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09/07/17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页面 积压[] ←7月16日 - 7月17日 - 7月18日→ 提报新页面
文件 积压[] ←7月14日 - - 7月17日 - - 7月19日→ 提报新文件

刷新本页

管理员可以使用这个工具帮助处理删除。

本讨论已经结束,以上页面已快速删除。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据:个人宣传,不中立的标题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Wcam (留言) 2009年7月17日 (五) 00:16 (UTC)[回复]

(×)删除asap--Xtctjames (留言) 2009年7月17日 (五) 05:20 (UTC)[回复]

删除 已快速删除。—Wcam (留言) 2009年7月17日 (五) 07:20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结束,以上页面已保留。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据:重要性不足以独立成为条目,建议合并到香港大学学生会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天上的云彩 พูดคุย 2009年7月17日 (五) 00:24 (UTC)[回复]

(○)保留 陈一谔所产生出的讨论,不只在香港大学学生会,也在全香港引发出来,实应保留及以独立处理Vstkeung (留言) 2009年7月17日 (五) 09:08 (UTC)vstkeung[回复]

↑该用户不符合资格,投票者必须在本讨论发起时已为自动确认用户(原作者或上传者除外),所以投票无效,但意见仍可供参考。

(○)保留,确实是知名人士,在多个主要媒体内也有报导,不成问题。但建议编者可多增加不同的来源以充实这名具争议人士的条目内容。此外也请USER:Sdee保持讨论文明,不要用上“保王人士有心阻碍这个条目的推荐”这类恶意的评价;向维基编辑人询问也不是一个好方法,应透过在条目内增加来源才符合维基方针。—LokiTalk 2009年7月17日 (五) 09:29 (UTC)[回复]


已保留。—Wcam (留言) 2009年7月24日 (五) 01:09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结束,此请求已转送疑似侵权讨论。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据:原创研究?没看懂在讲什么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Fantasticfears留言+ | 记录2009年7月17日 (五) 03:10 (UTC)[回复]


转交侵权投票。—Wcam (留言) 2009年7月17日 (五) 03:46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结束,提删者未取得提删资格,请求无效。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据:此条目由《FRESH光之美少女!》的资料编造而成,并非实际存在的作品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61.219.36.23 (留言) 2009年7月17日 (五) 03:27 (UTC)[回复]


请求无效。—Wcam (留言) 2009年7月17日 (五) 03:44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结束,以上页面已删除。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据:疑似广告,但如有适当改写则可保留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Altt311 (留言) 2009年7月17日 (五) 06:04 (UTC)[回复]

保留: 该版页系该报简述, 惟编者仍愿稍作修改 Rachel Wu Hsiao-lingRachel Wu Hsiao-ling (留言) 2009年7月17日 (五) 08:20 (UTC)[回复]

(!)意见:过于粗糙!Rocking Man (留言) 2009年7月17日 (五) 13:41 (UTC)pig2008[回复]


已删除。—Wcam (留言) 2009年7月24日 (五) 01:00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结束,以上页面已快速删除。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据:全部正文内容被原作者清空,但贡献者不止一人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Liangent (留言) 2009年7月17日 (五) 08:02 (UTC)[回复]


删除 已快速删除。—Wcam (留言) 2009年7月17日 (五) 09:04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结束,以上页面已保留。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据:简历列表,非百科内容。如改写后有改善则可保留。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Altt311 (留言) 2009年7月17日 (五) 10:03 (UTC)[回复]


已保留。—Wcam (留言) 2009年7月24日 (五) 01:09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结束,此请求无效。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据:一年没有更新的主题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Advisory 2009年7月17日 (五) 10:25 (UTC)[回复]


请求无效。—Advisory 2009年7月23日 (四) 15:52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结束,以上页面已转移至维基文库。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原文. (►)移动维基文库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Jimmy Xutalk·+ 2009年7月17日 (五) 10:51 (UTC)[回复]


转移至维基文库。—J.Wong 2009年7月24日 (五) 04:25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结束,以上页面已快速删除。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据:CCTVB并非正确的简写,只是部分网民对TVB的恶搞称呼(见CCTVB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Gordon仔~(留讯息) 2009年7月17日 (五) 13:29 (UTC)[回复]


删除 已快速删除。—Wcam (留言) 2009年7月17日 (五) 13:51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结束,以上页面已删除。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据:非常长,而且难以管理的列表。维基百科不是不经筛选的资讯收集处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Altt311 (留言) 2009年7月17日 (五) 14:13 (UTC)[回复]


已删除。—Wcam (留言) 2009年7月24日 (五) 01:00 (UTC)[回复]

过期小小作品

[编辑]
本讨论已经结束,此请求已转送疑似侵权讨论。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回应原来如此,谢谢指正^^"
那么,目前中文维基有没有更适合让这页面重定向的条目?--210.6.97.73 2009年7月18日 (六) 06:09 (UTC)

转交侵权投票。--Liangent (留言) 2009年7月19日 (日) 06:25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结束,以上页面已快速删除。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本讨论已经结束,以上页面已保留。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已保留。—Wcam (留言) 2009年7月24日 (五) 01:09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结束,以上页面已保留。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请不要在签名下投票,以免计票错误。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Flame 欢迎泡茶 2009年7月17日 (五) 14:43 (UTC)[回复]

主题知名度不足作品

[编辑]
本讨论已经结束,此请求已转送疑似侵权讨论。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本讨论已经结束,以上页面已快速删除。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本讨论已经结束,以上页面已删除。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已删除。—Wcam (留言) 2009年7月24日 (五) 01:00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结束,以上页面已删除。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已删除。—Wcam (留言) 2009年7月24日 (五) 01:00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结束,以上页面已删除。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已删除。—Wcam (留言) 2009年7月24日 (五) 01:00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结束,以上页面已删除。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已删除。—Wcam (留言) 2009年7月24日 (五) 01:00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结束,以上页面已删除。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已删除。—Wcam (留言) 2009年7月24日 (五) 01:00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结束,以上页面已删除。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已删除。—Wcam (留言) 2009年7月24日 (五) 01:00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结束,以上页面已保留。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已保留。—Wcam (留言) 2009年7月24日 (五) 01:09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结束,以上页面已保留。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本讨论已经结束,以上页面已保留。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请不要在签名下投票,以免计票错误。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Flame 欢迎泡茶 2009年7月17日 (五) 14:48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结束,以上页面已删除。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据:不必要的重定向,且重定向后的条目知名度也受到质疑。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快龙到此一游 阁下有话请讲 2009年7月17日 (五) 15:29 (UTC)[回复]


已删除。—Wcam (留言) 2009年7月24日 (五) 01:00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结束,以上页面已保留。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据:无可靠来源支持的诽谤性内容。--Mewaqua 2009年7月17日 (五) 15:56 (UTC)[回复]

条目已被大幅修改,取消删除票。--Mewaqua 2009年7月20日 (一) 13:30 (UTC)

已保留。本人无法找到可靠有力之删除依据,故保留之。条目所描述的是传言,所谓的真实性应该是确实记录该传言,不加盐加醋。而现在亦已加了一定数量的参考资料。如同Samanthalee所言,是传言诽谤而非条目,除非有确实证据证明条目内容并没有确实记载传言,并有虚构内容。重要性不足,应该依据相关方针指引于条目添加模板,好让用户关注到及加以改善。—J.Wong 2009年7月24日 (五) 04:55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结束,以上页面已快速删除。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据:用户自我介绍,移动到User:Chenhui230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Altt311 (留言) 2009年7月17日 (五) 16:41 (UTC)[回复]


删除 已快速删除。—Altt311 (留言) 2009年7月17日 (五) 17:35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结束,以上页面已删除。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据:可能变成超大模板,中立性成疑,可用分类代替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Ws227 (留言) 2009年7月17日 (五) 17:06 (UTC)[回复]


已删除。—Wcam (留言) 2009年7月24日 (五) 01:09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