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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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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简称反外国制裁法
起草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提请审议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1]
公布日期2021年6月10日
施行日期2021年6月10日
法律效力位阶普通法律
立法历程
  • 列入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2021年4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
  • 一审:2021年4月26日-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 二审:2021年6月7日-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 人大常委会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 国家主席公布:第九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年6月10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公布)
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收录于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
现状:施行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应对外国制裁但相关法律手段不足而制定的法律。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7日下午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该法律草案的报告[2];并于6月10日表决通过[3][4]

制定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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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中美贸易战新疆人权问题反对逃犯条例修订草案运动香港国安法实施以来[5],中国就受欧美等西方国家经济及行政制裁,同时中国也会透过外交公告及行政手段制裁欧美国家[6]。在西方国家,运用制裁手段来互相攻击已久,亦有制定相关法律;但中国过去较少运用制裁手段,因此未制定专门法律。《反外国制裁法》出台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在2021年1月9日公布《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7][8];有欧美律师指出,商务部据此部门规章施加的罚款只能在几千美元以内。[7][注 1]2021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宣布,为回应欧盟以新疆问题对中国内地官员、组织的制裁,对欧盟的10名人员和4个组织进行制裁,禁止有关人员入境中国内地、香港、澳门,限制相关人员、机构同中国内地和港澳的往来。[9][7]制裁公布后,有欧美律师提出质疑,认为外交部没有权限施加这一制裁,认为正在制定的《反外国制裁法》是为了对已宣布的政策提供法律授权。[7]为使其反制行为法制化并取得法律正当性,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在“今后一年的主要任务”一节中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涉外围绕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等,充实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的法律‘工具箱’”,将明确化对于制裁的规范与指引,补全法律完整度。[2][10][11][12]

反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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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外国制裁法》的适用情况是“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各种借口或者依据其本国法律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国内政的,我国有权采取相应反制措施”,而制裁措施有三类:

  • 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注销签证或者驱逐出境。
  • 查封、扣押、冻结在中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
  • 禁止或者限制中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

此外,还有“其他必要措施”[13]

施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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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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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首次依照《反外国制裁法》制裁前美国商务部部长威尔伯·罗斯(Wilbur Louis Ross Jr.)、美国会“美中经济与安全评估委员会”(USCC)主席卡罗琳·巴塞洛缪(Carolyn Bartholomew)、“国会—行政部门中国委员会”(CECC)前办公室主任乔纳森·斯迪沃斯(Johnathan Stivers)、“美国国际事务民主协会”(NDI)金度允(Doyun Kim)、“美国国际共和研究所”(IRI)在港授权代表亚当·金(Adam King)、“人权观察”中国部(HRW)主任索菲·理查森(Sophie Richardson)及“香港民主委员会”等7个美方人员与实体,以回应美国对华制裁。白宫发言人珍·莎琪回应,美国“不会因此畏惧”,美方将继续致力实施所有有关“制裁措施”[14][15]

2021年12月21日,中方决定依据《反外国制裁法》对美国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USCIRF)主席马恩扎(Nadine Maenza)、副主席特克尔(Nury A.Turkel)、委员巴尔加娃(Anurima Bhargava)和卡尔(James W.Carr)实施相应反制。反制措施包括禁止上述人员入境中国,包括内地和香港、澳门,冻结其在华财产,禁止中国公民和机构同其交易[16]

2022年2月21日,中国外交部宣布根据《反外国制裁法》,对长期参与美国向台湾出售武器的美国军工企业雷神技术公司洛克希德马丁公司侵权行为实施反制[17].

2022年12月23日,中国外交部宣布根据《反外国制裁法》,向美国白宫前中国政策首席顾问余茂春美国国会及行政当局中国委员会副主任陶德·斯坦恩(Todd Stein)采取反制裁措施,冻结在中国境内的财产、禁止与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交易活动,以及对其本人及直系亲属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即日起执行。[18]

2023年4月7日,中国外交部宣布依据《反外国制裁法》,对哈德逊研究所里根图书馆实施制裁,限制中国境内的高校、机构等组织和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交流、合作等活动。中国外交部还对哈德逊研究所董事会主席萨拉·斯特恩(Sarah May Stern)、所长约翰·瓦特斯英语John P. Walters,负责里根图书馆日常维护的里根基金会前执行主任约翰·希布斯奇英语John Heubusch、首席行政官乔安妮·德雷克(Joanne Drake)等四名个人冻结在中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禁止中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中国政府对这些人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中国外交部认为上述两家机构为蔡英文在美从事台独分裂活动提供平台和便利,严重违反一个中国原则和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规定,严重损害中方主权和领土完整。[19]

2023年4月13日,中国外交部宣布依据《反外国制裁法》,对美国国会众议员迈克·麦考尔实施制裁。[20]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于2023年4月18日就不可靠实体清单实施有关问题作出回应。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有关法律,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依据《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决定自2023年2月16日起,禁止洛克希德·马丁公司的詹姆斯·唐纳德·泰克里特(James Donald Taiclet)、弗兰克·安德鲁·圣约翰(Frank Andrew St. John)、杰西·马莱夫(Jesus Malave),雷神导弹与防务公司的韦斯利·克雷默(Wesley D. Kremer)、阿格内斯·苏德(Agnes Soeder)、钱德尔·尼赫恩(Chander Nijhon)以及上述2家企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入境、在华工作、停留以及居留。

洛克希德·马丁公司、雷神导弹与防务公司长期参与对台军售,性质恶劣。此次商务部决定禁止2家美企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旨在防范中国产品用于其军工业务。中国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加强尽职调查和合规体系建设,核实交易信息。中国企业从事出口、过境、转运、通运等活动时,明知实际进口商或用户为上述2家美企的,不得开展相关进出口活动。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21]

2023年9月15日,中国方面以美国洛克希德·马丁公司密苏里州圣路易斯市分公司直接参与8月24日美售台武器、诺斯罗普·格鲁曼公司多次参与美售台武器为由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对两家美国军工企业实施制裁。[22]

2023年12月26日,中国对美国情报数据公司卡隆(Kharon),以及对卡隆公司调查主任徐勐(Edmund Xu)、前美国高等国防研究中心研究员尼科尔·莫格雷特(Nicole Morgret)两人采取反制措施,禁止两人入境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冻结这些公司和个人在中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禁止中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23]

2024年1月7日,中方以美国向台湾出售武器为由决定对贝宜陆上和武器系统公司(BAE Systems Land and Armament)、联合技术系统运营公司(Alliant Techsystems Operation)、宇航环境公司(AeroVironment)、ViaSat公司和Data Link Solutions公司等5家美国军工企业实施制裁。[24]

2024年4月11日,中国外交部以对台军售为由,宣布制裁美国国防承包商通用动力陆地系统 (General Dynamics Land Systems)以及通用原子航空系统(General Atomics Aeronautical Systems)[25]

2024年5月22日,中方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宣布对麦克·加拉格尔实施制裁,[26]并冻结12家美企在中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并对10名美企高管采取不签发签证、不准入境的措施。[27]

2024年6月21日,外交部以美国再次宣布向台湾出售武器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五条规定,对洛克希德·马丁公司相关实体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反制措施,对洛克希德·马丁导弹系统集成实验室、洛克希德·马丁先进技术实验室、洛克希德·马丁风险投资公司等实体,冻结在中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对洛克希德·马丁公司董事长、总裁、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首席财务官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冻结在中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禁止中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本人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包括香港、澳门)。[28]

2024年7月12日,中国以美国向台湾出售武器为由制裁美国军工企业及高级管理人员。[29]

2024年7月,中国外交部取消此前因对台军售而出台的对美国卫讯公司Viasat英语Viasat (American company)的制裁措施。[30]

2024年9月18日,中国以美国批准向台湾出售军事装备为由宣布对9家美国国防公司实施制裁。[31]

2024年10月10日,中国政府以美国向台湾提供武器援助为由,对三家美国军工公司以及10名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反制措施[32]

港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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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处长史晓斌、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委员黄惠康中共中央党校下属《学习时报》撰文,认为《反外国制裁法》可以列入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附件三、从而在港澳适用,与香港国安法澳门维护国家安全法一道,健全特区国家安全法律体系。[33][34]

2021年7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委员长会议,决定于8月17日的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中提请审议关于向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国性法律的决定。[35]有媒体引述消息称,相关法律涉及《反外国制裁法》。[34]

2021年8月8日,香港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发文认为订立《反外国制裁法》合法、合理和公平,并认为人大常委会在咨询基本法委员会特区政府后做出将本法加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的决定是自然且恰当的。[36][37]同日,港区人大常委谭耀宗认为,相关立法工作最好由本地立法程序完成,较为合适。[38]

2021年8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增加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草案[39]。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百次委员长会议未将两份决定草案交付当次常委会会议闭幕会(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40]

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暂缓表决把《反外国制裁法》纳入港澳法律文件的议案,但会继续对有关问题进行研究。[41][42]香港银行公会主席施颖茵对暂缓表决《反外国制裁法》表示欢迎。[43]香港金管局前总裁任志刚认为暂缓表决《反外国制裁法》是一件好事,并指若美国人被中国制裁,美国未必息事宁人。[44]

2021年12月30日,中国依据反外国制裁法对等反制美国前商务部长罗斯、美国国会美中经济暨安全检讨委员会主席卡罗琳·巴萨洛缪、美国国会及行政当局中国委员会前办公室主任乔纳森·斯迪沃斯、美国国际事务民主协会金度允、美国国际共和研究所在港授权代表亚当·金。措施包括禁止他们入境中国大陆以及香港、澳门,冻结他们在华财产,禁止中国公民及机构与他们交易。之前中方针对美国其他涉港行径作出的反制决定,包括制裁对象和措施依然有效。[45]

2024年12月10日,中国方面以美国就涉港问题对中方官员实施签证限制为由,对与涉港问题有关的美官员签证限制。[46]

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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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外国制裁法》法案表决通过后,对于受其他国家制裁的中国国内公司来说,该法提供了应对制裁的法律救济途径。此外中国市场广阔且贸易伙伴众多,对于外国企业来说若参与制裁,其导致的后果比过去严重得多,因此警告效果将会得到明显加强[47]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表示支持[48]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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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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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超过上述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规定,可以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参见: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6, (12): 463 [2021-07-25].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3-06-20).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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