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互助客栈/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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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仲裁委员会成立后的管理人员解任机制、选举监察员运作细节及开放自由提名管理员等权限申请、修订WP:外文重定向方针与首句MOS:外语名称格式指引,并将他们对应、规范资讯框内母公司子品牌的列出方式(重公示版本)、在本地启用安全投票及electionadmin权限、调整COVID-19条目共识的规定、规范日本选举条目命名、禁止有关艺人演出的独立列表条目罗列非固定参与的节目及修订政治人物关注度指引已经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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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话题 | 💬 | 👥 | 🙋 最新发言 | 🕒 (UTC+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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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在本地启用安全投票及electionadmin权限 | 82 | 15 | 0xDeadbeef | 2024-12-29 22:55 |
2 | 管理操作复核请求:不认为Ericliu1912在8月28日的双向互动禁制处理符合方针指引等社群共识 | 29 | 10 | 阿南之人 | 2024-12-18 19:23 |
3 | WMF考虑向印度法院披露编辑身份信息,本站是否应该关站抗议 | 155 | 42 | August0422 | 2025-01-01 21:20 |
4 | 续:管理员布告板排版 | 97 | 16 | 自由雨日 | 2024-12-31 15:06 |
5 | Wpcpey和Longway22禁制复核 | 37 | 10 | Manchiu | 2024-12-31 18:38 |
6 | 废弃草稿 | 16 | 6 | Manchiu | 2024-12-31 18:29 |
7 | 重启Automoderator部署讨论 | 22 | 11 | YFdyh000 | 2025-01-02 02:16 |
8 | 提议将每日提示内容同步到首页“提示”版块展示 | 13 | 5 | Tisscherry | 2024-12-31 20:25 |
9 | 管理操作复核请求:对Wildcursive的处理 | 107 | 22 | Lanwi1 | 2024-12-29 17:05 |
10 | Please allow editing of User:Masterlau467/沙盒. | 4 | 2 | Sanmosa | 2024-12-29 21:02 |
11 | 新年标志 | 34 | 12 | Sanmosa | 2025-01-03 08:13 |
12 | 诸位 | 2 | 2 | SunAfterRain | 2025-01-03 0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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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的选举
今天看到Wikipedia talk:仲裁委员会#公示RFC结果及仲裁方针草案下早有公示过的仲裁委员会试行方案。在其之后仍有讨论关于是否有解任管理员的权力问题,但目前本人认为细节基本商榷的差不多了。目前唯一一个剩下的需要形成共识的事情就是在试行期间仲裁委员会需要多少支持率才能上任。定下这个可以直接开始筹备选举了。那么这下面先讨论支持率的问题吧?--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8月2日 (五) 04:38 (UTC)
- 我个人认为支持率只需要50%就够了。首先考虑到仲裁委员会是一个需要社群高度信任的职务,在考量一人是否符合成为仲裁委员会的标准明显要比管理员的标准要高,于是反对的比率肯定会比管理员更高。本人希望中维能够选举出来第一届委员会,于是希望50%,这样既获取majority的支持(超过一半的人支持)也能给仲裁委员会给一个好的起点。(注:英维是采取60%以上可以任职委员会两年的机制,但因为这次试行所有人都是一年,故偏向50%。--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8月2日 (五) 04:44 (UTC)
- 抄录前一阶段讨论情况:
- 基本同意授予仲裁委员会委员“已删除内容”、“非公开过滤器”、“IP信息”、“启用双因素验证”等权限,
- 尚未有明确共识决定是否授予“查阅全站未受监视页面”、“创建短连结”、“查看当前转码活动的信息”、“查看标题黑名单日志”等权限;
- 尚未有明确共识决定是否限制仲裁委员会委员在委员会既有职能外行使职权;
- 基本同意仲裁委员会委员(至少第一任期)选举采相对多数(百分之五十)当选制;
- 尚未有明确共识决定是否按支持率多寡区分当选任期(如百分之五十以上为一年、百分之六十以上为两年);
- 基本同意仲裁委员会处理管理人员解任案件,系经调查确认存在操守违规事实后,方转交社群决议是否除权;
- 尚未有明确共识决定如何区别或取舍仲裁委员会与社群既有解任管道;
- 基本同意仲裁委员会有权拒绝受理案件。
- 基本同意授予仲裁委员会委员“已删除内容”、“非公开过滤器”、“IP信息”、“启用双因素验证”等权限,
- 似乎第一届确实不需要区分任期。——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8月2日 (五) 05:45 (UTC)
- 哎,当时的讨论有点久远,所以应该是不需要讨论支持率了?那我觉得可以直接开始筹备选举事宜。RFC先删掉,之后写点时间相关的内容。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8月2日 (五) 06:19 (UTC)
- 但似乎还有若干职权问题必须商榷?要搁置也不是不行(仲裁委员会现有职权不少,也够行使一整届了吧?),但似乎想要快速推动仲委会设置提案者,目标都是希望该会介入(调查)管理人员解任,那就又不适合搁置?——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8月2日 (五) 13:23 (UTC)
- 我选择先搁置管理人员解任问题是因为要是先选出来一批人,这一批人可以帮忙推动共识,也就是说在委员会成立之后再对于管理人员解任的事情帮忙推动共识。既然他们都选上了,他们来推动讨论、邀请社群成员来发表意见来形成共识个人觉得更合适--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8月2日 (五) 14:12 (UTC)
- (!)意见:对于“尚未有明确共识决定如何区别或取舍仲裁委员会与社群既有解任管道”:
- 1.若用户未申请仲裁,自然可直接发起罢免解任。
- 2.若用户申请仲裁,委员会决议不解任管理员,则社群在一段限制时间内不得以同一事由发起罢免(该段时间可议,比如半年、两年等);当该段限制时间过后,社群若以同一事由再次发起罢免,须出具自前次仲裁后出现的新事证(也就是新纠纷事件的时间点或所出具的证明实际发生在前一次仲裁后)。
- 3.若用户申请仲裁,社群或相关用户对委员会的决议不满,可将委员会的决议,在具备可明确、合理、一般人所具智识即可辨识之理据或事证的前提下,向基金会投诉(也就是仲裁极其离谱,而如何为“极其离谱”,或可讨论)。
- 4.若用户申请仲裁,社群或相关用户对委员会的决议不满,可将委员会的决议发起公投,获特定支持比率的情况下推翻。公投结果须具备数个条件方可具效力,如:不满意仲裁结果的当事相关用户须参与联署(明言自愿放弃表态或投票者除外);总有效票须占当时社群具投票资格用户总数的相当比例(比如至少四分之一);公投结果出炉起一段限制时间内(该段时间可议,比如半年、两年等),不得就同一事项再发起公投;有效同意票超过不同意票。诸如此类。
- 5.若委员会决议遭推翻,社群自可再以同一事由发起罢免。惟为避免仲裁程序遭滥用或社群无谓虚耗空转,社群在委员会决议正常生效、用户不得以同一事由发起罢免原限制时段的二分之一期间内不得以同一事由发起罢免(该段时间可议,参见第2点,比如原本是半年或两年不能再发起罢免,这种情况下须在三个月或一年后才可再发起罢免,但不须额外出具同一罢免事由的新事证)。
- 6.委员会决议遭推翻后,其仲裁结果之效力即自公投结果确认起解除;委员会决议遭推翻前,其仲裁结果之效力视为有效。
- 个人路过随想意见,供参。--Kriz Ju(留言) 2024年8月2日 (五) 21:37 (UTC)
- 鉴于目前的闹剧,我不认为社群会信任仲裁委员会。--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8月3日 (六) 05:57 (UTC)
- 同上,强烈反对以此次RFDA为由立即推动仲裁委员会上马,社群有权就必须商榷的若干职权问题进行更加深入的讨论。--🎋竹生🎍 2024年8月3日 (六) 11:50 (UTC)
- 首先,我并没有“以此次rfda为由”,而只是有人提到“若已有仲裁委员会,则可能此事处理能够更加妥当”的想法而选择推动。选择推动委员会选举,并不是代表不讨论职权问题,但是,早已为仲裁委员会的职权形成共识(其并不包含对于管理人员除权相关的事宜),则说明社群已有仲裁委员会上任的基础共识,所以我个人觉得你反对的理由无法站住脚的,欢迎你提出另外的理由。--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8月3日 (六) 12:42 (UTC)
- 你可以解释一下这两者(目前的闹剧、社群对于仲裁委员会的信任)之间的关系。顺便,若是你自己表达不信任无妨,但请不要代替社群说话。--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8月3日 (六) 12:34 (UTC)
- 一个RFDA案就已经出现某人或某些人(无法确定是不是WMLO)发送拉票(或伪装成拉票)的邮件,意图使RFDA通过或不通过。如果为解决RFDA而急于成立的仲裁委员会,难以想象是否会有更多对仲裁委员候选人的拉票(或伪装成拉票)的邮件试图让人当选或不当选。--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8月3日 (六) 14:07 (UTC)
- 是的,所以我觉得先完善仲裁委员会的选举流程以杜绝不公平情况,然后再在这群人获得社群各方信任的情况下推动共识,是比较好的做法。至于急不急的问题,看社群可以搁置多久。我觉得久一点并无太大问题,毕竟一套完善的流程建立起来之后很多问题都会迎刃而解。--碟之舞📀💿 2024年8月3日 (六) 14:17 (UTC)
- 不要稻草人,我在这里讨论筹办选举又不是为了
解决RFDA而急于成立的
。--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8月3日 (六) 14:19 (UTC)- 不过这里要澄清一下就是我确实有在主群说过“在选出仲裁委员会再来调查”这一说法,实际上在我后来想过之后不现实,因为成立仲裁委员会之后估计RFDA案没有什么可调查的了。因此此次提出完全就是为了流程上继续推进而已。--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8月3日 (六) 14:21 (UTC)
- 同样支持50%。至于相关权限等问题,个人认为仍须回归社群如何看待此权限及信任程度,如果目前的确认程度已经不需厘清所有细节,个人现无意见。--Kriz Ju(留言) 2024年8月5日 (一) 13:38 (UTC)
- 不过这里要澄清一下就是我确实有在主群说过“在选出仲裁委员会再来调查”这一说法,实际上在我后来想过之后不现实,因为成立仲裁委员会之后估计RFDA案没有什么可调查的了。因此此次提出完全就是为了流程上继续推进而已。--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8月3日 (六) 14:21 (UTC)
- 一个RFDA案就已经出现某人或某些人(无法确定是不是WMLO)发送拉票(或伪装成拉票)的邮件,意图使RFDA通过或不通过。如果为解决RFDA而急于成立的仲裁委员会,难以想象是否会有更多对仲裁委员候选人的拉票(或伪装成拉票)的邮件试图让人当选或不当选。--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8月3日 (六) 14:07 (UTC)
- 同上,强烈反对以此次RFDA为由立即推动仲裁委员会上马,社群有权就必须商榷的若干职权问题进行更加深入的讨论。--🎋竹生🎍 2024年8月3日 (六) 11:50 (UTC)
- 但似乎还有若干职权问题必须商榷?要搁置也不是不行(仲裁委员会现有职权不少,也够行使一整届了吧?),但似乎想要快速推动仲委会设置提案者,目标都是希望该会介入(调查)管理人员解任,那就又不适合搁置?——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8月2日 (五) 13:23 (UTC)
- 哎,当时的讨论有点久远,所以应该是不需要讨论支持率了?那我觉得可以直接开始筹备选举事宜。RFC先删掉,之后写点时间相关的内容。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8月2日 (五) 06:19 (UTC)
七日已过,总结一下上方的讨论。目前参与讨论的用户基本同意(至少在第一届)选举中采取相对多数当选原则,并就选举结束后继续推动仲裁委员会相关共识上基本达成共识。就此,我提议在今年9月份展开管理员选举的同时举行第一届仲裁委员会选举,七日内若无人反对或反对意见已解决的话就进行公示。--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8月12日 (一) 11:36 (UTC)
- 在确定仲裁委员会权限及仲裁程序以前,选举仲裁委员会委员没有意义。——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8月12日 (一) 14:49 (UTC)
- 赞同。我们应该等到委员之权限得到确定之后再选举。--CuSO4 · 龙年大吉 2024年8月12日 (一) 18:25 (UTC)
- @Ericliu1912: Happy to talk about this off-wiki if you want. 首先在Wikipedia talk:仲裁委员会#公示RFC结果及仲裁方针草案下WP:仲裁/方针已经通过公示,于是以下为已确定(有共识,被社群接受的方针)的仲裁委员会的职权:
- 不,管理员仲裁解任权(暂且这么叫它吧)关乎“处理管理人员解任请求”的实施形式,是先前讨论的焦点之一。在下相信社群对于“谁适合当选没有管理员仲裁解任权的仲裁委员”和“谁适合当选有管理员仲裁解任权的仲裁委员”这两个问题的看法是有差异的。管理员仲裁解任权问题未解决就举行选举,无异于认为这种差异可以忽略。窃以为,这种差异值得得到关注,如果在解决管理员仲裁解任权问题前就选举,就操之过急了。--CuSO4 · 龙年大吉 2024年8月13日 (二) 07:13 (UTC)
- @CopperSulfate:我并不觉得属于操之过急,因为我觉得这是一个循环依赖 (en:circular dependency)。比如说,在讨论委员会是否应当有仲裁解任权的时候,便有人以“社群不一定信任委员会而支持其有这样的权力”来反驳我个人认为应当拥有此权力的观点。但是呢,如果人已经选出来了,那么讨论委员会到底是否应当有这种权力则可以在以选出的人作为context。比如说如果我个人信任被选出来的人,我个人就会对于委员会有这种权力更放心。如果我个人不信任被选出来的人,我可能就不会希望委员会有这样的权力。
- 另外,根据之前的匿名问卷,貌似已有大概共识在“仲裁委员不应有仲裁解任权,而是调查查证报告给社群”这一观点,所以以“委员会在前期很有可能不会有直接解任管理员的权限”来选举是合理的。
- 你觉得这样的解释是否合理?--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8月13日 (二) 07:42 (UTC)
- 公示7日,2024年8月26日 (一) 11:54 (UTC)结束--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8月19日 (一) 11:54 (UTC)
- 另外连个具体流程都没有出台就公示,未免操之过急。——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8月19日 (一) 20:59 (UTC)
- 个人认为试运行为方便放在一起。仲裁系统成熟后应错开。--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8月20日 (二) 03:07 (UTC)
- @Ericliu1912 @Newbamboo,那就与管理员选举相似,一周预讨论(与管理员选举同时进行),一周提名期(可自己提名也可由他人提名,每个候选人应提供自我介绍),两周意见期(可提问、讨论),两周投票期如何?--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8月20日 (二) 12:55 (UTC)
公示通过。社群将会根据讨论得出的仲裁委员会职权和流程在今年9月举行第一届仲裁委员会成员选举。--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8月26日 (一) 13:15 (UTC)
社群目前业已达成举行选举的共识,然在部分流程的细节仍未敲定。就此鄙人展开对选举相关工作的讨论。--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8月27日 (二) 04:58 (UTC)
仲裁委员会用户组
在先前的讨论中已经敲定了仲裁委员会成员具有的权限,但对是否设立该用户组尚无定论。就此对是否设立仲裁委员会用户组展开讨论,若无异议或异议已解决,将会创建设立仲裁委员会用户组的工单。--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8月27日 (二) 04:58 (UTC)
- 支持设立特定用户组,有利于识别委员会成员。不过(?)疑问用户组名将会是什么,“仲裁委员会委员”?——即请秋安 ZhaoFJx(论•签) 2024年8月29日 (四) 09:56 (UTC)
- 用户组名为仲裁员,不过仲裁委员会委员也可以。--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8月29日 (四) 10:09 (UTC)
- 支持成立“仲裁委员会委员”用户组,建议在Wikipedia:在编辑记录中标示使用者权限中显示为粉红色的“委”。--维基病夫❤️边缘人小组·签到·FLC 2024年8月29日 (四) 10:04 (UTC)
- 深紫色的“裁”可能较好。“委”一眼看不出来是什么意思。——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8月29日 (四) 10:08 (UTC)
- 同意,Eric的方案比本人更好。个人也支持将用户组名称简化为“仲裁员”。--维基病夫❤️边缘人小组·签到·FLC 2024年8月29日 (四) 10:17 (UTC)
- 深紫色的“裁”可能较好。“委”一眼看不出来是什么意思。——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8月29日 (四) 10:08 (UTC)
- 他站已有“仲裁委员会委员”用户组,本站可以引进,并自订权限。——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8月29日 (四) 10:08 (UTC)
- 个人不反对“仲裁委员会委员”这一名字,但是我个人更喜欢更短的“仲裁员”。--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8月30日 (五) 05:01 (UTC)
- 平常口语可以简称,大家都知道同义。——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8月30日 (五) 08:51 (UTC)
- 他站相关用户组权限如下:
- 启用双因素验证
(oathauth-enable)
- 搜寻已删除的页面
(browsearchive)
- 检视已删除的历史项目,不含关联的文字
(deletedhistory)
- 检视已删除修订中已删除的文字及变更
(deletedtext)
- 检视过滤器日志详细资料
(abusefilter-log-detail)
- 检视标记为非公开的滥用过滤器日志项目
(abusefilter-log-private)
供参考。--Hamish T 2024年8月30日 (五) 15:17 (UTC)
公示7日,2024年9月9日 (一) 16:49 (UTC)结束:基于已有前次初步讨论,且此处共识基本同意建立相关用户组,进入公示期。公示期后无异议或异议被解决,将创建工单以建立名为“仲裁委员会委员”的用户组并持有 oathauth-enable
、browsearchive
、deletedhistory
、deletedtext
、ipinfo-view-full
、abusefilter-view-private
、abusefilter-log-private
及abusefilter-log-detail
权限。--Hamish T 2024年9月2日 (一) 16:49 (UTC)
- @Hamish:提醒一下,社群尚未讨论哪个权限组能授予或移除“仲裁委员会委员”权限组,还有英文名称(像IP封锁豁免权授予者是设定“ipblock-exempt-grantor”)。英文名称的部分我建议设定为“arbcom”,哪个权限组能授予或移除可能需要由社群讨论一番会比较好,这部分我有特别找一下其他有Arbcom usergroup的wiki,几乎都是设定行政员AddGroups和RemoveGroups,社群可以参考看看。--~~Sid~~ 2024年9月7日 (六) 14:31 (UTC)
- 补充公示仍可以继续,不需要为此特别暂停公示。--~~Sid~~ 2024年9月7日 (六) 14:38 (UTC)
- 赞同行政员赋权——即请秋安 ZhaoFJx(论•签) 2024年9月7日 (六) 23:24 (UTC)
- 建议英文名为arbitrator。个体而不是整体。--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8日 (日) 09:51 (UTC)
- (+)支持:这部分没什么问题。——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9月8日 (日) 11:02 (UTC)
- 这部分我的想法是直接与其他项目同样,由行政员赋权及除权,英文名亦参照定为“arbcom”,未能说明,在此表达歉意。如果没有很明确的异议,就如是之了。上方D君的意见看到了,但是我个人认为英文名方面,除非是中文维基独特设立的(如ipbeg),与其他计划保持一致并无不当,当然如果社群有许多不同意见的话,这方面可以再做修改。--Hamish T 2024年9月8日 (日) 11:39 (UTC)
公示通过,总结一下目前的共识,并按照此共识创建设立用户组的工单:
- 用户组名:仲裁委员会委员
- 英文名:arbcom
- 职权:
oathauth-enable
、browsearchive
、deletedhistory
、deletedtext
、ipinfo-view-full
、abusefilter-view-private
、abusefilter-log-private
及abusefilter-log-detail
- 谁可以赋权/除权:行政员
--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9月10日 (二) 14:18 (UTC)
- 严格来说,中文名的决定权在本站。--Hamish T 2024年9月10日 (二) 15:24 (UTC)
仲裁委员会成员的人数和条件
在先前的讨论中已经确立了仲裁委员会成员的人数和条件,但不清楚目前社群对此共识是否有异议。如果没有异议或异议已解决,将会根据此共识进行选举工作。--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8月27日 (二) 04:58 (UTC)
- 人数能否浮动(如七至十三人),视选举情况而定,仅设人数下限为兜底?又首轮选举人数不足,是否继续选举,直至人数足够为止?——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9月1日 (日) 08:14 (UTC)
- 不反对人数可浮动及人数不足时举行特殊选举,已修改条文。--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9月1日 (日) 08:36 (UTC)
- 我记着之前是有讨论,存在一个“最低当选所需票数”,这个是最后没写到条文里么 Stang★ 2024年9月14日 (六) 00:55 (UTC)
- 没有这个讨论吧--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9月15日 (日) 02:54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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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选举的讨论场所
目前对仲裁委员会选举的讨论场所尚无定论。鄙人认为可以跟管理人员申请的预讨论一样在Wikipedia:互助客栈/其他讨论,但不清是与管理人员申请在同一章节讨论更好,还是另开一章节讨论更好。--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8月27日 (二) 04:58 (UTC)
- 实际还是预讨论,而且开启的时候肯定挨在一起。个人觉得应该拆分成两个章节,但是也可以共用一个讨论串。--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8月29日 (四) 00:43 (UTC)
- 我也认为拆成两个章节可能更好。--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8月29日 (四) 00:48 (UTC)
- 两者全然不同,仅是时间巧合,仍宜分为两话题讨论。——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8月29日 (四) 10:10 (UTC)
参与仲裁委员会选举用户的个人选举页面
目前参与仲裁委员会选举用户的个人选举页面尚无定论。鄙人认为可以参考其他的管理人员申请设立一个WP:申请成为仲裁员并将所有参与仲裁委员会选举用户的个人选举页面置于其子页面。如果没有异议或异议已解决,将会根据此方案进行选举工作。--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8月27日 (二) 04:58 (UTC)
- 不需如此并别扭的命名“申请成为仲裁员”。“仲裁委员会选举/20XX年”即可。--路西法人 2024年8月31日 (六) 02:35 (UTC)
- 已完成对应页面创建工作--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8月31日 (六) 07:00 (UTC)
关于仲裁委员会选举是否公布有资格投票人数及名单
目前公布管理人员任免案投票人数及名单的提案正在公示。如果公示通过且没有异议或异议已解决,将会让未参与选举的行政员在安全投票开始前15日内公布具人事任免投票资格的用户人数及用户名单。--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8月27日 (二) 04:58 (UTC)
- 公布投票名单提案公示期已结束。———即请秋安 ZhaoFJx(论•签) 2024年9月16日 (一) 14:34 (UTC)
仲裁委员会选举的监票工作
目前方针规定由监督员兼任选举的监票员,但参与选举的监督员是否能成为监票员尚未有定论。鄙人认为参与选举的监督员应秉持避嫌原则不应担任选举的监票员。--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8月27日 (二) 04:58 (UTC)
- 避嫌是基本原则,此实毋庸置疑。——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9月1日 (日) 08:09 (UTC)
仲裁委员会的RFC
目前对于仲裁委员会的职权尚存在一些争议。鄙人认为在这次选举后应展开一次关于仲裁委员会的RFC,并在RFC上厘清仲裁委员会的职权以及完善仲裁委员会的相关页面。如果没有异议或异议已解决,将会在选举结束后举行一场关于仲裁委员会的RFC。--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8月27日 (二) 04:58 (UTC)
仲裁委员会选举投票形式
仲裁委员会委员之选举,是否仍应采行安全投票?抑或改行公开投票?请兼述其利弊。可参阅下方相关话题。——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9月1日 (日) 08:17 (UTC)
- 鉴于仲裁委员会执行时对本站影响力大,我强烈请求社群停止以安全投票的方式进行,以讨论为主投票为辅的公开方式来选举仲裁委员,如果得不出共识就不要施行此制度即可,至于共识结果由管理员(即并无兼任行政员的管理员)与行政员联合发布。--~~Sid~~ 2024年9月1日 (日) 13:43 (UTC)
- 可否具体阐明一下仲裁委员会执行时对本站影响力大与停止以安全投票的方式进行存在什么必然的因果联系。--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9月1日 (日) 13:59 (UTC)
- 我说要停止安全投票的原因是因为中维太多人有著人多就赢的观念,还有太多人听风就是雨,再用纯投票的方式,只会让仲裁委员成为下一个被社群的一些人吵著要罢免的目标而已,这跟转移战场没什么区别,这部分跟影响力大倒没什么因果关系。
- 有人会说不用安全投票会可能会导致有人不愿意表达意见,怕被骚扰攻击,我想说的是这部分可以选择将意见寄去行政员信箱或管理员信箱(wikipedia-zh-adminlistswikimedia.org),让管理员行政员公布共识结果时可以考虑到其意见。
- 我说影响力大的原因是,社群选择将仲裁委员会做为解决争议的最后手段,后面就没有处理机制了,这影响力自然会很大,还有不要忘记社群是有想将人事任免争议的部分交由仲裁委员处理的,尽管现在还没有这么做。--~~Sid~~ 2024年9月1日 (日) 15:07 (UTC)
- 可否具体阐明一下仲裁委员会执行时对本站影响力大与停止以安全投票的方式进行存在什么必然的因果联系。--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9月1日 (日) 13:59 (UTC)
- 个人认为可以暂定第一届仲裁委员会选举采取安全投票,以测试安全投票是否适用于仲裁委员会选举。如果安全投票不甚理想,可以在接下来的RFC中对选举规则进行进一步讨论。--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9月1日 (日) 13:54 (UTC)
- 既然 rfa 是采用安全投票,那个人看不出为何不采用之。至于既然“仲裁委员会执行时对本站影响力大”,那应比照同样影响力大的用户查核员之选举形式,实行安全投票。谢谢。--SCP-0000(留言) 2024年9月1日 (日) 15:57 (UTC)
- 选举通过门槛才过半数,本人认为票票(更)算数,投票者应公开负责。——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9月1日 (日) 22:10 (UTC)
总结一下讨论。个人认为可以在第一届进行公开投票,若效果不错可在接下来的选举中继续使用公开讨论方式。--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9月5日 (四) 14:20 (UTC)
- 虽说我支持此议,但现行共识略显单薄,应继续讨论。——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9月5日 (四) 18:17 (UTC)
- 考虑到中维独特的社群环境,对于维百上的事情很大的一个问题就是编者之间不能有效沟通。而安全投票却能够很好地隔绝了人与人之间不同的看法。举个小小的例子吧。每个人议论别人是否可以当仲裁员的时候都是依靠片面的了解。我没有参加MOS在2018年有啥RFC,我没有在2019年在客栈上与此用户激烈讨论某争议性话题,我对这人的看法就会和别人有不同。这就是为啥支持的人和反对的人都要公开。如果我看到一个我认识的编者有理有据地留下反对票,我可能刚开始想投支持,我去读完他的描述又可能想投反对了。
- 如果投票和投票理由不在投票时公开,就会形成信息茧房,人与人之间就没有沟通。不可能假设所有人对所有事情都掌握,对于所有主张都有查证的热情,人与人之间不沟通,那就别想有多健全的社群。这就是为什么我不喜欢任何形式的安全投票。--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6日 (五) 15:28 (UTC)
仲裁委员会临时选举方案
距离选举方案细节商议已过数日,感谢所有在此期间参与讨论的用户。鄙人根据讨论期间的共识,正式发表仲裁委员会第一届选举的临时选举方案。欢迎各位前来讨论。--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9月5日 (四) 14:44 (UTC)
- 支持方案内容,理由如下:
- 组成 为以前社群便已有的共识,唯一改动是仲裁委员会席位数量改成可浮动,这点能理解,毕竟可能出现选不出来太多人的情况。
- 预讨论 和RfA都一样,不认为仲裁会选举需要改动。
- 提名 同上。
- 投票过程 支持公开投票的理由我上面已经解释。有一句是安全投票的残留我已经改掉,若有共识继续安全投票的话可以回退。
- 计票和评估 50%是之前的共识,没有什么理由需要再讨论。
若当选委员者不足七人,则应考虑举行特殊选举以补足人数
考虑较周全,合理。
- --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6日 (五) 15:36 (UTC)
- 以下意见是这两个留言(1、2)的接续及更深入的说明我为何会希望“公开投票”、“讨论为主投票为辅”与“投票与讨论共识结果由管理员(即并无兼任行政员的管理员)与行政员联合发布”的原因,请注意我不是不重视安全问题,很抱歉我必须使用一些粗体字强化我的观点。
- 我为何希望仲裁委员会“公开投票”,安全投票确实有很大的好处,安全投票使很多人愿意投下自己的票,然而却也造成一个很严重的弊端,社群无法有效讨论候选人是否具备获取相关管理员工具的能力,支持者反对者的留言都无法得到有效讨论,再来由于志愿者服务,此弊端导致候选人极大的压力,有人会说管理员本来就要有承受压力的能力,这我认同,然而也请注意到管理人员是志愿者,我完全不认同这种毫无节制施加压力在候选人身上,为什么会这样因为社群完全没有给予候选人对反对票解释的权利,社群亦没有任何一个人有给付薪水给予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及管理人员候选人也有来自生活中的压力,如此会导致志愿者不愿意参选管理人员的选举。
- 我为何希望仲裁委员会“讨论为主投票为辅”与“投票与讨论共识结果由管理员(即并无兼任行政员的管理员)与行政员联合发布”,这样是给予行政员管理员共识判定权,由他们决定仲裁委员候选人是否适任,原因:本地原先就已非常不信任管理员与行政员,近期这种信任层次仍还在不断崩解,尤其仲裁委员会做为解决争议的最后手段,我无论如何都无法也不会相信社群在此种情况以纯粹投票方式投出来的候选人,不会成为下一个被社群嚷嚷著要罢免的地方,原先投票标准更高的管理员与行政员都无法信任,是要怎么信任只有50%标准的仲裁委员,这种各种角度来说就是一件完全不合理也不合逻辑的事情,如果社群已经可以信任管理员与行政员,有仲裁委员会的出现才合理合乎逻辑。
- 关于安全问题同我上面留言说到的,可以将意见寄去行政员信箱或管理员信箱(wikipedia-zh-adminlistswikimedia.org)。有关行政员和管理员共识判定权,社群可以讨论出对于仲裁委员的期望给与行政员和管理员,即可避免他们不会出现无所适从不知道要依据哪些意见做判定的情况。--~~Sid~~ 2024年9月7日 (六) 04:39 (UTC)
- 补充;我的重点在于社群需要有讨论,如果说社群使用安全投票又能兼顾讨论,那我对安全投票就没什么意见了。--~~Sid~~ 2024年9月7日 (六) 04:55 (UTC)
- 真悲哀,罢免管理员所出现的安全投票Bug都忘得一干二净,甚至导致有些人的反对票还视为无效票的,总觉得不必再多说什么了,因为社群根本都不重视这些Bug所出现的问题。--Z7504非常建议必要时多关注评选(留言) 2024年9月7日 (六) 04:59 (UTC)
- 我看你发言好久了,真没见到你哪里表现出对于维基百科程序规定的初衷与效果有什么实际的理解,这个留言也一样。。--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7日 (六) 05:06 (UTC)
- 发神经,那若照您这样说的话,那已知的安全投票Bug是都不用解决了吗?果真是能摆烂就摆烂的维基百科社群。难道这个Bug没人提过吗?原来安全投票也是个笑话、装饰用的而已。--Z7504非常建议必要时多关注评选(留言) 2024年9月7日 (六) 05:13 (UTC)
- 你确定你知道一个好的bug report是什么吗?你要是不好好精确描述你认为安全投票所存在的"Bug",谁能理解你这个所谓的Bug到底是什么?--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7日 (六) 06:07 (UTC)
- 已经讲得很清楚了,这还有需要再次说明吗?不会自己去看当时那个罢免管理员的投票讨论吗?维基百科的(独裁)社群果然又犯了“同样的事情都要说N次”的毛病,懒成这样,真的一点都不意外。既然您自己都懒得去看当时的罢免管理员相关讨论,那是真的不用再回复您,反正已知安全投票的Bug继续摆烂也没有关系,说不定都没人要处理呢。--Z7504非常建议必要时多关注评选(留言) 2024年9月7日 (六) 07:50 (UTC)
- 你觉得我没看过?我既然是自己认为没有"Bug"我才要问你为什么你觉得有。不愿意沟通就不要在这里用情绪化的语气留言扰乱讨论,张口闭口就是独裁社群、懒、摆烂社群。--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7日 (六) 08:08 (UTC)
- 投票选项问题这个讨论串您是不是真的没看过?标准的睁眼说瞎话,原来这样都还有资格呛人说安全投票没有Bug?佩服,您这样有看跟没看意思一样嘛。--Z7504非常建议必要时多关注评选(留言) 2024年9月7日 (六) 10:36 (UTC)
- 没错,讨论串下面我的签名出现八次,还能说我没看过这个讨论串,还能说我睁眼说瞎话。我有点无语。--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7日 (六) 12:23 (UTC)
- 发神经,那若照您这样说的话,那已知的安全投票Bug是都不用解决了吗?果真是能摆烂就摆烂的维基百科社群。难道这个Bug没人提过吗?原来安全投票也是个笑话、装饰用的而已。--Z7504非常建议必要时多关注评选(留言) 2024年9月7日 (六) 05:13 (UTC)
- 我看你发言好久了,真没见到你哪里表现出对于维基百科程序规定的初衷与效果有什么实际的理解,这个留言也一样。。--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7日 (六) 05:06 (UTC)
- 很抱歉对于此次仲裁委员会选举讨论有这么多意见,我澄清我并不是反对运行仲裁委员会选举,也不是要阻拦讨论,我反而希望社群多多改革不要原地踏步,对于造成社群的困扰或导致一些维基人苦恼,我先说声抱歉。--~~Sid~~ 2024年9月7日 (六) 05:02 (UTC)
- 真悲哀,罢免管理员所出现的安全投票Bug都忘得一干二净,甚至导致有些人的反对票还视为无效票的,总觉得不必再多说什么了,因为社群根本都不重视这些Bug所出现的问题。--Z7504非常建议必要时多关注评选(留言) 2024年9月7日 (六) 04:59 (UTC)
- 补充;我的重点在于社群需要有讨论,如果说社群使用安全投票又能兼顾讨论,那我对安全投票就没什么意见了。--~~Sid~~ 2024年9月7日 (六) 04:55 (UTC)
距最后留言已过五日,就目前方案 公示7日,2024年9月19日 (四) 14:20 (UTC)结束--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9月12日 (四) 14:20 (UTC)
- @人间百态:这个重要的方案我是建议等通告寄发再公示。——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9月13日 (五) 02:38 (UTC)
- 不认为存在必要,目前已有共识。--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13日 (五) 09:17 (UTC)
- 上面总共才三个人,而且有一半在吵奇怪的东西,根本不够好吧。——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9月14日 (六) 16:14 (UTC)
- 谁说只有三个人了.. 上面已经对于这个提案有分开共识了好吧。--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15日 (日) 02:51 (UTC)
- 上面总共才三个人,而且有一半在吵奇怪的东西,根本不够好吧。——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9月14日 (六) 16:14 (UTC)
- 不认为存在必要,目前已有共识。--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13日 (五) 09:17 (UTC)
附属设施
仲裁委员会按照惯例,会设置私有wiki站点和相关邮件队列(看到没人提就提一嘴,以免被忘掉了)
- 对于私有wiki:站点的名字应该是什么?Logo应该使用什么?网址的话
arbcom-zh.wikipedia.org
是否可以?站内是否需要启用文件上传? - 对于邮件列表:需要谁来管理?地址应该是
wikipedia-zh-arbcom@lists.wikimedia.org
(edited)
Stang★ 2024年9月11日 (三) 02:02 (UTC)
- ( π )题外话:我前几天翻译仲裁委导航栏的时候发现英维有个专门的用户User:Arbitration_Committee来帮助发送邮件,好奇中维是否应该效仿创建一个?——即请秋安 ZhaoFJx(论•签) 2024年9月11日 (三) 02:14 (UTC)
- “wikipedia-zh-arbcom@lists.wikimedia.org”?另外我们应该暂时不需要仲裁委员会专门使用者吧。——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9月11日 (三) 04:18 (UTC)
- 修改了,应该可以看出来咱是抄的别的项目的,另外咱没看懂你想表达什么 Stang★ 2024年9月11日 (三) 04:26 (UTC)
- 什么意思,你说后面的吗?我的意思是不确定是否需要一个“User:仲裁委员会”。——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9月11日 (三) 04:53 (UTC)
- 看懂了,我没明白“专门用户”是指什么东西。这个相当随意,毕竟不需要他人来配置 Stang★ 2024年9月11日 (三) 05:39 (UTC)
- 什么意思,你说后面的吗?我的意思是不确定是否需要一个“User:仲裁委员会”。——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9月11日 (三) 04:53 (UTC)
- 修改了,应该可以看出来咱是抄的别的项目的,另外咱没看懂你想表达什么 Stang★ 2024年9月11日 (三) 04:26 (UTC)
- 突然想到一个很麻烦的事情,先前讨论指出会有一个由NDA-ed的成员组成的subcommittee,没有签署NDA的成员不能访问涉及到由NDA覆盖的内容。我们假设某一天,某用户希望对某项严重用户冲突提请仲裁,并要求提交一份由NDA保护的文档(证据)。这份文档 a) 可否仅向某个NDA-ed的成员提交?b)如果禁止私人(点对点)的提交,应该发送至哪一个邮箱?换句话说,我们是不是需要为subcommittee单独设立一个邮件列表?c) 这份文档是否可以在私有站点上长期保存?如果可以,是不是需要另外开设一个仅subcommittee成员可以访问的私有站点? Stang★ 2024年9月12日 (四) 08:28 (UTC)
- 我觉得这些只能靠先选出来一个委员会才能往前推进。我不觉得目前有必要讨论,因为委员会还没成立,不一定就能直接开始去处理与CU/OS相关的案件。等基本程序成立后再说是否要分开站点、subcommittee如何组成吧(可以在选举之后的RFC上形成新共识)--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13日 (五) 11:02 (UTC)
- 当然可以,我单纯记录一下目前我觉得可能有问题的地方;按照当前这种低效讨论的现状,这个时候进行讨论也没什么问题吧,免得人都选好了还没讨论怎么处理一个case Stang★ 2024年9月14日 (六) 00:59 (UTC)
- 我觉得这些只能靠先选出来一个委员会才能往前推进。我不觉得目前有必要讨论,因为委员会还没成立,不一定就能直接开始去处理与CU/OS相关的案件。等基本程序成立后再说是否要分开站点、subcommittee如何组成吧(可以在选举之后的RFC上形成新共识)--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13日 (五) 11:02 (UTC)
其他意见
此章节供社群发表杂项意见,若有重要问题提出者,欢迎于上方新置章节。--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8月27日 (二) 04:58 (UTC)
- 不如连检讨管理人员任免制度一起寄送讨论通告。——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8月29日 (四) 07:59 (UTC)
- 写了份模板,没什么问题的话三日后走公示程序。--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8月29日 (四) 08:39 (UTC)
- 我晚点结合管理人员任免制度检讨事写一份更简洁的通告吧。——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8月29日 (四) 10:12 (UTC)
- 已结合下方管理人员任免事宜写了草稿,请确认是否得宜。——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9月10日 (二) 15:36 (UTC)
- 写了份模板,没什么问题的话三日后走公示程序。--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8月29日 (四) 08:39 (UTC)
- 现行经手行政员的选举相关决定,包括不限于延长及宣告无效等决定,是否将由仲裁委员会接手?-某人✉ 2024年8月29日 (四) 10:36 (UTC)
- 个人觉得这种事务还是与委员会的事务有区别,所以不一定可以交给委员会。行政员一般是“总结讨论共识”的,而委员会则更多是“基于方针、指引、与已有社群共识解决用户行为问题”。--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8月29日 (四) 10:44 (UTC)
- 仲裁委员会起因好像就是因为上两次任免选举社群对于行政员的决定有异议吧--某人✉ 2024年8月29日 (四) 13:22 (UTC)
- 不一样,因为我个人想法是委员会可以通过决定滥权或其他不当行为是否属实来决定是否解任,和运行解任投票的事务还是有区别的。当然社群主要想法是委员会来调查出报告。--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8月30日 (五) 04:59 (UTC)
- 仲裁委员会起因好像就是因为上两次任免选举社群对于行政员的决定有异议吧--某人✉ 2024年8月29日 (四) 13:22 (UTC)
- 仲裁委员会预定职权以解决使用者争议为主,不包含主持选举。——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8月30日 (五) 08:50 (UTC)
- 假若接手的话ArbCom职能可能会变得模糊,变成同时兼任仲裁和选举事务的委员会,况且没记错的话早前的讨论共识似乎已为仲委的权力范围画出大概的轮廓。--Borschts™ 欢迎外带一碗罗宋汤 2024年9月14日 (六) 16:19 (UTC)
- 宣告无效:应维持当前机制,不论行政员采纳或拒绝,都可以有更高的申诉途径(同样是仲委会决定是否有立案必要)。--路西法人 2024年9月16日 (一) 02:45 (UTC)
- 个人觉得这种事务还是与委员会的事务有区别,所以不一定可以交给委员会。行政员一般是“总结讨论共识”的,而委员会则更多是“基于方针、指引、与已有社群共识解决用户行为问题”。--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8月29日 (四) 10:44 (UTC)
引进CampaignEvents扩充功能
路过看到这一扩充功能,因本站时常举行编辑松,似乎可以引进来测试一下看看效果,不知诸位觉得如何?——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8月16日 (五) 02:05 (UTC)
- (+)支持:顺便把扩展主页翻译到中文了 ——即请秋安 ZhaoFJx(论•编) 2024年8月16日 (五) 09:37 (UTC)
- 个人不反对此等引入。不过,现阶段如何运用该功能?就个人理解,本站编辑松的注册大多利用维基上的页面(如动员令)或 fountain(如亚洲月),似乎它略简单的注册功能(缺乏计分功能)未必适用本站?而它的邀请功能虽明显有利编辑松的参与度,但现在仍测试中。谢谢。--SCP-0000(留言) 2024年8月18日 (日) 13:12 (UTC)
公示7日,2024年9月2日 (一) 13:20 (UTC)结束:讨论用户就引进CampaignEvents扩充功能一事基本达成共识,进入公示期。--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8月26日 (一) 13:20 (UTC)
问题不当本人想问一下,只有2人也算“达成共识”吗?虽然7日之内无人加入,但是2人是不是太少了?(我还是新手,不太懂)--WiiUf ——青龙出世,傲视苍穹 的第1000次编辑! 2024年8月29日 (四) 04:46 (UTC)
公示通过,请求引入该扩展。––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9月2日 (一) 13:26 (UTC)
- 已依部署手册向Phabricator提交——即请秋安 ZhaoFJx(论•签) 2024年9月2日 (一) 18:18 (UTC)
活动组织者用户组相关讨论
(※)注意 部署后,中维将新增“活动组织者”用户组,允许发起CampaignEvents活动及活动注册,和向参与者发送电子邮件。该用户组将由管理员管理。——即请秋安 ZhaoFJx(论•签) 2024年9月11日 (三) 02:09 (UTC)
- 是否应该允许这一组自己移除自己的权限?这像是一种本站的惯例 Stang★ 2024年9月11日 (三) 02:12 (UTC)
完成——即请秋安 ZhaoFJx(论•签) 2024年9月12日 (四) 02:43 (UTC)- 需要讨论——即请秋安 ZhaoFJx(论•签) 2024年9月12日 (四) 03:19 (UTC)
- 大概没有问题,建议允许自行取消权限。话说,亦应考虑建立本地权限描述页面。——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9月11日 (三) 04:17 (UTC)
- @Ericliu1912: WP:用户权限级别,WP:权限申请,和T:方针列表应作出更改,WP:活动组织者应被创建。有什么漏掉的吗——即请秋安 ZhaoFJx(论•签) 2024年9月12日 (四) 02:17 (UTC)
摘要一下上方意见,部署后将同时创建用户组活动组织者(event-organizer)。
准予启用CampaignEvent活动注册 campaignevents-enable-registration
,创建CampaignEvent活动 campaignevents-organize-events
,和向注册者发送电子邮件 campaignevents-email-participants
。
该权限将由管理员管理,并在Wikipedia:权限申请处申请,权限拥有者也可自我移除权限。参见Meta:Event_organizers与Registration。望社群提出想法建议,谢谢。——即请秋安 ZhaoFJx(论•签) 2024年9月12日 (四) 13:16 (UTC)
为管理人员任免制度检讨等事
近期又一管理人员解任投票,甫应用安全投票之新制,技术实务运作尚难称熟稔;又逢显著外来干涉及共识形成程序疑虑,遂致前所未有之困窘,乱象丛生、弊端频出,社群矛盾对峙趋于激烈,此实无庸置疑。与此同时,定期审视更新管理人员任免制度,有助于人才新陈代谢,充实本站进阶维护量能。时值仲裁委员会组织筹备停滞之际,“远水难救近火”,故谨以此话题为首,先行就管理人员任免制度若干既存问题略作检讨,望社群踊跃发表意见。改革路程自不必操之过急,但求气象有所更新尔。本人谨提出三个大问题,社群可拨冗予以回应,或自行提出其他值得专门讨论之问题。——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8月18日 (日) 18:29 (UTC)
安全投票问题
目前,本站之管理人员任免案,均采行安全投票制度。安全投票之匿名,优缺点一体两面,优点在于得脱离现实外力束缚,保障自由表达意见,有助于完整呈现社群意志;缺点则在于几无制衡极端之手段,如此次投票之若干附言,或因涉及与当事人之私人恩怨,极尽猥琐下流之能事,对部分群体及特定个人之攻讦、人身攻击及无理羞辱等暴言(本人不拟重述各种不堪入耳之文字于此,请自行阅读相关内容),不仅早已背离解任投票本身形成有效共识之意旨,更远远超出社群应容忍之文明底限,而显难以“可受公评”为借口。此外,安全投票虽号称得以防堵大规模公然拉票之威胁,惟迄今其效果不仅有待商榷,而社群因该制度高度封闭之特性,反而难以协助查核投票细节;如此次投票虽有严重扰乱之指控,但仅有少数电子邮件等书面证据,社群无法对比既有编辑贡献,或额外确认许多可疑相关内容。又安全投票长期未能由本地社群完整掌握,须受制于全域社群等客观限制;投票设定程序繁琐冗长,更屡生不可抗力之技术问题,若与其他因素叠加,结果甚至可能损及管理人员任免案本身之公信力。安全投票本为预防若干外部势力之现实威胁而设,此种威胁既已有消退迹象(与本站志趣不合之同志,多已分道扬镳不复归),加之以前述安全投票之弊端,虽难谓前述恶意影响荡然无存(此处须特别强调仍不应低估危险),惟两相权衡下,认为有酌加商榷该制度应用之必要,至少亦应有些许合理讨论。谨尝试提出问题如下:
- 一、社群过往执行安全投票,就可自行控制之部分(不包含须迎合全域动态之技术安排等),有何应从速改善之处(如事前人事选定等筹备作业、事后点票及公告程序等)?
- 二、社群应是否继续于管理人员申请及管理员解任投票采行安全投票?或研议若干指标,持续评估是否沿用,乃至于采取行动,制裁投票过程可能出现违反方针与指引之举?——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8月18日 (日) 18:29 (UTC)
- 就管理员解任而言,我个人觉得非常有必要返回公开讨论的机制。
- 1、安全投票所带来的“隐私”实际弊大于利,共识应当是一个持有不同意见的人互相尝试说服对方的过程,而无法回复他人意见导致事实查核无法有效反驳(例:Bluedeck原话说不至于不限期封禁,在解任界面持续被说成
第三方管理员不认同可构成查封理由
,而Bluedeck实际上会有限期封禁。)另外,安全投票对于外部影响有混淆的负面效果,如果有人平时没有编辑的突然在解任案上发表意见,则可能是被拉票。公开投票则让社群更能够找出可能影响。 - 2、安全投票程序复杂,给志愿者带来不必要的工作
- 3、未发现公开讨论有哪些弊端,目前的恶意影响有利用信息不透明的嫌疑,因此不认为站内投票会加强恶意影响。--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8月19日 (一) 02:35 (UTC)
- 1、可自行控制之部分之后基金会可能允许直接在本地维基上举行安全投票,有关要求可以跟基金会提。
- 2、安全投票可以保证意见不受干扰,虽然WP:暴力威胁风险降低,但也有公开表达意见者遭受WP:骚扰的问题,因此社群应继续采行安全投票。
- 3、对于制裁投票过程可能出现违反CIV、PA等投票内容,应该可以宣告辱骂他人等违反方针的投票无效,相信很多人就不会发出违反方针的内容了。必要情况下也可以请求基金会协助,因为技术上还是能找到这个人的。
- 4、投票前就可以讨论并尝试达成共识,投票中也仍然可以在站内讨论,也可以回复他人意见。另外也建议公开投票人名单即可找出可能的影响。
- --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8月19日 (一) 03:34 (UTC)
有公开表达意见者遭受WP:骚扰的问题
- 如何证明安全投票减少骚扰,或公开投票骚扰现象会更多? 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8月19日 (一) 11:18 (UTC)- 使用安全投票,骚扰者不知道你的态度,所以根本不会骚扰你,因为他根本不知道你的意见和他一致还是相反。使用记名投票,骚扰者知道你的选择和他不同,自然可以骚扰你。你维现在也有邮件骚扰这种事。--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8月19日 (一) 13:07 (UTC)
- 这个和安全投票防止暴力威胁的原理是差不多的。--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8月19日 (一) 13:10 (UTC)
- 并不觉得这种未经证实的事情(你只是提供了“公开投票可能有更多骚扰行为”的解释,你并没有证明这实际上会发生)可以作为以投票代替讨论的理由。共识就应该以讨论来产生,安全投票只会导致原本愿意沟通的人更加两级分裂(参考此次解任案)而对于对方的合理观点不予理会。--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8月19日 (一) 13:17 (UTC)
- 这个和安全投票防止暴力威胁的原理是差不多的。--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8月19日 (一) 13:10 (UTC)
- 使用安全投票,骚扰者不知道你的态度,所以根本不会骚扰你,因为他根本不知道你的意见和他一致还是相反。使用记名投票,骚扰者知道你的选择和他不同,自然可以骚扰你。你维现在也有邮件骚扰这种事。--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8月19日 (一) 13:07 (UTC)
- 附议。甚至之于管理员选举等重要议事事项也未尝不能恢复到公开投票的模式。--SheltonMartin留言|签名 2024年8月20日 (二) 06:31 (UTC)
- @SheltonMartin:可否澄清一下此
附议
是指哪一个留言--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8月20日 (二) 12:58 (UTC)
- @SheltonMartin:可否澄清一下此
- (!)意见 虽然安全投票可以很好地隐藏发言人,并且在结束前无法得知意见,但这也催生了一些可从本次投票窥见的问题。A. 安全投票能保护投票人,可能会有人抱着找不到我的心态投票,导致一些公开投票不会出现的留言;B. 依WP:投票不能代替讨论,隐藏意见对共识的取得是致命的,无疑盲人摸象。就好比辩论双方只能写意见到白板上,裁判喊321同时亮牌子并直接打分。纵观RFA/AFD投票,经常会有人被他人说服后改票。
- 直接取消安全投票也可,但我也想了两种不成熟的折中方案,供社群参考,抛砖引玉:
- 先行投票是否启用SecurePoll
- 在依方针举行SecurePoll前,先请各位维基人对是否启用安全投票进行投票。投票完毕后,则按照结果正常执行程序。补充:也可考虑仅允许投票选择投票方式的用户参加正式投票,此举一可以避免群发讨论页信息,二可提前筛选用户。
- 安全投票之优势在于避免受他人威胁与保护自我隐私,如果上述二种诉求不强烈,大可采用更便捷的公开投票。缺点则会使过程冗长。
- 自愿隐藏投票者
- 与旧投票方式无异,但是用户可自行选择隐藏投票签名者。目前能想到的办法是请求监督隐藏编辑者用户名?
- 优点是便于划无效票,并及时知道他人意见以供参考。缺点则会增加监督工作量。——即请秋安 ZhaoFJx(论•欢迎签名) 2024年8月20日 (二) 15:52 (UTC)
- 不觉得两方案可行,第一方案在原本SecurePool之上更加浪费时间,而不一定就解决投票代替讨论这一问题。第二方案,首先技术层面上就很难做到,其次也阻止不了“写下歪曲事实或诽谤的意见就走人”这种情况(因为如果实际匿名,那监督员不应知道是谁留下意见,而如果监督员知道所谓匿名的意义也就消失了,与其把扰乱用户揪出来的责任交给监督员不如公开让社群看到是谁)--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8月24日 (六) 07:19 (UTC)
- 所以直接取消掉安全投票转公开投票也挺好的,不过还是要看社群共识。对第二个方案我想补充一下,显然不符合事实的投票质询回复来来回回,自然可看出谁有理。而且可以考虑允许监督员作为受信任用户监票并记录,同时在争议情况下综合意见判断特定投票是否有效。——即请秋安 ZhaoFJx(论•欢迎签名) 2024年8月24日 (六) 09:09 (UTC)
- 我有替代方案就是同时进行公开投票和安全投票,担心有安全风险或遭受暴力威胁骚扰报复的情况下可以登记为安全投票投票人,然后这些人使用安全投票,其他人使用公开投票。--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8月24日 (六) 17:37 (UTC)
- 仍不能避免此制度遭滥用。另一个想法是恢复公开投票,但允许有必要者向第三方行政员(或管理员?)报备后使用未公开分身帐号投票。——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8月26日 (一) 07:15 (UTC)
- 若那些留言严重到需要处理,社群完全可以请求基金会处理,而无需因噎废食。想想为什么基金会选举使用安全投票?为什么运动宪章使用安全投票?为什么UCoC使用安全投票?为什么en仲裁委员会使用安全投票?如果社群不打算彻底改革管理员任免,停止以投票决定结果,
改成就某人是否能担任管理员一题不设时间限制辩论至得出共识为止
,那么就不应该对投票制度倒行逆施。--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8月26日 (一) 07:56 (UTC)- 某些纯粹是道德低下的行为,如果换成公开投票,当事人不见得就敢如此在自己的签名前面大放厥词,就算坚持要发,至少也能公开为自己愚蠢的言论负责。我当然亦不会幻想这样做能解决所有问题,但肯定能解决不少。——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8月26日 (一) 15:36 (UTC)+1
- 若那些留言严重到需要处理,社群完全可以请求基金会处理,而无需因噎废食。想想为什么基金会选举使用安全投票?为什么运动宪章使用安全投票?为什么UCoC使用安全投票?为什么en仲裁委员会使用安全投票?如果社群不打算彻底改革管理员任免,停止以投票决定结果,
- 仍不能避免此制度遭滥用。另一个想法是恢复公开投票,但允许有必要者向第三方行政员(或管理员?)报备后使用未公开分身帐号投票。——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8月26日 (一) 07:15 (UTC)
- 我有替代方案就是同时进行公开投票和安全投票,担心有安全风险或遭受暴力威胁骚扰报复的情况下可以登记为安全投票投票人,然后这些人使用安全投票,其他人使用公开投票。--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8月24日 (六) 17:37 (UTC)
- 所以直接取消掉安全投票转公开投票也挺好的,不过还是要看社群共识。对第二个方案我想补充一下,显然不符合事实的投票质询回复来来回回,自然可看出谁有理。而且可以考虑允许监督员作为受信任用户监票并记录,同时在争议情况下综合意见判断特定投票是否有效。——即请秋安 ZhaoFJx(论•欢迎签名) 2024年8月24日 (六) 09:09 (UTC)
- 不觉得两方案可行,第一方案在原本SecurePool之上更加浪费时间,而不一定就解决投票代替讨论这一问题。第二方案,首先技术层面上就很难做到,其次也阻止不了“写下歪曲事实或诽谤的意见就走人”这种情况(因为如果实际匿名,那监督员不应知道是谁留下意见,而如果监督员知道所谓匿名的意义也就消失了,与其把扰乱用户揪出来的责任交给监督员不如公开让社群看到是谁)--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8月24日 (六) 07:19 (UTC)
- (!)意见:敝人在此结合上方“仲裁委员会”相关讨论斗胆提出意见。首先个人仍然倾向采行“安全投票”,既然采行此方法的各种用户投票偏好留言和外部干扰等相关影响难以预期,那么即便恢复公开讨论,也难保可杜绝此类影响,反倒留言的用户须承担更多所处地域和立场偏好所带来的相关风险,而且如果采用公开的途径检视或“审视”是否有人趁此机会提出“不公道”或偏颇的留言,个人觉得似乎变成一种对用户意愿或意见偏好进行言论审查的作法,人们反倒因为有所忌惮而无法表达真实偏好,进一步而言,既要人们表达意愿,又忌惮于让人们自在发言或选择,似有矛盾之处,个人担心可能导致每个用户的意见受到压力终究无法在此时呈现;长久观之,言论空间会否更为限缩呢?在表达个人真实偏好时,必须“先考虑提出具说服力或相当参考价值的观点”才敢发言,此种前提会否加诸用户自我审查的压力呢?此种压力是否必要?又或者使偏好表达更趋近于某种“立场正确”的形式?尤其在已经具备激烈争端,或者就是要表达自身立场偏好的时刻,个人认为值得深思。
- 再说投票当下,用户看不见其他人的留言和意见,投票后的结果,我认为也是众人各自参考,不论是否满意,既无法阻止人们从留言意见中寻求个人偏好的自我印证和反馈,也不具备颠覆或改变投票结果的影响力,各种留言反倒可能只是“偏好选择的顺势表态”而已,我倾向认为他人既不须陈义过高,也不须全盘认可。反而对身处争议的相关当事人而言,是否在此可能遭受他们认为“不公允评价”的过程中,受到不必要的恶意对待?社群是否提供当事人为自己发声、澄清、阐明或如何自述的机会,以降低不必要的负面影响?个人认为或许在相关页面中,投票结束后,可以提供当事人自我表达或社群协助点明显然不妥当恶意留言的机会。
- 个人会认为,在不受拘束、自由表达的前提下,其实用户发言的自我克制,可能是更值得被期待的。人们是否在意自身发言内容所抱持的心态和出发点,以及对他人的影响?无法一以概之或强求,但或许可以期许有些人会多一点考量,这有待时间验证。因此,敝人的想法是,可以考虑增设一种象征性的权限,名称大致是“社群事务协调员”之类,定义为:“于平台活动和事务中可与其他用户协作,于社群事务所表达言论和观点对社群关注的公共命题具相当程度参考性,惟不具有其他显明特殊、站务或社群事务权限。”而现正规划的“仲裁委员会”往后(比如此次选举以后)或可参酌此权限,甚至采机动编组,应实际案件需求组成。“社群事务协调员”的用户参选资格不高于“仲裁委员会”,投票资格依现行规定,“社群事务协调员”内容大致如下:
- 1.所有社群成员互相投票,形式可参照先前的“全域社群事务协调员”(好像是这个名称),但更为简化,用户可自行选择是否对他人发问或应答他人问题。每年一选,员额可以“社群当下具投票资格用户的1%”之类订定(比如3000人取30名、3500人取35名等),换言之在第一次选完后,往后每年随社群用户人数增加按比例新增增补员额。
- 2.持权状态同于其他站务权限,而除权条件为自行卸任除权、辞职、不活跃(一样不活动半年),或经客栈讨论达共识除权。
- 3.选出的协调员名单,为“仲裁委员会编组候选名单”,仲裁员名额和组成型态可依往后编组组成前所获共识,或者按照现行共识也行,也就是往后可能机动调整当下的实际编制之类。
- 4.具管理员资格的用户为协调员当然当选人员,可不列入协调员候选名单;其他用户依所获票数高低依序入选。
- 5.当(第一次或往后)仲裁委员会编组成立后,仲裁员编组有效期限可依现行共识,或于案件结束后解散。
- 6.往后增补的协调员所获票数,列入既有的协调员当选名单排序。
- 7.下一次仲裁委员会编组成立前,可从既有协调员名单中参照用户得票数高低,直接在征询当事人意愿后,列入委员会编组或候选名单,往后的历任仲裁委员会编组组成依此类推。随著旧有协调员是否有意愿、逐渐淡出、不活跃或不适任,自然可依名单往后逐名参考或征询“仲裁委员会”人选。
- 8.自然情形下,名单所列协调员可能逐渐增加。
- 个人会认为,在不受拘束、自由表达的前提下,其实用户发言的自我克制,可能是更值得被期待的。人们是否在意自身发言内容所抱持的心态和出发点,以及对他人的影响?无法一以概之或强求,但或许可以期许有些人会多一点考量,这有待时间验证。因此,敝人的想法是,可以考虑增设一种象征性的权限,名称大致是“社群事务协调员”之类,定义为:“于平台活动和事务中可与其他用户协作,于社群事务所表达言论和观点对社群关注的公共命题具相当程度参考性,惟不具有其他显明特殊、站务或社群事务权限。”而现正规划的“仲裁委员会”往后(比如此次选举以后)或可参酌此权限,甚至采机动编组,应实际案件需求组成。“社群事务协调员”的用户参选资格不高于“仲裁委员会”,投票资格依现行规定,“社群事务协调员”内容大致如下:
- 个人倾向所有曾经或现在在此社群活动的用户,其编辑等活动可得到或许某种相对持平的阶段性评价,也或许可以某种程度降低“仲裁委员会”会否因“可能具备太大影响力”引起用户间的忌惮,毕竟如果此机制的成形和实现成为“另一个具特殊效果争执标的的开端”,对社群相关当事人和往后用户产生其他各种影响,美意不尽完整呈现就比较可惜了。个人意见,稍显冗胖,供参。--Kriz Ju(留言) 2024年9月4日 (三) 17:00 (UTC)
- @Kriz Ju: 我仔细读完你的留言,我只能说我没看到你对于安全投票相对于公开投票的好处说出了个所以然。如果你想回复我这里的话我希望你能够提供一个完备点的逻辑(因为X,所以Y,所以安全投票比公开投票好)
- 对于为什么我个人认为公开投票会好,我上面已经写下了我自己的理由,其中主要有提到秘密投票
无法回复他人意见导致事实查核无法有效反驳
、公开投票让社群更能够找出可能[拉票]影响
、安全投票程序复杂
、不认为站内投票会加强恶意影响
等论点。 - 那你这里有提到对于公开投票下
言论空间会否更为限缩
这一论点我想回应的是:不应假设“言论自由”就是好的。从公开投票和秘密投票的留言对比之下可以看到,秘密投票下留言更多存在不尊重其他编者、不文明、嘲讽、阴阳怪气的行为。我姑且认为这是因为秘密投票导致无法查询到发言人,所以大家可以畅所欲言,展现出人性丑陋的一面,但这就是好的吗?维基百科是什么地方?是大家合作写百科全书的地方。而畅所欲言的“言论自由”有助于编者合作吗?有助于社群风气吗?我认为没有。为什么维基百科需要有文明方针,限制“言论自由”?因为维基百科不是能够接纳任何人的地方。对于那些一直不尊重其他编者,颠倒事实的人,我们有必要请他离开我们社群。所以:在表达个人真实偏好时,必须“先考虑提出具说服力或相当参考价值的观点”才敢发言,此种前提会否加诸用户自我审查的压力呢
- 我认为此压力是好的。对社群风气有正面影响。 - 对于你想推行的事务协调员我自己只能看完觉得太麻烦。而且对于你所在的讨论串公开讨论和秘密投票的讨论无关。--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6日 (五) 15:18 (UTC)
- 对此命题,我不确定与0xDeadbeef阁下切入的视角是否全然一致。个人认为,虽然乍看是如您所说言论自由的相关命题,这肯定没错;而就个人所见以及随后的衍生观点,这是个小有复杂的命题,我认为这涉及几个面向,是包括言论自由与规管、人身安全、公众言论的影响力和传播效果、社群行为与文化、社群争端和价值冲突、授权信任的基础以及可能的社群永续经营等面向构成的系统性命题。恕敝人暂无才学和心力一一对以上项目细论并提供确切的科学客观理据。退一步而言,是否公开投票、利弊如何、留言标准守则等事宜,端视众人意见,比较简便的办法或许也可以在发言页面加注个比如“请注意文明发言和社群守则”之类的警语即可(不论该页面是否在第一时间公开),而且技术上应该也可以找到留言的使用者(必要性姑且不论)。至于您关切的焦点,个人在上方也已经提出看法乃至针对问题的具体作为,也纯粹对于以上涉及命题面向提出发想,无意企图证明什么,这也并非一般自然科学命题,更多时候我认为是一种综合性的选择评估,当然也是随人好恶参看,所以是否符合您的论证模式和喜好,就恕敝人由人随意看看、随喜心证了。感谢拨冗。--Kriz Ju(留言) 2024年9月8日 (日) 12:23 (UTC)
技术上应该也可以找到留言的用户
你是指安全投票?据我所知,安全投票完全匿名,无法从留言找到用户,于是才会有人身攻击等乱象。- 我并非要将此作为多么严肃的命题来探讨,我知道里面包含很多不同元素,但我仅仅认为你所提出的理由不完整足以说明为何RFDA应当需要保留安全投票而已,不过既然你也不愿意继续讨论具体理由,那就罢了。--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13日 (五) 09:21 (UTC)
- 对此命题,我不确定与0xDeadbeef阁下切入的视角是否全然一致。个人认为,虽然乍看是如您所说言论自由的相关命题,这肯定没错;而就个人所见以及随后的衍生观点,这是个小有复杂的命题,我认为这涉及几个面向,是包括言论自由与规管、人身安全、公众言论的影响力和传播效果、社群行为与文化、社群争端和价值冲突、授权信任的基础以及可能的社群永续经营等面向构成的系统性命题。恕敝人暂无才学和心力一一对以上项目细论并提供确切的科学客观理据。退一步而言,是否公开投票、利弊如何、留言标准守则等事宜,端视众人意见,比较简便的办法或许也可以在发言页面加注个比如“请注意文明发言和社群守则”之类的警语即可(不论该页面是否在第一时间公开),而且技术上应该也可以找到留言的使用者(必要性姑且不论)。至于您关切的焦点,个人在上方也已经提出看法乃至针对问题的具体作为,也纯粹对于以上涉及命题面向提出发想,无意企图证明什么,这也并非一般自然科学命题,更多时候我认为是一种综合性的选择评估,当然也是随人好恶参看,所以是否符合您的论证模式和喜好,就恕敝人由人随意看看、随喜心证了。感谢拨冗。--Kriz Ju(留言) 2024年9月8日 (日) 12:23 (UTC)
- 个人倾向所有曾经或现在在此社群活动的用户,其编辑等活动可得到或许某种相对持平的阶段性评价,也或许可以某种程度降低“仲裁委员会”会否因“可能具备太大影响力”引起用户间的忌惮,毕竟如果此机制的成形和实现成为“另一个具特殊效果争执标的的开端”,对社群相关当事人和往后用户产生其他各种影响,美意不尽完整呈现就比较可惜了。个人意见,稍显冗胖,供参。--Kriz Ju(留言) 2024年9月4日 (三) 17:00 (UTC)
- 似乎有人提出匿名投票能够自由表达意见,那么能否在投票期以前用SP或者其他途径匿名征集意见? ——魔琴[身份声明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 2024年9月9日 (一) 01:39 (UTC)
- 这让我想到应开放亮票(可自由选择)。——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9月11日 (三) 04:28 (UTC)
- 我个人没法想象有哪些只能匿名投票表达的意见而公开投票无法表达的。有例子吗?
- 还是说,有人会因为无法匿名就无法表达意见,那我很好奇这样的人是出于什么原因,这些原因是因为投票程序本身,还是此人的个人因素?--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13日 (五) 09:23 (UTC)
- 这种例子恐怕不少,只是投票意见的正当性在匿名后更难审视,但意见也会更大胆。想到一种极端情况,交互禁制是否会干涉投票意见与程序,您觉得那些当事人有哪些权利。--YFdyh000(留言) 2024年9月13日 (五) 15:18 (UTC)
涉及管理权限争议之过渡仲裁措施
此次投票,一大理据涉及管理权限特定争议。此种复杂之争议,本应考虑由具公信及专业之第三方维基人组织仲裁,详加审核相关操作及证据,并经深入思索提出报告供参为宜。“管理员的离任方针”亦明确强调,解任投票属最终手段,当有十足充分之考量而行之;若能借由仲裁措施或处分有效厘清双方权责过失,并借由沟通有效缓和争议、化解双方分歧,最终往往毋须诉诸解任。惟本地现有制度,尚未提供前述第三方仲裁措施之基础;如管理员布告板,向来无力处理特别严重之争端,而此次投票纵有若干管理员等社群成员就解任理据独立从事查证,惟其受时间、人力等客观限制,亦难称臻至完善,且未能获社群正式背书,效力恐有所折扣。近年来本站筹设仲裁委员会,固有就此问题予以釜底抽薪之可能,惟社群现阶段仍在讨论组织及人事细节,望其短时间内付诸运转、乃至于树立适当权威,自是天方夜谭。值此一过渡之际,实有赖社群即时研议临时仲裁措施,以处理涉及管理权限之争议。谨尝试提出问题如下:
- 一、社群对于现有个别管理员难以处理庞大管理权限争议之情况(如管理员布告板各子布告板等),有何协助应对之可能方案?
- 二、社群现阶段于严重权限争议及解任投票“决战”夹缝间,是否可能留有任何缓冲之选择?如比照相关权限方针,引进停权警惕机制?甚或搭配独立第三方调查制度,由行政员、管理员或其他有能社群成员联席组织,以停权当事人之临时处分,换取些许馀裕,得为有限期而妥当之调查报告,而免于骤然跃进解任投票之地步?
- 注:有关仲裁委员会之组织细节,请继续踊跃参与上方相关段落讨论。——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8月18日 (日) 18:29 (UTC)
- “解任投票属最终手段”这话没错,而且社群也遵循了这一规则:反正都不能沟通,当然要使用战争手段,而你维的战争手段不就是拼人数吗。说了多少遍了,你们非要从众而不是从贤。 --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24年8月20日 (二) 09:38 (UTC)
“临时”管理员任期问题
社群晚近引进“临时”管理员机制,为尚待争取社群充分信任者提供有限期权限以为锻炼。惟“申请成为管理人员方针”指出:“临时权限与一般不限期权限无异,但需在任期结束前重新申请,并经社群投票确认,才能继续保留权限。”对于所谓“投票确认”之细节语焉不详,尤未有声明此种“临时”之有限效期是否得以连续申请无条件延长(形同“任期无限”),此于本年新一轮管理人员申请前当有所解决,方得回避无谓混乱。谨尝试提出问题如下:
- 一、社群是否应保留“临时”管理员机制?抑或取消之,或再研议其他制度以为替代?
- 二、社群是否应就“临时”管理员之任期有所限制?如限定任一期或连任特定次数以后,次轮(下轮)申请累积信任须达到正式通过门槛,否则即应收回“临时”权限,越次轮(下下轮)始得重行申请?或改为逐步提高次一任期之通过门槛,直至正式通过为止?
- 注:特副知目前本站唯一“临时”管理员@ATannedBurger。——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8月18日 (日) 18:29 (UTC)
- 临时管理员机制既然是提供给还没取得社群充分信任的人争取社群信任,那么临时管理员就应该把握时间让大家认可他,加上临时管理员权限与一般管理员无异,代表临时管理员在下一次申请前能充分表现,若是经过一次任期仍无法取得社群足够的信任,那或许就是暂时还不适任,因此我认为临时管理员在次轮申请时需至少达到正式通过门槛,若无法达到则应收回临时权限,下下轮才能再申请。--PC 2024年8月18日 (日) 20:36 (UTC)
- 我认为临时管理员机制多少还是有些必要性。不论是因为当前社群对永久管理员门槛的下调程度有限,又或者是在实务上能帮助社群多认识和了解新管理员处理事务的方式,贸然取消当前制度的话很可能导致经常被诟病的管理员难产问题再次重现。
- 第二个问题的话大致上同PC君的观点。考量到临时管理员的当选区间(65% ~ 75%)并没有很大,
逐步提高次一任期之通过门槛
究竟是需要离上次当选差多少百分比(换句话说,多少的提升才无法用误差范围/临界值来解释),为了避免此类争议,我觉得倒不如选择较为干脆的处理方式会比较洽当。--(☎)dt 2024年8月18日 (日) 20:52 (UTC) - 1、若现在取消临时管理员,那么这个试验期太短,无法评判临时管理员制度效果,因此建议目前保留。
- 2、大致认同PC意见。--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8月19日 (一) 03:40 (UTC)
总结一下讨论。讨论用户基本就临时管理员在第二次申请权限时须达到正式管理员标准才可保留权限一事基本达成一致。根据目前共识,个人提议在申请成为管理人员方针条文中修改以下内容:
--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8月26日 (一) 10:27 (UTC)
公示7日,2024年9月9日 (一) 13:19 (UTC)结束:无人对该方案有质疑,进入公示期。––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9月2日 (一) 13:19 (UTC)
- 公示通过,已修改方针。--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9月9日 (一) 14:42 (UTC)
- 给意见超过公示期了,但是咱还是写一点吧:提案人的更改给条文造成了一些不清晰的内容,咱认为应该将“保留权限”明确为“转为正式管理员”,类似于但需在任期结束前重新申请,并在投票中的支持率达75%来转为正式权限,否则将被移除临时权限。 Stang★ 2024年9月11日 (三) 02:54 (UTC)
- @人间百态、Stang:写成“而管理员申请支持率达65%、但不足75%者,亦得获授予为期六个月的‘临时权限’。此种权限与一般不限期权限无异,但应于任期结束前重新申请成为管理员,且申请支持率达75%,才能保留并取得不限期权限;否则权限将予取消,必须待下次再行申请。”如何?——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9月11日 (三) 04:26 (UTC)
- 惊人的好 Stang★ 2024年9月11日 (三) 04:28 (UTC)
- 不反对。--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9月11日 (三) 13:30 (UTC)
- 因为实际意思没变,再等几天无异议我就直接改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9月11日 (三) 17:06 (UTC)
- @人间百态、Stang:写成“而管理员申请支持率达65%、但不足75%者,亦得获授予为期六个月的‘临时权限’。此种权限与一般不限期权限无异,但应于任期结束前重新申请成为管理员,且申请支持率达75%,才能保留并取得不限期权限;否则权限将予取消,必须待下次再行申请。”如何?——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9月11日 (三) 04:26 (UTC)
停止以投票决定结果
具体意见与前次RFC相同。在维基百科的权限得失上用投票得结果不过是拙劣的cosplay。既然这么喜欢互煮,建议改成就某人是否能担任管理员一题不设时间限制辩论至得出共识为止。——暁月凛奈 (留言) 2024年8月21日 (三) 08:36 (UTC)
- 所谓“投票”是有必要的,因为以社群规模永远不可能纯经讨论得出共识,最后还是会变成“类似投票”(!vote)。其实管理人员申请及解任投票理论上一直都是“类似投票”;个人反而觉得“解任投票”目前看来很有必要降低纯“投票”的成份(尽管社群整体意见仍占有极高比重)。——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8月22日 (四) 13:53 (UTC)
- 有何差异,为何RFA如此特别,应该继续“类似投票”,无需降低“纯投票”成分?--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8月26日 (一) 07:58 (UTC)
- 没办法透过纯讨论得出共识那也没关西阿,就是以后没管理员可以上任而已,这没什么啦。--~~Sid~~ 2024年8月30日 (五) 12:06 (UTC)
- 不用投票决定结果,难道以反对罢免的那几个人决定结果?--日期20220626(留言) 2024年8月25日 (日) 02:15 (UTC)
RFA和RFDA是否要求提供理由
最近有些人认为应该废除RFDA要求提供理由:
- 要求提供理由如同DYKC要求必须写废话
- 判断理由是否有效造成点票困扰
- 要求提供理由引发很多问题
也有人认为:
- 要求提供理由对共识判断相当有帮助
提请社群讨论,如果要求提供理由没有意义,而且弊大于利,是否应该废除。如果要求提供理由利大于弊,对共识判断相当有帮助,是否应该也要求RFA必须提供理由。--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8月24日 (六) 18:05 (UTC)
- 这可能与安全投票问题挂钩?——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9月11日 (三) 04:22 (UTC)
有关公开投票人列表的问题
在先前多场使用安全投票的管理人员选举之中,都依照既有共识对投票人列表进行了隐藏,使列表只能由监票人员查看。然而,在最近的一次管理人员解任投票之中,监票人对投票人列表进行了公开。个人理解这是出于对解任投票的一些“不透明”的批评的举措,但咱也希望这可以正式的定下来,关于使用安全投票的投票中,什么时候应公开投票人列表,什么时候不应公开。
- 在管理人员上任投票中?
- 在管理人员解任投票中?
- (上方讨论区进行的)在仲裁委员会委员选举投票中?
谢谢。 Stang★ 2024年9月11日 (三) 02:54 (UTC)
- (!)意见:个人斗胆结合相关讨论综合表达,认为各式投票结束后,投票人列表原则上应于选举结束后公开,若具备明确重大事由,可视情况特例不公开;毕竟投票这个行为本身并未透露当事人意向为何,若该行为本身对当事人已造成任何心理负担,建议当事人斟酌考量是否参与投票。至于是否在投票时提供投票意见,个人认为相关意见主要是在投票结果争议极大或临界判断时所用,介面上应具备该栏位供用户填答较佳,至于用户是否必须填答才能投票?目前个人倾向上任投票可选填,解任投票则必须填具。
- 至于相关争议个人认为仍回归信任度问题,不论是投票用户对投票制度或是观者对其他投票用户的信任感,但这又往往不离个人的主观评价;尤其以仲裁委员制度而言,如果往后确实具备某种决定性的效果或权限,对照上次的罢免投票,应如何评估异同或当中部分疑虑?历来此类讨论最大争点在于社群认为应该“数人头”抑或“讲共识”?长期以来论者各有利弊衡量和偏好,在此或可不论。然而重点在于,人们是否真能在更大规模的投票中,纯以就事论事、各提理据的公开争论和投票中有所共识呢?如果得到的投票结果就是共识,今日自也无须争议,重点可能还是在于“安全投票”的目的为何?以及为何全世界的大规模投票都可说是“安全投票”?个人认为关键有两个:一个在于投票或选举过程中人们的任何争论、命题、理据或偏好,在投票结果出炉前,都难以论断“前因”和“后果”是否具备得以直接、必然预测的因果关系;其次在于安全投票最大限度保障人们的表意自由,个人认为后者最为重要且关键。然而,考量中文社群的地域复杂性,又是否适合单纯数票数呢?即便试图公开讨论,某些用户在不具备客观理据的前提下,是否就不得表达特定意向偏好?而公开投票是否又如何判定该票是否有效?如此思索必然又陷入无止尽的取舍循环。若折衷由行政员裁定,也必然有站友质疑其认定标准等。既无绝对的方案,可能需要厘清相关制度之所以存在所欲彰显价值目标和实务考量取舍的先后标准。在此敝人尝试提出几个个人关注点:
- 1.仲裁委员是否可能被罢免?若可能,条件大致为何?个人认为这个问题的结果可能直接影响该制度运行,以及用户目前对此制度之初步评价。
- 2.以当前管理员罢免制度而言,和选任管理员的投票方式和介面是否有明显差异?个人倾向认为罢免管理员应更严谨审慎,原因有二:首先罢免投票是剥夺持权用户的既有权利,当事人既已获权,社群欲以“群体意向表达的制度”推翻先前选举的社群意向表达结果,并借此剥夺当事人权利,自然需要证明持权者是否因其持权而对社群的他人或事务造成何种程度的明显伤害或错误,获得证明方可决定如何处理甚而除权,因此对于罢免制度的严谨公开讨论,应该是合情合理。
- 反过来必有人疑问“选任管理员难道不需如此严谨吗?”持平而论,某人当选管理员获得授权,并未因此直接影响或剥夺何人权益,或是直接造成何种伤害(对当选者看不顺眼不在考量范围内,若讨论到代表性问题那这个话题可能就很难继续了(笑)),当事人当选前乃至当选当下,是否滥权或因“坐大”而对其他用户如何打击,亦需时间证明,况且管理员人数不限、也有其他持权用户同时持权,自然没有“占了谁的缺不干活”之类的事(过往有此一说),所以在授权前需要讨论审视,自属合理;然而“剥夺他人权限”如前所述,需要公开审视的程度涉及对前一次社群意向表达和当事人的直接否定。个人认为,参与罢免投票的用户更应填具适当的“不适任”理由,而若有显然灌票导致影响公信力的问题可能还是偏向技术面处理的问题。
- 其次,一名用户从开始活动至足以参选管理人员,一般而言光是如此即需要相当长的养成时间,等到真正参选并当选,又可能因各种因素作用而波折再三,当中至少经历数年以上时间;然而,只要一次的罢免投票成功,基本上该名被成功投票罢免的用户就仿佛社群信用全毁、持权基础破灭。罢免不适任者自属社群行使制度权利无疑,然而这当中所产生的影响是否仅于该次投票便结束?又或是新的开始?又或者对于可能具持权条件以及已经持权的用户产生何种影响?相关问题或可留待有心观者玩味。
- 3.安全问题如果发生在现实生活,个人不认为是管理员可以直接处理的事情;况且若此类情形发生,即便发生在线上,往往也已发生某种程度的结果或负面效果,再说并非所有用户都有能力或意愿对此类事情执著或如何追究,更可能直接因恐惧和伤害而放弃。我认为用户的身心安全和使用体验仍然是首要考量,这方面胜过一切;若知其风险实现的可能性显然存在,个人主观认为在此前提下选择其他考量而将用户安全问题置于其他选项后,可能会更像“显可预见而不预防”。在过往的投票方式选择问题上似已多有讨论,当然如果要采用公开投票,个人亦无甚意见(只是当初为何决定采用安全投票呢?)。
- 4.如果安全投票的单一投票认定存在争议,那么试问改为“公开投票”,若出现同样投票内容时(比如在经过各种讨论后,出现类似留言:“对该用户仍然不信任,投下反对票”;或者“经验欠缺,来日方长”、“轻舟已过万重山”等,如何看待该票有效性?此为有效或无效投票又或者不影响其有效性?或者难以一概而论之类?),关于投票有效性的判断标准就更容易认定或是更少争议呢?又或者有何异同?以仲裁委员而言,公开投票后,若当选门槛为过半,是否也代表可能有一半的用户不信任当选者呢?会否影响之后该权限的社群公信力?在相关问题具备明确答案前,又是否有更充分理由应该直接推翻先前的安全投票介面选用结果?
- 5.“社群对于仲裁委员的期望”以及“行政员和管理员依据何人的何种意见判定”一事,个人认为回归信任度问题,可能也涉及投票公正性一事(假设出现突然大量帐号如何灌票等)。事实上,正因当前仲裁委员这个称谓和制度看似颇有影响,然而信任度问题从未真正直接有解,我认为关键在于当前不具备一个可以让用户彼此间“直接认同度对决”的机会。在此前提下,除了公开选举获得明显支持度的管理员以外,究竟应如何看待所有用户彼此之间所抱持的信任度?可能难以量化。或许可从平日社群、站务乃至线下活动,以及权限申请之类的事情衡量,但这是否可直接对接社群对于仲裁委员或管理人员的信任度呢?在前述的比如罢免争议投票意见中,有无更简便的方法让管理员和行政员看待取舍用户意见的参考性?这也是为何敝人先前尝试发想“事务协调员”之类的部分主因,也就是不同用户的意见具备之可信度或参考性如何看待?如果“条目建立”有“豁免者”,那么“社群言论和行为”是否具备对应存在的可能性呢?此类概念若存在,是否对于来日的各种权限选举更容易提供某种信任和衔接基础?若答案偏向否定,那么其实不论如何选举或者投票介面如何选择,结果可能大致偏向对于当前社群所孰悉现状的维持。相关命题端视留待社群如何讨论。--Kriz Ju(留言) 2024年9月11日 (三) 16:53 (UTC)
其他意见
此处供社群发表杂项意见,若有重要问题提出者,欢迎于上方新置章节。——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8月18日 (日) 18:29 (UTC)
- 除放置公告栏外,是否亦考虑寄送使用者讨论页通告,俾便广大社群知悉参与?——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8月18日 (日) 18:29 (UTC)
- 同意应该寄送。 ——魔琴[身份声明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 2024年8月20日 (二) 12:01 (UTC)
- 简要模仿管治讨论做了一份通告模板供参考。——即请秋安 ZhaoFJx(论•欢迎签名) 2024年8月21日 (三) 06:44 (UTC)
- 公示7日,2024年9月5日 (四) 07:29 (UTC)结束:讨论用户基本就寄送通告达成共识,进入公示期。--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8月29日 (四) 07:29 (UTC)
- 我晚点结合仲裁委员会选举事写一份更简洁的通告吧。——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8月29日 (四) 10:12 (UTC)
- @魔琴、ZhaoFJx、人间百态:结合上方仲裁委员会事宜写了草稿,请确认是否得宜。另此种通告应寄送予何人?延伸确认使用者(或达到相同贡献门槛但尚未自动升格者)何如?请讨论。——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9月10日 (二) 15:35 (UTC)
- 赞,挺简洁的,发给延伸确认用户就好。不过浅黄色不是很好看思考...可否考虑浅蓝色或其他替代背景?——即请秋安 ZhaoFJx(论•签) 2024年9月11日 (三) 01:40 (UTC)
- 隔壁仲裁委员会通知都是用此种颜色,我觉得不错,用蓝色反倒相对刺眼。另外我也希望发通告给几年没编辑所以尚未取得延伸确认资格者,说不定人家看到就来参一脚发表有益意见啦。——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9月11日 (三) 04:21 (UTC)
- 有道理——即请秋安 ZhaoFJx(论•签) 2024年9月12日 (四) 02:12 (UTC)
- 现在祇差产生使用者清单,然后即可递送。——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此条未正确附上签名时间的留言于2024年9月12日 (四) 07:23 (UTC)加入。
- @0xDeadbeef。——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9月14日 (六) 16:17 (UTC)
- 话说“几年没编辑所以尚未取得延伸确认资格者”怎么定义呢……注册满90天且编辑大于500次的用户比较庞大,python跑了一遍递归错误了 囧rz……先输出了一份目前所有的延伸确认用户加管理员的名单phab:P69123。——即请秋安 ZhaoFJx(论•签) 2024年9月14日 (六) 22:39 (UTC)
- 重新写了下代码,跑了五个小时跑完了中维上注册满90天和编辑满500次的7008名用户,phab:P69124——即请秋安 ZhaoFJx(论•签) 2024年9月15日 (日) 03:06 (UTC)
- 这么多啊?——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9月15日 (日) 11:01 (UTC)
- 纯粹吐槽而非真的要提出改方针:究竟是为啥会让已经多年无编辑跟社群完全脱节的用户参与投票?这跟尸位素餐只靠定期编辑一两次装活跃的管理员有啥分别?--路西法人 2024年9月16日 (一) 02:55 (UTC)
- 这么多啊?——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9月15日 (日) 11:01 (UTC)
但我不会弄这种东西,是不是可以请你们帮忙一下?顺便问问
- 隔壁仲裁委员会通知都是用此种颜色,我觉得不错,用蓝色反倒相对刺眼。另外我也希望发通告给几年没编辑所以尚未取得延伸确认资格者,说不定人家看到就来参一脚发表有益意见啦。——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9月11日 (三) 04:21 (UTC)
- 赞,挺简洁的,发给延伸确认用户就好。不过浅黄色不是很好看思考...可否考虑浅蓝色或其他替代背景?——即请秋安 ZhaoFJx(论•签) 2024年9月11日 (三) 01:40 (UTC)
澄清解任过程中发言的不同解读
关于0xdeadbeef阁下在讨论中提到(例:Bluedeck原话说不至于不限期封禁,在解任界面持续被说成第三方管理员不认同可构成查封理由,而Bluedeck实际上会有限期封禁。)
,在下认为是不当解读, 澄清可见于:澄清解任过程中发言的不同解读。
--Gluo88(留言) 2024年8月23日 (五) 09:45 (UTC)
- 您好,因与检讨相关制度并无直接关联,本人将此议题移至其他意见。——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8月24日 (六) 08:08 (UTC)
关于管理员错误自查表/封禁补充的说明
-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Bluedeck 于2017年4月28日创建这个文档:Wikipedia:管理员错误自查表/封禁,感觉目的挺好:“在中文维基百科的实践中,管理员和管理人员有时可能会因为未注意到方针指引的一些细节而出错。在此总结了一些常见的错误,以便管理员在执行封禁时更加符合方针和指引,同时也便于普通用户根据方针指引与管理员沟通,针对疑似不当封禁的类似情况提出质疑。”
有些管理员需要更加熟悉有关方针和指引, 约束自己的行为,避免长期多年做出大量违反方针和指引的封禁行为, 避免发展到需要社群启动弹劾程序。为此目的,我系统地阅读了方针指引,查找了众多案例,花费了大量时间,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补充。
所增加的问题都是在实际过程中所观察到的。从目前情况来看,许多有多年经验的管理员对方针指引仍然不够熟悉。这些总结不仅有助于管理员自查,也能帮助受到不公正待遇的用户找到相关方针和指引,以分析实际遇到的问题。
更重要的是,我们希望管理员和用户都能够按照方针办事,这些总结是否能帮助管理员和用户、是否能帮助维基社群营造一个和谐公平的合作环境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重点。 希望大家关注如何帮助社群,如何帮助维基营造一个和平公正的合作环境。
有不同意见可以提出,社群可以继续补充和讨论, 有助于建立积极的中维社群环境。社群协作的关键在于理解、尊重和包容不同的观点。即使某些用户表现不佳,作为管理员,我们应该保持专业和耐心,应该保持客观、公正和理性,而不是简单地采取高压态度。公信力需要建立在合理和公正的行为基础上。 --Gluo88(留言) 2024年8月24日 (六) 13:13 (UTC)
- 其实在Wikipedia talk:管理员错误自查表/封禁#有关此页面新增内容,请大家协助确认及提供意见已有用rfc发起讨论,建议在该讨论页讨论即可。--Wolfch (留言) 2024年8月24日 (六) 13:28 (UTC)
- 谢谢您的理解, 社群需要一起合作, 进一步改善。这个补充的目的,和本次解任直接相关,涉及范围大时间长影响大,更应该在客栈的检讨此次检验程序的过程中讨论,让一切改动公开透明,广泛征求意见, 有助于避免将来再启动弹劾程序。
- 目前我的修改已经被全部彻底的回退。请测评用户看一看在下的补充,发表您的意见, 包括是否应该恢复在下的编辑。--Gluo88(留言) 2024年8月24日 (六) 13:48 (UTC)
- (!)意见,此讨论内容已经和页面发起的rfc讨论重复,请求未参与其中的其他使用者协助关闭此段讨论,谢谢。--提斯切里(留言) 2024年8月24日 (六) 13:55 (UTC)
- 本讨论已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管理操作复核请求:被提报用户明显存在不文明行为时拒绝做出相应处理
此请求是根据Wikipedia:管理操作复核请求所提出,请先阅读相关内容。
- 操作: Special:Diff/83911370
- 执行者: Manchiu (讨论 · 贡献 · 日志)
- 先前讨论:Wikipedia:管理员布告板/其他不当行为#Zhenqinli
如题。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8月22日 (四) 04:23 (UTC)
- 首先红渡厨阁下只对这个版本发出了警告,未见双向留言沟通。个人认为红渡厨阁下提出的每个版本里,能看到红渡厨阁下的文字,非常地很有个人风格,对比Zhenqinli的文字,两位都很有自己的直率文字格调。将心比心,在假定善意且为初次提报之下,管理员处置并无不妥,若经过沟通无效加上数次警告后,提报才是最后考虑。(另建议,中文字尽量避免使用斜体。)--提斯切里(留言) 2024年8月22日 (四) 14:25 (UTC)
- 斜体是AARV模板附带的,大家熟悉一下,请各位阅读Wikipedia:管理操作复核请求,这是本站第一个AARV--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8月22日 (四) 14:41 (UTC)
- 原来是这样啊、我的误解、非常抱歉请见谅。--提斯切里(留言) 2024年8月22日 (四) 14:59 (UTC)
- 我认为您说的是有道理的,我这几天会找时间与被提报用户沟通,感谢您的意见。(另外,阁下说的斜体是指的“此请求是根据Wikipedia:管理操作复核请求所提出,请先阅读相关内容。”吗?)--———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8月22日 (四) 14:42 (UTC)
- 见桐生君解释后明白是我的误解,都是模板不好(?),请见谅。--提斯切里(留言) 2024年8月22日 (四) 15:02 (UTC)
- 没事。--———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8月22日 (四) 15:09 (UTC)
- 见桐生君解释后明白是我的误解,都是模板不好(?),请见谅。--提斯切里(留言) 2024年8月22日 (四) 15:02 (UTC)
- 斜体是AARV模板附带的,大家熟悉一下,请各位阅读Wikipedia:管理操作复核请求,这是本站第一个AARV--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8月22日 (四) 14:41 (UTC)
- 一般按照以往案例来说,违反CIV而采取封禁的都是显而易见带脏字的辱骂他人。--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8月22日 (四) 14:35 (UTC)
- 我也认同,虽然言论可能有些许不妥,但离CIV还远了。--William is Wikipedia! 2024年8月22日 (四) 14:47 (UTC)
- 懂了,在你维可以随便阴阳怪气,随便恶意揣测他人动机。--———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8月22日 (四) 14:49 (UTC)
- 非此意,只是依以往案例,比较像AGF而已,并没有要赞同这种行为。--William is Wikipedia! 2024年8月22日 (四) 14:55 (UTC)
- 同WilliamSkyWalk。--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8月22日 (四) 14:58 (UTC)
- 你们是不是此意不重要,关键是有管理员觉得可以啊,反正像《Wikipedia:管理员布告板/其他不当行为#Zhenqinli》这样恶意揣测,只会得到管理员的一句不痛不痒的提醒,那我以后也这么讲话咯。--———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8月22日 (四) 15:08 (UTC)
- 在假定善意之下,个人认为红渡厨阁下尽量试看看先跟对方沟通,请他避免自我揣测。就像现在,我觉得您直接认为管理员没有看出对方的“恶意”的发言略带有“攻击性结论”。每个人感受到不同,可能也许或者我猜您会说我就是这样说话,但对方或许也是呢。还是试著聊聊吧。--提斯切里(留言) 2024年8月22日 (四) 15:14 (UTC)
- 我还是希望大家多沟通为宜。--千村狐兔(留言) 2024年8月23日 (五) 22:51 (UTC)
- 遇到校园欺凌时,老师对受害人说“如果你不要跟坏孩子接触,如果你再强壮一点,如果你再聪明一点,如果你成绩再好一点,如果你不要激怒他们,如果穿得不是那么暴露……事情就不会发生。”这是在暗示“你也犯了错误”([1])。
- 当然性质可能不同,但是受害人的感觉与旁观者是不同的。“好警察”也够多了,也需要有人做“坏警察”。--Nostalgiacn(留言) 2024年8月25日 (日) 05:39 (UTC)
- @Nostalgiacn阁下的意思是,红渡厨阁下确实受到伤害?--提斯切里(留言) 2024年8月25日 (日) 09:23 (UTC)
- 我又不是他,我怎么知道。当代政治正确,一个称呼不当,对方也会被感到被歧视,被冒犯,这是很主观的。退一步硬要我去猜测的话,基于善意推定,红渡厨在提报后,不服判决走复核,那就是对某些言语忿忿不平。--Nostalgiacn(留言) 2024年8月25日 (日) 14:57 (UTC)
- @Nostalgiacn阁下的意思是,红渡厨阁下确实受到伤害?--提斯切里(留言) 2024年8月25日 (日) 09:23 (UTC)
- 我还是希望大家多沟通为宜。--千村狐兔(留言) 2024年8月23日 (五) 22:51 (UTC)
- 在假定善意之下,个人认为红渡厨阁下尽量试看看先跟对方沟通,请他避免自我揣测。就像现在,我觉得您直接认为管理员没有看出对方的“恶意”的发言略带有“攻击性结论”。每个人感受到不同,可能也许或者我猜您会说我就是这样说话,但对方或许也是呢。还是试著聊聊吧。--提斯切里(留言) 2024年8月22日 (四) 15:14 (UTC)
- 你们是不是此意不重要,关键是有管理员觉得可以啊,反正像《Wikipedia:管理员布告板/其他不当行为#Zhenqinli》这样恶意揣测,只会得到管理员的一句不痛不痒的提醒,那我以后也这么讲话咯。--———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8月22日 (四) 15:08 (UTC)
- 同WilliamSkyWalk。--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8月22日 (四) 14:58 (UTC)
- 你维很多人确实有一种愚蠢的文明观:只要不带脏字,怎么骂人,怎么冒犯,怎么诽谤都可以。但是。你要说人家是诽谤,也要说清楚为什么是诽谤吧? --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24年8月23日 (五) 08:51 (UTC)
- 非此意,只是依以往案例,比较像AGF而已,并没有要赞同这种行为。--William is Wikipedia! 2024年8月22日 (四) 14:55 (UTC)
- (!)意见我认为有符合CIV中的
轻蔑其他编辑
(如果要来比较清理废话
跟无事生非,浪费社群资源
哪句比较不文明当然也可以讨论)。批评肯定是有的,是不是恶意的话...或许在执行层面上Manchiu希望两位还能保持一定的假定善意就是了。--(☎)dt 2024年8月26日 (一) 05:51 (UTC)- 你维CIV又能这么用啦?真是充满了魔法呀。 --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24年8月26日 (一) 08:45 (UTC)
请求CCI Lki5168
@0xDeadbeef,我和@User:Jonathan5566 审阅最近 @User:Lki5168的草稿发现有大量侵权,现在提请CCI流程。 -Lemonaka 2024年8月27日 (二) 00:39 (UTC)
- Can you give examples of the five infringements of User:Lki5168.
- 可否给出User:Lki5168五处侵权的实例。--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8月27日 (二) 02:10 (UTC)
- 敝人撰写之词条
- 皆为参考资料后
- 以自己的方式进行撰文
- 然 史实 "无法" = 串改
- 只能依照 "参考资料" 进行 = 润饰
- 再依照格式以及各资料予以进行总和撰文
- 故而 "大量" 的 = 侵权!!!
- 请再次查明--Lki5168(留言) 2024年8月27日 (二) 02:27 (UTC)
- 润饰就是侵权。 ——魔琴[身份声明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 2024年8月27日 (二) 07:13 (UTC)
- @Lki5168 这指:不是你仅在单一条目/草稿有侵权行为,而是你涉及多个页面、多次的侵权行为--Benho7599 坚决拥护以芙宁娜同志为核心的枫丹 2024年8月27日 (二) 07:34 (UTC)
- Draft:后社角圣和宫(学甲)轶事段落。
- Draft:大埔口(学甲)历史轶事段落
- Draft:学甲焕昌镇寿殿建庙沿革。
- -Lemonaka 2024年8月27日 (二) 13:50 (UTC)
- Can you provide more examples of infringement.You have provided only three instances of infringement, whereas we need a minimum of five.
- 能否提供更多的侵权实例。您仅提供了三处侵权实例,而我们最少需要五处。--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8月27日 (二) 13:57 (UTC)
- 4.草稿:宅口(学甲)闻人段落。轶事传说段落。
5.后厝仔角闻人段落。 -Lemonaka 2024年8月27日 (二) 14:03 (UTC)- Thanks.I accept this CCI request.--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8月27日 (二) 14:16 (UTC)
- @人间百态Please create a CCI page, thank you. There's some bug in my JRE. -Lemonaka 2024年8月27日 (二) 15:09 (UTC)
- I have created it.If the CCI issue is passed, this page will turn positive.--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8月28日 (三) 01:42 (UTC)
- 跟这边大家说声道歉,我当时审核草稿未臻周延,竟未发现条目内容出现侵权情况。--William is Wikipedia! 2024年8月27日 (二) 15:18 (UTC)
- @WilliamSkyWalk Not so obvious, for example, the sentence in article is
"大二时即通过普考,当完兵后又考上高考,七十五年(1986年)再考上甲等特考。服完兵役的第一份工作是到经济部金属工业研究所服务"
The origin is
"大二通过普考,当完兵即考上高考,七十五年又考上甲等特考(与马英九同榜)。服完兵役的第一份工作是到经济部金属工业研究所服务," -Lemonaka 2024年8月27日 (二) 17:46 (UTC) - P.S. This user also used lots of books for reference, I cannot check whether these are copyvio or not. -Lemonaka 2024年8月27日 (二) 18:00 (UTC)
- @WilliamSkyWalk Not so obvious, for example, the sentence in article is
- @人间百态Please create a CCI page, thank you. There's some bug in my JRE. -Lemonaka 2024年8月27日 (二) 15:09 (UTC)
- Thanks.I accept this CCI request.--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8月27日 (二) 14:16 (UTC)
- 4.草稿:宅口(学甲)闻人段落。轶事传说段落。
管理操作复核请求:不对显然违反双向交互禁制的行为进行处理
-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此请求是根据Wikipedia:管理操作复核请求所提出,请先阅读相关内容。
- 操作: Special:Diff/83987281/83987339
- 执行者: Ericliu1912 (讨论 · 贡献 · 日志)
- 先前讨论:Wikipedia:管理员布告板/其他不当行为#Chinuan12623_2
不需要更多理由,以最大程度避免我自己违反禁制。 --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8月27日 (二) 19:24 (UTC)
- 请注意我不是不管,而是基于夜半时分相关操作时间轴相近及禁制制度运作模式,合理认为有相当可能为误解。本人据此善意推定,先行询问当事人是否误解,我认为这是基于人性的正常操作,而且当事人什么回答都还没有,盖以玩弄技术程序问题执行封锁,亦难谓道德。另外他在我讨论页的编辑我也已经予以单独警告,但你可不可以再多等一下啊,连这也要立刻复核,仿佛一点空间都没有似的,那我下次就真的不管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8月27日 (二) 19:30 (UTC)
- 另外,我想除在布告板提报对方违反禁制条件外,向管理员提出禁制申诉本身应该也属于另一例外,否则要详细解释就八成会违反禁制,这就相当于禁止当事人申诉,其实也不合理吧?——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8月27日 (二) 20:03 (UTC)
- 虽然现行方针写“禁制申诉及复核应于使用者讨论页提出”,但总会有外溢抗议(比方说管理员布告板那个跟现在这边这个应该都算),这些是否亦应全部禁止?——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8月27日 (二) 20:06 (UTC)
- 同意这个观点,既然提报属于合规行为,那么申诉也应该属于合规行为。--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8月27日 (二) 20:09 (UTC)
- @桐生ここ:由于禁制所限我无法直接对您这句话展开讨论,我只能说您后半句描述的情况并非实际发生的事情。--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8月27日 (二) 20:14 (UTC)
- 补充:我还没仔细看来龙去脉,只是对Eric Liu提出的方针改革方案表示支持。--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8月27日 (二) 20:18 (UTC)
- 已经先调整相关禁制范围,排除此种情况。——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8月28日 (三) 16:44 (UTC)
- @桐生ここ:由于禁制所限我无法直接对您这句话展开讨论,我只能说您后半句描述的情况并非实际发生的事情。--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8月27日 (二) 20:14 (UTC)
- (~)补充:我刚又进行了新的提报,见WP:ANM(本条评论发出时暂未有管理员处理)。--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8月27日 (二) 20:27 (UTC)
- 对本案 撤回请求。但我仍然认为管理员做出“双向交互禁制”这一决定本身(即引起本案的前因)并不合理,这相当于是强行“解决提出问题的人”,而非“解决问题”。这是整个社群与涉案人员的对立,而非我同其、Tisscherry同其之间的冲突,故应考虑类似英维的社群禁制(en:WP:CBAN),根本就不应适用交互禁制。--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9月11日 (三) 04:43 (UTC)
- 本讨论已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检视垃圾连结日志,几乎全部的触发都不是真的因垃圾连结而触发,因此提议改善提示讯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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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kyDefer 2024年8月29日 (四) 13:11 (UTC)
- (+)支持 更详细一些总是好的。不过后面的“按这里”是否可以替换为页面名称?如请在外部链接黑名单递交申请。——即请秋安 ZhaoFJx(论•签) 2024年8月29日 (四) 13:25 (UTC)
- (+)赞成--Bovemdep(留言) 2024年8月31日 (六) 13:16 (UTC)
最后留言距今已过三日,就此修订 公示7日,2024年9月13日 (五) 14:27 (UTC)结束--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9月6日 (五) 14:27 (UTC) 公示通过,已提请编辑请求。--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9月14日 (六) 14:37 (UTC)
2024拉美月
去岁拉美月举办于8月20日至9月19日。今天才想起来。中文维基人集体失忆又一例证。
建议推迟一个月在9月20日至10月19日举办。现召集主持人。
——魔琴[身份声明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 2024年9月3日 (二) 01:34 (UTC)
- 1 ——魔琴[身份声明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 2024年9月3日 (二) 01:34 (UTC)
- 我们或许需要一个社群行事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9月3日 (二) 21:13 (UTC)
- 其实这和非洲月就是同样的道理,就不必重复论述了。不用反对是否要推动拉美月,有没有真的有用户要写条目从而推动才是问题。因为非洲月相关讨论时就已经讲过“名称不同但性质相同而已”了,而性质相同的原因则是因为大多数都是翻译的条目。--Z7504非常建议必要时多关注评选(留言) 2024年9月7日 (六) 04:53 (UTC)
新闻动态病句
“以色列国防军宣布包括赫什·戈德堡-波林等6名被哈马斯绑架者遇害,随后以色列爆发抗议活动(图)。”这“被…遇害”是病句啊,还有“6名”没写出6名甚么,整句应该写作“……等6人被哈马斯绑架者杀害……”。请更正。--钢琴小子 2024年9月8日 (日) 08:47 (UTC)
- “以色列国防军宣布包括赫什·戈德堡-波林等6名被哈马斯绑架者遇害,随后以色列爆发抗议活动(图)。”
- “被……绑架者遇害”。
- 换成“以色列国防军宣布包括赫什·戈德堡-波林等6名哈马斯人质遇害,随后以色列爆发抗议活动(图)。”应该好些?--Miyakoo(留言) 2024年9月8日 (日) 08:59 (UTC)
又有一堆台湾政府标志被提删
建议赶紧转移至本地,以免造成读者权益受损。——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9月9日 (一) 17:40 (UTC)
- 如能确定制定标志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例如台北市市徽系依台北市市徽市旗设置自治条例第4条制订)并添加进相应图片描述页面,图片亦可被保留。--Wcam(留言) 2024年9月9日 (一) 22:25 (UTC)
- 另副知@人人生來平等。——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9月10日 (二) 14:51 (UTC)
再论Mys的封禁与禁制实施行为
首先我跟大家说下,管理员Mys_721tx(以下称“Mys”)已经于2024年8月经投票被解除管理员权限,这对每一个维基人来说是喜闻乐见的好消息。但是,一提到Mys,我们首先想到的是其激进的行为,对用户采取具有争议性的封禁与禁制。而我也于2024年2月被Mys无限期封禁过,当时创建侵权条目无端指责提报人,之后被Mys解除巡查豁免权限(这还是AT君的申请,关于其质疑我会在下文详细阐述),不久后即被无限期封禁(而且是没有充分警告的情况下),随后对此表达不满。被解封后,我便看了其他用户的申诉,已经察觉到Mys实施的封禁与禁制存在问题。虽Mys的管理员权限已被解除,但之前遗留的问题还有很多,因此我在客栈展开讨论,再次讨论Mys的封禁与禁制行为。
事件时间线
这里先列一个表,以时间线形式回顾当时我被Mys实施封禁前后的一些主要事件:
时间(UTC) | 时间(UTC+8,北京时间,我所在的时区) | 事件描述 |
---|---|---|
2024-02-05 13:56 | 2024-02-05 21:56 | 创建了大江大河之岁月如歌条目 |
2024-02-05 14:02 | 2024-02-05 22:02 | 被用户提报侵权,随后开始无端指责管理员 |
2024-02-05 14:45 | 2024-02-05 22:45 | 重写条目,删除剧情一节(之前仍继续无端指责) |
2024-02-06 12:20 | 2024-02-06 20:20 | 在互助客栈/其他继续无端指责,以此达到扰乱目的 |
2024-02-07 15:09 | 2024-02-07 23:09 | AT提出解除我的巡查豁免申请,之后指出“阁下申请对我是加害,请予以撤回”的言论(讨论存档) |
2024-02-07 16:16 | 2024-02-08 00:16 | 被Mys解除巡查豁免权限 |
2024-02-07 16:23 | 2024-02-08 00:23 | 被Mys无限期封禁(距前一次事件仅过去7分钟) |
2024-02-08 03:06 | 2024-02-08 11:06 | 提出封禁申诉,首先指出“把我永久封禁,就是对我进行文革式的批判”(这可以说是对Mys处理手段的不满) |
2024-02-08 13:29 | 2024-02-08 21:28 | 经用户提醒后改写封禁申诉 |
2024-02-09 10:50 | 2024-02-09 18:50 | 被Mys解封,转为禁制(两项,其中一项无限期,原定一年后可申诉;另一项一年) |
Mys的封禁与禁制行为讨论
综合我当时被Mys封禁以及Mys对其他用户的处理手段,本用户认为,Mys的处理手段主要有以下问题:
- 未有充分调查:以我被Mys封禁为例,本用户的被封原因其中一条是“长期抄袭”,但仅列出了三条(世秾泰字节科技、当代东方、问苍茫,第一条2022年创建,第二、三条2023年创建),因此我认为这一认定有瑕疵。“长期抄袭”这一标准如何界定,这非常难说。而我被封禁之前,也被Mys解除了巡查豁免权限(提出者是AT),同时指出“两年内不得申请”(详见讨论存档)。在被解除权限后的7分钟内,Mys就把我无限期封禁。我现在需要质疑的是,Mys当时是如何及时作出无限封的决定的。
- 未获充分警告:依照封禁方针规定:
在一般情况下,用户在首次被封禁前会收到数次警告,但执行封禁时仍应当在被封禁用户的对话页提供适当说明或理据以减少争议;再犯者在被重新封禁前可能不需再次警告
;较有经验的维基人(包括管理员及一般用户)在发现用户作出与方针指引精神相违背的编辑时,应予以提醒或警告……封禁应为最后的手段……明显破坏、人身攻击或为绕过封禁的账号不在此限,可直接封禁
。而我被Mys封禁之前,则没有收到任何警告信息直接封禁;同样有问题的是PaintWoodSt、Zheng Zhou(二者创建的条目均侵权,虽有收到侵权提示)以及User3204(他表示在页面“乌合麒麟”添加了他的配偶资料,只犯了一次错误就被无限期封禁),这三人在封禁之前未有收到相应警告。另外Mys在Zheng_Zhou的讨论中说“方针建议在封禁前发出提醒或警告知会不当编辑行为”,而封禁方针的原文是应予以提醒或警告
。我需要说明的是,“建议”和“应”二者是有区别的,Mys很明显是对现有的方针内容作不当曲解,以至于用户被Mys封禁或禁制后引发不满情绪。 - 双重标准:再以Wikipedia:申请解除权限/存档/2024年为例,我因创建大江大河之岁月如歌明显侵权(只有剧情一节是侵权的),控告提报人(后来发现是侵权提报模板和流程有问题,已提出了修订建议并取得通过等于说是基本解决,惟模板因为与新版本不适配还没有修订完成)之后还“辩称自己没有侵权”,结果被除权,两年内不得申请。同样写侵权条目的Zheng Zhou一样也被取消巡查、回退权限,且半年内不得申请。我就搞不清楚了,两个编辑因为同样的问题被移除权限,而“不得申请”的期限为何不同?这就是赤裸裸的双重标准。
- 激进且充满恐吓,甚至有暴力和处罚倾向:前面说到,一些被Mys封禁或禁制后的用户,在此之前都未获充分警告。而他实施封禁还存在细节上的问题:如User3204“因IP用户破坏被半保护加入泄漏他人隐私站点链接”是“严重违反生者传记”而被无限期封禁,这明显是曲解生者传记#封禁的规定,同时在实施封禁时也未通知用户,仅在用户页标注无限期封禁用户模板(当然此模板我认为已经没有保留的需要了,后续我会再开讨论)。而对Zheng Zhou的封禁本身是只有两星期的封禁,但用户讨论通知显示是“无限期封禁”,这种错误通知很明显是恐吓用户,有欺骗的导向。之前我多次强调过,Mys是典型的激进派,而我也不鼓励采取激进和暴力的手段,因为采取激进和暴力手段很容易产生更进一步的问题。另外封禁应该具有保护性,而绝非是处罚或恐吓用户。
- 强迫用户道歉,不接受他人批评(缺乏理性沟通):从多份封禁申诉记录来看,许多被Mys封禁的用户在提出解封之时都批评了Mys的做法。而Mys本身就劣迹斑斑,却不接受、不理会他人的批评,只在极少数情况下(如考虑解封时)回复他人发言,只强迫用户道歉,严重违背合作精神。
- 封禁或禁制时间过长:包括我在内,一些被Mys实施的封禁或禁制持续时间相对偏长,例如Martinc021受到的禁制是:
实施页面禁制。禁制期间不得直接建立任何新条目。任何条目都需要自草稿空间通过WP:AFC建立。由于态度草率,亦禁止参加同行评审外的任何评选
;另外Stevencocoboy于2024年4月5日被无限期禁止编辑条目(自Mys被除权后我便跟他讲是否考虑再次申诉,但他还没有提交申诉);同样Raymon090因为繁简破坏一度被Mys封禁一年。我需要说的是,封禁与禁制时长属于管理员自由裁量权,但也要根据封禁方针来执行。特别是违规情节较轻的,实施时间过长的封禁与禁制,这完全不合理。
我要再次引用《管理员不是什么》的一句话:封禁是管理员可以执行的最具争议的行为之一,被认为是一件非常严重的事情。不当的封禁可能会导致您不受社群知名成员的欢迎,并且在这种情况下,您可能会遭到明显的人身攻击。在某些情况下,不良的封禁实施记录可能会导致管理员被解职。
而我就是一个“社群知名成员”,被Mys实施有争议的封禁,自然是有问题的;当时封禁的时候我就有更进一步的批评、辱骂Mys的想法了,但后来想此举会因“滥用用户讨论页”而被取消用户讨论页权限,最终为了保住账号而放弃这一想法。
其他管理员实施之封禁存在的问题
除了Mys,我发现其他的管理员在实施封禁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User3204的一次封禁申诉中,重审封禁的管理员Kuailong对User3204调整封禁期限至两周,但我认为封禁时间还是过长,这种情况之下几天的封禁应该就足够了;还有一个是如果您未来有类似行为会被加重处罚
,这句话本身有问题。前面说过,封禁不应是惩罚性的,而是保护性的,所以“加重处罚”说法是不当的。
还有一个要讨论的是Shizhao在8月26日对自由雨日和Chinuan12623封了31小时,但这是有争议的:起因是自由雨日出于正义之目的将留言删除(多次回退),但这是回退明显的破坏行为属于豁免范围,结果还是被Shizhao封了。由此可见,中维还存在着少数的暴力与冲突行为,这一点我是不能容忍的。
封禁结束后我所做的一些事
自我被Mys封禁至被解除封禁,我便察觉到中维当前的社群情况已大不如前,还第一次了解了基金会行动(有一些管理员被全局禁制或除权,这是令人遗憾的)和折毛事件。为了改善社群情况,我做了一些对改善社群有益的事,例如进一步修订封禁方针(这是我加入维基12年来第一个在客栈成功取得共识的提案,之前的三次都没有取得共识,因此对我来说具有意义),之后又提出了侵权提报模板与流程的修订。除此之外,为了对付包括Mys在内的有问题的管理员,我已经创建了几篇论述,最近的一篇是零容忍。另外我还对管理员不是什么做了大幅修订。后续我会对部分方针与指引作进一步的修订。
结语
回顾Mys作出的具争议性的封禁与禁制,很显然,这除了会对用户造成一定影响(亦会产生心理问题),还会对社群的发展造成一定的阻碍。因此我在客栈展开讨论的目的,除了继续讨论Mys的问题之外(以上列出的只是一部分,或许还有很多),还要建议管理员们能够对Mys作出的目前有效封禁与禁制作进一步的复查,把封禁与禁制对用户的影响降至最低。以上。--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2024年9月14日 (六) 16:12 (UTC)
意见
我的想法和您不太一样,您提到Mys解除管理员权限“这对每一个维基人来说是喜闻乐见的好消息”,我觉得此一说法夸张了些(至少还是有不少维基人反对解除其权限)。目前维基百科里还有不少需管理员处理的事务(如当前的破坏、编辑争议,其他不当行为等),我认为在此讨论Mys的封禁和禁制,会让大家无法处理目前需处理的事务。--Wolfch (留言) 2024年9月14日 (六) 23:16 (UTC)
我知道Mys_721tx近些年的作风引起很多人的不满,不过也不得不承认有些封禁措施确实是果断的,就拿发起讨论的Shwangtianyuan的事来说,我最早是在大约2016年的时候了解到Shwangtianyuan君的侵权问题(当时不记得是哪篇条目的DYK评选,有用户以侵权为由投反对票,Shwangtianyuan一开始还不服,那个用户直接详细列出具体依据之后才得以改善的),七八年过去了,这个问题还是存在,不对你下狠手才是怪事了,就是具体采取的手段与行事作风确实需要调整。这也是我为什么没有参与近期针对Mys_721tx的解任投票。我也觉得在这里讨论这个没什么意义,与其纠结管理员不当操作,不如先确保自己今后不再出现侵权问题,自己没有问题管理员自然不会找你麻烦,不然再温和的管理员也要把你永久关进小黑屋。--💊✖️2️⃣3️⃣(留言) 2024年9月16日 (一) 05:26 (UTC)
我可以当作你试图鞭尸把你提报到ANM吗...--SunAfterRain 2024年9月16日 (一) 07:53 (UTC)
- WP:NOTHERE。个人的意见是,不要持续放大再放大的检视,每个人的行事有好有不好,现在是要到什么地步才愿意放手?阁下发起这个讨论对于社群的实际效益是什么?到底是罪大恶极到什么地步?与其在这边抓著不放,要不要去协助随时发生的破坏?不要把管理员当成需要保护管束的东西在这里那里东修西改增加拘束器,说句不好听的,持相反意见者不要一个个把现在的自己当英雄。--提斯切里(留言) 2024年9月16日 (一) 08:44 (UTC)
- 其实我当时就有再次讨论的看法了,既然阁下这么说,那等于说事情就过去了,或者说没必要进一步讨论了。--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2024年9月16日 (一) 14:03 (UTC)
请处理Special:用户贡献/Creating_talk_pages建立的页面
该用户已被英文维基判定为傀儡,且已被全域锁定。请处理其建立的页面。103.141.155.13(留言) 2024年9月15日 (日) 02:54 (UTC)
- 慢了(--千村狐兔(留言) 2024年9月15日 (日) 14:28 (UTC)
是否还有必要建设中国的线下维基人社群?
WMC和一些非善意势力与组织的不当联系以及最后的被揭发和被处理导致中国的线下维基人社群几乎陷入了停滞。甚至可能中国的线下维基人社群建设如数被一部分人带走变成了求闻人社群。
如果我们可以有一个和以往不同的、不被众所周知的某些非善意势力与组织操纵和渗透的中立的新的中国线下维基人社群,诸位觉得我们是否还有必要去重建这样的线下社群呢?--a'4 d8 e8 a'4 g'4 a'4 g'8 e'8 a'2 2024年9月15日 (日) 04:15 (UTC)
- Nike。——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9月15日 (日) 07:21 (UTC)
- 虽然没有必要,但想做就可做,我觉得这无需讨论。不过不支持建立会“代表”中国用户的用户组,因此反对中国大陆维基人用户组等称呼。
- 另外线下活动我建议各位考虑中国内地的特殊情况,以及WP:ANON、WP:SAFE。--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9月15日 (日) 07:32 (UTC)
- 据我所知,一些在OA2021中被处理的前编辑至少让一些非善意势力与组织一定程度上放弃了直接对本社群相关人士进行铁拳打击,而更倾向于渗透、收买。故个人认为只要放弃犬儒的精神,事实上是有条件重建线下社群而不必过于担心来自一些非善意势力与组织的相关压力的。--a'4 d8 e8 a'4 g'4 a'4 g'8 e'8 a'2 2024年9月15日 (日) 09:45 (UTC)
- 看你想弄成怎样的组织?是躲在telegram上借着WP的旗帜对所在地的一切评头论足,还是在QQ上整天说着在“如何在FreeBSD上给KDE2打补丁”;或者一群人在星巴克开着电脑在讨论无论是WP、评头论足、还是只是闲聊的事。想弄就行,最多索引页挂上联系方式就是了。——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9月15日 (日) 07:45 (UTC)
- 出于安全原因考虑我不建议任何人举办中国大陆的公开线下活动。 ——魔琴[身份声明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 2024年9月15日 (日) 11:23 (UTC)
香港南华早报指一维基人被全域封禁,指他人肉搜索及威吓香港记者
管理人员申请预讨论
依方针,
一名具有自动确认用户权限的用户可以于每年的3月23日或9月23日前一周内在Wikipedia:互助客栈/其他发起管理人员申请预讨论,此后的提名流程即在该讨论下进行。
——WP:RFA
现开启此讨论。--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9月16日 (一) 04:12 (UTC)
- 虽然这个(独裁)社群早已不具公信力,但建议安全投票的Bug问题先搞定了再来讨论吧,不然真的是安全投票的最大笑话。到底是为什么选一个管理员这个功能没问题,罢免一个管理员这功能却有问题?加上这以后也会因为入选管理员的门槛高低问题而成为标准常年提案,因为近N年离职的管理员比率明显比新入选的管理员比率还高。--Z7504非常建议必要时多关注评选(留言) 2024年9月16日 (一) 07:20 (UTC)
- 留意:现在有一位临时管理员@ATannedBurger,权限将于2024年12月13日到期。他需要在本次投票中获得75%支持率以转正,否则12月13日会被除权。Пусть от победы☆к победе ведёт! 2024年9月16日 (一) 08:50 (UTC)
- 如果不到75%,是看支持率决定后续?--提斯切里(留言) 2024年9月16日 (一) 08:56 (UTC)
- 行政员须按投票中有效的支持票占总有效票的比例(支持率)判定管理人员申请是否获得通过。支持率达75%者,将获授予申请之权限(但根据全域用户查核和监督方针,用户查核员和监督员需要25票支持才能当选)。而管理员申请支持率达65%、但不足75%者,亦得获授予为期六个月的“临时权限”;临时权限与一般不限期权限无异,但需在任期结束前重新申请,并在投票中的支持率达75%,才能继续保留权限。
- 我认为根据RFA方针还是要提出问题,因为这是RFA程序的一部份(不管是新申请管理员资格,或者是临时管理员续任申请)。--Sinsyuan✍️💙🐻 2024年9月16日 (一) 13:43 (UTC)
- @Sinsyuan 普通提问时间还是有的,现在讨论的是需不需要回答那三条问题。Пусть от победы☆к победе ведёт! 2024年9月16日 (一) 13:56 (UTC)
- 若临时管理员想写,可以补充一些内容,若没有那个想法直接链接到上次的回答就是了。--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16日 (一) 14:05 (UTC)
- 阿南之人提出的这个问题不错,因为以前似乎还没遇过。有关临时管理员是否回答三个回答问题,由于前面ATannedBurger在选管理员时就有作答过,(&)建议直接豁免再次回答三个问题的部份,除非他仍然想再次说明;因为同样的三个问题真的没有重复叙述的必要。还有,也要看那位临时管理员还有没有想选,如果不想选直接半年后离任管理员也不用勉强。--Z7504非常建议必要时多关注评选(留言) 2024年9月16日 (一) 15:48 (UTC)
- 若临时管理员想写,可以补充一些内容,若没有那个想法直接链接到上次的回答就是了。--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16日 (一) 14:05 (UTC)
- @Sinsyuan 普通提问时间还是有的,现在讨论的是需不需要回答那三条问题。Пусть от победы☆к победе ведёт! 2024年9月16日 (一) 13:56 (UTC)
请求社群关注U:Rastinition对我的留言动手动脚,甚至指控我滥用傀儡一事
首先邀请@Rastinition、Manchiu讨论。同时提醒未曾关注此事的人:此事十分复杂,在没有完整了解的情况下请勿轻易评论。
先说下背景,可以略读:
- 这个账号是多重账号。我于今年(2024)注册此账号,是基于WP:SOCK#LEGIT中的隐私一条,这是符合方针的;然而,也是基于此条,我不能公开主账号是哪个。
- 后来,先后有用户认为我可能在滥用傀儡,又基于WP:ILLEGIT中的编辑项目页面,认为我不应编辑Wikipedia命名空间。(注:曾有一名调查助理认为我符合“公开的多重账号”[5],但这似乎并不被认可他们)。
- 此后,@Rastinition就反复直接将我的留言删除(用{{deltalk}}替换),理由先是上面提到的WP:ILLEGIT中编辑项目页面的原文(比如我提报此事,仍遭同样对待),后来直接指控我滥用傀儡(如维基百科:当前的破坏/存档/2024年9月#Rastinition,留言后来被恢复)。
- 事情的转折点发生在9月1日,在User talk:Manchiu#关于我以此账号在Wikipedia命名空间编辑,@Manchiu认可我的理由,认为可以将我视为“公开的多重账号”。我私下向Manchiu告知我的主账号后,Manchiu也证明了我没有滥用傀儡。
背景说完了。
我本以为麻烦终于得到了结,没想到Rastinition又出新招:
- 先是以“
多重帐号使用者,不应参与任何投票或形成共识的讨论或方针/指引等规范制定,参与时票数无效或意见无效,但意见文字本身可供参考
”为由,把我后来大部分的留言全部用{{votevoidh}}包裹。(包括一些明显跟多重账号或所谓“投票”沾不上边的讨论,如[6]、Special:Diff/84233459)。 - 最近,甚至直接干预我在条目的编辑(如Special:Diff/84233409),再次指控我滥用傀儡(显然不能仅因为我比较像WP:单一用途帐号就直接这样指控)
- 然而,对于前者,其实是Rastinition曲解、扩大了方针。WP:SOCK从未说多重账号就不能参与投票、不能参与形成共识的讨论。我唯一找到沾点边的,还是上面提到的
编辑项目页面:未公开的多重账号不应编辑项目页面。此外,任何多重账号皆不应在容易使人混淆身份的项目页面进行编辑,如修改方针和指引、参与存废讨论、申请成为管理员投票等。
。然而,这既未提及投票,又未提及共识。我反而可以反驳:方针中投票:在投票中投下多于一票。(投票以个人,而非账号为计算单位)
可以侧面佐证,只要一个“自然人”最多投一票就不违规,不论是否使用多重账号;而所谓“不能参与形成共识”,则明显违背常识,因为绝大多数讨论的目的正是形成共识,禁止参与形成共识则约等于禁止参与讨论,明显不合常理,况且就用一个账号并没有干扰社群形成共识,也明显不违规。 - 对于后者,我不必多言,清白不必自证,指控我滥用傀儡应当给出证据,否则就是明显违反WP:AGF的轻率指控。
Rastinition不断以各种方式,阻止我正常的留言,甚至指控我在滥用傀儡,却给不出任何证据(即便Manchiu已经证明我的清白)。显然,此等行为,已经对我的正常编辑和讨论产生了明显的干扰,甚至几乎算是WP:骚扰,我对此表示强烈不满。
我的诉求很简单:制止Rastinition此等行为,保障我的编辑权益即可。如果事态过于严重,考虑WP:IBAN也未必不可(当然,只要可以沟通就没必要)。
如果我这条留言也要被{{votevoidh}}包裹,甚至直接被{{deltalk}}移除,我只能感到十分遗憾。--Wnotieagusdr(留言) 2024年9月16日 (一) 14:48 (UTC)
- 就此帐号事情,已知会基金会。维基媒体基金会指出此情况需本地社群自行处理。我认为此帐号情况合符傀儡方针下的私隐条文所允许的情况。--千村狐兔(留言) 2024年9月16日 (一) 14:53 (UTC)
- 就此帐号事情,一律不参与对象帐号的讨论及回应,至多提出(*)提醒或 警告--Rastinition(留言) 2024年9月16日 (一) 14:59 (UTC)
- 我个人反对此事中不必要的删改隐藏他人留言。对于傀儡方针一事,我个人心中有摇摆,对隐私目的倾向支持,对方针细则感到模糊、后感觉方针确实在禁止编辑WP空间、但对这种禁止倾向反对并期望改进,减少合法用途傀儡的不便。--YFdyh000(留言) 2024年9月16日 (一) 15:02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