孽出
在一夫一妻多妾制的背景下,孽出[1]:104、孽子于广义上指男性与妻子之外的女性所生的子女。与庶子女概念重叠,但不尽相同。孽子于狭义上指男性与其他女性私通所生之子,即奸生子[2]:131—132、奸生男女、奸生子女[3]:6。
中国自先秦以来,男性的配偶在法律上,大体分为妻、妾、姬妾三类,此外还有外室、情婦。男性与不同女性所生子女,依生母身份在法律上和家庭生活中有不同称谓、待遇。妻子所生子女称嫡子女。妾室所生子女称庶子女、妾子[1]:104。姬妾中的婢妾所生子女称婢子[1]:104、婢生子、婢生子女[3]:6,亦归入庶子女、孽子[2]:131—132。
婢生子
婢子[1]:104、婢生子即男性的婢妾(姬妾的一类)所生子女,是庶子女的一类。明代家庭生活中,妾室地位高于姬妾,但两者所生之子“无贰体”,享受相同的礼仪等次。诸子侍奉生母,不得与嫡母同体,以尊嫡母[2]:127。
明清时,财产继承、分配执行诸子均分制。洪武二年(1369年),令“嫡庶子男、除有官荫袭、先尽嫡长子孙。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依子数均分。奸生之子、依子数量与半分[4]。”民间习俗对婢生子、奸生子多有排斥,分家时所得家庭财产少于嫡子。如安徽徽州“乡俗不亲媵人,不子庶孽”,“里俗庶瘠而嫡肥,有分割,则嫡为政[2]:131—132”。
奸生子
当代研究者指出中国古代法律定义的奸生子不包括女儿,仅指儿子,存在于与继承有关的条文中。与女性通奸、被强奸所生子女相关法律条文,使用“奸生男女”一词[3]:5。
别宅子
别宅子、别室子是男性在家庭之外,与其他女性同居生育的儿子,即不与生父及其他家属同居共籍之子[3]:5—6。此类子女的生母通常是单身女性,称为别室、别妇、外室,视为男性的姬妾[5]:31。由于生母可归入姘妇范围,故子女亦可归入奸生子范围。所以别宅子与奸生子的概念重叠,又有所区别[3]:5—6。
注释
- ^ 1.0 1.1 1.2 1.3 李功国、韩雪梅. 《敦煌法律文献略论》. 法学杂志 (北京市: 北京市法学会). 2010, (2010年第5期): 101—105 [2023-05-21]. ISSN 1001-618X (简体中文).
- ^ 2.0 2.1 2.2 2.3 陈宝良. 《正侧之别:明代家庭生活伦理中之妻妾关系》. 中国史研究 (北京市: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2008, (2008年第3期): 123—144 [2023-05-21]. ISSN 1002-7963 (简体中文).
- ^ 3.0 3.1 3.2 3.3 3.4 姜泽峰. 《中国古代奸生子继承研究——以唐代之后为主要考察对象》 (硕士论文). 苏州大学. 2016 [2023-05-21] (简体中文).
- ^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第十六卷》太祖洪武二年令漏口脱户之人许赴官司立户凡军民等诸户各以原籍为定又立分户继嗣及妇人夫亡户绝生女并父祖在子孙分析财产之法[……]凡分户继嗣。洪武二年令、嫡庶子男、除有官荫袭、先尽嫡长子孙。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依子数均分。奸生之子、依子数量与半分。如别无子、立应继之人为嗣、与奸生子均分。无应继之人、方许承绍全分[……]
- ^ 焦杰. 《中国古代的外室现象与妇女地位》. 妇女研究论丛 (北京市: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中国妇女研究会). 2003, (2003年第3期): 31—36. ISSN 1004-2563 (简体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