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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09/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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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讨论已经结束,以上页面已删除。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据:因注目度模板未经讨论被维基人多次移除,为了避免编辑战,提前提删。仅文汇报提及此人,且条目有大量评论,类似爱好者条目。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Dingar (留言) 2009年9月27日 (日) 00:03 (UTC)[回复]

  • (○)快速保留理据:
    • 有关云翔的条目本人已确定模板所提及的问题完全已获得解决,并每日进行更新和补充资料。
    • 提删跟本就是无理取闹、本末倒置和乔枉过正,在此讨论一编巳具备充足资料,基础有足够来源支持和一定知名度及关注度的条目实在是浪费维基人的时间和精神。使人厌恶。
    • 之前你的版模没有注明不能移除,只要我本人在30日内确定模板所提及的问题完全获得解决我就有权移除,谢谢关注。
    • 另外不只文汇报提及此人,请仔细参阅每个参考文献。
    • 本条目并非是一个爱好者条目,因为内含大量来自不同来源的评论,当中也包括了爱好者不认同或不喜欢看到的负面评论。
    • 条目有大量评论皆来自不同来源,正面反面、主观客观都有,最重要的是评论的人不是我本人而是来自不同来源的人,因此有保留需要。多人评论表示其关注度已经非常明显。Country wind (留言) 2009年9月27日 (日) 06:41 (UTC)[回复]
    • (!)意见,你多次私自移除维护性模板,并不作出任何解释。不知是否浪费维基人的时间?—Dingar (留言) 2009年9月27日 (日) 07:30 (UTC)[回复]
  • (!)意见那个[维护性模板]并没注明不能私自移除,它只叫人在30日前改善条目(否则会被移至存废讨论),本条目到目前为止一目了然地每时每刻都被我改善当中,根本不需要解释什么(所有解释已在条目内容上表达了)并且确定模板所提及的问题(关注度)完全已获得解决。这样把“私自移除板模”作为删除本条目的籍口或理据是非常不恰当,因为最初的问题所在是“关注度”,但目前这个问题巳经消失。Country wind (留言) 2009年9月27日 (日) 09:57 (UTC)[回复]
  • (×)删除非百科内客—北极企鹅观赏团 (留言) 2009年9月27日 (日) 07:03 (UTC)[回复]
  • (!)意见
    • 云翔是香港和台湾大众广泛认识的新进导演,他是对舆论有影响力的人 。
    • 云翔已经是一个香港和台湾具知名度的导演,他的作品已经以商业广泛发布,观众巳不少于5,000人。
    • 曾经出版影集,作品印数不少于5,000。
    • 在几个有新闻价值的事件中(详阅本条目内容),云翔已扮演关键角色的人物。

以上所述全部符合“维基百科:成为维基百科传记的标准”的规条,明显证明本条目是百科内容之一。Country wind (留言) 2009年9月27日 (日) 09:57 (UTC)[回复]

  • (!)意见:单就关注度的通用标准来说,这个条目是满足标准的。条目中已经给出了足够多的由第三方有效介绍的可靠二次文献。--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09年9月28日 (一) 01:21 (UTC)[回复]
  • 大量影片评论、blog文、追星网、扭曲来源“外界似乎已偏向认为云翔是一个同性恋者。”—北极企鹅观赏团 (留言) 2009年9月29日 (二) 05:13 (UTC)[回复]
  • (!)意见
    • 条目已清楚交待云翔自己不打算承认或否认性倾向,“外界似乎已偏向认为云翔是一个同性恋者。”一项全是依照来源来说,它并非一个结论,也不是一个证据,因为云翔不肯承认或否认性倾向就表示性倾向巳不是本条目的重点,所以没有所谓扭曲。
    • 本条目的重点是大量报纸、电台、电影相关网站以及各式被维基认可的(没有一个被过滤的黑名单网站)影片评论、blog文、追星网去评论和猜测什么就已强烈显示云翔此人的关注性。强列显示本条因最初的问题所在“关注度不足”,这个问题巳经消失得无影无踪。Country wind (留言) 2009年9月29日 (二) 06:17 (UTC)[回复]
  • (!)意见
      • “外界似乎已偏向认为云翔是一个同性恋者。”这句来源很多,已经陆续贴上去,会积极改善又改善,否则你也可以把那句删去。
      • 被认可的blog文无法证实关注度不足是绝对,因为它们已证实了关注度很充足。除了被认可的blog文外,还有报纸新闻和各地影展网站,什么类型的来源都有,都给出由第三方甚至第四方有效介绍,分布得很平均、客观和中肯。它们只有一个共通点,就是证实了关注度很充足和非常充足。
      • 另一提删的“条目有大量评论,类似爱好者条目”要求原本就没有在“维护性模板”上提到,根本上就不会成立。而且我在上面也回应了,理由依然不成立。不要再重复同样的提问,请往上面仔细看清楚我曾作过的每一个回应。Country wind (留言) 2009年9月29日 (二) 06:57 (UTC)[回复]
  • (!)意见我已回应了所有提问。不要再重复同样题问,谢谢!Country wind (留言) 2009年9月29日 (二) 08:07 (UTC)[回复]

已删除。—T.A 白河(Talk - Mail) 2009年10月4日 (日) 02:07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结束,以上页面已删除。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据:过期知名度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Ben.MQ 2009年9月27日 (日) 01:55 (UTC)[回复]


已删除。—T.A 白河(Talk - Mail) 2009年10月4日 (日) 02:08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结束,以上页面已删除。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据:参见原有讨论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Dingar (留言) 2009年9月27日 (日) 03:09 (UTC)[回复]


已删除。—T.A 白河(Talk - Mail) 2009年10月4日 (日) 02:10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结束,以上页面已删除。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据:原有提删结果为暂时保留,但至今没有使用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Dingar (留言) 2009年9月27日 (日) 03:14 (UTC)[回复]


已删除。—T.A 白河(Talk - Mail) 2009年10月4日 (日) 02:11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结束,以上页面已保留。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据:无意义重定向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John Chen(讨论) 2009年9月27日 (日) 04:45 (UTC)[回复]


已保留。—J.Wong 2009年10月4日 (日) 02:43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结束,此请求重复提出,请求无效。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据:移动错误产生之重定向页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德家里 (留言) 2009年9月27日 (日) 05:30 (UTC)[回复]


重复提出—Altt311 (留言) 2009年9月28日 (一) 18:11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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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实际并没有得到使用,应在须使用时再创建。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Dingar (留言) 2009年9月27日 (日) 07:10 (UTC)[回复]


已删除。—T.A 白河(Talk - Mail) 2009年10月4日 (日) 02:14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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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没有必要的英文消歧义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9年9月27日 (日) 07:13 (UTC)[回复]


已删除。—T.A 白河(Talk - Mail) 2009年10月4日 (日) 02:16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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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出现双胞胎,原因在于这里
星光下的人讨论 | 贡献)可能曾经想分别为孔延之 (曲阜)孔延之 (临江)建条目,并以孔延之为消歧义页,不过显然他还没拿定主意。
他现在改以孔延之 (消歧义)为歧义页,而孔延之页面,不知道他下一步会怎么改,也许他想以孔延之页面来写孔延之 (曲阜),也许他已放弃这念头,孔延之变成多出来的页面(看这里)。但他真正的想法,要问他才知道。
提删者宜先跟他沟通一下,先问问他下一步想怎么做吧。先沟通一下,大家好配合嘛。--210.6.97.140 2009年9月27日 (日) 13:27 (UTC)
(:)回应:总之这是一系列操作失误的结果,管理员觉得怎样合并怎样做消歧义比较好就怎样吧,我已经被某个墙折磨的有点晕了—星光下的人留言 2009年9月27日 (日) 22:33 (UTC)
(:)回应如果是这样,星光君可以用G10为理由提请快速删除。--210.6.97.182 2009年9月28日 (一) 06:42 (UTC)
(:)回应您指的是删除孔延之 (临江)页面么?但我现在还是想把孔延之做消歧义页,该如何操作?—星光下的人留言 2009年9月30日 (三) 20:30 (UTC)
(:)回应现在有以下页面:
你有没有打算迟些建立“孔延之 (曲阜)”?如果没有,可能连消歧义页都不用建了,只保留“孔延之”一个页面够了。
如果你打算迟些会建立“孔延之 (曲阜)”,而以“孔延之”为消歧义页,那么就应该只删掉“孔延之 (消歧义)”--210.6.97.89 2009年10月1日 (四) 06:40 (UTC)
(:)回应在下已建立“孔延之 (曲阜)”,且给孔延之 (消歧义)挂上了G10。然后又怎样做?直接把孔延之做消歧义页面而保留孔延之 (临江)是否是对条目原创建者的不尊重??—星光下的人留言 2009年10月1日 (四) 16:01 (UTC)
(:)回应:如果你是把原本“孔延之”的内容“移动”到“孔延之 (临江)”且有合理原因(双胞胎),并不是删掉了人家撰写的心血,我觉得,不算无礼吧。
不过,其他资深维基人有没有更好的建议?--210.6.97.126 2009年10月1日 (四) 08:46 (UTC)

已保留。—J.Wong 2009年10月4日 (日) 02:48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结束,以上页面已转移至维基教科书。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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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毫无知名度,有宣传嫌疑。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Rocking Man !! 舌战 2009年9月27日 (日) 09:33 (UTC)[回复]

(!)意见:已补上多笔可靠来源文献资料。Ianbu (留言) 2009年9月29日 (二) 11:07 (UTC)[回复]
(:)回应:"附近店家"这部分我觉得难登大雅之堂。—Rocking Man !! 舌战 2009年10月3日 (六) 09:12 (UTC)[回复]

已保留。—J.Wong 2009年10月4日 (日) 02:52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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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个人观点宣传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Wcam (留言) 2009年9月27日 (日) 09:50 (UTC)[回复]


已删除。—T.A 白河(Talk - Mail) 2009年10月4日 (日) 02:15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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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阜阳“白宫”腐败群案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Wcam (留言) 2009年9月27日 (日) 10:17 (UTC)[回复]

我觉得这个词条可以保留作为一个关键个人的条目以区别开另一个庞大的案件群 而这是一个“被自杀”的重要举报者 且腐败群案则是另外一码事 希望保留 谢谢葛磊 (留言) 2009年9月27日 (日) 13:29 (UTC)[回复]

可是历史并不都是由重要的、公众人物写就的 志事,首先是人事—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葛磊对话贡献)加入。

  • 问题在于这个人物本身,并没有什么好写——或者说如果要写他的生平的话,就必然导致要进行一定程度的原创研究才能完善内容。然而,他在这件事中发挥的作用,是应该被作为事件的一部分记录到维基百科的,正所谓“志事不志人”。且此种做法并非没有先例,譬如贾君鹏事件。--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09年9月27日 (日) 16:07 (UTC)[回复]
  • (±)合并:我当初在创建阜阳“白宫”腐败群案的时候就考虑到是否要以被害人作为单独的条目,但是发现这样的做法会导致很多麻烦。1,以人为条目而设置的,容易会被其他人进行修改,而导致条目违背了人物生平的原则。(过多的个人见解会存在,在下之前曾经就把邓玉娇转移到邓玉娇事件,就是不希望人们把重心放到人物身上,以免对人产生负面评价,比如把邓玉娇打扮成花木兰的模样等等)2,应该取决于这个人是否还有其他事情,如果他曾经在历史上有其他事件值得单独为他书写条目,那么是有必要的;反之则是建议合并在事件条目中。宁缺勿滥。3,从人性的角度,该条目中涉案的人相当众多,但是如果都为他们单独列人物条目,那么意味着我们可以通过这个事件给其中的所有人盖棺论定,那么我们的做法是非常霸道的。因为其中的一些人是很可恶,但是并不代表他或他们的一生都应当生活在耻辱中。4,我觉得我在创建的条目阜阳“白宫”腐败群案中描述被害人的内容已经比阁下李国福更丰富一些。希望以上理由能够说服葛磊。—Walter Grassroot™ |留墨存香 2009年9月27日 (日) 19:32 (UTC)[回复]
  • (±)合并阜阳“白宫”腐败群案,同意菲菇“仅于某特定事件有关的非公众人物,不入志人的标准,只应志事”的说法,“雷政儒”页面也是按这标准处理,有先例可援。--Xtctjames (留言) 2009年10月2日 (五) 04:12 (UTC)[回复]

已合并。—J.Wong 2009年10月4日 (日) 03:28 (UTC)[回复]

主题关注度不足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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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删除。—T.A 白河(Talk - Mail) 2009年10月4日 (日) 02:21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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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合并。—J.Wong 2009年10月4日 (日) 03:36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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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删除。—J.Wong 2009年10月4日 (日) 03:39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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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删除。—T.A 白河(Talk - Mail) 2009年10月4日 (日) 02:31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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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保留。—J.Wong 2009年10月4日 (日) 03:41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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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保留。—T.A 白河(Talk - Mail) 2009年10月4日 (日) 02:59 (UTC)[回复]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Flame 欢迎泡茶 2009年9月27日 (日) 11:03 (UTC)[回复]
请不要在签名下投票,以免计票错误。

到期筛选的小小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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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
请不要在签名下投票,以免计票错误。Sz-iwbot (留言) 2009年9月27日 (日) 11:38 (UTC)[回复]

过期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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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删除。—T.A 白河(Talk - Mail) 2009年10月4日 (日) 02:39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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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这条目被提删,连“郊野风”都不嚷“矫枉过正”,应该算关注度不足了吧。--Xtctjames (留言) 2009年10月2日 (五) 04:37 (UTC)[回复]


已删除。—T.A 白河(Talk - Mail) 2009年10月4日 (日) 02:45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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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关注度不足。此条目或章节需要被修正为维基格式以符合质量标准。如果连原创者都不去做这方面的改善,就删除吧--Xtctjames (留言) 2009年10月2日 (五) 04:37 (UTC)[回复]


已删除。—T.A 白河(Talk - Mail) 2009年10月4日 (日) 02:41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结束,以上页面已删除。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已删除。—J.Wong 2009年10月4日 (日) 03:46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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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删除。—J.Wong 2009年10月4日 (日) 04:05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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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上次的事,我虽然取向跟Ianbu君不同,不过其实我很欣赏Ianbu君的做法,事缘该条目里有很多投保留票的人只是直嚷嚷,宁可在讨论里下笔千言,却眼睁睁放着条目里的不妥善因素没去动一笔改善,只有Ianbu君独力把整条条目改写。如果一开始每个维基人都这样的话,很多条目根本连被提到这里来的机会都没有--210.6.97.221 2009年10月3日 (六) 05:42 (UTC)

已删除。—T.A 白河(Talk - Mail) 2009年10月4日 (日) 02:48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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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保留。—J.Wong 2009年10月4日 (日) 04:15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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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合并。—J.Wong 2009年10月4日 (日) 04:15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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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删除。—J.Wong 2009年10月4日 (日) 04:15 (UTC)[回复]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
请不要在签名下投票,以免计票错误。Sz-iwbot (留言) 2009年9月27日 (日) 11:49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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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 已由User:Wcam快速删除。--Jimmy XuWikibreaktalk·+ 2009年9月27日 (日) 16:37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结束请求的理由已消失,以上页面已保留。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请求理由消失。--Jimmy XuWikibreaktalk·+ 2009年9月27日 (日) 16:39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