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为:取消2019年3月1日通过的删除方针修订
本主题或以下段落文字,移动自 WT:互助客栈/方针 。执行者:San mo sa 起视四境 秦兵又至 2024年2月16日 (五) 06:17 (UTC) 。[ 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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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条文
若页面在存废讨论中有共识地保留,且并非因关注度不足而被提删 ,或存废讨论删除后经存废复核还原,则除非情况发生明显的变化(例如,由于母模板的删除导致原先有用的模板变成了多余、无用的模板),否则不应在6个月内以相同的理由重新提删该页面,这样的请求通常会以快速保留结案,更不应以先前存废讨论涉及的理由提交快速删除;曾经因关注度不足而提交存废讨论但最终经管理员决定获保留(包括在存废复核还原)的条目,保留后不应再次以关注度不足为由提删,这样的请求也会以快速保留结案 。无共识保留的页面可以在时机成熟后再度交付讨论。
提议条文
若页面在存废讨论中有共识地保留,或存废讨论删除后经存废复核还原,则除非情况发生明显的变化(例如,由于母模板的删除导致原先有用的模板变成了多余、无用的模板),否则不应在6个月内以相同的理由重新提删该页面,这样的请求通常会以快速保留结案,更不应以先前存废讨论涉及的理由提交快速删除。无共识保留的页面可以在时机成熟后再度交付讨论。
近日的一次AFD 中发现存在此前AFD讨论无法有效认可条目具备关注度的情形(该条目的前次AFD 仅有提删人自说自话,提删人当时认为他给出的两个来源有进行有效介绍,但经重新查看后发现有效介绍并不存在),当时有用户以WP:删除方针#存废讨论 中“曾经因关注度不足而提交存废讨论但最终获保留(包括在存废复核还原)的条目,不应再次提删”的规定请求快速保留,然而经查发现该条是已被全域禁制的蟲蟲飛 在未取得广泛共识的情况下自行宣告通过并加入的 ,而当时Antigng 有特别提过“涉及关注度也有可能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因此我认为当时的讨论未能满足WP:共识#什么是共识 所要求的“和重要少数的意见作出适当妥协”条件,而当时通过的删除方针修订也应该尽快予以取消。San mo sa 起视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13日 (二) 13:46 (UTC) [ 回复 ]
@Antigng 、YFdyh000 。San mo sa 起视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13日 (二) 13:57 (UTC) [ 回复 ]
不认同整个废止,该修订有一定道理,保留不是问题,但“不应再次提删”的部分有疑虑:若首次以关注度不足提删获有共识保留,而后复查来源并非存在合理关注度来源,存废复核讨论正是用来提出复核的,应容许提出复核讨论而不是一刀切禁止再次提删。--路 西 法 人 2024年2月13日 (二) 23:55 (UTC) [ 回复 ]
DRV有限制“用户切勿仅由于反对存废讨论结果,而再以旧理由提案于此”,如不完全废止当时的修订,管理员理论上应该以此为由驳回所有关注度复核,此前没有直接驳回关注度复核的管理员实际上违反了方针。San mo sa 起视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14日 (三) 00:58 (UTC) [ 回复 ]
“原先判断明显不符合方针要求”就显然不是“仅”由于反对,请勿扩大理解。“仅”由于反对是指仅因个人不满意过往结果的重复提删,若确有方针指引理据支持而原存废讨论未有考量就已经不是仅由于反对。--路 西 法 人 2024年2月14日 (三) 03:37 (UTC) [ 回复 ]
你的见解不符合实务上的处理情况。San mo sa 起视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14日 (三) 04:13 (UTC) [ 回复 ]
请论述为何如此见解?“仅”就是“仅”,正如修改前的WP:避嫌 条款也是“仅”,被过度解读是过度解读的问题,不是方针本身就授予过度解读的权利。我已经受够了阁下三番二次指我的说法不符合实务,却从来无法提供论证的不负责任行为。--路 西 法 人 2024年2月14日 (三) 06:12 (UTC) [ 回复 ]
我先前在DRV的经历与你设想的情况回异,因此我才会说“你的见解不符合实务”,我也只是在说实话而已。除非你有办法确保/强制所有的管理员完全按你的意思来做事,不然就算你上面说的有可能是对的,我也实在是无法按照你的解读来执行方针。San mo sa 起视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14日 (三) 07:05 (UTC) [ 回复 ]
管理员不执行不等于方针不是这样写,也不等于方针不需按字面解读。因噎废食就是形容这种行为,有规则不执行不去检讨、要求澄清,却是直接就来提出废除。避嫌方针有因为被多次滥用以至最终整条废除吗?没有啊,“不得仅因反对”条款仍然存在于避嫌方针当中,只是添加更多讯息加以诠释,而非整个废掉。仓促通过是问题,但若您留心阅读虫虫飞当时留言,指出的是遇到[Antigng]提到的问题,就是把证据拿去drv,而不是重复多次afd 。这说法显然有相当道理,AFD有共识保留就不该再提AFD,DRV保留也不该提AFD,而都是应该叫DRV再次审理。--路 西 法 人 2024年2月14日 (三) 07:18 (UTC) [ 回复 ]
此前存在管理员因认为方针无法执行而废除方针的情形 ,我很好奇你会不会也把这情况打成“因噎废食”。
你觉得我弄了一个根本没有管理员遵守的方针有用吗?这岂不是跟没做过任何事情没有差别?
避嫌方针是管理员会遵守的方针,不能与这里的情况相提并论。
我不认为虫虫飞的“回应”有真正回应到Antigng当时的问题。这里真正的问题是:为何关注度提删可以特殊化处理?关注度提删与其他提删有何显著的区别吗?如果没有的话,那特别为关注度提删设定更严格的规则并不合理。Antigng当时的留言说明的正是关注度提删与其他提删并没有任何显著的区别这点。
其实我本来也没有必要特地就着实不实务的问题和你在这里讨论,毕竟如我下方所说,虫虫飞当时的修订实际上并未得到共识许可,我就算不开讨论直接移除也是完全合规的操作,我之所以选择不直接操作而是开讨论单纯是因为我想慎重一些而已。
San mo sa 起视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14日 (三) 10:41 (UTC) [ 回复 ]
“无法执行”跟“没有执行”是两回事;
没有人遵守的方针该做的是公开要求澄清和遵守。
避嫌方针过往是被强制过度解读,管理员被社群个别成员强制遵守的是超出方针原意的要求,根本不能算是“会遵守”。“会遵守”的话管理员就会认真考量、参照避嫌方针背后不是要管理员“因任何反对都不能动手”的束手束脚。执行的跟方针立意和文本都不相符,跟目前讨论的议案问题相同。
你在讨论通过后才“认为”没有真正回应到当时的问题,这最多是重新探讨是否适用,而不是直接要求无效化。
如同魔琴下方的推论,虫虫飞当时有做到公示,且回应后无后续质疑,显然符合共识方针要求,“虫虫飞已被全域禁制”或“当时共识无效”也显然是无效论点。
--路 西 法 人 2024年2月14日 (三) 12:57 (UTC) [ 回复 ]
此外,当时的修订实际上并未得到共识许可,我理论上可以随时移除。因此,这里正确的处理是要得到共识同意保留当时的修订,才可以让它继续留下去,如果不存在同意保留当时的修订的共识,那最终结果仍然是移除,这点我必须予以澄清。San mo sa 起视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14日 (三) 01:01 (UTC) [ 回复 ]
虫虫飞的回应应属有效,因为此人指出这种情况可以发DRV。无论DRV是否能够接受,既然当时无人提出质疑,应该算是有共识。而且也公示了七天,而当时Wikipedia:共识甚至没有7DAYS的硬性要求 。 ——魔琴 [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4年2月14日 (三) 12:12 (UTC) [ 回复 ]
@LuciferianThomas 、魔琴 : 行,那不妨就就着我在2024年2月14日 (三) 10:41 (UTC)的留言中的第四点,也就是关注度提删与其他提删到底有没有任何显著的区别 这点来讨论。San mo sa 起视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14日 (三) 13:05 (UTC) [ 回复 ]
绝对有。原先存在关注度的不会忽然没了关注度,此条禁止的是走关注度30日程序再次提删,而未曾禁止就过往可能存在的判定错误提出存废复核。条文明确写明禁止“提删”(正常理解是AFD),存废复核讨论不是AFD流程而是“复核结果”。除非存废复核决定发还(即推翻原先讨论结果),那么存废讨论认定有关注度的就不该再走关注度或AFD流程,而是针对过往结果提出复核。--路 西 法 人 2024年2月14日 (三) 13:14 (UTC) [ 回复 ]
“原先存在关注度的不会忽然没了关注度”这点容我先打个问号。如果你说的是GNG的话,那我不反对你的说法,但如果你说的话包含SNG的话,由于SNG实际上是在假定主题的关注度,假如SNG的条文要求收紧,收紧后的条文完全有可能导致部分条目不再能根据SNG假定其关注度,这点中文维基百科是有过实例的 (该次讨论最终导致本来可以直接假定关注度的大部分日本都道府县道条目再一次不能直接假定关注度)。San mo sa 起视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14日 (三) 13:28 (UTC) [ 回复 ]
规则变动导致不符合关注度就显然不是“忽然”没了关注度,而是有因的果。显然是两回事。--路 西 法 人 2024年2月15日 (四) 00:12 (UTC) [ 回复 ]
但这仍然属于“情况发生明显的变化”,这恰好说明了关注度提删与其他提删同样会遇到“情况发生明显的变化”的情形。现在对其他提删的规定是如不存在“情况发生明显的变化”的情形,6个月内不能以相同的理由重新提删该页面,这里并没有要求“情况发生明显的变化”的那个“变化”必须是“忽然”的。San mo sa 起视四境 秦兵又至 2024年2月15日 (四) 00:46 (UTC) [ 回复 ]
规则变化(尤其是缩窄要求)下,本身以改变前条款保留的存废讨论显然自动无效。本身就无效了的讨论若被视作相同理由就显然不合理了。“共识要求关注度标准收窄”已是原讨论“关注度不足”以外的新理由。--路 西 法 人 2024年2月15日 (四) 12:42 (UTC) [ 回复 ]
你确实回应到我提到的第一与第三种情况了,但你没有回应到第二种情况。另一方面,我这里所说的“关注度提删与其他提删到底有没有任何显著的区别”也不一定 要从关注度提删的特质来论述,比如现在的条文容许相隔6个月以上、提删理由完全一样的非关注度提删 ,但如此容许的恰当性也值得商榷。San mo sa 起视四境 秦兵又至 2024年2月15日 (四) 13:31 (UTC) [ 回复 ]
我想到另外一种情况:这里我引用当时的讨论 中Antigng的说法,“上次提出的关注度来源涉及学术丑闻,虽然一开始看起来可靠,但是事后被证明完全不可靠 ”,这种情况下那个来源在被发现涉及学术丑闻前被认为是可靠来源,但在被发现后不再被认为是,而由于关注度要求可靠来源,这也会直接影响某个主题是否符合关注度要求,因此确实存在“忽然没了关注度”的情况(虽然“情况发生明显的变化”并不要求“忽然没了关注度”),因为判定一个来源是否为可靠来源的场所不要求必须是AFD或DRV,也有可能是RSN或互助客栈。San mo sa 起视四境 秦兵又至 2024年2月15日 (四) 00:52 (UTC) [ 回复 ]
还有一种更极端的情况,就是像最近另一次AFD 一样,因为此前发现有人以傀儡操纵共识形成的程序,而导致先前的讨论共识无效,这也是“情况发生明显的变化”的情形,但这确实不是“忽然没了关注度”的情形,因为这种情况相当于把上一次讨论当作从没进行过。San mo sa 起视四境 秦兵又至 2024年2月15日 (四) 00:58 (UTC) [ 回复 ]
所以这个修订涉及的是关注度与重复提交存废讨论的关系对吧?实在看不太懂。——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 ・留名 ・学生会 ) 2024年2月15日 (四) 06:17 (UTC) [ 回复 ]
@Ericliu1912 : 是的,确实如此。San mo sa 起视四境 秦兵又至 2024年2月15日 (四) 08:05 (UTC) [ 回复 ]
很努力的尝试解读条文以后简单说说:我也觉得此修订不需要整段废除。本来关注度就是存废讨论的一大问题,那特别写一段也无大碍;另外,显然“无共识保留”不适用于这以上整句,条文一开始也写明“有共识地保留”(注意那一句用的是分号,范围有涵盖),应该没问题。如果怕“跟不上变化”,大可限定该段语句为“一般而言”,意即有明显证据或社群共识认为不适用时即可推翻之类。——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 ・留名 ・学生会 ) 2024年2月15日 (四) 13:05 (UTC) [ 回复 ]
@Ericliu1912 : “一般而言”一般而言会被自动忽略(比如“一般而言”在我这句里的用法),如果我觉得有规定“有明显证据或社群共识认为不适用时即可推翻”的必要的话我会明确写进去,但现阶段似乎没有这种必要。我感觉我和你对于分号的作用的理解有些分别,我的看法是该处用上分号会使因无共识而保留结案的关注度提删不能再次以同样理由提删,因此存在需要明确因无共识而保留结案的关注度提删可以再次以同样理由提删的可能性。San mo sa 起视四境 秦兵又至 2024年2月15日 (四) 13:38 (UTC) [ 回复 ]
@LuciferianThomas : 这个讨论是不是该搬运到WT:删除方针 那边走RFC系统机制?毕竟VPP现在还是40多万字节长,我也不想为VPP带来太大的负担。San mo sa 起视四境 秦兵又至 2024年2月16日 (五) 05:59 (UTC) [ 回复 ]
非必须,您随意。--路 西 法 人 2024年2月16日 (五) 06:11 (UTC) [ 回复 ]
@LuciferianThomas 、Ericliu1912 、魔琴 : 通知一下:这个讨论改为走RFC机制,所以搬运过来这里了。San mo sa 起视四境 秦兵又至 2024年2月16日 (五) 06:20 (UTC) [ 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