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討論:版權常見問題解答/存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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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是公司代表或我是公司擁有者?==Thắng Đàm Thắng Đàm
雲起遊戲代理有限公司這一條目是本人加上去的,而本人是該公司代表/公司擁有者,版權是絕對沒有問題,是不是要以正式書面通知你們才可新增本公司有關的頁面?
林步東是我的父親,我亦是其公司的發言人,所有於網上出現的介紹的版權都屬於我,並沒有侵權的問題 「林朗熙,東興集團發言人」Roytchaikowsky (留言) 2011年5月14日 (六) 17:11 (UTC)
使用已有百科或參考資料
例如再維基物種我參考了相當舵的動物百科 不過編輯時漢原文相當接近 有時是罷不同百科所敘述的不同特點寫在一起 有些我有著名出處 有些則忘了 冰與豁之歌的家族也是參考源書附錄用自己的話寫的 我應該怎樣參考編寫比較好--巴克摩斯拉頓 14:56 2006年12月11日 (UTC)
- 轉載其他維基媒體基金會計劃網站的內容,例如維基物種、維基辭典等,版權上是沒問題的,因為這些計劃都是版權開放的。不過,請你記得註明出處就是了。-- tonync (talk) 04:50 2007年3月30日 (UTC)
多田薰該頁是指圖片侵權?或是?
今天才瞭解所謂的「條目侵權刪除」,我想問的是多田薰這篇條目中有所謂的侵權,但因為事隔多日,我不太記得是那一條項目有所謂的「侵權」行為。該篇條目除了引用日本維基外(作者介紹和外部連結),其餘文字為我花時間一字字輸入(靠著對多田薰本人的了解),不太能理解侵權在那?亦或是指圖片?--User:Catzoey 21:44 2007年3月26日(UTC)
關於這個問題
「魔法老師」詞條的第一句 我看是這樣的: 《魔法老師》又譯為魔法先生,是日本漫畫家zh-hk:赤松健;zh-hant:赤松健的漫畫作品。
不知道是因為我用的jaylee的代理的緣故麼? 烈之斬 2007年5月2日 (三) 14:19 (UTC)
- 那是因為該條目使用的地區用語轉換標籤中,只寫了台灣與香港版本的譯名,卻沒有加上zh-cn的大陸譯名,所以在轉換時只有台灣與香港用戶看起來正常,但簡體字的用戶看了卻出現奇怪的內碼。—泅水大象 訐譙☎ 2007年5月2日 (三) 19:36 (UTC)
謝謝你。—烈之斬 2007年5月3日 (四) 02:44 (UTC)
少量侵犯著作權條目的處理
請問應該如何處理?應該直接刪除文字還是直接提交侵權討論?這包括有天機算、亂世佳人 (電視劇)、溏心風暴及同事三分親。劇情一節皆複製自官方網頁。
另外想請教像下圖,圖中有文,甚至帶廣告成分,應該怎樣處理?-- Cosferia(討論) 2007年5月3日 (四) 15:26 (UTC)
- 只要是初版侵權,一律送交Wikipedia:刪除投票/侵權處理;其餘情形一般是回退至未侵權版本。而以上條目在下打算將涉及侵權的版本刪除。
- 該圖片個人認為是符合合理使用。--RalfX(議) 2007年5月4日 (五) 06:34 (UTC)
條目內鏈接多媒體(例如youtube的link) 是否違反版權
- 如題。惡龍在Skype中認爲:
我們需要審定加入的連結內容並非侵權內容嗎?!值得商榷。如果是色情有關或是有不適合兒童或是會引起不安的內容, 我覺得是需要在連結中也加入警告。如果嚴格來說, 當然不應該, 如將baidu的mp3歌曲搜尋結囝加到某歌手條目的外部連結中。但是, 很多時候我們是不能判斷到該網頁的內容是否侵權的。這方面我覺得只可盡量做到, 而不能硬性要求。無論如何, 可加入「指引」中。
想請教各位意見。zzz……很睏 找我 2007年5月15日 (二) 18:04 (UTC)
- 本人曾遇過條目裏鏈接到youtube上的伊凡塞斯現場表演。zzz……很睏 找我 2007年5月15日 (二) 18:07 (UTC)
我的意見:如果可以證實影片來源是授權的影片(像YouTube最近增加了"Licensed content"標記,除此以外也可以從上傳的User看出來),那當然沒問題;而若是影導別人做出違反著作權行為(例如給百度mp3搜索的連結)或是顯然侵犯版權的多媒體連結(例如可以明顯看出是電視錄影的YouTube影片連結)應該要當作不當的外部連結去除。而在YouTube影片是有不可替代或重要的(開個玩笑,例如像巴士阿叔事件? :p)情況下應該要被留著,但某些如同廣告的情況下應該要被拿掉。一個例子:What I've done 的MV不應該出現在聯合公園(林肯公園)的條目中,這看起來就像是個新專輯廣告;但這個MV放在What I've Done條目是可以的,它用簡單而合法的方式讓人可以聆聽到這首歌。但可以放這個連結的最首要原因是「這在YouTube上是一個經過授權的影片」。--笨笨的小B | 20巷 2007年5月15日 (二) 18:34 (UTC)
參見Wikipedia:外部連結,這是一項指引建議。--Wikijoiner 2007年5月16日 (三) 05:19 (UTC)
- (:)回應,Wikipedia:外部連結好像還是沒直接說到版權的問題,不過英文版(en:Wikipedia:External links)的卻有,另有可參見en:Wikipedia:Copyrights。Stewart~惡龍 2007年5月17日 (四) 06:39 (UTC)
- 參見「連結上的限制」一節第二條。它本來就在從英文版翻譯。--Wikijoiner 2007年5月18日 (五) 05:34 (UTC)
另外我比較關注的是執行的嚴格程度,如:一個網站內介紹的大部份是原創內容,卻有一張侵權圖片的。是否以合理使用的就可以?Stewart~惡龍 2007年5月17日 (四) 06:45 (UTC)
關於LOCK ON條目引用外部網站文字的解釋
我是3GO模擬飛行組織的一員,3GO-443,作為正式隊員我有權代表組織進行外部交流(詳見3GO組織章程)[1],在編輯頁面時我刪去了對遊戲內容的無意義的吹捧和誇張
當然,如果不通過我會用自己的文字重寫
Ttchina 2007年6月4日 (一) 17:48 (UTC)ttchina
重複增刪侵權內容的條目
朝鮮戰爭第二次戰役,其中疑似傀儡的用戶多次增刪侵權內容,是否有方法處理?--RalfX(議) 2007年6月22日 (五) 19:37 (UTC)
我是這篇Intel 80376 文章的原創作者也是 MyNikko.com (包括 http://www.mynikko.com/CPU )的擁有者。本篇原文發表於:http://www.mynikko.com/CPU/80376.html 我是本篇文章的版權所有者,我在此授權將本文提供給維基百科使用。Nikko 2007年7月7日 (六) 10:47 (UTC)
維基身兼學校、公司、法院、教會等多項身分?!
from Wikipedia:互助客棧/其他
如果大家試用「本X」做關鍵字搜尋(例如「本公司」、「本集團」、「本校」、「我校」、「本學校」、「本院」、「本所」、「本中心」……之類),會發現很多商號、社團、學校等在維基建基自己的條目,但措辭卻是用第一身主觀身分的(例如「本校被公認為檳州其中一間名校……」),這等同把維基條目變成他們的專屬網頁。
有更甚的甚至會用上很多浮誇、主觀的用語(例如「……創辦之初,胼手胝足,歷經……等校長辛苦耕耘,始有今日之規模……依然秉持教育家之精神……相信必能帶領湖口高中在穩定中求成長……」),這些用語有宣傳之嫌,不適用於工具書。
我看了一晚,發覺這類帖子的數量竟非常之多,窮我一人之力,修葺一整天都修不了十分之一,我想,我們除了把精力用在增加、擴充修目外,也該想想有甚麼方法可以策略地、有方向地、具結構性地一次過給維基「減重」,排除這些負荷了—Xtctjames 2007年7月27日 (五) 16:01 (UTC)
- 昨天試了用「本校」作搜尋,已經找到幾個侵權了[2][3][4][5]........—Eky-♪ 2007年7月27日 (五) 16:13 (UTC)
- Google查本校 site:zh.wikipedia.org有258筆資料。—Jasonzhuocn 2007年7月27日 (五) 16:18 (UTC)
- 會這樣寫的很多都直接拿其官網上的簡介資料抄到維基百科的,甚至還有該成員或員工直接上網抄的,例如:英業達集團。—Ellery 2007年7月27日 (五) 16:21 (UTC)
- 對呀,看,信手拈來都是^^"
- 「甚至還有該成員或員工直接上網抄的」←對,其中一家學校的討論頁,有發言者表示他是創建者,也是該校(他說「本校」^^")的人員。
- 「有258筆資料」←寫「本校」的都有這麼多,還沒把「本公司」、「本集團」、「本會」、「本院」…的算上去呢… ╮(﹀_﹀")╭
- 我來這裡不久,語法、功能、規條和制度都不熟悉,是不是有一種叫工作頁面、動員令、機器人的機制可以發動大家一起參與的?
- 我是不是貼錯地方了?想起來,好像貼在互動客棧的「方針」欄更適合,是不是?能不能搬移或另貼?
- 有點像劉姥姥入大觀園,見笑了^^"—Xtctjames 2007年7月27日 (五) 16:24 (UTC)
- 會這樣寫的很多都直接拿其官網上的簡介資料抄到維基百科的,甚至還有該成員或員工直接上網抄的,例如:英業達集團。—Ellery 2007年7月27日 (五) 16:21 (UTC)
- Google查本校 site:zh.wikipedia.org有258筆資料。—Jasonzhuocn 2007年7月27日 (五) 16:18 (UTC)
- 都是不熟悉維基版權的編輯者建立的。—Ksyrie(Talkie talkie) 2007年7月28日 (六) 01:57 (UTC)
也並不都是侵權,寫作能力不好、不善於修辭的編者也會寫出「本X」以及不適於辭書文體的宣傳式語句。--Hawyih 2007年7月28日 (六) 04:11 (UTC)
- 不少是老闆交代員工把公司介紹貼到維基上,下面的貼完就走的例子,跟對方說明維基百科政策多半不會回應。—Jasonzhuocn 2007年7月28日 (六) 10:22 (UTC)
- 對,不一定是侵權的,不過都不適合用於工具書。—Xtctjames 2007年7月29日 (日) 09:11 (UTC)
設立工作組處理侵權並與新人溝通
「我校」也有不少。維基的整體水平比我們想像中要差得多,不要再嘲笑百度了。檢查侵權、歡迎新人、刪除莫名其妙的條目,這些工作的重要性都不亞於寫條目,如果大家都來做,一方面條目水平會提高,另一方面關於管理員刪除的爭議也會少很多。--Alexcn 2007年7月28日 (六) 02:56 (UTC)
- 「不要再嘲笑百度了。檢查侵權、歡迎新人、刪除莫名其妙的條目,這些工作的重要性都不亞於寫條目,如果大家都來做,一方面條目水平會提高,另一方面關於管理員刪除的爭議也會少很多」←務實而有見地^_^—Xtctjames 2007年7月28日 (六) 03:16 (UTC)
- 也許可以設立一個專題小組專責處理這類問題。 -- Kevinhksouth (Talk) 2007年7月28日 (六) 03:22 (UTC)
- 以前有拯救侵權條目和迎新的小組。--Alexcn
- 看看2005年的這個討論:「多多關注侵權和刪除投票的條目,看一看能否加上幾句,看一看能否用不侵權的文字改寫成小作品。但是與此同時,侵權和刪除投票的檢查和處理也不能偏廢。」「寫一個特色條目,不如吸引一個新手,投入到維基百科的編輯中來。」--Alexcn 2007年7月28日 (六) 04:38 (UTC)
- 以前有拯救侵權條目和迎新的小組。--Alexcn
- 「也許可以設立一個專題小組專責處理這類問」←願聞其詳?有誰能啟動這機制?—Xtctjames 2007年7月28日 (六) 09:51 (UTC)
- 只要有人願意有組織有計劃地做這方面的工作,這個機制就啟動了。我覺得侵權內容如果能處理好,對維基的發展是有好處的。在條目內容方面,侵權內容實際上提供了一份參考資料,也就有了寫好這個條目的基礎。在用戶方面,添加侵權內容的用戶其實是有意願加入到維基的編輯中來的,而且他們有相關條目的背景知識,問題只是他們還不了解這裡對版權的要求和社群文化。如果和他們好好交流,很有希望給維基增加幾個熱心的用戶。如果開展這方面的工作,我建議從Special:Contributions/newbies入手,關注新人編輯的內容。比如維基化,比如把侵權條目改寫為具有初步框架的小條目,讓新用戶在這個基礎上繼續編輯,並且給新用戶一些編輯方面的建議和版權要求上的知識。--Alexcn 2007年7月28日 (六) 11:32 (UTC)
- 可以參考一下Wikipedia:專題,組織有興趣關注這類工作的維基人在一起,訂下詳細計劃,共同處理有關問題。任何有心人士均可發起專題小組。 -- Kevinhksouth (Talk) 2007年7月28日 (六) 12:58 (UTC)
- 請前輩指揮工作,小弟願盡綿力:)
- 還有哪位朋友願意參與?^_^—Xtctjames 2007年7月28日 (六) 13:03 (UTC)
- 算我一個吧。可以參照Wikipedia:維基小天使和Wikipedia:不要傷害新手。--Alexcn 2007年7月28日 (六) 15:01 (UTC)
- 現在要成立的專題是改寫「本X文章」呢?還是「改寫侵權文章」呢?還是「改寫侵權文章+侵權小天使」。—Jasonzhuocn 2007年7月29日 (日) 01:55 (UTC)
- 我暫時正在做的,只是限於「本X」問題,我目前的處理方法是給他們貼上「不中立」或「廣告內容」模板,然後在討論頁提出問題,建議他們參考WP:APT,鼓勵條目的創建人親自動筆改善,免致條目被提請刪除云云,然後隔一段日子上去看看情況如何。
- 我不親身動筆去改的原因是人力資源有限,我希望那些條目的創建人藉此多點認識維基的制度,由我們花人力資源去改善他們的條目,變成讓他們自己成為我們的人力資源。
- 至於成效如何,有些條目是有人動筆改善中,有一項已可以刪去不中立模板,有些則尚可進一步改進,有更多沒人理會過,大家可以去Category:進行中的討論看看
- 無論是否成立專題小組,上述的工作,小弟暫時還是打算繼續做下去的,不過只得小弟一人之力,實在比愚公移山還艱鉅,如果大家有更好的方法,小弟樂意參與和效勞^_^—Xtctjames 2007年7月29日 (日) 09:30 (UTC)
- 匯報:上述的工作進行至今,已有好些條目得到改善,有好些朋友開始動手,其中臺北市立中正高級中學和中央電影公司的反應比較明顯,有些朋友更在Talk:臺北市立中正高級中學感激我們的舉動讓他們認識了問題所在,並不以我們對條目貼了「不中立」面板為忤,反應可算正面^_^
- 結論:似乎只要大家在離開互動客棧後,真的開始動手工作,對撰寫人少些指控,多些誘導、鼓勵、讚賞,良性互動是真的可以展開的,可以滾雪球般越滾越大的
- 現在欠的只是同袍……—Xtctjames 2007年8月2日 (四) 08:41 (UTC)
- 如果大陸在奧運後還保持開放wiki,會有更多的新人加入編輯,同時會有更多的混亂情況.應該有一份詳細的入門手冊.—Maple12 (留言) 2008年8月4日 (一) 02:16 (UTC)
- 遇到就該唄,你能怎麼樣?--Jack No1 (留言) 2012年4月12日 (四) 13:13 (UTC)
處理侵權內容
剛剛處理與蒙文相關的條目時,發現有一位User:Guingamp用戶,在百科全書內加插了不少可能是侵權的內容,因為每一次編輯都加入大量已格式化、非百科全書格式的內容。我們可能要找點人手來清理/融合這些可能的侵權內容。--石添小草 (talk to me) 2007年7月29日 (日) 06:30 (UTC)
blog的版權問題
剛剛在看百無一用是書生對段韶的侵權刪除請求,該條目引用了一個ms live space上的blog。突然間想到一個問題,假如(僅僅是假設)該blog是這位作者所寫,而且他也同意以GFDL釋出,但他無法改變頁面底部 (c) Microsoft 的字樣,是否就意味著授權有問題呢?眼下可能大多數blog都有類似的版權聲明,假如都認為是授權有問題的話,那一個內容一旦放到wikipedia上了,就不能再放到自己的blog中了麼?似乎有點不合情理,望予解答。wangguoqin1001 (留言) 2007年11月29日 (四) 09:25 (UTC)
- 既然無法改變頁面底部 (c) Microsoft 的字樣,那也就是無法取得授權。--z(Talk) 2008年8月13日 (三) 13:03 (UTC)
檢查網頁內容相同/似工具
http://www.copyscape.com/ ,可以參考一下這個網站,輸入頁面的網址後,可以搜尋網路上是否有同相內容的網頁。--KJ(悄悄話) 2007年12月23日 (日) 18:19 (UTC)
版權問題
問:如在撰寫百科小說條目時有必要引用該小說目錄,是否算侵權? —張張 (留言) 2007年12月15日 (六) 07:57 (UTC)
- 不必要,而且算侵權。如果非要加目錄,給出目錄的外部連接即可。因為目錄本身也無助於使讀者對小說內容了解更多。除非目錄命名很有特色,可以列舉一兩個。--一葉知秋→切磋 2007年12月15日 (六) 14:39 (UTC)
版權問題
from Wikipedia:互助客棧/求助
如果將在youtube上面的那些曾公開播放並有版權的的電視節目的連接放進wikipedia是否有問題?zzz......很睏 2008年1月8日 (二) 20:57 (UTC)
- 對於強力鼓吹自由版權的分享與合法版權的保障之維基百科來說,我認為我們不該為了只是增加內容資料的豐富度,就直接放上這些版權有疑慮的連結,而否定了長久以來我們之所以與奇摩知識或百度這些copycat截然不同的立基理念。為了理念而放棄一些便利性,應該是不得已的比要之惡吧!—泅水大象 訐譙☎ 2008年1月9日 (三) 04:07 (UTC)
- 如此類推,放上連到有版權的網上資料的連接就是不可以?zzz......很睏 2008年1月9日 (三) 04:31 (UTC)
- 判斷的重點應該是,放上該資料的人本身到底是如何宣告該資料的版權吧。舉例來說,如果連網的網站即是版權所有人,則此連結完全沒問題。假如網站並非版權所有人,但該網站並沒有將別人的著作據為己有,而是確實地申告了版權的原作者與引用的理由(例如fairuse之類的),應該也是在可以接受之列。只是,以Youtube為例,除了少部分由版權所有者自行放上供人連結推廣的影片外,該站上大部分的資料都是沒有完整版權說明或明顯地就是侵權,因此我認為連結往Youtube時要特別小心,除非放上連結的人也同時很清楚地說明了資料來源與其授權引用的正當性,否則我認為我們應該預設不接受這樣的連結,以免犯了間接鼓勵侵權的謬誤。不知各位覺得如何?—泅水大象 訐譙☎ 2008年1月9日 (三) 05:40 (UTC)
- 可是如果刻意排除掉Youtube的話,有些條目可能反而變成無資料來源的不可查證了。[6],57個條目使用到Youtub當外部連結,您要改嗎?-P1ayer (留言) 2008年1月10日 (四) 04:07 (UTC)
- 問題出在這裡:難道只有Youtube是唯一可以找得到資料來源的管道嗎?還是因為作者偷懶,只找了Youtube就不想再找下去了?我認為之間的因果關係要釐清,不可倒果(因為已經很多條目連到Youtube,所以開放)為因(因為Youtube沒有版權疑慮,所以開放,而有很多條目連往該處)。—泅水大象 訐譙☎ 2008年1月10日 (四) 04:29 (UTC)
- 圖片能合理使用,而放上連結(沒有「使用」)為參考卻不可? 202.152.60.1 (留言) 2008年1月10日 (四) 07:38 (UTC)
- 問題出在這裡:難道只有Youtube是唯一可以找得到資料來源的管道嗎?還是因為作者偷懶,只找了Youtube就不想再找下去了?我認為之間的因果關係要釐清,不可倒果(因為已經很多條目連到Youtube,所以開放)為因(因為Youtube沒有版權疑慮,所以開放,而有很多條目連往該處)。—泅水大象 訐譙☎ 2008年1月10日 (四) 04:29 (UTC)
- 因為合理使用有一定的原則,例如必須將合理使用的正當性、原資料的版權歸屬都說明清楚,才算是符合該原則。正如同我上面所提及,『除非放上連結的人也同時很清楚地說明了資料來源與其授權引用的正當性』,因為Youtube上的影像檔大部分都沒有做到此點,因此並不符合合理使用原則,而不是放在Youtube上的影像檔『不能』做到合理使用,沒有做到與不能做到這兩個情況,是有點不同的不可一概而論。除此之外,放上有侵權嫌疑的網站之連結,原本並不會造成維基百科本身的直接侵權,但卻有間接鼓勵侵權的疑慮,身為一個積極鼓吹自由版權與對版權尊重的網站,我認為維基百科應該要有更嚴苛的道德自律準則,而不是只是做到『沒有違法』就可以志得意滿。長期以來我一直在提倡,當我們在思考版權這類的問題時應該以『為什麼要這麼做』來作為思考時的出發點,而不該老只是處於『為什麼不可以這麼做』的程度而已,而上面這問題正好是此思維的實際化案例,大家不妨多多深思一下吧!—泅水大象 訐譙☎ 2008年1月10日 (四) 09:30 (UTC)
- 就是因爲這種「間接鼓勵侵權的疑慮」與及Youtube上的影像檔大部分都沒能清楚地說明版權資訊,所以需要討論或尋找專業意見。至於說『為什麼要這麼做』與及『為什麼不可以這麼做』,我認爲兩者相輔相成。為什麼不可以這麼做增加了可選擇的數量;『為什麼要這麼做』就是動機。zzz......很睏 2008年1月10日 (四) 16:47 (UTC)
- 不好意思,可能是我說得不夠清楚,我想Kt兄可能有點誤會,其實我想表達的是:與其老是問『為什麼不可以連到版權不明的網頁』、『為什麼不可以用貼出來也應該不會被告的圖片』,不如更深入的思考『為什麼非要連到版權不明的網頁?』『難道沒有更好、更尊重版權的替代方案嗎?』,與『難道少了這連結條目就會不完整嗎?』—泅水大象 訐譙☎ 2008年1月10日 (四) 17:50 (UTC)
不要亂說侵犯版權
現在真是動不動就屬侵犯版權。我從同樣遵守GFDL的百度百科複製都會侵犯版權?我被莫名其妙的刪了兩次。難道有人不遵守GFDL地用了百度百科的內容,被管理員看到了,就以為是我抄那個侵權的人的,我就不能放到維基百科中嗎?就得我當冤大頭嗎?不知怎麼的就給刪了。這樣既打擊參與者的積極性,也阻礙了維基的發展。大家都是無償的參與維基計劃,這樣隨便地說侵犯版權,以後還有誰願意新增條目?我本將心向明月,奈何明月照溝渠。這樣干也太傷人心了!
日期 每天新增條目數
2008年1月 140
2007年12月 134
2007年11月 129
2007年10月 145
2007年9月 140
2007年8月 148
2007年7月 172
2007年6月 168
2007年5月 163
2007年4月 149
2007年3月 159
而問題是:
三月
一日刪除8個條目
二日刪除21個條目
三日刪除4個條目
四日刪除13個條目
五日刪除10個條目
六日刪除6個條目
這刪得是不是太多了?換言之,這是多少受打擊的心?而且這刪除率太高了。誰還敢創建條目。兩次無意地「侵權」就是持續的侵權行為。指不定哪天就被封禁了。--王嘯宇 (留言) 2008年3月7日 (五) 14:14 (UTC)
- 百度百科不遵守GFDL,請不要從上面直接複製任何內容。我一開始的時候也經常被說侵權刪除,也很受打擊,可能所有新來的都會碰到這樣的問題吧。習慣了這裡的規矩,真正了解了GFDL,情況就會好一些了,至少要養成凡是找到東西都要問問出處的好習慣。推而廣之,即便是在wikipedia上面找到的東西,也不能說明就是遵守GFDL的,也可能是某個人剛剛從非GFDL的網站上複製過來而沒有被清除的。國內似乎不太關注版權和出處的問題,老外很關心這個,學校裡面的外教,隨你文章寫得多爛,只要文後works cited寫得好,就會給高分,否則一律不及格,就是要告訴我們,寫得好不好是能力、精力的問題,是不是引用出處就是人品的問題了。好了,廢話說了那麼多,就我之前的經驗教訓進行了一些總結,總的兩句話:一定不能貼有版權的文章;百度百科不遵守GFDL。No plagiarism是一個必須養成的好習慣,我現在也還不能完全習慣,可能一些資深編輯、甚至是管理員也不能說是完全習慣了吧,重要的是大家一起努力、互相督促,共同進步,這也是wikipedia的宗旨之一啊。 :-) --wangguoqin1001 (留言) 2008年3月8日 (六) 13:56 (UTC)
對於侵害著作權的處理方式
我記得過去有個方針或是指導原則,是說對於著作權侵權的處理,應該刪除而非改寫;但是現在我找不到那個方針/指導,請問大家有這個印象嗎?或是大家覺得應該是加以改寫而非刪除呢?--Theodoranian|虎兒 =^-^= (留言) 2008年5月5日 (一) 07:53 (UTC)
- 我認為應該協助改寫,而不應該刪除。Satricky2005 (留言) 2008年5月5日 (一) 16:26 (UTC)
- 協助改寫,應該是針對內容水準不良的條目所進行的改善工程,但是,侵犯著作權的狀況不應跟上述狀況混為一談。因為改得不好,侵權的影子仍然會存在,若要改寫得好,等於是全新撰寫一段內容,因此我想不出一定要保留原本侵權內容的必要性。何況,瓜田李下,無論改寫得多好只要基礎建立在侵權內容之上,都會被人質疑我們的版權透明度,砍掉重練,會大幅減少這方面的疑慮,以維基百科上這麼多學識淵博之士,實在犯不著非得靠別人的東西撐自己的場面吧?—泅水大象 訐譙☎ 2008年5月5日 (一) 09:46 (UTC)
- 原本侵權內容的全文當然要作出修正,使之並不變成侵權文章,每一東東也是信者恆信,不信者不信。有時侵權文章的內容也有其功用。我不是說侵權是對,但不分情由,不協助修正就胡亂刪除,這是不好的。Satricky2005 (留言) 2008年5月6日 (二) 00:29 (UTC)
- 侵權文章必須刪除,即便侵權文章的內容有功用,維基也不能提供這種功用的平台,有侵權文字必須刪除文字或回退。— fdcn talk — 2008年5月6日 (二) 01:37 (UTC+8) — 2008年5月5日 (一) 17:37 (UTC)
- 如果這樣的話,那就可以無限上綱地說人家侵權就胡亂刪除條目,亦不可以容許這樣不負責任的態度。應該改善條目。Satricky2005 (留言) 2008年5月6日 (二) 18:39 (UTC)
- 哪裡無限上綱了?提報侵權刪除的時候都必須要提供侵權來源的,如果閣下真的沒有抄襲,那麼別人又怎麼找到侵權來源的?—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08年5月6日 (二) 11:49 (UTC)
- 我不是說抄襲是對,我針對的是出現抄襲情況,應協助改善條目,使條目內容不致變成抄襲,而不是一股腦兒提交刪除。Satricky2005 (留言) 2008年5月6日 (二) 20:58 (UTC)
- 哪裡無限上綱了?提報侵權刪除的時候都必須要提供侵權來源的,如果閣下真的沒有抄襲,那麼別人又怎麼找到侵權來源的?—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08年5月6日 (二) 11:49 (UTC)
- 如果這樣的話,那就可以無限上綱地說人家侵權就胡亂刪除條目,亦不可以容許這樣不負責任的態度。應該改善條目。Satricky2005 (留言) 2008年5月6日 (二) 18:39 (UTC)
- 侵權文章必須刪除,即便侵權文章的內容有功用,維基也不能提供這種功用的平台,有侵權文字必須刪除文字或回退。— fdcn talk — 2008年5月6日 (二) 01:37 (UTC+8) — 2008年5月5日 (一) 17:37 (UTC)
- 原本侵權內容的全文當然要作出修正,使之並不變成侵權文章,每一東東也是信者恆信,不信者不信。有時侵權文章的內容也有其功用。我不是說侵權是對,但不分情由,不協助修正就胡亂刪除,這是不好的。Satricky2005 (留言) 2008年5月6日 (二) 00:29 (UTC)
- 協助改寫,應該是針對內容水準不良的條目所進行的改善工程,但是,侵犯著作權的狀況不應跟上述狀況混為一談。因為改得不好,侵權的影子仍然會存在,若要改寫得好,等於是全新撰寫一段內容,因此我想不出一定要保留原本侵權內容的必要性。何況,瓜田李下,無論改寫得多好只要基礎建立在侵權內容之上,都會被人質疑我們的版權透明度,砍掉重練,會大幅減少這方面的疑慮,以維基百科上這麼多學識淵博之士,實在犯不著非得靠別人的東西撐自己的場面吧?—泅水大象 訐譙☎ 2008年5月5日 (一) 09:46 (UTC)
- 歷史版本都侵權的應當刪除,提刪期間可以在/temp子頁面下改寫,在無侵權的歷史版本的應當恢復到無侵權版本下再改寫。這都是方針。— fdcn talk — 2008年5月5日 (一) 18:23 (UTC+8) — 2008年5月5日 (一) 10:23 (UTC)
- 所以說現在我清理Wikipedia:刪除投票/侵權的時候,還要專門注意那些改寫/重寫內容沒有寫在/temp頁面的,必須把侵權的歷史記錄刪掉。而實際上,大部分的這類改寫內容質量並不高(原因有多種:改寫者為新手,不不了解百科全書的用詞遣句;或者是貼過來的原文質量就不高,比如說BBS帖子),經常會被掛上其他模板。所以我覺得,如果真的想要在Wikipedia:刪除投票/侵權中搶救條目的話,像User:Kakoui君(已經快算得上職業搶救員了 ^ ^)那樣在/temp頁面裡徹底推翻來重寫是最好的。—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08年5月5日 (一) 10:29 (UTC)
- 如果嚴格遵從GFDL的話,條目只要有一句侵權,之後的所有版本都要刪除,而且因GFDL繼承歷史的關係,刪除後不能把沒有侵權的部分重新貼上。現在在中文維基,不是初版侵權的話只是回退了事,如果實際執行大概會是一場災難。—Eky-♪ 2008年5月5日 (一) 10:48 (UTC)
- 我們內設有Oversight這個權限的,只是中文版無人擁有--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8年5月5日 (一) 14:43 (UTC)
- 日本語版就是這樣做,即使中途版本是侵權並回退,[7]。但若實際實行,我看中文維基就教關門大吉了。219.68.144.17 (留言) 2008年7月2日 (三) 17:26 (UTC)
- 我們內設有Oversight這個權限的,只是中文版無人擁有--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8年5月5日 (一) 14:43 (UTC)
- 如果嚴格遵從GFDL的話,條目只要有一句侵權,之後的所有版本都要刪除,而且因GFDL繼承歷史的關係,刪除後不能把沒有侵權的部分重新貼上。現在在中文維基,不是初版侵權的話只是回退了事,如果實際執行大概會是一場災難。—Eky-♪ 2008年5月5日 (一) 10:48 (UTC)
- 應當刪除,這些文章改寫是不夠了。因為往往只有一個來源,參考價值有限。改寫最好能多參考一些來源。不過如果刪除時,能將條目名稱加到條目請求或在警告文字中建議維基人請求條目應該是不錯的。因為這些條目肯定是有人想要的。—不想放棄 (留言) 2008年5月6日 (二) 00:24 (UTC)
- 創建或編輯條目時,編輯畫面會提示如下訊息,寫的很清楚。--百楽兎 2008年5月6日 (二) 12:42 (UTC)
維基百科目前還不存在名為「Wikipedia talk:版權常見問題解答/存檔2」的計畫討論頁歡迎為維基百科作出貢獻! 如果您不熟悉編輯操作,請參閱操作手冊。如果您不清楚頁面名稱中 請注意:
|
- (!)意見:我不是擁有權力的人士,但也有協助找侵權條目,就是用google找罷了。那麼,找到了就一定要如Satricky2005所言一般要自己重寫嗎?不是的,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時間安排,相對於找侵權來源,重寫條目至少要10倍的時間。況且每個維基人都有自己專注的項目,如我自己就已經有多個關注條目類別。但是寫新條目(或翻譯條目)、提升舊有條目就已經耗掉很多時間。更何況,侵權條目類別很多,不常是自己的關注類別,要找侵權條目的人士自己重寫條目,是不是太過苛刻呢?我希望Satricky2005以同理心來想一下這事。而現行的侵權提刪制度也有給時間讓想搶救條目的維基人重寫條目,我想現在的制度應該沒問題。最後,我想說一句公道說話:「對別人有要求前,請先對自己有要求」,謝謝—Altt311 (留言) 2008年5月7日 (三) 10:17 (UTC)
- 說得對,對別人有要求前,請先對自己有要求,我當然不認為自己絕對沒有錯誤,但是這些朋友應該協助改善條目。不協助改善,反而一股腦地提交刪除,那又是否太過苛刻呢?他們又是否有同理心呢?對別人有要求前,請先對自己有要求對雙方來說,也是一句很重要的說話。這一句說話,我也送回給這些朋友。Satricky2005 (留言) 2008年5月10日 (六) 01:10 (UTC)
- 我認為你始終沒弄明白一件事,那就是:侵權必須刪除!因為侵權已使維基處於危險之下(被起訴等),這時第一要做的就是解除這種危險,這關係到維基的生存。這裡沒有時間給人們改善侵權條目而保持著侵權狀態,侵權提刪本就是「苛刻」的。
- 而且,刪除與改寫沒有因果關係,刪除它並不影響任何人去改寫它,改寫時要參照被侵權文字的話,可以去原網站,就是維基自身有也能在侵權提刪時間(7天)內查看歷史版本。要改寫根本不能做為對抗侵權提刪的理由。
- 最後說一句,對照侵權文字來寫條目,本就有瓜田李下的嫌,特別是還在維基這一平臺上進行時。— fdcn talk — 2008年5月10日 (六) 06:20 (UTC+8) — 2008年5月9日 (五) 22:20 (UTC)
- 閣下也不明白一件事情,既然條目出現侵權,應該要協助改善條目,使之內容變成不侵權。而不是胡亂提出刪除。User:Satricky2005|Satricky2005]] (留言) 2008年5月11日 (日) 12:10 (UTC)
- 我最後一說,改善條目不能構成對抗對侵權提刪的理由。只要侵權就要提刪,維基的最基本的要求。沒人強迫你不去改善條目,包括提刪的維基人。你從哪看到只有保留侵權才能改善條目一說?我在上面陳述了許多解釋,希望你能仔細些看。
- 我希望你還是依照維基的政策來對待侵權,而不是你自己提出一個規則。我再次重複一下維基的方針:歷史版本都包含侵權文字的,直接提刪,只有最近的版本有侵權文字的話,必須回退到以前不侵權的版本。無論哪一種情況,侵權文字必須刪除,這是不以任何該文字可以改正所能改變的。依據維基基金會的想法,有侵權文字的版本其實也應刪除的,由於中文維基還沒有維基人有針對特定版本刪除的權利,目前可能還保留歷史版本,一旦版權人主張,這些歷史版本也要請元維基協助刪除。
- 閣下也不明白一件事情,既然條目出現侵權,應該要協助改善條目,使之內容變成不侵權。而不是胡亂提出刪除。User:Satricky2005|Satricky2005]] (留言) 2008年5月11日 (日) 12:10 (UTC)
- 說得對,對別人有要求前,請先對自己有要求,我當然不認為自己絕對沒有錯誤,但是這些朋友應該協助改善條目。不協助改善,反而一股腦地提交刪除,那又是否太過苛刻呢?他們又是否有同理心呢?對別人有要求前,請先對自己有要求對雙方來說,也是一句很重要的說話。這一句說話,我也送回給這些朋友。Satricky2005 (留言) 2008年5月10日 (六) 01:10 (UTC)
- 日本語版就是這樣做,即使中途版本是侵權並回退,也會被照樣特定版削除。但若實際實行,我看中文維基就要關門大吉了。219.68.144.17 (留言) 2008年7月2日 (三) 17:26 (UTC)
- 最後,樓下百楽兎的說法是對的,在侵權文字的基礎上逐步改正的文字實質上還是侵權,還是會面臨指控。維基要求的是人們對同樣知識的重寫。只有重寫的文字才能是自由版權的。謝謝你能遵守維基的政策。— fdcn talk — 2008年5月11日 (日) 08:09 (UTC+8) — 2008年5月11日 (日) 00:09 (UTC)
- 看來閣下也不明白我的話的意思,那我就簡單一點說吧:這裡所有人都沒有責任和義務幫你收拾殘局。是否協助提升條目是個人決定,與該條目是否侵權無關。同樣地,把侵權條目提交侵權討論是管理維基的工作,與是否協助提升條目沒有關係。故,把抓侵權的工作與提升條目內容綑綁,事實上是不符合邏輯的。閣下加入版權內容,已經違反了維基的原則,別人提刪的做法是合法、合理的。閣下沒有正視和以自己的文字重寫條目,反指別人沒有協助改善條目,請問這又是否合理呢?—Altt311 (留言) 2008年5月17日 (六) 04:05 (UTC)
- 對無釋出改作權的版權作品進行改作就是侵權行為。User:Satricky2005的主張是不合法的。--百楽兎 2008年5月10日 (六) 10:53 (UTC)
- 如果這樣依據閣下的理論,對無釋出改作權的版權作品進行改作是侵權的話,相信維基百科有不少條目也要砍掉。Satricky2005 (留言) 2008年5月10日 (六) 11:10 (UTC) (甚至可以就此關門大吉)219.68.144.17 (留言) 2008年7月2日 (三) 17:28 (UTC)
- 這不是理論,而是事實。維基百科抓侵權的人手嚴重不足,歡迎協助檢舉。--百楽兎 2008年5月10日 (六) 16:26 (UTC)
- 維基百科的管理員已經十分少,活躍的管理員更少,基本上其它非管理員也很少去協助抓侵權或投票刪除,造成大量不及格的文章仍在維基百科中,無人管理,降低維基的質量--坦克碌豬靠你(給我坦克!) 2008年5月12日 (一) 08:45 (UTC)
- 這裡想把百樂兔的論點說清楚。所謂「對無釋出改作權的版權作品進行改作」是指把該無釋出改作權的版權作品原文進行少量改動並貼到這裡,至於閱讀文章和吸收知識後以自己的文字把該內容寫出來則不在此限。—Altt311 (留言) 2008年5月17日 (六) 04:05 (UTC)
- 這不是理論,而是事實。維基百科抓侵權的人手嚴重不足,歡迎協助檢舉。--百楽兎 2008年5月10日 (六) 16:26 (UTC)
- 我覺得wiki保持原創的原則是對的,如果您的內容在其它網頁上已經很詳盡地介紹了,而您又不想從寫,您大可簡要概括後加上這個連接.身為百科裏面多是copy文本不太好.—Maple12 (留言) 2008年8月4日 (一) 02:27 (UTC)
- 如果這樣依據閣下的理論,對無釋出改作權的版權作品進行改作是侵權的話,相信維基百科有不少條目也要砍掉。Satricky2005 (留言) 2008年5月10日 (六) 11:10 (UTC) (甚至可以就此關門大吉)219.68.144.17 (留言) 2008年7月2日 (三) 17:28 (UTC)
侵權投票的記錄有沒有歷史存檔?
似乎沒有?--Gilgalad (留言) 2008年8月4日 (一) 16:29 (UTC)
- 目前的運作情形下,並沒有另外備份,只能從編輯歷史回溯。—RalfX(議) 2008年8月4日 (一) 16:53 (UTC)
關於"江珠高速公路"
第二次我可以肯定是由我自己創作出來的,煩請白蘭氏先生(?)認真看清楚,並沒有複製於任何網站,是由我個人一個個字打出來的。(或許有參考資料,但是參考資料後用自己的語言打出來也屬侵權?)相信您在被人以看似不太公平和中立的對待時心情也不會很好吧?煩請您花費您一點點寶貴的時間處理好這件事。Rayax (留言) 2008年9月6日 (六) 15:07 (UTC)
- 請在當事者對話頁留言,或於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疑似侵權相應位置提出論述。—RalfX(議) 2008年9月6日 (六) 16:11 (UTC)
“ | 五公祠:位於海南瓊山國興街道。「五公」是指唐宋兩代被朝廷貶低來海南的五位歷史名臣,即唐朝宰相李德裕、宋朝宰相李綱、趙鼎及宋代大學士李光、胡全。他們萬里投荒,不易其志,為海南島的文化教育、經濟的發展做出了不朽的貢獻。海南人民歷代建祠祭祀他們。清光緒十五年(1889年),雷瓊道道台珠采修建海南第一樓紀念「五公」,故名五公祠。 | ” |
祠堂條目中被指出「侵權」的這一段,引用的是中文維基百科五公祠里的內容。至於管理員所給的外部網頁鏈接,本人事先不知曉。--서공/Tây Cống/セイコゥ (留言) 2008年12月19日 (五) 13:51 (UTC)
再說WP:BAIDU
根據百度百科權利說明第7條,
7.百度百科用戶發表、轉載的所有內容及其它附屬品(如示例代碼、圖片等)的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若作者版權聲明的或發表內容從其它站轉載而附帶有原所有站的版權 聲明者,其版權歸屬以附帶聲明為準。作者無專門聲明或者轉載時無附帶聲明的內容及其它附屬品(如示例代碼、圖片等)以下原則為準:
1)在用於非商業、非盈利、非廣告性目的時需註明作者及出處「百度百科」; 2)在用於商業、盈利、廣告性目的時需徵得作者同意,並註明作者姓名、授權範圍及出處「百度百科」;
3)在百度百科之外,對百度百科用戶發表、轉載的作品,進行任何修改與部份刪除均需應保持作者文字原意,並徵求百度百科同意。
那請問下各位,以上條款與GFDL或是CC by等協議是否兼容,或是在wiki中能否以註明來源為前提引用百度百科的文章?以上--凍僵的河蟹talk 2009年4月2日 (四) 13:27 (UTC)
百度的版權協議有嚴重的問題。百度百科使用雙重授權,但是它的CC-BY-NC-ND 2.5和GFDL完全不兼容,不明白他們是怎麼雙重授權的。更重要的是,百度百科的CC 2.5中「禁止演繹」和「所有用戶均可編輯」是矛盾的,除了第一位作者外,後續作者都是在進行衍生作品的創造。而現在這個第七條又敘述含糊不清,不知道和第三條是什麼關係—Ben.MQ 2009年4月2日 (四) 14:28 (UTC)- 不過正如#WP:BAIDU中寫的,百度說明中的那句話把括號去掉是,
3. 百度百科的用戶在百度百科上發布的內容引用自CC協議或 GFDL 協議保護的作品的,應分別按照上述協議的規定,合理使用他人作品。
而且那個關於CC協議的說明中還有一句奇怪的,
署名-非商業性使用-禁止演繹。……共包括六套不同的協議,供使用者選擇,以滿足不同的需要。
那是不是說百度百科可以引用所有使用CC授權的內容?另,現時的WP:BAIDU頁面或許確實斷章取義了……Quote出來的那句話連括號都不配對……是不是得改下。(竟然端直編輯衝突……如有誤修改尚祈見諒)以上--凍僵的河蟹talk 2009年4月2日 (四) 14:50 (UTC)
那句「共包括六套不同的協議」指的是CC本身,而非百度百科採用全部六套協議。至於WP:BAIDU怎麼改,鑑於百度百科授權混亂,望大家討論。—Ben.MQ 2009年4月2日 (四) 15:19 (UTC)- 我又去看了一遍,這次的結論是百度根本沒有授權協議。
本框內內容版權歸百度公司所有
3.百度百科的用戶在百度百科上發布的內容引用自CC協議(「創用CC」協議,經本地化的中國大陸版許可協議的中文名稱為「創用CC 2.5 中國大陸版協議」。署名-非商業性使用-禁止演繹。參見http://cn.creativecommons.org。共包括六套不同的協議,供使用者選擇,以滿足不同的需要。
1)署名:
您允許他人對自己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及演繹作品進行複製、發行、展覽、表演、放映、廣播或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但在這些過程中對方必須保留您對原作品的署名。
2)非商業性使用:
您允許他人對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及演繹作品進行複製、發行、展覽、表演、放映、廣播或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但僅限於非商業性目的。
3)禁止演繹:
您允許他人對您的作品原封不動地進行複製、發行、展覽、表演、放映、廣播或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但不得進行演繹創作。
4)相同方式共享:
只有在他人對演繹作品使用與您的原作品相同的許可協議的情況下,您才允許他人發行其演繹作品。 註:許可協議協議不能同時包含「相同方式共享」和「禁止演繹」許可要素,「相同方式共享」要素僅適用於演繹作品。
5)採用授權條款 :當您完成選擇之後,您將會得到以下三種方式表述的的許可協議:
普通文本:對許可協議所作的通俗、簡潔摘要,並配以相關圖示。
法律文本:能確保許可協議在法院具有效力的完整協議版本。 元數據:將許可協議轉換為機器可讀的形式,能協助搜尋引擎以及其他應用程式查找您所選擇的許可協議。
6)使用許可協議
在網站中設置使用許可協議,連結到普通文本,這樣全世界都能注意到該許可協議。如果發現有人違反許可協議,便能以此為基礎提起侵害著作權的訴訟。
關於六套協議的具體信息,請參閱http://cn.creativecommons.org/index.php/licenses/licenses_exp。)或 GFDL 協議(GNU 自由文檔協議,GFDL協議下內容及其衍生品,可以自由地下載、複製、展示、再分發及商業使用,用戶引用時請明確給出出處的連結,且只能繼續以GFDL授權釋出。參見http://www.gnu.org/copyleft/fdl.html)保護的作品的,應分別按照上述協議的規定,合理使用他人作品。
此條款的理解:
- 去括號,得:「百度百科的用戶在百度百科上發布的內容引用自CC協議或GFDL協議保護的作品的,應分別按照上述協議的規定,合理使用他人作品。」(書生在若干時間前曾經這樣分析)
- 由於「共包括六套不同的協議,……」是對CC協議的解釋,因此可以去掉,得:「百度百科的用戶在百度百科上發布的內容引用自CC協議(「創用CC」協議,經本地化的中國大陸版許可協議的中文名稱為「創用CC 2.5 中國大陸版協議」。署名-非商業性使用-禁止演繹。參見http://cn.creativecommons.org。)或GFDL協議保護的作品的,應分別按照上述協議的規定,合理使用他人作品。
- 如此,則可以理解為:只有CC-BY-NC-ND和GFDL需要合理使用,其他不需合理使用,隨便侵權。
- 可怕的是,當我們lisence update到GFDL+CC-BY-SA雙重授權的時候,百度用戶連這個條款都不用遵守,就可以直接抄我們了。
- 如此,則可以理解為:只有CC-BY-NC-ND和GFDL需要合理使用,其他不需合理使用,隨便侵權。
以上。--達師—信訪—工作報告 2009年4月3日 (五) 13:44 (UTC)
- 但是咱們未來的GFDL及CC BY-SA雙重授權也不是CC BY-NC-ND啊。而且貌似在百度百科中附有GFDL授權協議的只有一個條目(參見Google搜尋結果)。但現實的WP:BAIDU確實斷章取義了,故先掛上{{fact}},免得誤導人。況且,百度有那麼多未採用GFDL發布的維基的頁面,那我們能不能告他侵權?--凍僵的河蟹talk 2009年4月3日 (五) 13:59 (UTC)
- 對不起,是我完全理解錯誤了。也就是說,說到底還是第七條的那三點—Ben.MQ 2009年4月3日 (五) 14:11 (UTC)
- 整理一下,貌似應該就是說百度百科引用別人的文章如果引用到GFDL(如Wikipedia)或CC by-nc-nd授權的內容應該照著源文件協議發表,但如果別人引用百度百科的文章就要應用第7條了。但是這個第7條誰能幫忙理一下?以上--凍僵的河蟹talk 2009年4月3日 (五) 14:28 (UTC)
- 意思即是,非商業性質使用並且不修改原文的時候只需寫明作者和「百度百科」;商業性質使用時不可以修改原文,而且要徵得作者同意,並寫明作者、版權、「百度百科」;若要修改文章,則不得扭曲原意並需要徵得百度百科的同意。在下對WP:BAIDU做了如下的修改,還請各位查看。—Ben.MQ 2009年4月3日 (五) 14:45 (UTC)
- 那也就是說除了類似於這個和諧的條目,其他的條目維基還是不能引用了。明白了,謝謝各位~(不過,百度百科的版權協議也是夠亂的了)--凍僵的河蟹talk 2009年4月3日 (五) 14:50 (UTC)
- 意思即是,非商業性質使用並且不修改原文的時候只需寫明作者和「百度百科」;商業性質使用時不可以修改原文,而且要徵得作者同意,並寫明作者、版權、「百度百科」;若要修改文章,則不得扭曲原意並需要徵得百度百科的同意。在下對WP:BAIDU做了如下的修改,還請各位查看。—Ben.MQ 2009年4月3日 (五) 14:45 (UTC)
- 整理一下,貌似應該就是說百度百科引用別人的文章如果引用到GFDL(如Wikipedia)或CC by-nc-nd授權的內容應該照著源文件協議發表,但如果別人引用百度百科的文章就要應用第7條了。但是這個第7條誰能幫忙理一下?以上--凍僵的河蟹talk 2009年4月3日 (五) 14:28 (UTC)
- 對不起,是我完全理解錯誤了。也就是說,說到底還是第七條的那三點—Ben.MQ 2009年4月3日 (五) 14:11 (UTC)
- 但是咱們未來的GFDL及CC BY-SA雙重授權也不是CC BY-NC-ND啊。而且貌似在百度百科中附有GFDL授權協議的只有一個條目(參見Google搜尋結果)。但現實的WP:BAIDU確實斷章取義了,故先掛上{{fact}},免得誤導人。況且,百度有那麼多未採用GFDL發布的維基的頁面,那我們能不能告他侵權?--凍僵的河蟹talk 2009年4月3日 (五) 13:59 (UTC)
本框內內容版權歸百度公司所有
7.百度百科用戶發表、轉載的所有內容及其它附屬品(如示例代碼、圖片等)的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若作者版權聲明的或發表內容從其它站轉載而附帶有原所有站的版權 聲明者,其版權歸屬以附帶聲明為準。作者無專門聲明或者轉載時無附帶聲明的內容及其它附屬品(如示例代碼、圖片等)以下原則為準:
1)在用於非商業、非盈利、非廣告性目的時需註明作者及出處「百度百科」;
2)在用於商業、盈利、廣告性目的時需徵得作者同意,並註明作者姓名、授權範圍及出處「百度百科」;
3)在百度百科之外,對百度百科用戶發表、轉載的作品,進行任何修改與部份刪除均需應保持作者文字原意,並徵求百度百科同意。
即:在百度百科內沒有授權協議;在百度百科外授權協議為:
- 標註「百度百科」 - 非商業性應用 - 在徵得百度百科同意時可進行小修改
- 標註「百度百科」及作者姓名 - 徵得作者同意 - 商業性應用 - 在徵得百度百科同意時可進行小修改
- 但要注意的是,第2款中要求「註明授權範圍」,但百度百科並沒有給出準確的授權範圍。--達師—信訪—工作報告 2009年4月3日 (五) 14:51 (UTC)
- 有意思的是,需要徵得同意的對象不同。--達師—信訪—工作報告 2009年4月3日 (五) 14:53 (UTC)
於是我建議在某個地方隱藏地加入GFDL協議文本。--達師—信訪—工作報告 2009年4月3日 (五) 14:55 (UTC)
- 呃?是咱們自己加入一個GFDL協議然後再轉載麼?這不和諧吧……--凍僵的河蟹talk 2009年4月3日 (五) 15:03 (UTC)
- 不行的,假設A→B→C先後編輯了這個條目,除了A之外別人加入GFDL都不算數(因為原文本沒有許可協議,就根據規定按百度的霸王條款了。除非後面的人得到在他之前進行過編輯的編者的許可)—Ben.MQ 2009年4月3日 (五) 15:21 (UTC)
- 即是百度百科不能被引用?窗簾布(議會廳) 2009年4月4日 (六) 03:41 (UTC)
- 應該就是了。大部分百度百科用戶的覺悟還沒有高到知道用GFDL發布自己的文檔。--凍僵的河蟹talk 2009年4月4日 (六) 04:40 (UTC)
關於維基百科:頁面存廢討論/疑似侵權
使用指引有點小問題 {{subst:Cv|條目名稱}}--~~~~ 這樣子會導致重複簽名 —江湖大蝦仁※我的留言簿 2009年6月1日 (一) 13:09 (UTC)
- 請使用{{subst:Cv|條目名稱}}。--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09年6月1日 (一) 14:24 (UTC)
- 我的意思是管理員能否修改下……—江湖大蝦仁※我的留言簿 2009年6月1日 (一) 14:26 (UTC)
- 已修復。--凍僵的河蟹talk·+ 2009年6月1日 (一) 14:28 (UTC)
抗議你們隨便說人家侵權,亂刪東西
我創建了劉繼紅條目,你們毫無根據地說我抄襲。我留言說明這是藝術家本人提供的信息,授權發表的,不知道你們需要什麼樣的授權書?結果你們毫不理睬,在未做任何通知的情況下直接把條目刪掉了!把我在討論頁上的說明也給刪掉了。
保護版權是可以理解的,但你們的作法非常令人反感。看這頁上留言的很多也是對你們表示不滿的。我總結了一下,你們的態度就是:如果是人家自己寫的東西,你們就說,這沒有來源啊,不可靠啊,得刪了;如果不是自己寫的,你們就說這是抄襲,侵權,得刪了。那到底要怎麼樣你們才滿意?你們真的不覺得應該反思一下嗎?
請問我到底要怎樣才能正常添加一個條目呢??
關於王帥發貼事件
- 此條目本人認為並未侵權,與管理員PhiLiP溝通,他認為本人涉嫌侵權的文字如下:"2009年2月23日,靈寶市公安局接到市抗旱工作指揮部一名工作人員的報案,稱在很多網上看到靈寶500萬抗旱資金被貪污的帖子和網民的辱罵,河南省財政廳專門派人了解靈寶抗旱資金使用情況,市抗旱辦、市水利局的一些負責人不是受到同學、熟人的詢問,就是受到一些電話的謾罵干擾,嚴重侵犯了其人格和身心健康,要求公安機關查處。"此段文字引自:靈寶市委、市政府向人民網發了《關於對「王帥發帖事件」處理情況的答覆》
- 根據:
- 1)中國版權法,第四節 權利的限制,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 2)索引文字乃是對於事實之直接陳述,具有不可替代性,而且無法改變其中的文字.
- 3)這個陳述時報案人員的陳述,所以政府和任何轉載網站都不具有這段話的版權.
- 4)引用這段話,只占原文很小比例,屬於合理引用.—Sysywjel (留言) 2009年6月23日 (二) 17:17 (UTC)
- 我的中心論點就是:中國著作權法根本不保護事實性陳述.也就是說,所有的事實性陳述都被中國版權法排除在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 第四條 著作權法和本實施條例中下列作品的含義是:
- (一)文字作品,指小說、詩詞、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
- (二)口述作品,指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創作、未以任何物質載體固定的作品;
- (三)音樂作品,指交響樂、歌曲等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帶詞或者不帶詞的作品;
- (四)戲劇作品,指話劇、歌劇、地方戲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 (五)曲藝作品,指相聲、快書、大鼓、評書等以說唱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 (六)舞蹈作品,指通過連續的動作、姿勢、表情表現的作品;
- (七)美術作品,指繪畫、書法、雕塑、建築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
- (八)攝影作品,指藉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
- (九)電影、電視、錄影作品,指攝製在一定物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並且藉助適當裝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 (十)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指為施工和生產繪製的圖樣及對圖樣的文字說明;
- (十一)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指地圖、線路圖、解剖圖等反映地理形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圖形或者模型。
- 我所引述的並不屬於以上任何一類作品,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更何況《中國著作權法》第五條 本法不適用於:(二)時事新聞;《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著作權法和本實施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一)時事新聞,指通過報紙、期刊、電台、電視台等傳播媒介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已經明確把事實性新聞排除在版權法之外。-Sysywjel (留言) 2009年6月23日 (二) 18:58 (UTC)
- 第四條 著作權法和本實施條例中下列作品的含義是:
- 我的中心論點就是:中國著作權法根本不保護事實性陳述.也就是說,所有的事實性陳述都被中國版權法排除在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請明確答覆如何對待中國大陸新聞的相關條目的版權問題
中心論點是:
- 如果中國不保護事實性新聞是不是仍然使用美國版權法來判定侵權?
- 如果直接引用屬於侵權,那麼改寫一樣也是侵權。難道說直接引用屬於大侵權,維基禁止;改寫屬於小侵權,維基不管?
- 如果都算侵權,那麼是不是要把所有類似條目全部刪除?
- 如果都不算侵權,那麼請給與管理員一具體規範,避免操作上每個人執行不同的標準。要知道刪除好不容易編好的作品,會強烈打擊人的積極性,特別是對於新手。—Sysywjel (留言) 2009年6月23日 (二) 20:26 (UTC)
版權偏執會將新手趕盡殺絕
我自認為不是新手,可是也受到很大困擾。原因就是對於中國新聞的相關條目。由於這些條目的特殊性,新聞報道就是一個普通維基人的唯一來源。這些純粹事實性新聞是否具有版權。有的管理員使用美國版權法來要求,他們認為這些東西都擁有版權,不能直接引用,當然改寫也是一樣的侵權。如果這樣要求,恐怕這些條目永遠也無法列入維基的條目了。我覺得這個問題必須得到有效的解決。—Sysywjel (留言) 2009年6月23日 (二) 20:06 (UTC)
中心論點是:
- 如果中國不保護事實性新聞是不是仍然使用美國版權法來判定侵權?
- 如果直接引用屬於侵權,那麼改寫一樣也是侵權。難道說直接引用屬於大侵權,維基禁止;改寫屬於小侵權,維基不管?
- 如果都算侵權,那麼是不是要把所有類似條目全部刪除?
- 如果都不算侵權,那麼請給與管理員一具體規範,避免操作上每個人執行不同的標準。要知道刪除好不容易編好的作品,會強烈打擊人的積極性,特別是對於新手。—Sysywjel (留言) 2009年6月23日 (二) 20:26 (UTC)
- 根據來源材料用自己的表達方式寫出來不就好了?改寫和自己編寫是不一樣的程度。很多中國人都很懶,寫篇文章非得從他處剪剪貼貼,就是不願意自己編寫,然後寧可花費大量時間去爭論連法律專家都不見得有一致見解的著作權法。--百楽兎 2009年6月24日 (三) 00:00 (UTC)
- 根據來源材料用自己的表達方式寫出來,當然不好,因為改寫乃是對原來作品的衍生作品,一樣的侵權。有時候不僅不好而且不行,會帶來更大的侵權。因為合理使用要求一個字也不許改。請你直接回答我的四個問題,不要迴避。如果你答不出,就找能回答得來答。不要在這裡和稀泥。-Sysywjel (留言) 2009年6月24日 (三) 00:50 (UTC)
- 根據來源材料用自己的表達方式寫出來不就好了?改寫和自己編寫是不一樣的程度。很多中國人都很懶,寫篇文章非得從他處剪剪貼貼,就是不願意自己編寫,然後寧可花費大量時間去爭論連法律專家都不見得有一致見解的著作權法。--百楽兎 2009年6月24日 (三) 00:00 (UTC)
- 你以為「根據來源材料用自己的表達方式寫出來」=「改寫」?我真是吃驚不已。--百楽兎 2009年6月24日 (三) 02:13 (UTC)
- 如果原來的資料擁有獨占性,這當然就屬於改寫.原來獨占性的文字如果擁有版權,那麼無論你怎麼變著法表達,都是原作品的衍生作品,同樣侵權.-Sysywjel (留言) 2009年6月24日 (三) 03:34 (UTC)
- 這個世界上什麼資料有獨佔性,只准A君描述,B君不能描述?--百楽兎 2009年6月24日 (三) 04:32 (UTC)
- 中國新聞對於維基編者,就是100%的獨占性.-Sysywjel (留言) 2009年6月24日 (三) 09:20 (UTC)
- 這個世界上什麼資料有獨佔性,只准A君描述,B君不能描述?--百楽兎 2009年6月24日 (三) 04:32 (UTC)
- 如果原來的資料擁有獨占性,這當然就屬於改寫.原來獨占性的文字如果擁有版權,那麼無論你怎麼變著法表達,都是原作品的衍生作品,同樣侵權.-Sysywjel (留言) 2009年6月24日 (三) 03:34 (UTC)
- 你以為「根據來源材料用自己的表達方式寫出來」=「改寫」?我真是吃驚不已。--百楽兎 2009年6月24日 (三) 02:13 (UTC)
- 對付版權偏執的辦法(他們只會Google有沒有相同字句):
- 如果來源是「上海是中國最大的城市」,就改寫為「中國最大的城市是上海」,
- 然後Google一下……哦,也「侵權」……沒關係,再改寫為「中國最大的城市是位於長江口的上海」
- 再Google……如果又「侵權」了,那就改成列表:
- 中國最大的城市:上海
- 還有人指責「侵權」?那我改成表格好了:
中國最大城市 上海
- 也「侵權」了?……那就放棄寫這個內容吧。
- —Camphora (留言) 2009年6月24日 (三) 00:43 (UTC)
- 回復下Sysywjel的幾個問題
- 另,Camphora這句話(如果只有這句話而沒有其他內容)是沒有版權的,因為其屬沒有明確的原始作者但具有作為公共財產的信息,所以屬於公有領域。(另見commons:Template:PD-ineligible,Commons那邊的版權處理比咱們還要嚴格。)
- 以上--Jimmy Xutalk·+ 2009年6月24日 (三) 01:05 (UTC)
- 我只是舉例而已,這句話當然沒有版權,否則就不能寫在這裡了,維基百科的任何頁面都不允許侵權的。—Camphora (留言) 2009年6月24日 (三) 01:20 (UTC)
- 如果一篇文章與另一篇有版權的文章只有十幾個字相同就認為是侵權的話,恕我難以接受。--William915(與我討論) 2009年6月24日 (三) 01:54 (UTC)
- 你難以接受是一回事,但事實上卻曾有這樣的案例。--百楽兎 2009年6月24日 (三) 02:13 (UTC)
- 既然如此,我也還算是新手,不妨給出一個例子,讓我也學習學習(可以到我的討論頁,不必占用方針頁)。--William915(與我討論) 2009年6月24日 (三) 03:15 (UTC)
- 而我的「難以接受」,恰恰反映了一些新手的心態,也正說明我們在對待新手的版權問題時,需要給予更為清晰的說明,也需要更有耐性。--William915(與我討論) 2009年6月24日 (三) 03:20 (UTC)
- 正確地說,是否視為抄襲除了看相同的字數之外,還要斟酌篇幅比例、結構佈局、文脈語氣等等做綜合判斷,不會單單因為有十幾個字相同就認為是侵權,必須要排除合理相似的情況。前面所言過簡失真,造成誤解請見諒。--百楽兎 2009年6月24日 (三) 04:32 (UTC)
- 你難以接受是一回事,但事實上卻曾有這樣的案例。--百楽兎 2009年6月24日 (三) 02:13 (UTC)
- 請注意我討論的是事實性新聞,而不是其他的論文.舉個例是就是:XX年XX月,XX人幹了XX事,說了XX話.這個東西你還能怎麼寫?難道換個位置顛倒一下就不是改寫,就不算侵權?中國著作權法為什麼不保護?就是因為這些東西不具有原創性,因此不具有版權.請管理員正面回答我那四個問題.-Sysywjel (留言) 2009年6月24日 (三) 03:25 (UTC)
- 如閣下想寫新聞,請到維基新聞。— Jazecorps Nekivary(やめて) 2009年7月2日 (四) 06:40 (UTC)
- 請注意我討論的是事實性新聞,而不是其他的論文.舉個例是就是:XX年XX月,XX人幹了XX事,說了XX話.這個東西你還能怎麼寫?難道換個位置顛倒一下就不是改寫,就不算侵權?中國著作權法為什麼不保護?就是因為這些東西不具有原創性,因此不具有版權.請管理員正面回答我那四個問題.-Sysywjel (留言) 2009年6月24日 (三) 03:25 (UTC)
美國版權法第一條: 「演繹作品」是根據一個或更多個原有的作品對其進行重新安排、改變形式和改編的作品,例如譯文、樂曲改編、改編成的戲劇、改編成的小說、改編成的電影劇本、錄音作品、藝術複製品、節本、縮寫本或任何其他的形式。凡作品內有編輯的修訂、註解、詳細解釋或其他修改,作為整體成為作者的獨創的作品均為「演繹作品」。 也就是無論對於新聞的任何改寫,都是面臨同樣的問題。如果引用原作侵權,你無論怎麼寫還是一樣侵權。-Sysywjel (留言) 2009年6月24日 (三) 04:17 (UTC)
- 照你的邏輯,對於同一事件的報導,A報和B報的寫法只能相同,不能不同?--百楽兎 2009年6月24日 (三) 04:32 (UTC)
- 我的邏輯是作為維基的編者,誰有經歷有能力去做獨立的採訪?!-Sysywjel (留言) 2009年6月24日 (三) 04:43 (UTC)
- 照你的邏輯,對於同一事件的報導,A報和B報的寫法只能相同,不能不同?--百楽兎 2009年6月24日 (三) 04:32 (UTC)
- 不能實際採訪,但能夠從既有報導中抽出5W1H再自行編寫文章。--百楽兎 2009年6月24日 (三) 05:47 (UTC)
- 沒錯,我們可以把「X年X月X日,XXX當選為XX市長」改寫為「在公元X年的X月X日,XXX被選舉為XX市長」。—Camphora (留言) 2009年6月24日 (三) 06:38 (UTC)
- 如果不幸另一家媒體與你改寫的語句一樣,那就再改為「X月X日,X年(西式句法),XXX,他當選為XX市的市長。」—Camphora (留言) 2009年6月24日 (三) 06:42 (UTC)
- 再比如,媒體原報道是「XX說」,你可以改寫為「XX道」、「XX曰」……如果這些也被媒體先用了(哪個媒體這麼變態),那就放棄內容,咱們寧缺毋濫。—Camphora (留言) 2009年6月24日 (三) 06:45 (UTC)
- 著作權法沒那麼嚴苛。過於簡短、普遍、定型的文句不具著作權。--百楽兎 2009年6月24日 (三) 07:14 (UTC)
- 看那個著作權法第一條:譯文、樂曲改編、戲劇、小說、電影劇本、錄音作品、藝術複製品,這些都沒問題或者和中文維基百科沒關係。之後,節本應該類似於互助客棧/全部里的互助客棧/方針。縮寫本是把1500字變成500字而不更改原意。因此對「重新安排」的理解應該是對實質內容的重新安排,改變形式和改編應該限於表演和音像的範疇。--達師—信訪—工作報告 2009年6月24日 (三) 06:53 (UTC)
- 況你要是寫,如果把若干來源用自己的話糅合在一起,別人根本無法說這是侵權。--達師—信訪—工作報告 2009年6月24日 (三) 06:55 (UTC)
- 請不要想當然,請參考美國法律原文,那句話的確是一網打盡的話,在英文維基文庫裡面有的.-Sysywjel (留言) 2009年6月24日 (三) 09:20 (UTC)
- 不能實際採訪,但能夠從既有報導中抽出5W1H再自行編寫文章。--百楽兎 2009年6月24日 (三) 05:47 (UTC)
我看還是舉一個實際例子好了:親子觀星會。老實說我在該會網站翻了數頁簡介,也找不到直接侵權的頁面。但現在卻被說侵權(同樣是該會的網站),而該被侵權頁面內的內容比我看到的頁面更不相似……這種算是Sysywjel說會嚇怕新手的例子吧—Altt311 (留言) 2009年6月24日 (三) 07:34 (UTC)
- 嚇壞?
- google:都市的天空因為街道的霓虹燈而亮了起來,鄉間的夜空卻只是人們生活回憶的一部分
- google:我們希望可以將觀星的活動推廣到更需要的角落,讓大家從認識星星,喜歡星星,進而守護我們家園美麗的星空
- google:本會是由一群天文同好組成,並義務性地提供自己的望遠鏡在城鄉部落、海邊或公園
- google:或主動支援、協助偏遠地區學校舉辦天文教學活動,為輔助偏遠地區天文教育資源的不足略盡一份棉薄之力。
- google:已有近30多位會員加入,期待能結合更多同好的力量,推廣天文觀測及休閒的風氣。
- google:因為組成會員都是業餘愛好者,可運用的時間不定,初期由吳雪瑞、曹永傑...等幾位熱心的業餘者推動
- 上述搜索分別取自該文的兩大段落。拼湊多篇其作者未明確釋入公開領域的文章,而且比例已經超過50%(這篇甚至可達70%),這不是侵權是什麼?要抄可以,去抄VOA中文的,絕對不會有侵權的顧慮——因為VOA的所有原創新聞稿都是公有領域的。--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09年6月24日 (三) 09:22 (UTC)
- 問題是模板內只有一個侵權內容來源……您這裡已經有6個了……這個案例給條目創建者的印象就是「一句侵權,整個條目糟殃」。如果把這些來源全寫了,我想我不會這麼困惑。還有我希望這討論能循建設性方向進行,例如討論多少比例文章侵權才當作整篇侵權,不被當作整篇侵權的條目應該怎樣處理等。如果還停留在意識形態上的爭論,恐怕這個討論難有結果—Altt311 (留言) 2009年6月24日 (三) 09:37 (UTC)
- @sysywjel:一篇文章真正是你創作的,不會有假,別人不會認為你侵權。一句YYYY年MM月DD日,在CCCC國PP省TT市,RR線地鐵的列車在HH時MM分SS秒爆炸,KKK人死亡,LLL人受傷,是不會算侵權的。
- 其實新聞報道和論文是一樣的。一篇論文當然需要從若干參考資料找出類似的話,維基百科的條目不也是一樣?--達師—信訪—工作報告 2009年6月24日 (三) 09:36 (UTC)
- 所謂「親子觀星會」要我說就是spam,即使不是也還有{{notability}}。--達師—信訪—工作報告 2009年6月24日 (三) 09:38 (UTC)
- 問題是模板內只有一個侵權內容來源……您這裡已經有6個了……這個案例給條目創建者的印象就是「一句侵權,整個條目糟殃」。如果把這些來源全寫了,我想我不會這麼困惑。還有我希望這討論能循建設性方向進行,例如討論多少比例文章侵權才當作整篇侵權,不被當作整篇侵權的條目應該怎樣處理等。如果還停留在意識形態上的爭論,恐怕這個討論難有結果—Altt311 (留言) 2009年6月24日 (三) 09:37 (UTC)
參考WP:合理使用,個人以為,條目如要引用原文,應該具有且表明其合理引用的身份:
- 第一,這種引用要不可替代:譬如對觀點的描述,我們可以適當地引用原文中表達觀點的文句,如若這種引用有助於我們闡明來源作者所持有的觀點;又如一些具有重大影響的第一手來源,亦可通過原文引用來讓讀者了解到第一手的資料。然而,文字與圖片不同,一些圖片是可預見性地無法獲取自由版權版本的(譬如逝世人物的照片);但任何文字都可以重述,不同的文句可以表達出相同的思想。「中國最大的城市是上海」和「上海是中國最大的城市」表達出了相同的思想。因此,如果可以使用重述的方式來表達相同的思想時,我們就沒有必要去使用那些可能導致維基百科侵犯版權的作品,即便這些作品版權不明。
- 第二,引用的文句應明確表明其身份:Writing with Sources中提到:「當你一字不差地引用一行文字中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詞語,甚或引人注目的、獨特的單個詞語或符號時,[……]僅僅標明出處是不夠的,你從別人那裡逐字引用的話也要放在引號內,即便只有兩三個詞語」。[1]因此,如果真有引用的必要,那麼請標明引號。
以上。--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09年6月24日 (三) 10:03 (UTC)
我一直對河南拉麵這個判斷感到疑慮,感覺是1/3侵權,但結合篇幅比例、結構佈局、文脈語氣等等做綜合判斷,也沒看出來與給出的侵權地址在那些地方相衝突。—奔流沙|(留聲機) 2009年6月24日 (三) 10:20 (UTC)
- 「在上海的拉麵店……在價格上河南拉麵又有了優勢」這一部分與這裡雷同;「河南,有特色的飲食應該是燴麵和胡辣湯……湯表面基本沒油,被稱為清湯麵。」這一部分與這裡雷同;作者在copy的時候修改了很少部分的文字;剩下的內容沒有與其他來源雷同。我把雷同的部分和不雷同的部分分別存成了兩個UTF-8編碼的文本文檔,其中雷同部分的大小為1,472位元組,不雷同部分的大小為1,107位元組,雷同的比率大約為57%。--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09年6月24日 (三) 10:33 (UTC)
- 第一個來源又不知道放在模板的那兒了。有證據的話,怎麼不全放出來?究竟是有人忘了放出來,還是根本就是有人單以一段雷同內容來決定是否侵權?不搞清楚這個問題,檢舉侵權的公信力將有所損害—Altt311 (留言) 2009年6月24日 (三) 11:06 (UTC)
參考文獻
- ^ 戈登·哈維. 学会引用:大学生论文写作指导手册[Writing with Sources: A Guide for Students]. 沈文欽、李茵(譯). 北京: 教育科學出版社. 2007: 23頁. ISBN 978-7-5041-3767-8. 已忽略未知參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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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版權法還是美國版權法
有些維基編輯堅持使用美國版權法,否側就給掛侵權模板,那好吧,我服了.不過請不要使用雙重標準.請把維基文庫裡面的所有中國法律全部掛上侵權,全部刪除.-Sysywjel (留言) 2009年6月24日 (三) 11:18 (UTC)
關於Sysywjel的觀點,我有不同的看法,百科全書是將既有的文獻材料為基礎之上的三次文獻,讓讀者可以短時間內了解所面對的議題。而面對許多著作,著作權法保障的是知識的呈現方式。中文維基百科已經很久沒出現美國的法律還是中國的法律這樣的疑問。—Jasonzhuocn (留言) 2009年6月24日 (三) 11:43 (UTC)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Wcam (留言) 2009年6月24日 (三) 12:08 (UTC)
- 三次文獻也稱三級文獻,是選用大量有關的文獻,經過綜合、分析、研究而編寫出來的文獻。它通常是圍繞某個專題,利用二次文獻檢索搜集大量相關文獻,對其內容進行深度加工而成。是對現有成果加以評論、綜述並預測其發展趨勢的文獻,屬於這類文獻的有綜述、述評、進展、動態等,在文獻調研中,可以充分利用這類文獻,在短時間內了解所研究課題的研究歷史、發展動態、水平等,以便能更準確地掌握課題的技術背景。
- 請Jasonzhuocn同學告訴我,你所說的"百科全書"是否「經過綜合、分析、研究」,是否「對現有成果加以評論、綜述並預測其發展趨勢」是否屬於「綜述、述評、進展、動態等」。WxAMD (留言) 2009年6月27日 (六) 15:58 (UTC)
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s: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節 權利的限制
我相信現在中國大陸的新聞網站幾乎每家都會在其網頁寫上「版權所有」或者「Copyright」的文字。(歡迎舉反例)
針對王帥發貼事件一條目,雷同來源之一《經濟觀察網》的版權聲明中寫道:
凡未經《經濟觀察報》社的書面授權,任何人不得轉載、複製、重製、改動、展示或使用《經濟觀察網》的局部或全部的內容或服務,或在非《經濟觀察網》所屬的伺服器上作鏡像,否則《經濟觀察報》社將依法追究相關行為主體的法律責任。
另一雷同來源《中國青年報》的網站寫道:「本網站內容未經書面授權不得轉載與鏡像」。--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09年6月24日 (三) 13:44 (UTC)
- 1)首先也就是說上面管理員認為中國版權法還是適用的.2)你舉例的經濟觀察報並不擁有我所引用的部分的版權,我也並沒有從他那裡引用,我引用的是政府發布的文告.而且是引用的舉報人的原話.3)你適用的法律也不完全正確,正確的應該是:《中國著作權法》第五條 本法不適用於:(二)時事新聞;《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著作權法和本實施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一)時事新聞,指通過報紙、期刊、電台、電視台等傳播媒介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Sysywjel (留言) 2009年6月24日 (三) 13:56 (UTC)
- 什麼政府文告?編號是什麼?根據哪條法律可以無版權使用?既然有來源,而且人家署上了「copyright」,就不能隨便引用。中文維基百科為了防止可能的侵權,在不能確定的時候必須謹慎處理。這是很多版權相關討論的基礎。--達師—信訪—工作報告 2009年6月25日 (四) 02:18 (UTC)
- 另外請不要任意強調「管理員」身份,維基百科沒有等級制。謝謝。--達師—信訪—工作報告 2009年6月25日 (四) 02:18 (UTC)
- 1)首先也就是說上面管理員認為中國版權法還是適用的.2)你舉例的經濟觀察報並不擁有我所引用的部分的版權,我也並沒有從他那裡引用,我引用的是政府發布的文告.而且是引用的舉報人的原話.3)你適用的法律也不完全正確,正確的應該是:《中國著作權法》第五條 本法不適用於:(二)時事新聞;《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著作權法和本實施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一)時事新聞,指通過報紙、期刊、電台、電視台等傳播媒介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Sysywjel (留言) 2009年6月24日 (三) 13:56 (UTC)
- TO:菲菇&達師,請問,法院的判決是依據法律還是行為人的聲明?當行為人的聲明不受法律保護時,聲明無效。WxAMD (留言) 2009年6月27日 (六) 16:11 (UTC)
- 上面所列的文字全文都在維基文庫,那裡可不是引用幾句,乃是全文收錄。-蘋果派.留言 2009年8月20日 (四) 00:39 (UTC)
來自WMF郵件列表的回應
If PRC law says that factual statements published in PRC media cannot be copyrighted, then those statements may be available under a sort of PRC-PD license for anyone to use, including zh.wp -- it would not be a matter of fair use. Under PRC law, are statements of simple fact *published outside of PRC* copyrighted? I believe you should not use text whose authors/publishers expect them to be copyrighted, unless it is also fair use within US law. SJ |
(Foundation-l存檔見此:http://lists.wikimedia.org/pipermail/foundation-l/2009-June/052783.html)
按照這個解釋,就像文庫的模板一樣,或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布的符合法律相應條目要求的時事新聞是可以作為PD內容的。請大家參考郵件列表的存檔討論。--Jimmy Xutalk·+ 2009年6月25日 (四) 13:48 (UTC)
- s: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第二條第八款也有類似的規定。--達師—信訪—工作報告 2009年6月25日 (四) 14:05 (UTC)
我對單純事實消息的界定仍然抱有疑慮,請見新華網上刊發的《淺議網絡媒體著作權法律問題》一文:
由於法律規定本身的不明確,法律界對"時事新聞"的理解一直有一些爭論。有人認為凡是報紙上發表的有關時事類新聞報道,均應該列為"時事新聞",其他媒體可以不經許可地轉載;但也有人認為,一些新聞事件的報道已經可以列入"記實作品"或"新聞報道"的範疇,應該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個人以為,正是存在這種爭議,為了避免讓WMF捲入不必要的法律糾紛中,我們不應直接複製那些明確在其網站上註明「版權所有,未經許可不得轉載」一類字樣的新聞網站。試舉一例,頗具官方色彩的人民網也在其網站上明確寫明了「人民網版權所有,未經書面授權禁止使用」。既然有證據證明「時事新聞」的界定在中國大陸尚有爭議,那麼我們還是迴避這種爭議的好,總比讓基金會被人告上法庭強。--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09年6月25日 (四) 14:45 (UTC)
- 我個人的意見是5W1H就屬於事實性新聞。還有在你搜索的時候如果正規新聞網站只有一個雷同,那麼很可能是侵權,如果很多與之雷同,那麼至少國內共識為不侵權。-Sysywjel (留言) 2009年6月25日 (四) 15:00 (UTC)
- In a nutshell,我們可以轉載事實,我們不能轉載評論。--Jimmy Xutalk·+ 2009年6月25日 (四) 15:02 (UTC)
- 可是國內媒體互相抄來抄去,抄著抄著就不侵權了?--達師—信訪—工作報告 2009年6月25日 (四) 15:04 (UTC)
- 有些博客、論壇的確不遵守版權法,但是並不等於正規網站也不遵守版權法。這主要是理解性偏差造成有很多人認為他們肆意違反版權法。《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六條 通過信息網絡提供他人作品,屬於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七)向公眾提供在信息網絡上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問題的時事性文章。由此看來很多情況下,這些轉載時不侵權的。-Sysywjel (留言) 2009年6月25日 (四) 15:46 (UTC)
請看《〈新京報〉獲賠》一文,已有前車之鑑。並不是所謂「很多與之雷同」就「共識為不侵權」的。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我們不應該假設怎樣做就不侵權:因為這樣的假設很有可能是錯誤的,並進而將WMF推向被告席。--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09年6月25日 (四) 15:10 (UTC)
- 也需要注意的是,郵件列表的回覆屬於en:TINLA。我們只應該使用確認為PD的內容,而不應使用版權有疑慮的內容(即使是所謂的共識,只要沒有法律或最初貢獻者確認,那也屬於這類)。--Jimmy Xutalk·+ 2009年6月25日 (四) 15:19 (UTC)
- 正是如此。--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09年6月25日 (四) 15:23 (UTC)
- 「新京報VS TOM」一案私下和解,不足為憑。何況我們並不是全篇引用,不能相提並論。而且《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六條 通過信息網絡提供他人作品,屬於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七)向公眾提供在信息網絡上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問題的時事性文章;,而且既然有WMF的官方解釋,還是要以官方解釋為準,人家都不怕你怕什麼?-Sysywjel (留言) 2009年6月25日 (四) 15:41 (UTC)
- 那並非是WMF的官方解釋,而是普通用戶的「IANAL」式解釋,亦即「我不是你的律師」,「This is not legal advice」。要讓WMF給出官方解釋,解釋人至少應該是一名基金會的理事才行。(閣下可以請User:Wing幫忙)--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09年6月25日 (四) 15:45 (UTC)
- 我把消息Po到Wikimedia-L上就是想等官方解釋的,理事們肯定會訂閱郵件列表的。不過,在目前這種情況,按照上面我那個發言操作總是沒有問題的。而且,你怎麼界定什麼是「政治、經濟問題的時事性文章」,所以,寧可少發布點內容,都不要侵權。--Jimmy Xutalk·+ 2009年6月25日 (四) 15:49 (UTC)
- 問題就是實在繞不開啊。-Sysywjel (留言) 2009年6月25日 (四) 17:16 (UTC)
- 我把消息Po到Wikimedia-L上就是想等官方解釋的,理事們肯定會訂閱郵件列表的。不過,在目前這種情況,按照上面我那個發言操作總是沒有問題的。而且,你怎麼界定什麼是「政治、經濟問題的時事性文章」,所以,寧可少發布點內容,都不要侵權。--Jimmy Xutalk·+ 2009年6月25日 (四) 15:49 (UTC)
- 那並非是WMF的官方解釋,而是普通用戶的「IANAL」式解釋,亦即「我不是你的律師」,「This is not legal advice」。要讓WMF給出官方解釋,解釋人至少應該是一名基金會的理事才行。(閣下可以請User:Wing幫忙)--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09年6月25日 (四) 15:45 (UTC)
- 「新京報VS TOM」一案私下和解,不足為憑。何況我們並不是全篇引用,不能相提並論。而且《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六條 通過信息網絡提供他人作品,屬於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七)向公眾提供在信息網絡上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問題的時事性文章;,而且既然有WMF的官方解釋,還是要以官方解釋為準,人家都不怕你怕什麼?-Sysywjel (留言) 2009年6月25日 (四) 15:41 (UTC)
- 正是如此。--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09年6月25日 (四) 15:23 (UTC)
請注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十六條規定:「 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傳播的單純事實消息屬於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時事新聞。傳播報道他人採編的時事新聞,應當註明出處。」通過次介紹可以明確的得出,轉載時事新聞只需要表明出處及為合法使用。
現在維基給我的感覺就像是一群法盲在為另外一群陌生人維護並不合理的版權一樣,因此看到Brion說的Everyting is wrong簡直是無奈到家了。惆悵啊~~~WxAMD (留言) 2009年6月25日 (四) 18:55 (UTC)
- 可這份司法解釋仍沒有解釋什麼叫「單純事實消息」。--達師—信訪—工作報告 2009年6月26日 (五) 01:04 (UTC)
- 意思是原樣引用時要註明出處,但其中的新聞元素(5W1H)還是公有領域的。讀了新聞,依那些元素用自己的表達方式撰寫文章並不會構成侵權,而且不但不侵權,還能擁有著作權。著作權法保護的是著作權的表現形式,而非著作中要傳遞的訊息或思想,這點是世界一致的。--百楽兎 2009年6月26日 (五) 01:07 (UTC)
請大家閱讀下這兩則:
Here's my interpretation of this: there are two sides to copyright, the "concept" and the expression - the idea, and the way you write it. If you've written a novel, you have both kinds of copyright. I can't tell the same story by changing all the words without infringing - the idea is still the same. If you're just writing about simple factual information, however, then you don't have copyright in the underlying facts - but you still have copyright in the way you write about them. So, a newspaper can't claim copyright on the "concept" of one of its stories - I can't copyright the idea of writing stories about an election! - but the actual text of them is still copyrighted, so we can't simply reprint copies of it as though it were public domain. I'd extend "comment" to be "the words they've actually written", but that's about it. They can't stop you paraphrasing or rewriting it. -- - Andrew Gray One point that's important to keep in mind is that copyright does not protect the information; it protects the way the information is presented. The merger principle would have the effect of negating copyright on the way an idea is expressed if that idea can be expressed in no other way. An interesting point about (4) is that it refers to "current issues"; how long does a piece of news remain current? The need for the author to have specifically forbidden re-use poses interesting problems. This is comparable to former US laws around registration and notice that the US had to repeal in order to come into line with treaty obligations. Ec |
而且,我想我犯了一個錯誤,著作權應該是遵循創作人當地法律的,但也受Berne Convention在其成員國保護。以上--Jimmy Xutalk·+ 2009年6月26日 (五) 01:23 (UTC)
相對於美國而言:
There is no consideration in US law for whether the work happens to be public domain in the country of origin. The only considerations that matter (for works being published under present law) is whether the same work published in the US would be eligible for protection.
摘自:http://lists.wikimedia.org/pipermail/foundation-l/2009-June/052789.html 。--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09年6月26日 (五) 01:35 (UTC)
關於簡短事實描述的版權界定
終於有點眉目了,我那麼多話總算沒有白費。希望能弄出一點共識出來。添加到方針指引裡面幫助新手。再提幾個問題:
- 首先一個簡短的事實描述的描述方式在一種語言裡面是有限的,如果因為這些描述都被人描述過而擁有版權,從而不允許其他人再進行描述,這樣的做法是完全不合情理的。也就是說足夠簡短的事實描述是不擁有版權的,而並不因為這些有窮盡的描述還沒有被人逐個描述過而擁有版權。
- 如果一個公開的宣告的目的是想要大家眾所周知,而且沒有任何版權保留信息,那麼這個宣告是不擁有版權的。也就是說政府通告,個人宣告,等等類似的文本不應該擁有版權。這可以參看維基文庫中《08憲章》的版權資訊。請管理員不要給這些文字掛上侵權標籤。
- (:)回應,
- 請參閱上面的郵件
- 個人不同意這條,因為,個人宣告這類的公告只是讓大家知曉,並沒有讓大家傳播,而只要作者沒有聲明放棄著作權,那麼版權該是什麼樣還是什麼樣。但是,政府文告得另當別論,看這個國家的法律了。--Jimmy Xutalk·+ 2009年6月26日 (五) 03:29 (UTC)
該文章內容已經過改寫,所謂「侵權」還請提出客觀根據,並明確定義何謂「不侵權」的標準。--Gonbom (留言) 2009年12月7日 (一) 19:18 (UTC)
新聞內容構成侵權嗎?
請維基百科的審查人員給出更加詳細的說明,如何使用不同的語言描述同一件新聞事件。詞條「易傳媒」的侵權說明中指出的存在抄襲頁面 http://www.hunantv.com/about/news/ 的內容應該指的是「金鷹網與易傳媒攜手成立視頻廣告聯合實驗室」此條新聞。此內容僅用於描述易傳媒與湖南衛視新媒體達成戰略合作夥伴關係一事,為新聞性時間,應該並不存在侵權問題?如何將新聞的內容加入到詞條中而不侵權? Plumelee (留言) 2010年3月8日 (一) 06:32 (UTC)plumelee
關於本人被懷疑侵權的詞條
威廉一世 (西西里)路易二世 (安茹)亨利(幼王)都是我之前根據英文維基百科的全文或部分自己翻譯的,先發在百度百科上了。現在我已經在百度百科註明這些詞條的來源。 ——HenryXVII
關於侵權問題
本人花了不少時間,搞清楚如何上傳照片,如何編輯,好不容易建立好詞條,但被懷疑侵權,詞條被封,為什麼不在建立詞條的同時設置一個協議,讓供稿者說明稿件來源並同時授權給維基百科,某些審稿人員不管青紅皂白,隨便提出異議,浪費投稿者時間。本人是原稿的撰稿者和版權擁有人,雖然一稿兩投,也不屬侵權範圍。審稿人可以在另外一個網很明顯的地方能看到文章署名是同一作者,為什麼就這麼掉以輕心,我查看了一下我那位審稿人,每天舉報三個人以上,好像舉報別人侵權上了癮。維基這麼處理和對待參與者,我用上面一位投稿者的話來說:「太打擊積極性了!」嗚呼哀哉! Pmet
建議縮短疑似侵權的處理時間
目前維基百科:頁面存廢討論/疑似侵權是7天以後處理,是否可以加快處理時間,例如5天或者更快?已經出現過多次用戶在被通知侵權後,問臨時頁面何時能夠移動到正式頁面。而且侵權處理幾乎很少有爭議情況出現(一年可能也就有幾次)。因此加快處理時間對於新手也有利--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6月25日 (五) 12:53 (UTC)
- 可以仿照英文維基的做法,十分明顯侵權的直接提交快速刪除,這樣後續的未侵權版本也不至於等上7天。--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10年6月25日 (五) 14:40 (UTC)
- 前陣子我在簡化{{Copyvio}}模版,7天的時間說明文字被我刪了。我認為可以加到面向新手的{{CopyvioNotice}}裡面去,不過{{CopyvioNotice}}已經被全保護,我沒辦法去修改它。--Jasonzhuocn (留言) 2010年6月25日 (五) 15:54 (UTC)
- 回到本題,重寫之後,無須等待7天,可以立刻取代之。--Jasonzhuocn (留言) 2010年6月25日 (五) 15:54 (UTC)
- (+)支持只要有合理重寫,沒理由拖時間才處置,當年我不懂事時也曾把侵權內容轉上維基。(要是沒記錯)當時我是處理之後馬上請某管理員直接處理的。然而等待處理時間還是來個七天比較妥當,畢竟有些人的網路使用時間是有著頻率的,若只有五天,對於周末上網者可能就在不明白下發現被處理。><> ↑金☧肅↓→≽◕≼←↓♛↑§†§ 2010年6月25日 (五) 20:36 (UTC)
- 要不折衷一下,考慮允許管理員在有請求的情況下直接處理?-Mys 721tx(留言)-U18協會 2010年6月26日 (六) 01:40 (UTC)
- 可以增加一個速刪理由:已有未侵權臨時頁面替代。--快龍☀後會有期 2010年6月27日 (日) 13:30 (UTC)
- 我贊成有請求即直接處理,但仍維持七天的處理時間。—Rocking Man !! 舌戰 2010年6月29日 (二) 03:57 (UTC)
- 有必要繼續維持7天嗎?加快處理速度也可以加快搜尋引擎的索引時間,有助於SEO--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6月29日 (二) 12:13 (UTC)
- 我贊成有請求即直接處理,但仍維持七天的處理時間。—Rocking Man !! 舌戰 2010年6月29日 (二) 03:57 (UTC)
- 可以增加一個速刪理由:已有未侵權臨時頁面替代。--快龍☀後會有期 2010年6月27日 (日) 13:30 (UTC)
臧啟芳
本條款介紹臧啟芳先生的生平和家庭情況,其編寫過程的確參考了網上廣泛可得的多處資料作為基本骨架,這些資料相互之間彼此雷同,屬於公共信息,沒有版權問題。
此外,本人在此條款編寫過程中加入一些由臧啟芳先生後人親自提交並授權發布的、在別處資料中所沒有的新內容。這些部分還將會不斷地補充。
況且,除了臧啟芳後人之外,任何人也不能聲稱對臧啟芳先生的生平履歷擁有版權。
因此,本條款並沒有侵權的問題。
Xiaogang AU (留言) 2010年8月4日 (三) 08:16 (UTC)
關於圍龍屋
維基百科的圍龍屋詞條與百度百科的「客家圍屋」(http://baike.baidu.com/view/469683.htm) 有雷同段落,不知是否構成了侵權??Arnold (留言) 2010年11月28日 (日) 09:39 (UTC)
惠僑英文中學
我是文本的原創人,並已在網頁原文本進行授權。請跟進,謝謝。
Waikiu (留言) 2011年4月28日 (四) 02:09 (UTC)
關於CC授權 台灣正體 授權條款翻譯
請求已拒絕
[事由] 關於cc授權的中文翻譯與條文翻譯,建議修正.
[理由] 台灣的創用cc提出了確切的中文(正體)翻譯文字且有其源由. 請參考:「創用 CC 」的由來, http://creativecommons.tw/twcc 授權翻譯: http://creativecommons.tw/license
有別於中國,香港,澳門, 台灣(正體中文)這邊對於Creative Commons之中文翻譯有其理由及歷史. 建議所有正體中文的cc授權翻譯都能夠使用台灣創用cc提供的翻譯為準,以免混淆.
請參考!
- 請問具體有何處要改動?--Ben.MQ 2011年8月16日 (二) 13:42 (UTC)
《多策》及《多策——遊戲中的經濟學》為本人原創遊戲和原創文章,不存在侵權問題
多策詞條中涉及到的DOSCER、多策及《多策——遊戲中的經濟學》為本人原創遊戲和原創文章,不存在侵權問題
已在原來的連載位置添加版權聲明,如下:
本文的文字允許在CC-BY-SA 3.0協議和GNU自由文檔許可證下修改和再使用。源文檔
請審核
--Doscer (留言) 2011年9月27日 (二) 09:17 (UTC)
關於紅滿堂條目
紅滿堂詞條的內容關於其歷史敘述由校史館可以查證,並非引自百度百科,並非抄襲內容,若一定認定為抄襲,請指出此類歷史如何不雷同????
ww9980 (留言) 2012年1月19日 (四) 17:36 (UTC)
Hitrader版權驗證已提交
Hitrader版權驗證已提交
謝宇(密西根大學教授)
謝宇(密西根大學教授)原文出處是douban,版權驗證已經提交。其他的網站都是抄襲豆瓣的,我沒有修改權限。 Malin84(留言) 2012年6月8日 (五) 18:45 (UTC)
典當
我急需貸款,請問一下深圳哪裡的典當行最好?
典當
本人急需貸款,請問一下各位,深圳哪裡的典當行信譽最好,放款快?
- 我說的主題是不要逐個騷擾用戶。Liangent(留言) 2012年6月17日 (日) 12:53 (UTC)
- 常識性錯誤。刪除章節/涉嫌侵權內容和管理員權限有什麼關係,何來濫用。Ben.MQ 2012年6月17日 (日) 13:21 (UTC)
- @User:Bencmq,我覺得你說的不對,只有管理員才能將刪除的中間版本消失,如果是普通用戶,只能提出刪除申請而不能直接讓中間的版本消失。所以User:烏拉跨氪是濫用了管理員權限。--Motormovie(留言) 2012年6月17日 (日) 14:15 (UTC)
- 給Cncs前輩,要討論就在互助客棧討論吧,不要另立一個WP空間頁面當成個人發表頁面,給人觀感不好。這邊談完在移動存檔吧。
- 能否提出特定版本刪的相關方針嗎?
- 你寫了一千九百字,從頭到尾沒交代被特定版本刪的原因。你就坦白說,是因為部分地方史介紹的文字與來源網站比較接近,被判定侵權。是否真的踏到侵權的紅線,請各位協助釐清就好。--Jasonzhuocn(留言) 2012年6月17日 (日) 13:26 (UTC)
- 常識性錯誤。刪除章節/涉嫌侵權內容和管理員權限有什麼關係,何來濫用。Ben.MQ 2012年6月17日 (日) 13:21 (UTC)
- 具體條目具體分析吧。—Snorri(留言) 2012年6月17日 (日) 13:36 (UTC)
- 維基百科版權是極其嚴格的事情,除了不要連著未侵權版本一起刪之外,任何對條目的其他作為都不算過分。我看過第一個的刪除版本,至少第一個和網絡來源一模一樣。--達師 - 218 - 372 2012年6月17日 (日) 13:52 (UTC)
- 引用:即使出現雷同,除非涉及版權(書籍、特別的版權申明),不應視為侵權。請解釋。Ben.MQ 2012年6月17日 (日) 14:15 (UTC)
- 維基百科版權是極其嚴格的事情,除了不要連著未侵權版本一起刪之外,任何對條目的其他作為都不算過分。我看過第一個的刪除版本,至少第一個和網絡來源一模一樣。--達師 - 218 - 372 2012年6月17日 (日) 13:52 (UTC)
管理員User:烏拉跨氪濫用了管理員權限,普通用戶看不到被刪的版本,無法判斷是否侵權,事情變為管理員的小圈子行為,建議公開被刪版本,讓大家公議。--Motormovie(留言) 2012年6月17日 (日) 14:21 (UTC)
普通用戶修改或刪除部分內容,都會在歷史記錄中找到被改動的內容,而管理員卻可以將特定的版本消除,濫用管理員權力是對其他用戶的不尊重,是腐敗行為。--Motormovie(留言) 2012年6月17日 (日) 14:32 (UTC)
- 「管理員的小圈子行為」?User:Cncs wikipedia也是管理員,請不要借題發揮。--CHEM.is.TRY 2012年6月17日 (日) 14:33 (UTC)
- @User:jsjsjs1111,要公開討論侵權的標準,就要讓大家都能看到被刪的版本,否則就是管理員的小圈子討論。--Motormovie(留言) 2012年6月17日 (日) 14:45 (UTC)
Motormovie是李煌老師呢?還是李煌老師呢?還是李煌老師呢?烏拉跨氪 2012年6月17日 (日) 14:36 (UTC)- @User:烏拉跨氪,你們這些人就會捕風捉影。--Motormovie(留言) 2012年6月17日 (日) 14:45 (UTC)
- 好吧,那我以後就叫你影子先生好了。影子先生,你好。烏拉跨氪 2012年6月17日 (日) 14:52 (UTC)
- @User:烏拉跨氪,你這種人當上管理員也算是符合這裡管理員的一貫素質要求了。--Motormovie(留言) 2012年6月17日 (日) 14:55 (UTC)
- 好吧,那我以後就叫你影子先生好了。影子先生,你好。烏拉跨氪 2012年6月17日 (日) 14:52 (UTC)
- @User:烏拉跨氪,你們這些人就會捕風捉影。--Motormovie(留言) 2012年6月17日 (日) 14:45 (UTC)
第一個藍色段落的前三條,我認為體現了作者對版權問題的錯誤理解,甚至達不到管理員的資格。對合理使用未設版權限制的公共信息資源,合理使用?未設版權限制?未聲明版權顯然不等於自由版權。Ben.MQ 2012年6月17日 (日) 14:40 (UTC)
侵權文字不可公開,必須要被刪除,但是可以考慮延緩刪除。例如現今的新條目侵權,會覆蓋掉原有侵權內容後保留7天。可以考慮對編輯內涉嫌侵權的內容進行移除,然後交由統一頁面追蹤,如果沒有錯誤的判斷,那麼在幾天之後刪除掉對應版本歷史記錄。但是絕對不可能永久保留在歷史記錄中。這裡的確會增加工作量。不過可以討論。Ben.MQ 2012年6月17日 (日) 14:46 (UTC)
- 新條目提交侵權後,普通用戶可以看到,可以參加討論,這幾個條目現在只有管理員可以利用手裡的特權看到,普通用戶無法判斷是否侵權。--Motormovie(留言) 2012年6月17日 (日) 14:51 (UTC)
- 我上面說了,可以考慮模仿新條目侵權的處理方式。Ben.MQ 2012年6月17日 (日) 14:57 (UTC)
- 至少在目前討論的這幾個條目里應該先公開被刪的版本以便讓普通用戶參與討論。--Motormovie(留言) 2012年6月17日 (日) 15:00 (UTC)
- 我上面說了,可以考慮模仿新條目侵權的處理方式。Ben.MQ 2012年6月17日 (日) 14:57 (UTC)
維基百科:頁面存廢討論/疑似侵權裡面已經說了該怎樣處理:
疑似侵犯版權條目的處理步驟
條目有未侵權的歷史版本時
回退頁面到未侵權的版本。
侵犯版權的內容仍然會保留在頁面歷史,除非版權擁有人向維基媒體基金會聯繫。
在張貼侵犯版權內容的貢獻者對話頁中加入以下的文字:
subst:Uw-copyright|條目名稱
向WP:RRD提報修訂版本刪除。
可是管理員卻不遵守。--Motormovie(留言) 2012年6月17日 (日) 15:36 (UTC)
侵權內容
註:以下為侵權內容,不予存檔。--2011wp(留言) 2012年6月19日 (二) 06:30 (UTC)
列舉4個條目,大家自己看吧。是不是雷同大家自己判斷。烏拉跨氪 2012年6月17日 (日) 15:42 (UTC)
- 我把所有侵權版本拆出於:安仁縣 (侵權)、宜章縣 (侵權)、桂陽縣 (侵權)、嘉禾縣 (侵權)、臨武縣 (侵權)、桂東縣 (侵權)、永興縣 (侵權),等待7日後刪除,在這7天內Motormovie可以來檢查。Liangent(留言) 2012年6月17日 (日) 15:47 (UTC)
- 上面所列的內容確實屬於侵權。--Motormovie(留言) 2012年6月17日 (日) 15:56 (UTC)
分
太諷刺了吧,這神邏輯真是不堪入目.按慣例侵權通報一直都是掛模板者的事情,跟管理員無關,為什麼管理員也能中槍?如果被刪侵權版本所有人可見的話,那侵權版本跟百科條目有什麼區別?都是人人可見,照樣侵犯版權.如果非要退一步說,如果你願意-且也有能力為維基百科侵犯美國佛羅里達州本地相關版權法律負一切責任的話,行,那我同意侵權版本設為人人可見,不過且不說意願,你有這個能力嗎?... - Dr. Cravix ♬La Pluie 2012年6月17日 (日) 15:53 (UTC)
- 請你了解一下事情的過程,說管理員濫用權力,指的是他不經討論直接刪除歷史版本,這是管理員特有的權力。--Motormovie(留言) 2012年6月17日 (日) 16:01 (UTC)
- 整段編輯太扯於是下拉,你看不清的話也幫你加粗.我倒想問當掛模板者給出的來源和現有版本契合度很高,明顯是侵權的時候有討論的必要麼?難道存廢討論沒人關注就不管嗎,到時是不是又要說瀆職了?"管理員特有的權力",管理員幾乎所有權力都是特有的才對吧? - Dr. Cravix ♬La Pluie 2012年6月17日 (日) 23:54 (UTC)
回應某人的問題
維基百科:頁面存廢討論/疑似侵權的原文是:「條目有未侵權的歷史版本時,回退頁面到未侵權的版本,侵犯版權的內容仍然會保留在頁面歷史,除非版權擁有人向維基媒體基金會聯繫。」而目前該條目出現大量疑似侵權內容,甚至難聽一點說簡直就是侵權,除了部分無關痛癢的文字修改外基本上沒有做出任何修改。不應歸屬於「未侵權」。而且,所謂的刪除僅為一般用戶無法瀏覽,所有管理員級別的用戶均可閱讀並對此作出判斷。這裡不存在部分管理員小圈子的問題,既然已經拿出來討論,就請閣下不要神歪樓,集中討論內容是否侵權。--馬呵說年誒多嘩鐸★魔力(留言) 2012年6月17日 (日) 15:55 (UTC)
- 你是怎麼理解「條目有未侵權的歷史版本時」這句話的?--Motormovie(留言) 2012年6月17日 (日) 15:57 (UTC)
- 事主提出在這裡公開討論,開始卻只有管理員級別的用戶可以閱讀並作出判斷,排除了普通用戶參與的權力,這就是我說的管理員小圈子。--Motormovie(留言) 2012年6月17日 (日) 16:04 (UTC)
- 這個不存在小圈子問題,是MEDIAWIKI的問題。如果你覺得有問題請找開發組修改軟體設計,或另開新機制討論段落討論新的維基方針,只有建立新機製取代舊機制方能解決你的疑問。既然你承認「只有管理員級別的用戶可以閱讀並作出判斷」,說明之前的某管理員的操作不存在違規。--馬呵說年誒多嘩鐸★魔力(留言) 2012年6月17日 (日) 16:07 (UTC)
- 維基百科:頁面存廢討論/疑似侵權已經說明了「條目有未侵權的歷史版本時」要如何操作,那個管理員並沒有遵守。我說的管理員小圈子指的是公開討論中排除普通用戶的行為。--Motormovie(留言) 2012年6月17日 (日) 16:10 (UTC)
- 條目不存在「有未侵權的歷史版本」,所以你說的不遵守本身不成立。小圈子問題請你提出完整的改革方案,本人對管理員小圈子,尤其是以shizhao為首的小圈子一向深惡痛絕。--馬呵說年誒多嘩鐸★魔力(留言) 2012年6月17日 (日) 16:14 (UTC)
- 請你指出這幾個條目最開始的那些歷史版本哪裡侵權了?--Motormovie(留言) 2012年6月17日 (日) 16:16 (UTC)
- 條目不存在「有未侵權的歷史版本」,所以你說的不遵守本身不成立。小圈子問題請你提出完整的改革方案,本人對管理員小圈子,尤其是以shizhao為首的小圈子一向深惡痛絕。--馬呵說年誒多嘩鐸★魔力(留言) 2012年6月17日 (日) 16:14 (UTC)
- 維基百科:頁面存廢討論/疑似侵權已經說明了「條目有未侵權的歷史版本時」要如何操作,那個管理員並沒有遵守。我說的管理員小圈子指的是公開討論中排除普通用戶的行為。--Motormovie(留言) 2012年6月17日 (日) 16:10 (UTC)
- 這個不存在小圈子問題,是MEDIAWIKI的問題。如果你覺得有問題請找開發組修改軟體設計,或另開新機制討論段落討論新的維基方針,只有建立新機製取代舊機制方能解決你的疑問。既然你承認「只有管理員級別的用戶可以閱讀並作出判斷」,說明之前的某管理員的操作不存在違規。--馬呵說年誒多嘩鐸★魔力(留言) 2012年6月17日 (日) 16:07 (UTC)
比如:
http://zh.wikipedia.org/zhwiki/w/index.php?title=%E6%B0%B8%E5%85%B4%E5%8E%BF&oldid=17171899
http://zh.wikipedia.org/zhwiki/w/index.php?title=%E6%B0%B8%E5%85%B4%E5%8E%BF&oldid=21607409
這幾個歷史版本哪裡侵權了?
--Motormovie(留言) 2012年6月17日 (日) 16:21 (UTC)
- 哦,那是我錯了,那請你提出改革方案,或者罷免管理員吧。反正管理員不存在任何「刪除」操作。--馬呵說年誒多嘩鐸★魔力(留言) 2012年6月17日 (日) 16:22 (UTC)
- 你說「反正管理員不存在任何「刪除」操作」是什麼意思?--Motormovie(留言) 2012年6月17日 (日) 16:23 (UTC)
- 哦,那是我錯了,那請你提出改革方案,或者罷免管理員吧。反正管理員不存在任何「刪除」操作。--馬呵說年誒多嘩鐸★魔力(留言) 2012年6月17日 (日) 16:22 (UTC)
其實我覺得嘛,烏拉這個人還是挺囂張的,居然說您是李煌老師。我就不信你是李煌老師,他可是近期有名的破壞者耶。可是要罷免他,我們也沒有理由啊。他又沒有刪除條目內容,只是放在小圈子裡看。--馬呵說年誒多嘩鐸★魔力(留言) 2012年6月17日 (日) 16:24 (UTC)
- 你的意思是不管其他眾多的普通用戶能否看到,只要那幾個管理員可以看到就不算刪除?--Motormovie(留言) 2012年6月17日 (日) 16:28 (UTC)
- 你說「他又沒有刪除條目內容,只是放在小圈子裡看」,關於刪除的具體意思,你可以看一下維基百科:刪除守則。維基百科不是只給小圈子看的。--Motormovie(留言) 2012年6月17日 (日) 16:35 (UTC)
- 我想,不如你想一下怎麼改良這個條例,奪管理員的權,如何?--馬呵說年誒多嘩鐸★魔力(留言) 2012年6月17日 (日) 16:26 (UTC)
- 我勸User:Edouardlicn提高一下對維基百科基本方針的理解,另外不要總是陰陽怪氣的挑撥是非。--Motormovie(留言) 2012年6月17日 (日) 16:38 (UTC)
請Motormovie使用本尊的用戶名參與討論好嗎?用一個投入百科內容編輯次數不到十次的新手用戶跳出來指揮方向,實在很沒有對話的誠意。--Jasonzhuocn(留言) 2012年6月17日 (日) 17:02 (UTC)
- 我再說一次,請不要使用馬甲參與討論。尊重一下其他願意參與對話的人,可以嗎?--Jasonzhuocn(留言) 2012年6月17日 (日) 17:04 (UTC)
- 請大家就事論事,不要受到個別不理性用戶行為的影響,少說幾句諷刺的話。--Jasonzhuocn(留言) 2012年6月17日 (日) 17:10 (UTC)
- (*)提醒大家:Motormovie於08年在日文維基百科被永久封禁(長期破壞者的傀儡),見ja:特別:投稿記録/Motormovie和ja:LTA:SOH。--CHEM.is.TRY 2012年6月17日 (日) 17:13 (UTC)
- 謝謝提醒,沒想到我的中文這麼好,可以在中文版討論。--Motormovie(留言) 2012年6月17日 (日) 17:19 (UTC)
- 笑了,這個列表真讓我想起了某個越南愛好者. - Dr. Cravix ♬La Pluie 2012年6月17日 (日) 23:54 (UTC)
別說日文版的Motormovie長期破壞者的傀儡,中文版的Motormovie就是個本尊不明的馬甲,對維基百科沒有實質貢獻,只是個看到有熱議的話題就冒出來的號而已。--Jasonzhuocn(留言) 2012年6月17日 (日) 17:29 (UTC)
跑題。Liangent(留言) 2012年6月17日 (日) 17:47 (UTC)
回到正題
這次這位朋友似乎在內容編輯上存在一定問題,而且基本上可以確認這些內容是有問題的(不是有爭議,是有問題)。另外希望這位朋友能夠搞清楚一件事,即使是政府發布的內容,也僅限於文件才是公有領域,文件除外的網站內容、地方志等均不屬於此類型。就目前的中文維基百科政策,任何一個維基人,包括這些內容的編輯者,都有權利阻止這些內容公開。--馬呵說年誒多嘩鐸★魔力(留言) 2012年6月18日 (一) 14:59 (UTC)
條目「耿夔」版權
條目「耿夔」沒有侵犯版權,請徹查清楚。--Elmond(留言) 2012年8月10日 (五) 13:36 (UTC)
已經授權,請解放詞條
http://zh.wikipedia.org/wiki/%E9%A9%AC%E9%AA%8F%E4%BB%81 已經在原文處添加了 授權信息,不存在版權侵權問題。
- 七日後重審若無問題,會通過的。— TTPES 2012年9月7日 (五) 07:54 (UTC)
- 七天後根本就沒人重審。--Kuailong™ 2012年9月10日 (一) 09:37 (UTC)
- 現在不是恢復了嗎,只是有編者覺得有其他問題而已。— TTPES 2012年9月11日 (二) 00:18 (UTC)
美國陸軍遊戲之版權疑問
各位大大早安,我想詢問關於美國陸軍遊戲圖片版權的問題。我先說明一下,美國陸軍遊戲本身是由美國陸軍底下的研發部門所設計的,我想…可能是美國陸軍底下的紅石兵工廠(英語:Redstone Arsenal)開發的遊戲。我想問的是,美國陸軍遊戲圖片版權應該要被列入美國聯邦政府的作品還是要被當作有版權的遊戲圖片?
左手邊這張圖片在維基共享資源被當作是美國聯邦政府的作品
OnionBulb 討論 - 貢獻.- 2012年11月2日 (五) 14:02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