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的直和
解说
[编辑]如果 G 是子群 H 和 K 的直和,则我们写为 G = H + K;如果 G 是子群集合 {Hi} 的直和,我们经常写为 G = ∑Hi。不严格的说,直和同构于子群的弱直积。
在抽象代数中,这种构造方法可以推广为向量空间、模和其他结构的直和;详情参见条目直和。
这个符号是符合交换律的;所以在两个子群的直和的情况下,G = H + K = K + H。它还是符合结合律的,在如果 G = H + K 并且 K = L + M 则 G = H + (L + M) = H + L + M 的意义上。
可以表达为非平凡子群的直和的群被叫做“可分解”的;否则叫做“不可分解”的。
如果 G = H + K,则可以证明:
- 对于所有 H 中的 h 和 K 中的 k,有 h*k = k*h。
- 对于所有 G 中的 g,存在唯一的 H 中的 h 和 K 中的 k 使得 g = h*k。
- 有直和在商群中的消除,即 (H + K)/K 同构于 H。
上述断言可以推广到 G = ∑Hi 的情况,这里的 {Hi} 是子群的有限集合。
- 如果 i ≠ j,则对于所有 Hi 中的 hi 和 Hj 中的 hj,有著 hi * hj = hj * hi。
- 对于每个 G 中的 g,有唯一的 {hi ∈ Hi} 使得
- g = h1*h2* ... * hi * ... * hn。
- 有直和在商群中的消除;即 ((∑Hi) + K)/K 同构于 ∑Hi。
注意类似于直积,这里的每个 g 可以唯一的表达为
- g = (h1,h2, ..., hi, ..., hn)。
因为 hi * hj = hj * hi 对于所有 i ≠ j,可推出在直和中的元素的乘积同构于对应的在直积中的元素的乘积;因此对于子群的有限集合,∑Hi 同构于直积 ×{Hi}。
直和的等价
[编辑]直和对于群不是唯一的;例如在克莱因四元群 V4 = C2 × C2 中,我们有
- V4 = <(0,1)> + <(1,0)> 和
- V4 = <(1,1)> + <(1,0)>。
但是,Remak-Krull-Schmidt定理声称给定有限群 G = ∑Ai = ∑Bj,这里的每个 Ai 和每个 Bj 都是不平凡的并且不可分解的,则两直和分别涉及到的子群在重新排序后同构意义下是等价的。
Remak-Krull-Schmidt 定理对无限群无效,所以在无限 G = H + K = L + M 的情况下,即使在所有子群都是非平凡的并且不可分解的,我们不能假定 H 同构于要么 L 要么 M。
推广到在无限集合上的和
[编辑]如果我们希望在 G 是子群的无限(可能不可数)集合的直和的情况下描述上述性质,我们需要更加的小心。
如果 g 是群的集合的笛卡尔积 ∏{Hi} 的元素,设 gi 是在乘积中的 g 的第 i 个元素。 群的集合 {Hi} 的外直和(写为 ∑E{Hi}) 是 ∏{Hi} 的子集,这里对于每个 ∑E{Hi} 的元素 g,gi 是单位元 对于除了有限个之外的所有 gi (等价的说只有有限个 gi 不是单位元)。在外直和中的群运算是逐点乘法,如在平常直积中那样。
应当容易的明白这个子集确实形成了群;对于群 Hi 的无限集合,外直和同一于直积。
那么如果 G = ∑Hi,则 G 同构于 ∑E{Hi}。因此在某种意义上,直和是“内部”外直和。我们有了对于每个 G 中的元素 g,有一个唯一有限集合 S 和唯一的 {hi ∈ Hi : i ∈ S} 使得 g = ∏ {hi : i ∈ 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