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臺灣民主化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臺灣民主化是指臺灣民主化進程,尤指1990年代前後從以往中國國民黨一黨專政的非民主政體成功轉型為民主自由國家的過程,以追求民主化的民間社會運動、以及體制內的政治改革為主。在早期的臺灣歷史中,曾出現過數次有限度的民主化改革,但是均遠不如1990年代的民主化全面且深遠。1949年後遷移臺灣中華民國長期維持的黨國體制在此後終結,形成多黨競爭的民主社會格局。

1895年乙未戰爭期間曾有臺灣民主國成立,提出將臺灣改為民主共和國的理想,但實際上由於持續時間過短而無任何實際影響。實際追求民主政體的運動,最早起源於1910年代日治時期大正民主時期,台灣民眾要求擁有與日本內地人平等的政治民主權利,以及往後的臺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其訴求雖未獲帝國議會採納,但是在1935年舉行了市會及街庄協議會員選舉,此為臺灣歷史上首次直接選舉。至中華民國時期中華民國政府在接管初期小幅度擴大了民主政治的施行,但戰後短暫的民主旋即因為二二八事件第二次國共內戰爆發,在冷戰時轉變為動員戡亂體制下高壓統治的戒嚴時期。隨後在黨國體制下發生一系列的政治抗爭,包括雷震事件黨外運動中壢事件橋頭事件美麗島事件等,最終政府妥協並回應民意,在1990年代順勢迎來了全面性的民主化,正式終結了長期一黨專政的高壓統治而轉型成為法治和保障人權的民主自由國家。

臺灣民主化最重要的是在1980年代開始2000年代初期由台灣人民爭取到的成果,在此十年間,臺灣完成了解除戒嚴、開放黨禁報禁修憲國會全面改選省市長直接民選總統公民直選首次政黨輪替公民投票立法等重大政治改革。在此一系列大幅度改革中,全程都以和平手段進行,被譽為「寧靜革命」。臺灣民主化的成果也受到全世界的贊同與肯定,如2021年由經濟學人發布的民主指數排名中,中華民國名列全球第八,為西方世界以外排名最高的國家,甚至超越許多傳統民主國家如等。

歷史

[編輯]

台灣民主國

[編輯]

清朝末期,民主思想經西方國家傳入台灣。1895年乙未戰爭時,台灣士紳成立臺灣民主國臺灣民主國的成立,主要目的雖不在於追求民主,而是反抗日本接管,在台灣民主國宣言中,亦曾主張「台灣自立,改建民主國;官吏皆由民選,一切政務秉公處理」,顯示當時民主思想已經開始在台灣萌芽。臺灣民主國的誕生早於同樣採取共和制的中華民國16年,因而被某些學者以及教科書認定為「亞洲最早的共和國」或「亞洲最早的民主共和國」[1],儘管此前亞洲已出現過兩次共和制國家[註 1]。所以嚴格來說,臺灣民主國應該是亞洲第一個主張採取民主體制,但未能有效執行民主制度的政權。

日治時期

[編輯]

1895年,日本依《馬關條約》,由大清帝國手中合法取得台灣,台灣成為日本統治下的殖民地。台灣人民並未完全享有與日本內地國民相等的待遇。隨著大正民主風潮的興起,民主與平等的思想再度進入台灣。日本政壇中的人士,以板垣退助為代表,與台灣士紳及留學生共同組成台灣同化會,主張內地延長主義,將台灣完全視為日本領土,讓台灣人民享有與日本國民相等的待遇,可以投票選舉議員。在昭和年間,日本軍部的勢力壯大,日本走向軍國主義,台灣的民主化運動也遭到壓制。

戰後初期軍事佔領

[編輯]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日本宣布投降,在同盟國的安排下,中華民國代表盟軍佔領台灣。[註 2]但是台灣並未像其他中華民國省份一樣,設立省政府,進行地方自治,而是成立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被譏為倣效日本臺灣總督府,以更獨裁方式統治。1947年,爆發二二八事件。在此事件中,台灣仕紳曾提出要求地方自治,讓人民投票選出行政官員,但並沒有被中華民國政府接受。在二二八事件結束後,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改組為臺灣省政府,但省政府官員仍由中央指派。同年至次年間,陸續選舉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第一屆立法委員第一屆監察委員

1950年代與1960年代戒嚴與白色恐怖

[編輯]

1949年12月,鑑於第二次國共內戰之不利形勢,中華民國政府宣布將政府遷往其甫於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接管的臺灣臺北市。進入1950年代後戰事漸歇,中國國民黨領導的中華民國政府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台灣海峽兩岸分治的格局逐漸形成。蔣中正中國國民黨領導之中華民國政府在臺灣長期實行動員戡亂戒嚴威權主義統治,戒嚴令下造成的白色恐怖使得臺灣民主化發展十分遲緩。

1970年代與1980年代經濟自由化與黨外運動之興

[編輯]

1970年代1980年代臺灣蔣中正家族中國國民黨領導之中華民國政府受到1971年退出聯合國及1979年與美國斷交等事件,在國際上漸行孤立,故在國內施政上對臺灣本土政治改革的訴求予以有限度之回應。加以國內黨外運動等民主派人士持續抗爭,中國國民黨主導的一黨獨大體制開始有所鬆動。

1990年代全面開放

[編輯]

1990年代臺灣李登輝政府執政下,中華民國的政府體制與政治制度展開了全面性的改革,尤其完成總統直接選舉國會全面改選等成就,為民主化關鍵歷程。臺灣民主化改革全程以和平手段進行,被譽為「寧靜革命」。

2000年代至今政黨輪替

[編輯]

進入2000年代,臺灣民主發展進入成熟期,雖然在制度上未有太大更動,但完成了三次政黨輪替以及舉行公民投票等成果,進一步完善民主制度。

民主化成果

[編輯]

臺灣民主化成果受到世界肯定,在主流評量各國自由民主制的研究中均可見到明顯好轉變化,近年來量化分數甚至超過不少西方世界國家。

  • 政體資料集(Polity data series)中,中華民國在1986年臺灣解嚴前夕的得分為-7分,被歸類為「獨裁政體」(-10分至-6分);而在1992年完成國會全面改選後分數躍升至7分,被歸類為「民主政體」(6分至9分);經過之後一系列政治改革後,分數在2004年達到滿分10分,被歸類為「完全民主政體」(10分)。[3]
  • 民主與獨裁指數(Democracy-Dictatorship Index)的政體分類中,中華民國在1996年實施總統直接選舉後,分類由「獨裁,文官獨裁」(Dictatorship, Civilian Dictatorship)改變成「民主,半總統制民主」(Democracy, Semi-Presidential Democracy)。
  • 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發布的全球自由度報告(Freedom in the World)評比分類中,中華民國在1996年實施總統直接民選後,分類由「部分自由」(Partly Free)改變成「完全自由」(Free)。在其2021年全球210個國家與地區的評分中,台灣的政治權利與公民自由度總得分為94分(滿分100分),在亞洲僅次於日本的96分,台灣自由度排名亞洲第二。[4]
民主自由指數 1980年代 1990年代 2000年代 備註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00 01 02 03 04 05
政體資料集 分數 -7 -7 -7 -1 -1 -1 -1 7 7 7 7 8 9 9 9 9 9 9 9 10 10 10分最佳,-10分最差
分類 獨裁
政體
封閉的無體制政體 民主政體 完全民
主政體
民主與獨裁指數 分類 獨裁,文官獨裁英語Civilian dictatorship 民主,半總統制民主
自由之家
全球自由度報告
政治權力分數 5 5 5 5 4 3 3 3 4 3 3 2 2 2 2 1 1 2 2 2 1 1分最佳,7分最差
公民自由分數 5 5 4 3 3 3 3 3 4 3 3 2 2 2 2 2 2 2 2 1 1
分類 部分自由 完全自由
  • 經濟學人資訊社(EIU)發布的民主指數(Democracy Index)評分與排名中,中華民國在2006年至2019年分數在7.46分至7.83分之間,被歸類於「部分民主」(Flawed democracy,6.01分至8.00分)。而在2020年由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防控措施中對公民自由的限制程度較輕微,分數躍升至8.94分,歸類於「完全民主」(Full democracy,8.01分至10.00分)。而在該報告2020年評比的全世界167個政權中,名列第11名,較前一年上昇20名成為東亞民主指數第一名。[5]而在該報告2021年評比中排名更進一步上昇至全世界第8名,是亞洲唯一擠進前10的「全面民主」(Full democracy)政體。[6]

參見條目

[編輯]

註解

[編輯]
  1. ^ 即1777年婆羅洲蘭芳共和國、1868年北海道蝦夷共和國
  2. ^ 或稱接收台灣、光復台灣佔領台灣
  3. ^ 《中華民國憲法》第28條第2項:「每屆國民大會代表之任期,至次屆國民大會開會之日為止。」
  4. ^ 原以增選、補選選出之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與1947年國民大會代表選舉1948年立法委員選舉1948年監察委員選舉選出之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及其遞補之代表,在規範資深中央民意代表退職的《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中同列為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增額選舉選出之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則依《司法院釋字第261號解釋》得繼續與第二屆中央民意代表共同行使職權至其原定任期屆滿為止。[2]
  5. ^ 即《民國三十七年十二月十日全國戒嚴令》、《民國三十八年七月七日全國戒嚴令》。

參考來源

[編輯]
  1. ^ Goddard, W. G.(1966).Formosa: A Study in Chinese History.East Lansing:Michigan State University Press, p.140
  2. ^ 鏈接至維基文庫 司法院釋字第261號解釋. 維基文庫. 民國79年6月21日. 為適應當前情勢,第一屆未定期改選之中央民意代表除事實上已不能行使職權或經常不行使職權者,應即查明解職外,其餘應於中華民國八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終止行使職權。未定期改選之中央民意代表既須終止行使職權,而憲法第二十六條、第六十四條及第九十一條關於中央民意代表選舉之規定,目前事實上仍不能完全適用,中央政府自應依憲法之精神、本解釋之意旨及有關法規,妥為規劃,在自由地區適時辦理含有全國不分區名額之次屆中央民意代表選舉,以確保憲政體制之運作。至現有增加名額選出之中央民意代表,其職權之行使仍至任期屆滿時為止,併此說明。 
  3. ^ Authority Trends, 1949-2013: Taiwan. [2022-10-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10-28). 
  4. ^ 自由之家2021全球報告 台灣自由度94分排亞洲第2. 中央通訊社. 2021-03-03 [2021-12-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1-22) (中文(臺灣)). 
  5. ^ 吳典蓉. 吳典蓉專欄:台灣是完全民主國家嗎?. 風傳媒. 2021-12-13 [2021-12-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1-22) (中文(臺灣)). 
  6. ^ 全球民主指數台灣排名第8 高居亞洲之冠. 中央通訊社. 2022-02-10 [2022-03-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6-11) (中文(臺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