094留言 | 贡献2022年12月28日 (三) 12:38编辑。这可能和当前版本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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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介紹

S19094

大家好,歡迎各位維基人來到我的用戶主頁。本人來自香港,現為一名中學生,是中文維基百科2981305名註冊用戶,亦經常活躍於粵語維基百科。我對西歷史感興趣,主要從這方面編纂和翻譯維基百科。我現在還是一名新手,多多指教。

本人域(暫定)

本人域域憲

第一條 - 宗旨

本人域成立嘅目的在於結識志同道合者同埋彼此互相良性交流。

本人域嘅組織全部都係為咗達到上述成立目的而服務,唔可以做一啲違反成立目的嘅行為。

第二條 - 公民權利義務

本人域公民都有遵守本域憲嘅義務。

本人域公民有言論出版傳播嘅自由。

本人域公民有保持意見唔受侵犯嘅自由。

本人域公民有秘密通訊嘅自由。

本人域公民有集會結社嘅自由。

本人域公民有請願訴訟嘅自由。

本人域公民有思想信念宗教嘅自由。

本人域公民嘅生存權財產權唔可以受到侵犯。

本人域公民有選舉權同埋被選舉權,任何形式嘅投票都要跟從自由民主平等普通直接便捷嘅原則。

本人域公民都可以用語言、文字、藝術唔同嘅方式嚟到去尋求、接受、提出、傳播唔同嘅消息思想。

本人域公民嘅其他自由權利,喺干預唔到社會秩序公共利益的情況下,都受到保障。

所有對公民基本權利嘅限制都係為咗保護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基本權利而存在,同埋嗰啲限制一定要同限制目的成比例。

第三條 - 人事程序

本人域唔可以拒絕人做本人域公民,除非司法官覺得畀佢做會唔符合成立目的或者大公會議決定唔畀佢做。

本人域公民可以喺任何時候唔做本人域公民。

第四條 - 大公會議

大公會議是本人域最高組織,神聖尊嚴,永矢威尊,垂之無極。

大公會議由全體本人域公民組成。

大公會議得至少每六個月召開恆常會議。

大公會議設議長、副議長各一人,任期兩年,由大公會議與會者互選之,連選得連任。

大公會議議長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大公會議;
  2. 決定大公會議議程;
  3. 決定大公會議開會時間;
  4. 決定連續不可多於六個月之休會時間;
  5. 應行政官、立法會或本人域公民依法連署要求召開緊急大公會議;及
  6. 其他本人域規條所規定之職權。

大公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1. 修改本人域域憲;
  2. 制定本人域規條;
  3. 批准本人域財政預算;
  4. 選舉或罷免大公會議議長、副議長;
  5. 選舉或罷免行政官;
  6. 選舉或罷免立法會會員;
  7. 選舉或罷免司法官;
  8. 其他大公會議認為應當行使且無關人事任免之職權。

除修改本人域域憲外,大公會議以整體所作之任何合法作為,由大公會議與會者總額過半數之議決行之。

大公會議與會者在會議內所作言論及表決,對會議外不負責任。

大公會議議長若不能視事或主持會議時,大公會議副議長代行其職務。

大公會議議長若辭去職務或依本人域域憲繼任行政官,大公會議副議長繼任大公會議議長。

第五條 - 行政官

行政官是本人域之行政首長,行使對本人域之行政管理權,向大公會議負責。

行政官由大公會議選舉產生之,任期與大公會議議長相等,可連任一次。

行政官行使下列職權:

  1. 制定域策;
  2. 授予榮典;
  3. 管理各項本人域事務;
  4. 公布大公會議之規條;
  5. 依法任免其屬下公職人員;
  6. 要求立法會召開緊急會議;
  7. 定期向大公會議作域政咨文;
  8. 擬定並向立法會提出規條草案;
  9. 公布或否決立法會所通過之規條;
  10. 每九個月編制並提出本人域財政預算決算;及
  11. 立法會開會時,列席為行政官之域政事務陳述意見。

行政官於履行職能時須遵守域憲規條、盡忠職守、廉潔奉公。

行政官因故而不能視事時,以規條定之。

行政官從缺時,由大公會議議長繼任之,至行政官原本任期屆滿為止。

行政官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十天前,得提交下年度預算案予大公會議通過。

行政官於會計年度開始六十天內,得提交上年度決算予立法會通過。

立法會所通過之規條,經行政官公布方為有效。行政官若認為該等規條不符合本人域整體利益,可否決之並於兩星期內移送立法會重議。立法會若以會員總額之五分之三再次通過原規條,行政官則必須予以公布。

第六條 - 立法會

立法會是本人域之常設立法機關,採用一院制。

立法會由五名會員組成,由大公會議以排序複選制選舉產生之。

立法會得每兩星期定時召開會議,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遲或拒絕選舉或開會超過三十天。

立法會行使下列職權:

  1. 制定不牴觸大公會議議決之本人域規條;
  2. 對行政官提出質詢;
  3. 批准本人域財政決算;及
  4. 其他本人域規條所規定之職權。

立法會以整體所作之任何合法作為,須經全體立法會會員協商共識產生,至少由立法會會員總額過半數之議決行之。

立法會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選舉得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完成之。

立法會自行制定立法會內部之規則,其議事程序不得繁瑣,應兼備議事效率及議事質素。

立法會首席會員由立法會會員每月輪流擔任,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立法會會議;
  2. 決定立法會議程;
  3. 決定立法會開會時間;
  4. 應行政官要求召開立法會緊急會議;
  5. 其他大公會議及立法會之議決所規定的職權

立法會可設各種委員會。

立法會會員不得兼任行政官或司法官。

立法會會員在會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會外不負責任。

非經立法會同意,立法會會員在會內不受逮捕或拘禁。

第七條 - 司法官

司法官是本人域之司法長官,行使對本人域之司法審判權,向大公會議負責。

司法官共三人,任期與大公會議議長相等,連選得連任。

司法官須經至少一名立法會會員之提名、立法會之審查、大公會議之選舉、行政官之確認、大公會議議長任命之。

司法官行使下列職權:

  1. 掌理刑事訴訟之審判
  2. 掌理民事訴訟之審判
  3. 掌理行政訴訟之審判
  4. 掌理違憲行為之審判
  5. 共同解釋域憲及規條

司法官得超出黨派或地域關係以外,依據規條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司法官履行職責之行為不受規條上之追究。

司法官有權就其所屬之職權作出不牴觸域憲或規條之決定。

第八條 - 施行修改域憲

大公會議及立法會之規條與域憲牴觸者無效,若對有無牴觸者發生疑義時,由司法官解釋之。

域憲之解釋權歸於全體司法官。

域憲之修改發起,應依下列程序之一為之:

  1. 行政官之提議;
  2. 立法會會員總額二分之一之決議;或
  3. 本人域公民總額十分之一之提議。

域憲之修改,應依下列程序之一為之:

  1. 大公會議以本人域公民總額三分之一之投票,及有效票五分之三之同意,得修改之;
  2. 大公會議以本人域公民總額五分之二之投票,及有效票二分之一之同意,得修改之;或
  3. 大公會議以本人域公民總額二分之一之投票,及有效票五分之二之同意,得修改之。

若不同意票多於同意票,該次域憲之修改不得視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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