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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員會的選舉
今天看到Wikipedia talk:仲裁委員會#公示RFC結果及仲裁方針草案下早有公示過的仲裁委員會試行方案。在其之後仍有討論關於是否有解任管理員的權力問題,但目前本人認為細節基本商榷的差不多了。目前唯一一個剩下的需要形成共識的事情就是在試行期間仲裁委員會需要多少支持率才能上任。定下這個可以直接開始籌備選舉了。那麼這下面先討論支持率的問題吧?--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8月2日 (五) 04:38 (UTC)
- 我個人認為支持率只需要50%就夠了。首先考慮到仲裁委員會是一個需要社群高度信任的職務,在考量一人是否符合成為仲裁委員會的標準明顯要比管理員的標準要高,於是反對的比率肯定會比管理員更高。本人希望中維能夠選舉出來第一屆委員會,於是希望50%,這樣既獲取majority的支持(超過一半的人支持)也能給仲裁委員會給一個好的起點。(註:英維是採取60%以上可以任職委員會兩年的機制,但因為這次試行所有人都是一年,故偏向50%。--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8月2日 (五) 04:44 (UTC)
- 抄錄前一階段討論情況:
- 基本同意授予仲裁委員會委員「已刪除內容」、「非公開過濾器」、「IP信息」、「啟用雙因素驗證」等權限,
- 尚未有明確共識決定是否授予「查閱全站未受監視頁面」、「創建短連結」、「查看當前轉碼活動的信息」、「查看標題黑名單日誌」等權限;
- 尚未有明確共識決定是否限制仲裁委員會委員在委員會既有職能外行使職權;
- 基本同意仲裁委員會委員(至少第一任期)選舉採相對多數(百分之五十)當選制;
- 尚未有明確共識決定是否按支持率多寡區分當選任期(如百分之五十以上為一年、百分之六十以上為兩年);
- 基本同意仲裁委員會處理管理人員解任案件,係經調查確認存在操守違規事實後,方轉交社群決議是否除權;
- 尚未有明確共識決定如何區別或取捨仲裁委員會與社群既有解任管道;
- 基本同意仲裁委員會有權拒絕受理案件。
- 基本同意授予仲裁委員會委員「已刪除內容」、「非公開過濾器」、「IP信息」、「啟用雙因素驗證」等權限,
- 似乎第一屆確實不需要區分任期。——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8月2日 (五) 05:45 (UTC)
- 哎,當時的討論有點久遠,所以應該是不需要討論支持率了?那我覺得可以直接開始籌備選舉事宜。RFC先刪掉,之後寫點時間相關的內容。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8月2日 (五) 06:19 (UTC)
- 但似乎還有若干職權問題必須商榷?要擱置也不是不行(仲裁委員會現有職權不少,也夠行使一整屆了吧?),但似乎想要快速推動仲委會設定提案者,目標都是希望該會介入(調查)管理人員解任,那就又不適合擱置?——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8月2日 (五) 13:23 (UTC)
- 我選擇先擱置管理人員解任問題是因為要是先選出來一批人,這一批人可以幫忙推動共識,也就是說在委員會成立之後再對於管理人員解任的事情幫忙推動共識。既然他們都選上了,他們來推動討論、邀請社群成員來發表意見來形成共識個人覺得更合適--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8月2日 (五) 14:12 (UTC)
- (!)意見:對於「尚未有明確共識決定如何區別或取捨仲裁委員會與社群既有解任管道」:
- 1.若用戶未申請仲裁,自然可直接發起罷免解任。
- 2.若用戶申請仲裁,委員會決議不解任管理員,則社群在一段限制時間內不得以同一事由發起罷免(該段時間可議,比如半年、兩年等);當該段限制時間過後,社群若以同一事由再次發起罷免,須出具自前次仲裁後出現的新事證(也就是新糾紛事件的時間點或所出具的證明實際發生在前一次仲裁後)。
- 3.若用戶申請仲裁,社群或相關用戶對委員會的決議不滿,可將委員會的決議,在具備可明確、合理、一般人所具智識即可辨識之理據或事證的前提下,向基金會投訴(也就是仲裁極其離譜,而如何為「極其離譜」,或可討論)。
- 4.若用戶申請仲裁,社群或相關用戶對委員會的決議不滿,可將委員會的決議發起公投,獲特定支持比率的情況下推翻。公投結果須具備數個條件方可具效力,如:不滿意仲裁結果的當事相關用戶須參與聯署(明言自願放棄表態或投票者除外);總有效票須佔當時社群具投票資格用戶總數的相當比例(比如至少四分之一);公投結果出爐起一段限制時間內(該段時間可議,比如半年、兩年等),不得就同一事項再發起公投;有效同意票超過不同意票。諸如此類。
- 5.若委員會決議遭推翻,社群自可再以同一事由發起罷免。惟為避免仲裁程序遭濫用或社群無謂虛耗空轉,社群在委員會決議正常生效、用戶不得以同一事由發起罷免原限制時段的二分之一期間內不得以同一事由發起罷免(該段時間可議,參見第2點,比如原本是半年或兩年不能再發起罷免,這種情況下須在三個月或一年後才可再發起罷免,但不須額外出具同一罷免事由的新事證)。
- 6.委員會決議遭推翻後,其仲裁結果之效力即自公投結果確認起解除;委員會決議遭推翻前,其仲裁結果之效力視為有效。
- 個人路過隨想意見,供參。--Kriz Ju(留言) 2024年8月2日 (五) 21:37 (UTC)
- 鑑於目前的鬧劇,我不認為社群會信任仲裁委員會。--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8月3日 (六) 05:57 (UTC)
- 同上,強烈反對以此次RFDA為由立即推動仲裁委員會上馬,社群有權就必須商榷的若干職權問題進行更加深入的討論。--🎋竹生🎍 2024年8月3日 (六) 11:50 (UTC)
- 首先,我並沒有「以此次rfda為由」,而只是有人提到「若已有仲裁委員會,則可能此事處理能夠更加妥當」的想法而選擇推動。選擇推動委員會選舉,並不是代表不討論職權問題,但是,早已為仲裁委員會的職權形成共識(其並不包含對於管理人員除權相關的事宜),則說明社群已有仲裁委員會上任的基礎共識,所以我個人覺得你反對的理由無法站住腳的,歡迎你提出另外的理由。--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8月3日 (六) 12:42 (UTC)
- 你可以解釋一下這兩者(目前的鬧劇、社群對於仲裁委員會的信任)之間的關係。順便,若是你自己表達不信任無妨,但請不要代替社群說話。--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8月3日 (六) 12:34 (UTC)
- 一個RFDA案就已經出現某人或某些人(無法確定是不是WMLO)發送拉票(或偽裝成拉票)的郵件,意圖使RFDA通過或不通過。如果為解決RFDA而急於成立的仲裁委員會,難以想象是否會有更多對仲裁委員候選人的拉票(或偽裝成拉票)的郵件試圖讓人當選或不當選。--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8月3日 (六) 14:07 (UTC)
- 是的,所以我覺得先完善仲裁委員會的選舉流程以杜絕不公平情況,然後再在這群人獲得社群各方信任的情況下推動共識,是比較好的做法。至於急不急的問題,看社群可以擱置多久。我覺得久一點並無太大問題,畢竟一套完善的流程建立起來之後很多問題都會迎刃而解。--碟之舞📀💿 2024年8月3日 (六) 14:17 (UTC)
- 不要稻草人,我在這裡討論籌辦選舉又不是為了
解決RFDA而急於成立的
。--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8月3日 (六) 14:19 (UTC)- 不過這裡要澄清一下就是我確實有在主群說過「在選出仲裁委員會再來調查」這一說法,實際上在我後來想過之後不現實,因為成立仲裁委員會之後估計RFDA案沒有什麼可調查的了。因此此次提出完全就是為了流程上繼續推進而已。--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8月3日 (六) 14:21 (UTC)
- 同樣支持50%。至於相關權限等問題,個人認為仍須回歸社群如何看待此權限及信任程度,如果目前的確認程度已經不需釐清所有細節,個人現無意見。--Kriz Ju(留言) 2024年8月5日 (一) 13:38 (UTC)
- 不過這裡要澄清一下就是我確實有在主群說過「在選出仲裁委員會再來調查」這一說法,實際上在我後來想過之後不現實,因為成立仲裁委員會之後估計RFDA案沒有什麼可調查的了。因此此次提出完全就是為了流程上繼續推進而已。--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8月3日 (六) 14:21 (UTC)
- 一個RFDA案就已經出現某人或某些人(無法確定是不是WMLO)發送拉票(或偽裝成拉票)的郵件,意圖使RFDA通過或不通過。如果為解決RFDA而急於成立的仲裁委員會,難以想象是否會有更多對仲裁委員候選人的拉票(或偽裝成拉票)的郵件試圖讓人當選或不當選。--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8月3日 (六) 14:07 (UTC)
- 同上,強烈反對以此次RFDA為由立即推動仲裁委員會上馬,社群有權就必須商榷的若干職權問題進行更加深入的討論。--🎋竹生🎍 2024年8月3日 (六) 11:50 (UTC)
- 但似乎還有若干職權問題必須商榷?要擱置也不是不行(仲裁委員會現有職權不少,也夠行使一整屆了吧?),但似乎想要快速推動仲委會設定提案者,目標都是希望該會介入(調查)管理人員解任,那就又不適合擱置?——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8月2日 (五) 13:23 (UTC)
- 哎,當時的討論有點久遠,所以應該是不需要討論支持率了?那我覺得可以直接開始籌備選舉事宜。RFC先刪掉,之後寫點時間相關的內容。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8月2日 (五) 06:19 (UTC)
七日已過,總結一下上方的討論。目前參與討論的用戶基本同意(至少在第一屆)選舉中採取相對多數當選原則,並就選舉結束後繼續推動仲裁委員會相關共識上基本達成共識。就此,我提議在今年9月份展開管理員選舉的同時舉行第一屆仲裁委員會選舉,七日內若無人反對或反對意見已解決的話就進行公示。--人間百態,獨尊變態(討論) 2024年8月12日 (一) 11:36 (UTC)
- 在確定仲裁委員會權限及仲裁程序以前,選舉仲裁委員會委員沒有意義。——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8月12日 (一) 14:49 (UTC)
- 贊同。我們應該等到委員之權限得到確定之後再選舉。--CuSO4 · 龍年大吉 2024年8月12日 (一) 18:25 (UTC)
- @Ericliu1912: Happy to talk about this off-wiki if you want. 首先在Wikipedia talk:仲裁委員會#公示RFC結果及仲裁方針草案下WP:仲裁/方針已經通過公示,於是以下為已確定(有共識,被社群接受的方針)的仲裁委員會的職權:
- 不,管理員仲裁解任權(暫且這麼叫它吧)關乎「處理管理人員解任請求」的實施形式,是先前討論的焦點之一。在下相信社群對於「誰適合當選沒有管理員仲裁解任權的仲裁委員」和「誰適合當選有管理員仲裁解任權的仲裁委員」這兩個問題的看法是有差異的。管理員仲裁解任權問題未解決就舉行選舉,無異於認為這種差異可以忽略。竊以為,這種差異值得得到關注,如果在解決管理員仲裁解任權問題前就選舉,就操之過急了。--CuSO4 · 龍年大吉 2024年8月13日 (二) 07:13 (UTC)
- @CopperSulfate:我並不覺得屬於操之過急,因為我覺得這是一個循環依賴 (en:circular dependency)。比如說,在討論委員會是否應當有仲裁解任權的時候,便有人以「社群不一定信任委員會而支持其有這樣的權力」來反駁我個人認為應當擁有此權力的觀點。但是呢,如果人已經選出來了,那麼討論委員會到底是否應當有這種權力則可以在以選出的人作為context。比如說如果我個人信任被選出來的人,我個人就會對於委員會有這種權力更放心。如果我個人不信任被選出來的人,我可能就不會希望委員會有這樣的權力。
- 另外,根據之前的匿名問卷,貌似已有大概共識在「仲裁委員不應有仲裁解任權,而是調查查證報告給社群」這一觀點,所以以「委員會在前期很有可能不會有直接解任管理員的權限」來選舉是合理的。
- 你覺得這樣的解釋是否合理?--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8月13日 (二) 07:42 (UTC)
- 公示7日,2024年8月26日 (一) 11:54 (UTC)結束--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8月19日 (一) 11:54 (UTC)
- 另外連個具體流程都沒有出臺就公示,未免操之過急。——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8月19日 (一) 20:59 (UTC)
- 個人認為試運行為方便放在一起。仲裁系統成熟後應錯開。--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8月20日 (二) 03:07 (UTC)
- @Ericliu1912 @Newbamboo,那就與管理員選舉相似,一周預討論(與管理員選舉同時進行),一周提名期(可自己提名也可由他人提名,每個候選人應提供自我介紹),兩周意見期(可提問、討論),兩周投票期如何?--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8月20日 (二) 12:55 (UTC)
公示通過。社群將會根據討論得出的仲裁委員會職權和流程在今年9月舉行第一屆仲裁委員會成員選舉。--人間百態,獨尊變態(討論) 2024年8月26日 (一) 13:15 (UTC)
社群目前業已達成舉行選舉的共識,然在部分流程的細節仍未敲定。就此鄙人展開對選舉相關工作的討論。--人間百態,獨尊變態(討論) 2024年8月27日 (二) 04:58 (UTC)
仲裁委員會用戶組
在先前的討論中已經敲定了仲裁委員會成員具有的權限,但對是否設立該用戶組尚無定論。就此對是否設立仲裁委員會用戶組展開討論,若無異議或異議已解決,將會創建設立仲裁委員會用戶組的工單。--人間百態,獨尊變態(討論) 2024年8月27日 (二) 04:58 (UTC)
- 支持設立特定用戶組,有利於識別委員會成員。不過(?)疑問用戶組名將會是什麼,「仲裁委員會委員」?——即請秋安 ZhaoFJx(論•簽) 2024年8月29日 (四) 09:56 (UTC)
- 用戶組名為仲裁員,不過仲裁委員會委員也可以。--人間百態,獨尊變態(討論) 2024年8月29日 (四) 10:09 (UTC)
- 支持成立「仲裁委員會委員」用戶組,建議在Wikipedia:在編輯記錄中標示使用者權限中顯示為粉紅色的「委」。--維基病夫❤️邊緣人小組·簽到·FLC 2024年8月29日 (四) 10:04 (UTC)
- 深紫色的「裁」可能較好。「委」一眼看不出來是什麼意思。——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8月29日 (四) 10:08 (UTC)
- 同意,Eric的方案比本人更好。個人也支持將用戶組名稱簡化為「仲裁員」。--維基病夫❤️邊緣人小組·簽到·FLC 2024年8月29日 (四) 10:17 (UTC)
- 深紫色的「裁」可能較好。「委」一眼看不出來是什麼意思。——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8月29日 (四) 10:08 (UTC)
- 他站已有「仲裁委員會委員」用戶組,本站可以引進,並自訂權限。——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8月29日 (四) 10:08 (UTC)
- 個人不反對「仲裁委員會委員」這一名字,但是我個人更喜歡更短的「仲裁員」。--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8月30日 (五) 05:01 (UTC)
- 平常口語可以簡稱,大家都知道同義。——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8月30日 (五) 08:51 (UTC)
- 他站相關用戶組權限如下:
- 啟用雙因素驗證
(oathauth-enable)
- 搜尋已刪除的頁面
(browsearchive)
- 檢視已刪除的歷史項目,不含關聯的文字
(deletedhistory)
- 檢視已刪除修訂中已刪除的文字及變更
(deletedtext)
- 檢視過濾器日誌詳細資料
(abusefilter-log-detail)
- 檢視標記為非公開的濫用過濾器日誌項目
(abusefilter-log-private)
供參考。--Hamish T 2024年8月30日 (五) 15:17 (UTC)
公示7日,2024年9月9日 (一) 16:49 (UTC)結束:基於已有前次初步討論,且此處共識基本同意建立相關用戶組,進入公示期。公示期後無異議或異議被解決,將創建工單以建立名為「仲裁委員會委員」的用戶組並持有 oathauth-enable
、browsearchive
、deletedhistory
、deletedtext
、ipinfo-view-full
、abusefilter-view-private
、abusefilter-log-private
及abusefilter-log-detail
權限。--Hamish T 2024年9月2日 (一) 16:49 (UTC)
- @Hamish:提醒一下,社群尚未討論哪個權限組能授予或移除「仲裁委員會委員」權限組,還有英文名稱(像IP封鎖豁免權授予者是設定「ipblock-exempt-grantor」)。英文名稱的部分我建議設定為「arbcom」,哪個權限組能授予或移除可能需要由社群討論一番會比較好,這部分我有特別找一下其他有Arbcom usergroup的wiki,幾乎都是設定行政員AddGroups和RemoveGroups,社群可以參考看看。--~~Sid~~ 2024年9月7日 (六) 14:31 (UTC)
- 補充公示仍可以繼續,不需要為此特別暫停公示。--~~Sid~~ 2024年9月7日 (六) 14:38 (UTC)
- 贊同行政員賦權——即請秋安 ZhaoFJx(論•簽) 2024年9月7日 (六) 23:24 (UTC)
- 建議英文名為arbitrator。個體而不是整體。--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8日 (日) 09:51 (UTC)
- (+)支持:這部分沒什麼問題。——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9月8日 (日) 11:02 (UTC)
- 這部分我的想法是直接與其他項目同樣,由行政員賦權及除權,英文名亦參照定為「arbcom」,未能說明,在此表達歉意。如果沒有很明確的異議,就如是之了。上方D君的意見看到了,但是我個人認為英文名方面,除非是中文維基獨特設立的(如ipbeg),與其他計劃保持一致並無不當,當然如果社群有許多不同意見的話,這方面可以再做修改。--Hamish T 2024年9月8日 (日) 11:39 (UTC)
公示通過,總結一下目前的共識,並按照此共識創建設立用戶組的工單:
- 用戶組名:仲裁委員會委員
- 英文名:arbcom
- 職權:
oathauth-enable
、browsearchive
、deletedhistory
、deletedtext
、ipinfo-view-full
、abusefilter-view-private
、abusefilter-log-private
及abusefilter-log-detail
- 誰可以賦權/除權:行政員
--人間百態,獨尊變態(討論) 2024年9月10日 (二) 14:18 (UTC)
- 嚴格來說,中文名的決定權在本站。--Hamish T 2024年9月10日 (二) 15:24 (UTC)
仲裁委員會成員的人數和條件
在先前的討論中已經確立了仲裁委員會成員的人數和條件,但不清楚目前社群對此共識是否有異議。如果沒有異議或異議已解決,將會根據此共識進行選舉工作。--人間百態,獨尊變態(討論) 2024年8月27日 (二) 04:58 (UTC)
- 人數能否浮動(如七至十三人),視選舉情況而定,僅設人數下限為兜底?又首輪選舉人數不足,是否繼續選舉,直至人數足夠為止?——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9月1日 (日) 08:14 (UTC)
- 不反對人數可浮動及人數不足時舉行特殊選舉,已修改條文。--人間百態,獨尊變態(討論) 2024年9月1日 (日) 08:36 (UTC)
- 我記着之前是有討論,存在一個「最低當選所需票數」,這個是最後沒寫到條文裡麼 Stang★ 2024年9月14日 (六) 00:55 (UTC)
- 沒有這個討論吧--人間百態,獨尊變態(討論) 2024年9月15日 (日) 02:54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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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員會選舉的討論場所
目前對仲裁委員會選舉的討論場所尚無定論。鄙人認為可以跟管理人員申請的預討論一樣在Wikipedia:互助客棧/其他討論,但不清是與管理人員申請在同一章節討論更好,還是另開一章節討論更好。--人間百態,獨尊變態(討論) 2024年8月27日 (二) 04:58 (UTC)
- 實際還是預討論,而且開啟的時候肯定挨在一起。個人覺得應該拆分成兩個章節,但是也可以共用一個討論串。--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8月29日 (四) 00:43 (UTC)
- 我也認為拆成兩個章節可能更好。--人間百態,獨尊變態(討論) 2024年8月29日 (四) 00:48 (UTC)
- 兩者全然不同,僅是時間巧合,仍宜分為兩話題討論。——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8月29日 (四) 10:10 (UTC)
參與仲裁委員會選舉用戶的個人選舉頁面
目前參與仲裁委員會選舉用戶的個人選舉頁面尚無定論。鄙人認為可以參考其他的管理人員申請設立一個WP:申請成為仲裁員並將所有參與仲裁委員會選舉用戶的個人選舉頁面置於其子頁面。如果沒有異議或異議已解決,將會根據此方案進行選舉工作。--人間百態,獨尊變態(討論) 2024年8月27日 (二) 04:58 (UTC)
- 不需如此並彆扭的命名「申請成為仲裁員」。「仲裁委員會選舉/20XX年」即可。--路西法人 2024年8月31日 (六) 02:35 (UTC)
- 已完成對應頁面創建工作--人間百態,獨尊變態(討論) 2024年8月31日 (六) 07:00 (UTC)
關於仲裁委員會選舉是否公布有資格投票人數及名單
目前公布管理人員任免案投票人數及名單的提案正在公示。如果公示通過且沒有異議或異議已解決,將會讓未參與選舉的行政員在安全投票開始前15日內公布具人事任免投票資格的用戶人數及用戶名單。--人間百態,獨尊變態(討論) 2024年8月27日 (二) 04:58 (UTC)
- 公布投票名單提案公示期已結束。———即請秋安 ZhaoFJx(論•簽) 2024年9月16日 (一) 14:34 (UTC)
仲裁委員會選舉的監票工作
目前方針規定由監督員兼任選舉的監票員,但參與選舉的監督員是否能成為監票員尚未有定論。鄙人認為參與選舉的監督員應秉持避嫌原則不應擔任選舉的監票員。--人間百態,獨尊變態(討論) 2024年8月27日 (二) 04:58 (UTC)
- 避嫌是基本原則,此實毋庸置疑。——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9月1日 (日) 08:09 (UTC)
仲裁委員會的RFC
目前對於仲裁委員會的職權尚存在一些爭議。鄙人認為在這次選舉後應展開一次關於仲裁委員會的RFC,並在RFC上釐清仲裁委員會的職權以及完善仲裁委員會的相關頁面。如果沒有異議或異議已解決,將會在選舉結束後舉行一場關於仲裁委員會的RFC。--人間百態,獨尊變態(討論) 2024年8月27日 (二) 04:58 (UTC)
仲裁委員會選舉投票形式
仲裁委員會委員之選舉,是否仍應採行安全投票?抑或改行公開投票?請兼述其利弊。可參閱下方相關話題。——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9月1日 (日) 08:17 (UTC)
- 鑒於仲裁委員會執行時對本站影響力大,我強烈請求社群停止以安全投票的方式進行,以討論為主投票為輔的公開方式來選舉仲裁委員,如果得不出共識就不要施行此制度即可,至於共識結果由管理員(即並無兼任行政員的管理員)與行政員聯合發布。--~~Sid~~ 2024年9月1日 (日) 13:43 (UTC)
- 可否具體闡明一下仲裁委員會執行時對本站影響力大與停止以安全投票的方式進行存在什麼必然的因果聯繫。--人間百態,獨尊變態(討論) 2024年9月1日 (日) 13:59 (UTC)
- 我說要停止安全投票的原因是因為中維太多人有著人多就贏的觀念,還有太多人聽風就是雨,再用純投票的方式,只會讓仲裁委員成為下一個被社群的一些人吵著要罷免的目標而已,這跟轉移戰場沒什麼區別,這部分跟影響力大倒沒什麼因果關係。
- 有人會說不用安全投票會可能會導致有人不願意表達意見,怕被騷擾攻擊,我想說的是這部分可以選擇將意見寄去行政員信箱或管理員信箱(wikipedia-zh-adminlistswikimedia.org),讓管理員行政員公布共識結果時可以考慮到其意見。
- 我說影響力大的原因是,社群選擇將仲裁委員會做為解決爭議的最後手段,後面就沒有處理機制了,這影響力自然會很大,還有不要忘記社群是有想將人事任免爭議的部分交由仲裁委員處理的,儘管現在還沒有這麼做。--~~Sid~~ 2024年9月1日 (日) 15:07 (UTC)
- 可否具體闡明一下仲裁委員會執行時對本站影響力大與停止以安全投票的方式進行存在什麼必然的因果聯繫。--人間百態,獨尊變態(討論) 2024年9月1日 (日) 13:59 (UTC)
- 個人認為可以暫定第一屆仲裁委員會選舉採取安全投票,以測試安全投票是否適用於仲裁委員會選舉。如果安全投票不甚理想,可以在接下來的RFC中對選舉規則進行進一步討論。--人間百態,獨尊變態(討論) 2024年9月1日 (日) 13:54 (UTC)
- 既然 rfa 是採用安全投票,那個人看不出為何不採用之。至於既然「仲裁委員會執行時對本站影響力大」,那應比照同樣影響力大的用戶查核員之選舉形式,實行安全投票。謝謝。--SCP-0000(留言) 2024年9月1日 (日) 15:57 (UTC)
- 選舉通過門檻纔過半數,本人認為票票(更)算數,投票者應公開負責。——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9月1日 (日) 22:10 (UTC)
總結一下討論。個人認為可以在第一屆進行公開投票,若效果不錯可在接下來的選舉中繼續使用公開討論方式。--人間百態,獨尊變態(討論) 2024年9月5日 (四) 14:20 (UTC)
- 雖說我支持此議,但現行共識略顯單薄,應繼續討論。——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9月5日 (四) 18:17 (UTC)
- 考慮到中維獨特的社群環境,對於維百上的事情很大的一個問題就是編者之間不能有效溝通。而安全投票卻能夠很好地隔絕了人與人之間不同的看法。舉個小小的例子吧。每個人議論別人是否可以當仲裁員的時候都是依靠片面的了解。我沒有參加MOS在2018年有啥RFC,我沒有在2019年在客棧上與此用戶激烈討論某爭議性話題,我對這人的看法就會和別人有不同。這就是為啥支持的人和反對的人都要公開。如果我看到一個我認識的編者有理有據地留下反對票,我可能剛開始想投支持,我去讀完他的描述又可能想投反對了。
- 如果投票和投票理由不在投票時公開,就會形成信息繭房,人與人之間就沒有溝通。不可能假設所有人對所有事情都掌握,對於所有主張都有查證的熱情,人與人之間不溝通,那就別想有多健全的社群。這就是為什麼我不喜歡任何形式的安全投票。--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6日 (五) 15:28 (UTC)
仲裁委員會臨時選舉方案
距離選舉方案細節商議已過數日,感謝所有在此期間參與討論的用戶。鄙人根據討論期間的共識,正式發表仲裁委員會第一屆選舉的臨時選舉方案。歡迎各位前來討論。--人間百態,獨尊變態(討論) 2024年9月5日 (四) 14:44 (UTC)
- 支持方案內容,理由如下:
- 組成 為以前社群便已有的共識,唯一改動是仲裁委員會席位數量改成可浮動,這點能理解,畢竟可能出現選不出來太多人的情況。
- 預討論 和RfA都一樣,不認為仲裁會選舉需要改動。
- 提名 同上。
- 投票過程 支持公開投票的理由我上面已經解釋。有一句是安全投票的殘留我已經改掉,若有共識繼續安全投票的話可以回退。
- 計票和評估 50%是之前的共識,沒有什麼理由需要再討論。
若當選委員者不足七人,則應考慮舉行特殊選舉以補足人數
考慮較周全,合理。
- --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6日 (五) 15:36 (UTC)
- 以下意見是這兩個留言(1、2)的接續及更深入的說明我為何會希望「公開投票」、「討論為主投票為輔」與「投票與討論共識結果由管理員(即並無兼任行政員的管理員)與行政員聯合發布」的原因,請注意我不是不重視安全問題,很抱歉我必須使用一些粗體字強化我的觀點。
- 我為何希望仲裁委員會「公開投票」,安全投票確實有很大的好處,安全投票使很多人願意投下自己的票,然而卻也造成一個很嚴重的弊端,社群無法有效討論候選人是否具備獲取相關管理員工具的能力,支持者反對者的留言都無法得到有效討論,再來由於志願者服務,此弊端導致候選人極大的壓力,有人會說管理員本來就要有承受壓力的能力,這我認同,然而也請注意到管理人員是志願者,我完全不認同這種毫無節制施加壓力在候選人身上,為什麼會這樣因為社群完全沒有給予候選人對反對票解釋的權利,社群亦沒有任何一個人有給付薪水給予管理人員,管理人員及管理人員候選人也有來自生活中的壓力,如此會導致志願者不願意參選管理人員的選舉。
- 我為何希望仲裁委員會「討論為主投票為輔」與「投票與討論共識結果由管理員(即並無兼任行政員的管理員)與行政員聯合發布」,這樣是給予行政員管理員共識判定權,由他們決定仲裁委員候選人是否適任,原因:本地原先就已非常不信任管理員與行政員,近期這種信任層次仍還在不斷崩解,尤其仲裁委員會做為解決爭議的最後手段,我無論如何都無法也不會相信社群在此種情況以純粹投票方式投出來的候選人,不會成為下一個被社群嚷嚷著要罷免的地方,原先投票標準更高的管理員與行政員都無法信任,是要怎麼信任只有50%標準的仲裁委員,這種各種角度來說就是一件完全不合理也不合邏輯的事情,如果社群已經可以信任管理員與行政員,有仲裁委員會的出現才合理合乎邏輯。
- 關於安全問題同我上面留言說到的,可以將意見寄去行政員信箱或管理員信箱(wikipedia-zh-adminlistswikimedia.org)。有關行政員和管理員共識判定權,社群可以討論出對於仲裁委員的期望給與行政員和管理員,即可避免他們不會出現無所適從不知道要依據哪些意見做判定的情況。--~~Sid~~ 2024年9月7日 (六) 04:39 (UTC)
- 補充;我的重點在於社群需要有討論,如果說社群使用安全投票又能兼顧討論,那我對安全投票就沒什麼意見了。--~~Sid~~ 2024年9月7日 (六) 04:55 (UTC)
- 真悲哀,罷免管理員所出現的安全投票Bug都忘得一乾二淨,甚至導致有些人的反對票還視為無效票的,總覺得不必再多說什麼了,因為社群根本都不重視這些Bug所出現的問題。--Z7504非常建議必要時多關注評選(留言) 2024年9月7日 (六) 04:59 (UTC)
- 我看你發言好久了,真沒見到你哪裡表現出對於維基百科程序規定的初衷與效果有什麼實際的理解,這個留言也一樣。。--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7日 (六) 05:06 (UTC)
- 發神經,那若照您這樣說的話,那已知的安全投票Bug是都不用解決了嗎?果真是能擺爛就擺爛的維基百科社群。難道這個Bug沒人提過嗎?原來安全投票也是個笑話、裝飾用的而已。--Z7504非常建議必要時多關注評選(留言) 2024年9月7日 (六) 05:13 (UTC)
- 你確定你知道一個好的bug report是什麼嗎?你要是不好好精確描述你認為安全投票所存在的"Bug",誰能理解你這個所謂的Bug到底是什麼?--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7日 (六) 06:07 (UTC)
- 已經講得很清楚了,這還有需要再次說明嗎?不會自己去看當時那個罷免管理員的投票討論嗎?維基百科的(獨裁)社群果然又犯了「同樣的事情都要說N次」的毛病,懶成這樣,真的一點都不意外。既然您自己都懶得去看當時的罷免管理員相關討論,那是真的不用再回覆您,反正已知安全投票的Bug繼續擺爛也沒有關係,說不定都沒人要處理呢。--Z7504非常建議必要時多關注評選(留言) 2024年9月7日 (六) 07:50 (UTC)
- 你覺得我沒看過?我既然是自己認為沒有"Bug"我才要問你為什麼你覺得有。不願意溝通就不要在這裡用情緒化的語氣留言擾亂討論,張口閉口就是獨裁社群、懶、擺爛社群。--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7日 (六) 08:08 (UTC)
- 投票選項問題這個討論串您是不是真的沒看過?標準的睜眼說瞎話,原來這樣都還有資格嗆人說安全投票沒有Bug?佩服,您這樣有看跟沒看意思一樣嘛。--Z7504非常建議必要時多關注評選(留言) 2024年9月7日 (六) 10:36 (UTC)
- 沒錯,討論串下面我的簽名出現八次,還能說我沒看過這個討論串,還能說我睜眼說瞎話。我有點無語。--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7日 (六) 12:23 (UTC)
- 發神經,那若照您這樣說的話,那已知的安全投票Bug是都不用解決了嗎?果真是能擺爛就擺爛的維基百科社群。難道這個Bug沒人提過嗎?原來安全投票也是個笑話、裝飾用的而已。--Z7504非常建議必要時多關注評選(留言) 2024年9月7日 (六) 05:13 (UTC)
- 我看你發言好久了,真沒見到你哪裡表現出對於維基百科程序規定的初衷與效果有什麼實際的理解,這個留言也一樣。。--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7日 (六) 05:06 (UTC)
- 很抱歉對於此次仲裁委員會選舉討論有這麼多意見,我澄清我並不是反對運行仲裁委員會選舉,也不是要阻攔討論,我反而希望社群多多改革不要原地踏步,對於造成社群的困擾或導致一些維基人苦惱,我先說聲抱歉。--~~Sid~~ 2024年9月7日 (六) 05:02 (UTC)
- 真悲哀,罷免管理員所出現的安全投票Bug都忘得一乾二淨,甚至導致有些人的反對票還視為無效票的,總覺得不必再多說什麼了,因為社群根本都不重視這些Bug所出現的問題。--Z7504非常建議必要時多關注評選(留言) 2024年9月7日 (六) 04:59 (UTC)
- 補充;我的重點在於社群需要有討論,如果說社群使用安全投票又能兼顧討論,那我對安全投票就沒什麼意見了。--~~Sid~~ 2024年9月7日 (六) 04:55 (UTC)
距最後留言已過五日,就目前方案 公示7日,2024年9月19日 (四) 14:20 (UTC)結束--人間百態,獨尊變態(討論) 2024年9月12日 (四) 14:20 (UTC)
- @人间百态:這個重要的方案我是建議等通告寄發再公示。——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9月13日 (五) 02:38 (UTC)
- 不認為存在必要,目前已有共識。--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13日 (五) 09:17 (UTC)
- 上面總共纔三個人,而且有一半在吵奇怪的東西,根本不夠好吧。——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9月14日 (六) 16:14 (UTC)
- 誰說只有三個人了.. 上面已經對於這個提案有分開共識了好吧。--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15日 (日) 02:51 (UTC)
- 上面總共纔三個人,而且有一半在吵奇怪的東西,根本不夠好吧。——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9月14日 (六) 16:14 (UTC)
- 不認為存在必要,目前已有共識。--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13日 (五) 09:17 (UTC)
附屬設施
仲裁委員會按照慣例,會設置私有wiki站點和相關郵件隊列(看到沒人提就提一嘴,以免被忘掉了)
- 對於私有wiki:站點的名字應該是什麼?Logo應該使用什麼?網址的話
arbcom-zh.wikipedia.org
是否可以?站內是否需要啟用文件上傳? - 對於郵件列表:需要誰來管理?地址應該是
wikipedia-zh-arbcom@lists.wikimedia.org
(edited)
Stang★ 2024年9月11日 (三) 02:02 (UTC)
- ( π )題外話:我前幾天翻譯仲裁委導航欄的時候發現英維有個專門的用戶User:Arbitration_Committee來幫助發送郵件,好奇中維是否應該效仿創建一個?——即請秋安 ZhaoFJx(論•簽) 2024年9月11日 (三) 02:14 (UTC)
- 「wikipedia-zh-arbcom@lists.wikimedia.org」?另外我們應該暫時不需要仲裁委員會專門使用者吧。——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9月11日 (三) 04:18 (UTC)
- 修改了,應該可以看出來咱是抄的別的項目的,另外咱沒看懂你想表達什麼 Stang★ 2024年9月11日 (三) 04:26 (UTC)
- 什麼意思,你說後面的嗎?我的意思是不確定是否需要一個「User:仲裁委員會」。——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9月11日 (三) 04:53 (UTC)
- 看懂了,我沒明白「專門用戶」是指什麼東西。這個相當隨意,畢竟不需要他人來配置 Stang★ 2024年9月11日 (三) 05:39 (UTC)
- 什麼意思,你說後面的嗎?我的意思是不確定是否需要一個「User:仲裁委員會」。——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9月11日 (三) 04:53 (UTC)
- 修改了,應該可以看出來咱是抄的別的項目的,另外咱沒看懂你想表達什麼 Stang★ 2024年9月11日 (三) 04:26 (UTC)
- 突然想到一個很麻煩的事情,先前討論指出會有一個由NDA-ed的成員組成的subcommittee,沒有簽署NDA的成員不能訪問涉及到由NDA覆蓋的內容。我們假設某一天,某用戶希望對某項嚴重用戶衝突提請仲裁,並要求提交一份由NDA保護的文檔(證據)。這份文檔 a) 可否僅向某個NDA-ed的成員提交?b)如果禁止私人(點對點)的提交,應該發送至哪一個郵箱?換句話說,我們是不是需要為subcommittee單獨設立一個郵件列表?c) 這份文檔是否可以在私有站點上長期保存?如果可以,是不是需要另外開設一個僅subcommittee成員可以訪問的私有站點? Stang★ 2024年9月12日 (四) 08:28 (UTC)
- 我覺得這些只能靠先選出來一個委員會才能往前推進。我不覺得目前有必要討論,因為委員會還沒成立,不一定就能直接開始去處理與CU/OS相關的案件。等基本程序成立後再說是否要分開站點、subcommittee如何組成吧(可以在選舉之後的RFC上形成新共識)--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13日 (五) 11:02 (UTC)
- 當然可以,我單純記錄一下目前我覺得可能有問題的地方;按照當前這種低效討論的現狀,這個時候進行討論也沒什麼問題吧,免得人都選好了還沒討論怎麼處理一個case Stang★ 2024年9月14日 (六) 00:59 (UTC)
- 我覺得這些只能靠先選出來一個委員會才能往前推進。我不覺得目前有必要討論,因為委員會還沒成立,不一定就能直接開始去處理與CU/OS相關的案件。等基本程序成立後再說是否要分開站點、subcommittee如何組成吧(可以在選舉之後的RFC上形成新共識)--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13日 (五) 11:02 (UTC)
其他意見
此章節供社群發表雜項意見,若有重要問題提出者,歡迎於上方新置章節。--人間百態,獨尊變態(討論) 2024年8月27日 (二) 04:58 (UTC)
- 不如連檢討管理人員任免制度一起寄送討論通告。——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8月29日 (四) 07:59 (UTC)
- 寫了份模板,沒什麼問題的話三日後走公示程序。--人間百態,獨尊變態(討論) 2024年8月29日 (四) 08:39 (UTC)
- 我晚點結合管理人員任免制度檢討事寫一份更簡潔的通告吧。——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8月29日 (四) 10:12 (UTC)
- 已結合下方管理人員任免事宜寫了草稿,請確認是否得宜。——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9月10日 (二) 15:36 (UTC)
- 寫了份模板,沒什麼問題的話三日後走公示程序。--人間百態,獨尊變態(討論) 2024年8月29日 (四) 08:39 (UTC)
- 現行經手行政員的選舉相關決定,包括不限於延長及宣告無效等決定,是否將由仲裁委員會接手?-某人✉ 2024年8月29日 (四) 10:36 (UTC)
- 個人覺得這種事務還是與委員會的事務有區別,所以不一定可以交給委員會。行政員一般是「總結討論共識」的,而委員會則更多是「基於方針、指引、與已有社群共識解決用戶行為問題」。--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8月29日 (四) 10:44 (UTC)
- 仲裁委員會起因好像就是因為上兩次任免選舉社群對於行政員的決定有異議吧--某人✉ 2024年8月29日 (四) 13:22 (UTC)
- 不一樣,因為我個人想法是委員會可以通過決定濫權或其他不當行為是否屬實來決定是否解任,和運行解任投票的事務還是有區別的。當然社群主要想法是委員會來調查出報告。--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8月30日 (五) 04:59 (UTC)
- 仲裁委員會起因好像就是因為上兩次任免選舉社群對於行政員的決定有異議吧--某人✉ 2024年8月29日 (四) 13:22 (UTC)
- 仲裁委員會預定職權以解決使用者爭議為主,不包含主持選舉。——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8月30日 (五) 08:50 (UTC)
- 假若接手的話ArbCom職能可能會變得模糊,變成同時兼任仲裁和選舉事務的委員會,況且沒記錯的話早前的討論共識似乎已為仲委的權力範圍畫出大概的輪廓。--Borschts™ 歡迎外帶一碗羅宋湯 2024年9月14日 (六) 16:19 (UTC)
- 宣告無效:應維持當前機制,不論行政員採納或拒絕,都可以有更高的申訴途徑(同樣是仲委會決定是否有立案必要)。--路西法人 2024年9月16日 (一) 02:45 (UTC)
- 個人覺得這種事務還是與委員會的事務有區別,所以不一定可以交給委員會。行政員一般是「總結討論共識」的,而委員會則更多是「基於方針、指引、與已有社群共識解決用戶行為問題」。--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8月29日 (四) 10:44 (UTC)
引進CampaignEvents擴充功能
路過看到這一擴充功能,因本站時常舉行編輯松,似乎可以引進來測試一下看看效果,不知諸位覺得如何?——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8月16日 (五) 02:05 (UTC)
- (+)支持:順便把擴展主頁翻譯到中文了 ——即請秋安 ZhaoFJx(論•編) 2024年8月16日 (五) 09:37 (UTC)
- 個人不反對此等引入。不過,現階段如何運用該功能?就個人理解,本站編輯松的註冊大多利用維基上的頁面(如動員令)或 fountain(如亞洲月),似乎它略簡單的註冊功能(缺乏計分功能)未必適用本站?而它的邀請功能雖明顯有利編輯松的參與度,但現在仍測試中。謝謝。--SCP-0000(留言) 2024年8月18日 (日) 13:12 (UTC)
公示7日,2024年9月2日 (一) 13:20 (UTC)結束:討論用戶就引進CampaignEvents擴充功能一事基本達成共識,進入公示期。--人間百態,獨尊變態(討論) 2024年8月26日 (一) 13:20 (UTC)
問題不當本人想問一下,只有2人也算「達成共識」嗎?雖然7日之內無人加入,但是2人是不是太少了?(我還是新手,不太懂)--WiiUf ——青龍出世,傲視蒼穹 的第1000次編輯! 2024年8月29日 (四) 04:46 (UTC)
公示通過,請求引入該擴展。––人間百態,獨尊變態(討論) 2024年9月2日 (一) 13:26 (UTC)
- 已依部署手冊向Phabricator提交——即請秋安 ZhaoFJx(論•簽) 2024年9月2日 (一) 18:18 (UTC)
活動組織者用戶組相關討論
(※)注意 部署後,中維將新增「活動組織者」用戶組,允許發起CampaignEvents活動及活動註冊,和向參與者發送電子郵件。該用戶組將由管理員管理。——即請秋安 ZhaoFJx(論•簽) 2024年9月11日 (三) 02:09 (UTC)
- 是否應該允許這一組自己移除自己的權限?這像是一種本站的慣例 Stang★ 2024年9月11日 (三) 02:12 (UTC)
完成——即請秋安 ZhaoFJx(論•簽) 2024年9月12日 (四) 02:43 (UTC)- 需要討論——即請秋安 ZhaoFJx(論•簽) 2024年9月12日 (四) 03:19 (UTC)
- 大概沒有問題,建議允許自行取消權限。話說,亦應考慮建立本地權限描述頁面。——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9月11日 (三) 04:17 (UTC)
- @Ericliu1912: WP:用戶權限級別,WP:權限申請,和T:方針列表應作出更改,WP:活動組織者應被創建。有什麼漏掉的嗎——即請秋安 ZhaoFJx(論•簽) 2024年9月12日 (四) 02:17 (UTC)
摘要一下上方意見,部署後將同時創建用戶組活動組織者(event-organizer)。
准予啟用CampaignEvent活動註冊 campaignevents-enable-registration
,創建CampaignEvent活動 campaignevents-organize-events
,和向註冊者發送電子郵件 campaignevents-email-participants
。
該權限將由管理員管理,並在Wikipedia:權限申請處申請,權限擁有者也可自我移除權限。參見Meta:Event_organizers與Registration。望社群提出想法建議,謝謝。——即請秋安 ZhaoFJx(論•簽) 2024年9月12日 (四) 13:16 (UTC)
為管理人員任免制度檢討等事
近期又一管理人員解任投票,甫應用安全投票之新制,技術實務運作尚難稱熟稔;又逢顯著外來干涉及共識形成程序疑慮,遂致前所未有之困窘,亂象叢生、弊端頻出,社群矛盾對峙趨於激烈,此實無庸置疑。與此同時,定期審視更新管理人員任免制度,有助於人才新陳代謝,充實本站進階維護量能。時值仲裁委員會組織籌備停滯之際,「遠水難救近火」,故謹以此話題為首,先行就管理人員任免制度若干既存問題略作檢討,望社群踴躍發表意見。改革路程自不必操之過急,但求氣象有所更新爾。本人謹提出三個大問題,社群可撥冗予以回應,或自行提出其他值得專門討論之問題。——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8月18日 (日) 18:29 (UTC)
安全投票問題
目前,本站之管理人員任免案,均採行安全投票制度。安全投票之匿名,優缺點一體兩面,優點在於得脫離現實外力束縛,保障自由表達意見,有助於完整呈現社群意志;缺點則在於幾無制衡極端之手段,如此次投票之若干附言,或因涉及與當事人之私人恩怨,極盡猥瑣下流之能事,對部分群體及特定個人之攻訐、人身攻擊及無理羞辱等暴言(本人不擬重述各種不堪入耳之文字於此,請自行閱讀相關內容),不僅早已背離解任投票本身形成有效共識之意旨,更遠遠超出社群應容忍之文明底限,而顯難以「可受公評」為藉口。此外,安全投票雖號稱得以防堵大規模公然拉票之威脅,惟迄今其效果不僅有待商榷,而社群因該制度高度封閉之特性,反而難以協助查核投票細節;如此次投票雖有嚴重擾亂之指控,但僅有少數電子郵件等書面證據,社群無法對比既有編輯貢獻,或額外確認許多可疑相關內容。又安全投票長期未能由本地社群完整掌握,須受制於全域社群等客觀限制;投票設定程序繁瑣冗長,更屢生不可抗力之技術問題,若與其他因素疊加,結果甚至可能損及管理人員任免案本身之公信力。安全投票本為預防若干外部勢力之現實威脅而設,此種威脅既已有消退跡象(與本站志趣不合之同志,多已分道揚鑣不復歸),加之以前述安全投票之弊端,雖難謂前述惡意影響蕩然無存(此處須特別強調仍不應低估危險),惟兩相權衡下,認為有酌加商榷該制度應用之必要,至少亦應有些許合理討論。謹嘗試提出問題如下:
- 一、社群過往執行安全投票,就可自行控制之部分(不包含須迎合全域動態之技術安排等),有何應從速改善之處(如事前人事選定等籌備作業、事後點票及公告程序等)?
- 二、社群應是否繼續於管理人員申請及管理員解任投票採行安全投票?或研議若干指標,持續評估是否沿用,乃至於採取行動,制裁投票過程可能出現違反方針與指引之舉?——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8月18日 (日) 18:29 (UTC)
- 就管理員解任而言,我個人覺得非常有必要返回公開討論的機制。
- 1、安全投票所帶來的「隱私」實際弊大於利,共識應當是一個持有不同意見的人互相嘗試說服對方的過程,而無法回復他人意見導致事實查核無法有效反駁(例:Bluedeck原話說不至於不限期封禁,在解任界面持續被說成
第三方管理員不認同可構成查封理由
,而Bluedeck實際上會有限期封禁。)另外,安全投票對於外部影響有混淆的負面效果,如果有人平時沒有編輯的突然在解任案上發表意見,則可能是被拉票。公開投票則讓社群更能夠找出可能影響。 - 2、安全投票程序複雜,給志願者帶來不必要的工作
- 3、未發現公開討論有哪些弊端,目前的惡意影響有利用信息不透明的嫌疑,因此不認為站內投票會加強惡意影響。--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8月19日 (一) 02:35 (UTC)
- 1、可自行控制之部分之後基金會可能允許直接在本地維基上舉行安全投票,有關要求可以跟基金會提。
- 2、安全投票可以保證意見不受干擾,雖然WP:暴力威脅風險降低,但也有公開表達意見者遭受WP:騷擾的問題,因此社群應繼續採行安全投票。
- 3、對於制裁投票過程可能出現違反CIV、PA等投票內容,應該可以宣告辱罵他人等違反方針的投票無效,相信很多人就不會發出違反方針的內容了。必要情況下也可以請求基金會協助,因為技術上還是能找到這個人的。
- 4、投票前就可以討論並嘗試達成共識,投票中也仍然可以在站內討論,也可以回復他人意見。另外也建議公開投票人名單即可找出可能的影響。
- --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8月19日 (一) 03:34 (UTC)
有公開表達意見者遭受WP:騷擾的問題
- 如何證明安全投票減少騷擾,或公開投票騷擾現象會更多? 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8月19日 (一) 11:18 (UTC)- 使用安全投票,騷擾者不知道你的態度,所以根本不會騷擾你,因為他根本不知道你的意見和他一致還是相反。使用記名投票,騷擾者知道你的選擇和他不同,自然可以騷擾你。你維現在也有郵件騷擾這種事。--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8月19日 (一) 13:07 (UTC)
- 這個和安全投票防止暴力威脅的原理是差不多的。--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8月19日 (一) 13:10 (UTC)
- 並不覺得這種未經證實的事情(你只是提供了「公開投票可能有更多騷擾行為」的解釋,你並沒有證明這實際上會發生)可以作為以投票代替討論的理由。共識就應該以討論來產生,安全投票只會導致原本願意溝通的人更加兩級分裂(參考此次解任案)而對於對方的合理觀點不予理會。--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8月19日 (一) 13:17 (UTC)
- 這個和安全投票防止暴力威脅的原理是差不多的。--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8月19日 (一) 13:10 (UTC)
- 使用安全投票,騷擾者不知道你的態度,所以根本不會騷擾你,因為他根本不知道你的意見和他一致還是相反。使用記名投票,騷擾者知道你的選擇和他不同,自然可以騷擾你。你維現在也有郵件騷擾這種事。--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8月19日 (一) 13:07 (UTC)
- 附議。甚至之於管理員選舉等重要議事事項也未嘗不能恢復到公開投票的模式。--SheltonMartin留言|簽名 2024年8月20日 (二) 06:31 (UTC)
- @SheltonMartin:可否澄清一下此
附議
是指哪一個留言--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8月20日 (二) 12:58 (UTC)
- @SheltonMartin:可否澄清一下此
- (!)意見 雖然安全投票可以很好地隱藏發言人,並且在結束前無法得知意見,但這也催生了一些可從本次投票窺見的問題。A. 安全投票能保護投票人,可能會有人抱着找不到我的心態投票,導致一些公開投票不會出現的留言;B. 依WP:投票不能代替討論,隱藏意見對共識的取得是致命的,無疑盲人摸象。就好比辯論雙方只能寫意見到白板上,裁判喊321同時亮牌子並直接打分。縱觀RFA/AFD投票,經常會有人被他人說服後改票。
- 直接取消安全投票也可,但我也想了兩種不成熟的折中方案,供社群參考,拋磚引玉:
- 先行投票是否啟用SecurePoll
- 在依方針舉行SecurePoll前,先請各位維基人對是否啟用安全投票進行投票。投票完畢後,則按照結果正常執行程序。補充:也可考慮僅允許投票選擇投票方式的用戶參加正式投票,此舉一可以避免群發討論頁信息,二可提前篩選用戶。
- 安全投票之優勢在於避免受他人威脅與保護自我隱私,如果上述二種訴求不強烈,大可採用更便捷的公開投票。缺點則會使過程冗長。
- 自願隱藏投票者
- 與舊投票方式無異,但是用戶可自行選擇隱藏投票簽名者。目前能想到的辦法是請求監督隱藏編輯者用戶名?
- 優點是便於劃無效票,並及時知道他人意見以供參考。缺點則會增加監督工作量。——即請秋安 ZhaoFJx(論•歡迎簽名) 2024年8月20日 (二) 15:52 (UTC)
- 不覺得兩方案可行,第一方案在原本SecurePool之上更加浪費時間,而不一定就解決投票代替討論這一問題。第二方案,首先技術層面上就很難做到,其次也阻止不了「寫下歪曲事實或誹謗的意見就走人」這種情況(因為如果實際匿名,那監督員不應知道是誰留下意見,而如果監督員知道所謂匿名的意義也就消失了,與其把擾亂用戶揪出來的責任交給監督員不如公開讓社群看到是誰)--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8月24日 (六) 07:19 (UTC)
- 所以直接取消掉安全投票轉公開投票也挺好的,不過還是要看社群共識。對第二個方案我想補充一下,顯然不符合事實的投票質詢回復來來回回,自然可看出誰有理。而且可以考慮允許監督員作為受信任用戶監票並記錄,同時在爭議情況下綜合意見判斷特定投票是否有效。——即請秋安 ZhaoFJx(論•歡迎簽名) 2024年8月24日 (六) 09:09 (UTC)
- 我有替代方案就是同時進行公開投票和安全投票,擔心有安全風險或遭受暴力威脅騷擾報復的情況下可以登記為安全投票投票人,然後這些人使用安全投票,其他人使用公開投票。--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8月24日 (六) 17:37 (UTC)
- 仍不能避免此制度遭濫用。另一個想法是恢復公開投票,但允許有必要者向第三方行政員(或管理員?)報備後使用未公開分身帳號投票。——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8月26日 (一) 07:15 (UTC)
- 若那些留言嚴重到需要處理,社群完全可以請求基金會處理,而無需因噎廢食。想想為什麼基金會選舉使用安全投票?為什麼運動憲章使用安全投票?為什麼UCoC使用安全投票?為什麼en仲裁委員會使用安全投票?如果社群不打算徹底改革管理員任免,停止以投票決定結果,
改成就某人是否能擔任管理員一題不設時間限制辯論至得出共識為止
,那麼就不應該對投票制度倒行逆施。--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8月26日 (一) 07:56 (UTC)- 某些純粹是道德低下的行為,如果換成公開投票,當事人不見得就敢如此在自己的簽名前面大放厥詞,就算堅持要發,至少也能公開為自己愚蠢的言論負責。我當然亦不會幻想這樣做能解決所有問題,但肯定能解決不少。——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8月26日 (一) 15:36 (UTC)+1
- 若那些留言嚴重到需要處理,社群完全可以請求基金會處理,而無需因噎廢食。想想為什麼基金會選舉使用安全投票?為什麼運動憲章使用安全投票?為什麼UCoC使用安全投票?為什麼en仲裁委員會使用安全投票?如果社群不打算徹底改革管理員任免,停止以投票決定結果,
- 仍不能避免此制度遭濫用。另一個想法是恢復公開投票,但允許有必要者向第三方行政員(或管理員?)報備後使用未公開分身帳號投票。——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8月26日 (一) 07:15 (UTC)
- 我有替代方案就是同時進行公開投票和安全投票,擔心有安全風險或遭受暴力威脅騷擾報復的情況下可以登記為安全投票投票人,然後這些人使用安全投票,其他人使用公開投票。--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8月24日 (六) 17:37 (UTC)
- 所以直接取消掉安全投票轉公開投票也挺好的,不過還是要看社群共識。對第二個方案我想補充一下,顯然不符合事實的投票質詢回復來來回回,自然可看出誰有理。而且可以考慮允許監督員作為受信任用戶監票並記錄,同時在爭議情況下綜合意見判斷特定投票是否有效。——即請秋安 ZhaoFJx(論•歡迎簽名) 2024年8月24日 (六) 09:09 (UTC)
- 不覺得兩方案可行,第一方案在原本SecurePool之上更加浪費時間,而不一定就解決投票代替討論這一問題。第二方案,首先技術層面上就很難做到,其次也阻止不了「寫下歪曲事實或誹謗的意見就走人」這種情況(因為如果實際匿名,那監督員不應知道是誰留下意見,而如果監督員知道所謂匿名的意義也就消失了,與其把擾亂用戶揪出來的責任交給監督員不如公開讓社群看到是誰)--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8月24日 (六) 07:19 (UTC)
- (!)意見:敝人在此結合上方「仲裁委員會」相關討論斗膽提出意見。首先個人仍然傾向採行「安全投票」,既然採行此方法的各種用戶投票偏好留言和外部干擾等相關影響難以預期,那麼即便恢復公開討論,也難保可杜絕此類影響,反倒留言的用戶須承擔更多所處地域和立場偏好所帶來的相關風險,而且如果採用公開的途徑檢視或「審視」是否有人趁此機會提出「不公道」或偏頗的留言,個人覺得似乎變成一種對用戶意願或意見偏好進行言論審查的作法,人們反倒因為有所忌憚而無法表達真實偏好,進一步而言,既要人們表達意願,又忌憚於讓人們自在發言或選擇,似有矛盾之處,個人擔心可能導致每個用戶的意見受到壓力終究無法在此時呈現;長久觀之,言論空間會否更為限縮呢?在表達個人真實偏好時,必須「先考慮提出具說服力或相當參考價值的觀點」才敢發言,此種前提會否加諸用戶自我審查的壓力呢?此種壓力是否必要?又或者使偏好表達更趨近於某種「立場正確」的形式?尤其在已經具備激烈爭端,或者就是要表達自身立場偏好的時刻,個人認為值得深思。
- 再說投票當下,用戶看不見其他人的留言和意見,投票後的結果,我認為也是眾人各自參考,不論是否滿意,既無法阻止人們從留言意見中尋求個人偏好的自我印證和反饋,也不具備顛覆或改變投票結果的影響力,各種留言反倒可能只是「偏好選擇的順勢表態」而已,我傾向認為他人既不須陳義過高,也不須全盤認可。反而對身處爭議的相關當事人而言,是否在此可能遭受他們認為「不公允評價」的過程中,受到不必要的惡意對待?社群是否提供當事人為自己發聲、澄清、闡明或如何自述的機會,以降低不必要的負面影響?個人認為或許在相關頁面中,投票結束後,可以提供當事人自我表達或社群協助點明顯然不妥當惡意留言的機會。
- 個人會認為,在不受拘束、自由表達的前提下,其實用戶發言的自我克制,可能是更值得被期待的。人們是否在意自身發言內容所抱持的心態和出發點,以及對他人的影響?無法一以概之或強求,但或許可以期許有些人會多一點考量,這有待時間驗證。因此,敝人的想法是,可以考慮增設一種象徵性的權限,名稱大致是「社群事務協調員」之類,定義為:「於平台活動和事務中可與其他用戶協作,於社群事務所表達言論和觀點對社群關注的公共命題具相當程度參考性,惟不具有其他顯明特殊、站務或社群事務權限。」而現正規劃的「仲裁委員會」往後(比如此次選舉以後)或可參酌此權限,甚至採機動編組,應實際案件需求組成。「社群事務協調員」的用戶參選資格不高於「仲裁委員會」,投票資格依現行規定,「社群事務協調員」內容大致如下:
- 1.所有社群成員互相投票,形式可參照先前的「全域社群事務協調員」(好像是這個名稱),但更為簡化,用戶可自行選擇是否對他人發問或應答他人問題。每年一選,員額可以「社群當下具投票資格用戶的1%」之類訂定(比如3000人取30名、3500人取35名等),換言之在第一次選完後,往後每年隨社群用戶人數增加按比例新增增補員額。
- 2.持權狀態同於其他站務權限,而除權條件為自行卸任除權、辭職、不活躍(一樣不活動半年),或經客棧討論達共識除權。
- 3.選出的協調員名單,為「仲裁委員會編組候選名單」,仲裁員名額和組成型態可依往後編組組成前所獲共識,或者按照現行共識也行,也就是往後可能機動調整當下的實際編制之類。
- 4.具管理員資格的用戶為協調員當然當選人員,可不列入協調員候選名單;其他用戶依所獲票數高低依序入選。
- 5.當(第一次或往後)仲裁委員會編組成立後,仲裁員編組有效期限可依現行共識,或於案件結束後解散。
- 6.往後增補的協調員所獲票數,列入既有的協調員當選名單排序。
- 7.下一次仲裁委員會編組成立前,可從既有協調員名單中參照用戶得票數高低,直接在徵詢當事人意願後,列入委員會編組或候選名單,往後的歷任仲裁委員會編組組成依此類推。隨著舊有協調員是否有意願、逐漸淡出、不活躍或不適任,自然可依名單往後逐名參考或徵詢「仲裁委員會」人選。
- 8.自然情形下,名單所列協調員可能逐漸增加。
- 個人會認為,在不受拘束、自由表達的前提下,其實用戶發言的自我克制,可能是更值得被期待的。人們是否在意自身發言內容所抱持的心態和出發點,以及對他人的影響?無法一以概之或強求,但或許可以期許有些人會多一點考量,這有待時間驗證。因此,敝人的想法是,可以考慮增設一種象徵性的權限,名稱大致是「社群事務協調員」之類,定義為:「於平台活動和事務中可與其他用戶協作,於社群事務所表達言論和觀點對社群關注的公共命題具相當程度參考性,惟不具有其他顯明特殊、站務或社群事務權限。」而現正規劃的「仲裁委員會」往後(比如此次選舉以後)或可參酌此權限,甚至採機動編組,應實際案件需求組成。「社群事務協調員」的用戶參選資格不高於「仲裁委員會」,投票資格依現行規定,「社群事務協調員」內容大致如下:
- 個人傾向所有曾經或現在在此社群活動的用戶,其編輯等活動可得到或許某種相對持平的階段性評價,也或許可以某種程度降低「仲裁委員會」會否因「可能具備太大影響力」引起用戶間的忌憚,畢竟如果此機制的成形和實現成為「另一個具特殊效果爭執標的的開端」,對社群相關當事人和往後用戶產生其他各種影響,美意不盡完整呈現就比較可惜了。個人意見,稍顯冗胖,供參。--Kriz Ju(留言) 2024年9月4日 (三) 17:00 (UTC)
- @Kriz Ju: 我仔細讀完你的留言,我只能說我沒看到你對於安全投票相對於公開投票的好處說出了個所以然。如果你想回復我這裡的話我希望你能夠提供一個完備點的邏輯(因為X,所以Y,所以安全投票比公開投票好)
- 對於為什麼我個人認為公開投票會好,我上面已經寫下了我自己的理由,其中主要有提到秘密投票
無法回復他人意見導致事實查核無法有效反駁
、公開投票讓社群更能夠找出可能[拉票]影響
、安全投票程序複雜
、不認為站內投票會加強惡意影響
等論點。 - 那你這裡有提到對於公開投票下
言論空間會否更為限縮
這一論點我想回應的是:不應假設「言論自由」就是好的。從公開投票和秘密投票的留言對比之下可以看到,秘密投票下留言更多存在不尊重其他編者、不文明、嘲諷、陰陽怪氣的行為。我姑且認為這是因為秘密投票導致無法查詢到發言人,所以大家可以暢所欲言,展現出人性醜陋的一面,但這就是好的嗎?維基百科是什麼地方?是大家合作寫百科全書的地方。而暢所欲言的「言論自由」有助於編者合作嗎?有助於社群風氣嗎?我認為沒有。為什麼維基百科需要有文明方針,限制「言論自由」?因為維基百科不是能夠接納任何人的地方。對於那些一直不尊重其他編者,顛倒事實的人,我們有必要請他離開我們社群。所以:在表達個人真實偏好時,必須「先考慮提出具說服力或相當參考價值的觀點」才敢發言,此種前提會否加諸用戶自我審查的壓力呢
- 我認為此壓力是好的。對社群風氣有正面影響。 - 對於你想推行的事務協調員我自己只能看完覺得太麻煩。而且對於你所在的討論串公開討論和秘密投票的討論無關。--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6日 (五) 15:18 (UTC)
- 對此命題,我不確定與0xDeadbeef閣下切入的視角是否全然一致。個人認為,雖然乍看是如您所說言論自由的相關命題,這肯定沒錯;而就個人所見以及隨後的衍生觀點,這是個小有複雜的命題,我認為這涉及幾個面向,是包括言論自由與規管、人身安全、公眾言論的影響力和傳播效果、社群行為與文化、社群爭端和價值衝突、授權信任的基礎以及可能的社群永續經營等面向構成的系統性命題。恕敝人暫無才學和心力一一對以上項目細論並提供確切的科學客觀理據。退一步而言,是否公開投票、利弊如何、留言標準守則等事宜,端視眾人意見,比較簡便的辦法或許也可以在發言頁面加註個比如「請注意文明發言和社群守則」之類的警語即可(不論該頁面是否在第一時間公開),而且技術上應該也可以找到留言的使用者(必要性姑且不論)。至於您關切的焦點,個人在上方也已經提出看法乃至針對問題的具體作為,也純粹對於以上涉及命題面向提出發想,無意企圖證明什麼,這也並非一般自然科學命題,更多時候我認為是一種綜合性的選擇評估,當然也是隨人好惡參看,所以是否符合您的論證模式和喜好,就恕敝人由人隨意看看、隨喜心證了。感謝撥冗。--Kriz Ju(留言) 2024年9月8日 (日) 12:23 (UTC)
技術上應該也可以找到留言的用戶
你是指安全投票?據我所知,安全投票完全匿名,無法從留言找到用戶,於是才會有人身攻擊等亂象。- 我並非要將此作為多麼嚴肅的命題來探討,我知道裡面包含很多不同元素,但我僅僅認為你所提出的理由不完整足以說明為何RFDA應當需要保留安全投票而已,不過既然你也不願意繼續討論具體理由,那就罷了。--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13日 (五) 09:21 (UTC)
- 對此命題,我不確定與0xDeadbeef閣下切入的視角是否全然一致。個人認為,雖然乍看是如您所說言論自由的相關命題,這肯定沒錯;而就個人所見以及隨後的衍生觀點,這是個小有複雜的命題,我認為這涉及幾個面向,是包括言論自由與規管、人身安全、公眾言論的影響力和傳播效果、社群行為與文化、社群爭端和價值衝突、授權信任的基礎以及可能的社群永續經營等面向構成的系統性命題。恕敝人暫無才學和心力一一對以上項目細論並提供確切的科學客觀理據。退一步而言,是否公開投票、利弊如何、留言標準守則等事宜,端視眾人意見,比較簡便的辦法或許也可以在發言頁面加註個比如「請注意文明發言和社群守則」之類的警語即可(不論該頁面是否在第一時間公開),而且技術上應該也可以找到留言的使用者(必要性姑且不論)。至於您關切的焦點,個人在上方也已經提出看法乃至針對問題的具體作為,也純粹對於以上涉及命題面向提出發想,無意企圖證明什麼,這也並非一般自然科學命題,更多時候我認為是一種綜合性的選擇評估,當然也是隨人好惡參看,所以是否符合您的論證模式和喜好,就恕敝人由人隨意看看、隨喜心證了。感謝撥冗。--Kriz Ju(留言) 2024年9月8日 (日) 12:23 (UTC)
- 個人傾向所有曾經或現在在此社群活動的用戶,其編輯等活動可得到或許某種相對持平的階段性評價,也或許可以某種程度降低「仲裁委員會」會否因「可能具備太大影響力」引起用戶間的忌憚,畢竟如果此機制的成形和實現成為「另一個具特殊效果爭執標的的開端」,對社群相關當事人和往後用戶產生其他各種影響,美意不盡完整呈現就比較可惜了。個人意見,稍顯冗胖,供參。--Kriz Ju(留言) 2024年9月4日 (三) 17:00 (UTC)
- 似乎有人提出匿名投票能夠自由表達意見,那麼能否在投票期以前用SP或者其他途徑匿名徵集意見? ——魔琴[身份聲明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 2024年9月9日 (一) 01:39 (UTC)
- 這讓我想到應開放亮票(可自由選擇)。——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9月11日 (三) 04:28 (UTC)
- 我個人沒法想象有哪些只能匿名投票表達的意見而公開投票無法表達的。有例子嗎?
- 還是說,有人會因為無法匿名就無法表達意見,那我很好奇這樣的人是出於什麼原因,這些原因是因為投票程序本身,還是此人的個人因素?--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13日 (五) 09:23 (UTC)
- 這種例子恐怕不少,只是投票意見的正當性在匿名後更難審視,但意見也會更大膽。想到一種極端情況,交互禁制是否會干涉投票意見與程序,您覺得那些當事人有哪些權利。--YFdyh000(留言) 2024年9月13日 (五) 15:18 (UTC)
涉及管理權限爭議之過渡仲裁措施
此次投票,一大理據涉及管理權限特定爭議。此種複雜之爭議,本應考慮由具公信及專業之第三方維基人組織仲裁,詳加審核相關操作及證據,並經深入思索提出報告供參為宜。「管理員的離任方針」亦明確強調,解任投票屬最終手段,當有十足充分之考量而行之;若能藉由仲裁措施或處分有效釐清雙方權責過失,並藉由溝通有效緩和爭議、化解雙方分歧,最終往往毋須訴諸解任。惟本地現有制度,尚未提供前述第三方仲裁措施之基礎;如管理員布告板,向來無力處理特別嚴重之爭端,而此次投票縱有若干管理員等社群成員就解任理據獨立從事查證,惟其受時間、人力等客觀限制,亦難稱臻至完善,且未能獲社群正式背書,效力恐有所折扣。近年來本站籌設仲裁委員會,固有就此問題予以釜底抽薪之可能,惟社群現階段仍在討論組織及人事細節,望其短時間內付諸運轉、乃至於樹立適當權威,自是天方夜譚。值此一過渡之際,實有賴社群即時研議臨時仲裁措施,以處理涉及管理權限之爭議。謹嘗試提出問題如下:
- 一、社群對於現有個別管理員難以處理龐大管理權限爭議之情況(如管理員布告板各子布告板等),有何協助應對之可能方案?
- 二、社群現階段於嚴重權限爭議及解任投票「決戰」夾縫間,是否可能留有任何緩衝之選擇?如比照相關權限方針,引進停權警惕機制?甚或搭配獨立第三方調查制度,由行政員、管理員或其他有能社群成員聯席組織,以停權當事人之臨時處分,換取些許餘裕,得為有限期而妥當之調查報告,而免於驟然躍進解任投票之地步?
- 註:有關仲裁委員會之組織細節,請繼續踴躍參與上方相關段落討論。——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8月18日 (日) 18:29 (UTC)
- 「解任投票屬最終手段」這話沒錯,而且社群也遵循了這一規則:反正都不能溝通,當然要使用戰爭手段,而你維的戰爭手段不就是拼人數嗎。說了多少遍了,你們非要從眾而不是從賢。 --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24年8月20日 (二) 09:38 (UTC)
「臨時」管理員任期問題
社群晚近引進「臨時」管理員機制,為尚待爭取社群充分信任者提供有限期權限以為鍛鍊。惟「申請成為管理人員方針」指出:「臨時權限與一般不限期權限無異,但需在任期結束前重新申請,並經社群投票確認,才能繼續保留權限。」對於所謂「投票確認」之細節語焉不詳,尤未有聲明此種「臨時」之有限效期是否得以連續申請無條件延長(形同「任期無限」),此於本年新一輪管理人員申請前當有所解決,方得迴避無謂混亂。謹嘗試提出問題如下:
- 一、社群是否應保留「臨時」管理員機制?抑或取消之,或再研議其他制度以為替代?
- 二、社群是否應就「臨時」管理員之任期有所限制?如限定任一期或連任特定次數以後,次輪(下輪)申請累積信任須達到正式通過門檻,否則即應收回「臨時」權限,越次輪(下下輪)始得重行申請?或改為逐步提高次一任期之通過門檻,直至正式通過為止?
- 註:特副知目前本站唯一「臨時」管理員@ATannedBurger。——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8月18日 (日) 18:29 (UTC)
- 臨時管理員機制既然是提供給還沒取得社群充分信任的人爭取社群信任,那麼臨時管理員就應該把握時間讓大家認可他,加上臨時管理員權限與一般管理員無異,代表臨時管理員在下一次申請前能充分表現,若是經過一次任期仍無法取得社群足夠的信任,那或許就是暫時還不適任,因此我認為臨時管理員在次輪申請時需至少達到正式通過門檻,若無法達到則應收回臨時權限,下下輪才能再申請。--PC 2024年8月18日 (日) 20:36 (UTC)
- 我認為臨時管理員機制多少還是有些必要性。不論是因為當前社群對永久管理員門檻的下調程度有限,又或者是在實務上能幫助社群多認識和了解新管理員處理事務的方式,貿然取消當前制度的話很可能導致經常被詬病的管理員難產問題再次重現。
- 第二個問題的話大致上同PC君的觀點。考量到臨時管理員的當選區間(65% ~ 75%)並沒有很大,
逐步提高次一任期之通過門檻
究竟是需要離上次當選差多少百分比(換句話說,多少的提升才無法用誤差範圍/臨界值來解釋),為了避免此類爭議,我覺得倒不如選擇較為乾脆的處理方式會比較洽當。--(☎)dt 2024年8月18日 (日) 20:52 (UTC) - 1、若現在取消臨時管理員,那麼這個試驗期太短,無法評判臨時管理員制度效果,因此建議目前保留。
- 2、大致認同PC意見。--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8月19日 (一) 03:40 (UTC)
總結一下討論。討論用戶基本就臨時管理員在第二次申請權限時須達到正式管理員標準才可保留權限一事基本達成一致。根據目前共識,個人提議在申請成為管理人員方針條文中修改以下內容:
--人間百態,獨尊變態(討論) 2024年8月26日 (一) 10:27 (UTC)
公示7日,2024年9月9日 (一) 13:19 (UTC)結束:無人對該方案有質疑,進入公示期。––人間百態,獨尊變態(討論) 2024年9月2日 (一) 13:19 (UTC)
- 公示通過,已修改方針。--人間百態,獨尊變態(討論) 2024年9月9日 (一) 14:42 (UTC)
- 給意見超過公示期了,但是咱還是寫一點吧:提案人的更改給條文造成了一些不清晰的內容,咱認為應該將「保留權限」明確為「轉為正式管理員」,類似於但需在任期結束前重新申請,並在投票中的支持率達75%來轉為正式權限,否則將被移除臨時權限。 Stang★ 2024年9月11日 (三) 02:54 (UTC)
- @人间百态、Stang:寫成「而管理員申請支持率達65%、但不足75%者,亦得獲授予為期六個月的『臨時權限』。此種權限與一般不限期權限無異,但應於任期結束前重新申請成為管理員,且申請支持率達75%,才能保留並取得不限期權限;否則權限將予取消,必須待下次再行申請。」如何?——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9月11日 (三) 04:26 (UTC)
- 驚人的好 Stang★ 2024年9月11日 (三) 04:28 (UTC)
- 不反對。--人間百態,獨尊變態(討論) 2024年9月11日 (三) 13:30 (UTC)
- 因為實際意思沒變,再等幾天無異議我就直接改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9月11日 (三) 17:06 (UTC)
- @人间百态、Stang:寫成「而管理員申請支持率達65%、但不足75%者,亦得獲授予為期六個月的『臨時權限』。此種權限與一般不限期權限無異,但應於任期結束前重新申請成為管理員,且申請支持率達75%,才能保留並取得不限期權限;否則權限將予取消,必須待下次再行申請。」如何?——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9月11日 (三) 04:26 (UTC)
停止以投票決定結果
具體意見與前次RFC相同。在維基百科的權限得失上用投票得結果不過是拙劣的cosplay。既然這麼喜歡互煮,建議改成就某人是否能擔任管理員一題不設時間限制辯論至得出共識為止。——暁月凜奈 (留言) 2024年8月21日 (三) 08:36 (UTC)
- 所謂「投票」是有必要的,因為以社群規模永遠不可能純經討論得出共識,最後還是會變成「類似投票」(!vote)。其實管理人員申請及解任投票理論上一直都是「類似投票」;個人反而覺得「解任投票」目前看來很有必要降低純「投票」的成份(儘管社群整體意見仍占有極高比重)。——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8月22日 (四) 13:53 (UTC)
- 有何差異,為何RFA如此特別,應該繼續「類似投票」,無需降低「純投票」成分?--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8月26日 (一) 07:58 (UTC)
- 沒辦法透過純討論得出共識那也沒關西阿,就是以後沒管理員可以上任而已,這沒什麼啦。--~~Sid~~ 2024年8月30日 (五) 12:06 (UTC)
- 不用投票決定結果,難道以反對罷免的那幾個人決定結果?--日期20220626(留言) 2024年8月25日 (日) 02:15 (UTC)
RFA和RFDA是否要求提供理由
最近有些人認為應該廢除RFDA要求提供理由:
- 要求提供理由如同DYKC要求必須寫廢話
- 判斷理由是否有效造成點票困擾
- 要求提供理由引發很多問題
也有人認為:
- 要求提供理由對共識判斷相當有幫助
提請社群討論,如果要求提供理由沒有意義,而且弊大於利,是否應該廢除。如果要求提供理由利大於弊,對共識判斷相當有幫助,是否應該也要求RFA必須提供理由。--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8月24日 (六) 18:05 (UTC)
- 這可能與安全投票問題掛鉤?——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9月11日 (三) 04:22 (UTC)
有關公開投票人列表的問題
在先前多場使用安全投票的管理人員選舉之中,都依照既有共識對投票人列表進行了隱藏,使列表只能由監票人員查看。然而,在最近的一次管理人員解任投票之中,監票人對投票人列表進行了公開。個人理解這是出於對解任投票的一些「不透明」的批評的舉措,但咱也希望這可以正式的定下來,關於使用安全投票的投票中,什麼時候應公開投票人列表,什麼時候不應公開。
- 在管理人員上任投票中?
- 在管理人員解任投票中?
- (上方討論區進行的)在仲裁委員會委員選舉投票中?
謝謝。 Stang★ 2024年9月11日 (三) 02:54 (UTC)
- (!)意見:個人斗膽結合相關討論綜合表達,認為各式投票結束後,投票人列表原則上應於選舉結束後公開,若具備明確重大事由,可視情況特例不公開;畢竟投票這個行為本身並未透露當事人意向為何,若該行為本身對當事人已造成任何心理負擔,建議當事人斟酌考量是否參與投票。至於是否在投票時提供投票意見,個人認為相關意見主要是在投票結果爭議極大或臨界判斷時所用,介面上應具備該欄位供用戶填答較佳,至於用戶是否必須填答才能投票?目前個人傾向上任投票可選填,解任投票則必須填具。
- 至於相關爭議個人認為仍回歸信任度問題,不論是投票用戶對投票制度或是觀者對其他投票用戶的信任感,但這又往往不離個人的主觀評價;尤其以仲裁委員制度而言,如果往後確實具備某種決定性的效果或權限,對照上次的罷免投票,應如何評估異同或當中部分疑慮?歷來此類討論最大爭點在於社群認為應該「數人頭」抑或「講共識」?長期以來論者各有利弊衡量和偏好,在此或可不論。然而重點在於,人們是否真能在更大規模的投票中,純以就事論事、各提理據的公開爭論和投票中有所共識呢?如果得到的投票結果就是共識,今日自也無須爭議,重點可能還是在於「安全投票」的目的為何?以及為何全世界的大規模投票都可說是「安全投票」?個人認為關鍵有兩個:一個在於投票或選舉過程中人們的任何爭論、命題、理據或偏好,在投票結果出爐前,都難以論斷「前因」和「後果」是否具備得以直接、必然預測的因果關係;其次在於安全投票最大限度保障人們的表意自由,個人認為後者最為重要且關鍵。然而,考量中文社群的地域複雜性,又是否適合單純數票數呢?即便試圖公開討論,某些用戶在不具備客觀理據的前提下,是否就不得表達特定意向偏好?而公開投票是否又如何判定該票是否有效?如此思索必然又陷入無止盡的取捨循環。若折衷由行政員裁定,也必然有站友質疑其認定標準等。既無絕對的方案,可能需要釐清相關制度之所以存在所欲彰顯價值目標和實務考量取捨的先後標準。在此敝人嘗試提出幾個個人關注點:
- 1.仲裁委員是否可能被罷免?若可能,條件大致為何?個人認為這個問題的結果可能直接影響該制度運行,以及用戶目前對此制度之初步評價。
- 2.以當前管理員罷免制度而言,和選任管理員的投票方式和介面是否有明顯差異?個人傾向認為罷免管理員應更嚴謹審慎,原因有二:首先罷免投票是剝奪持權用戶的既有權利,當事人既已獲權,社群欲以「群體意向表達的制度」推翻先前選舉的社群意向表達結果,並藉此剝奪當事人權利,自然需要證明持權者是否因其持權而對社群的他人或事務造成何種程度的明顯傷害或錯誤,獲得證明方可決定如何處理甚而除權,因此對於罷免制度的嚴謹公開討論,應該是合情合理。
- 反過來必有人疑問「選任管理員難道不需如此嚴謹嗎?」持平而論,某人當選管理員獲得授權,並未因此直接影響或剝奪何人權益,或是直接造成何種傷害(對當選者看不順眼不在考量範圍內,若討論到代表性問題那這個話題可能就很難繼續了(笑)),當事人當選前乃至當選當下,是否濫權或因「坐大」而對其他用戶如何打擊,亦需時間證明,況且管理員人數不限、也有其他持權用戶同時持權,自然沒有「佔了誰的缺不幹活」之類的事(過往有此一說),所以在授權前需要討論審視,自屬合理;然而「剝奪他人權限」如前所述,需要公開審視的程度涉及對前一次社群意向表達和當事人的直接否定。個人認為,參與罷免投票的用戶更應填具適當的「不適任」理由,而若有顯然灌票導致影響公信力的問題可能還是偏向技術面處理的問題。
- 其次,一名用戶從開始活動至足以參選管理人員,一般而言光是如此即需要相當長的養成時間,等到真正參選並當選,又可能因各種因素作用而波折再三,當中至少經歷數年以上時間;然而,只要一次的罷免投票成功,基本上該名被成功投票罷免的用戶就彷彿社群信用全毀、持權基礎破滅。罷免不適任者自屬社群行使制度權利無疑,然而這當中所產生的影響是否僅於該次投票便結束?又或是新的開始?又或者對於可能具持權條件以及已經持權的用戶產生何種影響?相關問題或可留待有心觀者玩味。
- 3.安全問題如果發生在現實生活,個人不認為是管理員可以直接處理的事情;況且若此類情形發生,即便發生在線上,往往也已發生某種程度的結果或負面效果,再說並非所有用戶都有能力或意願對此類事情執著或如何追究,更可能直接因恐懼和傷害而放棄。我認為用戶的身心安全和使用體驗仍然是首要考量,這方面勝過一切;若知其風險實現的可能性顯然存在,個人主觀認為在此前提下選擇其他考量而將用戶安全問題置於其他選項後,可能會更像「顯可預見而不預防」。在過往的投票方式選擇問題上似已多有討論,當然如果要採用公開投票,個人亦無甚意見(只是當初為何決定採用安全投票呢?)。
- 4.如果安全投票的單一投票認定存在爭議,那麼試問改為「公開投票」,若出現同樣投票內容時(比如在經過各種討論後,出現類似留言:「對該用戶仍然不信任,投下反對票」;或者「經驗欠缺,來日方長」、「輕舟已過萬重山」等,如何看待該票有效性?此為有效或無效投票又或者不影響其有效性?或者難以一概而論之類?),關於投票有效性的判斷標準就更容易認定或是更少爭議呢?又或者有何異同?以仲裁委員而言,公開投票後,若當選門檻為過半,是否也代表可能有一半的用戶不信任當選者呢?會否影響之後該權限的社群公信力?在相關問題具備明確答案前,又是否有更充分理由應該直接推翻先前的安全投票介面選用結果?
- 5.「社群對於仲裁委員的期望」以及「行政員和管理員依據何人的何種意見判定」一事,個人認為回歸信任度問題,可能也涉及投票公正性一事(假設出現突然大量帳號如何灌票等)。事實上,正因當前仲裁委員這個稱謂和制度看似頗有影響,然而信任度問題從未真正直接有解,我認為關鍵在於當前不具備一個可以讓用戶彼此間「直接認同度對決」的機會。在此前提下,除了公開選舉獲得明顯支持度的管理員以外,究竟應如何看待所有用戶彼此之間所抱持的信任度?可能難以量化。或許可從平日社群、站務乃至線下活動,以及權限申請之類的事情衡量,但這是否可直接對接社群對於仲裁委員或管理人員的信任度呢?在前述的比如罷免爭議投票意見中,有無更簡便的方法讓管理員和行政員看待取捨用戶意見的參考性?這也是為何敝人先前嘗試發想「事務協調員」之類的部分主因,也就是不同用戶的意見具備之可信度或參考性如何看待?如果「條目建立」有「豁免者」,那麼「社群言論和行為」是否具備對應存在的可能性呢?此類概念若存在,是否對於來日的各種權限選舉更容易提供某種信任和銜接基礎?若答案偏向否定,那麼其實不論如何選舉或者投票介面如何選擇,結果可能大致偏向對於當前社群所孰悉現狀的維持。相關命題端視留待社群如何討論。--Kriz Ju(留言) 2024年9月11日 (三) 16:53 (UTC)
其他意見
此處供社群發表雜項意見,若有重要問題提出者,歡迎於上方新置章節。——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8月18日 (日) 18:29 (UTC)
- 除放置公告欄外,是否亦考慮寄送使用者討論頁通告,俾便廣大社群知悉參與?——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8月18日 (日) 18:29 (UTC)
- 同意應該寄送。 ——魔琴[身份聲明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 2024年8月20日 (二) 12:01 (UTC)
- 簡要模仿管治討論做了一份通告模板供參考。——即請秋安 ZhaoFJx(論•歡迎簽名) 2024年8月21日 (三) 06:44 (UTC)
- 公示7日,2024年9月5日 (四) 07:29 (UTC)結束:討論用戶基本就寄送通告達成共識,進入公示期。--人間百態,獨尊變態(討論) 2024年8月29日 (四) 07:29 (UTC)
- 我晚點結合仲裁委員會選舉事寫一份更簡潔的通告吧。——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8月29日 (四) 10:12 (UTC)
- @魔琴、ZhaoFJx、人间百态:結合上方仲裁委員會事宜寫了草稿,請確認是否得宜。另此種通告應寄送予何人?延伸確認使用者(或達到相同貢獻門檻但尚未自動升格者)何如?請討論。——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9月10日 (二) 15:35 (UTC)
- 讚,挺簡潔的,發給延伸確認用戶就好。不過淺黃色不是很好看思考...可否考慮淺藍色或其他替代背景?——即請秋安 ZhaoFJx(論•簽) 2024年9月11日 (三) 01:40 (UTC)
- 隔壁仲裁委員會通知都是用此種顏色,我覺得不錯,用藍色反倒相對刺眼。另外我也希望發通告給幾年沒編輯所以尚未取得延伸確認資格者,說不定人家看到就來參一腳發表有益意見啦。——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9月11日 (三) 04:21 (UTC)
- 有道理——即請秋安 ZhaoFJx(論•簽) 2024年9月12日 (四) 02:12 (UTC)
- 現在祇差產生使用者清單,然後即可遞送。——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此條未正確附上簽名時間的留言於2024年9月12日 (四) 07:23 (UTC)加入。
- @0xDeadbeef。——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9月14日 (六) 16:17 (UTC)
- 話說「幾年沒編輯所以尚未取得延伸確認資格者」怎麼定義呢……註冊滿90天且編輯大於500次的用戶比較龐大,python跑了一遍遞歸錯誤了 囧rz……先輸出了一份目前所有的延伸確認用戶加管理員的名單phab:P69123。——即請秋安 ZhaoFJx(論•簽) 2024年9月14日 (六) 22:39 (UTC)
- 重新寫了下代碼,跑了五個小時跑完了中維上註冊滿90天和編輯滿500次的7008名用戶,phab:P69124——即請秋安 ZhaoFJx(論•簽) 2024年9月15日 (日) 03:06 (UTC)
- 這麼多啊?——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9月15日 (日) 11:01 (UTC)
- 純粹吐槽而非真的要提出改方針:究竟是為啥會讓已經多年無編輯跟社群完全脫節的用戶參與投票?這跟尸位素餐只靠定期編輯一兩次裝活躍的管理員有啥分別?--路西法人 2024年9月16日 (一) 02:55 (UTC)
- 這麼多啊?——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9月15日 (日) 11:01 (UTC)
但我不會弄這種東西,是不是可以請你們幫忙一下?順便問問
- 隔壁仲裁委員會通知都是用此種顏色,我覺得不錯,用藍色反倒相對刺眼。另外我也希望發通告給幾年沒編輯所以尚未取得延伸確認資格者,說不定人家看到就來參一腳發表有益意見啦。——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9月11日 (三) 04:21 (UTC)
- 讚,挺簡潔的,發給延伸確認用戶就好。不過淺黃色不是很好看思考...可否考慮淺藍色或其他替代背景?——即請秋安 ZhaoFJx(論•簽) 2024年9月11日 (三) 01:40 (UTC)
澄清解任過程中發言的不同解讀
關於0xdeadbeef閣下在討論中提到(例:Bluedeck原話說不至於不限期封禁,在解任界面持續被說成第三方管理員不認同可構成查封理由,而Bluedeck實際上會有限期封禁。)
,在下認為是不當解讀, 澄清可見於:澄清解任過程中發言的不同解讀。
--Gluo88(留言) 2024年8月23日 (五) 09:45 (UTC)
- 您好,因與檢討相關制度並無直接關聯,本人將此議題移至其他意見。——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8月24日 (六) 08:08 (UTC)
關於管理員錯誤自查表/封禁補充的說明
-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Bluedeck 於2017年4月28日創建這個文檔:Wikipedia:管理員錯誤自查表/封禁,感覺目的挺好:「在中文維基百科的實踐中,管理員和管理人員有時可能會因為未注意到方針指引的一些細節而出錯。在此總結了一些常見的錯誤,以便管理員在執行封禁時更加符合方針和指引,同時也便於普通用戶根據方針指引與管理員溝通,針對疑似不當封禁的類似情況提出質疑。」
有些管理員需要更加熟悉有關方針和指引, 約束自己的行為,避免長期多年做出大量違反方針和指引的封禁行為, 避免發展到需要社群啟動彈劾程序。為此目的,我系統地閱讀了方針指引,查找了眾多案例,花費了大量時間,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補充。
所增加的問題都是在實際過程中所觀察到的。從目前情況來看,許多有多年經驗的管理員對方針指引仍然不夠熟悉。這些總結不僅有助於管理員自查,也能幫助受到不公正待遇的用戶找到相關方針和指引,以分析實際遇到的問題。
更重要的是,我們希望管理員和用戶都能夠按照方針辦事,這些總結是否能幫助管理員和用戶、是否能幫助維基社群營造一個和諧公平的合作環境是我們需要考慮的重點。 希望大家關注如何幫助社群,如何幫助維基營造一個和平公正的合作環境。
有不同意見可以提出,社群可以繼續補充和討論, 有助於建立積極的中維社群環境。社群協作的關鍵在於理解、尊重和包容不同的觀點。即使某些用戶表現不佳,作為管理員,我們應該保持專業和耐心,應該保持客觀、公正和理性,而不是簡單地採取高壓態度。公信力需要建立在合理和公正的行為基礎上。 --Gluo88(留言) 2024年8月24日 (六) 13:13 (UTC)
- 其實在Wikipedia talk:管理員錯誤自查表/封禁#有關此頁面新增內容,請大家協助確認及提供意見已有用rfc發起討論,建議在該討論頁討論即可。--Wolfch (留言) 2024年8月24日 (六) 13:28 (UTC)
- 謝謝您的理解, 社群需要一起合作, 進一步改善。這個補充的目的,和本次解任直接相關,涉及範圍大時間長影響大,更應該在客棧的檢討此次檢驗程序的過程中討論,讓一切改動公開透明,廣泛徵求意見, 有助於避免將來再啟動彈劾程序。
- 目前我的修改已經被全部徹底的回退。請測評用戶看一看在下的補充,發表您的意見, 包括是否應該恢復在下的編輯。--Gluo88(留言) 2024年8月24日 (六) 13:48 (UTC)
- (!)意見,此討論內容已經和頁面發起的rfc討論重複,請求未參與其中的其他使用者協助關閉此段討論,謝謝。--提斯切里(留言) 2024年8月24日 (六) 13:55 (UTC)
- 本討論已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管理操作覆核請求:被提報用戶明顯存在不文明行為時拒絕做出相應處理
此請求是根據Wikipedia:管理操作覆核請求所提出,請先閱讀相關內容。
- 操作: Special:Diff/83911370
- 執行者: Manchiu (討論 · 貢獻 · 日誌)
- 先前討論:Wikipedia:管理員布告板/其他不當行為#Zhenqinli
如題。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8月22日 (四) 04:23 (UTC)
- 首先紅渡廚閣下只對這個版本發出了警告,未見雙向留言溝通。個人認為紅渡廚閣下提出的每個版本裡,能看到紅渡廚閣下的文字,非常地很有個人風格,對比Zhenqinli的文字,兩位都很有自己的直率文字格調。將心比心,在假定善意且為初次提報之下,管理員處置並無不妥,若經過溝通無效加上數次警告後,提報才是最後考慮。(另建議,中文字儘量避免使用斜體。)--提斯切里(留言) 2024年8月22日 (四) 14:25 (UTC)
- 斜體是AARV模板附帶的,大家熟悉一下,請各位閱讀Wikipedia:管理操作覆核請求,這是本站第一個AARV--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8月22日 (四) 14:41 (UTC)
- 原來是這樣啊、我的誤解、非常抱歉請見諒。--提斯切里(留言) 2024年8月22日 (四) 14:59 (UTC)
- 我認為您說的是有道理的,我這幾天會找時間與被提報用戶溝通,感謝您的意見。(另外,閣下說的斜體是指的「此請求是根據Wikipedia:管理操作覆核請求所提出,請先閱讀相關內容。」嗎?)--———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8月22日 (四) 14:42 (UTC)
- 見桐生君解釋後明白是我的誤解,都是模板不好(?),請見諒。--提斯切里(留言) 2024年8月22日 (四) 15:02 (UTC)
- 沒事。--———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8月22日 (四) 15:09 (UTC)
- 見桐生君解釋後明白是我的誤解,都是模板不好(?),請見諒。--提斯切里(留言) 2024年8月22日 (四) 15:02 (UTC)
- 斜體是AARV模板附帶的,大家熟悉一下,請各位閱讀Wikipedia:管理操作覆核請求,這是本站第一個AARV--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8月22日 (四) 14:41 (UTC)
- 一般按照以往案例來說,違反CIV而採取封禁的都是顯而易見帶髒字的辱罵他人。--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8月22日 (四) 14:35 (UTC)
- 我也認同,雖然言論可能有些許不妥,但離CIV還遠了。--William is Wikipedia! 2024年8月22日 (四) 14:47 (UTC)
- 懂了,在你維可以隨便陰陽怪氣,隨便惡意揣測他人動機。--———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8月22日 (四) 14:49 (UTC)
- 非此意,只是依以往案例,比較像AGF而已,並沒有要贊同這種行為。--William is Wikipedia! 2024年8月22日 (四) 14:55 (UTC)
- 同WilliamSkyWalk。--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8月22日 (四) 14:58 (UTC)
- 你們是不是此意不重要,關鍵是有管理員覺得可以啊,反正像《Wikipedia:管理員布告板/其他不當行為#Zhenqinli》這樣惡意揣測,只會得到管理員的一句不痛不癢的提醒,那我以後也這麼講話咯。--———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8月22日 (四) 15:08 (UTC)
- 在假定善意之下,個人認為紅渡廚閣下盡量試看看先跟對方溝通,請他避免自我揣測。就像現在,我覺得您直接認為管理員沒有看出對方的「惡意」的發言略帶有「攻擊性結論」。每個人感受到不同,可能也許或者我猜您會說我就是這樣說話,但對方或許也是呢。還是試著聊聊吧。--提斯切里(留言) 2024年8月22日 (四) 15:14 (UTC)
- 我還是希望大家多溝通為宜。--千村狐兔(留言) 2024年8月23日 (五) 22:51 (UTC)
- 遇到校園欺凌時,老師對受害人說「如果你不要跟壞孩子接觸,如果你再強壯一點,如果你再聰明一點,如果你成績再好一點,如果你不要激怒他們,如果穿得不是那麽暴露……事情就不會發生。」這是在暗示「你也犯了錯誤」([1])。
- 當然性質可能不同,但是受害人的感覺與旁觀者是不同的。「好警察」也夠多了,也需要有人做「壞警察」。--Nostalgiacn(留言) 2024年8月25日 (日) 05:39 (UTC)
- @Nostalgiacn閣下的意思是,紅渡廚閣下確實受到傷害?--提斯切里(留言) 2024年8月25日 (日) 09:23 (UTC)
- 我又不是他,我怎麼知道。當代政治正確,一個稱呼不當,對方也會被感到被歧視,被冒犯,這是很主觀的。退一步硬要我去猜測的話,基於善意推定,紅渡廚在提報後,不服判決走覆核,那就是對某些言語忿忿不平。--Nostalgiacn(留言) 2024年8月25日 (日) 14:57 (UTC)
- @Nostalgiacn閣下的意思是,紅渡廚閣下確實受到傷害?--提斯切里(留言) 2024年8月25日 (日) 09:23 (UTC)
- 我還是希望大家多溝通為宜。--千村狐兔(留言) 2024年8月23日 (五) 22:51 (UTC)
- 在假定善意之下,個人認為紅渡廚閣下盡量試看看先跟對方溝通,請他避免自我揣測。就像現在,我覺得您直接認為管理員沒有看出對方的「惡意」的發言略帶有「攻擊性結論」。每個人感受到不同,可能也許或者我猜您會說我就是這樣說話,但對方或許也是呢。還是試著聊聊吧。--提斯切里(留言) 2024年8月22日 (四) 15:14 (UTC)
- 你們是不是此意不重要,關鍵是有管理員覺得可以啊,反正像《Wikipedia:管理員布告板/其他不當行為#Zhenqinli》這樣惡意揣測,只會得到管理員的一句不痛不癢的提醒,那我以後也這麼講話咯。--———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8月22日 (四) 15:08 (UTC)
- 同WilliamSkyWalk。--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8月22日 (四) 14:58 (UTC)
- 你維很多人確實有一種愚蠢的文明觀:只要不帶髒字,怎麼罵人,怎麼冒犯,怎麼誹謗都可以。但是。你要說人家是誹謗,也要說清楚為什麼是誹謗吧? --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24年8月23日 (五) 08:51 (UTC)
- 非此意,只是依以往案例,比較像AGF而已,並沒有要贊同這種行為。--William is Wikipedia! 2024年8月22日 (四) 14:55 (UTC)
- (!)意見我認為有符合CIV中的
輕蔑其他編輯
(如果要來比較清理廢話
跟無事生非,浪費社群資源
哪句比較不文明當然也可以討論)。批評肯定是有的,是不是惡意的話...或許在執行層面上Manchiu希望兩位還能保持一定的假定善意就是了。--(☎)dt 2024年8月26日 (一) 05:51 (UTC)- 你維CIV又能這麼用啦?真是充滿了魔法呀。 --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24年8月26日 (一) 08:45 (UTC)
請求CCI Lki5168
@0xDeadbeef,我和@User:Jonathan5566 審閲最近 @User:Lki5168的草稿發現有大量侵權,現在提請CCI流程。 -Lemonaka 2024年8月27日 (二) 00:39 (UTC)
- Can you give examples of the five infringements of User:Lki5168.
- 可否給出User:Lki5168五處侵權的實例。--人間百態,獨尊變態(討論) 2024年8月27日 (二) 02:10 (UTC)
- 敝人撰寫之詞條
- 皆為參考資料後
- 以自己的方式進行撰文
- 然 史實 "無法" = 串改
- 只能依照 "參考資料" 進行 = 潤飾
- 再依照格式以及各資料予以進行總和撰文
- 故而 "大量" 的 = 侵權!!!
- 請再次查明--Lki5168(留言) 2024年8月27日 (二) 02:27 (UTC)
- 潤飾就是侵權。 ——魔琴[身份聲明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 2024年8月27日 (二) 07:13 (UTC)
- @Lki5168 這指:不是你僅在單一條目/草稿有侵權行為,而是你涉及多個頁面、多次的侵權行為--Benho7599 堅決擁護以芙寧娜同志為核心的楓丹 2024年8月27日 (二) 07:34 (UTC)
- Draft:後社角聖和宮(學甲)軼事段落。
- Draft:大埔口(學甲)歷史軼事段落
- Draft:學甲煥昌鎮壽殿建廟沿革。
- -Lemonaka 2024年8月27日 (二) 13:50 (UTC)
- Can you provide more examples of infringement.You have provided only three instances of infringement, whereas we need a minimum of five.
- 能否提供更多的侵權實例。您僅提供了三處侵權實例,而我們最少需要五處。--人間百態,獨尊變態(討論) 2024年8月27日 (二) 13:57 (UTC)
- 4.草稿:宅口(學甲)聞人段落。軼事傳說段落。
5.後厝仔角聞人段落。 -Lemonaka 2024年8月27日 (二) 14:03 (UTC)- Thanks.I accept this CCI request.--人間百態,獨尊變態(討論) 2024年8月27日 (二) 14:16 (UTC)
- @人間百態Please create a CCI page, thank you. There's some bug in my JRE. -Lemonaka 2024年8月27日 (二) 15:09 (UTC)
- I have created it.If the CCI issue is passed, this page will turn positive.--人間百態,獨尊變態(討論) 2024年8月28日 (三) 01:42 (UTC)
- 跟這邊大家說聲道歉,我當時審核草稿未臻周延,竟未發現條目內容出現侵權情況。--William is Wikipedia! 2024年8月27日 (二) 15:18 (UTC)
- @WilliamSkyWalk Not so obvious, for example, the sentence in article is
"大二時即通過普考,當完兵後又考上高考,七十五年(1986年)再考上甲等特考。服完兵役的第一份工作是到經濟部金屬工業研究所服務"
The origin is
"大二通過普考,當完兵即考上高考,七十五年又考上甲等特考(與馬英九同榜)。服完兵役的第一份工作是到經濟部金屬工業研究所服務," -Lemonaka 2024年8月27日 (二) 17:46 (UTC) - P.S. This user also used lots of books for reference, I cannot check whether these are copyvio or not. -Lemonaka 2024年8月27日 (二) 18:00 (UTC)
- @WilliamSkyWalk Not so obvious, for example, the sentence in article is
- @人間百態Please create a CCI page, thank you. There's some bug in my JRE. -Lemonaka 2024年8月27日 (二) 15:09 (UTC)
- Thanks.I accept this CCI request.--人間百態,獨尊變態(討論) 2024年8月27日 (二) 14:16 (UTC)
- 4.草稿:宅口(學甲)聞人段落。軼事傳說段落。
管理操作覆核請求:不對顯然違反雙向交互禁制的行為進行處理
-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此請求是根據Wikipedia:管理操作覆核請求所提出,請先閱讀相關內容。
- 操作: Special:Diff/83987281/83987339
- 執行者: Ericliu1912 (討論 · 貢獻 · 日誌)
- 先前討論:Wikipedia:管理員布告板/其他不當行為#Chinuan12623_2
不需要更多理由,以最大程度避免我自己違反禁制。 --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8月27日 (二) 19:24 (UTC)
- 請注意我不是不管,而是基於夜半時分相關操作時間軸相近及禁制制度運作模式,合理認為有相當可能為誤解。本人據此善意推定,先行詢問當事人是否誤解,我認為這是基於人性的正常操作,而且當事人什麼回答都還沒有,蓋以玩弄技術程序問題執行封鎖,亦難謂道德。另外他在我討論頁的編輯我也已經予以單獨警告,但你可不可以再多等一下啊,連這也要立刻覆核,彷彿一點空間都沒有似的,那我下次就真的不管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8月27日 (二) 19:30 (UTC)
- 另外,我想除在布告板提報對方違反禁制條件外,向管理員提出禁制申訴本身應該也屬於另一例外,否則要詳細解釋就八成會違反禁制,這就相當於禁止當事人申訴,其實也不合理吧?——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8月27日 (二) 20:03 (UTC)
- 雖然現行方針寫「禁制申訴及覆核應於使用者討論頁提出」,但總會有外溢抗議(比方說管理員布告板那個跟現在這邊這個應該都算),這些是否亦應全部禁止?——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8月27日 (二) 20:06 (UTC)
- 同意這個觀點,既然提報屬於合規行為,那麼申訴也應該屬於合規行為。--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8月27日 (二) 20:09 (UTC)
- @桐生ここ:由于禁制所限我無法直接對您這句話展開討論,我只能說您後半句描述的情況並非實際發生的事情。--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8月27日 (二) 20:14 (UTC)
- 補充:我還沒仔細看來龍去脈,只是對Eric Liu提出的方針改革方案表示支持。--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8月27日 (二) 20:18 (UTC)
- 已經先調整相關禁制範圍,排除此種情況。——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8月28日 (三) 16:44 (UTC)
- @桐生ここ:由于禁制所限我無法直接對您這句話展開討論,我只能說您後半句描述的情況並非實際發生的事情。--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8月27日 (二) 20:14 (UTC)
- (~)補充:我剛又進行了新的提報,見WP:ANM(本條評論發出時暫未有管理員處理)。--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8月27日 (二) 20:27 (UTC)
- 對本案 撤回請求。但我仍然認為管理員做出「雙向交互禁制」這一決定本身(即引起本案的前因)並不合理,這相當於是強行「解決提出問題的人」,而非「解決問題」。這是整個社群與涉案人員的對立,而非我同其、Tisscherry同其之間的衝突,故應考慮類似英維的社群禁制(en:WP:CBAN),根本就不應適用交互禁制。--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9月11日 (三) 04:43 (UTC)
- 本討論已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檢視垃圾連結日誌,幾乎全部的觸發都不是真的因垃圾連結而觸發,因此提議改善提示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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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kyDefer 2024年8月29日 (四) 13:11 (UTC)
- (+)支持 更詳細一些總是好的。不過後面的「按這裡」是否可以替換為頁面名稱?如請在外部連結黑名單遞交申請。——即請秋安 ZhaoFJx(論•簽) 2024年8月29日 (四) 13:25 (UTC)
- (+)贊成--Bovemdep(留言) 2024年8月31日 (六) 13:16 (UTC)
最後留言距今已過三日,就此修訂 公示7日,2024年9月13日 (五) 14:27 (UTC)結束--人間百態,獨尊變態(討論) 2024年9月6日 (五) 14:27 (UTC) 公示通過,已提請編輯請求。--人間百態,獨尊變態(討論) 2024年9月14日 (六) 14:37 (UTC)
2024拉美月
去歲拉美月舉辦於8月20日至9月19日。今天才想起來。中文維基人集體失憶又一例證。
建議推遲一個月在9月20日至10月19日舉辦。現召集主持人。
——魔琴[身份聲明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 2024年9月3日 (二) 01:34 (UTC)
- 1 ——魔琴[身份聲明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 2024年9月3日 (二) 01:34 (UTC)
- 我們或許需要一個社群行事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9月3日 (二) 21:13 (UTC)
- 其實這和非洲月就是同樣的道理,就不必重複論述了。不用反對是否要推動拉美月,有沒有真的有用戶要寫條目從而推動才是問題。因為非洲月相關討論時就已經講過「名稱不同但性質相同而已」了,而性質相同的原因則是因為大多數都是翻譯的條目。--Z7504非常建議必要時多關注評選(留言) 2024年9月7日 (六) 04:53 (UTC)
新聞動態病句
「以色列國防軍宣佈包括赫什·戈德堡-波林等6名被哈馬斯綁架者遇害,隨後以色列爆發抗議活動(圖)。」這「被…遇害」是病句啊,還有「6名」沒寫出6名甚麼,整句應該寫作「……等6人被哈馬斯綁架者殺害……」。請更正。--鋼琴小子 2024年9月8日 (日) 08:47 (UTC)
- 「以色列國防軍宣佈包括赫什·戈德堡-波林等6名被哈馬斯綁架者遇害,隨後以色列爆發抗議活動(圖)。」
- 「被……綁架者遇害」。
- 換成「以色列國防軍宣佈包括赫什·戈德堡-波林等6名哈馬斯人質遇害,隨後以色列爆發抗議活動(圖)。」應該好些?--Miyakoo(留言) 2024年9月8日 (日) 08:59 (UTC)
又有一堆臺灣政府標誌被提刪
建議趕緊轉移至本地,以免造成讀者權益受損。——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9月9日 (一) 17:40 (UTC)
- 如能確定製定標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例如臺北市市徽係依臺北市市徽市旗設定自治條例第4條制訂)並添加進相應圖片描述頁面,圖片亦可被保留。--Wcam(留言) 2024年9月9日 (一) 22:25 (UTC)
- 另副知@人人生來平等。——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9月10日 (二) 14:51 (UTC)
再論Mys的封禁與禁制實施行為
首先我跟大家說下,管理員Mys_721tx(以下稱「Mys」)已經於2024年8月經投票被解除管理員權限,這對每一個維基人來說是喜聞樂見的好消息。但是,一提到Mys,我們首先想到的是其激進的行為,對用戶採取具有爭議性的封禁與禁制。而我也於2024年2月被Mys無限期封禁過,當時創建侵權條目無端指責提報人,之後被Mys解除巡查豁免權限(這還是AT君的申請,關於其質疑我會在下文詳細闡述),不久後即被無限期封禁(而且是沒有充分警告的情況下),隨後對此表達不滿。被解封後,我便看了其他用戶的申訴,已經察覺到Mys實施的封禁與禁制存在問題。雖Mys的管理員權限已被解除,但之前遺留的問題還有很多,因此我在客棧展開討論,再次討論Mys的封禁與禁制行為。
事件時間線
這裡先列一個表,以時間線形式回顧當時我被Mys實施封禁前後的一些主要事件:
時間(UTC) | 時間(UTC+8,北京時間,我所在的時區) | 事件描述 |
---|---|---|
2024-02-05 13:56 | 2024-02-05 21:56 | 創建了大江大河之歲月如歌條目 |
2024-02-05 14:02 | 2024-02-05 22:02 | 被用戶提報侵權,隨後開始無端指責管理員 |
2024-02-05 14:45 | 2024-02-05 22:45 | 重寫條目,刪除劇情一節(之前仍繼續無端指責) |
2024-02-06 12:20 | 2024-02-06 20:20 | 在互助客棧/其他繼續無端指責,以此達到擾亂目的 |
2024-02-07 15:09 | 2024-02-07 23:09 | AT提出解除我的巡查豁免申請,之後指出「閣下申請對我是加害,請予以撤回」的言論(討論存檔) |
2024-02-07 16:16 | 2024-02-08 00:16 | 被Mys解除巡查豁免權限 |
2024-02-07 16:23 | 2024-02-08 00:23 | 被Mys無限期封禁(距前一次事件僅過去7分鐘) |
2024-02-08 03:06 | 2024-02-08 11:06 | 提出封禁申訴,首先指出「把我永久封禁,就是對我進行文革式的批判」(這可以說是對Mys處理手段的不滿) |
2024-02-08 13:29 | 2024-02-08 21:28 | 經用戶提醒後改寫封禁申訴 |
2024-02-09 10:50 | 2024-02-09 18:50 | 被Mys解封,轉為禁制(兩項,其中一項無限期,原定一年後可申訴;另一項一年) |
Mys的封禁與禁制行為討論
綜合我當時被Mys封禁以及Mys對其他用戶的處理手段,本用戶認為,Mys的處理手段主要有以下問題:
- 未有充分調查:以我被Mys封禁為例,本用戶的被封原因其中一條是「長期抄襲」,但僅列出了三條(世穠泰字節科技、當代東方、問蒼茫,第一條2022年創建,第二、三條2023年創建),因此我認為這一認定有瑕疵。「長期抄襲」這一標準如何界定,這非常難說。而我被封禁之前,也被Mys解除了巡查豁免權限(提出者是AT),同時指出「兩年內不得申請」(詳見討論存檔)。在被解除權限後的7分鐘內,Mys就把我無限期封禁。我現在需要質疑的是,Mys當時是如何及時作出無限封的決定的。
- 未獲充分警告:依照封禁方針規定:
在一般情況下,用戶在首次被封禁前會收到數次警告,但執行封禁時仍應當在被封禁用戶的對話頁提供適當說明或理據以減少爭議;再犯者在被重新封禁前可能不需再次警告
;較有經驗的維基人(包括管理員及一般用戶)在發現用戶作出與方針指引精神相違背的編輯時,應予以提醒或警告……封禁應為最後的手段……明顯破壞、人身攻擊或為繞過封禁的賬號不在此限,可直接封禁
。而我被Mys封禁之前,則沒有收到任何警告信息直接封禁;同樣有問題的是PaintWoodSt、Zheng Zhou(二者創建的條目均侵權,雖有收到侵權提示)以及User3204(他表示在頁面「烏合麒麟」添加了他的配偶資料,只犯了一次錯誤就被無限期封禁),這三人在封禁之前未有收到相應警告。另外Mys在Zheng_Zhou的討論中說「方針建議在封禁前發出提醒或警告知會不當編輯行為」,而封禁方針的原文是應予以提醒或警告
。我需要說明的是,「建議」和「應」二者是有區別的,Mys很明顯是對現有的方針內容作不當曲解,以至於用戶被Mys封禁或禁制後引發不滿情緒。 - 雙重標準:再以Wikipedia:申請解除權限/存檔/2024年為例,我因創建大江大河之歲月如歌明顯侵權(只有劇情一節是侵權的),控告提報人(後來發現是侵權提報模板和流程有問題,已提出了修訂建議並取得通過等於說是基本解決,惟模板因為與新版本不適配還沒有修訂完成)之後還「辯稱自己沒有侵權」,結果被除權,兩年內不得申請。同樣寫侵權條目的Zheng Zhou一樣也被取消巡查、回退權限,且半年內不得申請。我就搞不清楚了,兩個編輯因為同樣的問題被移除權限,而「不得申請」的期限為何不同?這就是赤裸裸的雙重標準。
- 激進且充滿恐嚇,甚至有暴力和處罰傾向:前面說到,一些被Mys封禁或禁制後的用戶,在此之前都未獲充分警告。而他實施封禁還存在細節上的問題:如User3204「因IP用戶破壞被半保護加入泄漏他人隱私站點鏈接」是「嚴重違反生者傳記」而被無限期封禁,這明顯是曲解生者傳記#封禁的規定,同時在實施封禁時也未通知用戶,僅在用戶頁標註無限期封禁用戶模板(當然此模板我認為已經沒有保留的需要了,後續我會再開討論)。而對Zheng Zhou的封禁本身是只有兩星期的封禁,但用戶討論通知顯示是「無限期封禁」,這種錯誤通知很明顯是恐嚇用戶,有欺騙的導向。之前我多次強調過,Mys是典型的激進派,而我也不鼓勵採取激進和暴力的手段,因為採取激進和暴力手段很容易產生更進一步的問題。另外封禁應該具有保護性,而絕非是處罰或恐嚇用戶。
- 強迫用戶道歉,不接受他人批評(缺乏理性溝通):從多份封禁申訴記錄來看,許多被Mys封禁的用戶在提出解封之時都批評了Mys的做法。而Mys本身就劣跡斑斑,卻不接受、不理會他人的批評,只在極少數情況下(如考慮解封時)回復他人發言,只強迫用戶道歉,嚴重違背合作精神。
- 封禁或禁制時間過長:包括我在內,一些被Mys實施的封禁或禁制持續時間相對偏長,例如Martinc021受到的禁制是:
實施頁面禁制。禁制期間不得直接建立任何新條目。任何條目都需要自草稿空間通過WP:AFC建立。由於態度草率,亦禁止參加同行評審外的任何評選
;另外Stevencocoboy於2024年4月5日被無限期禁止編輯條目(自Mys被除權後我便跟他講是否考慮再次申訴,但他還沒有提交申訴);同樣Raymon090因為繁簡破壞一度被Mys封禁一年。我需要說的是,封禁與禁制時長屬於管理員自由裁量權,但也要根據封禁方針來執行。特別是違規情節較輕的,實施時間過長的封禁與禁制,這完全不合理。
我要再次引用《管理員不是什麼》的一句話:封禁是管理員可以執行的最具爭議的行為之一,被認為是一件非常嚴重的事情。不當的封禁可能會導致您不受社群知名成員的歡迎,並且在這種情況下,您可能會遭到明顯的人身攻擊。在某些情況下,不良的封禁實施記錄可能會導致管理員被解職。
而我就是一個「社群知名成員」,被Mys實施有爭議的封禁,自然是有問題的;當時封禁的時候我就有更進一步的批評、辱罵Mys的想法了,但後來想此舉會因「濫用用戶討論頁」而被取消用戶討論頁權限,最終為了保住賬號而放棄這一想法。
其他管理員實施之封禁存在的問題
除了Mys,我發現其他的管理員在實施封禁的過程中仍然存在一些問題。例如User3204的一次封禁申訴中,重審封禁的管理員Kuailong對User3204調整封禁期限至兩周,但我認為封禁時間還是過長,這種情況之下幾天的封禁應該就足夠了;還有一個是如果您未來有類似行為會被加重處罰
,這句話本身有問題。前面說過,封禁不應是懲罰性的,而是保護性的,所以「加重處罰」說法是不當的。
還有一個要討論的是Shizhao在8月26日對自由雨日和Chinuan12623封了31小時,但這是有爭議的:起因是自由雨日出於正義之目的將留言刪除(多次回退),但這是回退明顯的破壞行為屬於豁免範圍,結果還是被Shizhao封了。由此可見,中維還存在着少數的暴力與衝突行為,這一點我是不能容忍的。
封禁結束後我所做的一些事
自我被Mys封禁至被解除封禁,我便察覺到中維當前的社群情況已大不如前,還第一次了解了基金會行動(有一些管理員被全局禁制或除權,這是令人遺憾的)和折毛事件。為了改善社群情況,我做了一些對改善社群有益的事,例如進一步修訂封禁方針(這是我加入維基12年來第一個在客棧成功取得共識的提案,之前的三次都沒有取得共識,因此對我來說具有意義),之後又提出了侵權提報模板與流程的修訂。除此之外,為了對付包括Mys在內的有問題的管理員,我已經創建了幾篇論述,最近的一篇是零容忍。另外我還對管理員不是什麼做了大幅修訂。後續我會對部分方針與指引作進一步的修訂。
結語
回顧Mys作出的具爭議性的封禁與禁制,很顯然,這除了會對用戶造成一定影響(亦會產生心理問題),還會對社群的發展造成一定的阻礙。因此我在客棧展開討論的目的,除了繼續討論Mys的問題之外(以上列出的只是一部分,或許還有很多),還要建議管理員們能夠對Mys作出的目前有效封禁與禁製作進一步的複查,把封禁與禁制對用戶的影響降至最低。以上。--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記使命 2024年9月14日 (六) 16:12 (UTC)
意見
我的想法和您不太一樣,您提到Mys解除管理員權限「這對每一個維基人來說是喜聞樂見的好消息」,我覺得此一說法誇張了些(至少還是有不少維基人反對解除其權限)。目前維基百科裡還有不少需管理員處理的事務(如當前的破壞、編輯爭議,其他不當行為等),我認為在此討論Mys的封禁和禁制,會讓大家無法處理目前需處理的事務。--Wolfch (留言) 2024年9月14日 (六) 23:16 (UTC)
我知道Mys_721tx近些年的作風引起很多人的不滿,不過也不得不承認有些封禁措施確實是果斷的,就拿發起討論的Shwangtianyuan的事來說,我最早是在大約2016年的時候了解到Shwangtianyuan君的侵權問題(當時不記得是哪篇條目的DYK評選,有用戶以侵權為由投反對票,Shwangtianyuan一開始還不服,那個用戶直接詳細列出具體依據之後才得以改善的),七八年過去了,這個問題還是存在,不對你下狠手才是怪事了,就是具體採取的手段與行事作風確實需要調整。這也是我為什麼沒有參與近期針對Mys_721tx的解任投票。我也覺得在這裡討論這個沒什麼意義,與其糾結管理員不當操作,不如先確保自己今後不再出現侵權問題,自己沒有問題管理員自然不會找你麻煩,不然再溫和的管理員也要把你永久關進小黑屋。--💊✖️2️⃣3️⃣(留言) 2024年9月16日 (一) 05:26 (UTC)
我可以當作你試圖鞭屍把你提報到ANM嗎...--SunAfterRain 2024年9月16日 (一) 07:53 (UTC)
- WP:NOTHERE。個人的意見是,不要持續放大再放大的檢視,每個人的行事有好有不好,現在是要到什麼地步才願意放手?閣下發起這個討論對於社群的實際效益是什麼?到底是罪大惡極到什麼地步?與其在這邊抓著不放,要不要去協助隨時發生的破壞?不要把管理員當成需要保護管束的東西在這裡那裏東修西改增加拘束器,說句不好聽的,持相反意見者不要一個個把現在的自己當英雄。--提斯切里(留言) 2024年9月16日 (一) 08:44 (UTC)
- 其實我當時就有再次討論的看法了,既然閣下這麼說,那等於說事情就過去了,或者說沒必要進一步討論了。--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記使命 2024年9月16日 (一) 14:03 (UTC)
請處理Special:用戶貢獻/Creating_talk_pages建立的頁面
該用戶已被英文維基判定為傀儡,且已被全域鎖定。請處理其建立的頁面。103.141.155.13(留言) 2024年9月15日 (日) 02:54 (UTC)
- 慢了(--千村狐兔(留言) 2024年9月15日 (日) 14:28 (UTC)
是否還有必要建設中國的線下維基人社群?
WMC和一些非善意勢力與組織的不當聯繫以及最後的被揭發和被處理導致中國的線下維基人社群幾乎陷入了停滯。甚至可能中國的線下維基人社群建設如數被一部分人帶走變成了求聞人社群。
如果我們可以有一個和以往不同的、不被眾所周知的某些非善意勢力與組織操縱和滲透的中立的新的中國線下維基人社群,諸位覺得我們是否還有必要去重建這樣的線下社群呢?--a'4 d8 e8 a'4 g'4 a'4 g'8 e'8 a'2 2024年9月15日 (日) 04:15 (UTC)
- Nike。——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9月15日 (日) 07:21 (UTC)
- 雖然沒有必要,但想做就可做,我覺得這無需討論。不過不支持建立會「代表」中國用戶的用戶組,因此反對中國大陸維基人用戶組等稱呼。
- 另外線下活動我建議各位考慮中國內地的特殊情況,以及WP:ANON、WP:SAFE。--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9月15日 (日) 07:32 (UTC)
- 據我所知,一些在OA2021中被處理的前編輯至少讓一些非善意勢力與組織一定程度上放棄了直接對本社群相關人士進行鐵拳打擊,而更傾向於滲透、收買。故個人認為只要放棄犬儒的精神,事實上是有條件重建線下社群而不必過於擔心來自一些非善意勢力與組織的相關壓力的。--a'4 d8 e8 a'4 g'4 a'4 g'8 e'8 a'2 2024年9月15日 (日) 09:45 (UTC)
- 看你想弄成怎樣的組織?是躲在telegram上借着WP的旗幟對所在地的一切評頭論足,還是在QQ上整天說着在「如何在FreeBSD上給KDE2打補丁」;或者一群人在星巴克開着電腦在討論無論是WP、評頭論足、還是只是閒聊的事。想弄就行,最多索引頁掛上聯繫方式就是了。——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9月15日 (日) 07:45 (UTC)
- 出於安全原因考慮我不建議任何人舉辦中國大陸的公開線下活動。 ——魔琴[身份聲明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 2024年9月15日 (日) 11:23 (UTC)
香港南華早報指一維基人被全域封禁,指他人肉搜索及威嚇香港記者
管理人員申請預討論
依方針,
一名具有自動確認用戶權限的用戶可以於每年的3月23日或9月23日前一周內在Wikipedia:互助客棧/其他發起管理人員申請預討論,此後的提名流程即在該討論下進行。
——WP:RFA
現開啟此討論。--人間百態,獨尊變態(討論) 2024年9月16日 (一) 04:12 (UTC)
- 雖然這個(獨裁)社群早已不具公信力,但建議安全投票的Bug問題先搞定了再來討論吧,不然真的是安全投票的最大笑話。到底是為什麼選一個管理員這個功能沒問題,罷免一個管理員這功能卻有問題?加上這以後也會因為入選管理員的門檻高低問題而成為標準常年提案,因為近N年離職的管理員比率明顯比新入選的管理員比率還高。--Z7504非常建議必要時多關注評選(留言) 2024年9月16日 (一) 07:20 (UTC)
- 留意:現在有一位臨時管理員@ATannedBurger,權限將於2024年12月13日到期。他需要在本次投票中獲得75%支持率以轉正,否則12月13日會被除權。Пусть от победы☆к победе ведёт! 2024年9月16日 (一) 08:50 (UTC)
- 如果不到75%,是看支持率決定後續?--提斯切里(留言) 2024年9月16日 (一) 08:56 (UTC)
- 行政員須按投票中有效的支持票佔總有效票的比例(支持率)判定管理人員申請是否獲得通過。支持率達75%者,將獲授予申請之權限(但根據全域用戶查核和監督方針,用戶查核員和監督員需要25票支持才能當選)。而管理員申請支持率達65%、但不足75%者,亦得獲授予為期六個月的「臨時權限」;臨時權限與一般不限期權限無異,但需在任期結束前重新申請,並在投票中的支持率達75%,才能繼續保留權限。
- 我認為根據RFA方針還是要提出問題,因為這是RFA程序的一部份(不管是新申請管理員資格,或者是臨時管理員續任申請)。--Sinsyuan✍️💙🐻 2024年9月16日 (一) 13:43 (UTC)
- @Sinsyuan 普通提問時間還是有的,現在討論的是需不需要回答那三條問題。Пусть от победы☆к победе ведёт! 2024年9月16日 (一) 13:56 (UTC)
- 若臨時管理員想寫,可以補充一些內容,若沒有那個想法直接鏈接到上次的回答就是了。--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16日 (一) 14:05 (UTC)
- 阿南之人提出的這個問題不錯,因為以前似乎還沒遇過。有關臨時管理員是否回答三個回答問題,由於前面ATannedBurger在選管理員時就有作答過,(&)建議直接豁免再次回答三個問題的部份,除非他仍然想再次說明;因為同樣的三個問題真的沒有重複敘述的必要。還有,也要看那位臨時管理員還有沒有想選,如果不想選直接半年後離任管理員也不用勉強。--Z7504非常建議必要時多關注評選(留言) 2024年9月16日 (一) 15:48 (UTC)
- 若臨時管理員想寫,可以補充一些內容,若沒有那個想法直接鏈接到上次的回答就是了。--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16日 (一) 14:05 (UTC)
- @Sinsyuan 普通提問時間還是有的,現在討論的是需不需要回答那三條問題。Пусть от победы☆к победе ведёт! 2024年9月16日 (一) 13:56 (UTC)
請求社群關注U:Rastinition對我的留言動手動腳,甚至指控我濫用傀儡一事
首先邀請@Rastinition、Manchiu討論。同時提醒未曾關注此事的人:此事十分複雜,在沒有完整了解的情況下請勿輕易評論。
先說下背景,可以略讀:
- 這個賬號是多重賬號。我於今年(2024)註冊此賬號,是基於WP:SOCK#LEGIT中的隱私一條,這是符合方針的;然而,也是基於此條,我不能公開主賬號是哪個。
- 後來,先後有用戶認為我可能在濫用傀儡,又基於WP:ILLEGIT中的編輯項目頁面,認為我不應編輯Wikipedia命名空間。(註:曾有一名調查助理認為我符合「公開的多重賬號」[5],但這似乎並不被認可他們)。
- 此後,@Rastinition就反覆直接將我的留言刪除(用{{deltalk}}替換),理由先是上面提到的WP:ILLEGIT中編輯項目頁面的原文(比如我提報此事,仍遭同樣對待),後來直接指控我濫用傀儡(如維基百科:當前的破壞/存檔/2024年9月#Rastinition,留言後來被恢復)。
- 事情的轉折點發生在9月1日,在User talk:Manchiu#關於我以此賬號在Wikipedia命名空間編輯,@Manchiu認可我的理由,認為可以將我視為「公開的多重賬號」。我私下向Manchiu告知我的主賬號後,Manchiu也證明了我沒有濫用傀儡。
背景說完了。
我本以為麻煩終於得到了結,沒想到Rastinition又出新招:
- 先是以「
多重帳號使用者,不應參與任何投票或形成共識的討論或方針/指引等規範制定,參與時票數無效或意見無效,但意見文字本身可供參考
」為由,把我後來大部分的留言全部用{{votevoidh}}包裹。(包括一些明顯跟多重賬號或所謂「投票」沾不上邊的討論,如[6]、Special:Diff/84233459)。 - 最近,甚至直接干預我在條目的編輯(如Special:Diff/84233409),再次指控我濫用傀儡(顯然不能僅因為我比較像WP:單一用途帳號就直接這樣指控)
- 然而,對於前者,其實是Rastinition曲解、擴大了方針。WP:SOCK從未說多重賬號就不能參與投票、不能參與形成共識的討論。我唯一找到沾點邊的,還是上面提到的
編輯項目頁面:未公開的多重賬號不應編輯項目頁面。此外,任何多重賬號皆不應在容易使人混淆身份的項目頁面進行編輯,如修改方針和指引、參與存廢討論、申請成為管理員投票等。
。然而,這既未提及投票,又未提及共識。我反而可以反駁:方針中投票:在投票中投下多於一票。(投票以個人,而非賬號為計算單位)
可以側面佐證,只要一個「自然人」最多投一票就不違規,不論是否使用多重賬號;而所謂「不能參與形成共識」,則明顯違背常識,因為絕大多數討論的目的正是形成共識,禁止參與形成共識則約等於禁止參與討論,明顯不合常理,況且就用一個賬號並沒有干擾社群形成共識,也明顯不違規。 - 對於後者,我不必多言,清白不必自證,指控我濫用傀儡應當給出證據,否則就是明顯違反WP:AGF的輕率指控。
Rastinition不斷以各種方式,阻止我正常的留言,甚至指控我在濫用傀儡,卻給不出任何證據(即便Manchiu已經證明我的清白)。顯然,此等行為,已經對我的正常編輯和討論產生了明顯的干擾,甚至幾乎算是WP:騷擾,我對此表示強烈不滿。
我的訴求很簡單:制止Rastinition此等行為,保障我的編輯權益即可。如果事態過於嚴重,考慮WP:IBAN也未必不可(當然,只要可以溝通就沒必要)。
如果我這條留言也要被{{votevoidh}}包裹,甚至直接被{{deltalk}}移除,我只能感到十分遺憾。--Wnotieagusdr(留言) 2024年9月16日 (一) 14:48 (UTC)
- 就此帳號事情,已知會基金會。維基媒體基金會指出此情況需本地社群自行處理。我認為此帳號情況合符傀儡方針下的私隱條文所允許的情況。--千村狐兔(留言) 2024年9月16日 (一) 14:53 (UTC)
- 就此帳號事情,一律不參與對象帳號的討論及回應,至多提出(*)提醒或 警告--Rastinition(留言) 2024年9月16日 (一) 14:59 (UTC)
- 我個人反對此事中不必要的刪改隱藏他人留言。對於傀儡方針一事,我個人心中有搖擺,對隱私目的傾向支持,對方針細則感到模糊、後感覺方針確實在禁止編輯WP空間、但對這種禁止傾向反對並期望改進,減少合法用途傀儡的不便。--YFdyh000(留言) 2024年9月16日 (一) 15:02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