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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新开放 (越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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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志明市夜景

革新越南语Đổi mới𣌒𡤓),亦指越南改革开放,指的是越南自1986年开始学习中国大陆由邓小平等人所创立的改革开放,实行经济改革,向中国借鉴和学习,建立社会主义主导的市场经济的一系列政策。在越南语中,“đổi mới”(革新)一词作为泛称被广泛使用,但“革新政策”(Chính sách Đổi Mới/政策𣌒𡤓)则特别专指这些政策。文化思想领域革新被称为开放(越南语Cởi Mở)。在中文界,一般把这两方面的改革统称为革新开放,常被同中国的改革开放做比较。

北方的越南民主共和国政权(北越)最初主要采用计划经济。在计划经济下,中央政府决定生产目标及价格、投入供给、国内批发及零售贸易,以及国际贸易;国家以创建一个垂直的一体化经济为目标,因此在生产单位上没有水平的商业联系。[1]:200在农业部分,政府形成三级合作社:生产团结组织,共享土地和设备的低等级合作社,以及执行决定分配所有收入的工分制度的高等级的合作社。[2]然而,在越南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之后,计划经济于20世纪80年代末被废除。

背景

革新是一个自上而下的改革进程,牵涉到1980年代中期越南少数几个最有权势的高级政要。[3]

在革新之前,越南经历过一次严重的经济危机;通货膨胀飙升至700%以上,经济增长下降,外贸入超。[4]此外,苏联的援助减少,加剧了越南在国际上的孤立。[5]这导致了对越南过去计划体系得失的激烈争论,要求变革的呼声迅速被提上越南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4]

1986年越共总书记黎笋逝世引发的变化是其中一个关键环节。[5]长期以来党的最高领导层,如长征范文同,推行的极左经济政策被认为是造成越南国内危机的原因,并遭到舆论攻击。[5]1986年12月,越共六大选出更加开明的阮文灵作为党总书记,他是一名改革家和前越南南方民族解放阵线的领袖。[5]

多个政治活动最终敦促越南领导人采取改革。首先,专家和亲市场改革主义者要求基于1985年经济崩溃之后的情况,改革社会主义,最终对改变北越模式制造了强大动力。其次,商人感谢改革带来的经济效益,并支持更深层次的改革。最后,南方的自由主义者希望回到1975年以前的体系,支持改革。[6]Fforde详尽阐述了第二点;在1980年代初期的“过渡时期”,国有企业倾向于自由市场,因为它不仅有利于通过易于接近廉价的资源赚取利润,还让各种各样的人包括工人、管理者及更高层的领导者分享了利益。这个利润分享提供了改革的及商业化在党内的基础,推动了市场经济[7]

前期改革

在1986年越共六大正式发起革新的时候,局部改革早已在80年代初开始进行。越南解决70年代末期中央计划体系的经济问题时,已经出现了改革的早期迹象。

这时,三个有着不同利益的重要团体都提出各自的改革诉求,相互博弈:当权者为了维持权力,力挺计划体系,但面对外部的经济压力,地方当权者及企业管理者试图保护尽可能多的盈余,而这些人在计划体系下缺乏进入亲属关系和党内网络的拨款,因此只能享受很少的效益。[1]在70年代末期和80年代早期,博弈进程开始改变,一些外部人士被准许参与重要改革。[1]地方政府要求进出口权力下放,工业厂房和设备的使用次序决定权,非农业投入的分配权,而中央政府担心对市场贸易的允许会导致他们失去对经济的控制。为了得到农业投资、备用零件、食物及消费品,商业部才对改革有所认可。[8]1978年的10月及11月,北方的合作社领导们获准在冬季出租土地给成员,只要后者共同按天数提供冬季的收成,在春季再交回土地用来种植稻谷。而且,在中央执行委员会和政府的部长会议认可下,农民可以种植合作社中最贫瘠的土地五年。这些微小的措施是改革的初始阶段,最终促成了土地的私有化。[9]

1979年8月,在越南共产党第四次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发生了有关于是否将部分决策及规定去中心化、以更多的刺激扩大生产的争论。[10]1980年,40项决定通过后,省政府获准自行建立贸易公司。

外贸构成经济最大占比后便成为了国家开展改革的一个重要领域。国家对外贸垄断不久被打破。[8]1981年,其他重要改革措施也获得通过。其中一项是关于农业领域合同的100条指导方针。新的包工制度有四个主要特点。第一,农业用地被分配给适龄工作成员。第二,工人或其团体在与合作社订立协议后,可以单独负责耕种的数个阶段。第三,每个人或团体得出售指定土地上产量盈余的部分。最后,农民可以保留指标之外的所有产出。[9]另外,国家通过25-CP决议,允许国有企业生产生产超出三年计划体系之外的计划产量。根据该决议,一项计划分为三个元素,A计划、B计划和C计划。一旦国有企业生产及用补充投入卖给国家,B计划便可以允许他们自由处理剩余产品。根据C计划,企业可以开展副业。这一系统让国家自1980年代初期的经济危机中恢复。[6]继这些措施之后,许多消费品也被从配给表中移除,以便按照市场价格增加贸易,并补充国家贸易体系的不足。[8]

后期改革

面对这些经济问题,在1986年12月的越共六大上,同意将依赖于国家补贴的中央管理系统废除,将焦点转移到市场经济,而私人领域同国家在非战略领域的竞争被允许存在。1987年,为了阻止贸易而设置的检查站显著减少。[10]私人农产品市场获准贩卖,并迅速增长。

后来,越南共产党开始鼓励私人企业的发展。[11]自从1990年,私人领域法律框架开始发生变化。私人企业法获得通过,给私有制公司提供法律依据,而公司法则承认了股份有限公司和私人有限责任公司。1992年确立的新宪法正式承认私人领域的作用。

农业领域的改革也进一步深入,新的土地法于1988年获得通过,承认了私有土地使用权。此外,10条中央决议发布,根据此决议,农民获准长期使用土地、将产品在自由市场上销售,且不再必须参与合作社。[10]1988年末,红河三角洲几乎所有合作社的家庭被赋予农业领域的新权利。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到十年。[9]

1987年11月,通过217-HDBT法令。使国有企业享有更多独立的完全自主的权利,这是革新中一个决定性法令。[12]基于收益引入会计系统,在大部分企业以收益目标取代生产目标,给管理者更多自主权,涉及产量、人力资源、财务决策,以消除国有企业的预算分配及投入,国家管制在市场上的销售,仅以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形式提供补贴,不同于大型公共工程,允许保留折旧费。[13]

意识形态

革新导致了社会主义主导的市场经济的发展,[14]在社会主义主导的市场经济中,国家在经济中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但私有企业和合作社在商品生产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一方面,越南共产党重申了自己在社会主义经济方针的承诺,经济革新意在巩固社会主义。[15]

另一方面,革新不仅受到社会主义思想的影响,还受到东亚和东南亚新兴工业化国家榜样的影响。事实上,在1987年至1989年期间,越南自柬埔寨撤军,使河内能够改善其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各国的关系,多亏了这个友好关系,越南领导层从这些国家现代化进程中获得了本质上的领悟。

例如,1987年11月,一个由副总理武文杰率领的越南经济代表团访问印度尼西亚,旨在学习印尼经济最近的发展。代表团从印尼经验中吸取了教训。第一,他们得出农业发展尤其是食品生产应该有优先权的结论。第二,工业应该服务和帮助农业。第三,石油生产将刺激化学工业以及其他制造业分支的发展。第四,应该给国外直接投资创造有利条件。[16]

影响

经济自由化的“大爆炸”几乎在一夜之间发生,将一个停滞的农业经济改变成充满生气的、市场驱动的、资本主义的体系。[17]小企业家阶层的出现和突然膨胀制造了在地市场的繁荣,以及市区中“街头资本主义”的出现。

工业

1988年以前,越南没有任何私有企业运营,除了家庭市场,不雇佣任何劳动力。[18] 1990年公司法通过后,私有企业的数量增长,1996年共有注册在案的190家股份有限公司和8900家有限责任公司。私人领域在服务领域扮演重要角色,1996年在零售业活动中增长到41%至76%。[10]此外,2002年企业法的通过,消除了150种商业执照和许可证,减少了注册花费的时间,导致私有制公司数量的稳定增长;新注册的私有制企业数量自2000年的14,457家,增长到2004年的36,000家。[11]到2004年6月,已经根据公司法注册的公司总数达到95,357家。

关于对国有企业的影响,采取了一些初步措施,例如一个股份化试点计划在不多的一些国有企业进行,到1997年,仅有15家国有企业被股份化。为了加紧进度,财政部英语Ministry of Finance (Vietnam)主持建立股份化中央指导委员会。[10]此外,国家转移给有关部门或省领导国有企业股份化总数为一百亿越南盾的决策。作为结果,国有企业在1998年至2000年期间不断地被股份化;1998年超过100家,1999年250家,2000年210家。[12]此外,在2001年至2005年期间,受到股份化的国有企业总数达到2188家。[19]

社会影响

但是,经济自由化给越南社会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第一,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自改革采取以后就在增长。Beresford认为工业化并且更都市化的省份,与以农业化为主的省份之间的收入差距自1988年以来就在扩大。[20]这有两个重要原因。第一,继1980年代末期预算补贴的让位及所有工业品价格的自由化以后,工业被重组,集中管理的产业主要位于少数城市,并被例如土地许可在内的特权高度保护。另一方面,省级政府所有的国有企业更多受到重组过程的影响。她认为省与省之间收入差距的另一个可能的原因是外国直接投资的集中。随着1988年外国投资法的通过,外国投资增长;然而在1993年,三分之二的资本来到胡志明市及其三个邻近的省份,其余的投资于河内海防。Luong也强调了外资的集中度,尤其是就领域而言。自2000年以来几乎90%的外资投资于工业、制造业和服务业,城市地区更多的于此受益。[21]

革新另一个对社会的影响是失去土地的人口上升。Luong解释了1990年代对西原地区人口的影响。[21]如今越南是继巴西之后第二大咖啡出口国。为达到此目标,在1990年代,许多京族企业家建立私人咖啡种植园,渐渐侵入了少数民族耕种的土地。咖啡土地面积按十年十倍的速度迅速扩大,1985年仅仅44,700公顷,扩大至2000年的516,700公顷。随着土地的扩大,越南的咖啡出口直线增长;由1985年的12,300吨标志性地增长到了2001年的910,000吨。[22]2011年,达到126万吨。因此,依赖于火耕为生的少数民族搬到了更加不适宜的多山地区。[23]最近,据报导,随着土地需求的增长,越来越多农民在没有适当补偿的情况下被当地官员没收或低于市场价格购买的案例出现。例如这样的事实:海防的几个渔民因反对当地官员的驱逐而与警方发生冲突。[24]

与像咖啡这样的农业商品相关:当出口增长有助于家庭收入时,与全球市场的一体化也会对在地农民产生负面影响。湄公河三角洲和西原地区对由全球市场决定的农产品价格高度敏感。事实上,在1990年代,罗布斯塔咖啡的出口咖啡价格跌至十分之一;由1994年的4000美元每吨跌至2001年的380美元每吨。这导致收入仅达到成本的一半,使西原地区农民的生活状况恶化。[21]

不同观点

影子经济

一些资料来源宣称在革新之前越南已经存在未受约束的企业运营的影子市场。他们常常是面向家庭的商业及农民企业、金融家、货币交易者以及走私者。

自从计划经济开始,就被指出越南计划经济之外长期存在三个有利于促进经济活力的因素。[25]第一,由于放松货币政策,导致米价和工资的波动,促进了对食物消费的需求。第二,党不能够完全控制农业集体化。当国家发现由于担心在战争期间失去民心而难以用武力惩罚他们的时候,农业合作社成员试图生产超过所谓“5%土地限额”的个人自留地。第三,国家缺乏管理经济的经验和相关体系。由于贫乏的经验,国有企业没有遵循其部门领导的指令,而是为了达到计划指标和为未来未计划的经济而积累必要资本,在获取用以投资的资金方面很积极。

国有企业

在工业领域,国有企业可以利用需要少量固定资本的技术来制造计划之外“未列出的”商品。[26]当国家试图控制这些领域来减轻这些外部活动时,小生产者反抗不合理的要求,改而将投入从自由市场上低价获取。[26]

农民

审视农业领域,村民在合作社土地以外拥有自己私人的田地来种植作物。据报导农民在个人家庭用地上工作一整天;然而,他们鲜少献身于合作社用地。[9]1974年,政府农业委员会报告称由于他们家庭供应的当务之急,海兴省合作社的领导们仅能够有效利用集体工作需求劳动力的30%至40%。[9]因此,来自农民集体工作平均收入的市场占有率从1960年代初期的38%下降到1971年的30%,而国家预测至1960年代末期会上升至60%。[9]此外,当国家随着重新统一而扩大合作社时,一种幸存方式是在集体之外赚取收入。[9]

商人

就对外贸易活动而言,当对外贸易由国家集中控制时,在第一阶段直到重新统一时,生活消费品被在社会主义国家工作或学习的越南人送回国内的家庭。[8]其后商品货物的资源多样化;这些不同物品被海外越南人用船运至他们家庭, 因为有物资的剩余,在美国占据南方期间,为了融资是可以与苏联进行贸易的。[8]更进一步的,邻国(例如寮国柬埔寨)给走私商品进入越南提供了机会。存在来自柬埔寨的两种走私商品;第一包含红色高棉受害者的剩余物品,其他则自泰国进口。例如,泰国被迫承担高关税的啤酒通常通过海路走私进入越南。[8]

因此,一些观察家假设,非正式领域并未大量生产直到1986年革新政策改革为止。存在的影子经济为支持农民经济的经济改革打好基础,促进当地资本的积累及生产性投资,创造城市商品及服务,保持创业精神,并证明给政府,国家发展可供选择的路径是可能的。[27]

农民的反抗

在越南共产党高层领导人自1986年以来发起改革被广泛相信的同时,也有争议认为村民对国家政策的抵制带来了改变,导致集体农业的让位。[9]当国家在重新统一之后扩大集体农业时,北方的农民抵抗集体农业。[9]他们反对的手段包括在公众场合批评领导人、偷窃粮食、在合作社用地工作时表现出懒散、且试图尽可能多的在合作农业以外透过勤奋耕作和更多的肥料来赚钱。[9]随着合作社情况恶化,国家实施调查;共产党的农业委员会认识到了农业和牧业生产的停滞。[9]此外,在农业部和委员会的研究机构工作的官员强调,实行小农经济可以给农民们物质刺激和更多机会,这得到了一些党政高官的支持。[9]政府对于集体农业态度的转变,导致了1981年1月《100指令》(产品合同)的修改。最初产品合同约定给产品带来积极影响;不过,村民们继续表达他们对体系的失望,尤其是高指标和贪污。[9]而且,在产品合同约定下,合作社没有能力实施工作分配,国家领导人在1987年的土地法和1988年的10项决议中彻底放弃了集体农业。[9]

参见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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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