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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遗产: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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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遺產基金的主要來源為根據《世界遺產公約》第16.1條,世界遺產中心定期向締約國收取分攤費用。另外世界遺產基金也接受個人與組織指定特定用途、或是不指定用途的捐贈。<ref name="UNESCO_funding"/>
世界遺產基金的主要來源為根據《世界遺產公約》第16.1條,世界遺產中心定期向締約國收取分攤費用。另外世界遺產基金也接受個人與組織指定特定用途、或是不指定用途的捐贈。<ref name="UNESCO_funding"/>


== 世界遗产评定標準 ==
== 世界遺產登錄 ==


一個國家需要首先對本國有價值的文化和自然遺產列出一份詳細的目錄,稱為預備名單,原則上沒有列入預備名單的遺產不能進行申報。之後,該國可以從預備名單中提名,世界遺產中心會對於如何準備提名表提供建議和協助。提交給世界遺產中心的提名表將先由[[國際文化紀念物與歷史場所委員會]](ICOMOS)和[[世界自然保護聯盟]](IUCN)這兩個機構進行獨立審核,之後評估報告被送到[[世界遺產委員會]]。委員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討論決定是否將被提名的遺產錄入到《世界遺產名錄》中。有時候,委員會會延期作出結論並要求會員國提供更多的信息,或者決議不予列入,被拒絕列入《世界遺產名錄》中的提名遺產地將不得再次提出申請。<ref name="UNESCO_世界遺產提名指引"/>
每年一度的[[世界遗产委员協会]]会议将对申请列入名单的遗产项目进行审批,其主要依据是该委员會此前委托有关专家对各国提名的遗产遗址进行实地考察而提出的評估报告。世界遗产可分为[[自然遗产]]、[[文化遗产]]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ref name="簡瑞榮"/>(文化景观作为一个特殊的类别,有其相应的评定准则。按照列入名录时所依据的標準,大部分文化景观属于文化遗产,也有一些是双重遗产。)


=== 預備名單 ===
=== 預備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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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古迹遗址、自然景观一旦受到某种严重威胁,经过世界遗产委员会调查和审议,可列入《濒危世界遗产名录》(The List of World Heritage in Danger),以待采取紧急抢救措施。
另外,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古迹遗址、自然景观一旦受到某种严重威胁,经过世界遗产委员会调查和审议,可列入《濒危世界遗产名录》(The List of World Heritage in Danger),以待采取紧急抢救措施。


== 提名程 ==
=== 提名===
《世界遺產公約工作指南》規定了世界遺產名錄登記所需的前提、審查流程和登記後的保護狀況報告。提名的流程如下所示:<ref name="UNESCO_世界遺產提名指引"/>
《世界遺產公約工作指南》規定了世界遺產名錄登記所需的前提、審查流程和登記後的保護狀況報告。提名的流程如下所示:<ref name="UNESCO_世界遺產提名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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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日 (四) 08:30的版本

世界遺產標誌

世界遗产(英語:World Heritage;法語:Patrimoine mondial;西班牙語:Patrimonio mundial),是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管理,由世界遺產委員會決議通過的地標或區域。世界遺產分為自然遗产文化遗产,以及兼具兩者的複合遺產。被列入世界遺產的地點,必須對全世界人類都具有傑出與普遍的價值,在地理或歷史上具有可辨識與特殊的意義。世界遺產可以是古代遺址、歷史建築、城市、沙漠、森林、島嶼、湖泊、山脈、荒野地區。

世界遺產設置的目的,為後世子孫保護這些地點,以免因人類或動物入侵,非經授權、不受監控、行政疏忽等造成的破壞。世界遺產始於1972年11月16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通過,1975年12月17日生效的《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日语世界遺産条約》。國際文化紀念物與歷史場所委員會國際自然保護聯盟作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協力組織,參與世界遺產的甄選、管理與保護工作。

概述

甄选世界遗产的标准,简而言之,是真实性与完整性。近年来,世界遗产的概念与实践不断在发展。《奈良真實性文件》确认了世界遗产对多元文化的尊重,2000年的《凯恩斯决议》提出新的提名政策並經由《蘇州決議》部分修正後落實執行,以期贯彻世界遗产「全球策略」,追求世界遺產所應具備的全球代表性和平衡性。

世界遺產的選出是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來投票開會決定的,這個委員會於1976年召開第一屆會議,並從那時以後,每年在全球不同的締約國舉行一次正式會議;必要時也會緊急召集臨時會議。選出世界遺產的目的在於呼籲人類珍惜,保護,拯救和重視這些地球上獨特的景點。[1]

世界遗产不只是一种荣誉,或是旅游金字招牌,更是对遗产保护的郑重承诺。一项世界遗产在遭到天灾人祸时,可以得到全人类的力量协助救灾,保存原迹。中国丽江古城曾由此受益。[2]

世界遺產分為文化遺產、自然遺產及複合遺產。其中所指的文化遺產(Cultural Heritage),專指「有形」的文化遺產,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另一項計畫「非物質文化遺產」完全不同。

歷史沿革

背景

1954年,埃及政府決定建造阿斯旺水坝,估計落成後的水庫將淹沒尼羅河谷的大片區域,包含古埃及古努比亞的文化寶藏。1959年,埃及和蘇丹政府請求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協助他們保護和拯救瀕臨滅絕的古蹟和遺址。1960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發起了拯救努比亞古蹟的國際運動[3]。這一呼籲促成數百個遺址的挖掘和記錄,數千件物品的恢復,以及幾個重要寺廟搬遷到地勢更高的地方。其中最著名的是阿布辛拜勒神廟菲萊神廟。該運動成功於1980年告一段落,為感謝為活動中做出特別貢獻的國家,埃及捐贈了四座神廟;丹铎神庙搬到了纽约大都會藝術博物館德波神廟搬到馬德里的西方公園英语Parque del Oeste塔菲神廟英语Temple of Taffeh搬到荷兰莱顿国立古物博物馆埃勒西亞神廟英语Temple of Ellesyia搬到到意大利都灵埃及博物館[4]

該活動耗費8,000萬美元(相當於2020年幣值的2.5億美元),並成功帶動了其他維護活動,例如意大利威尼斯和其潟湖巴基斯坦摩亨佐-达罗印度尼西亚婆羅浮屠。之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與國際文化紀念物與歷史場所委員會(ICOMOS)共同起草保護文化遺產的公約草案[5]

世界遺產公約的制定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
簽署日1972年11月16日
簽署地點法国巴黎
生效日1975年12月17日
生效條件20個批准書
批准者194個(190個聯合國會員國加上库克群岛教廷紐埃巴勒斯坦國
保存處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秘書處
語言阿拉伯語汉语英语法语希伯來語葡萄牙語俄語西班牙語

1965年,美國倡議將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聯合起來進行保護,呼籲設立「世界遺產信託基金」,以保護世界上珍貴的自然風景區和歷史遺跡,供全世界各地的民眾、未來的子孫使用。國際自然保護聯盟(IUCN)在1968年也提出了類似的建議,並於1972年在瑞典首都斯德哥爾摩舉行的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中提交討論。[5]

1972年11月16日,在巴黎舉行的第十七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通過了《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簡稱《世界遺產公約》),該公約在獲得20個批准書後生效,其於1975年12月17日達成。截至2021年6月,已有194個締約國批准,其中包括190個聯合國成員國,2個聯合國觀察員國(教廷巴勒斯坦國),2個新西兰聯繫邦库克群岛紐埃)。尚有三個聯合國成員國尚未批准該公約:列支敦士登諾魯、和圖瓦盧[6]

相關組織與世界遺產基金

世界遺產委員會

世界遺產委員會的職責為根據《世界遺產公約》,審查成員國提交的報告,決定可列入「世界遺產名錄」和「世界遺產瀕危名錄」的項目;分配世界遺產基金,對締約國的遺產保護與修護工作給予財政援助。[7]

世界遺產委員會由批准《世界遺產公約》的締約國中選出21名代表組成。根據《世界遺產公約》規定,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6年,但目前各締約國均自願將其任期限制為4年,以便讓其他締約國有機會參與委員會,已成為慣例。委員會中選舉7名世界遺產委員會主席團,其中包括1名主席、5名副主席、1名報告員,主席團負責世界遺產委員會的協調工作,包括決定開會日期、會議的主持等。原則上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7]

世界遺產委員會敦請相關組織協助,以提供世界遺產委員會專業意見。包括國際文物保護與修復研究中心英语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the Study of the Preservation and Restoration of Cultural Property(ICCROM)、國際文化紀念物與歷史場所委員會(ICOMOS)和世界自然保護聯盟(IUCN)。[7]

世界遺產中心

世界遺產中心英语World Heritage Centre成立於1992年,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轄下組織,負責世界遺產的各項相關事務,其位於法国巴黎丰特努瓦广场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樓內[8]。世界遺產中心負責辦理世界遺產委員會及其主席團的年度會議、向締約國提供關於準備遺址提名的建議、世界遺產基金的管理、組織當世界遺產受到威脅時的緊急行動、更新世界遺產名錄和數據庫、開發教材以提高各界對遺產保護必要性的認識等[9]

世界遺產基金

世界遺產基金根據《世界遺產公約》第15條,於1977年成立,以作為世界遺產中心運作、世界遺產審查、專家諮詢、教育宣導材料、活動舉辦,以及緊急援助活動的經費。世界遺產基金在2020-2021兩年期的經費為560萬美元,另外還有40萬美元用於向處於緊急危險(例如由於火災、洪水或戰爭)的場所提供緊急援助。[10]

世界遺產基金的主要來源為根據《世界遺產公約》第16.1條,世界遺產中心定期向締約國收取分攤費用。另外世界遺產基金也接受個人與組織指定特定用途、或是不指定用途的捐贈。[11]

世界遺產登錄

一個國家需要首先對本國有價值的文化和自然遺產列出一份詳細的目錄,稱為預備名單,原則上沒有列入預備名單的遺產不能進行申報。之後,該國可以從預備名單中提名,世界遺產中心會對於如何準備提名表提供建議和協助。提交給世界遺產中心的提名表將先由國際文化紀念物與歷史場所委員會(ICOMOS)和世界自然保護聯盟(IUCN)這兩個機構進行獨立審核,之後評估報告被送到世界遺產委員會。委員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討論決定是否將被提名的遺產錄入到《世界遺產名錄》中。有時候,委員會會延期作出結論並要求會員國提供更多的信息,或者決議不予列入,被拒絕列入《世界遺產名錄》中的提名遺產地將不得再次提出申請。[12]

預備名單

預備名單為各締約國在登記為世界遺產前,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中心提交的名錄。各締約國在提名登記「世界遺產名錄」前,該項目至少需要在預備名單內超過一年,世界遺產中心鼓勵締約國至少每十年重新審查和提交其暫定清單,預備名單需要以英文或法文撰寫。[13]

原本不允許向世界遺產委員會登記和推薦不在預備名單上的項目,但2003年巴姆大地震使得巴姆古城受到嚴重損壞,之後在2005年修訂的《世界遺產公約工作指南》增列當不可預見的情況需要緊急註冊時,可以採「緊急登記建議」方式登記不在預備名單上的項目。[14]

當預備名單中獲得締約國提名的項目在世界遺產委會審議通過,該項目就會從締約國的暫定名錄中刪除。[13]

自然遗产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规定,属于下列各类内容之一者,可列为自然遗产(Natural Heritage):[1]
  1. 美学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意義、普遍价值的由地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
  2. 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定的濒危动植物物种生态区;
  3. 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角度看,只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定的自然地带。
  • 提名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自然遗产项目,必须符合下列4项中的1项或几项标准:
  1. 构成代表地球演化史中重要阶段的突出例证;
  2. 构成代表进行中的重要地质过程、生物演化 过程以及人类与自然环境相互关系的突出例证;
  3. 独特、稀有或绝妙的自然现象、地貌或具有罕见自然美的地带;
  4. 尚存的珍稀或濒危动植物种的栖息地。

文化遗产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规定,属于下列各类内容之一者,可列为文化遗产(Cultural Heritage):[1]

  1. 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意義、普遍价值的建筑物雕刻绘画,具有考古意义的成分或结构,铭文、洞穴、住区及各类文物的综合体;
  2. 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因其建筑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观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单独或相互联系的建筑群;
  3. 遗址:从历史、美学、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人造工程或人与自然的共同杰作以及考古遗址地带。

提名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遗产项目,必须符合下列6项中的1项或几项标准:

  1. 代表一种独特的艺术成就,一种创造性的天才杰作;
  2. 能在一定时期内或世界某一文化区域内,对建筑艺术、纪念物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设计方面的发展产生極大影响;
  3. 能为一种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一种独特的至少是特殊的见证;
  4. 可作为一种建筑或建筑群或景观的杰出范例,展示出人类历史上一个或几个重要阶段;
  5. 可作为传统的人类居住地或使用地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种(或几种)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转之变化的影响下变得易于损坏,
  6. 与具特殊普遍意义的事件或现行传统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学艺术作品有直接或实质的联系。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或该项标准与其它标准一起作用时,此款才能成为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理由。

复合遗产

或译为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混合体(Mixe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必须分别符合前文关于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评定标准中的1项或几项。[1]

文化景观及其它

文化景观

文化景观(Cultural landscapes)这一概念是1992年12月在美国新墨西哥州圣菲召开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第16届会议时提出并纳入《世界遗产名录》中的。文化景观代表《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一条所表述的“自然与人类的共同作品”。文化景观的选择应基于它们自身的突出、普遍的价值,其明确划定的地理——文化区域的代表性及其体现此类区域的基本而具有独特文化因素的能力。它通常体现持久的土地使用的现代化技术及保持或提高景观的自然价值,保护文化景觀有助于保护生物多样性。文化景观可分为以下3个主要类型:

  1. 由人类有意设计和建筑的景观。包括出于美学原因建造的园林和公园景观,它们经常(但并不总是)与宗教或其它纪念性建筑物或建筑群有联系。
  2. 有机进化的景观。它产生于最初始的一种社会、经济、行政以及宗教需要,并透过与周围自然环境的相互動及聯繫而发展到目前的形式。它又包括两种次类别:一是残遗物(或化石)景观,代表一种过去某段时间已经完结的进化过程,不管是突发的或是渐进的。它们之所以具有突出、普遍价值,还在于显著特点依然体现在实物上.二是持续性景观,它在当今与传统生活方式相联系的社会中,保持一种积极的社会作用,而且其自身演变过程仍在进行之中,同时又展示了历史上其演变发展的物证。
  3. 关联性文化景观。这类景观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以与自然因素、强烈的宗教、艺术或文化相联系为特征,而不是以文化物证为特征。

另外,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古迹遗址、自然景观一旦受到某种严重威胁,经过世界遗产委员会调查和审议,可列入《濒危世界遗产名录》(The List of World Heritage in Danger),以待采取紧急抢救措施。

提名流程

《世界遺產公約工作指南》規定了世界遺產名錄登記所需的前提、審查流程和登記後的保護狀況報告。提名的流程如下所示:[12]

締約國政府從預備名單提名
世界遺產委員會敦請諮詢機構進行評估
國際文化紀念物與歷史場所委員會(ICOMOS)針對申請文化遺產項目進行實地調查、提出建議 世界自然保護聯盟(IUCN)針對申請自然遺產項目進行實地調查、提出建議
世界遺產委員會最終審議[註 1]
正式登錄

一个国家需要首先对本国有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列出一份详细的目录。这被称为预备名单,没有列入预备名单的遗产不能进行申报。然后该国可以从预备名单中筛选出一处遗产,列入提名表中。世界遗产中心会对如何准备一份详尽的提名表提供建议和帮助。

提交给世界遗产中心的提名表会被国际古蹟遗址理事会和国际自然与自然资源保护联盟这两个机构独立地审核。之后评估报告被送到世界遗产委员会。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将被提名的遗产录入到《世界遺產名錄》中。有时候,委员会会延期作出结论并要求会员国提供更多的信息,或者決議不予列入,被拒絕列入《世界遺產名錄》中的提名遺產地將不得再次提出申請。一处遗产需要满足以下十个条件之一方可被录入世界遗产。 提名的遗产必须具有『突出的普世价值』以及至少滿足以下十項基準之一:


  • (i)表现人类创造力的经典之作。
  • (ii)在某期间或某种文化圈里对建筑、技术、纪念性艺术、城镇规划、景观设计之发展有巨大影响,促进人类价值的交流。
  • (iii)呈现有关现存或者已经消失的文化传统、文明的独特或稀有之证据。
  • (iv)关于呈现人类历史重要阶段的建筑类型,或者建筑及技术的组合,或者景观上的卓越典范。
  • (v)代表某一个或数个文化的人类传统聚落或土地使用,提供出色的典范-特别是因为难以抗拒的历史潮流而处于消灭危机的场合。
  • (vi)具有显著普遍价值的事件、活的传统、理念、信仰、艺术及文学作品,有直接或实质的连结(世界遗产委员会认为该基准应最好与其他基准共同使用)。
  • (vii)包含出色的自然美景与美学重要性的自然现象或地区。
  • (viii)代表生命进化的纪录、重要且持续的地质发展过程、具有意义的地形学或地文学特色等的地球历史主要发展阶段的显著例子。
  • (ix)在陆上、淡水、沿海及海洋生态系统及动植物群的演化与发展上,代表持续进行中的生态学及生物学过程的显著例子。
  • (x)拥有最重要及显著的多元性生物自然生态栖息地,包含从保育或科学的角度来看,符合普世价值的濒临绝种动物种。

以上(i)至(vi)項是判断文化遗产的基准,(vii)至(x)項是判断自然遗产的基准。

世界遺產統計

世界遺產地點

世界遺產委員會將世界劃分為五個地理區域,分別為:阿拉伯國家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區非洲亞洲和太平洋地區歐洲和北美地區

下表為五個地理區域至2021年7月統計數據:[16]

區域 文化遺產 自然遺產 複合遺產 合計 百分比 擁有世界遺產的締約國
阿拉伯國家 80 5 3 88 7.63% 18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區 100 38 8 146 12.65% 28
非洲 54 39 5 99 8.49% 35
亞洲和太平洋地區 195 70 12 277[註 2] 24.00% 36
歐洲和北美地區 468 66 11 528[註 3] 47.23% 50
Total 897 218 39 1,154 100% 167

世界遗产列表

爭議

目前所知有相當多關於世界遺產的爭議,有許多景點年復一年的爭取排上世界遺產名單,也有許多自然景觀面臨列為世界遺產保存或是人為開發的緊要關頭,更有一些已列為世界遺產的景點遭受嚴重的破壞。(例如上述的遺產)雖然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制定了世界遺產公約,並由締約國選舉產生世界遺產委員會來貫徹相關理念與工作,但由於保護世界遺產的任務相當艱鉅,所需耗費的經費更是龐大,加上經常與經濟發展與工商開發互相牴觸,因此在保護監測與約束力方面,都與遺產地所在國的主權和該國所應負起的國際義務等事項上有所衝突而備受爭議。

注釋

  1. ^ 世界遺產委員會最終審議,由世界遺產委員會21個代表國以單純多數決方式決定。[15]
  2. ^ 世界遺產「乌布苏盆地」、「外貝加爾山脈景觀」橫跨蒙古国俄罗斯,其歸類於亞洲和太平洋地區。[16]
  3. ^ 世界遺產「勒·柯布西耶的建筑作品」橫跨歐洲和北美、亞洲和太平洋、拉丁美洲和加勒比三個地區,其歸類於歐洲和北美地區。[16]

参見

參考資料

  1. ^ 1.0 1.1 1.2 1.3 簡瑞榮. 文化政策. 臺北市: 五南. 2019-06: 89–92. ISBN 9789577634450. 
  2. ^ CNTV关于新增世界遗产的评价. [2019-08-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2-02). 
  3. ^ Monuments of Nubia-International Campaign to Save the Monuments of Nubia.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2021-08-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5) (英语). 
  4. ^ The Rescue of Nubian Monuments and Sites.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2021-08-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5) (英语). 
  5. ^ 5.0 5.1 The 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2021-08-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8-27) (英语). 
  6. ^ States Parties Ratification Status.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2021-08-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5-26) (英语). 
  7. ^ 7.0 7.1 7.2 The World Heritage Committee.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2021-08-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20) (英语). 
  8. ^ World Heritage Centre.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2021-08-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0-23) (英语). 
  9. ^ World Heritage Centre.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2021-08-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1-10) (英语). 
  10. ^ World Heritage Fund.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2021-08-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1-16) (英语). 
  11. ^ Funding.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2021-08-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1-06) (英语). 
  12. ^ 12.0 12.1 The Operational Guidelin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2021-08-01] (英语). 
  13. ^ 13.0 13.1 Tentative Lists.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2021-08-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4-01) (英语). 
  14. ^ Operational Guidelin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 (2005 version) (PDF).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2005-02-02 [2021-08-01].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1-10-19) (英语). 
  15. ^ RULES OF PROCEDURE.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2021-08-01] (英语). 
  16. ^ 16.0 16.1 16.2 World Heritage List Statistics.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2021-08-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5) (英语).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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