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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高速公路汐止五股段高架橋拓寬工程第十八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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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高速公路汐止五股段高架橋拓寬工程第十八標案,即臺灣民間所稱的十八標案十八標弊案,發生於1992年。是因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以下簡稱「高公局」)起先採議價方式,欲由榮民工程處(以下簡稱「榮工處」)承攬,卻與後來其他廠商投標結果產生極大價差,而被揭穿的弊案。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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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解決中山高速公路臺北路段原本嚴重的長短程交通堵塞問題,高公局遂辦理汐止五股高架橋拓寬工程,全案共分作廿九標,而其中第十八標為目前跨淡水河,連結臺北縣三重市(今新北市三重區)至臺北市大同區的高架橋。

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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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標原先由招標機關與榮工處議價,榮工處堅持新臺幣35億元,與招標機關在金額上完全無法取得共識,故於議價後決定放棄承接。而高公局另行公開招標後,民間的太平洋建設卻以近乎半價的18億元得標,其決標結果較榮工處議價金額少約17億元;此鉅額價差,使輿論抨擊與榮工處此議價行為,是圖利特定廠商,讓榮工處獲取不當利益且浪費鉅額公帑[1]

民主進步黨立法委員葉菊蘭書面質詢,指出中國國民黨新國民黨連線立法委員郁慕明李勝峰王滔夫劉盛良葛雨琴等五人,涉及向中華民國交通部關說第十八標工程,從中牟利,郁慕明和李勝峰反擊,指出長榮集團的長鴻營造才是幕後主使者,打算由榮工處取得工程,可以轉發包給長鴻營造以獲利,而時任中華民國交通部部長簡又新卻三緘其口。最後,簡又新表示十八標由與榮工處議價,是行政裁量、政策取向,葉菊蘭又質疑是立法委員吳耀寬關說交通部,但吳耀寬卻說只是關心,並無對價關係。

經過法務部調查局的調查,懷疑十幾人有犯罪嫌疑,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只起訴了其中八人,而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該八人皆是無罪,臺北地檢署放棄上訴,本案不了了之,監察委員張文獻調查,認為高資敏、吳耀寬、葛雨琴等三名立委,曾涉入關說。

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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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八條規定:

政府舉辦之各項建設工程,如水利、公路、鐵路、橋涵、隧道、港灣、碼頭、營建及軍事工程等,
得儘先由輔導會所設之退除役官兵工程機構議價承辦

在中華民國政府採購法頒布前即修正為:

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立學校辦理採購,輔導會所設之附屬事業機構得依政府採購法令規定參加投標
對於參加機密或急迫性之採購,均依政府採購法令相關規定辦理。

相關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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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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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繼續在最低標與最有利標之間徘徊? Archive.is存檔,存档日期2013-10-12National Policy Foundation,中央大學營建管理研究所教授 謝定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