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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聯邦憲法第三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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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聯邦憲法第三十九條指出澳洲眾議院開會時除非議會另有規定,否則應達全體眾議員的三分之一的出席(即法定人數),始得開會行使議會權力[1]

阿得雷德辯論大會英语Australian_Constitutional_Convention#1897.E2.80.931898_convention約瑟夫·卡魯瑟斯英语Joseph Carruthers認為原有的三分之一人數過高,建議改為二十人即足夠,但他的提議遭到否決[2]

1989年眾議院(法定人數)法案通過後,澳洲議會將開會的法定人數減為全體眾議員的五分之一,以現今眾議員人數150人計算,亦即至少需30名參議員才達法定人數要求[3]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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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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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澳大利亞憲法
  2. ^ Quick, John; Garran, Robert. The Annotated Constitution of the Australian Commonwealth. Sydney: Angus and Robertson. 1901. 
  3. ^ 1989年眾議院(法定人數)法案. [2020-01-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5-02).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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