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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讨论: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存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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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四地国际活动用语

我觉得有必要在格式手册的本节“一些词语之具体用法”及下一节“非官方机构及国际活动”中指出“台澎金马个别关税领域”一词是类似于“中华台北”一词。--痛心疾首 2021年1月27日 (三) 14:14 (UTC)
参与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贸易资讯暨合作机构、自由贸易协定,都算是国际活动的范围。现行规定:“在非官方机构及国际活动中,应该使用正式名称称呼”,其中也包含“台澎金马个别关税领域”一词,只是未一一列举而已。简而言之,除“中国台湾(省)”、“中国台北”等词外,其余应以正式名称叙述之。--Twarrior留言2021年1月27日 (三) 18:57 (UTC)
同上,现有条文已涵盖。临时拆出分节A,与上方讨论视为两个不同的讨论。SANMOSA SPQR 2021年1月28日 (四) 04:47 (UTC)
所以这个讨论是?未完成吗?-- ——羊羊 (留言|贡献|古典音乐专题) 2021年2月7日 (日) 07:55 (UTC)

台湾地区”一词可否用于条目中

通过:

公示期间无异议,通过。SANMOSA SPQR 2021年2月6日 (六) 09:08 (UTC)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至合适的讨论页进行,并不要再次编辑本讨论。

如题,今天发现hololive production相关争议条目中“台湾”有一部分被替换成了“台湾地区”,查了CS4D,里面并没有提及“台湾地区”一词的用法,因此想讨论一下“台湾地区”这个词的使用范围。个人看法是:在地理相关的领域的条目中不建议使用“台湾地区”一词。--忒有钱🌊塩水あります🐳留言2021年1月21日 (四) 08:18 (UTC)

现拟议以下提案:
以上。@Ericliu1912忒有钱YFdyh000SANMOSA SPQR 2021年1月22日 (五) 07:01 (UTC)
(!)意见:“台湾地区”亦属大陆当局用法,如称中华民国总统为“台湾地区领导人”;同时,“台湾地区”一词,亦在大陆媒体有所使用。[1][2]故应当当作可以接受的用法。Yangwenbo99 2021年1月22日 (五) 09:04 (UTC)
大体上(+)倾向支持,不过“台湾地区”这个词大陆一些地方也在用(见上方意见)。--忒有钱🌊塩水あります🐳留言2021年1月22日 (五) 09:23 (UTC)
@Yangwenbo99忒有钱:我认为不应该过分强调“地区”的属性,其实际属性应该由读者自己判断,所以我的提议条文才会写成不能用有“地区”的词语,不然我想不到任何禁用正式的法律术语的理由。SANMOSA SPQR 2021年1月22日 (五) 09:36 (UTC)
(+)支持:同意上方现拟条文,叙述性内文宜用“中华民国”、“台湾”、“台澎金马”等词表述中华民国实控区。反对以“中国台湾省”、“中国台湾”、“台湾地区”、“中华台北”、“台湾国”等词代指中华民国实控区,涉及专有名词、引录原文除外。是否使用“大陆地区”一词则尊重中国大陆、港澳维基人的看法,但个人认为两岸政权对应时,仍宜以“中国大陆”、“台湾”或政权全称做为对应表述用词。--Twarrior留言2021年1月22日 (五) 12:04 (UTC)
  • 不知道“台闽地区”在台湾应用是否广泛,对于一个不了解这一术语的大陆人来说(比如我),会错以为是指台湾和福建两省,包括大陆政府实际管辖的福建省--苞米(☎)💴 2021年1月23日 (六) 03:37 (UTC)
台湾民间日常生活几乎不用,多仅出现于台北政府行政单位的专有名词。个人感觉此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友善,因为中华民国只实控福建的金马部分。--Twarrior留言2021年1月23日 (六) 04:45 (UTC)
技术上“台闽地区”确实单纯指台湾、福建二省,但福建省的部分实际上只有包含中华民国政府统治权所及的地区,其范围等价于“自由地区”,有些时候同时也等价于“台湾地区”(虽然非常容易令人混淆)。—— Eric Liu 创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1年1月23日 (六) 09:48 (UTC)
现公示上案7日。SANMOSA SPQR 2021年1月30日 (六) 09:47 (UTC)
(+)支持Colinxu2020留言2021年2月4日 (四) 09:42 (UTC)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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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共识应当考虑到所有正当合理的意见”,违反五大支柱的留言不当纳入共识考量,故此案仍作通过论。SANMOSA 江南好,风景旧曾谙 2021年3月17日 (三) 05:50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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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建议在Wikipedia: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修改以下条文:

现行条文

下级行政区划 依据“使用常用名称原则”,若非描述法理状况,在描述两岸下级行政区划所属的国家时,应以事实论述为主。

提议条文

下级行政区划 若非描述法理状况de jure,在描述两岸四地下级行政区划所属的国家时,应以事实论述de facto为主。

并在Wikipedia:格式手册/朝鲜半岛用语增补以下条文:

以上。SANMOSA 誓山海而长在,似日月而无休 2021年2月24日 (三) 01:03 (UTC)

(?)疑问这种改法是会有什么作用?以现有的常识判断,条款之适用必须有进一步的限制,才可能确保本地运用不会偏差。如果削弱了第一章的限制力,并扩大任意诠释“事实”、“法理”的风险,这样的修订恐怕并不会有很好的影响效果吧。提案认为必须重新审视实际的作用,不宜缺少更可靠的限制指明,尤其是本地既有规则的制约--约克客留言2021年3月1日 (一) 01:28 (UTC)
“依据‘使用常用名称原则’”是错误的描述,因为使用常用名称原则仅在条目名称适用,而从来不在条目内文适用。“事实论述”指的是现在是由哪个政权控制就写成由哪个政权控制。SANMOSA 江南好,风景旧曾谙 2021年3月1日 (一) 05:48 (UTC)
在现行机制开始难以控制部分问题日趋严重的情况下,不认为缺少限制的修订会有较好效果,如已在上所言这样可能会制造新的漏洞。要必须强调非常多的编辑,对于事实(fact)和观点(opinion)的理解还是有很大问题的,缺少限制是可能引发对有关定义新的争锋等情况。建议提案重新考虑--约克客留言2021年3月1日 (一) 09:23 (UTC)
我不认为会出这种情况,中文维基百科的人不是白痴。再不然我加注释说“事实论述”是“de facto”、“法理论述”是“de jure”,让人直接参照这两个条目的定义就好了。SANMOSA 江南好,风景旧曾谙 2021年3月1日 (一) 10:51 (UTC)
现公示此案7日。SANMOSA 江南好,风景旧曾谙 2021年3月9日 (二) 05:52 (UTC)
(-)反对此条应彻底废止,涉及南海、钓鱼台及藏南相关地名时,当以中文论述为主,常识问题。芄兰留言2021年3月15日 (一) 13:29 (UTC)
不同意。首先此主张与现行WP:PBWP:CS4D等的中心思想相违背,其次此主张相当于歧视非中文来源,再者不同中文来源的相关论述可以不同(甚至相冲突)。我不会将此意见视为合理反对意见。SANMOSA 江南好,风景旧曾谙 2021年3月16日 (二) 05:48 (UTC)
@ATSANMOSA 江南好,风景旧曾谙 2021年3月16日 (二) 05:48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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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手册对于国籍的规定有缺陷,有用户借此删除知名人士的前国家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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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历史人物汤德章生于日治台湾,逝于战后时期,曾经拥有日本国籍。(请见稳定版本的Infobox Person的国籍栏位)。

然而,目前有位用户以Wikipedia: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样式3的规定为由,强行移除汤德章的前日本国籍,只保留ROC籍(请见其修改的版本)。相关讨论可见此

汤德章曾经拥有日本国籍,此事实不应被刻意掩盖。格式手册的规定有缺陷,敝人提议增修规定。--Matt Smith留言2021年5月6日 (四) 16:53 (UTC)

格式手册没规定不能写前国籍资讯,不能用这当理由删除。某人物的前国籍、政党是不是多余的资讯,要不要放入资讯框,就只是双方的编辑争议而已,不必为这改规定吧?--114.35.119.200留言2021年5月7日 (五) 03:51 (UTC)
对方认为“汤德章45年前在台生45年后在台死,依照Wikipedia: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样式3使用{{ROC}}。”--Matt Smith留言2021年5月7日 (五) 09:41 (UTC)
原稳定版本将最终与前国籍一并列出,并未抵触现行规定。想删除前国籍资讯应另附理由,没人回退即可,反之则需先讨论达成共识后再动作。--114.136.200.210留言2021年5月8日 (六) 03:00 (UTC)
@Matt SmithGnolizX同部第15条:“如确有需要者,可采用注释形式说明其国籍变更情况”(格式手册有规定写前国籍资讯),前国籍资讯依例可以列出。惟国籍通常以国名表示,建议以{{JPN-1868}}代替现模板。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5月7日 (五) 11:28 (UTC)
同意此段表述,但精确的说,第15条是指同时持双国籍情形。前国籍是否列入这里没设限,一般条目是有列入的,最有名的是李登辉。特别说明一下:“国籍”一节是规定资讯框的表述,不涉及条目正文的表述。而“词语具体用法”一节是规定条目正文的表述,不涉及条目的命名。上面这两点有时会被误解。--114.136.200.210留言2021年5月8日 (六) 03:00 (UTC)
已在下方拟议修改补充。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5月8日 (六) 03:12 (UTC)
OK.--114.136.200.210留言2021年5月8日 (六) 03:18 (UTC)

拟议修改

为清晰化现有条文,现拟修改Wikipedia: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如下:

现行条文

国籍

在人物信息框中表述两岸四地近现代人物国籍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对于具体条目而言,条目编者可以通过共识决定该条目人物信息框中是否使用旗帜模板。以下各条所指的“指定样式”为下列指定样式表中的指定样式。

  1. 1912年至1928年逝世之中华民国国民,其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样式1[注 1]
  2. 1928年至1949年逝世之中华民国国民,其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样式2[注 1]
  3. 以下人物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样式3
    1. 1945年以后在台湾地区(含澎金马)出生之中华民国国民;
    2. 1945年以前在中国大陆或台湾出生,1945年以后在台湾地区(含澎金马)逝世之中华民国国民;
  4. 在不需与中华民国国籍(指定样式3)并列之情况下,以下人物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样式4
    1. 1949年以后在中国大陆出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
    2. 1949年以前在中国大陆出生,1949年以后在中国大陆逝世;或1912年以后在中国大陆出生,现仍在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5. 就4.1及4.2条之情形,如出现需与中华民国国籍(指定样式3)并列之情况,则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样式5。如确有需要者,可采用注释形式说明其国籍变更情况。
  6. 在不需与中华民国国籍(指定样式3)并列之情况下,以下人物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样式6
    1. 1997年以后在香港出生的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人士;或
    2. 1997年以前获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并于1997年以后在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情形下逝世;或
    3. 1997年以前获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现仍在世的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人士。
  7. 就6.1、6.2及6.3条之情形,如出现需与中华民国国籍(指定样式3)并列之情况,则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样式7。如确有需要者,可采用注释形式说明其国籍变更情况。
  8. 在不需与中华民国国籍(指定样式3)并列之情况下,以下人物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样式8
    1. 1999年以后在澳门出生的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人士;或
    2. 1999年以前获得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并于1999年以后在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情形下逝世;或
    3. 1999年以前获得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现仍在世的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人士。
  9. 就8.1、8.2及8.3条之情形,如出现需与中华民国国籍(指定样式3)并列之情况,则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样式9。如确有需要者,可采用注释形式说明其国籍变更情况。
  10. 就第4、6、8条之情形,如相关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人士同时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及澳门永久性居民两种身份,在不需与中华民国国籍(指定样式3)并列之情况下,相关人物的国籍应以指定样式6指定样式8同时表述。
  11. 就第5、7、9条之情形,如相关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人士同时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及澳门永久性居民两种身份,在需与中华民国国籍(指定样式3)并列之情况下,相关人物的国籍应以指定样式7指定样式9同时表述。如确有需要者,可采用注释形式说明其国籍变更情况。
  12. 1997年以前获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并于1983年至1997年间在具英国属土公民国籍的情形下逝世,其国籍表述应为指定样式10
  13. 以下人物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样式11[注 2]
    1. 1983年以前获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并于1983年以前在具英国国籍的情形下逝世;或
    2. 1997年以前获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并于1983年至1997年间只有英国属土公民国籍,及于1997年以后在不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情形下逝世;或
    3. 1997年以前获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并于1983年至1997年间只有英国属土公民国籍,现仍在世的不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人士。
  14. 以下人物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样式12
    1. 1999年以前获得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并于1999年以前在具葡萄牙国籍的情形下逝世;或
    2. 1999年以前获得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与葡萄牙国籍,及于1999年以后在不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情形下逝世;或
    3. 1999年以前获得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与葡萄牙国籍,现仍在世的不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人士。
  15. 就以上各条之情形,如相关人物同时实际上持有其他国籍,在有来源支持相关声称的情况下,应同时标记相关国籍。如确有需要者,可采用注释形式说明其国籍变更情况。

指定样式表

  • 样式1:1912年至1928年在中国大陆逝世之中华民国国民
  1.  中国({{CHN-1912}})
  2.  中华民国({{ROC-1912}})
  3. [[北洋政府|中国]]
  4. [[北洋政府|中华民国]]
  • 样式2:1928年至1949年在中国大陆逝世之中华民国国民
  1.  中国({{CHN-1928}})
  2.  中华民国({{ROC-1928}})
  3.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中国]]
  4.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中华民国]]
  • 样式3
  1.  中华民国({{ROC}})
  2. [[中華民國]]
  • 样式4
  1.  中国({{CHN}})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
  • 样式5
  1.  中华人民共和国({{PRC}})
  2. [[中华人民共和国]]
  • 样式6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CHN-HKG}})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香港居民#永久性居民|香港]])
  • 样式7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PRC-HKG}})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居民#永久性居民|香港]])
  • 样式8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CHN-MAC}})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澳門居民#永久性居民|澳門]])
  • 样式9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PRC-MAC}})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門居民#永久性居民|澳門]])
  • 样式10
  1. 英国属土({{BDTC}})
  2. [[英國海外領土公民#香港英國屬土公民(BDTC)|英國屬土]]
  • 样式11
  1.  英国({{GBR}})
  2. [[英国]]
  • 样式12
  1.  葡萄牙({{POR}})
  2. [[葡萄牙]]
提议条文

国籍

在人物信息框中表述两岸四地近现代人物国籍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对于具体条目而言,条目编者可以通过共识决定该条目人物信息框中是否使用旗帜模板。以下各条所指的“指定样式”为下列指定样式表中的指定样式。

  1. 1912年(不含)前(未内渡的台湾(含澎湖)人则为住民去就决定日前)的大清臣民,其为大清臣民期间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样式1[注 3]
  2. 1912年至1928年的中华民国国民,其为中华民国国民期间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样式2[注 4]
  3. 1928年至1949年的中华民国国民,且此后未赴台湾者,其为中华民国国民期间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样式3[注 4]
  4. 住民去就决定日后、中华民国接管台湾(含澎湖)前未内渡或出生的台湾(含澎湖)人,其为(未内渡)台湾(含澎湖)人期间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样式4[注 5]1949年以后的中华民国国民,其为中华民国国民期间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样式6。若其在1928年至1949年间亦为中华民国国民,其在1928年至1949年间为中华民国国民期间的国籍同样以指定样式6表述,而无须另外以指定样式3表述。
  5. 在不需与中华民国国籍(指定样式3指定样式5指定样式6)并列的情况下,1949年以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如其在中国大陆设有户籍,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期间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样式7指定样式8。如出现需与中华民国国籍(指定样式3指定样式5指定样式6)并列的情况,则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期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样式8
  6. 在不需与中华民国国籍(指定样式3指定样式5指定样式6)并列的情况下,1997年以后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无论是在何时获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其在1997年后为香港永久性居民期间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样式9指定样式10。如出现需与中华民国国籍(指定样式3指定样式5指定样式6)并列的情况,则其在1997年后为香港永久性居民期间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样式10
  7. 在不需与中华民国国籍(指定样式3指定样式5指定样式6)并列的情况下,1999年以后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澳门永久性居民(无论是在何时获得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其在1999年后为澳门永久性居民期间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样式11指定样式12。如出现需与中华民国国籍(指定样式3指定样式5指定样式6)并列的情况,则其在1999年后为澳门永久性居民期间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样式12
  8. 1997年以前获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并于1983年至1997年间具英国属土公民国籍者,其具英国属土公民国籍期间的国籍表述应为指定样式13
  9. 1997年以前获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并于1987年起具英国国民(海外)国籍者,其具英国国民(海外)国籍期间的国籍表述应为指定样式14
  10. 以下人物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样式15[注 2]
    1. 1983年以前获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并具英国国籍者;或
    2. 1997年以前获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并于1983年至1997年间只具英国属土公民国籍,及于1997年以后不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者。
  11. 1999年以前获得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并于1999年以前具葡萄牙国籍,又未于1999年以后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者,其为葡萄牙国民期间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样式16
  12. 如使用指定样式7指定样式9指定样式11三者中的一个或多个,条目顶部应依使用“中国”一词的规定,使用{{China means|PRC}}进行置顶模板宣告。
  13. 以上各条不限制前国籍与多重国籍的标示,除非前国籍与多重国籍本身同样符合以上各条的情形。就以上各条的情形,如相关人物在任何同一时间点实际上具多于一个国籍,无论是否上方提及的任何国籍,在有来源支持相关声称的情况下,应同时标记相关国籍。如有需要,可以括注或注释形式说明其国籍变更情况,以配合相关国籍模板或连结的使用。

指定样式表

编号 指定样式
1
  1.  中国({{CHN-1862}},仅适用于1889年前)
  2.  中国(清朝)({{CHQ-1862}},仅适用于1889年前)
  3.  大清({{QING-1862}},仅适用于1889年前)
  4.  中国({{CHN-1889}})
  5.  中国(清朝)({{CHQ-1889}})
  6.  大清({{QING-1889}})
  7. [[清朝|中国]]
  8. [[清朝|中国(清朝)]]
  9. [[清朝|大清]]
2
  1.  中国({{CHN-1912}})
  2.  中华民国({{ROC-1912}})
  3. [[北洋政府|中国]]
  4. [[北洋政府|中华民国]]
3
  1.  中国({{CHN-1928}})
  2.  中华民国({{ROC-1928}})
  3.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中国]]
  4.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中华民国]]
4
  1.  日本({{JPN-1868}})
  2. [[大日本帝国|日本]]
5
  1.  中华民国({{ROC}})
  2. [[中華民國]]
6
  1.  中华人民共和国({{PRC}})
  2. [[中华人民共和国]]
7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PRC-HKG}})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居民#永久性居民|香港]])
8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PRC-MAC}})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門居民#永久性居民|澳门]])
9
  1. 英国属土({{BDTC}})
  2. [[英國海外領土公民#香港英國屬土公民(BDTC)|英国属土]]
10
  1. 英国国民(海外)({{GBN}})
  2. [[英國國民(海外)]]
11
  1.  英国({{GBR-1801}},仅适用于1922年/1927年前)
  2.  英国({{GBR}})
  3. [[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英国]](仅适用于1922年/1927年前)
  4. [[英国]]
12
  1.  葡萄牙({{POR-1578}},仅适用于1615年前)
  2. 葡萄牙王国 葡萄牙({{POR-1616}},仅适用于1639年前)
  3.  葡萄牙({{POR-1640}},仅适用于1666年前)
  4.  葡萄牙({{POR-1667}},仅适用于1706年前)
  5.  葡萄牙王国({{POR-1707}},仅适用于1815年前)
  6. 葡萄牙巴西联合王国({{POR-1816}},仅适用于1829年前)
  7.  葡萄牙王国({{POR-1830}},仅适用于1910年前)
  8.  葡萄牙({{POR-1910}},仅适用于1926年前)
  9. 葡萄牙 葡萄牙({{POR-1926}},仅适用于1933年前)
  10.  葡萄牙({{POR-1933}},仅适用于1974年前)
  11.  葡萄牙({{POR}})
  12. [[葡萄牙王國|葡萄牙]](仅适用于1910年前)
  13. [[葡萄牙]]
  1. ^ 1.0 1.1 以该人物逝世时所处的时期为准,割据政权可采用注释形式另行说明。
  2. ^ 2.0 2.1 详见英国国籍法与香港 § 1997年英国国籍(香港)法令
  3. ^ 详见《大清国籍条例》。
  4. ^ 4.0 4.1 割据政权可采用注释形式另行说明。
  5. ^ 详见大日本帝国《国籍法》(明治三十二年法律第六十六号)。

以上。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5月7日 (五) 12:47 (UTC)

(与提案无关)加个MOS:NATL捷径吧,MOS:NATIONALITY好长。(natl.是national/nationality的正式简写)--LuciferianThomas留言 2021年5月8日 (六) 07:24 (UTC)
完成。--LightyearsTalk·Sign#维猫报 2021年5月8日 (六) 12:46 (UTC)
等等,如果有香港人刚好在日占时期出生时,国籍要填哪个?-- 本人该补完2019年台铁各站旅客人次了,有事按“此”留言 2021年5月9日 (日) 09:46 (UTC)
@Matt_Zhuang由于日本(无论是现在的日本国,还是以前的大日本帝国)的国籍法奉行属人主义,因此子女的国籍要视乎生父(母)的国籍,以及生父(母)的国籍的所属国家的国籍法。见大日本帝国《国籍法》(明治三十二年法律第六十六号):(第一条)当时只有生父为日本人者方为日本人,在任何地方出生都一样。(第三条)如果生父不明,则只有生母为日本人者方为日本人,在任何地方出生都一样。(第四条)如果连生母也不明,则只要出生在日本治下的地方,就是日本人。因此,如果子女的生父(母)生于中国大陆,子女的国籍应该是中华民国;如果子女的生父(母)是在英国治下的香港出生,子女的国籍应该是英国(因为当时英国的国籍法奉行属地主义之余,也规定英国人的子女也是英国人);如果他在出生时生父、生母均不明,子女的国籍才会是日本(大日本帝国)。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5月9日 (日) 10:48 (UTC)
注:此处原有文字,因为属FORUMSHOP(与#“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之国籍章节规定"PRC国籍"应该直接写为"中国国籍"的中立性问题的关联明显更大,请将留言放置在更适合的讨论串),已由SANMOSA Σουέζ2021年5月13日 (四) 23:50 (UTC)删除,尚祈见谅。若有异议请至互助客栈或向管理员反映。

@Sanmosa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民国的部分如果没有其他意见就可公示。--Billytanghh 讨论 欢迎参与亚洲月 2021年5月16日 (日) 07:06 (UTC)
暂时隐藏了原第5条。我直接把全案公示7日。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5月16日 (日) 08:06 (UTC)
反对隐藏,理由见下。-- ——羊羊 [ 留言 贡献 维猫报 古典音乐专题 ] 2021年5月17日 (一) 15:37 (UTC)
该内容没有变动,即使有异议也属于无效异议(因为即使本案不通过,有异议的内容还是在的)-- ——羊羊 [ 留言 贡献 维猫报 古典音乐专题 ] 2021年5月17日 (一) 15:19 (UTC)
@羊羊32521他的异议分两部分,两部分的异议要区别对待。第一部分是针对既有内容,我无从处理,所以那部分我没隐藏;第二部分是针对我新增的内容,我是可以自行处理的,所以我隐藏了那部分。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5月18日 (二) 00:05 (UTC)
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民国的部分如果没有其他意见应该可以通过?--Billytanghh 讨论 欢迎参与亚洲月 2021年5月23日 (日) 14:28 (UTC)

本讨论已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之国籍章节规定"PRC国籍"应该直接写为"中国国籍"的中立性问题

已通过:
经过公示7日,无反对意见,一致通过。--路西法人留言 2021年6月6日 (日) 23:07 (UTC)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注:此讨论章节原本附属于“格式手册对于国籍的规定有缺陷,有用户借此删除知名人士的前国家国籍”的讨论章节底下,于2021年5月10日 (一) 10:32(UTC)独立出来成为新的讨论章节)

  • 发现一个很明显的问题:Wikipedia: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内容本身似乎自相矛盾,前后相互对打。格式手册的前面的大原则已经说了:“在描述国家或政权时,应尽量以确切的国家或政权名称取代“中国”一词,以避免歧义。如:“大清/清朝”、“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等”,“在1949年之后的相关条目中,应尽量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等全称”。但是在相同页面的Wikipedia: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国籍章节的样式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1]却直接违反这个大原则。

去年底的Wikipedia:避免地域中心方针版本明确说明:“故此“中国”一词不应该与任何单一独立政治实体或政府相当,尤其不应被用作表述现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管治下的地区[2],改版后大方向与精神没变,但是Wikipedia: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国籍章节却偏偏很突兀故意一直写着“中国”一词,而且Wikipedia: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国籍章节将1949年--1971年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直接独占简称"中国",Wikipedia: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国籍章节完全无视"中华民国"在此时期为大多数国际社会与联合国所认定"代表中国"的事实,就逻辑来说,此格式手册的"国籍章节",难道没有违反中立、占人便宜的问题?--Barter84留言2021年5月7日 (五) 12:29 (UTC)

国籍的表达有国际标准(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者会直接被标注为“CHINESE”),且{{CHN}}使用量过大,不能全数清理(即使以bot清理亦不可能,大概会动到数以十万计的页面,请自行请教熟悉技术的管理员),因此有此折衷设定。另条文已指明与中华民国相对时仍当用{{PRC}}(或{{PRC-HKG}}、{{PRC-MAC}})。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5月7日 (五) 12:47 (UTC)
@Barter84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5月7日 (五) 12:53 (UTC)
(*)提醒,请诸位注意,""指定样式表"的"指定样式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这种写法已经越线了,现今的中国国籍并非全等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就现实面而言,现今的中国政权也并非全等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华人世界也并非都认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中原则,去年底讨论的用户,是不是没有去详细审视这一处的编辑会造成与事实有所落差并且会引发不同意见者的争端?--Barter84留言2021年5月9日 (日) 01:22 (UTC)
@Barter84你这不是在断章取义吗,“在1949年之后的相关条目中,应尽量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等全称”后面还有一句“若单一条目内的‘中国’一词指涉对象相同,可使用置顶模板宣告条目内的‘中国’指涉政权为何”,挂{{China means|PRC}}已经可以处理,指引本来就已经容许这样做。另一方面,我也早已说明现时护照对国籍显示的国际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会直接被标示为“CHINESE”(“中国籍”)。再者,如果出现需与中华民国国籍并列的情况,条文也已经说明这种情况下就只能用指定样式7。我也直接说清楚好了:请不要在看指引时看一半不看一半,如果你继续进行断章取义,我会将你视作游戏规则,并直接交由管理员处理(虽然我并不希望如此)。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5月9日 (日) 04:05 (UTC)
@Sanmosa阁下所说的这个叙述难道不是去年底才生出来的?而且还是阁下放进来维基百科: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的。维基百科: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的修改频率很高,而且这个格式指引只要求"尝试遵守",此格式指引上方的模板写着:“使用者应该尝试遵守此指引。如果出现例外情况,最好使用常识判断此指引是否合适。”维基百科:避免地域中心方针有要求维基百科本身的两岸政治用语要使用国际标准吗?大家都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联合国系统的势力有多大,阁下确定维基百科的两岸政治用语就是得走国际标准那一套吗?请阁下公开表态。--Barter84留言2021年5月9日 (日) 07:03 (UTC)
当时如此条文的订立某程度上也是为了避免大规模替换“中国”一词,这里我建议你参考先前的讨论。另一方面,还是回到{{CHN}}使用量过大,即使用bot也不能全数清理的问题,我就不重复了。就现状而言,条目行文上,没国际标准的、一般性的东西(大部分情况下)一般无须参考非中文圈用语;有国际标准的东西(少部分情况下)则基本上依循国际标准,在这部分情况下真的出现极端情形才会脱轨(如Wikipedia: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非官方机构及国际活动所提及到的情形)。另:Wikipedia: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有此规定(说明):“请注意,由于以下规范皆基于《避免地域中心方针》〈政治〉一节,因此违反本格式手册者必同时违反《避免地域中心方针》规定。”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5月9日 (日) 08:13 (UTC)
此次修订的目的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而是两岸四地过去的日籍、英籍和葡籍,我不希望浪费时间在与修订的目的无关的话题上。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5月9日 (日) 08:23 (UTC)
(:)回应@Sanmosa
  1. 敝人检讨的是维基百科: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本身的问题内容,阁下可以不要一直拿维基百科: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本身的内容当作理据来要求敝人接受吗?更何况维基百科: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还是不久之前由阁下所参与制造出来的页面。
  2. {{CHN}}使用量过大,一个很大的原因难道不是维基百科: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本身的问题内容所引起的?现在有人一直大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改成"中国",一周内就改大约3000个条目[3],请问阁下要阻止否?还是阁下乐观其成?
  3. 此讨论话题就是维基百科: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国籍章节内容问题,阁下怎么会称无关话题??实在很讶异。阁下若不希望浪费时间,则请由别人来处理,因为维基百科不强迫任何人参与,请让其他更懂的人来。--Barter84留言2021年5月9日 (日) 12:45 (UTC)
@Barter84(1、3)你提出的问题并不是是次修订的重心(是次修订的重心是前国籍与多重国籍的标示),你不应要求在是次修订中处理。我建议你另开一个新讨论串(虽然上方拟议修改已进行了一些调适,但仍不是是次修订的重心)。(2)GnolizX这方面的事情我不清楚,我建议你先和他进行讨论(不过我觉得这事情确实有不妥,烦请到时在讨论的位置ping我)。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5月9日 (日) 12:58 (UTC)
Barter84的质疑可以理解,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国籍能标示为中国,是在“中国相关条目”格式手册里实施已久的规定,后来才一并整合进来两岸四地用语。实施已久的规定也不是不能质疑和改变共识,建议另开主题讨论此点。--223.138.89.36留言2021年5月9日 (日) 14:58 (UTC)
回应User:223.138.89.36,阁下称“是在“中国相关条目”格式手册里实施已久的规定”,请阁下提供创建该问题规定的"用户名称",以及"页面前后的差异连结"以供检视,看看这到底是何方人物的杰作,谢谢。--Barter84留言2021年5月9日 (日) 15:58 (UTC)
仔细一看,实施已久用词不精确,应说已实施两年。该存档已移动整并至两岸四地用语讨论页,可前往阅读完整纪录。讨论标题是:“统一中国大陆人物信息框国籍栏的格式”,该案于2019年2月21日通过公示。通过后页面条文为:1949年以后出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国籍应当表述为中国。--111.82.160.105留言2021年5月9日 (日) 16:54 (UTC)
回应User:223.138.89.36,请阁下务必提供"该案于2019年2月21日通过公示"的网址连结,以供检视其过程内容,看看到底是何方人物在主导?--Barter84留言2021年5月10日 (一) 09:25 (UTC)
OK. 晚点手边工作告一段落定会处理,或者其他人有空直接帮忙贴上存档连结。十分感谢。--111.82.160.105留言2021年5月10日 (一) 10:07 (UTC)
统一中国大陆人物信息框国籍栏的格式”,已将存档连结置于引号内。十分感谢采纳拆分话题的意见,祝福讨论过程平和顺利。--111.82.160.105留言2021年5月10日 (一) 11:58 (UTC)
感谢User:223.138.89.36提供的连结:“统一中国大陆人物信息框国籍栏的格式”,会造成现今这种问题的原因已经很清楚了,就是该连结文章显示之前有一个J字开头的用户在带头操作,该J用户竟然宣称:“WP:PB的规定只应当适用于同一个条目中不能并列出现“中国”与“中华民国”,上述该用户的这种个人说法直接窄化了WP:PB方针的约束范围,以规避WP:PB方针的普遍原则:“纵然联合国及世界上大部分独立国家都已经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但维基百科应该反映中立的现实,从而应认为“中国”一词不应该与任何单一独立政治实体或政府相同。尤其“中国”一词不应被用作与现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管治下的地区”[4],该用户以其个人说法(粗体字部分)来规避此项WP:PB方针的普遍原则,就是为了实现其将"PRC国籍"直接改为"中国国籍"的个人目的,就是因为这样才制造出了这种貌似遵守方针,实则违背方针的格式手册"问题规则",事出必有因,证据会说话。--Barter84留言2021年5月10日 (一) 16:24 (UTC)
(+)支持修改国籍标示规范,此明显与方针本身自相抵触和矛盾。难道中华民国国民的国籍标示用“ 台湾”或也写“台湾地区 中国”?这不合理吧。“中国”与“中华民国”不应对应,而当中华民国国民的国籍标示需要标为“ 中华民国”时,以“ 中国”标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明显不合理,也明显为地域中心。--LuciferianThomas留言 2021年5月11日 (二) 05:16 (UTC)
@LuciferianThomas现行条文已有规定在需要与中华民国国籍对比时不得使用{{CHN}}而只可使用{{PRC}}。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5月12日 (三) 06:55 (UTC)
此修订是要求在没有对比下也需使用{{PRC}}作国籍模板以示公允,否则对同样声明为唯一中国的中华民国有不公平待遇。--LuciferianThomas留言 2021年5月12日 (三) 08:59 (UTC)
@LuciferianThomas中华民国现在并不声明自身为唯一的“中国”(现在不是两蒋时代),而且中华民国国籍的国际表达式现在是“中华民国”。另根据Wikipedia: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使用“中国”一词,在1949年之后的相关条目中,“若单一条目内的‘中国’一词指涉对象相同,可使用置顶模板宣告条目内的‘中国’指涉政权为何”,因此在不需要与中华民国(国籍)对比时,用{{CHN}}的同时加挂一个{{China means|PRC}}在条目顶部不会有任何问题。同样道理,如果是1971年前死亡的中华民国国民,只要不需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对比,用{{ROC|name=中国}}的同时加挂一个{{China means|ROC}}在条目顶部也不会有任何问题。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5月12日 (三) 09:15 (UTC)
根据台当局立法机构公布的《两岸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现行条文第二条第三、第四项,台湾当局承认两岸之间不存在国籍之别,只存在设有户籍之别。说句在一些台湾用户眼里政治不正确的:现今两岸人民是同属一个国籍的。另,大陆当局公布的《国籍法》,其自第二条起便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简称为“中国国籍”,我不知道相关用户将国籍一栏“中华人民共和国”改成“中国”是不是有这个考虑。——悔晚齋臆語2021年5月11日 (二) 10:33 (UTC)
回应User:悔晚斋,维基百科并不断言两岸究竟是不是同一国,而且“维基百科:避免地域中心方针”已经有明确规定,用语方面,应优先采用"事实"论述,而非"法理"论述。--Barter84留言2021年5月11日 (二) 11:47 (UTC)
正因采用"事实"论述,我才会查证两种国籍是否是同一个,事实证明如此。--悔晚齋臆語2021年5月12日 (三) 13:21 (UTC)
回应User:悔晚斋,阁下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是同一国,那是阁下的观点,除非阁下能确定台湾海峡两岸的人民全部都接受这种观点,否则维基百科根本不会做这种断言来挑起争议而违反“维基百科:中立的观点”方针。--Barter84留言2021年5月12日 (三) 15:32 (UTC)
您哪只眼睛看到我在论证“两岸同属一个中国”?我在论证两岸同属一个国籍,至于是不是一个国家,不是我论证的范畴,也不关维基百科的事情,毕竟我说出的是台湾的两国论者都必须承认的事情。--悔晚齋臆語2021年5月13日 (四) 02:46 (UTC)
回应User:悔晚斋,阁下想要论证某一种观点,是阁下的自由,但是要说台湾海峡两岸的人民全部都必须承认阁下的这种说法:“两岸同属一个国籍”,这似乎已经过头了,所称“两岸同属一个国籍”的说法,并没有得到两岸学界的一致认可,而且就两岸统派各自的论述主张彼此也是天差地远,更不用说其他派别了。WP:NOT方针说明:“条目当然可以客观地描述某人或事物,但必须符合中立观点。如有观点或意见希望得到其他人支持,请......。”这是维基百科方针说的,不是敝人说的,请阁下能善加了解维基百科本身的属性。--Barter84留言2021年5月13日 (四) 10:48 (UTC)
如确需修订,现有的样式4、6、8(上方拟议修改的样式6、8、10)与{{CHN-HKG}}、{{CHN-MAC}}需要联动修改(就香港和澳门的部分而言,不会有很大的操作成本就是了,就是重新导向一下而已)。如果这里是有共识修改PRC国籍的表达式的话,我会看着WP:7DAYS来办。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5月12日 (三) 06:55 (UTC)
这种标示方法并无不妥,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上的国籍是“中国”,所以在条目的国籍栏应用{{CHN}}而非{{PRC}}。见CHN-all的解释--Br2 2021年5月12日 (三) 10:01 (UTC)
回应User:Brror(Br2),“维基百科: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的制定奠基于《避免地域中心方针》,而《避免地域中心方针》的精神在于确保“维基百科:中立的观点”方针的实现。所以“维基百科: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就是为了实现“维基百科:中立的观点”方针而来制定出来的页面。如果不遵从“中立的观点”,而只顾及与认同某一方自己所制定的格式,秉持某一方自己的本位中心立场,那么其最高法律效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这个规定为什么不能在维基百科发挥?可见其中的问题并不是哪一方说了就算,而是在维基百科编辑就要遵守“维基百科:中立的观点”核心内容方针。--Barter84留言2021年5月12日 (三) 10:51 (UTC)
所有{{XXX-all}}模板是可以修改的。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5月13日 (四) 00:39 (UTC)
(!)意见-建议遵循维基百科对两岸政治不持立场的态度,建议以“中华民国”“中华民国(台湾)”“台湾”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依照维基上原则,PRC国籍,是否不当然一贯完全等同中国国籍?至于是写 中国籍、或PRC国籍,过去看到一些例子的印象,似乎是看编辑者的写法,有些状况可能编辑者会考虑 条目主人翁的自我认同感。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21年5月13日 (四) 07:37 (UTC)
Barter84请你不要FORUMSHOP,你在此页的留言基本上都落入此讨论串的范围下,把同一概念重复张贴到其他讨论串没有意思。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5月13日 (四) 23:57 (UTC)
请问Sanmosa阁下做底下这种争议性的修改提议,有去跟其他维基人讨论吗?为什么还要节外生枝?为什么要强化1949年以后将"中华民国"简称"中国"的提议?阁下有去问过大家吗?
在不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指定样式7至指定样式12)并列的情况下,1949年至1971年的中华民国国民,其为中华民国国民期间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样式5或指定样式6。
中國({{ROC|name=中国}},僅適用於1971年前),[[中華民國|中国]](僅適用於1971年前)[5][6]--Barter84留言2021年5月14日 (五) 09:57 (UTC)
@Barter84我在这里回应(因为这里比较适合回应这问题)。上面有用户要求我对“同样声明为唯一中国”(现在我不清楚还是不是)的中华民国公允处理,因此我打算以这新条款作为(临时性质的)祖父条款,平衡一下现在国籍栏位中“中国”在1949年后只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情况,而在使用置顶模板宣告条目内的“中国”指涉政权为何的前提下,这是符合Wikipedia: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使用“中国”一词中的要求的(因为新条文的范围是1971年前)。你所主张的国籍栏位中完全不使用“中国”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华民国”可能没那么快凝聚得到共识(你自己也能看到,不是所有人也认同你的见解;虽然我个人认同,但我希望循序渐进地来),所以当初我希望你另开讨论串讨论。在到了你的这个主张能凝聚得到共识的时候,上方拟议条文中的第14条与指定样式5、指定样式7、指定样式9、指定样式11会联动废除。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5月14日 (五) 10:10 (UTC)
Sanmosa阁下于昨日早晨所径行修改的提议内容[7][8],自认为对中华民国公允处理、平衡"中国"栏位,而另外设置1971年以前的中华民国等同于中国的叙述规定,这种效果,实际上却是同时在维基百科加强合理化全时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等同于"中国"的叙述规定。Sanmosa阁下难道不知道华人世界对于所认知的中国,到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还是中华民国,各自有所不同?到底中华民国称为中国是到1949年为止、或1971年为止、或是直到现在都还认为中华民国就是中国,每个人的认知都不尽相同,为何阁下要在维基百科径自替别人做规定?请阁下退回昨日早晨所径行修改的提议内容[9][10],不要在此讨论议题再节外生枝增添争议。--Barter84留言2021年5月14日 (五) 11:12 (UTC)
就联合国而言,1971年前的中华民国确然是“中国”,这是历史事实而非个人主张,无可不满之处。难道说我们可以改写历史?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5月14日 (五) 23:58 (UTC)
既然1971年前的中华民国确然是中国,为何阁下不将1971年前被排除在联合国外面“不代表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色政权“与中国断除连结”?阁下这种说法难道不是采取双重标准吗?退一万步说,除了联合国,1949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双方各自都有一群承认其自身为中国的邦交国,这岂是维基人所能视而不见当作没有这么一回事的?如果阁下就是要以联合国的认定为事实依归,那么联合国不承认现今在台湾的中华民国,为何阁下不在方针里面制定规则不得承认中华民国的存在?这又难道不是不同的标准吗?全部以上所述还只是现今华人世界当中一部分的观点而已,还存在有很多不同的意见。要知道,维基百科并不断言两岸彼此间的政治关系,维基人不应超出自己的身份范围,去制定一个没有得到学界所共同认定的规则去约束大家来共同遵守,更何况“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的制定目的是来消除争议,而不是秉持某方面的说法为准则来引发争议的。--Barter84留言2021年5月15日 (六) 01:44 (UTC)

(-)反对第5点提议的内容:5.在不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指定样式7至指定样式12)并列的情况下,1949年至1971年的中华民国国民,其为中华民国国民期间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样式5或指定样式6。 1949年海峡两岸分立以后,并不是每个人都认同将1971年前的"中华民国"表述为"中国"(指定样式5),开这种方便大门会更加引发争议。--Barter84留言2021年5月14日 (五) 10:17 (UTC)

同样道理,也不是每个人都认同将1949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表述为“中国”,但这条文至今仍然存在,因此“不是每个人都认同某种观点”并不能构成对该条的反对理由。我仍然希望你的主张在下方的讨论串取得共识后才来提议废除拟议条文中的第14条与指定样式5、指定样式7、指定样式9、指定样式11,这样对于循序渐进完善Wikipedia: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的进程较好。我的思路、方向和大原则是循序渐进完善、不操之过急。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5月14日 (五) 10:44 (UTC)
不然我问一下其他人的意见好了,真的不妥的话我改回来。@Ericliu1912(请参考我在#“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之国籍章节规定"PRC国籍"应该直接写为"中国国籍"的中立性问题对Barter84的回应,视为补充说明)。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5月14日 (五) 10:51 (UTC)
如果用户Sanmosa真正了解到华人世界,尤其是台湾,对于中国属谁的认知复杂性(大部分海外的中华民国派、大陆与香港国粉、台湾的传统蓝营:现在的中华民国才是真正的中国。中间型统派: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在都是中国。绿营:中华民国在1949年以后就不再是中国......),就不会做出这种提议了。这个议题不是维基百科可以断言的,更别说设立规定来指定编辑,这种制式化提议已经背离中立的观点,并且会引发不同意见者的不满。--Barter84留言2021年5月14日 (五) 11:48 (UTC)
就联合国而言,1971年前的中华民国确然是“中国”,这是历史事实而非个人主张,无可不满之处。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5月14日 (五) 23:56 (UTC)
既然1971年前的中华民国确然是中国,为何阁下不将1971年前被排除在联合国外面“不代表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色政权“与中国断除连结”?阁下这种说法难道不是采取双重标准吗?退一万步说,除了联合国,1949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双方各自都有一群承认其自身为中国的邦交国,这岂是维基人所能视而不见当作没有这么一回事的?如果阁下就是要以联合国的认定为事实依归,那么联合国不承认现今在台湾的中华民国,为何阁下不在方针里面制定规则不得承认中华民国的存在?这又难道不是不同的标准吗?全部以上所述还只是现今华人世界当中一部分的观点而已,还存在有很多不同的意见。要知道,维基百科并不断言两岸彼此间的政治关系,维基人不应超出自己的身份范围,去制定一个没有得到学界所共同认定的规则去约束大家来共同遵守,更何况“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的制定目的是来消除争议,而不是秉持某方面的说法为准则来引发争议的。--Barter84留言2021年5月15日 (六) 01:42 (UTC)
  • 回应User:BlackShadowG,不赞成将"PRC国籍"直接写为"中国","中国国籍"在维基百科并非PRC所独占。请阁下了解“维基百科: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的制定是奠基于《避免地域中心方针》,而《避免地域中心方针》的精神在于确保“维基百科:中立的观点”方针的实现。所以“维基百科: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就是为了实现“维基百科:中立的观点”方针而来制定出来的页面。如果不遵从“中立的观点”,而只顾及与认同某一方自己所制定的格式,秉持某一方自己的本位中心立场,那么其最高法律效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这个规定为什么不能在维基百科发挥?可见其中的问题并不是哪一方说了就算,而是在维基百科编辑就要遵守“维基百科:中立的观点”核心内容方针。--Barter84留言2021年5月16日 (日) 16:32 (UTC)
    前面几位编者提出护照上的国籍是因为国籍是国家的规定[1]。PRC不控制台湾,但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领土的一部分是事实;PRC护照上将国籍写成中国也是事实。 ——羊羊 [ 留言 贡献 维猫报 古典音乐专题 ] 2021年5月17日 (一) 16:01 (UTC)
我先假设如果我上面的提案通过的话,要再修改可以怎么改:
现行条文

国籍

在人物信息框中表述两岸四地近现代人物国籍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对于具体条目而言,条目编者可以通过共识决定该条目人物信息框中是否使用旗帜模板。以下各条所指的“指定样式”为下列指定样式表中的指定样式。

  1. 1912年(不含)前(未内渡的台湾(含澎湖)人则为住民去就决定日前)的大清臣民,其为大清臣民期间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样式1[注 1]
  2. 1912年至1928年的中华民国国民,其为中华民国国民期间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样式2[注 2]
  3. 1928年至1949年的中华民国国民,且此后未赴台湾者,其为中华民国国民期间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样式3[注 2]
  4. 住民去就决定日后、中华民国接管台湾(含澎湖)前未内渡或出生的台湾(含澎湖)人,其为(未内渡)台湾(含澎湖)人期间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样式4[注 3]1949年以后的中华民国国民,其为中华民国国民期间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样式6。若其在1928年至1949年间亦为中华民国国民,其在1928年至1949年间为中华民国国民期间的国籍同样以指定样式6表述,而无须另外以指定样式3表述。
  5. 在不需与中华民国国籍(指定样式3指定样式5指定样式6)并列的情况下,1949年以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如其在中国大陆设有户籍,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期间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样式7指定样式8。如出现需与中华民国国籍(指定样式3指定样式5指定样式6)并列的情况,则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期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样式8
  6. 在不需与中华民国国籍(指定样式3指定样式5指定样式6)并列的情况下,1997年以后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无论是在何时获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其在1997年后为香港永久性居民期间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样式9指定样式10。如出现需与中华民国国籍(指定样式3指定样式5指定样式6)并列的情况,则其在1997年后为香港永久性居民期间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样式10
  7. 在不需与中华民国国籍(指定样式3指定样式5指定样式6)并列的情况下,1999年以后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澳门永久性居民(无论是在何时获得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其在1999年后为澳门永久性居民期间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样式11指定样式12。如出现需与中华民国国籍(指定样式3指定样式5指定样式6)并列的情况,则其在1999年后为澳门永久性居民期间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样式12
  8. 1997年以前获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并于1983年至1997年间具英国属土公民国籍者,其具英国属土公民国籍期间的国籍表述应为指定样式13
  9. 1997年以前获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并于1987年起具英国国民(海外)国籍者,其具英国国民(海外)国籍期间的国籍表述应为指定样式14
  10. 以下人物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样式15[注 4]
    1. 1983年以前获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并具英国国籍者;或
    2. 1997年以前获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并于1983年至1997年间只具英国属土公民国籍,及于1997年以后不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者。
  11. 1999年以前获得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并于1999年以前具葡萄牙国籍,又未于1999年以后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者,其为葡萄牙国民期间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样式16
  12. 如使用指定样式7指定样式9指定样式11三者中的一个或多个,条目顶部应依使用“中国”一词的规定,使用{{China means|PRC}}进行置顶模板宣告。
  13. 以上各条不限制前国籍与多重国籍的标示,除非前国籍与多重国籍本身同样符合以上各条的情形。就以上各条的情形,如相关人物在任何同一时间点实际上具多于一个国籍,无论是否上方提及的任何国籍,在有来源支持相关声称的情况下,应同时标记相关国籍。如有需要,可以括注或注释形式说明其国籍变更情况,以配合相关国籍模板或连结的使用。

指定样式表

编号 指定样式
1
  1.  中国({{CHN-1862}},仅适用于1889年前)
  2.  中国(清朝)({{CHQ-1862}},仅适用于1889年前)
  3.  大清({{QING-1862}},仅适用于1889年前)
  4.  中国({{CHN-1889}})
  5.  中国(清朝)({{CHQ-1889}})
  6.  大清({{QING-1889}})
  7. [[清朝|中国]]
  8. [[清朝|中国(清朝)]]
  9. [[清朝|大清]]
2
  1.  中国({{CHN-1912}})
  2.  中华民国({{ROC-1912}})
  3. [[北洋政府|中国]]
  4. [[北洋政府|中华民国]]
3
  1.  中国({{CHN-1928}})
  2.  中华民国({{ROC-1928}})
  3.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中国]]
  4.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中华民国]]
4
  1.  日本({{JPN-1868}})
  2. [[大日本帝国|日本]]
5
  1.  中华民国({{ROC}})
  2. [[中華民國]]
6
  1.  中华人民共和国({{PRC}})
  2. [[中华人民共和国]]
7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PRC-HKG}})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居民#永久性居民|香港]])
8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PRC-MAC}})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門居民#永久性居民|澳门]])
9
  1. 英国属土({{BDTC}})
  2. [[英國海外領土公民#香港英國屬土公民(BDTC)|英国属土]]
10
  1. 英国国民(海外)({{GBN}})
  2. [[英國國民(海外)]]
11
  1.  英国({{GBR-1801}},仅适用于1922年/1927年前)
  2.  英国({{GBR}})
  3. [[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英国]](仅适用于1922年/1927年前)
  4. [[英国]]
12
  1.  葡萄牙({{POR-1578}},仅适用于1615年前)
  2. 葡萄牙王国 葡萄牙({{POR-1616}},仅适用于1639年前)
  3.  葡萄牙({{POR-1640}},仅适用于1666年前)
  4.  葡萄牙({{POR-1667}},仅适用于1706年前)
  5.  葡萄牙王国({{POR-1707}},仅适用于1815年前)
  6. 葡萄牙巴西联合王国({{POR-1816}},仅适用于1829年前)
  7.  葡萄牙王国({{POR-1830}},仅适用于1910年前)
  8.  葡萄牙({{POR-1910}},仅适用于1926年前)
  9. 葡萄牙 葡萄牙({{POR-1926}},仅适用于1933年前)
  10.  葡萄牙({{POR-1933}},仅适用于1974年前)
  11.  葡萄牙({{POR}})
  12. [[葡萄牙王國|葡萄牙]](仅适用于1910年前)
  13. [[葡萄牙]]
提议条文

国籍

在人物信息框中表述两岸四地近现代人物国籍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对于具体条目而言,条目编者可以通过共识决定该条目人物信息框中是否使用旗帜模板。以下各条所指的“指定样式”为下列指定样式表中的指定样式。

  1. 1912年(不含)前(未内渡的台湾(含澎湖)人则为住民去就决定日前)的大清臣民,其为大清臣民期间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样式1[注 1]
  2. 1912年至1928年的中华民国国民,其为中华民国国民期间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样式2[注 2]
  3. 1928年至1949年的中华民国国民,且此后未赴台湾者,其为中华民国国民期间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样式3[注 2]
  4. 住民去就决定日后、中华民国接管台湾(含澎湖)前未内渡或出生的台湾(含澎湖)人,其为(未内渡)台湾(含澎湖)人期间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样式4[注 3]
  5. 1949年以后的中华民国国民,其为中华民国国民期间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样式6。若其在1928年至1949年间亦为中华民国国民,其在1928年至1949年间为中华民国国民期间的国籍同样以指定样式6表述,而无须另外以指定样式3表述。
  6. 1949年以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如其在中国大陆设有户籍,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期间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样式8
  7. 1997年以后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无论是在何时获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其在1997年后为香港永久性居民期间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样式10
  8. 1999年以后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澳门永久性居民(无论是在何时获得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其在1999年后为澳门永久性居民期间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样式12
  9. 1997年以前获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并于1983年至1997年间具英国属土公民国籍者,其具英国属土公民国籍期间的国籍表述应为指定样式13
  10. 1997年以前获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并于1987年起具英国国民(海外)国籍者,其具英国国民(海外)国籍期间的国籍表述应为指定样式14
  11. 以下人物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样式15[注 4]
    1. 1983年以前获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并具英国国籍者;或
    2. 1997年以前获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并于1983年至1997年间只具英国属土公民国籍,及于1997年以后不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者。
  12. 1999年以前获得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并于1999年以前具葡萄牙国籍,又未于1999年以后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者,其为葡萄牙国民期间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样式16
  13. 以上各条不限制前国籍与多重国籍的标示,除非前国籍与多重国籍本身同样符合以上各条的情形。就以上各条的情形,如相关人物在任何同一时间点实际上具多于一个国籍,无论是否上方提及的任何国籍,在有来源支持相关声称的情况下,应同时标记相关国籍。如有需要,可以括注或注释形式说明其国籍变更情况,以配合相关国籍模板或连结的使用。

指定样式表

编号 指定样式
1
  1.  中国({{CHN-1862}},仅适用于1889年前)
  2.  大清({{QING-1862}},仅适用于1889年前)
  3.  中国({{CHN-1889}})
  4.  大清({{QING-1889}})
  5. [[清朝|中国]]
  6. [[清朝|大清]]
2
  1.  中国({{CHN-1912}})
  2.  中华民国({{ROC-1912}})
  3. [[北洋政府|中国]]
  4. [[北洋政府|中华民国]]
3
  1.  中国({{CHN-1928}})
  2.  中华民国({{ROC-1928}})
  3.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中国]]
  4.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中华民国]]
4
  1.  日本({{JPN-1868}})
  2. [[大日本帝国|日本]]
6
  1.  中华民国({{ROC}})
  2. [[中華民國]]
8
  1.  中华人民共和国({{PRC}})
  2. [[中华人民共和国]]
10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PRC-HKG}})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居民#永久性居民|香港]])
12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PRC-MAC}})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門居民#永久性居民|澳门]])
13
  1. 英国属土({{BDTC}})
  2. [[英國海外領土公民#香港英國屬土公民(BDTC)|英国属土]]
14
  1. 英国国民(海外)({{GBN}})
  2. [[英國國民(海外)]]
15
  1.  英国({{GBR-1801}},仅适用于1922年/1927年前)
  2.  英国({{GBR}})
  3. [[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英国]](仅适用于1922年/1927年前)
  4. [[英国]]
16
  1.  葡萄牙({{POR-1578}},仅适用于1615年前)
  2. 葡萄牙王国 葡萄牙({{POR-1616}},仅适用于1639年前)
  3.  葡萄牙({{POR-1640}},仅适用于1666年前)
  4.  葡萄牙({{POR-1667}},仅适用于1706年前)
  5.  葡萄牙王国({{POR-1707}},仅适用于1815年前)
  6. 葡萄牙巴西联合王国({{POR-1816}},仅适用于1829年前)
  7.  葡萄牙王国({{POR-1830}},仅适用于1910年前)
  8.  葡萄牙({{POR-1910}},仅适用于1926年前)
  9. 葡萄牙 葡萄牙({{POR-1926}},仅适用于1933年前)
  10.  葡萄牙({{POR-1933}},仅适用于1974年前)
  11.  葡萄牙({{POR}})
  12. [[葡萄牙王國|葡萄牙]](仅适用于1910年前)
  13. [[葡萄牙]]
  1. ^ 1.0 1.1 详见《大清国籍条例》。
  2. ^ 2.0 2.1 2.2 2.3 割据政权可采用注释形式另行说明。
  3. ^ 3.0 3.1 详见大日本帝国《国籍法》(明治三十二年法律第六十六号)。
  4. ^ 4.0 4.1 详见英国国籍法与香港 § 1997年英国国籍(香港)法令

大家可以先看一看。以上。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5月18日 (二) 00:10 (UTC)

(+)支持。--路西法人留言 2021年5月20日 (四) 06:39 (UTC)
(+)支持 这样标注国籍无歧义,且人物的不同时期国籍和同一时期的多重国籍本就应一并标示。另外{{ROC-1912}}应该链接至中华民国大陆时期,因为五色旗在1912年—1913年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1912年1月—3月政府驻于南京,1912年3月—1913年10月政府驻于北京)以及1913年—1928年的北洋政府均作为中华民国国旗使用。--Joker Twins留言2021年5月22日 (六) 08:00 (UTC)
其实就算人没有迁移还在原地,但只要经历政权更迭,就该把其所经历的政权更迭所导致的国籍变动在信息框一一列出,这才符合常理,也是Sanmosa本次提案的题中应有之意,只给出最终国籍了事,对于人物早年的国籍而言,只会给人以穿越时空的错乱感,显然很不恰当。--Joker Twins留言2021年5月22日 (六) 15:28 (UTC)
理解了,我现在不反对这种标注,只是觉得这么做有点繁琐罢了。--为鄂 2021年5月23日 (日) 06:35 (UTC)
差不多一个礼拜没有回应,且没有反对意见。 公示7日,2021年6月6日 (日) 14:11 (UTC) 结束。--路西法人留言 2021年5月30日 (日) 14:11 (UTC)
(+)支持,但有一个问题(不中断公示也可以,因为是后续处理问题)。提案通过后,目前使用{{CHN-HKG}}的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将要全数改为{{PRC-HKG}},唯涉及条目众多,人手修改恐怕不太现实,所以会不会考虑直接将{{CHN-HKG}}重定向至{{PRC-HKG}}或者直接修改为后者的样式?(这个模板应该没有在其他场合使用)不然的话使用AWB也可以,不过需要具有相关权限的用户协助。--【和平至上】💬 2021年6月1日 (二) 16:53 (UTC)
@和平至上到时会改重新导向(而且即使有在其他场合使用,这样改也不会出问题)。问题更大的反而是{{CHN}}的使用。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6月2日 (三) 00:16 (UTC)

通过。--路西法人留言 2021年6月6日 (日) 23:07 (UTC)


本讨论已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参考资料

  1. ^ 国籍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一个国家国民的法律资格

国籍栏使用模板后续处理

@和平至上Sanmosa预留新段给你们。--路西法人留言 2021年6月6日 (日) 23:07 (UTC) 重签--路西法人留言 2021年6月6日 (日) 23:16 (UTC)

{{CHN-HKG}}与{{CHN-MAC}}两个模板已经重新导向处理。{{CHN}}转{{PRC}}需要逐个人手处理。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6月7日 (一) 07:53 (UTC)
{{CHN-HKG}}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链指向“人大国籍法解释”会不会比较好?Jasonloi1997留言2021年6月8日 (二) 09:52 (UTC)
这样可能引起混淆,不妥。—— Eric Liu 创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1年6月10日 (四) 01:01 (UTC)
请问是哪部分的混淆呢?让其他汉语使用者了解更多香港居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根据不是更清晰吗?Jasonloi1997留言2021年6月12日 (六) 13:57 (UTC)
读者点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期望进入的条目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而不是“人大国籍法解释”。参见格式手册对于管道连结的说明。此外,我记得以前这类型模板有些确实会连结到国籍相关条目,但后来都已统一形式不再这么做了了。—— Eric Liu 创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1年6月13日 (日) 14:15 (UTC)
明白你的意思,不过点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也会存在“为什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可能,想了解原因;现在“ 英国国民(海外)”和“英国 英国及其殖民地”还是连接国籍相关条目的Jasonloi1997留言2021年6月13日 (日) 15:12 (UTC)
我是觉得无所谓,但我不想贸然改连结。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6月12日 (六) 14:33 (UTC)
@SanmosaAntigng已完成转换并检查无误,但转换后仍有加入不符合现有规则内容的情况,是否设立过滤器?(过滤器REGEX用BOT那个就应该行了)--路西法人留言 2021年7月6日 (二) 06:10 (UTC)

模板的历史怎么没了?

我刚才还一头雾水,现在看了下这些模板的“指向本页面的重新导向页”,总算搞清了:这些模板原先叫做:{{CHN-HKG}}、{{CHN-MAC}},doc页是Template:CHN-HKG/docTemplate:CHN-MAC/doc。看起来@Sanmosa想把它们移动到{{PRC-HKG}}、{{PRC-MAC}}、Template:PRC-HKG/docTemplate:PRC-MAC/doc,但是移动到的目标页已经被建立且有历史了,没有管理员权限,技术上无法进行移动,于是Sanmosa就手动清空原页面,手动复制粘贴所有内容到目标页,然后建立doc页并手动把原内容都复制粘贴过来。请阅读Help:页面重命名#无法移动的情况:这种“剪贴移动”丢掉了所有页面历史,违反CC-by-sa,是被禁止的。请哪位管理员删掉{{PRC-HKG}}、{{PRC-MAC}}、Template:PRC-HKG/docTemplate:PRC-MAC/doc,把{{CHN-HKG}}、{{CHN-MAC}}、Template:CHN-HKG/docTemplate:CHN-MAC/doc重新移动过来?--Tomchen1989留言2021年6月26日 (六) 18:39 (UTC)

@XiplusAT蟲蟲飛ping几个管理员来处理上述事宜。||其实违反CC-by-sa的“剪贴移动”和其他WP:侵权需速删的行为没有区别,都是侵犯版权的行为,理应尽早处理。而上述剪贴移动发生在去年11月,半年了,也没人发现、没人管,即便有关国籍的话题讨论得热火朝天的。麻烦诸位编辑(很多还是挺资深,有许多权限的编辑)认真了解和遵守CC-by-sa以及相关规定,感觉很多人意识里维基百科上的文字好像就是没有版权的一样。--Tomchen1989留言2021年6月27日 (日) 07:34 (UTC)
经初步查阅,建立页面与改成重定向的时间差距不少,无法简单认定为剪贴移动,其状况应该是拆分模板后又进行合并模板;对于合并页面,不一定要进行合并历史,但不合并历史的状况下应在讨论页标记{{Merged-from}};至于本案是否应合并历史,先请@Sanmosa说明相关操作吧。--Xiplus#Talk 2021年6月27日 (日) 11:54 (UTC)
@Xiplus上面Tomchen1989的理解是完全错误的。当初{{CHN-HKG}}和{{PRC-HKG}}是两个不同的模板,{{CHN-MAC}}和{{PRC-MAC}}也是两个不同的模板,建立{{PRC-HKG}}和{{PRC-MAC}}的目的是在与{{ROC}}国籍对比时避免使用{{CHN-HKG}}和{{CHN-MAC}}。换句话说,那4个模板从一开始就是互不相干的,所以是在算拆分与不算拆分的模糊地带。既然当初那4个模板从一开始就是互不相干的,我认为合并历史会导致后来者混肴模板的建立缘由,因此我不建议为之。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6月28日 (一) 10:32 (UTC)
@SanmosaTemplate:PRC-HKG/doc的首个版本当时的Template:CHN-HKG/doc几乎是一模一样(即便现在的版本也几乎是一模一样的),这不明显是全文复制过来的、侵犯CC-by-sa的吗?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建立之初叫做“武汉肺炎”之类的名字,现在早不用“武汉肺炎”了,甚至WP:COVID-19条目共识将加地名的称呼视为破坏,但难道我们会以此为理由强行把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条目曾经叫做“武汉肺炎”时候的所有历史都给删掉?你说的是政策、政治方面的东西,我讲的是版权、CC-by-sa方面的东西。--Tomchen1989留言2021年6月28日 (一) 11:30 (UTC)
你们之间确实有部分的用户有这样的想法,请你逐个去跟他们解释这个道理。另外,我完全没有删除过任何的页面历史。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6月29日 (二) 01:43 (UTC)
话说我不懂Sanmosa声称“{{CHN-HKG}}和{{PRC-HKG}}是不同的模板”,然而却亲手将前者重定向到后者,这是基于什么自相矛盾的逻辑。doc页“模板介绍”第一句话就说明了{{CHN-HKG}}是做什么的,简而言之这个模板就是用于香港人的“国籍”栏。这和{{PRC-HKG}}的功能是一模一样的。--Tomchen1989留言2021年6月28日 (一) 11:44 (UTC)
已在讨论页标记Merged-from,所以已解决侵权问题。剩余无关版权的问题我就不再回应了。--Xiplus#Talk 2021年6月28日 (一) 13:03 (UTC)
@Xiplusdoc页没有挂{{Merged-from}}。doc页有大量文字,明显是copy的,侵权的程度比模板主页更严重。而且,模板主页和其doc页就算挂{{Merged-from}},如果技术上管理员能够移动,那就应该移动,而不是简单而懒惰地挂Merged-from。请阅读Wikipedia:侵犯著作权#处理著作权侵犯WP:剪贴移动,其中后者有一句“或使用像{{Split article}}、{{Copied}}等模板),但这么做并没有标明原作者,是否符合维基百科授权并不明确”,所以正常地移动条目保存历史,当然是最佳选择。作为原模板和doc的创建者和主编,我也强烈反对简单地在Talk页(这又不是主页面)挂{{Merged-from}},我认为这有违CC-by-sa。--Tomchen1989留言2021年6月28日 (一) 15:38 (UTC)
您可以自己挂,我已经示范过了。我已经决定本案不予合并历史或移动,这是不侵权且合乎方针的实务处理方式。--Xiplus#Talk 2021年6月28日 (一) 16:05 (UTC)
@Xiplusdoc页都是一模一样的,所以模板明显是一个,只是改名了而已(这个模板描述的一直都是香港人的“国籍”栏填什么的问题,模板的标题是非常无所谓的,模板以前也曾经叫别的名字,也有很多重定向。这和上述政治不正确的“武汉肺炎”改成政治正确的“2019冠状病毒病”,但条目历史不删,这个道理是一样的)。我是这些模板以及其doc页的建立者(2011年建的模板),doc页的主编,我创建和撰写这些东西是在CC-by-sa版权许可下发布的,这样条目历史中没有我和其他贡献者的ID,明显侵犯了CC-by-sa,侵犯了我和其他贡献者的版权。我建模板时,一些大陆明星有没有香港护照这种话题媒体关注度很高,民众挺喜欢了解这个,而英文维基一般也用“Chinese (Hong Kong)”做nationality,但中文维基上国籍写类似“中国(香港)”老被人改成“中国”,我就建了当时好像是叫做“CNHK”的模板,以统一香港人物infobox中的国籍怎么填。一直都有好事者提删,要求所有香港人国籍都只能写“中国”,我好几次参与讨论,嘴皮子都要磨破了,苦口婆心费了一番功夫告诉这些人:“香港旗子上有五星也是红旗,是符合你政治正确,没有问题的;香港护照和大陆不一样;明星有没有香港护照话题的关注度很高”。所以前天我发现模板的历史都没有了,差点以为是不是这群狂热的提删者终于删成功了,现在又要重建模板。没想到只是个侵犯版权的剪贴移动。--Tomchen1989留言2021年6月28日 (一) 11:30 (UTC)
@XiplusSanmosa此外还有一个重要的论点我刚想起来:是的,中文的“中国”在中文维基百科上有歧义,但是,“CHN”(也可参考en:CHN)这个缩写没有任何歧义,它1956年以来一直都是ISO 3166-1 alpha-3和IOC country code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三字母代码,中华民国的三字母代码是TPE。“CHN”并不是一定对应“China”,也不是一定对应“中国”二字。我2011年建立{{CHN-HKG}}的当初,就用的符合ISO 3166-2:CN二字母代码的“CNHK”做名称,后来有人调整重命名为了三字母代码CHN-HKG。你为了“中国”名称的问题而强行改三字母缩写,甚至于把{{CHN-HKG}}的编辑历史都扔掉重建{{PRC-HKG}}(而不是正常的移动),是没道理的。--Tomchen1989留言2021年6月28日 (一) 12:28 (UTC)
当年咱建了这个模板,以便统一解决香港人的“国籍”栏填什么的问题。结果大陆编辑认为这个模板“分裂”国家,国籍必须中国,不能以哪怕括号小字形式标注“香港”,一直要删;而台湾编辑认为“CHN”等于“中国”,中华民国也是中国,所以不能用CHN,连移动模板都不肯,要直接把建了已经10年、有很多编辑历史和相关讨论的模板弃用,不留编辑历史,复制粘贴出一个内容和文档都一模一样的{{PRC-HKG}}来用。两边都使劲排挤这个模板,累不累啊中文维基百科?--Tomchen1989留言2021年6月28日 (一) 16:00 (UTC)
这不是一个合理的论点。严格来说,现时CHN的ISO设定本身就是一种地域中心。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6月29日 (二) 01:43 (UTC)

此外,这些模板记得以前也有很多讨论(好像不仅仅只有Template talk:CHN-HKG列出的两个存废讨论),也不知道存档到哪里了,如果互助客栈的讨论最后没有存档到Template talk页的话,麻烦管理员至少在Template talk:PRC-HKG(即上述移动前的Template talk:CHN-HKG)留个链接。--Tomchen1989留言2021年6月26日 (六) 18:39 (UTC)

Wikipedia: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国籍修改落实后所进行的配套修改

通过:
7日公示已到,该提案通过。请Sanmosa及时做出相应修改。 --Milky·Defer 2021年7月12日 (一) 03:14 (UTC)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至合适的讨论页进行,并不要再次编辑本讨论。

有鉴于Wikipedia: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国籍已在此前正式废止以模板将国籍表达为“中国(XX)”的方式,而“中国(XX)”的表达方式本来就是中文维基百科所进行的原创研究。基于维基百科不进行原创研究的大原则,现拟对Wikipedia: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使用“中国香港”及“中国澳门”两词进行以下修订:

现行条文

使用“中国香港”及“中国澳门”两词 现时,“中国香港”是香港的同义词,而“中国澳门”则是澳门的同义词,惟多数用于彰显主权之场合,很少使用。“中国(香港)”及“中国(澳门)”在区别一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时使用。

提议条文

使用“中国香港”及“中国澳门”两词 现时,“中国香港”是香港的同义词,而“中国澳门”则是澳门的同义词,惟多数用于彰显主权之场合,很少使用。

以上。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6月28日 (一) 10:37 (UTC)

公示7日。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7月5日 (一) 02:34 (UTC)

本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至合适的讨论页进行,并不要再次编辑本讨论。

MOS:CHINA中的有关“全国”一词的用词问题

看到部分台湾条目中(例如万华茶艺馆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群聚衍生感染事件‎)中,部分台湾维基人使用“全国”一词代指台湾。首先不论事实上的政治争议,就维基而言也是违反WP:PB原则的,中国大陆的维基人编写涉及中国大陆的条目时,都没有使用全国一词,而是使用“大陆”、“中国大陆”以及在“中国”一词,而涉及台湾条目时直接使用全国一词基本可以认定为台湾中心论。其次,全国政策除了一些转有名词(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等)以外,本身用词就不符合维基的用语习惯。

所以,我认为在编写相关条目,特别是是涉及两岸四地相关条目里面,不应该用“全国”一词代指某个具体的政权。——2021年6月27日 (日) 00:49 (UTC)尤里的1994留言

一些意见:
就“中国大陆的维基人编写涉及中国大陆的条目时,都没有使用全国一词,而是使用“大陆”、“中国大陆”以及在‘中国’一词”循例提醒一下:在1949年后的语境下使用“中国”一词而不加挂置顶模板还是违反WP:PB的。另外,我之前的记忆中好像是有人在zhwiki用“全国”一词称呼PRC的。
MOS:CS4DWP:PB的细则性规范,违反前者的一定违反后者,但违反后者的就未必违反前者。
如果确实有使用“全国”一词代指台澎金马的情形,我个人的编辑建议是如果可以确定与金门马祖无关,可以直接改用“(全)台湾”,否则可以改用“台澎金马”。
以上。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6月27日 (日) 01:44 (UTC)
问题是个别维基人,连台澎金马都觉得有所谓的“歧视含义”,非要使用全国一词。另外还有部分维基人在编辑条目时,直接复制粘贴来自原网站的内容,而不加编辑致使不符合维基用语规范。——2021年6月27日 (日) 02:01 (UTC)尤里的1994留言
当时那条规则是我写的,我有信心这规则没有歧视含义(当然,前提是你没有把“台湾”或“台澎金马”直接放在“中国”之下表述),我当时甚至还问过台湾用户的意见。当然,如果说使用“全国”一词的情形是专有名词的话,那就是另外一回事。直接copy and paste是老问题,就算不牵扯WP:PB问题还是严重,这只能对用户多加提醒。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6月27日 (日) 02:24 (UTC)
所以我一般排除了专有名词的情况,至于金马澎台的问题,就目前的表述直接放中国表述存在争议,不过放在大中华区那是完全没有问题的。——2021年6月27日 (日) 02:41 (UTC)尤里的1994留言
所以不能说“澎湖天后宫全国历史最悠久的妈祖庙”,只能说“澎湖天后宫是全台历史最悠久的妈祖庙”?-游蛇脱壳/克劳 2021年6月27日 (日) 02:32 (UTC)
本来就应该写成“金马澎台”或者“台湾地区”(台湾地区定义包括台湾岛及澎湖金马等岛屿)。——2021年6月27日 (日) 02:41 (UTC)尤里的1994留言
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写“全台湾最XX的〇〇”或“全台最XX的〇〇”?-游蛇脱壳/克劳 2021年6月27日 (日) 03:32 (UTC)
如果是金马澎台地区,就写全台湾地区。如果是台湾岛内及临近离岛(如彭佳屿、绿道等)则为全台湾最……——2021年6月27日 (日) 07:10 (UTC)尤里的1994留言
那如果是“台湾”和“中国大陆”中是最强的,那使用“全国”一词就没有疑虑了吧。Felix.tsai留言2021年6月27日 (日) 10:05 (UTC)
维基百科作为一个以第三方视角撰写的百科全书,在旗下任何条目下的非专有名词书写中使用“全国”这样带有第一视角的词汇,都是不妥当的。——2021年6月27日 (日) 14:49 (UTC)尤里的1994留言
改为“全台”了,这样有问题吗?如果不行还请回退下本人修改,谢谢。--MINQI留言2021年6月27日 (日) 11:49 (UTC)
(:)回应“全XX国”和“全国”本身就是第一视角用词,不符合维基用语规范,就不应该出现在条目中。——2021年6月30日 (三) 10:26 (UTC)尤里的1994留言
@尤里的1994:“全XX国”应该没有地域中心的问题,就像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讲“全美国”,感觉没什么问题,因为你在讲了国名。就会比较客观,举个例子: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讲“夏威夷是全美国最后建立的州”,十分客观,没什么问题。所以,讲“全XX国”是没有问题的喔!Felix.tsai留言2021年7月3日 (六) 12:58 (UTC)
(:)回应:不光是地域中心,更重要的是“全XX国”就不是规范用语。——2021年7月3日 (六) 13:49 (UTC)尤里的1994留言
(:)回应:所以要说“夏威夷是美国最后建立的州”?那如果要强调夏威夷“比其他49州”都晚建立呢?另外,敝人印象中维基只有规定“非建议用语”(如本国、我国、本港、本岛),没有规定“规范用语”,只要不是被建议不要使用的用语都是可以使用的,若有争议,则另外讨论。阁下可否告知“规范用语”的规定在何处?谢谢!-游蛇脱壳/克劳 2021年7月3日 (六) 15:15 (UTC)
我声明一下:“全(某国国名)”的用法一般而言我觉得是可以的(但“全中国”的话就会回到WP:PB还有包含范围的问题,所以“全中国”不行)。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7月5日 (一) 02:05 (UTC)
不光是中国,全国这个词本身就是带有主观视角,不适宜用作第三人称书写的维基条目,具体哪个国家或地区就写哪。——尤里的1994留言2021年7月7日 (三) 05:25 (UTC)

关于编辑内容修改了社群共识的问题

@Sanmosa 我对该格式手册的一些表述方式做了改进,但是并没有改动社群的共识。所以我希望回退的人能指出我到底改动哪些社群共识,以便我进行改正。--侧耳倾听 2021年9月18日 (六) 13:28 (UTC)

@Whisper of the heart‘各国设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华民国的大使馆及其工作人员统一称为“X国驻华大使馆/大使/参赞”等,这是因为这些国家的建交对象为“中国”,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华民国是被这些国家承认为代表“中国”的政权,故根据惯例简称“驻华”并无不妥。’很明显是之前没有,而且也不可能从之前有的东西推导出来的东西,而且中华民国的部分可能有不符事实的情形。另外,其他被修改的部分虽然是从之前有的东西推导出来的东西(我自己这样判断,但其他人不一定如此认为),但其他人可能会对相关表述方式有异议,因此我也不建议轻易更改指引的表述方式(就算不产生意思上的变更)。Sanmosa Outdia 2021年9月18日 (六) 13:58 (UTC)
@Sanmosa 大使馆的名称问题确实是我弄错了,这个我会去掉。别的方面我主要是添加了一些例子或者做了一些解释,我再检查一下,如果有延伸力度太大的东西会再考虑一下。--侧耳倾听 2021年9月18日 (六) 14:05 (UTC)
@Whisper of the heart我的建议是你修好了以后还是得走VPP程序。有关外交机构与代表的部分,只要表述被更正至符合实情,我觉得还是值得写入指引的(当然,由于是全新的内容,这就必须走VPP程序了)。Sanmosa Outdia 2021年9月18日 (六) 14:07 (UTC)
@Sanmosa大使馆的名称问题我再去确认一下,如果中文维基里有“X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这类的条目就说明可能是有潜在争议的。--侧耳倾听 2021年9月18日 (六) 14:13 (UTC)

@Sanmosa貌似都是驻华,看样子没争议,可以VPP了。另外我又看了一遍格式手册,把大使馆的内容删了,另外做了些修补。--侧耳倾听 2021年9月18日 (六) 14:47 (UTC)

编辑请求 2021-10-19

请求已处理Kuailong 2021年10月21日 (四) 02:44 (UTC)

客栈公示通过,请依Special:PermaLink/68273511#Sanmosa版中所列进行修订。Sanmosa WÖRK 2021年10月19日 (二) 01:17 (UTC)

@ShizhaoSanmosa WÖRK 2021年10月20日 (三) 02:33 (UTC)

建议在两岸四地用语格式手册中添加一段内容

通过:
Sanmosa版通过。版面格式暂不予调整。Sanmosa WÖRK 2021年10月19日 (二) 01:13 (UTC)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至合适的讨论页进行,并不要再次编辑本讨论。

原标题为:建议在两岸四地用于格式手册中添加一段内容

问题背景 基于外交方面的规则,目前各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的大使馆都叫“驻华大使馆”,因此根据名从主人等原则中文维基百科的条目也都以此为标题。
我的解决方法 为避免有人在不了解相关背景的情况下将条目标题或正文内容等改为“X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民国大使馆”,建议在两岸四地用于格式手册中关于“华”用法的章节里添加关于外国驻华大使馆名称相关的内容,例文如下:

对于各国目前设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华民国的大使馆及其现任工作人员,应当称为“X国驻华/驻中国大使馆/大使/参赞等”,在条目标题中应当称为“X国驻华大使馆/大使/参赞等”(因为“驻华”更为常用),而不应使用“驻中华人民共和国”或“驻中华民国”等表述方式,这是基于以下原因:
*根据外交理论,世界各国的建交对象为“中国”,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华民国是被这些国家承认为代表“中国”的政权;
*根据名从主人的原则,目前所有驻北京台北的大使馆的名称都是“X国驻华/中国大使馆”
南京北京等地的使馆旧址的命名不受此限制,可参照命名常规进行命名。

经过修订之后的版本如下:

PS:基于现在的版本,我还希望能做一些不涉及社群共识的改动(主要是改进表述方式、添加实例等,但会维持原文的本意不变),也欢迎各位阅读后发表意见,谢谢!

--侧耳倾听 2021年9月18日 (六) 15:47 (UTC)


是否同时容许“X国驻中国大使馆/大使/参赞”等用法?见[11]。另不认同否定使用“驻中华人民共和国”或“驻中华民国”等表述方式,见[12]Sanmosa Outdia 2021年9月20日 (一) 05:23 (UTC)
对哦,这个也是可以的。--侧耳倾听 2021年9月20日 (一) 17:38 (UTC)
此论述有社群支持“两个中国”的态度,是否违反“不预设任何政治立场”的原则?个人认为“名从主人”已经是一个很好的解释。Jasonloi1997留言2021年9月20日 (一) 18:17 (UTC)
此句:“在条目正文中可以称为“X国驻华/驻中国大使馆/大使/参赞等””中的“/”若解作“或”,即中华民国可以代表目前的中国?Jasonloi1997留言2021年9月20日 (一) 18:31 (UTC)
确实,名从主人已经足够解释了,其他解释有些画蛇添足。--侧耳倾听 2021年9月21日 (二) 07:50 (UTC)
(-)反对“在条目标题中应当称为”部分,条目命名不是格式手册的管制范围,应就此另立子命名常规或建立命名一致性决议。我认为应明确表明在条目正文中,“驻华”、“驻中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与“驻中华民国”在语境适合的情况下均可使用。Sanmosa Outdia 2021年9月20日 (一) 23:42 (UTC)
那就先不讨论条目标题的事情,毕竟目前而言标题也确实都是“驻华”,没什么争议,但是实际上这类名称问题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命名常规里地内容,反之亦然,不可能完全隔离开的。如果真的要避免歧义,可以标明该大使馆是在北京还是台北。--侧耳倾听 2021年9月21日 (二) 07:52 (UTC)
(-)反对所谓“基于现在的版本,我还希望能做一些不涉及社群共识的改动”一句。知会上方参与们@Temp3600Matt SmithJasonloi1997Sanmosa:,Whisper of the heart将你们对于“基于现在的版本,我还希望能做一些不涉及社群共识的改动”一句视为无异议,因此径自改动指引五次,也坚称不需经过公示。-- 2021年9月29日 (三) 03:01 (UTC)
你就不用ping我了,当初是我要他转交来VPP的,当然还是得感谢你的操作。我的意思是只要不要在格式手册处理应该是命名常规处理的东西,还有不禁止“驻中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与“驻中华民国”的使用,那我不反对新加的条文,但原有部分的表述方式的修改我还是有疑虑。Sanmosa Outdia 2021年9月29日 (三) 05:41 (UTC)
我的疑虑是其人开启“驻华”讨论,后头只使用小篇幅提及“个人反映社群共识”的编辑版本,且提及个人“反映社群共识”的编辑版本是使用“历史修订连结”,而不是使用“编辑差异”或{{比较条文}}供人参阅,完全把审视指引被更动的地方的义务丢在参与讨论者身上,另外要嘛两者一起谈、一起修订,否则就该分开提案,从没见过如此瑕疵的提案与后续行为,还自认不需经过公示。-- 2021年9月29日 (三) 06:13 (UTC)
对于格式修改,本来就是一句话就能说清楚的事情,也没有任何规定要求必须放出差异链接,想看差异的人多点一下鼠标就可以了,并不麻烦,所以我不觉得我的提案有瑕疵,相应的参与者也没有处于被动的位置。--侧耳倾听 2021年9月29日 (三) 06:42 (UTC)
愿意使用Template:Editnotices/Group/Wikipedia:互助客栈上半部将“驻华”以“问题背景”和“我的解决方案”列出,却不愿意把“个人反映社群共识”的编辑版本使用Template:Editnotices/Group/Wikipedia:互助客栈上半部或下半部的{{比较条文}},又把查阅编辑差异的责任丢给参与讨论者,想看编辑差异就多点一下鼠标?以一位第三方的观点来看,这个提案存在瑕疵、使参与者处于被动的位置。-- 2021年9月29日 (三) 07:13 (UTC)
因为第二个议题用一句话外带一个链接就可以讲明白了,互助客栈方针板块里没有使用{{比较条文}}的讨论还是不少的,但他们依旧能把问题说清楚,就挺好。--侧耳倾听 2021年9月29日 (三) 14:20 (UTC)
这就表示你完全没有重视第二个提案。-- 2021年9月30日 (四) 00:12 (UTC)
  • 痾我没想参于这个议题但是我对于没有公示,我觉得这很夸张。WP:共识明明写道“为了确保所有使用者有充足的时间发表意见以及得悉改动,如果在互助客栈中被提出的提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在7日内没有新留言;或
    2.至少讨论达30日,
    该提案只要取得共识便可公示,为期至少7日。公示期间若无异议,则提案算作通过;如果有新意见,请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存档后如果要重新提出公示的话,应同时补回相关讨论连结,以便社群查阅。”公示可以更多人可以注意到这项提案,如果有人有更好的方案或示原有参于者没发现的问题就可以提出来再做讨论。~~Sid~~ 2021年9月30日 (四) 15:08 (UTC)
(?)疑问-这样会不会违反维基百科 对两岸主权立场中立 的原则?Wetrace欢迎参与WP人权专题 2021年10月2日 (六) 02:26 (UTC)
@Wetrace:可以视为专有名词的case处理(例如“中国共产党”是专有名词),所以我的看法是应该没有这个问题。Sanmosa WÖRK 2021年10月4日 (一) 10:54 (UTC)

Sanmosa版

我还是另提一案好了:
现行条文

使用“中国”一词

在描述国家或政权时,应尽量以确切的国家或政权名称取代“中国”一词,以避免歧义。如:“大清/清朝”、“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等。

在1949年以前的相关条目中,若有歧义,则应当选择(较)无歧义的名词描述。例如,在描述北洋政府和广州国民政府时,不应直接以“中国政府”代称,而应以“北洋政府”和“广州国民政府”称呼。

在1949年之后的相关条目中,应尽量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等全称。若单一条目内的“中国”一词指涉对象相同,可使用置顶模板宣告条目内的“中国”指涉政权为何,但:

  • 不建议使用“中国”一词代指1971年后的中华民国;
  • 以下情况仍不允许使用置顶宣告:
    • 条目讲述中华民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包括政府机构、行政区划、法律法规、外交等(政治运动除外);
    • 条目讲述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系,或多次提到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 条目主体与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并无太大联系,或条目叙述中很少提到中华民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
    • 如相关国籍名称并不使用“中国”一词,条目中叙述国籍的内容亦不得使用“中国”一词。

此外:

  • 可采用“中国大陆”、“台湾”等称呼,规避使用“中国”一词(详见下方相关段落),惟条目中叙述国籍的内容除外;
  • 可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北京(政府)”、“中华民国政府”/“台北(政府)”等称呼,规避使用“中国政府”一词。为避免歧义,在使用相关简称规避时须注意下方两点:
    • 同段落或条目中同阶的名称格式需统一,且不能只有一方使用简称,以免同段落中因同阶仅一方使用简称,导致该方被误认为另一方的下级。
    • 同段落或条目中,如位阶较高者已使用简称,则该段高阶简称后的下一阶就不可使用简称,以免同段落中因较高阶者使用简称,导致该方被误认与另一方同阶。
  • 若“中国”一词位于专有名词内,则应维持该专有名词不变。如:“中国共产党”、“中国国民党”、“中国广播公司”和“中国石油”等。

……

使用“中”、“华”等简称

由于“”、“”在文书及口语上皆可代表“中国”、“中国大陆”、“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华人”,为避免歧义,原则上在1949年之后的叙述性内容中,应尽量避免直接以“中”、“华”二字作为直接代称,而应明确指出所描述的对象或其全称。若为了文章简洁而需使用“中”、“华”二字代称上述词汇,必须在使用前提及代称对象。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方)。

专有名词则例外视之,如“反送中运动”等。

提议条文

使用“中国”一词

在描述国家或政权时,应尽量以确切的国家或政权名称取代“中国”一词,以避免歧义。如:“大清/清朝”、“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等。

在1949年以前的相关条目中,若有歧义,则应当选择(较)无歧义的名词描述。例如,在描述北洋政府和广州国民政府时,不应直接以“中国政府”代称,而应以“北洋政府”和“广州国民政府”称呼。

在1949年之后的相关条目中,应尽量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等全称。若单一条目内的“中国”一词指涉对象相同,可使用置顶模板宣告条目内的“中国”指涉政权为何,但:

  • 不建议使用“中国”一词代指1971年后的中华民国;
  • 以下情况仍不允许使用置顶宣告:
    • 条目讲述中华民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包括政府机构、行政区划、法律法规、外交等(政治运动除外);
    • 条目讲述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系,或多次提到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 条目主体与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并无太大联系,或条目叙述中很少提到中华民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
    • 如相关国籍名称并不使用“中国”一词,条目中叙述国籍的内容亦不得使用“中国”一词。

此外:

  • 可采用“中国大陆”、“台湾”等称呼,规避使用“中国”一词(详见下方相关段落),惟条目中叙述国籍的内容除外;
  • 可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北京(政府)”、“中华民国政府”/“台北(政府)”等称呼,规避使用“中国政府”一词。为避免歧义,在使用相关简称规避时须注意下方两点:
    • 同段落或条目中同阶的名称格式需统一,且不能只有一方使用简称,以免同段落中因同阶仅一方使用简称,导致该方被误认为另一方的下级。
    • 同段落或条目中,如位阶较高者已使用简称,则该段高阶简称后的下一阶就不可使用简称,以免同段落中因较高阶者使用简称,导致该方被误认与另一方同阶。
  • 若“中国”一词位于专有名词内,则应维持该专有名词不变。如:“中国共产党”、“中国国民党”、“中国广播公司”和“中国石油”等。

虽有以上规定,惟在不产生歧义的前提下,各国设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华民国的外交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如以“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华民国”为外交上使用的名称,仍可基于名从主人称呼为“驻中国”。如使用“驻中国”会产生歧义,则仍应使用“驻中华人民共和国”或“驻中华民国”称呼之。

……

使用“中”、“华”等简称

由于“”、“”在文书及口语上皆可代表“中国”、“中国大陆”、“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华人”,为避免歧义,原则上在1949年之后的叙述性内容中,应尽量避免直接以“中”、“华”二字作为直接代称,而应明确指出所描述的对象或其全称。若为了文章简洁而需使用“中”、“华”二字代称上述词汇,必须在使用前提及代称对象。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方)。

以下情况例外:

  • “中”、“华”等简称于专有名词中出现,如“反送中运动”等;
  • 各国设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华民国的外交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如以“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华民国”为外交上使用的名称,在不产生歧义的前提下,仍可基于名从主人称呼为“驻华”。如使用“驻华”会产生歧义,则仍应使用“驻中华人民共和国”或“驻中华民国”称呼之。

以上。就条目命名规范的部分,新写了Wikipedia:命名常规 (国际关系)#外交代表机构命名,建议作为章节方针通过。@Temp3600Matt SmithJasonloi1997寒吉Ericliu1912Sanmosa WÖRK 2021年10月4日 (一) 11:42 (UTC)

没人有异议的话,我就送去公示7日了,反正我这提案不调整版面格式(寒吉反对调整版面格式),然后就只剩我一个人反对原案了,我没理由自己反对自己的提案吧。Sanmosa WÖRK 2021年10月12日 (二) 14:56 (UTC)
我也觉得这样挺好,格式修订的问题先搁置一段时间吧。--侧耳倾听 2021年10月16日 (六) 04:12 (UTC)

本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至合适的讨论页进行,并不要再次编辑本讨论。

关于回归与主权移交之问题,提请在WP:CS4D中进行调整

原标题为:关于回归与主权移交之问题,提请在WP:CS4D中进行调整

近日发生回归/主权移交这两个词汇导致的编辑战

在下请教各位,回归和主权移交到底哪一个更符合CS4D方针,目前CS4D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涉及这一事件,CS4D指引中的用词都是主权移交。

如仅能使用主权移交,是否应当在WP:CS4D中增加如下的指引

现行条文

使用“中国香港”及“中国澳门”两词
现时,“中国香港”是香港的同义词,而“中国澳门”则是澳门的同义词,惟多数用于彰显主权之场合,很少使用。

提议条文

使用“中国香港”及“中国澳门”两词
现时,“中国香港”是香港的同义词,而“中国澳门”则是澳门的同义词,惟多数用于彰显主权之场合,很少使用。
不建议使用“回归”一词代指1997年香港的主权变更以及1999年澳门的主权变更,建议使用“主权移交”;


--仁爱亲诚——Pavlov2 2021年8月12日 (四) 09:30 (UTC)

(-)反对
  1.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declares that to recover the Hong Kong area (including Hong Kong Island, Kowloon and the New Territorie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Hong Kong) is the common aspiration of the entire Chinese people, and that it has decided to resume the exercise of sovereignty over Hong Kong with effect from 1 July 1997.“
  2.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 declares that it will restore Hong Kong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ith effect from 1 July 1997.” — 《Sino-British Joint Declaration》
(&)建议
现行条文

使用“中国香港”及“中国澳门”两词
现时,“中国香港”是香港的同义词,而“中国澳门”则是澳门的同义词,惟多数用于彰显主权之场合,很少使用。

提议条文

使用“中国香港”及“中国澳门”两词
现时,“中国香港”是香港的同义词,而“中国澳门”则是澳门的同义词,惟多数用于彰显主权之场合,很少使用。
建议使用“回归”一词代指1997年香港的主权变更以及1999年澳门的主权变更;“主权移交”一词应少用。

--MINQI留言2021年8月12日 (四) 10:49 (UTC)
我建议按句子主语/主要对象来区分,如果是中方(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一方),就用回归;英方及无关方面就用移交/归还。Itcfangye留言2021年8月12日 (四) 12:23 (UTC)
倾向采Pavlov2案。条约、联合声明等文件的用词本即有地域中心的情形(例如预设中国由某政权代表),MINQI案与Itcfangye案均未考虑此情形。另:专有名词、引录人物原话、档案原文、机构正式名称等既有内容并非CS4D所管制,此条应亦同。Sanmosa Outdia 2021年8月13日 (五) 03:28 (UTC)
我稍微更正一下,限定一下中方的指代。Itcfangye留言2021年8月13日 (五) 11:16 (UTC)
同意Sanmosa,对于坚持中华民国是中国唯一合法代表的人,用“回归”描述由英国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管治香港显然不适合。--PastorPsy326留言2021年8月13日 (五) 15:18 (UTC)
倾向采用MINQI或Itcfangye案。伦敦当局或北京当局是否拥有香港主权,这是国际法问题(参见不平等条约条目,不赘述)。用“移交/归还/回归”回避了主权是否移交的问题,客观描述了治理权移交这个事实。--DreamerBlue留言2021年8月13日 (五) 05:23 (UTC)
@MINQI:条文中应避免使用“主权变更”,建议改为“政权移交”或“治权移交”。尤其是葡萄牙从未称自己曾拥有澳门的主权,反而是承认其主权属于中国。--【和平至上】💬 2021年8月13日 (五) 21:34 (UTC)
还有,既然要规定不使用常用的“回归”(假设最后理据充足,但我认为“主权移交”同样有争议,尤其是澳门方面,葡萄牙也不用“主权移交”),那么请也弃用“中港关系”之类的用法。--【和平至上】💬 2021年8月13日 (五) 21:41 (UTC)
  • 听取几位意见修改如下:
现行条文

使用“中国香港”及“中国澳门”两词
现时,“中国香港”是香港的同义词,而“中国澳门”则是澳门的同义词,惟多数用于彰显主权之场合,很少使用。

提议条文

使用“中国香港”及“中国澳门”两词
现时,“中国香港”是香港的同义词,而“中国澳门”则是澳门的同义词,惟多数用于彰显主权之场合,很少使用。
建议使用“回归”代指1997年香港的治理权变更以及1999年澳门的治理权变更,在谈及中华民国有关立场时可使用“治权移交”;应避免使用“主权移交”一词。

PS:觉得“回归”不适的,请上书英国政府去把三个“re”开头的词改了再来。--MINQI留言2021年8月13日 (五) 22:40 (UTC)

个人认为“回归”与“主权移交”两者皆可,限定根据句子主语/主要对象区分使用可以考虑,个别情况下先到先得亦可,反对要求避免使用两者当中的任意一者。--🔨留言2021年8月14日 (六) 10:25 (UTC)
条约、联合声明等档案的用词本即有地域中心的情形,这是英文中本来就有的惯性,我认为这种情形类近WP:ENWPSAID,不应因条约、联合声明等档案的用词而在其他语境下盲从条约、联合声明等档案的用词,我认为这已经某程度上是欧化中文了。(引录条约、联合声明等档案原文本身时,用词则依循条约、联合声明等档案本身所使用的用词。)而且就香港而言,国际法上来说,除了新界(含新九龙)是租借地外,其余都是根据条约割让的土地,主权也随着条约的生效而由大清转让给英国,因此称“主权移交”是符合国际法的。Sanmosa Outdia 2021年8月14日 (六) 13:25 (UTC)
至于就澳门而言,《中葡和好通商条约》仅谓葡萄牙可“永居、管理澳门”,并无任何表示主权转让之语,《中葡友好通商条约》同,所以称“主权移交”确实不妥。我建议一律称“政权转移”,那就可以避开主权和治权的问题。Sanmosa Outdia 2021年8月14日 (六) 13:40 (UTC)
根据《南京条约》和《北京条约》,清朝是将香港岛及界限街以南九龙半岛割让给英国,而《展拓香港界址专条》则指出英国向清朝租借界限街以北、深圳河以南及离岛至1997年为止。而《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则指葡萄牙可永居、管理澳门,唯转移澳门主权须经清朝同意。随着1912年宣统退位,中华民国继承清朝法统。而由于中华民国至今仍然存在,且四份条约的正本均在台北,故在国际法角度上,英国和葡萄牙分别将香港和澳门的主权/治权交还中华民国方算是“回归”(何况港九和澳门根本不用归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取得港澳主权/治权的基础是建基于《中英联合声明》和《中葡联合声明》,而非国际法上的归还原宗主国,故“主权移交/政权移交”方为正确叙述。--Billytanghh 讨论 欢迎参与亚洲月 2021年8月15日 (日) 01:27 (UTC)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宣称其继承了中华民国(大陆时期)法统吧,中葡和中英的声明也应该是建立在这个宣称上的。 ——羊羊 [ 留言 贡献 维猫报 古典音乐专题 ] 2021年8月16日 (一) 02:54 (UTC)
你觉得我们这里有多管“宣称”这家东西,中华民国也是宣称自己拥有主权,基于政治中立原则,我也是觉得使用尽量中立的用词较佳(当然,除了原文如此以外)。--路西法人留言 2021年8月16日 (一) 06:06 (UTC)
说句实话,“主权移交”隐含“不平等条约立着也是用来遵守的”这种显然违背国际法平等准则的观点。基于政治中立原则,“主权移交”不是理想的叙述。--DreamerBlue留言2021年8月17日 (二) 12:36 (UTC)
我不明白“主权移交”有何隐含不平等条约也要遵守的意思。都是那句,法理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并非因不平等条约而取得香港主权和澳门治权(即使如此,由于清朝的法统继承国中华民国仍然存在,从国际法角度亦应回归中华民国,何况港九是永久割让给英国不用归还,葡萄牙也是可永治澳门不用归还),其取得香港主权和澳门治权在于《中英联合声明》和《中葡联合声明》,故“回归”反而不恰当,“主权/政权移交”才是更中立的叙述。--Billytanghh 讨论 欢迎参与亚洲月 2021年8月17日 (二) 20:54 (UTC)
额,这个话题我放开了,你们感觉有共识了就公示吧。我不敢管了--仁爱亲诚——Pavlov2 2021年8月18日 (三) 04:24 (UTC)
“主权移交”并无隐含不平等条约仍须遵守之意。以休达为例:1668年1月1日,时任西班牙国王与葡萄牙国王在里斯本签订条约,葡萄牙把休达割让给西班牙;休达确实出现主权移交的情形,但西班牙与葡萄牙之间的条约并非不平等条约。(个人认为近代不平等条约的不平等在于国家非自愿性质的最惠国待遇,以及领事裁判权等,这些举措会令国家的决策权力和司法管辖权受剥削。)但有鉴于有关澳门主权及治权归属的《中葡和好通商条约》仅谓葡萄牙可“永居、管理澳门”,并无任何表示主权转让之语(《中葡友好通商条约》同),称澳门存在“主权移交”的情形确实不妥,因此我建议一律称“政权转移”。Sanmosa Outdia 2021年8月19日 (四) 00:25 (UTC)
我也写一个版本好了:
现行条文

避免使用之词汇 基于对台澎金马主权归属保持沉默的立场,不应使用“中国台湾”、“中国台北”等词语指代中华民国;基于中立原则,不应使用“中共当局”等词语指代中华人民共和国。

此外,对于特定政权、政党或族群的污名化用语也不应用于叙述性内文,如“共匪”、“蒋匪”和“支那”等。专有名词或语录除外,如“南支那方面军”等。

提议条文

避免使用之词汇 基于对台澎金马主权归属保持沉默的立场,不应使用“中国台湾”、“中国台北”等词语指代中华民国;基于中立原则,不应使用“中共当局”等词语指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此外,对于特定政权、政党或族群的污名化用语也不应用于叙述性内文,如“共匪”、“蒋匪”和“支那”等。专有名词或语录除外,如“南支那方面军”等。

由于香港与澳门在近代的政权转移情形较为复杂,以及基于对中国代表权保持沉默的立场,因此除了专有名词、引录人物原话、档案原文、机构正式名称等既有内容之外,应以“政权转移”或其类近词汇称呼1997年7月1日香港的宗主国变更与1999年12月20日澳门的宗主国变更。就香港而言,《南京条约》与《北京条约》将香港岛及界限街以南的九龙半岛(含昂船洲)割让予英国,而《展拓香港界址专条》则将新界(含新九龙[1])租借予英国。由于该三次政权转移的性质各有不同,因此不宜使用“回归”、“主权移交”或其类近词汇等称呼1997年7月1日香港(含香港岛、九龙半岛及新界)的宗主国变更。就澳门而言,由于《中葡和好通商条约》与《中葡友好通商条约》均无任何表示主权转让之语,因此不宜使用“回归”、“主权移交”或其类近词汇等称呼1999年12月20日澳门的宗主国变更。

参考资料

  1. ^ 即界限街以北的九龙半岛。

以上。Sanmosa Outdia 2021年8月20日 (五) 05:43 (UTC)

(!)意见:“回归”本身就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中心的说法,但若需要考虑“名从主人”的问题我认为不应该避免使用,至少在中国和(97后)香港官方的说法不应使用“主权移交”。Jasonloi1997留言2021年8月22日 (日) 13:37 (UTC)
但香港岛和九龙(含昂船洲)的部分确实算是“主权移交”。而且我这里的提案不限制引述原文的情境。Sanmosa Outdia 2021年8月22日 (日) 13:45 (UTC)
建议增加可用“政权移交”一词。--Billytanghh 讨论 欢迎参与亚洲月 2021年8月22日 (日) 23:00 (UTC)
这我模糊化处理了一下。Sanmosa Outdia 2021年8月22日 (日) 23:27 (UTC)
现既有明文上香港与澳门仍是特别行政区、表述上仍是有一定的自治权限,再考虑到对应辖区之国安法1国安法2等因素,事实发生长久性质转移是为从属之主体管辖权(state power),非政权或主权等于中文可能仍显模糊之定义,是以名义上有关地区仍由当区行政首长直接对辖区行使政治权限、代表管治之主要角色,即政权性质仍有一定自治成分。--约克客留言2021年8月23日 (一) 03:52 (UTC)
@Longway22:那你建议用什么用词?Sanmosa Outdia 2021年8月24日 (二) 09:37 (UTC)
参照state power或近期全面管治权之类似声称,如上面提出和进一步补充,香港与澳门的地位变化建议可用“宗主权力转移”--约克客留言2021年8月24日 (二) 10:14 (UTC)
@Longway22:你看看我下面这样写可不可以。Sanmosa Outdia 2021年8月24日 (二) 13:10 (UTC)
(+)支持政权转移--Wiki emoji | 😷🅔🅜🅞🅙🅘🅦🅘🅚🅘😷 祝百毒不侵~ 2021年10月14日 (四) 12:45 (UTC)
现行条文

避免使用之词汇 基于对台澎金马主权归属保持沉默的立场,不应使用“中国台湾”、“中国台北”等词语指代中华民国;基于中立原则,不应使用“中共当局”等词语指代中华人民共和国。

此外,对于特定政权、政党或族群的污名化用语也不应用于叙述性内文,如“共匪”、“蒋匪”和“支那”等。专有名词或语录除外,如“南支那方面军”等。

提议条文

避免使用之词汇 基于对台澎金马主权归属保持沉默的立场,不应使用“中国台湾”、“中国台北”等词语指代中华民国;基于中立原则,不应使用“中共当局”等词语指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此外,对于特定政权、政党或族群的污名化用语也不应用于叙述性内文,如“共匪”、“蒋匪”和“支那”等。专有名词或语录除外,如“南支那方面军”等。

由于香港与澳门在近代的政权转移情形较为复杂,以及基于对中国代表权保持沉默的立场,因此除了专有名词、引录人物原话、档案原文、机构正式名称等既有内容之外,应以“宗主权力转移”或其类近词汇称呼1997年7月1日香港的宗主国变更与1999年12月20日澳门的宗主国变更。就香港而言,《南京条约》与《北京条约》将香港岛及界限街以南的九龙半岛(含昂船洲)割让予英国,而《展拓香港界址专条》则将新界(含新九龙[1])租借予英国。由于该三次宗主国变更的性质各有不同,因此不宜使用“回归”、“主权移交”或其类近词汇等称呼1997年7月1日香港(含香港岛、九龙半岛及新界)的宗主国变更。就澳门而言,由于《中葡和好通商条约》与《中葡友好通商条约》均无任何表示主权转让之语,因此不宜使用“回归”、“主权移交”或其类近词汇等称呼1999年12月20日澳门的宗主国变更。

参考资料

  1. ^ 即界限街以北的九龙半岛。

以上。Sanmosa Outdia 2021年8月24日 (二) 13:10 (UTC)

OK--约克客留言2021年8月24日 (二) 13:35 (UTC)
(-)反对,回归是常用用法以及现时事实上及法理上生效的香港法例所使用的名称(《香港回归条例》),而且“收回”不仅是中方一方之词,英方亦在《中英联合声明》中声明将香港交还给中华人民共和国(restore Hong Kong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和平至上】💬 2021年8月25日 (三) 13:18 (UTC)
(+)支持,该写法附合国际法原则,坚持使用“回归”的人,请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法上继承中华民国法统。--Billytanghh 讨论 欢迎参与亚洲月 2021年8月26日 (四) 02:26 (UTC)
维基百科不需要遵从国际法原则。--【和平至上】💬 2021年8月26日 (四) 06:21 (UTC)
因此中文维基百科也没有默认“中国”为PRC。而且如上所言,条约、联合声明等档案的用词本即有地域中心的情形(例如预设中国由某政权代表),如此描述会使实际的政治现状不能被正确描述。Sanmosa Outdia 2021年8月27日 (五) 01:08 (UTC)
(-)强烈反对:“宗主权”“宗主国”的使用暗示香港是中国的“附属国”“殖民地”,是“(独立不彻底的)国家”,其心可诛!!!——苏州宇文宙武的主页 ♨留言 ☎交友 ★贡献 2021年8月26日 (四) 02:40 (UTC)
宗主权一词有何“附属”的意思,何况香港在1997年之前的主权都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Billytanghh 讨论 欢迎参与亚洲月 2021年8月26日 (四) 04:53 (UTC)
不要搞原创研究。但我也并非坚持只能用“宗主”类词汇的人。Sanmosa Outdia 2021年8月27日 (五) 01:08 (UTC)
直接用单纯的“移交”比较好吧。 绀野梦人 肺炎退散 2021年8月26日 (四) 05:44 (UTC)
同意。也不用说主权移交还是治权移交,移交就好了。--Gqqnb留言2021年8月27日 (五) 14:27 (UTC)
我乐于多提几版,这里再来一版:
现行条文

避免使用之词汇 基于对台澎金马主权归属保持沉默的立场,不应使用“中国台湾”、“中国台北”等词语指代中华民国;基于中立原则,不应使用“中共当局”等词语指代中华人民共和国。

此外,对于特定政权、政党或族群的污名化用语也不应用于叙述性内文,如“共匪”、“蒋匪”和“支那”等。专有名词或语录除外,如“南支那方面军”等。

提议条文

避免使用之词汇 基于对台澎金马主权归属保持沉默的立场,不应使用“中国台湾”、“中国台北”等词语指代中华民国;基于中立原则,不应使用“中共当局”等词语指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此外,对于特定政权、政党或族群的污名化用语也不应用于叙述性内文,如“共匪”、“蒋匪”和“支那”等。专有名词或语录除外,如“南支那方面军”等。

由于香港与澳门在近代的政权移交情形较为复杂,以及基于对中国代表权保持沉默的立场,因此除了专有名词、引录人物原话、档案原文、机构正式名称等既有内容之外,应以“政权移交”、“移交”或二者的类近词汇,而不宜使用“回归”或其类近词汇称呼1997年7月1日香港的政权移交与1999年12月20日澳门的政权移交。就香港而言,《南京条约》与《北京条约》将香港岛及界限街以南的九龙半岛(含昂船洲)割让予英国,而《展拓香港界址专条》则将新界(含新九龙[1])租借予英国,该三次政权移交的性质各有不同;就澳门而言,由于《中葡和好通商条约》与《中葡友好通商条约》均无任何表示主权转让之语;因此不宜使用“主权移交”或其类近词汇称呼1997年7月1日香港(含香港岛、九龙半岛及新界)的政权移交与1999年12月20日澳门的政权移交。

参考资料

  1. ^ 即界限街以北的九龙半岛。

以上。我觉得在不损害中立性和避免地域中心的前提下,大家各退一步总是好的,维基百科并不需要圣战士。Sanmosa Outdia 2021年8月27日 (五) 01:15 (UTC)

“回归”暗示了原来属于同一个政权。显然,现在香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前香港属于清朝。在中华民国存在且维基百科对台湾问题不持立场的情况下,维基百科也无法说明清朝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为同一个政权,或是否有继承关系。如果中华民国也是继承清朝,那么回归是回归中华人民共和国还是回归中华民国?主权移交则简单得多,只说明了移交一件事。我倾向于使用移交。--Gqqnb留言2021年8月27日 (五) 14:23 (UTC)

(+)倾向支持,就地域中心与中立而言,此版本较佳。Jasonloi1997留言2021年8月27日 (五) 14:29 (UTC)
(-)反对:现行规定没有任何不妥。“回归”是日常最常用的称呼之一,只要说清楚主谓宾就没有任何异义。刻意回避最常用的“回归”而自创其他称呼,那是原创研究,甚不可取。我发现提报人和活跃的S君非常喜欢做这种“自立稻草人”的事情,明明没问题也要创造出问题来,实际上背后的目的大家心知肚明。如此互煮,把正事都耽搁了,奉劝你们及早收手。——苏州宇文宙武的主页 ♨留言 ☎交友 ★贡献 2021年9月2日 (四) 05:45 (UTC)
恶言恶语不会对讨论有任何实则的建设性帮助。不过反正我最近很忙,能关或者是给其他人接手的我都打算关或者是给其他人接手了,所以你们爱管不管随你们。Sanmosa Outdia 2021年9月2日 (四) 10:04 (UTC)
我认同sanmosa案。弃掉本人不成熟提议--仁爱亲诚——Pavlov2 2021年9月2日 (四) 15:49 (UTC)
规避问题不谈不是好文明,更不是应有的讨论态度。阁下说背后的目的大家心知肚明。诚然是对敝人的诬告,且有违AGF,自立稻草人更是离题讨论,请不要‘‘扰乱’’,否则送阁下上VIP或是不得已的选择--仁爱亲诚——Pavlov2 2021年9月2日 (四) 15:43 (UTC)
调整为中立的用词本事避免冲突,阁下却说是加剧了冲突,耽误正事。如此对其他尝试建设wiki的贡献者恶语相向,恐不是什么好行为吧。--仁爱亲诚——Pavlov2 2021年9月2日 (四) 15:48 (UTC)
(!)意见“主权移交”、“移交”也是常用的称呼,像是[13]同时使用两者和“政权移交”,[14][15]也有使用“主权移交”,BBC[16]使用“主权移交”,而大陆委员会[17]使用“移交”。这些并不能用于支持提案,但是绝对可以说明这些词并非您所说的“自创其他称呼,那是原创研究”。基于中立性和避免地域中心,我认为在适合的地方时应使用“主权移交”、“移交”、“政权移交”并无不妥,但是是否要列入格式手册目前我没有意见。Musica.violiruiciane留言2021年9月8日 (三) 19:15 (UTC)
没有人知道他们背后咱们美国给了多少钱。维基百科:不要人身攻击。--Gqqnb留言2021年9月11日 (六) 14:07 (UTC)
(-)反对:观点同苏州宇文宙武,现行规定没有任何不妥。--DreamerBlue留言2021年9月4日 (六) 00:33 (UTC)
其实,台湾方面也说过:“……英国政府依规定将九龙租借地,连同依其他不平等条约取得之香港及九龙割让地交还中华民族……”,所以,使用回归一词完全没有问题。--【和平至上】💬 2021年9月8日 (三) 16:45 (UTC)
我觉得各政府的观点不能代表这样的叙述符合维基百科的方针--Musica.violiruiciane留言2021年9月8日 (三) 19:19 (UTC)
(!)意见目前原则要求编者应以事实论述为基础,避免使用法理论述所形成的中立性问题。如同“回归”Gqqnb所说“回归”暗示了原来属于同一个政权。虽然可能是过度解读,但这就暗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大清或是中国,的确有可能违反中立性问题。按照这种解读,即使是现行规定也应该避免使用“回归”一词。Musica.violiruiciane留言2021年9月8日 (三) 19:58 (UTC)
(!)意见@Gqqnb李小謙: 不好意思,无意看到讨论想提出些想法。我是认为与中立性无关,而是全部清一色使用政权移交与主权移交的说词这本身有违事实,因为国际法上澳门只有管治权移交问题,“中葡两国在签署声明时一致同意澳门主权属于中国,不存在交还。”。租借的房子到期要交还给房屋业主,在国际法上房屋业主就是中国(china),租约时间到期了,无论谁代表房屋业主都要归还(房屋业主更换或为继承产权问题而打成一团这些并不关租借方的事。对租借方而言,反正合约期满要把租借的物件给还了)。在分类上,澳门与新界是治权移交,只有香港岛与九龙界限街以南是主权移交。——爱偷懒的鱼🐠留言 2021年9月16日 (四) 04:50 (UTC)
(-)反对 刻意回避最常用的“回归”而自创其他称呼,那是原创研究。-- -- I'm Lewix.|I'm sorry for your loss.| 2021年9月14日 (二) 00:35 (UTC)

好像很多用户退出了讨论,甚至退出本计划。我相信目前没有共识。— 🍣𝚘𝚌𝚑𝚕𝚘𝚎𝚜𝚎 2021年9月15日 (三) 19:30 (UTC)

久违的上线,不打算参与,不过关于“回归”的近词汇称呼..光复算吗?Heartingvia留言2021年9月22日 (三) 09:01 (UTC)
之前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编辑战,后来我不敢管这个问题是因为此后的火药味太严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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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七日,如下
基于对台澎金马主权归属保持沉默的立场,不应使用“中国台湾”、“中国台北”等词语指代中华民国;基于中立原则,不应使用“中共当局”等词语指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此外,对于特定政权、政党或族群的污名化用语也不应用于叙述性内文,如“共匪”、“蒋匪”和“支那”等。专有名词或语录除外,如“南支那方面军”等。
由于香港与澳门在近代的政权移交情形较为复杂,以及基于对中国代表权保持沉默的立场,因此除了专有名词、引录人物原话、文件原文、机构正式名称等既有内容之外,应以“政权移交”、“移交”或二者的类近词汇,而不宜使用“回归”或其类近词汇称呼1997年7月1日香港的政权移交与1999年12月20日澳门的政权移交。就香港而言,《南京条约》与《北京条约》将香港岛及界限街以南的九龙半岛(含昂船洲)割让予英国,而《展拓香港界址专条》则将新界(含新九龙)租借予英国,该三次政权移交的性质各有不同;就澳门而言,由于《中葡和好通商条约》与《中葡友好通商条约》均无任何表示主权转让之语;因此不宜使用“主权移交”或其类近词汇称呼1997年7月1日香港(含香港岛、九龙半岛及新界)的政权移交与1999年12月20日澳门的政权移交。--仁爱亲诚Pavlov2 2021年9月26日 (日) 17:06 (UTC)
(-)反对:根本没有共识,何来公示?—— Eric Liu 创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1年9月27日 (一) 04:01 (UTC)
同反对,明显没有共识。--【和平至上】💬 2021年10月2日 (六) 10:41 (UTC)

我不太理解‘回归’比较常用的说法是哪里来的,我课本里用的就是主权移交。 Iridium(IX) 2021年10月3日 (日) 03:34 (UTC)

原来现在的课本被改成这样了啊。不知道你用的是什么版本的课本呢?
不过你可以试试以“香港回归”及“香港主权移交”在Google新闻中搜寻,结果有量级的差距。--【和平至上】💬 2021年10月7日 (四) 10:11 (UTC)
‘原来现在的课本被改成这样了啊。’你觉得‘课程改革’后课本是从主权移交改成回归还是回归改成主权移交?啊?你有没有读过中学?
其实你提什么google新闻数量是没什么意义的,请你自己看看第10页出的都是些什么结果,一堆球星回归xx队的新闻不计其数。--Iridium(IX) 2021年10月10日 (日) 02:28 (UTC)
我读中学的时候是写的“香港回归”……教育局也都是用回归;至于搜寻,你应该以“"香港回归"”和“"香港主权移交"”搜寻(带有引号),避免你说的情况--【和平至上】💬 2021年10月10日 (日) 23:41 (UTC)
照你的方法做的确能看见前者比后者出现多很多,只不过这并不代表这东西就是在香港常用,请你想清楚这些搜寻结果的意义,当中有一大部分都出现于政府网站和某特定新闻机构--Iridium(IX) 2021年10月11日 (一) 08:02 (UTC)
“"香港主权移交"”的问题更加严重,而且结果有量级的差距。--【和平至上】💬 2021年10月11日 (一) 12:48 (UTC)
'当中有一大部分都出现于政府网站和某特定新闻机构'?‘量级的差距’不说了未必有意义?--Iridium(IX) 2021年10月22日 (五) 03:19 (UTC)
《中英联合声明》提到主权,却没有任何条文提及“回归”,“香港回归”则是中国当局以自我为中心推出的主观描述,当然不及“移交”中立。--Uranus1781留言2021年10月11日 (一) 04:08 (UTC)
《中英联合声明》提到“交还”(为英方声明)。如果你要“捉字虱”,《中英联合声明》有关主权说的是“恢复行使主权”,而不是“主权移交”。--【和平至上】💬 2021年10月11日 (一) 12:46 (UTC)
即是“回归”根本不存在于《中英联合声明》之中,“回归”作为自我中心的措辞,其中立性也低于“移交”。--Uranus1781留言2021年10月12日 (二) 03:23 (UTC)

关于香港澳门的条目名的问题

不通过:
雪球关闭,明显不会通过的议案:超过三周不见任何附议,但有不少反对意见。--路西法人 2022年1月4日 (二) 03:42 (UTC)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至合适的讨论页进行,并不要再次编辑本讨论。

香港和澳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级行政区划(特别行政区),在下认为,如无特别之理由,应当效仿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一样将条目名更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现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已对港澳执行全面管制,并强调对港澳的全面管治权[1],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与中国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与中央人民政府之间的关系已几无二异。特别是对于香港而言,自港区国安法实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2021年推进港澳的选举制度改革后,包括中英两国政府在内[2][3][4],已几无任何政府认可香港当局继续遵守《中英联合声明》,此外,包括美国传统基金会在内的多个独立机构均认可现时香港已远非独立经济体[5],故在下认为,现时的香港应当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管治下的一个自治权较大的行政区划而非独立政治实体。 列宁格勒郊外的护林员留言2021年12月10日 (五) 06:19 (UTC)

糟糕,我好像忘记签名了,但是还是希望大家可以原谅我刚刚作出上述发言时的这一点点小瑕疵,就事论事讨论好这个问题本身。 列宁格勒郊外的护林员留言2021年12月10日 (五) 06:26 (UTC)列宁格勒郊外的护林员

台湾中国的情况特殊才出现地区与政体的区分,香港、澳门是否有这个需要?——Sakamotosan路过围观杯弓蛇影 | 避免做作,免敬 2021年12月16日 (四) 06:11 (UTC)
我觉得只要我们还分大陆简体、香港繁体、澳门繁体,我们就应该区分好。--Milky·Defer 2021年12月16日 (四) 09:48 (UTC)
怎么感觉一股分家论的味道?——Sakamotosan路过围观杯弓蛇影 | 避免做作,免敬 2021年12月17日 (五) 00:47 (UTC)
@Cwek:我个人认为就算是极为一般的情况也可以进行地区与政体的区分(就算是地方行政区也一样),只要分拆后两个条目的内容都足够就是了,因为都市圈与政区边界未必是契合的(虽然香港与澳门暂时没有如此情形)。--Sanmosa Immortal 2021年12月17日 (五) 01:57 (UTC)
拆分不是不可行,如东京东京都台北台北市。--绀野梦人 肺炎退散 2021年12月17日 (五) 15:58 (UTC)
绝对(-)反对这事情没得商量WP:5P2无可退让。我建议相关用户先看一下Talk:香港/档案2#建议改名:“香港”→“香港特别行政区”Talk:香港/档案2#有关港澳条目命名(但我不反对“香港”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分别分立为两个条目)。Sanmosa Immortal 2021年12月17日 (五) 01:50 (UTC)
(=)中立--夏雪若留言2021年12月20日 (一) 15:02 (UTC)
(-)反对将条目香港澳门移动至“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反对从条目香港澳门拆分出标题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新条目,一切维持现状。--Joker Twins留言2021年12月28日 (二) 05:26 (UTC)
查历史,发现中国大陆行政区的命名规则是透过2006年的投票产生的,但那个规定只适用于中国大陆,不适用于香港和澳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用语),因此香港和澳门应按普通的命名规范,使用WP:COMMONNAME命名,因此不认同移动香港、澳门条目。中国大陆行政区命名规则产生的原因是因为有太多歧义,香港和澳门没有这样的问题(吧)。-- Sun8908 2022年1月1日 (六) 17:37 (UTC)
(-)反对一国两制仍然“有效”,即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澳门,什么“关系已几无二异”只是WP:OR。中国大陆行政区命名规则并不适用于香港、澳门。-hiJK910 走先喇 係咁先喇 下次再玩吖 2022年1月1日 (六) 17:49 (UTC)

参考资料

  1. ^ www.npc.gov.cn. 千秋伟业强基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问答(45)). 
  2. ^ Welle (www.dw.com), Deutsche. 英国:中国持续不遵守中英联合声明 | DW | 13.03.2021. DW.COM. [2021-12-10] (中文(中国大陆)). 
  3. ^ 《中英联合声明》对于中国治理香港没有法律拘束力. www.fmprc.gov.cn. [2021-12-10]. 
  4. ^ 外交部发言人就英美有关人士涉港表态答记者问. www.mfa.gov.cn. [2021-12-10]. 
  5. ^ 香港被剔出傳統基金會經濟自由度排名. 香港电台. 2021-03-04 [2021-03-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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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民国籍香港居民


1949年前在内地出生的中华民国国民,在1949年前移居香港后,如果没有主动办理丧失手续,至今是否依然拥有中华民国国籍?如果是,是否意味着这些人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藉香港永久居民,又是中华民国国民?也就是说可以同时使用Wikipedia: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的制定样式5和7。如果不是,这些人是否在1949年或1997年自动丧失中华民国国籍?会问这些问题是因为注意到陈日君枢机的国籍标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被改为中华民国,我认为两者似乎都是有道理的,因此根据Wikipedia: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第13条像黎智英这样并列标识为佳,却又不十分确定。黎智英在出生时是中华民国国民,条目的标注是延续至今,而诸如郭沫若这样一直居住在内地的人的中华民国国籍仅标识到49年,不知道中华民国国籍法对于香港居民和大陆居民的相关规定是否不同。--立日留言2022年3月29日 (二) 17:13 (UTC)

说了很多遍了,除非他本人有公开国籍,否则不要添加国籍资讯。因为您无法保证他到底是否有其他国家的国籍或有没有放弃所谓的原本国籍,尤其是香港有多重国籍的人多不胜数,也有很大可能已经放弃了原国籍而未有公开。--AT 2022年3月29日 (二) 17:27 (UTC)
认同需要来源,但来源的种类可能会有些模糊。现在大部分条目人物的国籍,要么和WP:孙文一样,“孙中山有中华民国国籍”应该也无需引用;要么像黎智英的几个国籍标注,中华民国和英国是引用媒体来源,其他都是引用相关法律的。我认为即使本人没有明确阐述自己的国籍,依据国籍相关法律判断国籍也是可以的,所以才希望能明确一下中华民国藉香港居民的问题。可能会写上被放弃而未公开的国籍,但总比都不写好,像香港出生的马英九并没有明确是否持有英国国籍,但如果因此就不写中华民国国籍了对这个条目而言反而遗漏了一个重要信息。--立日留言2022年3月29日 (二) 18:38 (UTC)
这仍然是在假定,没有排除到当事人可能已经放弃国籍的可能性,况且国籍也不是什么重要资讯,像英维日维的马英九条目均没有此项目。任何忆测的资讯均应该避免,Wikipedia:孙中山是男性无须引用说的是:““孙中山是男性”这类显然的信息不需要引用”国籍不如性别显然,就算是显然易见也不代表就一定要写进去,就像孙文是男性也不见得就一定要写进首段或资讯框,国籍也是同一道理,更何况可能存在争议呢。--AT 2022年3月30日 (三) 04:33 (UTC)
不认同国籍不是重要资讯--叶又嘉留言2022年4月1日 (五) 05:55 (UTC)
无论重要与否,请提出可靠来源来证实,不要假设。--AT 2022年4月3日 (日) 07:39 (UTC)
除非是台湾人来到香港定居,否则所谓中华民国籍香港居民是不是和中华民国籍大陆居民一样没有什么太大意义?这类人在台湾又没有公民权。--中文维基百科20021024留言2022年3月31日 (四) 11:35 (UTC)
主要是1949年前出生的人出生时确实是中华民国国民,但是这些人在国籍期间上应该怎么表述格式手册没有明确,如果是香港居民又更复杂了,这样其实会有潜在的中立性问题,比如为什么郭沫若标到49年而黎智英则是从48年开始一直延续,陈日君国籍写中华民国是否合适等。像AT说的不确定就不写可能更好,但是目前方针没有明确。--立日留言2022年3月31日 (四) 11:57 (UTC)
如同丘成桐 是有的--叶又嘉留言2022年4月1日 (五) 05:58 (UTC)
丘成桐在1997年前就移居美国了,这样就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标识问题。不过我这里比较关注的是一直居住在香港的中华民国国民,在97年后按法律就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这样在标识上难免出现争议,到底是只标中华民国好呢,还是只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好呢,还是两者都标上好呢。国籍的持续时间也是个问题。--立日留言2022年4月3日 (日) 07:23 (UTC)

WP:CS4D与消歧义页面

以“中国”开头的条目以“中國”开头的条目中存在一些因WP:CS4D产生的消歧义页面,但是部分用户认为这些消歧义中关于中华民国的条目是不应被列入的(例如中国网路文化中的这个修改,修改者以“台湾不是中国的一部分”为由删除了中华民国网络文化的条目),或者认为部分消歧义应当提删。因此决定探讨这类消歧义页面是否应当存在以及是否应当列入关于台湾地区的条目页面。--Joe young yu留言2022年4月21日 (四) 04:15 (UTC)

说实话,上述消歧义页面不能算是很好的例子orz。消歧义是消“中国”的歧义,很显然“台湾”,甚至“香港”、“澳门”条目基本上都并不应该在这个消歧义的范围里面。——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2年4月21日 (四) 10:17 (UTC)
  • 该问题比较复杂。CS4D要求“不建议使用‘中国’一词代指1971年后的中华民国”,个人看法是歧义性为主,许多台湾人用“中国”指代中国大陆或中国大陆政府,因此避免使用易混淆的简称。如果要讨论或定义台湾是否为“中国”的一部分,恐怕将违反“相关争议不预设任何政治立场”。在当前实践中,分类名称经常将“中国”与台湾、香港等并列(),且被多次提过,或许这也违反了CS4D,但因历史原因等没有也不一定要做全面变动。
  • 回到消歧义问题,如果按上述讨论定义“中国”相关消歧义只涵盖中国大陆相关概念,那么很多消歧义页可改为主题目消歧义(重定向),没有存在的价值,但这是否又会违反“预设任何政治立场”。以及像中国文化 (消歧义)包含中华民国大陆时期;中国护照 (消歧义))提到了中国大陆、香港、澳门、中华民国,乃至大清,以及相关的中国护照史
  • 关于话题之初的中国网路文化,个人赞成重定向到中国大陆相关条目(并考虑主题目消歧义),这是因为要查询台湾网络文化的人,很少称之为“中国”,至少也是“中华民国网络文化”,香港网络文化同理。即Wikipedia:消歧义#消歧义的意义。而如果条目题注中给出一个消歧义页,里面是否要写港澳台等相关条目,或许应视题注和需求而定,而非固定不变?--YFdyh000留言2022年4月21日 (四) 15:59 (UTC)
“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有可能以“中国”指称,可列出;而“台湾”、“香港”等与“上海”一样无可能以“中国”指称,不应列出。--绀野梦人 2022年4月23日 (六) 12:59 (UTC)
我觉得更应该做的是分清楚哪些页面应该用“中国大陆”“台湾”哪些应该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民国”,例如一般民生社会不直接涉及政权的事务理应使用“中国大陆”“台湾”,尤其是分类现在尤其混乱,需要清理。“中国大陆”“中华人名共和国”“中华民国(大陆时期)”“中华民国(台湾时期)”均可包含在“中国”开首的消歧义中。--西 2022年4月25日 (一) 03:05 (UTC)


诚然如LuciferianThomas君所言,现在有关“中国”一词的多个概念都较为模糊。如下表所示(加粗的为ZHWP的常见界定):

概念 界定
中国 ①一个东亚的历史地理概念,在这个概念界定下包括两岸四地
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门称呼,在这个概念界定下不包括中华民国事实上控制的台澎金马地区
③对中华民国的专门称呼(1971年10月前
中国大陆 ①包括香港和澳门的地理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声称)
②不包括香港和澳门的地理概念(中华民国政府声称)
台湾 ①一个东亚的历史地理概念,在这个概念下包括明郑清治日治中华民国等多个历史时期
②对现今实质控制该地区的政权——中华民国的称呼
中华人民共和国 ①包括两岸四地的政治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声称)
②不包括台澎金马地区的政治概念
③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政治概念
中华民国 ①1912年成立并于1949年灭亡的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声称)
②1912年成立并于1949年后迁往台湾的政权(中华民国政府声称)
③现今实质控制台湾地区的政权

此外,在ZHWP中,“中国”往往和“中国大陆”“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概念混用,“台湾”往往和“中华民国”等概念混用。因此,何时使用这些概念,以及是否要建立相应的消歧义页面是有必要的。——Joe young yu留言2022年4月25日 (一) 07:58 (UTC)

把“中国大陆”改为“中国”合理吗?

本人前几周发现某用户把一个注释“台湾居民也会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大陆”的大陆改为中国,本人提出质疑,并未得到回应。

稍后,本人在用户讨论页UT:Zweihundertkatzen‎试图与其交流他在“台湾手摇茶业者政治表态事件”做的同类编辑,指出后其没有修改原来的条目,但把倪匡条目的“中国”改成“中华民国”,并称我为小粉红。

本人想让社群判断一下TA的编辑的对错。并想在讨论后将其对我的多处攻击提出修订版本删除。(不想继续被骂,没PING。)--QiuLiming1留言2022年7月16日 (六) 16:29 (UTC)

个人认为,其近期部分编辑合理,但部分编辑不当,有违背WP:两岸四地之风险。此议题第一句之修改,对应哪笔编辑?修改前后均可能合理,但应附来源。条目正文“祖籍中华民国浙江宁波镇海”这种说法,个人建议删减“中国/中华民国”,强调无益,着重强调恐为WP:POINT。其回应内容态度时有不当,有违文明。关于版本删除,个人认为无需,可考虑此题结案后{{deltalk}}删减攻击性内容。--YFdyh000留言2022年7月16日 (六) 20:22 (UTC)
对应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目的修改,因为编辑战太多,本人不愿花时间找。--QiuLiming1留言2022年7月16日 (六) 20:32 (UTC)
这笔编辑[18]合理吗?--QiuLiming1留言2022年7月16日 (六) 20:35 (UTC)
个人认为有违两岸四地和POINT之精神。--YFdyh000留言2022年7月16日 (六) 20:40 (UTC)
找到是该版本。个人认为,不能说错,确有不少人这样称呼,但写作备注是否合理可以商榷。--YFdyh000留言2022年7月16日 (六) 20:41 (UTC)
倪匡出生于1935年,他的“祖”籍说是20多年前成立的国家有些违和。--绀野梦人 2022年7月17日 (日) 02:43 (UTC)
复查台湾手摇茶业者政治表态事件编辑明显不符MOS:CS4D规定,已回退;倪匡这个没有问题,1949年前称中国或中华民国都符合手册规定。--西 2022年7月17日 (日) 01:18 (UTC)
台湾人中确实有人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称为中国,当然也有人称之为大陆,因此这样改较合适:“台湾居民也会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大陆或中国”。--Matt Smith留言2022年7月17日 (日) 03:26 (UTC)
他就是这样改的,不过我记错了,是把中国大陆改为大陆。倪匡条目我也了解没有问题,但是也不见得有多么建设性,有可能就是为了图一乐。--2601:647:4C00:D260:10D1:E19B:9774:98AD留言2022年7月17日 (日) 03:37 (UTC)
又找到一笔编辑[19]。综合前笔,怀疑其是否真正处于善意。请帮忙回退。--2601:647:4C00:D260:E0B1:3294:3A94:FA6留言2022年7月17日 (日) 07:19 (UTC)
撤回以上说法,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也可以,但是大多数条目用的都是“中国大陆”吧,很少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封禁”,毕竟不是讲政权相关。--QiuLiming1留言2022年7月17日 (日) 22:56 (UTC)
该用户被警告后清除其讨论页了,恐怕很难沟通了。--QiuLiming1留言2022年7月19日 (二) 18:06 (UTC)
如果大量做这样的修改我认为可以提报破坏。--Yinyue200留言2022年7月19日 (二) 19:49 (UTC)
该用户近期都是做这些琐碎编辑,再放一个吧 [20]。--QiuLiming1留言2022年7月19日 (二) 20:08 (UTC)
我觉得还做就提报吧。--Yinyue200留言2022年7月20日 (三) 13:38 (UTC)
已提报。忍无可忍的对我进行人身攻击。--QiuLiming1留言2022年7月20日 (三) 15:24 (UTC)
提报至Wikipedia:管理员布告板/其他不当行为。--QiuLiming1留言2022年7月20日 (三) 15:25 (UTC)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民的国籍如何标识?

1931年—1937年具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民身份的人的国籍是否要特别标识出来? 、--not a User:不慎言行非法师魔女—I am an ugly duckling. 2022年9月8日 (四) 11:41 (UTC)

首先要知道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有没有国籍法,有没有发不过国籍相关证件--苞米(☎)💴 2022年9月12日 (一) 23:51 (UTC)

现时,不同地区的媒体使用不同的名词描述两岸四地的地名或政治人物地位,而当中有部分名词这里没有提及,现希望讨论相关名词的使用准则。另外,建议新增引用的媒体若使用了“不中立”名词的转换名词指引。

现时MOS:两岸对使用这些词语提供建议:

  • 使用“中国”一词
  • 使用“中国大陆”及“大陆”两词
  • 使用“中”、“华”等简称
  • 使用“中共”及“共”两词
  • 使用“中国内地”及“内地”两词
  • 使用“中国香港”及“中国澳门”两词
  • 使用“大陆地区”一词
  • 使用“台湾”及“台湾省”两词(指的是中华民国台湾)
  • 使用“台湾地区”及“自由地区”两词(指的是中华民国台湾)
  • 使用“台澎金马”、“台澎金马地区”及“台闽地区”三词(指的是中华民国台湾)

建议新增名词/状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简称中国台湾)
  • 中华台北
  • 中华民国大陆沦陷区
  • 西台湾
  • 台湾总统
  • 台湾领导人
  • 没有头衔的台湾政治人物
  • 民进党当局/国民党当局/台湾当局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9月11日 (日) 10:35 (UTC)

第一、二、五、六项应已有规范;第八项可以考虑新增规范;至于第三、四、七项,我只能缓缓打出一个“?”。——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2年9月11日 (日) 16:52 (UTC)
@Ericliu1912
为何会有3及4的原因已标示在上方,而7出现的原因是源于美国议长Ms Nancy访问台湾,中联办强烈要求香港传媒不可在媒体中显示“台湾总统”字眼,导致“蔡英文”在香港媒体变成有名字的路人。--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9月12日 (一) 04:46 (UTC)
非正式之讽刺词汇本就不应该使用。本站是百科全书,不是三流媒体。——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2年9月12日 (一) 05:32 (UTC)
“民进党当局/国民党当局/台湾当局”三语在行宪(中国大陆时期)、台湾解严/民主化之后应予完全禁止——除非作为术语或原文引述,在行宪(中国大陆时期)、解严/民主化之前的(不)可用程度应与“中共当局”相当。指引现时只提避用“中共当局”,不提避用“民进党当局/国民党当局”,甚为不公正。相反,“中共当局”或“中国大陆当局”其实很有可取之处,可以统括包括中共党机关、政府、人大、法院等一切党政机关,适用于无法确证行为者是党组织还是政府的情形,且符合党领导一切。部分编者将来源中原文的(中国大陆的)“当局”迳作本级政府,浑然不知中国大陆只将行政机关称作政府之实(遑论一个机构两块牌子),造成错意、误导。建议增加指引:若来源中原文为“当局”且指涉中国大陆的当局,不得迳作“政府”,除非据其他可靠来源,该行为仅仅出于政府,党组织没有参与。--神秘悟饭 2022年9月12日 (一) 03:35 (UTC)
MOS:两岸已经够用了,剩下的用常识都知道怎么改。--BlackShadowG 沉痛哀悼女王陛下 2022年9月12日 (一) 10:16 (UTC)
如果是中国编辑组,他们的常识是“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简称中国台湾)”是中立词。
如果是台湾编辑组,他们的常识是“台湾不是中国的一部分,大陆被共产党占领”,因此“中华民国大陆沦陷区”是中立词。
如果每一方针都布以“常识应付”,要方针干什么?--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9月13日 (二) 10:17 (UTC)
从来没见过有编者(除破坏者以外)会把你说的这两个词汇写进条目,因为编者都知道这是不能使用的讽刺性用语,这就是维基百科编者的常识。--BlackShadowG 沉痛哀悼女王陛下 2022年9月13日 (二) 13:02 (UTC)
How about “民进党当局/国民党当局/台湾当局”?
有不少条目有写入这个词语--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9月16日 (五) 01:27 (UTC)
严格来说非中立、容易被滥用,但改成其他也未必更好就是。--YFdyh000留言2022年9月16日 (五) 07:01 (UTC)
同意YFdyh000阁下意见,认为相应用语均依赖其所处文本内之实际而呈现,不能滥用限制而进一步限制百科内容,会有碍维基目标。--约克客留言2022年9月16日 (五) 10:20 (UTC)
我要重申,我的提议并不是要求限制使用部分名词,而是“讨论相关名词的使用准则及建议新增引用的媒体若使用了“不中立”名词的转换名词指引。”--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9月16日 (五) 14:44 (UTC)
当局一词英维也经常用,比例美国当局、英国当局,有时候干脆连当局前的地名都省略。不过民进党当局/台湾当局经常被中共拿来用,容易给一些人留下不好的印象。--日期20220626留言2022年9月16日 (五) 15:23 (UTC)
再给一个非中共贬义化的中文网页使用当局的例子:[21]联合国人权办发言人赛义夫·马甘戈对马里当局不允许联合国调查人员进入莫拉镇发表评论、[22]特区政府与内地当局合作确保内地供港日常物资供应稳定--日期20220626留言2022年9月16日 (五) 15:25 (UTC)
  • 当局一词本身很笼统,可能明或暗指国家、政权,也可能指事件中的当地管理部门、部门人员发声。
  • “国民党/民进党当局”等可能涉及政界非中立的归类与歧视(指责/不予承认),“中共当局”也是。
  • “台湾当局”有时依来源可能改指更准确的部门,但对于泛指则很麻烦,“台湾政府”“中华民国政府”等都有不喜欢、认为不中立或不友好的状况。言论引用也不宜直接修改,比如将中国政府意见表述成“中华民国……部门称”会很奇怪。
  • 有时一手或二手来源是介绍特定部门或部门人员意见,但新闻媒体或维基人可能为了省事或不中立而有意称“当局”。比如对热点事件,当地政府或当地热线回应称……,结果媒体或条目写成“当局称”,就不算合适。
--YFdyh000留言2022年9月16日 (五) 15:51 (UTC)
就是有时候媒体不仔细写明主管部门,就经常用“当局”一词来泛指。--日期20220626留言2022年9月16日 (五) 15:55 (UTC)
  • 有时原始报道写明,但“外媒”可能用“__当局”泛指、指称,我认为算不中立之举。反对“当局”者可能这是合理和正义之举,以一体、一贯等为由。原始报道不详细写的,依来源表述也应是“有关部门”“相关部门”等,尽管这模棱两可,但没有来源不宜原创、扩大范围。
  • 近代史中的新闻报道,似乎也多是反对声音表以“当局”,虽然不一定全部。无前缀、无贬义上下文的“当局”,则有时是中性词汇,与当地主管部门同义。上文提到的“对马里当局不允许联合国调查人员进入莫拉镇发表评论”也暗含贬义,更激烈言辞也许就是谴责。中性的是“政府”、“当地部门”或者直接称名称。
  • 当局 site:ohchr.org来看,“[某地]当局”的使用,似乎多为批评。[23]“我将与当局、民间社会和国际社会”中性。合作 当局 site:un.org则有“联合国正与马里当局合作”、“索马里联邦与成员州当局”、”与国家和地方当局合作“等中性用法。[24]等“正在与卫生当局密切协调”我觉得算语病,“当地卫生部门”(或明确名称)可能更佳。“海地当局已经重申”不好说、模棱两可,单纯此句没有明确是政府还是特定部门,也无法明确是否承认。
  • 如果怀疑“当局”是完全中性的词汇,可以代入替换"当地政府" site:ohchr.org卫生部门 site:ohchr.org的句子,看观感有无有区别。另外,这个“当”究竟指多大区域(国家、省/市/区/县),亦或时间(现行政权),也是模糊的泛指。
--YFdyh000留言2022年9月16日 (五) 17:07 (UTC)
“当局”的精妙之处就在于其模糊性,极其适用于决定从多个部门而来或不知从何处而来、读者/受众不想知道哪个具体部门作出此决定等情形,避免行文累赘。“当局”在多个部门参与的决策的报道之中不可替代,比如封区涉及卫生和警方,无法指明部门,列明所有部门不合行文常识。中共的“相关部门”正是对“当局”的繁复化用,并污名化同义的“当局”。无线电视等亲中共和港府的香港传媒,就常在同一篇报道中交替使用“当局”和“政府”指代香港政府,不含贬义,在昨晚称赞新加坡城市规划的资讯节目中亦称“新加坡当局”。再者,中国大陆的诸多地方决策由当地党委书记或上级拍板,若以政府公文为准只称为当地政府的决定,显然偏颇。何况,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机关以政府名义发文,若媒体原文照搬而非改写为(某某)当局,更是谬之千里。若强求明晰,“国家”一词更为复杂多义,在当今使用中依然繁杂,在中国大陆定义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的总和,在实际使用中多指中央、中共中央或联邦,对于台湾和港澳则篡改为中国大陆31省区,意义悬殊;如以模棱两可为由避用“当局”,更应在大中华地区内容中禁用“国家”。--神秘悟饭 2022年9月18日 (日) 00:54 (UTC)
推到最后一个限定之思路上不能理解呢。这个和议案原意关联度好像比较远啊。--约克客留言2022年9月19日 (一) 00:58 (UTC)
基于上述的意见,对于新增“民进党当局”/“国民党当局”的争议较少,建议于“一些词语之具体用法”段落中新增。
.
结论如下:
————
使用“民进党当局”及“国民党当局”两词
.
“民进党”及“国民党”以中华民国为总部的政治机构,两词应仅用于指代政党本身,而不应用于指代由相关党派执政的中华民国,相关词语可能涉及政界非中立的归类与歧视,诸如“XX党当局”等词语也不应使用。两词目前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就台湾问题上对中华民国政府的称呼。
此外,为免生疑问:
.
除非前文已明确提及“民进党当局”/“国民党当局”,否则不应将“民进党当局”/“国民党当局”迳作“台湾政府”。--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9月17日 (六) 16:40 (UTC)
“此外”之后的语句是从何而来?不会是从本人的意见而来吧?本人的意见完全不是此意思。--神秘悟饭 2022年9月18日 (日) 00:17 (UTC)
@神秘悟饭
“此外”之后的语句是仿照“使用“中共”及“共””段落撰写的--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9月18日 (日) 01:40 (UTC)
It reverse by your sentences:
“建议增加指引:若来源中原文为“当局”且指涉中国大陆的当局,不得迳作“政府”,除非据其他可靠来源,该行为仅仅出于政府,党组织没有参与。”--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9月18日 (日) 01:44 (UTC)
这个是添加了别的内容了吧,是否画蛇添足呢?好像无论用语列表内或现议案之中,并未有需要涉及处理政党和政府之间关系,而且这个作用也不大,党国层面问题也不太可能以单一话语可能作区分。--约克客留言2022年9月18日 (日) 02:43 (UTC)
不少编者将可靠来源中的“北京当局”在维基百科中改写为“中国政府”,亟需规范。--神秘悟饭 2022年9月18日 (日) 03:32 (UTC)
这个好像不见得与上面说的假设有任何关联度啊,应该有具体个案来列举在案、才可能判读有关是否如所述之。--约克客留言2022年9月19日 (一) 00:54 (UTC)
MOS:两岸:“不应使用“中共当局””,并有十七次提及“政府”,故此前已有关,可以续写。若认为我的表述处理了党与政府的关系,不恰当,亦可简化为“若可靠来源原文指涉的“当局”辖属于中国大陆,且无可靠来源佐证该行为主(客)体(“当局”)仅为行政机关(政府),则不得将原文“当局”迳改作“政府””。确有个案:“中国政府要求香港”,信源原文并非如此,而是“北京当局”,亦无其他信源可佐证此窜改。--神秘悟饭 2022年9月20日 (二) 00:00 (UTC)
似乎颠覆原意。“原文”与“前文”不同,前者指信源,后者指维基百科条目。而且台湾的政府包括总统府和行政院;政府之外,党组织不会构成“当局”,所以国民党/民进党当局改作政府不如中国大陆当局改作政府的问题严重。
我的语句可再表述为:
若可靠来源原文指涉的“当局”辖属于中国大陆,且无可靠来源佐证该行为主(客)体(“当局”)仅为行政机关(政府)而不含党组织,则不得将原文“当局”迳改作“政府”。
此条若无共识,可暂时搁置。--神秘悟饭 2022年9月18日 (日) 03:51 (UTC)
判读条件从何而来?是当事执行条文人自行演绎还是有另外来源,很多因素缺乏在整个审视过程里的话,这个限定本身是否适切也可能需要研判。--约克客留言2022年9月19日 (一) 00:56 (UTC)
不属于演绎推理,而是根据“可靠来源”的佐证。如无此佐证,当然不可擅改“当局”。--神秘悟饭 2022年9月19日 (一) 23:35 (UTC)
当局就是政府机构。我不同意用当局指代“民进党”及“国民党”办公处。--Gqqnb留言2022年10月13日 (四) 13:12 (UTC)
实际使用中,可能指代政府办公人员、政府机构或政党,是很含糊的词。--YFdyh000留言2022年10月13日 (四) 13:16 (UTC)
我可以顺便偷问一下,Infobox 的 "市民权 台湾" 要怎么处理吗,例如李光华 (台湾化学家)。--Anghualee留言2022年10月6日 (四) 11:46 (UTC)
就当前情况来看,似乎既有的MOS:2AN4D已经足够。对于一些较为特殊的情景,个人意见与超级核潜艇一致。-- |2022年10月12日 (三) 04:07 (UTC)

个人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简称中国台湾): ——(:)回应:争议性极强,参见“避免使用之词汇”。
中华台北: ——(:)回应:请参见“非官方机构及国际活动”一节。
中华民国大陆沦陷区、西台湾 ——(-)反对:请不要游戏维基,这类词和“茶叶蛋省”没什么区别。
台湾总统、台湾领导人:请使用“中华民国总统”。
没有头衔的台湾政治人物:可以使用曾任职的职务。
民进党当局/国民党当局/台湾当局: ——(:)回应:除非是直接引用原文,否则应避免使用。同理“北京当局”之类的词语亦应遵守。--超级核潜艇留言2022年9月22日 (四) 11:10 (UTC)

@超级核潜艇
If原文是写“台湾领导人”,应否修正?--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0月2日 (日) 15:28 (UTC)
一般来说,如果是直接引用当然要保留原文,如果是间接引用则应按照实际来写。除非是这样的新闻[25](没法避开了)。--超级核潜艇留言2022年10月3日 (一) 02:31 (UTC)

在条目中使用中华民国(台湾)是否符合MOS:CS4D

越来越多人用中华民国(台湾),但MOS:CS4D并没有这个用词。参考中华民国台湾中华民国(台湾)两个条目,此用词带有台独含义,是否符合维基方针(WP:BIAS)?应否全部禁止?--Chin2021留言2022年12月5日 (一) 13:51 (UTC)

在政治以外多数领域使用没有大问题。政治上使用则要慎重。——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2年12月5日 (一) 14:01 (UTC)
在非政治领域使用,马上把条目政治化。要禁用应该全面禁用。而且主要是台湾民进党在用,国民党也反对使用。--Chin2021留言2022年12月5日 (一) 14:06 (UTC)
全面禁用中华民国(台湾)会不会鼓励台独倾向更明显的人直接写“XXX是台湾政治人物”,而不是“XXX是中华民国(台湾)政治人物”?他们会想:不准写中华民国(台湾),那正好,我也不爽看到“中华民国”。-游蛇脱壳/克劳 2022年12月5日 (一) 15:14 (UTC)
这个要看情况,台湾作为一个地理概念,一般使用没问题,香港媒体大部分情况也是直接使用台湾。但涉及国籍主权问题上,在维基应遵守MOS:CS4D,避免不必要争执。正如马英九不久前所说,台湾不是一个国名。--Chin2021留言2022年12月5日 (一) 15:30 (UTC)
“此用词带有台独含义”取决于不同人的理解吧。我的理解是中华民国台湾地区乃至中华民国台湾省,所以在“国名”列表中是比“中华民国”或“台湾”更合适的折中方案,将括号视作备注。所以我认为不应禁用,但如果编者刻意、频繁更改稳定的名称到这个或别的,可能是不当编辑行为。--YFdyh000留言2022年12月5日 (一) 18:45 (UTC)
不应该用个人理解去判断吧?我的理解是中国台湾作为中华民国台湾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省的共同简称,更为合适,但其他人会同意吗?根据维基和其他网上资讯,民进党提出中华民国(台湾),是将中华民国和台湾作为互相替代的用词,有明显宣扬台独的意思。--Chin2021留言2022年12月6日 (二) 06:07 (UTC)
“民进党提出”不了解,是旧称新解吗。未见需要因新的含义而修改旧习惯。--YFdyh000留言2022年12月6日 (二) 16:14 (UTC)
将“(台湾)”视作“中华民国”的括注没有问题,将“中华民国(台湾)”视作一个整体的专有名称才是有问题(只是部分党派人士使用的政治术语,而非宪制现状下的正式名称)。--Mosowai留言2022年12月5日 (一) 20:07 (UTC)
所以[[中華民國(臺灣)]]不行,但[[中華民國]]([[臺灣]])可以?-游蛇脱壳/克劳 2022年12月5日 (一) 22:34 (UTC)
前者是政治用词,后者是通称的注释,分别……蛮大的。--西 2022年12月6日 (二) 03:23 (UTC)
大部分非政治话题都是直接使用台湾,如台湾小吃台湾电影等等,不见引起争论,不需要加注释。--Chin2021留言2022年12月6日 (二) 06:20 (UTC)
前者只有在特定提及语境的情况需要用到;后者更符合普遍使用的做法,即提及政体名称也提及其现时所属的管治区域。——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2年12月6日 (二) 03:55 (UTC)
Chin2021(▲)同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并列台湾的情况与中华民国中国大陆并列相同,均是不适合且不中立的。仅在表示政权、政体(政党)及国籍等时使用“中华民国”,其他情况下仅应使用“台湾”;同样地仅在对等情况下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情况应使用“中国大陆”“中国内地”(简称“中国”应尽量避免,除非已声明)。--西 2022年12月6日 (二) 08:16 (UTC)
不违反。不应禁止。--Gohan 2022年12月6日 (二) 02:38 (UTC)
那我可以说“黄俊雄中华民国作词人”或“黄俊雄是中华民国台湾)作词人”吗?我知道迳称“台湾”即可,没有必要搬“中华民国”上来。但我不是问有无必要,而是问可不可以。歌曲创作虽然是非政治领域,但黄俊雄现在无疑是中华民国国民。-游蛇脱壳/克劳 2022年12月6日 (二) 15:36 (UTC)
可以,但改成“台湾”更好、不应改回,改回存在歧义(中华民国各时期)/可能过度强调政治意味。国籍身份可以在信息框和分类体现。--YFdyh000留言2022年12月6日 (二) 16:13 (UTC)
在这种情况下本人建议使用“中华民国台湾)”。--Mosowai留言2022年12月6日 (二) 19:55 (UTC)
我所言不禁止不意味着这是唯一选项。人物的人文地理定语应以本人身份认同为准,若其公开自我认同为中华民国、台湾、中华民国(台湾)之中一者而无其余二者,则应取该一者而非其余二者。--Gohan 2022年12月7日 (三) 01:50 (UTC)
这是双向理解,依据指引的诠释理论上两者均可:描述为“中华民国”即作为国籍理解,描述为“台湾”则是作活跃地区理解。唯一不应该存在的是没有置顶hatnote然后写“中国歌手/艺人/某某”,要嘛加hatnote,要嘛写中国大陆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西 2022年12月7日 (三) 07:47 (UTC)
在编辑和国际议题或世界史相关的条目有时候为了简单明了的表示台澎金马或时代分期使用 中华民国台湾)必要的,通常有两造立场的反而比较容易抵触这个折衷名称。--Cbls1911留言2022年12月11日 (日) 23:05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