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村 (中華人民共和國)
外觀
此條目沒有列出任何參考或來源。 (2019年2月21日) |
行政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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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名: 村 | |
分類 | 村級行政區 |
位置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創建法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
創建時間 | 1987年 |
數量 | 48.9萬個(2022) |
應用範圍 | 省、自治區、直轄市 |
本級政府 | 村民委員會(基層群眾自治組織) |
上級 | 鄉級行政區 |
下級 | 小組 |
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區劃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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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登記行政區劃層級 |
行政級別與其他術語 |
歷史:清朝 → 中華民國(大陸部分)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行政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行政體系中,最小的基層自治單位,其管理機構為「村民委員會」。其首長是村民委員會主任,簡稱「村主任」,俗稱「村長」。1998年中國正式頒布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重申村民委員會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為避免與地理概念的村莊、村落和自然村落的混淆,具有地方政治含義的村民委員會的轄區範圍,常以「行政村」之名作為特指。
行政編組形式
[編輯]村劃分的行政編組為村民小組。一個行政村(村民委員會)可以下轄多個村民小組。村的人口規模主要依據當地的人口密度、自然地理、經濟水平而定。
- 在城鎮即城市、鎮的非農業區、非農業產業為主的地區,存在另外一種形式的行政編組「社區」(行政機構為「居民委員會」)。村和社區的行政地位相同。但是行政村為村民的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平等擁有其經濟紅利(人合而不是資合的組織性質),而居民委員會管轄下的居民,除非這一居民委員會是由村民委員會過渡而來,否則往往沒有這樣共同的經濟利益。所以,即使是「城中村」,由於其村民集體且平等擁有土地等經濟利益,與同城的居委會(其土地為國有)也完全不同。
- 在草原、高原的牧業區,存在另外兩種形式的行政編組「嘎查」(蒙古語:ᠭᠠᠴᠠᠭᠠ,漢語拼音字母:Gaqaa,東部標準音:[ɡ̊ɑt͡ʃʰɑ])多見於內蒙古,而「牧民委員會」(簡稱牧委會)則多見於青海,也和村的行政地位相同。
中國大陸歷年村數(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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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 | 1,001,272 |
1991年 | 1,018,593 |
1992年 | 100.4萬 |
1993年 | 101.3萬 |
1995年 | 93.2萬 |
1996年 | 92.8萬 |
2000年 | 73.2萬 |
2003年 | 66.3萬 |
2004年 | 625,147 |
規模
[編輯]作為解決三農問題的實際措施之一,自2000年前後開始大面積推行「合併行政村」 的改革並推出系列農村改革措施,2003年3月農村稅費改革在全國推行,2004年3月5日溫家寶總理承諾五年內取消農業稅,2006年全面取消農業稅。村的合併工作先後在各個省、自治區推行,各省區、各縣(市)分步驟進行。截至2004年,行政村的數量由1991年的1018593個減至2004年的625147個,其中部分由於城市化和工業化,轉為社區(居民委員會)。行政村的人口規模依照各地的人口密度不同而有差異,在中部、東南沿海地區,合併之前約為1000人左右,西部地區只有數百人;合併之後,人口規模中部、沿海地區超過二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