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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豐原高中學生輕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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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標題是否得當

如題:@Kenny023@Mafalda4144@JullietLima19@Fcuk1203@Sean0115。各位有其他意見麽?——WMLO留言)。 2023年3月31日 (五) 19:19 (UTC)[回覆]

@WMLO君,首先感謝您進行的編修!標題的話個人並沒有意見,主要也是想聽聽大家要是有什麼建議都能在此說出來,表達下自己的看法。--Kenny023留言2023年4月1日 (六) 02:42 (UTC)[回覆]
@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我覺得這個標題可以,掛模板是看看其他維基人怎麼說。或許等看看有沒有官方新聞稿?--Sean0115 2023年4月1日 (六) 04:50 (UTC)[回覆]
原本的標題比較中立,現在的感覺上是否不作為的也是霸凌?--Mafalda4144留言2023年4月1日 (六) 04:59 (UTC)[回覆]
@Mafalda4144,我也覺得「霸凌」一詞有些過了感覺怪怪的值得商榷,可否換一個適當提法?--Kenny023留言2023年4月1日 (六) 05:36 (UTC)[回覆]
(!)意見:「豐原高中學生自縊案」?--Sean0115 2023年4月1日 (六) 05:38 (UTC)[回覆]
@Sean0115君,這跟未移動前的標題大同小異,只不過將結尾的「事件」變成「案」,怎麼說呢?要是比較起來我覺得還是未移動之前的標題比較合適。--Kenny023留言2023年4月1日 (六) 05:50 (UTC)[回覆]
@Kenny023@Mafalda4144@Sean0115:若目前標題中立性質有疑,先前的標題亦有重點弱化(嚴格意義上此案是霸凌行爲導致的自縊,而僅非自縊本身),則可着重在霸凌事件本身。在搜尋引擎上「豐原高中霸凌事件」的結果較多(15,400 條結果);「豐原高中學生自縊事件」則有約2,890 條結果),考慮到目前多方來源報道的綜合性質,我個人提議暫使用「豐原高中霸凌事件」各位是否同意?也有新竹霸凌事件的前例。——WMLO留言)。 2023年4月1日 (六) 10:46 (UTC)[回覆]
@Kenny023Mafalda4144JullietLima19Fcuk1203Sean0115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我已在互助客棧開啟討論,歡迎大家發表意見。--Sinsyuan~Talk 2023年4月1日 (六) 11:47 (UTC)[回覆]
(!)意見:新竹事件沒有死人,兩個還是有差。--Sean0115 2023年4月1日 (六) 12:00 (UTC)[回覆]
我也持此看法,雖然兩者都屬於「校園霸凌」但性質不盡相同,主要還是看看大家的意見以產生共識。--Kenny023留言2023年4月1日 (六) 12:36 (UTC)[回覆]
那於互助客棧提及的「豐原高中生遭霸凌輕生案」各位覺得如何?很全的概括。--WMLO留言)。 2023年4月1日 (六) 13:01 (UTC)[回覆]
先前互助客棧討論出「豐原高中生遭霸凌輕生案」如無異議,將移動至該標題。——WMLO留言)。 2023年4月1日 (六) 15:10 (UTC)[回覆]
個人覺得可以。--Kenny023留言2023年4月1日 (六) 15:13 (UTC)[回覆]

論日期

@Mafalda4144君執意將日期定為2月中旬,然而今周刊、太報等媒體均提及少年輕生日期是為2月18日,有何理由不得添加?望解答。謝謝。—WMLO留言)。 2023年4月1日 (六) 17:01 (UTC)[回覆]

@Mafalda4144、@WMLO君,個人覺得主要還是看台灣主要的媒體有沒有提到上述具體日期,比如代表台灣官方的中央社,台灣三大報聯合、中時、自由等才具可信度,另外Mafalda君一再強調按台灣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相關具體日期資訊要儘量隱去也不是不無道理。以上是在下的一些看法。--Kenny023留言2023年4月1日 (六) 17:24 (UTC)[回覆]
[1]聯合報有提到18號召開會議。--Sean0115 2023年4月2日 (日) 03:30 (UTC)[回覆]
18日召開會議也只是召開說明會議,若因為這樣是否原創結論。--Mafalda4144留言2023年4月2日 (日) 03:35 (UTC)[回覆]
[2]這個呢?雖然好像不符合WP:RS--Sean0115 2023年4月2日 (日) 04:26 (UTC)[回覆]
是這個WP:SPS,不行的。--Kenny023留言2023年4月2日 (日) 04:34 (UTC)[回覆]
@Mafalda4144我也持同樣觀點,召開會議日期能和逝世日期畫上等號嗎?且文中也強調「此事目前學校或是任何調查都還沒有確定實情」整個事件還在調查當中。--Kenny023留言2023年4月2日 (日) 03:52 (UTC)[回覆]
@Kenny023:關於師資的部分,敝人認為是有關連的。--Sean0115 2023年4月2日 (日) 12:05 (UTC)[回覆]
@Mafalda4144,你看上述內容有加上的必要嗎special:diff/76625906?--Kenny023留言2023年4月2日 (日) 12:11 (UTC)[回覆]
@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閣下,您可以比對主流媒體,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3],「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互聯網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太報或今周刊或某些媒體有寫出來,但若要不遵守此規則是他們的事,他們寫了維基百科不用跟着照做,先前也有人寫出這孩子的姓氏,認真找一下某些媒體也寫了甚至連全名都找得到,但個人認為還是不能在維基百科上揭露,再比如先前的北迴線太魯閣號列車出軌事故罹難者裏的未成年人個資,幾乎每間媒體都寫了,但後來也是全數刪除。以上是我認為應該不能跟隨媒體記載的原因。--Mafalda4144留言2023年4月1日 (六) 17:24 (UTC)[回覆]
@Kenny023@Mafalda4144:主流媒體未提及信息,其實並不意味着次級媒體提供的來源的數據是不值得記載的。我先前在互助客棧提及過本站不受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約束。我個人認可一定程度的私隱避免,比如前兩年少年性侵事件出來的時候,我們都知道誰被指控,但隱其名。因為這是相對的,可能會造有社會影響的信息。但嚴格意義上,我們寫這個條目本身就披露了逝者身份的線索,依此邏輯,難道這個條目便不能寫了麼?從這個角度而言,我認為少年輕生日期為相對弱化的信息,應為可行。過度內化中華民國法律於站內規則,我也蠻擔心增長地域中心氛圍。——WMLO留言)。 2023年4月1日 (六) 17:38 (UTC)[回覆]
此外我不認為添加當事人逝世日期是「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互聯網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份之資訊」之類概念,這只是一類記錄。我也對於該法律是否全然適用於逝者表示質疑。比如小燈泡案發生時,也不會說「內湖隨機殺人案發生於2016年某月某日,逝者為某女童」這類筆法。我們只會這麼寫:「2016年3月28日上午11時05分,劉姓女童(小名小燈泡)與其母親王婉諭正前往西湖捷運站準備迎接外祖父...」等。——WMLO留言)。 2023年4月1日 (六) 17:48 (UTC)[回覆]
最早提出報告的人本教育基金會的報告裏沒提到,就不應該寫出來,引用來源的目的不也在此,我們不用什麼都寫,不見獵心喜,不過度細節,不要闖紅燈,有些該守住的底線個人覺得還是要守住,不隨媒體起舞。--Mafalda4144留言2023年4月1日 (六) 18:00 (UTC)[回覆]
補充,小燈泡事件是,父母有同意,媽媽的臉書也都看得到小燈泡的照片。--Mafalda4144留言2023年4月1日 (六) 18:04 (UTC)[回覆]
我不認為上述是合理的反對理由:該法律保護的是遺族及社會的法益,添加日期這點如何是「突破個人該要守住的底線」?見獵而躲避、模糊細節(更何況我完全認同一定程度私隱避免,只是不認可日期不應添加),這並不是本站作為維基百科所要作事情。也請您別說別跟着闖紅燈。而且維基百科也不會因某些特定的道德或社會觀從而審查內容。--WMLO留言)。 2023年4月1日 (六) 18:26 (UTC)[回覆]
如果要仔細追查,18日這個時間點最早是社群網站出來的,原因是學校召開校務會議的時間,聯合報發稿時間是2月20日,也只寫日前發生學生輕生事件,18日召開校務會議。不審查內容的話,一點辨證的能力都不用了,新聞寫什麼都是對的?--Mafalda4144留言2023年4月2日 (日) 03:49 (UTC)[回覆]
@Mafalda4144:如果可以的話,請您給出原始鏈接。——WMLO留言)。 2023年4月2日 (日) 09:12 (UTC)[回覆]
如果您這麼堅持要有日期才完美,不要說您要送DYK,主流媒體聯合報的內容是這樣的[4],人本基金會沒有寫出日期,聯合報寫出的校務會議日期是我認為的底線,他們只有寫出學生日前輕生,學校於2月18日召開校務會議,這樣也沒有原創推論也沒有不當誤導。--Mafalda4144留言2023年4月2日 (日) 11:41 (UTC)[回覆]
@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5]--Sean0115 2023年4月2日 (日) 11:58 (UTC)[回覆]
@Sean0115@Mafalda4144:如果要仔細追查,此社群網站的貼文的發表日期是爲3月24日,台灣太報引述的來源為3月22日。連日期校正都對不上,何來的「最早」論?聯合報報道用字異於其他報紙是聯合報自己的事情,我們也是否可推論太報及今周刊還有一衆媒體自行的調查可能?總得而言,您如何斷定此就是搜索網絡的社群平臺所給出的結論?根據來源方針,只要所敘實體在可信來源中明確地體現,那便不是原創推論。至於不當誤導,我如果把某個口交惡徒的本名公之於衆,那確有不當誤導的成分。但我不明白3月18日的輕生日期添加到底是什麽樣的突破底綫?將當事人毅然選擇這條路的具體過程一概體現,同樣為對其生前抉擇事實的尊重,如何就突破底綫了?Mafalda4144君不合理論斷、屢以個人的道德觀及使用台灣國內的法律強要本站其他編者禁止添加根據可靠來源提供的信息這點,在我看來是不能完全接受的。--WMLO留言)。 2023年4月2日 (日) 12:14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