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聯邦憲法第三十九條
外觀
澳洲聯邦憲法第三十九條指出澳洲眾議院開會時除非議會另有規定,否則應達全體眾議員的三分之一的出席(即法定人數),始得開會行使議會權力[1]。
阿得雷德辯論大會,約瑟夫·卡魯瑟斯認為原有的三分之一人數過高,建議改為二十人即足夠,但他的提議遭到否決[2]。
1989年眾議院(法定人數)法案通過後,澳洲議會將開會的法定人數減為全體眾議員的五分之一,以現今眾議員人數150人計算,亦即至少需30名參議員才達法定人數要求[3]。
參見
[編輯]參考
[編輯]- ^ 澳大利亞憲法
- ^ Quick, John; Garran, Robert. The Annotated Constitution of the Australian Commonwealth. Sydney: Angus and Robertson. 1901.
- ^ 1989年眾議院(法定人數)法案. [2020-01-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5-02).
外部連結
[編輯]- 澳大利亞憲法 - 第三十九條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來自澳洲法律資訊機構的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