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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家檢控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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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格蘭和威爾斯政府機構
皇家檢控署
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
機構概要
成立時間1986年 (1986)
機構類型非內閣政府部門
機構駐地英格蘭倫敦西敏小法蘭西102號
僱員數目5,794(2019/20)
年度預算額592百萬英鎊 (2012–13)[1]
隸屬部長英格蘭及威爾斯檢察總長維多利亞·普倫蒂斯
網站www.cps.gov.uk
影像資料

皇家檢控署(英語: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簡寫:CPS,中國大陸作皇家檢察院[2],香港作皇家檢控署)-{zh-hk:,; zh-cn:,英國官方譯名為皇家檢控署}}[3],是英格蘭威爾斯的主要檢察機關,主要職責為對可能的違法行為提出檢控。皇家檢控署是隸屬英國政府的一個非部長級別的政府機構,首領為刑事檢控專員英語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 (England and Wales)(DPP)[4]

皇家檢控署為英格蘭及威爾斯的執法部門在調查犯罪中提供法律意見,決定是否對嫌疑人進行調查和起訴。檢控署可以在裁判法院(Magistrates' Court)和王室法院(Crown Court)作出檢控。蘇格蘭及北愛爾蘭設有各自的檢控機構。

英格蘭及威爾斯檢察總長負責監管皇家檢控署的工作,並代表皇家檢控署對國會負責。除非涉及國家安全,檢察總長無權就檢控事宜作出任何決定。

歷史

曾經一度,英國並無警察和檢控機關,唯一的檢控途徑是受害者或律師自費提出私人檢控。1829年後,警察機構形成,並接管檢控事務。

1880年,約翰·莫爾英語John Maule (lawyer)成為第一個出任英國內政部的刑事檢控專員。但這個檢控部門只能就小部分有爭議或重要的案件作出決定,警察機構仍為檢控的主要機構。

1962年,英國皇家專門調查委員會建議成立獨立的檢控機構,來避免權力的過分集中。但該建議未得到所有的警察機構的認可。

1978年,另一個專門調查委員會成立。1981年該委員會正式提出建立檢控署。

1985刑事訴訟法頒布,確立檢控署為英格蘭及威爾斯的檢控機構,並與1986年開始運作。

組織

在2012-13年,檢控署作出了超過80萬個檢控,其中大約70萬在治安法庭(定罪率86%),另外10萬在刑事法庭(定罪率80%)。

英國財政部在2010年到2014年,削減了皇家檢控署30%的預算。

人員

截至2013年3月,檢控署有超過6900名員工,其中約2900名律師。預算削減之前,檢控署約有9000名員工。檢控署也聘請獨立的大律師來處理刑事法庭中的複雜案件。

分支

皇家檢控署總部設在倫敦和約克,負責統籌檢控署的全部事務。檢控署有13個區域分支,各區域分支在區域檢控長的領導下分別進行各項事務。這些區域分支包括:

檢控署還有4個特別分支:

  • 中央欺詐科
  • 組織犯罪科
  • 特別犯罪與反恐科
  • 社會福利與大眾事務科

檢控程序

檢控署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和程序以完成檢控。

檢控決定

大多數較輕犯罪行為的檢控決定有警察作出。檢控署則作出其他所有的檢控,包括嚴重的犯罪行為(如謀殺,強姦),對於此類案件,警察無權作出檢控。

檢控署在作出檢控決定前,要回答兩個問題 1.是否有充足證據給嫌疑人定罪? 2.該檢控是否關切公眾利益?

如果沒有充足的證據來起訴嫌疑人,檢察官可以選擇放棄檢控或要求警察進行更多調查。 但如果可以預期很快就能收集到更多證據,檢察官也可在沒有充足證據的情況下提出檢控。

作出檢控

檢控署要準備法庭辯論和將檢控證據與資料呈獻給辯方。

所有的檢控都要複查,如果不再滿足上方所提的兩個問題,則必須停止檢控。

上訴

如果辯方上訴,檢控署將決定是否反對上訴。如果反對,皇家檢控署將向上訴法庭提供相關的證據和材料。

歷任刑事檢控專員

自1986年以來,以下人員曾擔任刑事檢控專員。

參見

參考文獻

  1. ^ 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 Annual Report 2012–2013 (PDF), 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 [14 February 2014],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13年8月29日) 
  2. ^ 英國國家概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2023-04 [2023-07-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7-09). 
  3. ^ 皇家檢察官準則 (PDF). 皇家檢控署. 2018-10. 
  4. ^ 皇家檢察官準則 (PDF). 皇家檢控署. 2018-10.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