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第三次大沽口之战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第三次大沽口之战
第二次鸦片战争的一部分

激战过后的大沽口炮台以及阵亡清军将士,费利斯·比特拍摄
日期1860年8月1日(联军登陆北塘)
地点
结果 英法联军胜利
参战方
清朝  大英帝国
法兰西第二帝国
指挥官与领导者
僧格林沁
乐善
格兰特[1]
孟托班[1]
伊格那提耶夫
兵力
5,000名步兵
2,000名骑兵
45门火炮
4个炮台
英国:
10,000名步兵
1,000名骑兵
法国:
6,700名士兵[2]
伤亡与损失
2000人战死 [3] 英军:17人阵亡、162人受伤[4]
法军:15人阵亡、129人受伤[4]

第三次大沽口之战发生在1860年,是第二次鸦片战争的一场决定性战役。战后大沽口完全遭到了英法联军的控制。

背景

[编辑]

英法联军在第二次大沽口之战中大败,使本来想教训清朝政府相当愤怒。英国《每日电讯报》出现占领北京城,永久占领广州,把皇帝赶出皇宫的声音[5] [6]。英国内阁从1859年9月16日起开8天的会议,最终一致主张对中国增兵,并攻入北京作为目的[1]。双方决定由英国出兵1.2万人,法国则出兵7000人[1]。法方任命孟托班为总指挥[1]。联军在上海聚集,1860年4月21日占领定海,后陆续占领大连湾烟台,以完成对渤海湾军事上的封锁。大连湾和烟台则作为联军进攻大沽口的基地。

战争经过

[编辑]

北塘登陆

[编辑]

清军在北塘除了装设一部分地雷外,并无驻军加强防备,给了可趁之机。俄国驻北京公使尼古拉·伊格那提耶夫侦知了北塘未设防的相关情况将其告知英法[7]。1860年8月1日,借助俄国人的引导,联军出动军舰30多艘和陆战队5000人在北塘附近顺利登陆[8],没有遭到任何攻击,并就地掠夺物品。

新河、塘沽炮台的失陷

[编辑]

顺利占领北塘后,1860年8月12日联军2000人在往大沽探路途中与清军遭遇,开了打响战斗的第一炮,随后占领新河。接著与4000名配备大刀、长矛弓箭蒙古骑兵战斗[9],在动用了阿姆斯特朗炮后击退清军。清军撤回塘沽

8月14日,联军进攻塘沽炮台,集中36门后膛炮和阿姆斯特朗大炮炮轰清军兵营[10],便发起冲锋。联军士兵纷纷架起梯子试图爬进城墙,最后施米茨中校站在城上挥舞三色旗,清军士兵开始逃亡。战斗结束了。

攻占大沽口炮台

[编辑]
英军第67步兵团英语67th (South Hampshire) Regiment of Foot进攻大沽炮台。
北炮台正面

1860年8月21日,英军部属2500名士兵,法军部属1000多人和2连炮兵作为进攻大沽口的兵力[11]。早上6点法军炮兵和英军的榴弹炮对著右岸第一座炮台开炮。英军以47门大炮同法军密集的炮轰那炮台,联军战舰也发炮协助。清军在炮火的差距下渐渐不敌,而且射击无法精准。7点半时联军发起冲锋开始白刃战,临近10点攻下第一座炮台[4]。接著约100名清军士兵逃亡,多数守军战死[4]。当晚,大沽炮台的剩馀清军全数缴械投降。

结果

[编辑]

以联军胜利而结束。共缴获了大炮518门(110门为铜制大炮)[3]和军用物资。透过劝降的手段,联军只攻取了两座炮台,杀死炮台守将乐善后,成功使南岸的剩馀清军就地投降。8月23日英军上将贺布北上直达天津,总督恒福出外迎接,清朝再派桂良恒祺与联军代表额尔金在天津议和[12]

参考资料

[编辑]
  1. ^ 1.0 1.1 1.2 1.3 1.4 同右 [1] [2]
  2. ^ The Taku Forts 1860. queensroyalsurreys.org.uk. [16 September 20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4 September 2015). 
  3. ^ 3.0 3.1 第10章 攻陷大沽炮台(6)[3]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4. ^ 4.0 4.1 4.2 4.3 第10章(4)[4]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5. ^ 《这一次,我们又挨打了─中英第二次鸦片战争始末》,作者/端木赐香,出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
  6. ^ (简体中文) 大沽失败传出:傲慢伦敦与浪漫巴黎同时大哗. [2009-02-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9-28). 
  7. ^ 郑师渠. 中国近代史.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7: 51. 
  8. ^ (简体中文) 第二次鴉片戰爭之北塘之戰. 中国青年网. 2009-12-23 [2010-02-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1-31). 
  9. ^ (简体中文) 北塘登陸(6). 新浪网. 2008-03-22 [2010-02-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3-09). 
  10. ^ 第10章 攻陷大沽炮台(1)[5]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11. ^ 第10章(3)
  12. ^ 第11章 天津议和(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