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
簡稱 | 反外國制裁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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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機關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
提請審議機關 |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1] |
公佈日期 | 2021年6月10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6月10日 |
法律效力位階 | 普通法律 |
立法歷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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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狀:施行中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為應對外國制裁但相關法律手段不足而制定的法律。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21年6月7日下午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聽取關於該法律草案的報告[2];並於6月10日表決通過[3][4]。
制定背景
[編輯]自2018年中美貿易戰、新疆人權問題、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運動及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5],中國就受歐美等西方國家經濟及行政制裁,同時中國也會透過外交公告及行政手段制裁歐美國家[6]。在西方國家,運用制裁手段來互相攻擊已久,亦有制定相關法律;但中國過去較少運用制裁手段,因此未制定專門法律。《反外國制裁法》出台之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在2021年1月9日公佈《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7][8];有歐美律師指出,商務部據此部門規章施加的罰款只能在幾千美元以內。[7][註 1]2021年3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宣佈,為回應歐盟以新疆問題對中國內地官員、組織的制裁,對歐盟的10名人員和4個組織進行制裁,禁止有關人員入境中國內地、香港、澳門,限制相關人員、機構同中國內地和港澳的往來。[9][7]制裁公佈後,有歐美律師提出質疑,認為外交部沒有權限施加這一制裁,認為正在制定的《反外國制裁法》是為了對已宣佈的政策提供法律授權。[7]為使其反制行為法制化並取得法律正當性,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批准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在「今後一年的主要任務」一節中明確提出「要加快推進涉外圍繞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長臂管轄等,充實應對挑戰、防範風險的法律『工具箱』」,將明確化對於制裁的規範與指引,補全法律完整度。[2][10][11][12]
反制措施
[編輯]《反外國制裁法》的適用情況是「外國國家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以各種藉口或者依據其本國法律對我國進行遏制、打壓,對我國公民、組織採取歧視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國內政的,我國有權採取相應反制措施」,而制裁措施有三類:
- 不予簽發簽證、不准入境、註銷簽證或者驅逐出境。
- 查封、扣押、凍結在中國境內的動產、不動產和其他各類財產。
- 禁止或者限制中國境內的組織、個人與其進行有關交易、合作等活動。
此外,還有「其他必要措施」[13]。
施行情況
[編輯]執行制裁
[編輯]2021年7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首次依照《反外國制裁法》制裁前美國商務部部長威爾伯·羅斯(Wilbur Louis Ross Jr.)、美國會「美中經濟與安全評估委員會」(USCC)主席卡羅琳·巴塞洛繆(Carolyn Bartholomew)、「國會—行政部門中國委員會」(CECC)前辦公室主任喬納森·斯迪沃斯(Johnathan Stivers)、「美國國際事務民主協會」(NDI)金度允(Doyun Kim)、「美國國際共和研究所」(IRI)在港授權代表亞當·金(Adam King)、「人權觀察」中國部(HRW)主任索菲·理查森(Sophie Richardson)及「香港民主委員會」等7個美方人員與實體,以回應美國對華制裁。白宮發言人珍·莎琪回應,美國「不會因此畏懼」,美方將繼續致力實施所有有關「制裁措施」[14][15]。
2021年12月21日,中方決定依據《反外國制裁法》對美國國際宗教自由委員會(USCIRF)主席馬恩扎(Nadine Maenza)、副主席特克爾(Nury A.Turkel)、委員巴爾加娃(Anurima Bhargava)和卡爾(James W.Carr)實施相應反制。反制措施包括禁止上述人員入境中國,包括內地和香港、澳門,凍結其在華財產,禁止中國公民和機構同其交易[16]。
2022年2月21日,中國外交部宣佈根據《反外國制裁法》,對長期參與美國向台灣出售武器的美國軍工企業雷神技術公司和洛歇馬丁公司的侵權行為實施反制[17].
2022年12月23日,中國外交部宣佈根據《反外國制裁法》,向美國白宮前中國政策首席顧問余茂春及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副主任陶德·斯坦恩(Todd Stein)採取反制裁措施,凍結在中國境內的財產、禁止與境內的組織、個人與其進行交易活動,以及對其本人及直系親屬不予簽發簽證、不准入境,即日起執行。[18]
2023年4月7日,中國外交部宣佈依據《反外國制裁法》,對哈德遜研究所、里根圖書館實施制裁,限制中國境內的高校、機構等組織和個人與其進行有關交易、交流、合作等活動。中國外交部還對哈德遜研究所董事會主席薩拉·斯特恩(Sarah May Stern)、所長約翰·瓦特斯,負責里根圖書館日常維護的里根基金會前執行主任約翰·希布斯奇、首席行政官喬安妮·德雷克(Joanne Drake)等四名個人凍結在中國境內的動產、不動產和其他各類財產,禁止中國境內的組織、個人與其進行有關交易、合作等活動,中國政府對這些人不予簽發籤證、不准入境。中國外交部認為上述兩家機構為蔡英文在美從事台獨分裂活動提供平台和便利,嚴重違反一個中國原則和中美三個聯合公報規定,嚴重損害中方主權和領土完整。[19]
2023年4月13日,中國外交部宣佈依據《反外國制裁法》,對美國國會眾議員邁克·麥考爾實施制裁。[20]
商務部新聞發言人於2023年4月18日就不可靠實體清單實施有關問題作出回應。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等有關法律,不可靠實體清單工作機制依據《不可靠實體清單規定》,決定自2023年2月16日起,禁止洛歇·馬丁公司的詹姆斯·唐納德·泰克里特(James Donald Taiclet)、弗蘭克·安德魯·聖約翰(Frank Andrew St. John)、傑西·馬萊夫(Jesus Malave),雷神導彈與防務公司的韋斯利·克雷默(Wesley D. Kremer)、阿格內斯·蘇德(Agnes Soeder)、錢德爾·尼赫恩(Chander Nijhon)以及上述2家企業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入境、在華工作、停留以及居留。
洛歇·馬丁公司、雷神導彈與防務公司長期參與對台軍售,性質惡劣。此次商務部決定禁止2家美企從事與中國有關的進出口活動,旨在防範中國產品用於其軍工業務。中國企業在經營活動中,應加強盡職調查和合規體系建設,核實交易信息。中國企業從事出口、過境、轉運、通運等活動時,明知實際進口商或用戶為上述2家美企的,不得開展相關進出口活動。對於違反相關規定的,有關部門將依法依規追究責任。[21]
2023年9月15日,中國方面以美國洛歇·馬丁公司密蘇里州聖路易斯市分公司直接參與8月24日美售台武器、諾斯羅普·格魯曼公司多次參與美售台武器為由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對兩家美國軍工企業實施制裁。[22]
2023年12月26日,中國對美國情報數據公司卡隆(Kharon),以及對卡隆公司調查主任徐勐(Edmund Xu)、前美國高等國防研究中心研究員尼科爾·莫格雷特(Nicole Morgret)兩人採取反制措施,禁止兩人入境中國大陸、香港、澳門,凍結這些公司和個人在中國境內的動產、不動產和其他各類財產,禁止中國境內的組織、個人與其進行有關交易、合作等活動。[23]
2024年1月7日,中方以美國向台灣出售武器為由決定對貝宜陸上和武器系統公司(BAE Systems Land and Armament)、聯合技術系統運營公司(Alliant Techsystems Operation)、宇航環境公司(AeroVironment)、ViaSat公司和Data Link Solutions公司等5家美國軍工企業實施制裁。[24]
2024年4月11日,中國外交部以對台軍售為由,宣佈制裁美國國防承包商通用動力陸地系統 (General Dynamics Land Systems)以及通用原子航空系統(General Atomics Aeronautical Systems)[25]。
2024年5月22日,中方表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宣佈對麥克·加拉格爾實施制裁,[26]並凍結12家美企在中國境內的動產、不動產和其他各類財產,並對10名美企高管採取不簽發籤證、不准入境的措施。[27]
2024年6月21日,外交部以美國再次宣佈向台灣出售武器為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五條規定,對洛歇·馬丁公司相關實體和高級管理人員採取反制措施,對洛歇·馬丁導彈系統集成實驗室、洛歇·馬丁先進技術實驗室、洛歇·馬丁風險投資公司等實體,凍結在中國境內的動產、不動產和其他各類財產;對洛歇·馬丁公司董事長、總裁、行政總裁、首席運營官、首席財務官等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凍結在中國境內的動產、不動產和其他各類財產;禁止中國境內的組織、個人與其本人進行有關交易、合作等活動;不予簽發籤證、不准入境(包括香港、澳門)。[28]
2024年7月12日,中國以美國向台灣出售武器為由制裁美國軍工企業及高級管理人員。[29]
2024年7月,中國外交部取消此前因對台軍售而出台的對美國衛訊公司Viasat的制裁措施。[30]
2024年9月18日,中國以美國批准向台灣出售軍事裝備為由宣佈對9家美國國防公司實施制裁。[31]
2024年10月10日,中國政府以美國向台灣提供武器援助為由,對三家美國軍工公司以及10名高級管理人員採取反制措施[32]。
2024年12月21日,中國對加拿大兩家機構及20名機構人員採取反制裁措施。[33]
港澳
[編輯]2021年6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條約法律司處長史曉斌、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委員黃惠康在中共中央黨校下屬《學習時報》撰文,認為《反外國制裁法》可以列入香港基本法與澳門基本法附件三、從而在港澳適用,與香港國安法和澳門維護國家安全法一道,健全特區國家安全法律體系。[34][35]
2021年7月2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召開委員長會議,決定於8月17日的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中提請審議關於向香港基本法與澳門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國性法律的決定。[36]有媒體引述消息稱,相關法律涉及《反外國制裁法》。[35]
2021年8月8日,香港律政司司長鄭若驊發文認為訂立《反外國制裁法》合法、合理和公平,並認為人大常委會在諮詢基本法委員會與特區政府後做出將本法加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的決定是自然且恰當的。[37][38]同日,港區人大常委譚耀宗認為,相關立法工作最好由本地立法程序完成,較為合適。[39]
2021年8月1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第一次全體會議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增加香港基本法與澳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草案[40]。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百次委員長會議未將兩份決定草案交付當次常委會會議閉幕會(第三次全體會議)表決[41]。
2021年8月2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暫緩表決把《反外國制裁法》納入港澳法律文件的議案,但會繼續對有關問題進行研究。[42][43]香港銀行公會主席施穎茵對暫緩表決《反外國制裁法》表示歡迎。[44]香港金管局前總裁任志剛認為暫緩表決《反外國制裁法》是一件好事,並指若美國人被中國制裁,美國未必息事寧人。[45]
2021年12月30日,中國依據反外國制裁法對等反制美國前商務部長羅斯、美國國會美中經濟暨安全檢討委員會主席卡羅琳·巴薩洛繆、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前辦公室主任喬納森·斯迪沃斯、美國國際事務民主協會金度允、美國國際共和研究所在港授權代表亞當·金。措施包括禁止他們入境中國大陸以及香港、澳門,凍結他們在華財產,禁止中國公民及機構與他們交易。之前中方針對美國其他涉港行徑作出的反制決定,包括制裁對象和措施依然有效。[46]
2024年12月10日,中國方面以美國就涉港問題對中方官員實施簽證限制為由,對與涉港問題有關的美官員簽證限制。[47]
評價
[編輯]《反外國制裁法》法案表決通過後,對於受其他國家制裁的中國國內公司來說,該法提供了應對制裁的法律救濟途徑。此外中國市場廣闊且貿易夥伴眾多,對於外國企業來說若參與制裁,其導致的後果比過去嚴重得多,因此警告效果將會得到明顯加強[48]。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表示支持[49]。
參見
[編輯]註釋
[編輯]-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三條:「國務院部門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國務院部門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通報批評或者一定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國發〔1996〕13號)規定:「……國務院各部門制定的規章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設定罰款不得超過1000元;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罰款不得超過違法所得的3倍,但是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罰款不得超過10000元;超過上述限額的,應當報國務院批准。地方政府規章設定罰款的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規定,可以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參見: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PDF).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 1996, (12): 463 [2021-07-25].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3-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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