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er talk:Gluo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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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閣下日常之翻譯編輯
注意到閣下的翻譯編輯,感謝對維基百科的貢獻。惟需提醒閣下CC BY-SA要求,您應最低限度提供至翻譯版本來源(如英文維基百科)的編輯歷史連結如en:Special:PageHistory/LLaMA等,「本次编辑主要来源,英语维基百科对应条目」未能符合CC協議的署名(BY)要求。敬請注意。--路西法人 2023年9月30日 (六) 04:34 (UTC)
- 谢谢提醒--Gluo88(留言) 2023年9月30日 (六) 04:43 (UTC)
- 過往您建立的條目應可在討論頁補上{{Translated page}}模板達成有關要求。--路西法人 2023年9月30日 (六) 05:11 (UTC)
- 好,我查一下补上。谢谢提醒。--Gluo88(留言) 2023年9月30日 (六) 11:32 (UTC)
- 過往您建立的條目應可在討論頁補上{{Translated page}}模板達成有關要求。--路西法人 2023年9月30日 (六) 05:11 (UTC)
RFDA
我想如果您也认可比原方针好一点,另一方也接受这个方案,不如我们先按照这个方案去公示?确保讨论结果不是无共识,然后再讨论AINH的方案和您的方案。--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0月1日 (日) 15:05 (UTC)
- 好像与原方针和历史案例有些冲突。见在下在方针讨论页,关于“事件”按原方针和历史案例和Wikipedia:管理员的离任#解任条件可能应该如下解读部分。在下目前只准备给出对各种方案的评论,不准备另提方案。在下觉得让事情进展慢一点,让更多人看见讨论的细节。毕竟这件事于比较大的争议有关。 有关人士可能还没看到, 没有看到他们的评论。
- 在下认为暂时先不公示任何一个提案, 多听听不同意见, 慢慢沟通。 感觉如原方针在符合历史案例条件的清晰化,无法达成共识,就算了, 不改了。将行政員終止联署成功案例引起社群分歧引起的这次讨论记录下来,以便将来继续探讨, 可能就可以了。
- 在下非常认同您在另一提案,提出公示, 限制管理员权力的努力。AINH的方案的目的也是一样。 谢谢您的努力。--Gluo88(留言) 2023年10月1日 (日) 18:06 (UTC)
- 提案只要有反对,就难以通过,与其最后什么都没有改,不如一点一点去改。举例WP:VPP#修订WP:BANEX,原先以英维版本公示,后来有反对意见,折中之后已经可以公示,但原英维方案支持者坚决反对任何让步,结果就是最后一锤定音现行方针无误无需修改。--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0月2日 (一) 01:04 (UTC)
- 在下感觉折中案“申请人必须在事件发生72小时之内尝试沟通,在这段时间里应该尽量沟通解决,只有在此沟通无效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出解任投票”与“Wikipedia:管理员的离任#解任条件 上方所列的一个或多个行为(事件)需要是: ...发生于提出解任申请前的1年内,而且并未在早前的解任案中用作证据。”冲突。不知有什么方法改进这个冲突。目前的情况,我更希望采用原来版本。多谢沟通。 --Gluo88(留言) 2023年10月2日 (一) 01:37 (UTC)
- 我的理解是,所举证据需要事件发生后尝试沟通过,但只要有沟通,而且沟通无效,一年内都可以提出投票。沟通的定义是任何向管理员的发言都是尝试沟通,无效的定义是未获得回应、无法达成共识、双方无法理解谅解。--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0月2日 (一) 01:48 (UTC)
- 申请人在事件发生72小时之后才开始尝试沟通,比如,直到使用NoteforRFDA后才开始沟通, 是否满足条件?
- 按原方针和历史案例可解读为,上方所列的一个或多个行为(事件)需要是: ...发生于提出解任申请前的1年内 ...(不是“必须在事件发生72小时之内尝试沟通”),只要NoteforRFDA后,进行沟通,48小时后是满足条件的。与折中案冲突?
- 按原方针和历史案例,可解读为沟通有效果完全是提案人决定的,不需要社群认定。与折中案注1(征求社群定义)有可能的冲突? --Gluo88(留言) 2023年10月2日 (一) 01:55 (UTC)
- 这样改如何?
申请人必须在事件发生之后尝试沟通至少48小时,在这段时间裡应该尽量沟通解决。
--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0月2日 (一) 02:14 (UTC)- 如果"申请人必须在事件发生之后尝试沟通至少48小时,在这段时间里应该尽量沟通解决。" , 但是 NoteforRFDA发生之后, 尝试沟通不到48小时。 按原方针和以往案例,会认为不满足申请条件。但满足了折中案的条件,好像放得太宽了,不太好。--Gluo88(留言) 2023年10月2日 (一) 02:46 (UTC)
- 所谓征求社群定义的意思希望你们现在讨论出这个沟通无效到底是什么,写明在方针里。--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0月2日 (一) 02:16 (UTC)
- 是的这是一个关键问题, 现在一直在讨论这个沟通无效的定义,在下按原方针和历史案例可解读为,原告认为沟通无效。 感觉AINH去掉硬条件也是这个意思,如果有共识,那就是一个进步。在下个人觉得应该在有共识以后在公示。--Gluo88(留言) 2023年10月2日 (一) 02:54 (UTC)
- 也不是着急公示,我的意思主要是,如果一方要去掉沟通无效,另一方坚持保留,如果不做出让步,保留沟通无效但明确定义沟通无效是什么,结果可能就是无共识,维持原样,不如先对沟通无效做出定义,比原方针好一点。简而言之就是你的提案必须满足反方要求,才有可能通过。--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0月2日 (一) 03:09 (UTC)
- 认同。谢谢。 或者我提出,去掉注1,维持原样 - 按历史案件的惯例来判断。--Gluo88(留言) 2023年10月2日 (一) 03:19 (UTC)
- 认同: @桐生ここ:"沟通无效就是没有解决问题,即提案人和被提案人没有共识,争议并非沟通可以解决,提案人认为所列罪状成立及沟通无效后提报到互助客栈。" --- 至少历史案例中,似乎绝大多数争议并非提案人和被提案人的沟通解决。--Gluo88(留言) 2023年10月3日 (二) 21:02 (UTC)
- 也不是着急公示,我的意思主要是,如果一方要去掉沟通无效,另一方坚持保留,如果不做出让步,保留沟通无效但明确定义沟通无效是什么,结果可能就是无共识,维持原样,不如先对沟通无效做出定义,比原方针好一点。简而言之就是你的提案必须满足反方要求,才有可能通过。--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0月2日 (一) 03:09 (UTC)
- 是的这是一个关键问题, 现在一直在讨论这个沟通无效的定义,在下按原方针和历史案例可解读为,原告认为沟通无效。 感觉AINH去掉硬条件也是这个意思,如果有共识,那就是一个进步。在下个人觉得应该在有共识以后在公示。--Gluo88(留言) 2023年10月2日 (一) 02:54 (UTC)
- 我的理解是,所举证据需要事件发生后尝试沟通过,但只要有沟通,而且沟通无效,一年内都可以提出投票。沟通的定义是任何向管理员的发言都是尝试沟通,无效的定义是未获得回应、无法达成共识、双方无法理解谅解。--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0月2日 (一) 01:48 (UTC)
- 在下感觉折中案“申请人必须在事件发生72小时之内尝试沟通,在这段时间里应该尽量沟通解决,只有在此沟通无效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出解任投票”与“Wikipedia:管理员的离任#解任条件 上方所列的一个或多个行为(事件)需要是: ...发生于提出解任申请前的1年内,而且并未在早前的解任案中用作证据。”冲突。不知有什么方法改进这个冲突。目前的情况,我更希望采用原来版本。多谢沟通。 --Gluo88(留言) 2023年10月2日 (一) 01:37 (UTC)
- 提案只要有反对,就难以通过,与其最后什么都没有改,不如一点一点去改。举例WP:VPP#修订WP:BANEX,原先以英维版本公示,后来有反对意见,折中之后已经可以公示,但原英维方案支持者坚决反对任何让步,结果就是最后一锤定音现行方针无误无需修改。--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10月2日 (一) 01:04 (UTC)
提醒您,請您日後避免在他人對您的發言做出回應之後大幅修改您自己的發言,因為此舉容易造成誤會。如欲做出意見之補充或修正,請您另外做出新的留言,而非修改增刪舊有之留言,避免不必要之誤解。感謝您的配合,祝您編輯愉快。-Peacearth(留言) 2023年10月3日 (二) 10:04 (UTC)
- 谢谢, 会注意的。 上次主要是补充说明,主要是感觉不会变化我自己的原来的意思,不会对后来回复产生扭曲的后果。看来这样也不好。会注意的。--Gluo88(留言) 2023年10月3日 (二) 11:35 (UTC)
邀請參與中文維基百科管治相關討論
2024年管理人員制度改革意向調查經已結束,調整管理人員上任標準、容許用戶獲得臨時管理員權限、設立仲裁委員會和修订管理员长期无活动解任方针已獲社群共識採納,目前正在討論實行的細節。請踴躍參與以上討論,提出建設性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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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ft:世界末日 (辣椒)页面存废讨论通知
您好,您先前创建或编辑的页面「Draft:世界末日 (辣椒)」已被提出存廢討論,正在討論该页面的存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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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互助客棧、刪除指導、存廢覆核請求、IRC聊天頻道--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1月10日 (三) 07:44 (UTC)
管理人員選舉及問卷進行中
中文維基百科管理人員選舉正在進行,ASid、ATannedBurger、Manchiu、UjuiUjuMandan四名用戶參選管理員,另有行政員AT參選監督員。投票期為2024年5月29日至6月12日,誠邀您踴躍參與投票並表達對候選人的意見。
請注意管理人員選舉無當選限額,各候選人分開計票,支持票不限於一票。
社群亦正就未來仲裁委員會對管理人員除權的權力進行問卷調查,您可在上方投票链接找到表單匿名表達意見,或直接前往討論頁發表意見。
回饋請求服務已上線,誠邀您訂閱有興趣參與有關討論的話題。
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留言) 2024年5月29日 (三) 04:14 (UTC)
re
謝謝您。敬佩您在形成共識的一系列討論的努力。這些都不容易⋯⋯我想起紙上得來終覺淺,絕知此事要躬行。尊重共識及促進形成共識不易⋯⋯-千村狐兔(留言) 2024年5月29日 (三) 23:52 (UTC)
- 非常感谢您的鼓励。--Gluo88(留言) 2024年5月30日 (四) 00:06 (UTC)
2024年5月
{{unblock|您的理由 ~~~~}}
。若您重新註冊賬戶或使用匿名身份在討論頁申訴,會被視為繞過封禁發言,您用作申訴的賬戶亦會被封禁。 Mys_721tx(留言) 2024年5月30日 (四) 10:08 (UTC)
- @Gluo88:对苗管的做法,我在这里说一下,他确实是激进派,处理问题过于激进,我也不鼓励采取激进手段(如果在英维以这种风格做管理员估计可能会引起争议)。我觉得Ericliu1912还是态度表现比较好的管理员,希望他能来复查。--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2024年6月4日 (二) 14:26 (UTC)
- 刻薄是Mys 721tx的老问题,我觉得处理过重。--Lanwi1Talk 2024年6月4日 (二) 17:10 (UTC)
- 我也是被苗管无限期封禁,2天后被解封的人,不过我已经开始质疑他的公信力。有关苗管的激进处理手段,我先拿出三条。
- User:User3204曾因在页面“乌合麒麟”添加了他的配偶资料,被指“持续违反生者传记”(实际上只添加了一次)而被无限期封禁,而方针对应的条文是“只有在持续、多次及重复添加争议内容才会被警告及封锁”,因此明显是不符合常理的,是典型的“明显的判断错误”。在封禁申诉中也是由其他管理员复查,最终是将封禁期限缩短至14天(不过还是过重)。
- User:PaintWoodSt(已被锁定)曾因多次侵权,在没有警告的前提下对其无限期封禁。虽然他被确认滥用傀儡而导致申诉被驳回,但苗管的处理手段已经存在一定争议。
- User:Stevencocoboy曾由于持续添加无可靠来源、臆测内容,且近一日内无解释,而被不限期禁止编辑主命名空间。其申诉也被驳回。
- 另根据封禁方针条文:“在采取封禁措施前,所有维基人应尽力优先考虑教育用户遵守方针指引”;也提到直接封禁的条件:“明显破坏、人身攻击或为绕过封禁的账号不在此限,可直接封禁”,再次强调封禁应为最后的手段。如果用户是较轻违规,直接跳过警告提醒采取封禁措施步骤是不符常理的。
- 虽然苗管在这里说“管理员在未参加争执时即可自行处理发现的问题,不需提报请求他人处理”,但我必须要明确,管理员不是官员,也不是网站(社区)的统治者、管辖者或支配者,没有任何额外权威,而且没有某些人想象的“指挥权”,要善于获得他人的合作并与用户合作,也不会以商业意义上的“管理者”身份来对待用户(此内容来自英维论述)。管理员跟一般用户一样,都是普通人,或者说是志愿者,一样要遵守方针指引,坚持共识和中立观点,没有豁免权。据我所知,苗管处理封禁的用户数可能是中维之最。--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2024年6月5日 (三) 13:59 (UTC)
- 经核查管理员名单,阁下在2013年至2021年任管理员。作为曾经的管理员,能说出苗管的问题我觉得这很勇气可嘉,难道这是阁下辞任管理员的原因吗?--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2024年6月5日 (三) 14:17 (UTC)
- 我被除权的原因极有可能是暴力用户排除异己,我一直厌恶包括暴力管理员在内的暴力用户,2021基金会行动后暴力用户的问题更重了。--Lanwi1Talk 2024年6月5日 (三) 19:48 (UTC)
- 不过,我不再活跃中维的原因就是暴力用户。靠暴力屈服的人容易做出像这样的不当封禁,封禁不是用来惩罚的。--Lanwi1Talk 2024年6月5日 (三) 22:31 (UTC)
- 说到2021基金会行动,我当时是因为关注疫情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这事情。这事情我是最近才知道的,一些管理员、普通用户被基金会“封杀”了,有的管理员态度尚可,确实是可惜的。
- 再说回封禁。在英文维基有一篇详尽的论述《任何对编辑的制裁不应是惩罚性的》(我将视情况对该文进行翻译并适当加入一些内容),因为有些人(可能包括少数管理员吧,不知道苗管对封禁如何认识)还是对封禁禁制有错误认知,错误理解这是惩罚性的,但最终目的还是预防性的。就好比交警处罚交通违法者,目的不是为了处罚,而是为了更好的维护交通秩序。
- 我在2024年2月因为在处理侵权内容无端指责提报人,然后滥用社区程序被无限期封禁(某些人还称呼永久封禁,其实严格来说不能说是永久,实际只被封了2天;不过按照规范提议是要等待6个月)之后,我便发现到中维的一些方针指引有一些漏洞,需要进一步修订改进。于是我抓住堵、难、漏三点,首先对封禁方针提出进一步修订,上次修订还是2023年的大幅度修订。此次重点还是规范不限期封禁的称呼,以及新增“请求封禁”、引入第二次機會方针,完善方针内容。
- 不过我的工作还没有结束,我前几天还发现侵权验证模板,中文版依旧按全文处理,很容易被人质疑过度使用。我是有数次质疑,最后一次是2024年2月,就因为这问题被苗管无限期封禁了,还被取消巡查豁免,虽然处理妥当但依旧有人说处理过重;英文版已经更换版式并调整为按段落处理(其实那时候如果发现到这一问题及时修订就不会有后续这事情的发生),因此我后续的工作就是提议修订此模板(或者新增专用模板),以及修订疑似侵权程序。另外我后续也会建议收紧创建条目的权限,借鉴英文版的经验,调整至只有获得自动确认用户权限后才可创建条目。
- 另外在阁下发言中提到“暴力用户”,我也是一样反对暴力的。解决问题的关键是友善解决,过于激进的手段我不提倡,毕竟“以和为贵”。--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2024年6月6日 (四) 14:09 (UTC)
- 在下感谢两位发表的意见,非常同意两位就管理员或一些用户的不妥行为(包括通过可能的不当封禁)所导致的问题,进而使社群用户不信任当前管理员体系的观点,这些意见于我理解封禁方针及对其精神有更深体会和个人思考,
- 在下认为,如果明显的不当、不合理、曲解政策、未考虑其他改善可能、忽略假定善意,具有明显瑕疵之封禁,被持续性常态化的容忍,放宽,会就中维用户的参与体验造成不良的心理压力。
- 同时,这种争议性的行权,也会导致封禁政策的本质扭曲。封禁政策的本质即是维护维基百科良性讨论氛围,同时耐心教育用户协作,而非用作惩罚。所以什么是“滥权”?在下的理解是,即滥用社区规则与赋予管理员应遵循社群精神(包括友爱、容忍、耐心、教育用户等)所允许执行之权力。如果这类争议封禁不能被提出质疑与解除,甚至要接受的话,将不可避免的建设维基百科的文明协作理念背道而驰。翻阅Swangtianyuan阁下提及的英文维基百科论述,在下注意到原文有这么两段,我个人认为非常适用于阐释社群对封禁政策的期盼本质为何,以及社群用户对管理员不应滥用权限的信任期待,见下:
- "
...一些编辑,甚至一些维基百科的管理员,忘记了我们在这里的初衷,开始在维基百科的运作中采用惩罚性模式。他们支持封禁、禁令和执行仲裁委员会的制裁,以对“坏用户”进行报复,而不是帮助创建和改进百科全书内容。这种做法是令人遗憾和问题重重的,更不用说这与维基百科指南和政策中所述的封禁、禁令和执行的初衷背道而驰。 "
...在提议或支持一种很容易被解读为惩罚的行动时,问问自己:“这个行动会帮助改进维基百科的内容吗?”如果答案不是明确的“是”,而你仍然支持这个行动,那么你可能是在遵循维基百科的惩罚性模式这也可能意味着你喜欢通过执行自己的意志,从维基百科社区的各种功能(或漏洞)中获得的所谓“权力”。
- "
- 因此,在下相信,并呼吁诸管理员能够秉持、执行社群之信任,任何的封禁操作,均应如前文所述,仔细考量相关政策、充分熟悉个案情况,必要时依照封禁政策中“执行封禁的管理员则可能按情况被要求查看及参与申诉讨论,并提供更多信息。”的精神,全面且充分地回答对社群造成强烈争议之质疑,方才对得起封禁方针中“封禁是永远最后手段”这句话,达到社群的期许。意见供参。
- --Gluo88(留言) 2024年6月6日 (四) 16:44 (UTC)
- 在下感谢两位发表的意见,非常同意两位就管理员或一些用户的不妥行为(包括通过可能的不当封禁)所导致的问题,进而使社群用户不信任当前管理员体系的观点,这些意见于我理解封禁方针及对其精神有更深体会和个人思考,
- 我也是被苗管无限期封禁,2天后被解封的人,不过我已经开始质疑他的公信力。有关苗管的激进处理手段,我先拿出三条。
- 刻薄是Mys 721tx的老问题,我觉得处理过重。--Lanwi1Talk 2024年6月4日 (二) 17:10 (UTC)
- 我不確定自己算不算「第三方管理員」?上面有關共識方針的討論,我也有參與。——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4日 (二) 18:58 (UTC)
- 我印象中,封禁申訴的處理方式是由其他管理員確認,我不確定是否可以在封禁申訴中,要求原來進行封禁的管理員回答問題的。--Wolfch (留言) 2024年6月5日 (三) 02:50 (UTC)
非常感谢各位发表的意见,
- 在下支持@Lanwi1@Shwangtianyuan提出管理员不应在裁决问题过于激进、刻薄进而引起强烈争议的説法。就这起案件而言,上文所述封禁瑕疵、曲解方针、未经正当沟通、有违“封禁是最后手段”的行事做法,若属实显不应鼓励,因爲这类过当处事明显会伤害用户参与维基百科的建设的积极性与甚至形成对管理员用权的恐惧感。应在采取封禁前应非常熟悉个案的具体状况、仔细研究相关行爲,并给出合理的推论,证明已到不得不“采取封禁”这一最后手段。
- @Ericliu1912:明白理解阁下作爲参与该讨论的用户的立场避嫌,相信这么做能保持该封禁申诉的客观中立论证。同时在下对您先前指出该封禁中存在可能的过重或不妥问题意见,再次表示非常感谢。祝编安。
- @Wolfch:感谢您提出的疑问,在下是查閲相关封禁申诉指南的以下若干条文:
- 其一是“所有封禁理据应在复审者提出要求下清楚提供。”
- 其二是“执行封禁的管理员则可能按情况被要求查看及参与申诉讨论,并提供更多信息。”
- 在下已明确质疑本封禁所有理据均存在有明显瑕疵、未经正当沟通、违反假定善意、可能的曲解规则等问题,或许符合上述条文的“按情况被要求查看及参与申诉讨论,并提供更多信息”一栏之规定。
- 此外根据封禁政策“常见解除封禁的原因包括封禁理据已不存在、承诺改善、封禁的管理员不清楚实际状况或明显的判断错误”如果Mys 721tx君未能就其封禁理由仔细地、详细地论证或驳斥上述全部質疑,则很有可能属于第三种情况。
- 在下认爲Mys721tx君经过其“独立调查”对本人采取方针政策明文必须构成严重扰乱才得以施行之不限期封禁(且能不考虑沟通、初犯、未经其他用户提报、有其他方式改善可能),一定是有令人敬服及光明正大之理由,因此在下才要求Mys 721tx君必须按维基百科的精神 “充分沟通 ”,供社群检验。最终,交由第三方管理员及社群用户判断。
- 以上。持续欢迎第三方用户发表评论。Gluo88(留言) 2024年6月5日 (三) 12:22 (UTC)
- 今天又在英文维基找到一篇论述《不限期不等于永久》,里面有大量的关于不限期封禁的许多论述(虽然阁下是禁制,但范围相当于封禁),可以看看。关于我对苗管的一些提问,我改天再提。目前来说的话考虑到当前情况(主要还是个人原因),编辑时长较之前缩短了一点。尽管2021年的基金会行动已有一定的长期影响,但我短期内不会考虑退出。--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2024年6月7日 (五) 15:39 (UTC)
- 告知阁下,对苗管的提问已在其讨论页提出。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苗管可能不会及时回应,还是拭目以待吧。--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2024年6月8日 (六) 15:28 (UTC)
- 雖然對於苗管是否始終「以封禁為最後手段」,還有商確之處。
- 但是在下認為苗管在這次的封禁當中,似乎沒有認真思考,沒考慮到用戶權益;同時本人亦都留意到苗管使用了類似「拉清單」般的做法,部分事前沒有警告過的、卻在此時被抽出來,雖說不到羅織罪名的程度(也不能如此假定),但的確有所魯莽;苗管作為管理員,在下認為有必要檢視他的如此做法是否妥當。--Benho7599 | Talk 2024年6月10日 (一) 10:51 (UTC)
- 请各位留意管理员不是什么,我昨天重大修订,在此“敲黑板划重点”:有重点讲到封禁的,特此摘录一下。
封禁是管理员可以执行的最具争议的行为之一,被认为是一件非常严重的事情。不当的封禁可能会导致您不受社群知名成员的欢迎,并且在这种情况下,您可能会遭到明显的人身攻击。在某些情况下,不良的封禁实施记录可能会导致管理员被解职。
- 请注意,管理员实施的不当封禁后果很严重,还有被解职的风险。苗管有一次被提议罢免,但最终没有通过。--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2024年6月10日 (一) 13:17 (UTC)
- 另,论述《任何对编辑的制裁不应是惩罚性的》已翻译为中文版,另外《不限期不等于永久》的论述翻译也即将开始,我近期的这些操作,包括从英维引入方针和论述,或多或少就是针对包括苗管在内有争议性处理封禁禁制的管理员。也请各位,包括管理员多读读有关论述,论述我至少可以理解为方针指引的补充。--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2024年6月10日 (一) 13:23 (UTC)
- 各位,封禁方针两篇论述《不限期不等于永久》和《没有出狱许可证》(均翻译自英文版)已由我创建完毕,请大家多看看。不过我今年2月也被苗管无限封过,当时他对我的封禁也是存在不当之处,但最后我只用了2天才得以解封,已经算很快的了。别的用户被无限封提交申诉之后,最长的等了好几个月。从我被解封之后,我开始察觉到苗管的种种问题,并开始对其产生了不信任感。--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2024年6月10日 (一) 15:58 (UTC)
@Shwangtianyuan@Hoben7599:感谢二位的发言。如此看来,更应审视该案的决定是否妥当。很同意任何对编辑之制裁不应是惩罚性,并应给出可靠理据。而非无预警搜罗未经程序调查的可能不当的理据,恣意封禁用户。这会影响用户对管理员阶层的信任。本人被封锁已过近两周,在下郑重请求第三方管理员考虑各方意见,慎重处理此案。@Manchiu@Bluedeck@Cdip150@Tigerzeng@KirkLU@Kolyma --Gluo88(留言) 2024年6月12日 (三) 20:49 (UTC)
- 我認為Gluo88君的發言是真誠的討論,不應把真誠的討論排除出善意推定外。-千村狐兔(留言) 2024年6月13日 (四) 00:48 (UTC)
问题
您好,感谢电邮。我有一处疑问。
“ | 直到现在,真正意义上的悖论(除了依赖模糊性的双面真理),其问题几乎都是自指或自相关而引起。[1] | ” |
——罗素悖论 |
参考資料
- ^ Gupta, Anil. Self-Reference, <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Summer 2020 Edition)>. [2020-12-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6-10).
您给出的参考有点长,请问这个参考的哪一个章节能够表明条目中的观点?我一时没有找到。Bluedeck 2024年6月12日 (三) 21:10 (UTC)
- 非常感谢阁下关注,现解释如下:
- 见1章Paradoxes of Self-Reference 自我相关的悖论
- 下面论述表明, 悖论“其问题几乎都是自指或自相关而引起”: 1.1章到1.5章包括了所有自相关的悖论类型,可以由其内容看到。
- 1.6章 “直到,1985年,Yablo成功构建了一个不涉及严格意义上的自相关的语义悖论”。 “In 1985, Yablo succeeded in constructing a semantic paradox that does not involve self-reference in the strict sense. ”但是Yablo悖论虽然步不是自指或自相关而引起,但是涉及无限的句子链。 “Instead, it consists of an infinite chain of sentences, each sentence expressing the untruth of all the subsequent ones.” 上面这段话进一步表明悖论“其问题几乎都是自指或自相关而引起 (除了涉及无限的句子链Yablo悖论)。
- 关于依赖模糊性的双面真理(dialetheia)和悖论的关系。的确在下所引用的文献中没有明确解释,是在下的疏忽。尽管,所引用的文献,讨论悖论时提到双面真理(dialetheia)和 双面真理论(dialetheism)。在下可以先删去"(除了依赖模糊性的双面真理", 以后再找合适的参考文献再加上。
- --Gluo88(留言) 2024年6月12日 (三) 22:58 (UTC)
这样看来,您的编辑不是原创研究。虽然来源中没有直接提及Special:Diff/82768292/82807533的结论,但是可以认为是一个direct implication。另一处Special:Diff/77127830/81797673是完全没有给出来源,但是把英维中的无来源内容翻译过来也不应该被当作封禁的理由。在这两点上,我同意你。让我再花点时间研究一下封禁理由中给出的别的问题。Bluedeck 2024年6月12日 (三) 23:40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