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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旗尾火車站前合影.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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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描述
中文:旗尾火車站前合影,遠方為旗尾山
日期 約1942年
date QS:P,+1942-00-00T00:00:00Z/9,P1480,Q5727902
來源 courtesy of 鍾理和文教基金會 and 游步廣
作者 未知Unknown author

授權條款

Public domain 本圖由於其著作權在中華民國臺灣)已經到期,所以目前該圖在其地區屬於公有領域。根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30到34條,在中華民國政府的管轄下所有非攝影的著作將在其創作者逝世50年後進入公有領域(若在有複數創作者的情況下,以最後一位逝世者為準);如果作品創作者未知、匿名或著作權持有者為組織,則為發表之年份起50年後過期。攝影作品則在公開50年後進入公有領域。

請特別注意:非美國來源的外國作品,必需在來源國與美國皆為自由授權,才能被維基共享資源接受。從臺灣首次發表的作品,除了某些情況下(如該發表作品不符合美國的著作權型態)在美國屬於公有領域,如果該作品在來源地的《烏拉圭回合協議法案》生效日期當時(2002年1月1日[1])受著作權保護,則美國可以依據該法案進行回溯,恢復在美國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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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背景資訊,請參考非美國著作權的解釋。
注意:本標籤應用於錄音檔案。
Public domain
本攝影作品日本屬於公有領域,因為其版權根據日本1899年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以及1970年著作權法附則第二條已過時。有關攝影作品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之一:
  1. 其發表於1957年1月1日之前;
  2. 其拍攝於1947年1月1日之前。
此作品美國也屬於公有領域,因為其在日本的版權已於1970年過時,且未受到烏拉圭回合協議法案版權回溯條款的影響。
Notes
Notes
致上傳者:請提供來源及出版日期
  • 如果攝影作品在日本發表後30日內也在美國發表的話,其可能受版權保護。如果版權並未在美國過時,那麼該文件將被刪除。請參見共享資源:赫特圖表
  • 此模板不應用於藝術作品的忠實攝影重製品。根據舊著作權法第23條,其版權保護將始終與藝術作品保持一致。請參見共享資源:何時可以使用PD-Art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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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c domain
依據日本《著作權法》第13條,本作品屬於其中下列內容之一,不構成該法規定的權利標的,因此在日本屬於公有領域
(i) 憲法及其他法令;
(ii) 國家機關、地方公共團體機關、獨立行政法人(指平成十一年法律第103號《獨立行政法人通則法》第2條第1項規定的獨立行政法人,下同)或地方獨立行政法人(指平成十五年法律第108號《地方獨立行政法人法》第2條第1項規定的地方獨立行政法人,下同)所發布的告示、指示、通函及其他與之類似的內容;
(iii) 裁判所的判決、決定、命令,以及行政機關在類似裁判程序下所做成之裁決和決定;
(iv) 國家機關、地方公共團體機關、獨立行政法人或地方獨立行政法人對上列各項內容所做成之翻譯或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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