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一个中国原则(英语:One China Principle),简称一个中国或一中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台海现状及海峡两岸关系的主张及意识型态,同时也是其外交政策方针,官方的论述为“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代表,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领土[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基于这一原则追求中国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反分裂国家法》则在法律上确立了这一原则此主张与中华民国的一个中国原则存有差异,因而不被中华民国方面接受。
概论
在国共内战中,中华民国政府于1949年败退到台湾,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北京宣布成立,台湾海峡两岸形成事实分治的局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为中华民国在1949年之后已经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取得旧有中华民国所有法律地位与权力,为中国唯一合法代表;台湾也因此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撤退到台湾的中华民国政府,虽然仍然延续了中华民国的名称,但已经不再是主权国家,也不能代表中国,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的地方当局,称为台湾当局。台湾当局不具备任何合法地位,有义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1]。
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法律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皆不承认中华民国拥有合法地位。认为中华民国存在,而且也能代表中国的政治观点,被归类为两个中国,为独台,在法律上为非法。而认为台湾当局是合法政权,为主权独立国家的见解,称为一中一台,是台独。
在民间事务上,经由海基会与海协会间的协商,有限度的接受海峡两岸的民间往来,但不能以中华民国的官方形式交往。
一中三段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中原则,分为三个段落,称为一中三段论:
1982旧版一中三段论
-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唯一合法的代表政府,
- 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005新版一中三段论
于2005年新修的《反分裂国家法》以法律文字书面确定了新版一中三段论:
-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
- 大陆与台湾同属于一个中国,
- 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
据陈长文律师所言,新版由从属关系转变为平等关系,而立法仅仅是把其宪法义务法律化而已。[2]
发展历史
1949年10月2日,苏联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为第一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的国家,中华民国外交部遂发表声明与苏联断交。1950年,西方世界中的英国率先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并与中华民国政府断交,而后双方在外交领域均不接受双重承认,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中国,中华民国政府与之断交。反之承认中华民国政府代表中国的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也决不与之建交。
1971年,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取代中华民国在联合国的中国代表权席位。国际社会上,各国与中华民国断交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在建交公报上,各国都同意中国提出的一个中国政策,亦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关于台湾地位之态度则于文字与实务上均有所不同。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中称“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2005年,制定《反分裂国家法》,将一个中国政策法律化。
中华民国在国际上的定位
在国际法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张完全接收中华民国先前所曾经拥有的法律地位及权益,是中国唯一合法代表,完全驱逐中华民国。主张中华民国不得享有任何国际法权益,在参加国际组织时,有限度默许中华民国可以用民间组织方式参与,但不能宣称自己是国家,享有国家待遇。
1971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中政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其他国家建交时,建交双方所必须承认并遵守的原则,要求对方必须在建交公报中明确承认“一中政策”,不承认中华民国的地位,否则将会拒绝与其建交。在联合国中,联合国认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唯一合法代表。而世界各国对于一个中国政策有不同的态度。
联合国
中华民国为联合国创始会员国。1971年10月25日第26届联合国大会通过2758号决议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取代中华民国政府的席位:
“ |
大会, 回顾联合国宪章的原则。 考虑到,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权利对于维护联合国宪章和联合国组织根据宪章所必须从事的事业都是必不可少的, 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是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安全理事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之一, 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承认她的政府的代表为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并立即把蒋介石的代表从它在联合国组织及其所属一切机构中所非法占据的席位上驱逐出去。 |
” |
美国
美国政府采取“一个中国政策”(One-China Policy)作为外交政策。美国承认只有一个中国,以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为政策基点,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美国政府认识到中国的立场,即“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又依据台湾关系法及六项保证为方针,对台湾的地位问题视为悬而未决,但承诺对台湾提供军售。[3]
中华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的定位
-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 1991年制定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中,定义台湾居民是“居住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中,确认绝大多数中华民国国民是中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4]:42。
- 2005年《反分裂国家法》
“ |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 |
” |
——《反分裂国家法》第二条 |
“ |
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础。 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最符合台湾海峡两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国家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实现和平统一。 |
” |
——《反分裂国家法》第五条 |
- 1980年代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闻媒体、出版机构在涉及中华民国政府机构、人员身份、法律法规等方面用语时,有一系列的规定,包括禁止事项。是谓涉台用语。
- 对台湾市县级(含,包括院辖市)以下各级行政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可直接称呼,如台北市市长柯文哲、新北市市长朱立伦。
- 对台湾市县级(不含,包括院辖市)以上各级行政机构需加引号,国家级机关需进行变通处理,例如“台湾省主席”林锡耀、台湾地区领导人蔡英文,台湾行政主管部门等,整体称谓为台湾地区或台湾当局。
- 对台湾党派可直接称呼,如国民党主席洪秀柱。
- 对台湾具有官方性质的民间团体,需加引号,如“台湾驻美国经济文化事务代表处”,“中华旅行社”
- 对台湾带有“国立”、“中华民国”字样的团体机构需回避,带有“中华”、“中国”字样则视情况加引号。
- 对台湾的法律称为“规定”等。护照、引渡、偷渡、白皮书等国家用语也需进行变通。
- 对台湾带有国家涵义的建筑或是景点,也需要回避,如总统府改称“蔡英文办公室”[5],台北国父纪念馆改称“孙中山纪念馆”[6]
九二共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官方认为,九二共识为两岸共同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和中国统一的共识。
中国大陆官方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告台湾同胞书》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78年12月26日讨论通过,1979年元旦发表。书中说:“今天,实现中国的统一,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世界上普遍承认只有一个中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最近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签定,和中美两国关系正常化的实现,更可见潮流所至,实非任何人所得而阻止。目前祖国安定团结,形势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好。在大陆上的各族人民,正在为实现四个现代化的伟大目标而同心戮力。我们殷切期望台湾早日归回祖国,共同发展建国大业。我们的国家领导人已经表示决心,一定要考虑现实情况,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在解决统一问题时尊重台湾现状和台湾各界人士的意见,采取合情合理的政策和办法,不使台湾人民蒙受损失。台湾各界人士也纷纷抒发怀乡思旧之情,诉述“认同回归”之愿,提出种种建议,热烈盼望早日回到祖国的怀抱。时至今日,种种条件都对统一有利,可谓万事俱备,任何人都不应当拂逆民族的意志,不得将台列为国家,违背历史的潮流。”[7]
- 1983年3月26日,邓小平会见杨力宇,会谈要点被总结为邓六条。2001年,香港《文汇报》提及邓小平在会谈中表示“如果能够统一,国号也可以改”。[8]到2022年时,包括中国国民党前主席洪秀柱在内的两岸政治人物、台湾普通民众都有邓小平时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有两岸政府协商国旗、国号、国歌的说法。实际上,《人民日报》在当日登载的会谈要点则是“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邓六条虽没有“可为统一,更改国号”的观点,而“在‘一个中国’原则下,什么都可以谈”的观点则被普遍的接受。
- 2002年,朱镕基:大陆与台湾同属一个中国。
- 2002年,江泽民:在中共十六大报告中称,在‘一个中国’原则下,什么都可以谈,总结为三个可以谈。
- 2008年,胡锦涛: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决不动摇。[9]
- 2008年,温家宝:一个中国前提下可以谈结束两岸敌对状态。
- 2008年12月31日,纪念《告台湾同胞书》发表30周年座谈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发表讲话:“30年来两岸关系发展的实践告诉我们:推动两岸关系发展,实现祖国和平统一,最重要的是要遵循“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和现阶段发展两岸关系、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的八项主张,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决不动摇,争取和平统一的努力决不放弃,贯彻寄希望于台湾人民的方针决不改变,反对“台独”分裂活动决不妥协,牢牢把握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主题,真诚为两岸同胞谋福祉、为台海地区谋和平,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根本利益。”
- 2012年12月,台湾举办“九二共识”二十周年论坛,会议中,大陆学者表示等两岸达成“一中共表”的共识,可协商国号。对于协商国号的建议,国台办发言人范丽青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的回应,重申了“只要坚持一个中国,两岸之间什么都可以谈[10]”。
- 2013年,李克强:“两岸同属一个中国,居住在两岸的是骨肉同胞。“同胞”这个词、这个理念在中华文化当中是根深蒂固的,我认为这也是中华民族五千年生生不息的根源。所谓打断骨头还连着筋,同胞之间、手足之情,没有解不开的结。”
- 2014年1月27日,国台办发言人马晓光表示:“两岸同属一个中国是任何势力和任何人都改变不了的事实。”并说:“民进党主事者出于一己私利,日前跑到国际上去推销‘台独’主张,执意抱持与大陆对抗的思维,逆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历史潮流而动,不仅是徒劳之举,相反再次将其‘台独’本质清清楚楚地暴露在世人面前,必将以彻底失败告终。”
- 2015年两岸领导人会面,张志军转述习近平4点意见,强调“一个中国原则”,坚持“九二共识”、反对台独。[11]
- 2017年10月18日,中共十九大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代表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作了题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报告。习近平在报告中强调,体现一个中国原则的“九二共识”明确界定了两岸关系的根本性质,是确保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关键。承认“九二共识”的历史事实,认同两岸同属一个中国,两岸双方就能开展对话,协商解决两岸同胞关心的问题,台湾任何政党和团体同大陆交往也不会存在障碍。[12][13]
参考文献
- ^ 1.0 1.1 一个中国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2022-07-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17).
- ^ 陈长文. 法律並非重心-從法律分析的角度,看反分裂法的法律分析 侷限性. 律师杂志 Taipei Bar Journal. 2005, 309: 29. doi:10.7030/TBJ.200506.0020.
- ^ 揭谎频道:台湾自1800年前就是中国领土?那就看看历史. 美国之音. [2022-08-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8-13).
- ^ 季烨. 《台湾居民在大陆的同等待遇法律问题刍议》. 台湾研究 (北京市: 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湾研究所). 2018, (2018年第3期): 40—47 [2023-12-29]. ISSN 1006-668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2-26) (简体中文).
- ^ 台男子驾车冲撞马英九办公室受审 辩称无杀人意图. [2015-05-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0-02).
- ^ 台灣各界紀念孫中山先生逝世90週年. [2015-10-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1-31).
- ^ 告台湾同胞书. 维基文库.
- ^ 文汇社评:陈水扁倒打一耙的伎俩. 香港文汇报 社评. 2001-11-05 [2020-04-19] (简体中文).
祖国大陆多次明确表示,在“一个中国”原则下,什么都可以谈。这当然包括两岸统一之后的国号、国旗、国歌等。而邓小平早在八三年会见美国华人学者杨力宇时就曾表示,“问题的核心是祖国统一”,“如果能够统一,国号也可以改”。可见,祖国大陆为了促进两岸和平统一,在祖国统一即“一个中国”的核心原则之下,展示出了极大的诚意和包容性与灵活性。
- ^ 胡锦涛在全国政协新年茶话会上的讲话(2008年). www.cppcc.gov.cn. [2024-07-02].
- ^ 国台办回应两岸可以协商“国号”建议. 人民网,来源:中国网. 2012-12-26 [2019-03-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3-27) (简体中文).
- ^ 張志軍轉述習近平4點意見 堅持九二共識、反對台獨 - 政治 - 自由時報電子報. [2015-11-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0-02).
- ^ 习近平十九大报告涉台内容意涵解读. [2017-10-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0-27).
- ^ 港台解读中共十九大报告:"九二共识"没有模糊空间. [2017-10-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