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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反腐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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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導向自反海外行贿法
海外反腐敗法案
美國國徽
其他簡稱
  • Domestic and Foreign Investment Improved Disclosure Act
  • 1934年證券交易法修正案
  • 公司非法支出法案
縮寫(通俗)FCPA
俗稱1977年海外反腐敗法案
立法機構第第95屆屆美國國會
引用文獻
公法美國國會法案 95-213
法律匯編91 Stat. 1495
立法歷程

海外反腐敗法(英語: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縮寫為FCPA,又被翻譯稱為反海外賄賂法),是一部美國聯邦法律,其主要條款有兩個:反賄賂條款和會計帳目條款。前者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規定賬目透明度的要求,而後者明確了向外國官員行賄的行為。[1]

規定和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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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反腐敗法適用於與美國有一定程度的關係,同時又參與了國外(對美國而言)腐敗行為的任何個人。該法案也適用於任何美國公司或在美國進行證券交易的國外公司,以及任何促進國外腐敗行為的美國國民公民居民,而不論他(她)們是否身在美國。對於國外的自然人法人,如果他(她)們的腐敗行為發生時其人身在美國,則也適用該法案。此外,此法案不僅規範了給國外官員、候選人或政黨的不當支付,也規範了給其他任何人的支付,如果這筆支付最終形成了對官員的賄賂。這些所謂支付,不僅包括貨幣形式,也包括任何有價值之物。

海外反腐敗法管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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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發行人
包括任何有一類證券登記或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要求提交報告的美國或外國公司。
涉及美國
包括任何美國國民、公民及居民,以及任何受美國法律或美國州法管轄的公司,或主要營業地點位於美國的公司。
任何人
包括企業和個人。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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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美國證監會在1970年代中期所作的調查,超過400家美國公司承認其曾為國外政府或政黨提供不當支付,總計金額超過了3億美元。這些不當支付的包括從賄賂國外高官以獲得該國政府的特殊待遇,到為了使公職人員能履行其本職工作而支付的所謂「好處費」。一個典型的例子是洛歇賄賂醜聞。洛歇是一家美國的航空航天製造商,其曾經賄賂國外政府官員以促使他們選用該公司的產品。另外一個例子是「香蕉門」醜聞,其中Chiquita Brands公司曾賄賂洪都拉斯總統以求降低賦稅。因此美國國會試圖通過海外反腐敗法案來阻止類似的對國外政府的賄賂,並使公眾重拾對美國商業體系誠信度的信心。

該法案由總統吉米·卡特於1977年12月19日簽署並生效,並於1998年根據國際反賄賂法(1998)修改,其目的是履行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的針對反賄賂的相關規定。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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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反腐敗法的反賄賂條款規定美國的個人或證券發行商通過支付國外政府官員來獲得或保持業務,或使任何其他人獲得業務,即為非法行為。自1998年起,反賄賂條款也適用於國外的公司或個人,只要其在美國做出了促使賄賂的行為。海外政府官員的定義很寬泛。例如一家銀行的擁有者同時也是財務部長,則此人則被認為是政府官員。供職於政府所有或管轄的醫院的醫生也被海外反腐敗法認為是政府官員,同理,供職於政府所有或管轄的企業或機構的職員也是政府官員。此外,國際組織(例如聯合國)的僱員也被認為是政府官員。該法案規定以任何有價值之物(包括現金及非現金形式)賄賂政府官員即為非法。政府關注的是賄賂的動機本身,而不是金額。

海外反腐敗法同時也要求在美國上市的公司遵守美國的會計規定(見15 U.S.C. § 78m)。這些會計規定是為了配合海外反腐敗法中的反賄賂的相關規定而設計,要求凡是被該法案管轄的公司必須準確的記錄和保存帳目,且帳目應該誠實的反映該公司的交易。會計規定還要求公司設計並維護足夠的內部會計控制系統。越來越多的公司正在僱傭外部盡職調查公司提供服務,來維護他們的聲譽並減少法律風險。識別政府擁有的公司,從而識別那些容易忽略掉的政府官員,正在迅速的成為先進的反腐敗項目中的關鍵部分。

對於給國外政府官員的支付,該法案區分了賄賂和「好處費」。「好處費」可能是海外反腐敗法所允許的,但是仍可能觸犯當地法律。好處費和賄賂的關鍵區別是在於,好處費的目的是為了促使政府官員履行其本來就應該履行的職責。對國外政府支付可能是合法的,如果這種支付在當地國家法律中被明文規定允許。某些特定的以產品促銷為目的的支付也可以是允許的。

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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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PA的著名案例包括沃爾瑪英國航太系統貝克休斯戴姆勒哈里伯頓KBR公司朗訊孟山都西門子、Titan Corporation、Triton Energy Limited、ALSTOM、雅芳以及Invision Technologies等。

2012年4月紐約時報的一篇文章報道了一位前沃爾瑪墨西哥公司的高管舉報,該舉報稱在2005年9月沃爾瑪支付賄金給墨西哥的政府官員以換取建築許可。沃爾瑪的調查人員曾經找到確鑿證據證實了此舉違反了墨西哥和美國法律,但是沃爾瑪在美國的高管對此採取了秘而不宣的態度。根據Bloomberg的一篇文章,「針對沃爾瑪賄賂案的調查如果證實了其高管明知這些賄賂行為而未採取有效措施,將會導致其高管的離職以及更高的罰金」。Eduardo Bohorquez, 墨西哥的一個名為Transparencia Mexicana的監管部門的主任,敦促墨西哥政府深入調查此項舉報。沃爾瑪和美國商會共同參與了一個舉措來修改海外反腐敗法。其支持者認為此舉能使法案更加明晰,但反對者則認為此法案會削弱此法案。

眾議院議員路易斯安那州民主黨的William J. Jefferson,被指控違反了海外反腐敗法,因為他為了商業利益賄賂了非洲的政府部門。在2008年,西門子因為違反了海外反腐敗法而支付了4.5億美元的罰金,這是美國司法部因違反FCPA而開出的最大罰單之一。

美國司法部和證監會目前正在調查惠普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在2004至2006年間支付了10,900,000美元給俄羅斯總檢察長,以獲取一個金額高達35,000,000歐元的合同向俄羅斯出售電腦設備。自此之後,司法部和證監會強有力的措施提高了海外反腐敗法的聲望。

2011年7月,司法部公佈了一項關於「世界新聞報」的電話竊聽醜聞,該醜聞使這家報社倒閉。司法部與英國嚴重欺詐辦公室一起聯手調查該公司是否有賄賂英國政府的行為。

2012年,日本丸紅株式會社支付了54,600,000美元的罰金,因其在作為TKSJ合資公司的代理商時違法了海外反腐敗法。TKSJ由Technip S.A., Snamprogetti Netherlands B.V., Kellogg Brown & Root Inc. (KBR), and JGC 公司組成。在1995年至2004年之間,這家合資公司在尼日利亞獲得了總和超過60億美元的合同,而這背後是支付給丸紅公司51,000,000美元的賄金使其賄賂尼日利亞政府。

2012年其他違反海外反腐敗法的案例包括Smith & Nephew, 其支付了22,200,000美元給司法部和證監會而和解,以及BizJet International Sales and Support Inc,其因賄賂外國政府官員而支付給司法部11,800,000美元的和解金。這兩家公司都簽署了延遲訴訟協議。

在2012年三月,Biomet Inc.因違犯海外反腐敗法而支付給了17,300,000美元的罰金,以及5,500,000的非法所得利潤及判決前利息。

2011年11月,美國司法部起訴法國阿爾斯通公司,包括高層弗雷德里克·皮耶魯齊在內的5名成員,參與一系列與阿爾斯通有關的腐敗案件[2]。2014年12月22日,阿爾斯通與美國司法部達成暫緩起訴協議,以解決所有針對阿爾斯通的司法訴訟。阿爾斯通承認從1999年到2011年,該公司向印尼、沙特阿拉伯、埃及、巴哈馬和台灣國有公司競標各種電力項目時,共支付了大約7500萬美元的款項。阿爾斯通位於瑞士的子公司承認串謀行賄,兩家美國子公司向美國司法部承認偽造賬簿和記錄,及未能實施適當的內部控制,同意支付772,290,000美元的罰款,並在三年時間內進行內部規範後即可撤銷相關指控。阿爾斯通與美國的和解金也是自FCPA執行以來,最高的外國賄賂刑事罰款[3][4]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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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Funk, T. Markus. Getting What They Pay For: The Far-Reaching Impact Of the Dodd-Frank Act's 'Whistleblower Bounty' Incentives on FCPA Enforcement (PDF). White Collar Crime Report (Bureau of National Affairs). September 10, 2010, 5 (19): 1–3 [2012-08-21].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0-12-30). 
  2. ^ 存档副本. fcpa.shearman.com. [2021-10-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1-02). 
  3. ^ Agreement between Alstom and the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Alstom. [2021-09-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0-10) (英語). 
  4. ^ Jaeger2015-11-15T17:15:00+00:00, Jaclyn. Alstom Sentenced to Pay $772 Million FCPA Fine. Compliance Week. [2021-09-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0-07) (英語).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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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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