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地政務
戰地政務為1956年起中華民國政府於金門、馬祖地區實施的政策。[1]實施最早始於1928年通過之「戰地政務委員會條例」。[2]:102-105後因國共內戰等因素,中華民國政府遂於1956年頒布「金門、馬祖地區戰地政務實驗辦法」,於金門與馬祖分別成立「戰地政務委員會」,以軍政一元、軍民一體為概念的軍事管理系統,從「管、教、養、衛」四大要務著手,對人民之日常生活進行宵禁、燈火、入出境、電信、金融、電器用品進行軍法審判等多種管制,直到1992年11月7日終止。[1][3]
概念
戰地政務的概念最早發展於孫中山曾指出中華民國需經過軍政、訓政等階段,才得以進入憲政時期。[2]:102-103在國防部所出版的《外島地區戒嚴與戰地政務紀實》中,即定義:「戰地政務,戰時為配合軍事需要,執行國家政策,而於戰地所實施的一種民事行政工作。」[4]:8其為軍政一元,集軍事、政治力量為一體,透過軍事管制統籌某地的人力、物力,達到「總體戰」,並穩固地方的行政與安全,維持政權穩定,屬於過渡時期的地方政務。[5]:27-281937年歷經軍政、憲政時期的中華民國正式進入憲政時期,明定國軍為進行總動員、戒嚴令或管制特定區域、作戰任務,其動員依據憲法及相關法令為由國軍執行戰地政務。[4]:63在宋怡明的研究中,更指出1948年起中華民國已實施戒嚴進入緊急狀態,為去除共產黨的破壞,需在戒嚴之上實施更進一步之措施,透過戰地政務,此一為國共內戰期間與戰後對國內領土的暫時性軍事控制方式,將金門、馬祖劃為戰地政務實驗區。[6]:39
實施情形
在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撤退來臺後,在臺北的陽明山一帶設置革命實踐研究院,其中檢討國軍在大陸地區接連失利的原因,後提出國軍的武器與人員素質優於共軍,但因未能在戰鬥後於掌握的地區後投入戰地政務計畫,導致被共軍奪去。[4]:5-61954年在國防部的浙江大陳島戰役檢討會中,決定編組戰地政務工作隊,並於大陳島試辦戰地政務,由大陳防衛司令官指揮大陳區行政公署,為戰地政務的首次試辦。[4]:187
1956年行政院頒布「金門、馬祖地區戰地政務實驗辦法」,將金門、馬祖劃為「戰地政務實驗區」,於金門防衛司令部設置金門戰地政務委員會,馬祖則由馬祖守備區指揮部(後改名馬祖防衛司令部)設置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由兩地的軍事指揮官擔任政務委員會主任委員,秘書長則由政治部主任擔任,而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則也由各地戰地政務委員會指揮。[5]:28總統蔣介石指示:「使黨政軍在戰地政務真正打成一片,成為反攻時期戰地組織之模範。」[7]:39也因此軍事指揮官作為地區軍政最高首長,在地區的重大政策、法律案件等皆具有極大的影響力,而縣政府的行政與建設等皆須經過戰地政務委員會的同意才得以施行。[8]:25-28
總統蔣介石分別在1960年、1964年指示將金門、馬祖兩地建設為「三民主義模範縣」。[8]:22戰地政務透過軍政一元、權力集中,達到高效率的行政,以推動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建設,並以「管、教、養、衛」四大原則,其各自定義大致如下:「管」為健全制度、加強組織,注重紀律與秩序,對人事時地物作適當統制;「教」為明禮義、知廉恥、負責任、守紀律;「養」為使食衣住行,達到整齊、簡單、樸實、豐衣足食、安居樂業;「衛」為嚴守紀律,服從命令,團結精神、共同一致,消除散漫依賴,啟發互助合作。[9]:84-86
解除戰地政務
臺灣地區於1987年解嚴,在金門馬祖仍維持戰地政務的狀態下,隨民主意識的普及,在金門馬祖侵害人民相關權益的軍事管制受到抨擊,金門馬祖兩地民間開始進社會運動,並在1993年進行「八二三台北大遊行」,除爭取制定「八二三砲戰及民防隊員傷亡撫卹補賞條例」,並爭取金馬人民應有的權利,[10]:203-2061992年11月7日,金門及馬祖地區正式結束戰地政務實驗時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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