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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讨论:删除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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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本页的一个历史版本,由Zestbot留言 | 贡献2020年8月6日 (四) 15:25 (簽名lint修正)编辑。这可能和当前版本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有关存废讨论结案问题

本讨论已经结束。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各位好。在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8/06/04#User:Chinuan12623,有用户认为非管理员可以随意关闭存废讨论,但是窃以为在Wikipedia talk:快速保留#再强烈要求非管理员不要随便关闭存废讨论已经达成了不应随意关闭的共识。对此,为了厘清状况,我动议修改WP:删除方针,改动如下:

*粗体字为更改部分:“一名未参与提删和讨论的管理员或有经验的编者将依有关指南关闭存废讨论”改为“一名未参与提删和讨论的管理员或富有经验的编者将依有关指南关闭存废讨论。尽管,富有经验的编者可以结案,但是管理员在有合理原因的情况下,有权推翻结果,而该讨论以后则只能由管理员来处理,非管理员用户不得干涉。

理据有以下:

  1. 有经验的编者的定义模糊,没有量化的标准,难以服众。
  2. 管理员与一般用户相比,结案时有更多选择,例如删除、不留重定向移动或合并编辑历史等等。由一般用户来结案的话,在技术上不够全面。
  3. 一般用户提早结案的依据大多是意见一面倒,但是鉴于存废讨论并非投票,就算大部分人都站在同一立场,站务经验较丰富的管理员可能有不一样的结论。

欢迎提出意见,谢谢。AT 2018年6月5日 (二) 15:56 (UTC)[回复]

(?)疑问
  1. 因通常提出存废讨论是做删除,如一面倒为删除,用户是否可以进行结案?
  2. 已被管理员快速删除的讨论是否可由用户进行结案?
  3. 同上,因理据不符,符合快速保留的讨论是否可以由用户进行结案?
另外,快速保留有提到关于上方两位用户的情况,是否可请AT做快速保留处理。吉太小唯留言2018年6月5日 (二) 16:48 (UTC)[回复]
逐点回应:
  1. 不能。因为一般用户无法执行删除动作,就算结了案,也要请示管理员来处理,倒不如一开始就由管理员来做。
  2. 就这一点,我添加了一项新条文,请参详。
  3. 我认为不能。因为所谓理据不符可能因人而异,只有毫无争议的讨论才适任由非管理员来结案。
我倾向走完程序再处理,但是其他管理员可以选择快速保留与否。—AT 2018年6月5日 (二) 17:47 (UTC)[回复]
《快速保留指引》就有此一句︰“快速保留的判断是大多数人都可以做出的,并非仅仅个人认识;要求该请求不仅仅是不合理,还要非常显著,通常意味着该请求毫无道理,没有任何相关政策和共识可以支持该请求。”只要并非滥用,快速保留不就是用来应对阁下所指之“只有毫无争议的讨论”?--J.Wong 2018年6月6日 (三) 07:29 (UTC)[回复]
问题在于就是不时有人滥用。—AT 2018年6月6日 (三) 13:44 (UTC)[回复]
由于存废讨论并非投票,此举并不可行。—AT 2018年6月5日 (二) 17:49 (UTC)[回复]
  1. “无论是任何人来看都得出同样判断的讨论可以由非管理员用户来结案。”仍是主观判断,即只要无争议就可结案。
  2. 文辞和标点需改进,使酌情结案为独立一条(从技术原因语句中摘出),并最好注明阐述重新打开或撤销结案的步骤(可增补到结案流程)。比如说,对管理员结案/已处理结案的异议应该走存废复核请求,但显著未完结讨论的结案是否能直接撤销(重新打开)以免讨论中止(除非注明已转移讨论位置)。
  3. 只要结案不成为仅限管理员就可以,结案不该成为管理员的专有权利,管理员是被信任并有技术特权的用户,但不是权威用户(如可决定共识的行政员)。--YFdyh000留言2018年6月6日 (三) 07:32 (UTC)[回复]
我修改了一下字眼,也合并了,您看看如何。另外,行政员必然同时是管理员,因此不防碍其结案的权利。—AT 2018年6月6日 (三) 13:44 (UTC)[回复]
@AT此修订,AT您理解有误,我是对“重复提名等等,无论……”的标点用法感到古怪,没有用句号或分号,使“毫无争议的讨论”像是“如果是技术原因的话”的附加。不涉及行政员问题,只是想说管理员也只是有特权而又被部分信任的“富有经验的用户”,但不是唯一的富有经验的用户。此提案目前在剥夺真正富有经验的用户提前结案的权利,结案变为了管理员职能,而允许结案“毫无争议的讨论”接近WP:5P5。--YFdyh000留言2018年6月6日 (三) 17:57 (UTC)[回复]
  • (-)反对

只要结案不成为仅限管理员就可以,结案不该成为管理员的专有权利,管理员是被信任并有技术特权的用户,但不是权威用户(如可决定共识的行政员


此处(▲)同上,且即修订即连明显的扰乱性提报也不能快速保留?-某人 2018年6月6日 (三) 08:09 (UTC)[回复]
    • 请问如何界定?反过来说,如果有用户称该提报为扰乱性提报,是否就代表真的是这样?个人认为应该交由相对地站务经经验丰富管理员来处理比较适合。—AT 2018年6月6日 (三) 13:44 (UTC)[回复]
  • (!)意见 重点是“非管理员不要随便关闭存废讨论”,非管理员要实行此“非特权的权力”时,必须要遵守某一规定手续。--Nivekin请留言 2018年6月6日 (三) 08:26 (UTC)[回复]
  • (-)反对。1、“有经验的编者的定义模糊,没有量化的标准,难以服众”:在维基百科上绝大多数的概念,例如人身攻击,可靠性的定义都是模糊的(3RR是个明显的例外),但是这不妨碍我们运用这些概念。何谓有经验的编者可以参考en:WP:NACEXP,这当然不是一个准确的定义,但足以应对大多数情形。至于“难以服众”的问题,任何管理操作都应该给出足够的理据。是理据服众,而非提出该理据的人服众。2、“由一般用户来结案的话,在技术上不够全面”按此逻辑,应该规定只有管理员才可以上传图片。毕竟只有管理员才能移动图片,一般用户处理图片“技术不够全面”,万一写错图片名字就没法自己移动回正确的名字。这显然是荒谬的。用户没有权限做一件事情中的一个部分,不意味着他不可以做剩下的那部分。3、“一般用户提早结案的依据大多是意见一面倒,但是鉴于存废讨论并非投票,就算大部分人都站在同一立场,站务经验较丰富的管理员可能有不一样的结论”,方针的表述不是“投票一边倒”,而是“对于提删页面的处理方式(例如保留、删除、合并、重定向)有共识”,有共识是七日关闭讨论的前置条件,意见一边倒,但不合乎方针,或涉及傀儡/真人傀儡,按共识方针就不能称为有共识,也自然不应该关闭。--Antigng留言2018年6月6日 (三) 13:43 (UTC)[回复]
    • 首先,如果容许任何用户都可以结案的话,那么一个新手也可以做到,您不觉得这样太过草率么?存废讨论可是决定一个页面的去向,经验不足的用户可以随便走出来结案,然后便能断定页面的去留,您觉得这可以接受?而且可以预期一旦容许缺乏站务经验用户来结案的话,必然出现大量误判,甚至是偏颇的情况,这又要怎样解决?其次,图片与此不同,图片名称错了可以再改,但是存废讨论结了案后除非存废复核,否则无法推翻,按照您的观点,恐怕您会认为一般用户连存废复核都能够处理,正因一般用户根本无法执行删除动作,所以他们处理的所有个案,无论是存废讨论还是复核都只会是保留之类,简单来说只要两名用户合作,他们可以保留所有他们希望保留的页面,甚至是一开始就结束讨论,连七日的讨论期也不用理会。其三,正因如此,更不应该容许非管理员结案,缺乏站务经验的用户很可能只以投票立场的多少来判别页面的共识,这显然并不符合存废讨论的精神。—AT 2018年6月6日 (三) 14:04 (UTC)[回复]
      • @AT,抱歉,前两天准备答辩没有及时回复:
        1. 您的第一个问题,“容许任何用户都可以结案的话,那么一个新手也可以做到,您不觉得这样太过草率么”、“一旦容许缺乏站务经验用户来结案的话,必然出现大量误判,甚至是偏颇的情况”。然而方针说的是有经验的用户,并非任何用户。“有经验”没有明确的定义,并不意味着任何用户都可以算有经验;类似地,“人身攻击”没有明确的定义,不意味着任何留言都可以当做人身攻击,任何留言的用户都可以因人身攻击而被封禁。我们需要的,仅仅是给出一定的参考标准,然后按常识判断。
        2. 您的第二个问题,修改图片与结存废讨论不同。然而在我看来并无不同之处,图片名称传错,照样得走流程请求管理员移动回来,这和存废讨论需要走流程的情形类似。
        3. 您的第三个问题,“简单来说只要两名用户合作,他们可以保留所有他们希望保留的页面,甚至是一开始就结束讨论,连七日的讨论期也不用理会”,我不妨改写一下这句,“只要一名用户和另一名管理员合作,他们可以保留所有他们希望保留的页面,甚至是一开始就结束讨论,连七日的讨论期也不用理会”。乍一看两句话都是事实,实则不然,如果用户持续不当结案,他会因扰乱性编辑被封禁,如果管理员如此做,他也会被封禁乃剥夺权限。
        4. 您的最后一个问题,“缺乏站务经验的用户很可能只以投票立场的多少来判别页面的共识”,这实际上和第一条一样,缺乏站务经验的用户,不符合方针“有经验”的要求,也没有被方针授权处理存废讨论。

--Antigng留言2018年6月8日 (五) 14:16 (UTC)[回复]

AT,从上方讨论看,目前措辞仍难以被社群所接受。我的想法:“一名未参与提删和讨论的管理员将依有关指南关闭存废讨论。如果存废讨论和后续处理已明显完结且无争议,富有经验的编者也可以代为关闭存废讨论。”明确允许代为关闭已无后续事宜的讨论。“富有经验”而非“有经验”,要求更严一些,因后者可套用在“曾经尝试”。--YFdyh000留言2018年6月6日 (三) 17:57 (UTC)[回复]
(!)意见富有经验的编者也应未参与讨论。现行条文似乎会有理解分歧。吉太小唯留言2018年6月7日 (四) 01:36 (UTC)[回复]
我想问一下怎样才算是富有经验?由谁判断?实际上,现在结案的非管理员的用户大多都属于我认为缺乏足够经验的用户(粗略来说编辑次数1万次以下)。—AT 2018年6月7日 (四) 06:02 (UTC)[回复]
我认为助理编辑以上的用户称为“有经验”;助理主编以上的称为“富有经验”。但应量化每位用户在执行此行动时的可信度,先假定每位用户为可信的。犯错可以用相关禁制(是否有此种禁制?)阻止类似编辑。吉太小唯留言2018年6月7日 (四) 08:17 (UTC)[回复]
在下认为不应以维基荣誉8级制来分辨用户是否有经验。拿助理编辑、执行编辑这两个较多人现时拥有的荣誉来举例,在下认为单凭这两个荣誉只能推论出用户的条目写了多少条/条目编写能力是否强,未能推论出是否“有(站务)经验”的用户。毕竟条目数量、条目质量和站务经验是三回事。至于主编级的用户,在下提出一条问题:一名获得摄影专家奖的助理主编是否等于“富有(站务)经验”的用户,足以能够判断何时结案(在下不是指现时的获得摄影专家奖的主编缺乏丰富站务经验)?在下认为单凭“一名获得摄影专家奖的助理主编”的条件,未能证明其“富有(站务)经验”和足以能够判断何时结案。--FrancoT 会议厅 访客签名区 2018年6月7日 (四) 09:00 (UTC)[回复]
我明白你的顾虑,但每个人都有一种编辑偏好,我假设常写条目并以此获得编辑荣誉的人不会突然去做一个条目的存废讨论结案。再加上量化可信度,是故不应有一个摄影奖编辑突然去关闭存废,且其判断如有问题,可信度将会降低与被禁制此行为。当然任何人都可对其判断提出质疑,并由管理员判断结果。吉太小唯留言2018年6月7日 (四) 09:15 (UTC)[回复]
的确,没有加上对参与的约束。是一个劝诫而非规范,目的是建议已全面了解存废讨论的现行流程。--YFdyh000留言2018年6月7日 (四) 12:16 (UTC)[回复]
个人认为以巡查员(知道条目准则)作标准可行(先利申:本人巡查员)-某人 2018年6月7日 (四) 09:05 (UTC)[回复]
个人认为现行存废讨论流程与其他讨论和编辑有很多不同,任何权限或编辑数都无法代表了解相关机制和模板用法。如请求无效、转交侵权讨论、快速保留等。--YFdyh000留言2018年6月7日 (四) 12:16 (UTC)[回复]
维基荣誉我觉得不是一个好标准,因为有些用户谢绝这些荣誉,但是不代表他们缺乏判断力,巡查员什么的也是如此。作为折衷方法,个人认为可以让管理员在有合适理据的情况下,有权推翻非管理员用户的结案,而该讨论以后则只能由管理员来处理,其他讨论则开放予非管理员用户结案。这样如何?—AT 2018年6月7日 (四) 13:54 (UTC)[回复]
  • (+)支持,不懂上方某些人士非要参一脚的意义。->>Vocal&Guitar->>留言 2018年6月7日 (四) 09:28 (UTC)[回复]
  • @YFdyh000Antigng我改了一下条文,请大家再参看一下。—AT 2018年6月7日 (四) 14:28 (UTC)[回复]
    • 建议新增章节或条文而非变更提议。修改后的语句不是很顺,以及仍是将特权加码到管理员的想法。虽然管理员更具信任,但并不代表在存废讨论处理上会有更正确的决断及权力,管理员的争议处理并不少见。虽然会留下争议缺口,但仍希望将合理结案/撤除的权利放到资深用户(不详细约定)而非特定权限或经验阶层。关于争议则可约定有争议时不能提前或中途结案,未有合理原因应继续讨论(可以转移讨论地方。文辞上暂无思路。)“翻案”争议还需考虑,可以给管理员有合理原因时不得推翻的权力,应该将推翻权力不限于管理员,可以将结案有争议的讨论要求仅限管理员结案(如果要求未曾参与,需要更多参与者,目前似乎足够。如果不要求,有客栈和存废复核可用。此要求将将使转移讨论地变为仅限管理员。),类似“如果有编者对结案追加异议,则此讨论须由管理员最终结案。”。之前提到的“已明显完结且无争议”我认为很重要,不然是可以主观结案。--YFdyh000留言2018年6月7日 (四) 15:41 (UTC)[回复]
  • 不一定要管理员关闭存废讨论,最重要是关闭讨论的解释要充分。管理员在AFD的角色只需执行共识,而不是做裁判官,讨论可由非管理员总结,如须删除才由管理员执行删除的共识。关闭讨论者是要责任提供其判断保留及删除作结的理据,而不是只有保留/删除两只字。可以参考英文版页面存废讨论,关闭讨论的不一定是管理员,非管理员作出保留关闭讨论不会只有“Keep”,即使管理员删除页面也不会只有“Delete”,都会附上其作出判断的论点。关闭讨论者是需要就其关闭讨论的判断作出总结,这是中文版AFD目前最缺乏,最需要改善的其中一项。--Thomas.Lu留言2018年6月8日 (五) 13:24 (UTC)[回复]
这个我觉得是不同用户自己的问题。基本上,如果没有附加意见,应当视为与已表达意见者有相同立场。—AT 2018年6月8日 (五) 16:15 (UTC)[回复]
  • 结案者有需要解释在决定结案时为何采取“与已表达意见者有相同立场”,尤其是不同参与讨论者表达相反立场的时候。在AFD不能为结案而单纯作出一个决定,更重要是说明作出这个决定所基于的理据及如何作出判断。--Thomas.Lu留言2018年6月11日 (一) 09:42 (UTC)[回复]
(-)反对现在存废讨论积压的个案太多,由有经验的用户关闭讨论,我觉得无可厚非。--屈原虫留言2018年6月8日 (五) 15:10 (UTC)[回复]
会积压的讨论无非就是无共识,这种情况下让非管理员用户去结案,更容易出现问题。->>Vocal&Guitar->>留言 2018年6月9日 (六) 12:46 (UTC)[回复]
虽然楼上说的有理,但仅凭管理员结案不一定就没问题,或者说其他人不一定服气(类似管理员单方面决定共识)。建议明确对结案追加异议、有异议时另一管理员最终结案,以避嫌和推进得到共识。过量异议可依游戏维基规则处理。--YFdyh000留言2018年6月9日 (六) 21:46 (UTC)[回复]

新修订

参考了上述意见后,我改成以下:

  • “一名未参与提删和讨论的管理员或富有经验的编者将依有关指南关闭存废讨论。如果有编者对结案有异议,则此讨论须由管理员最终结案。
这样的话,应该可以确保不会出现“随意结案”的情况,富有经验的用户也可以帮助解决积压个案。各位意下如何?—AT 2018年6月8日 (五) 16:15 (UTC)[回复]
无止境的提删恐怕会引发起编辑战。结案有争议的话重启讨论比重新走一次程序也合理得多。—AT 2018年6月9日 (六) 07:56 (UTC)[回复]
(▲)同上,重新提删造成的争议(合理性)和讨论分离会很麻烦,对贸然关闭无限制也不合理。--YFdyh000留言2018年6月9日 (六) 08:42 (UTC)[回复]
  • (:)回应:《删除方针》也规定“如果社群对一个页面是否应当删除存在争议,则该页面通常不应删除。”,如果整个讨论已结束,又重新启动,那就是充满争议,为何又要把个案纠缠下去?先结束讨论,大家冷静半年后再讨论,不是更好吗?--屈原虫留言2018年6月9日 (六) 12:57 (UTC)[回复]
  • @屈原蟲但“整个讨论已结束,又重新启动”的前提是讨论确实已结束,而有时是讨论进行、推进中被关闭,虽然有时合理(防止事态恶化和跑题),但不一定都合理(可能中断讨论进程)。“大家冷静半年后再讨论”同样有中断讨论的隐患,不一定是有效率的做法。--YFdyh000留言2018年6月9日 (六) 21:46 (UTC)[回复]
如果有人有争议,那可不能称为该讨论已经结束(如果结束的话,应该是无争议),因此重启讨论是合理做法,半年冷静期想法则是不设实际,有新理据认为某页面需要删除还要等冷静期过了才能处理么?—AT 2018年6月9日 (六) 13:43 (UTC)[回复]
  • 先声明利益冲突。其实说富有经验的编者,倒不如把这个编者改为巡查员或/及回退员,在下认为如是之应该能合理缓解积压问题,亦能合理解决“随意结案”或“富有经验的编者”之定义含糊不清的问题。(~)补充但是视乎巡退无法操作delete等,可对结案范围加以限制,抑或开放CSD-G8供上述人员使用,避免操作删除结案时,页面未能得以删除。-- CreampieGolden State Finals Champion 2018年6月9日 (六) 13:04 (UTC)[回复]
回退权限与存废讨论结案可以说是全无关系。巡查员则是挂模板、提删的主要力量,很多时候也与存废讨论有关,容易出现一案两审。况且,没有这两项权限并不等于缺乏站务经验,反之亦然,有管理员作保底,已经可以避免随意结案的问题,无需再加规限。—AT 2018年6月9日 (六) 13:43 (UTC)[回复]
我所担心的是很多巡查员不了解存废讨论的常用流程和模板,如果能保证质量、降低积压、尽量避嫌,倒也没什么。--YFdyh000留言2018年6月9日 (六) 21:46 (UTC)[回复]
那么倒不如径自删除“富有经验的编者”这一款,从某种主观角度判断,人人都是“富有经验的编者”。或者采用我说的前半部分,对结案范围加以限制,例如在条目已被删除后结案,在申请人撤回等显著符合快速保留方针时。-- CreampieGolden State Finals Champion 2018年6月9日 (六) 22:57 (UTC)[回复]
所以我认为新修订可以让用户之间互相制肘,也符合维基开放精神,某程度上亦可以减轻积压的问题,也可以促进用户对站务参与,对培养管理员新力军可能有用处。—AT 2018年6月10日 (日) 08:58 (UTC)[回复]
管理员应有最终结案权。--Temp3600留言2018年6月10日 (日) 16:48 (UTC)[回复]
@Temp3600“如果有编者对结案有异议,则此讨论须由管理员最终结案”已是为管理员保留最终结案权的条文。Sæn起舞弄清影 2018年6月11日 (一) 04:06 (UTC)[回复]
(-)反对,只保留由管理员结束存废讨论。避免部分所谓的资深用户去强行结束讨论来避免过早结束有争议的存废讨论。或者只允许特定天数内(例如:3天内)全票一致(由于存废默认为删除等意见,所以可能是全删除)的无争议情况才能可以引用雪球(而并非快速保留)来处理。——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8年6月15日 (五) 07:50 (UTC)[回复]
请参照上面讨论,大部分意见同意收紧(而不是废除)富有经验的编者的结案权。谁能保证每一个编者的决定都是公正的?管理员结案不见得和富有经验的编者结案有分别。您也可以结案。Sæn起舞弄清影 2018年6月15日 (五) 09:53 (UTC)[回复]
我反而喜欢除非雪球删除或明确满足快速保留的一些非争议性条件(例如:重复提出),不应该由非管理员和提早结案,因为反之会可能造成混乱。——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8年6月25日 (一) 08:51 (UTC)[回复]
作为附加条件,有争议时由管理员结案相信已经足以解决强行结案的问题。—AT 2018年6月16日 (六) 18:07 (UTC)[回复]
似乎没有其他意见,那么七天后无人表示异议的话便修改,谢谢。—AT 2018年6月22日 (五) 08:09 (UTC)[回复]
公示案为“一名未参与提删和讨论的管理员或富有经验的编者将依有关指南关闭存废讨论。如果有编者对结案有异议,则此讨论须由管理员最终结案。”?--J.Wong 2018年6月23日 (六) 07:17 (UTC)[回复]
对。—AT 2018年6月24日 (日) 08:59 (UTC)[回复]
问题:如果有人(无论是否有经验)认为有争议的话,则可以直接打开继续讨论直接管理员结案?另外是否包括了开闭的编辑战情况?——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8年6月25日 (一) 08:51 (UTC)[回复]
个人认为直接重启讨论也没有问题,但是需要表明有异议(留个言签个名,摘要的话不够清楚),从而将最终结案权转交管理员。另外,编辑战本身就代表有争议,因此就算其他人将原本已重启讨论再关闭的话,仍然适用于“如果有编者对结案有异议,则此讨论须由管理员最终结案。”,最终结案权在管理员的一点并不会改变,而且也可以依据编辑战规定采取相应措施。—AT 2018年6月25日 (一) 09:55 (UTC)[回复]
@Cwek例如编辑禁制SænI'll find a way, or I'll make one. 2018年6月25日 (一) 10:36 (UTC)[回复]
请问“富有经验的编者”的定义,又或依赖个人判断?-- CreampieGolden State Finals Champion 2018年6月26日 (二) 03:21 (UTC)[回复]
基本上没有限制,但是诸如IP、非自动确认用户或今年才注册的用户等等,可以被视为缺乏经验,有争议的话承上条款交由管理员判断。—AT 2018年6月26日 (二) 11:10 (UTC)[回复]

方针小修改‧删除方针

已通过:
经公示,先修订后审议完成,视为通过。--J.Wong 2018年7月21日 (六) 08:13 (UTC)[回复]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本讨论已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建议修改存废讨论投票无效模板的相关规定

现在不允许在WP:AFD区使用投票无效模板后,一部分IP用户会在讨论区反复发表同一观点的留言,如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8/08/03#青春爱消遣以及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8/07/11#KC地产集团,这样不仅使得讨论区排版混乱,反复出现的投票模板也会使其他投票者和结案的管理员困惑,为了解决这样的问题,我建议增加以下规定:某一用户(IP地址)反复使用投票模板时,其他用户可删除出现多于一次的投票模板,而保留其他意见,不知各位意下如何?--クオン·翡翠·鵺鳥·十姉妹·夜啼鳥(条目拯救愿望单提交) 2018年8月13日 (一) 11:02 (UTC)[回复]

首先我先声明我并不反对ip/新用户在AFD发表意见,但这一改革就使得重复投票/傀儡投票“冇王管”(前者例子后者例子)这件事我在当时早已提过。虽然例子中的两项条目最终仍然删除,但实难保结案人员不受这些傀儡投票误导,所谓的“共识”亦容易错判。而且现时条文亦明文规定不可删票,故提案取消此过滤器。-AINH留言明日大屿,后日大镬 2018年10月25日 (四) 10:12 (UTC)[回复]

  • 我记得我说过类似的话,如果是结案人是管理员,他们的经验丰富程度绝对不是智障笨蛋,连洗票的用户都没能察觉的话有问题去DRV甚至去RFDA,而非管理员结案不妥就撤销,就算他么投了票被画票后他们也会继续投,而且版面非常难看,尤其是那个划票框,更何况该页面不是投票,哪有划票一说,那些投票模板只有意见表达的功能。-Zest 2018年11月4日 (日) 15:02 (UTC)[回复]


研究增设过滤器,阻止曾被存废复核通过还原或存废讨论予以保留的条目再挂上{{notability}}或提删。

已通过: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如题。可以减少因为部分用户不满DRV结果而再次提删。3ẤṬḔṆỦẄ1留言2018年8月7日 (二) 08:30 (UTC)[回复]

由于与本讨论页或讨论主题无关,本框内讨论文字已关闭,相关文字不再存档。
如有异议,请咨询互助客栈或其他管理员。执行人:3ẤṬḔṆỦẄ1(请多多关注第十六次动员令)留言2018年8月31日 (五) 02:17 (UTC)[回复]
真是贼喊捉贼,自己在多少条目上挂{{notability}}。我怀疑你就是SiuMai的傀儡。Walter Grassroot留言2018年8月8日 (三) 13:38 (UTC)[回复]
@Walter Grassroot两人不像。SiuMai有写条目,MCC214不事生产。Sæn动员令:为西雅图桥梁列表消绿 2018年8月9日 (四) 00:44 (UTC)[回复]
SiuMai以刷分类编辑为重要特征,其次乃别字重定向和非中文标题重定向,最后就是建立恶作剧重定向,但本人一点都没有,如WG君不信,可以将本人放上RFCUHAM,本人经得起用户查核!--傀儡杀手MCC214不做维基百科的persona non grata和MXYZPTLK#我做了什么? 2018年8月9日 (四) 09:12 (UTC)[回复]
(...) 吐槽专攻条目之士突然来指控一个专攻反傀儡破坏之士傀儡,岂不有趣?吉太小唯Don't Say Lazy.TALK2018年8月9日 (四) 09:44 (UTC)[回复]
现行条文

若页面在存废讨论中有共识地保留,除非情况发生明显的变化(例如,由于母模板的删除导致原先有用的模板变成了多余、无用的模板),否则不应在6个月内以相同的理由重新提删该页面,这样的请求通常会以快速保留结案,更不应以先前存废讨论涉及的理由提交快速删除。

提议条文

若页面在存废讨论中有共识地保留,除非情况发生明显的变化(例如,由于母模板的删除导致原先有用的模板变成了多余、无用的模板),否则不应在6个月内以相同的理由重新提删该页面,这样的请求通常会以快速保留结案,更不应以先前存废讨论涉及的理由提交快速删除。

比较好-- 宇帆(维基贡献十周年!留言欢迎签到 [试用小工具]2018年9月8日 (六) 18:02 (UTC)[回复]
  • 比较
的提案。--203.72.63.253留言2018年9月10日 (一) 09:42 (UTC)[回复]
--203.72.63.253留言2018年9月10日 (一) 09:56 (UTC)[回复]

善后讨论

已通过:
已公示七天,有关《通用关注度指引》条文修订已通过。--虫虫飞♡♡→♡℃留言 2018年12月2日 (日) 09:53 (UTC)[回复]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 UT:Wong128hk3ẤṬḔṆỦẄ1(支持明日大屿计划)留言2018年10月15日 (一) 12:58 (UTC)[回复]
  • 我发现目前通过的版本并不是宇帆的版本,目前的版本有优待无共识条目的危险。我就这一点要求重新讨论。如果短期内无人回应,我将把条文改成宇帆的版本。--Temp3600留言2018年10月15日 (一) 18:29 (UTC)[回复]
  • 已回退《删除方针》修订,原因︰以最终公示所标记为准,当时并无将相关修订交付公示。而《关注度指引》修订指出条目如曾经因关注度不足而提删,且最终获得保留或存废复核复还,则不应再次依关注度程序提删。这与《删除方针》并不相抵触。该句是大原则,适用于所有提删。而此次讨论只触及关注度,而未曾详细论及其他提删原因。贸然删去六个月之期,实属不周不智。要解决所谓抵触问题,一、于《关注度指引》相关修订中移去“及提删”或二、于《删除方针》相关条文加入“(关注度例外)”。--J.Wong 2018年10月15日 (一) 19:50 (UTC)[回复]
@Temp3600请问对于J.Wong的“于《删除方针》相关条文加入“(关注度例外)”修订建议有没有异议?--屈原虫♡♡→♡℃留言 2018年10月20日 (六) 12:19 (UTC)[回复]
现就J.Wong“于《删除方针》相关条文加入“(关注度例外)”的修订建议公示七天,如无合理异议,则视为通过。--屈原虫♡♡→♡℃留言 2018年10月21日 (日) 03:35 (UTC)[回复]
@Temp3600你是怎样理解“无共识保留”?根据〈删除方针〉,“无共识保留”与“保留”是两个很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双方各有理据,讨论五个星期后仍然无法完全说服对方,管理员基于“删除是最后手段”,因此暂时保留,留待更佳的时候继续讨论,因此以上的提案不适用于“无共识保留”;“保留”是指保留方有充份理据反驳删除方,双方讨论七天后,管理员可以闭关讨论,根据刚通过的指引,用户不能再提删于存废讨论,只能到存废复核提出。现在提案讨论的与“无共识保留”豪无关系,你如果对已通过的提案有异议,可另外提案讨论。--屈原虫♡♡→♡℃留言 2018年10月21日 (日) 11:20 (UTC)[回复]
  • 所以这个到底要不要用@@
所以这个到底要不要用@@,我已经说很多遍了 = = 囧rz……-- 宇帆留言欢迎签到缈子偶素化铼合镓铼钨(ReMuGaReW2018年10月21日 (日) 12:30 (UTC)[回复]
@A2569875上面的讨论很乱,我无法理清头绪,但根据J.Wong的判断(如果我没有理解错},阁下的新增建议未明确说明公示,然后讨论关闭了,所以若要加上以上讨论,要另行提案。现就J.Wong“于《删除方针》相关条文加入“(关注度例外)”的修订建议公示七天,阁下有没有异议?--屈原虫♡♡→♡℃留言 2018年10月21日 (日) 12:40 (UTC)[回复]
@屈原蟲这东西,我在2018年8月24日 (五) 06:54 (UTC) ,也就是2个月前就提出了耶,是IP用户没搞清楚扰乱讨论。-- 宇帆留言欢迎签到缈子偶素化铼合镓铼钨(ReMuGaReW2018年10月21日 (日) 12:43 (UTC)[回复]
我不太能理解关注度与存废复核的关系?为何再次挂关注度模板,要先去存废复核讨论?--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8年10月23日 (二) 02:27 (UTC)[回复]
避免多此一举,按照逻辑的话,如果曾经被提报关注度并且关注度转提删但通过的话,如之后需要重新提报关注度,应该先按照存废复核处理,不用再挂一次关注度标记,了。我认为这句话应该优先加入到WP:关注度的处理手法当中,删除方针不一定需要加或者只是随带提及。——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8年10月23日 (二) 02:43 (UTC)[回复]
(※)注意讨论仍在进行中。-- 宇帆留言欢迎签到缈子偶素化铼合镓铼钨(ReMuGaReW2018年10月26日 (五) 13:16 (UTC)[回复]
@屈原蟲Wong128hkTemp3600-- 宇帆留言欢迎签到缈子偶素化铼合镓铼钨(ReMuGaReW2018年10月26日 (五) 13:18 (UTC)[回复]
现在的最佳做法建议为修改/改善条文并重新公示。而非盲目存档,眼不见为净,但争议未解,这对解决问题一点帮助也没有。-- 宇帆留言欢迎签到缈子偶素化铼合镓铼钨(ReMuGaReW2018年10月26日 (五) 13:27 (UTC)[回复]
上面通过的指引涉及修改过滤器,我没有修改权限,否则我可以帮忙改一下。其他管理员如果有空,希望也能帮忙处理一下。--屈原虫♡♡→♡℃留言 2018年10月26日 (五) 13:32 (UTC)[回复]
所以宇帆君提案是打算修改哪个方针?《关注度指引》抑或《删除方针》?--J.Wong 2018年10月27日 (六) 00:37 (UTC)[回复]
(&)建议:修改《删除方针》较好。--屈原虫♡♡→♡℃留言 2018年10月27日 (六) 12:36 (UTC)[回复]
( ✓ )同意3ẤṬḔṆỦẄ1(请多多关注爱•回家之开心速递同行评审)留言2018年11月4日 (日) 00:17 (UTC)[回复]
关注度指引那边也最好提及一下。-- 宇帆留言欢迎签到缈子偶素化铼合镓铼钨(ReMuGaReW2018年11月10日 (六) 11:48 (UTC)[回复]
现行条文

曾经因关注度不足而提交存废讨论但最终获保留(包括在存废复核复还)的条目,由于关注度不会随时间而减少,因此不应再次挂上{{notability}}及提删。如果你认为在存废讨论中提交的来源不足以证明关注度,请提交存废复核。

提议条文

曾经因关注度不足而提交存废讨论但最终获保留(包括在存废复核复还)的条目,由于关注度不会随时间而减少,因此不应再次挂上{{notability}}及提删。如果你认为在存废讨论中提交的来源不足以证明关注度,请提交存废复核。所有绕过存废复核而挂上关注度模板或提删皆会被自动过滤器阻止。

(+)支持:提案非常好,有效阻止滥于提删。--虫虫飞♡♡→♡℃留言 2018年11月23日 (五) 04:40 (UTC)[回复]
(+)支持:提案非常好……不过小小的问一句,技术跟上了吗?--仍然相信友谊就是魔法CuSO4 2018年11月23日 (五) 11:30 (UTC)[回复]
@CopperSulfate技术当然可以跟上,但一定要由管理员才能修改过滤器。--虫虫飞♡♡→♡℃留言 2018年11月23日 (五) 14:40 (UTC)[回复]
修订条文公示七天,如无合理异议,则视为通过。--虫虫飞♡♡→♡℃留言 2018年11月25日 (日) 11:50 (UTC)[回复]

本讨论已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关于过滤器阻止曾被存废复核通过还原或存废讨论予以保留的条目再挂上notability或提删无效

经研究及咨询其他两位管理员过滤器的问题,认定这是技术上不可能达成的,因此该指引修改无效,已撤销。--Xiplus#Talk 2018年12月13日 (四) 00:48 (UTC)[回复]

很好奇,连技术上都完不成,先前达成共识所做的讨论都说了些啥?--👼㊙️偶㊗️💯于元旦前夕💖必来中文维基百科报到的维基爱好者乛◡乛留言2018年12月13日 (四) 01:15 (UTC)[回复]
甲方的需求,乙方的菜刀。(笑)——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8年12月13日 (四) 01:28 (UTC)[回复]
甲方的需求,乙方的菜刀。(笑)--四海同台梦想舞台Rowingbohe祝您编安(签名/留言2018年12月13日 (四) 09:07 (UTC)[回复]
甲方的需求,乙方的菜刀。(笑) Stang 2018年12月14日 (五) 09:45 (UTC)[回复]
人类🤖的本质就是复读机😂。--XL-028留言2018年12月14日 (五) 11:52 (UTC)[回复]
很重要所以说三次[开玩笑的]--Z7504非常建议必要时多关注评选留言2018年12月14日 (五) 12:07 (UTC)[回复]
真惨。--Ngguls2018年12月15日 (六) 13:55 (UTC)[回复]
哀。—— Eric Liu留言留名学生会 2018年12月21日 (五) 07:38 (UTC)[回复]

194.156.229.85诽谤我并破坏删除

https://zh.m.wikipedia.org/wiki/Special:用户贡献/194.156.229.85 Jonsonhsu67留言2019年1月26日 (六) 22:56 (UTC)[回复]

更正WP:DP不清晰的地方

已通过:

已公示七天,有关《删除方针》的条文修订已通过。--虫虫飞♡♡→♡℃留言 2019年3月1日 (五) 00:05 (UTC)[回复]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至合适的讨论页进行,并不要再次编辑本讨论。

  • 之前,宇帆提案已经通过的关注度指引:“曾经因关注度不足而提交存废讨论但最终获保留(包括在存废复核复还)的条目,由于关注度不会随时间而减少,因此不应再次挂上及提删。如果你认为在存废讨论中提交的来源不足以证明关注度,请提交存废复核。”详见[9];重看《删除方针》,有些地方不清晰,因此作出相应的更新。由于这是属于事实性修正,因此如果大家没有异议,稍后将会直接公示。修订如下:
现行条文

若页面在存废讨论中有共识地保留,除非情况发生明显的变化(例如,由于母模板的删除导致原先有用的模板变成了多余、无用的模板),否则不应在6个月内以相同的理由重新提删该页面,这样的请求通常会以快速保留结案,更不应以先前存废讨论涉及的理由提交快速删除。另一方面,若页面在存废讨论中删除,除非先前讨论中提出的问题得到妥善的解决,否则同样不建议重新创建该页面。如认为存废讨论的决定有误或情况发生了变化,可以依下一章节所述的流程,将页面提报至存废复核请求。对于无共识结案的存废讨论,可以在时机成熟时重新提出请求。

提议条文

若页面在存废讨论中有共识地保留,且并非因关注度不足而被提删,则除非情况发生明显的变化(例如,由于母模板的删除导致原先有用的模板变成了多余、无用的模板),否则不应在6个月内以相同的理由重新提删该页面,这样的请求通常会以快速保留结案,更不应以先前存废讨论涉及的理由提交快速删除;曾经因关注度不足而提交存废讨论但最终获保留(包括在存废复核还原)的条目,不应再次提删,这样的请求也会以快速保留结案。如果你认为在存废讨论中提交的来源不足以证明关注度,请提交存废复核。另一方面,若页面在存废讨论中删除,除非先前讨论中提出的问题得到妥善的解决,否则同样不建议重新创建该页面。如认为存废讨论的决定有误或情况发生了变化,可以依下一章节所述的流程,将页面提报至存废复核请求。对于无共识结案的存废讨论,可以在时机成熟时重新提出请求。

修订条文公示七天,如无合理异议,则视为通过。虫虫飞♡♡→♡℃留言 2019年2月21日 (四) 23:57 (UTC)[回复]
  • (?)疑问,有这必要吗?涉及关注度也有可能发生重大变化。比如上次提出的关注度来源涉及学术丑闻,虽然一开始看起来可靠,但是事后被证明完全不可靠。--Antigng留言2019年2月24日 (日) 16:41 (UTC)[回复]
@Antigng:你说得对,有时候afd初时会有这个情况。drv原则上是比afd更严谨,遇到你提到的问题,就是把证据拿去drv,而不是重复多次afd。此外,这个提案不是新加的,而是把删除方针不清晰的地方作出相应更新,因为有关提案之前已经在宇帆的提案中通过了。虫虫飞♡♡→♡℃留言 2019年2月24日 (日) 23:11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至合适的讨论页进行,并不要再次编辑本讨论。

修订WP:DP语句问题

已通过:

已公示七天,有关《删除方针》的条文修订已通过。--虫虫飞♡♡→♡℃留言 2019年3月18日 (一) 00:05 (UTC)[回复]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至合适的讨论页进行,并不要再次编辑本讨论。

前些时候关注度指引更新了,厘清了《通用关注度指引》与其他收录标准的关系,详见WP:GNGRL,重看WP:DP,发现有些条文不清晰,因此希望作出相应修订,令条文语句更清晰。由于属于事实性修订,如果大家没有异议,稍后直接公示。修订如下:

现行条文
  1. 彻底尝试后仍无法由可靠来源查证的条目,尤其是不符合相关关注度指引且已经挂相应模版30天的条目
提议条文
  1. 彻底尝试后仍无法由可靠来源查证的条目,尤其是不符合任何关注度指引(《通用关注度指引》或者其它指引),且已经挂相应模版30天的条目
修改于--虫虫飞♡♡→♡℃留言 2019年3月11日 (一) 08:45 (UTC)[回复]
@Kuon.HakuSanmosa:邀请之前主要提案参与者审阅。虫虫飞♡♡→♡℃留言 2019年3月4日 (一) 12:18 (UTC)[回复]
@Sanmosa:已依阁下意见修改,请审阅﹗我觉得有些话不怕说得清楚一点,因为很多人只知道《通用关注度》一个收录标准,不了解还有其他收录标准。--虫虫飞♡♡→♡℃留言 2019年3月4日 (一) 13:39 (UTC)[回复]
User:虫虫飞我的顾虑是这样修改会使通用关注度指引和其他关注度指引割裂,甚至乎会令其他维基人以为其他关注度指引并不属于关注度指引。Σανμοσα子罕言利与命与仁 2019年3月4日 (一) 13:42 (UTC)[回复]
@Sanmosa:我再次修正了,请再看看这样怎么样?--虫虫飞♡♡→♡℃留言 2019年3月4日 (一) 13:45 (UTC)[回复]
“包括但不限于《通用关注度指引》”比较好,突然杀出一个《人物收录准则》有些怪。User:虫虫飞Σανμοσα子罕言利与命与仁 2019年3月4日 (一) 13:49 (UTC)[回复]
@Sanmosa:你的建议太好了,已依你建议修改,请审阅﹗--虫虫飞♡♡→♡℃留言 2019年3月4日 (一) 13:51 (UTC)[回复]
现阶段不反对。Σανμοσα子罕言利与命与仁 2019年3月4日 (一) 13:56 (UTC)[回复]
修订条文公示七天,如无合理异议,则视为通过。--虫虫飞♡♡→♡℃留言 2019年3月5日 (二) 23:55 (UTC)[回复]
讨论一下嘛...8天通过有点快。起码公示久点。--COHAF ■ 2019年3月10日 (日) 07:45 (UTC)[回复]
@Cohaf:这是属于事实性修订,4/3提案后大家都已经积极参与了讨论,我已经根据大家的意见修改了指引,大家讨论了几天,我看到大家没意见再提出,我才公示;虽然已经公示了几天,您仍然可以看看大家的讨论,有意见也欢迎您提出。虫虫飞♡♡→♡℃留言 2019年3月10日 (日) 10:54 (UTC)[回复]
  • 我的看法是母指引是通用关注度指引,其它关注度指引是通用关注度指引的子指引,如果通用关注度指引符合,其它指引不符合,维基百科也可以收纳。但是其它指引符合,通用关注度指引不符合,可能有些情况不能收纳,例如WP:NRT。一个地铁站需要有通车日期或者使用数据以外消息,大致都是需要额外数据,这些数据有时候可以符合GNG,有时候不能。但是没有这样数据,基本就不能收纳。我基本不反对修订,但是也不建议,母指引与子指引关注好像没有呈现有点不妥。--COHAF ■ 2019年3月11日 (一) 05:01 (UTC)[回复]
@Cohaf:不完全看懂你的话,如果理解错请再补充。WP:NRT的数据是否符合《通用关注度》与条目是否符合WP:NRT的收录条件有何关系?就如条目要符合有关“地理特征”的收录标准,只须提供人口统计的来源就可以,但那些“人口统计”的来源不一定符合《通用关注度》,你很难独立为“人口统计”那个来源写一个条目。指引的母子关系只是某些用户的习惯用语,指引与指引之间本身就是同等的,你只能说“方针”在“指引”之上,但这又是题外话,与这提案无关。--虫虫飞♡♡→♡℃留言 2019年3月11日 (一) 05:20 (UTC)[回复]
看了回应,我等等回复。只是我没有说时间决定母子关系,我是说通用关注度指引是主要的关注度指引,其它只是辅助通用关注度指引或者通用关注度指引不适用时候,或者不符合的时候才使用。基本是如此。所以我认为原本的语句比较符合情况,改了过后有点通用与其它个别关注度指引类似的语句有点怪。可以改为通用关注度指引或者其它主题关注度指引。以上是我的略回复,之后会详细回复的。--COHAF ■ 2019年3月11日 (一) 05:56 (UTC)[回复]
  • 把不同的指引定为母子关系,或者只强调《通用关注度》,都容易令人忽略了其他的收录标准。WP:BIO等收录标准不只是辅助的角色,是为了补救《通用关注度指引》的不足,因为有很多重要的主题由于年代久远等问题,不一定能满足通用关注度,但那些主题一直都有关注度,如果只看《通用关注度》,就是失收了很多有意义的条目。虫虫飞♡♡→♡℃留言 2019年3月11日 (一) 06:33 (UTC)[回复]
  • @Cohaf:《通用关注度》不是唯一的收录标准,也不是最先出现的,比WP:BIO还要迟两年。维基收录标准有:通用关注度、书籍、人物、地理特征、数字、几何图形、发明研究、物质性质表、交通、组识与公司,这十把尺子是同等的,条目只要符合其中一个标准就可以收录。例如,根据地理特征收录标准WP:NGEO,一个地方只要有人住,就可以收录,而无须符合《通用关注度》;《通用关注度》以外的九个收录标准并非要对相关的主题增加额外的要求,而是这十个收录标准都是独立和同等的。
  • 很多新用户只了解《通用关注度》,而不了解其他的收录标准。一方面指引太多,不容易记住,另一方面有些收录标准的条件较复杂,不容易理解。有关《通用关注度指引》与其他收录标准的关系,详见WP:GNGRL
  • 以上。虫虫飞♡♡→♡℃留言 2019年3月11日 (一) 06:21 (UTC)[回复]
@Cohaf:您是否希望改为“尤其是不符合《通用关注度指引》或其它主题关注度指引,且已经挂相应模版30天的条目”?虫虫飞♡♡→♡℃留言 2019年3月11日 (一) 06:45 (UTC)[回复]
确实是母子指引没有错啊。但是没有关系,与此讨论无关。其实是语句还是有点怪怪的,内部链接,建议改为尤其是"符合任何关注度指引(《通用关注度指引》或者其它指引)"。注意标点符号用圆角的。以上,谢谢!--COHAF ■ 2019年3月11日 (一) 07:47 (UTC)[回复]
由于条文作出了新的修订,新修订条文重新公示七天,如无合理异议,则视为通过。--虫虫飞♡♡→♡℃留言 2019年3月11日 (一) 08:57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至合适的讨论页进行,并不要再次编辑本讨论。

修正WP:DP的语句问题

已通过:

已公示七天,有关《删除方针》的条文修订已通过。--虫虫飞♡♡→♡℃留言 2019年4月30日 (二) 00:07 (UTC)[回复]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至合适的讨论页进行,并不要再次编辑本讨论。

  • 重读WP:DP条文,发现在些语句出现歧义,容易出现误解,因此提案修正一些语句问题,详情如下:
现行条文

共识相当明显的情形(如可以快速保留、快速删除的情形)外,存废讨论通常应持续七日。

提议条文

了一些特别情形(如可以快速保留、快速删除、转交侵权、请求理由消失的情形)外,存废讨论应持续七日。

  • 提案流程总览表格也作出相应的修订:
现行条文

通常不少于七日,如有明显共识可提前结束,如在七日内未达成共识讨论时间将延长

提议条文

通常不少于七日,除了一些特别情形(如可以快速保留、快速删除、转交侵权、请求理由消失的情形)可提前结束,如在七日内未达成共识讨论时间将延长


@Kuon.Haku(:)回应:我看过阁下处理星喽月影AFD 结案,发现条目只讨论了两天就被删去了,但条目并没有人挂上速删模板,但条目被阁下匆匆删去了。我担心的是如果存废讨论如果太多提早删去的案例,将逐渐把存废讨论发展成速删讨论,这是我非常担忧的事。七天的意义很大,可让不同用户帮忙改善条目,而且删除方针已明确规定“删除应是最后手段”,事实上很多用户帮忙改善条目也不是头一两天的事,因此有必要提案修正相关的语句问题,避免出现理解上的歧义。虫虫飞♡♡→♡℃留言 2019年4月15日 (一) 03:42 (UTC)[回复]
不知道您是否了解英语维基百科的“proposed deletion”(en:WP:PROD),虽然这是隔壁站点的制度,不一定中文维基百科就要引入,但您也可以适当参考一下其中的理由。其实WP:SNOW也提过这样的观点(作为一篇论述您也有不认可的权利)。我认为部分完全没有改善空间,而且社群一致同意删除(就比如说您现在举的这个例子);或者内文完全没有问题,社群一致同意保留,但又不符合WP:SK的条目(比如赤脚大仙),经过管理员的确认提前结案是没有问题的,因为这样进行下去也只有程序上的意义,我不认为提前关闭这样的讨论是存在问题的。--クオン·目安箱⚗·翡翠·鵺鳥·十姉妹·夜啼鳥 2019年4月15日 (一) 03:55 (UTC)[回复]
@Kuon.Haku
  1. 您把《删除方针》理解为任何情况都可以马上删去条目,令AFD的快速结案不只限于“快速保留、快速删除、转交侵权、请求理由消失等特别情形),而且没有任何最低限期,即条目一提删至AFD,如果有很多同户投删除票,即条目可以5分钟内删去,这不就是把存废讨论变成速删讨论?
  2. 您可以看看旧版的删除方针,存废讨论限期确实是七天,不过后来antigng进行了大篇幅的修订,原意想说明清楚于快速保留、快速删除、转交侵权等情况会提前结案,原意并非指一两天就可以删去条目;您也可以看看AFD的页面说明:“根据删除方针,在这里被列出的页面讨论会在七天后根据共识作出处理,如无共识,将会延长讨论。”及删除方针:“除共识相当明显的情形(如可以快速保留、快速删除的情形)外,存废讨论通常应持续七日。七日后,….”提前结束是指“(如可以快速保留、快速删除的情形)”,后面那句“七日后”等都说明AFD的讨论期限为七天。那个提案既非“快速保留”,也非“快速删除”,因此不应提前结案。我觉得阅读方针指引应看上文下理,而且要看看资深管理员的处理惯例。
  3. 现在只是我和您对相关指引的理解上已经出现那么大的歧义,因此有必要修正这个语句问题。
以上。虫虫飞♡♡→♡℃留言 2019年4月15日 (一) 04:19 (UTC)[回复]
我认为这并不是歧义的问题啦,旧版删除方针既然已经经过修订,那么现在自然应该以新版本为准,我也不认为新的版本相关描述存在问题或歧义。我相信管理员是有一定判断能力的,一般来说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做出决定(请您参见我所举的例子)。关于惯例的问题,我此前也已经与您讨论过,我的看法依然没有发生改变,每个人会有不同的理念很正常,没有必要做比较,只要是符合方针指引的做法我认为都没有问题。--クオン·目安箱⚗·翡翠·鵺鳥·十姉妹·夜啼鳥 2019年4月15日 (一) 10:37 (UTC)[回复]
“存废讨论通常应持续七日”,即除条文所列例外以外,未持续七日的存废讨论属于WP:IAR。我认为结案人只要合理使用WP:IAR(e.g. WP:SNOW),未持续七日的存废讨论是没问题的。Σανμοσα y=0 regardless the value of x 2019年4月15日 (一) 09:34 (UTC)[回复]
@Kuon.Haku:Sanmosa的理解也和我是一直,这说明条文有一定的歧义性。您能否说明一下为何你要坚持AFD要提前删去?如果以阁下的理解去处理站务,如何界定删除最低期限呢?是否管理员只要点一下票,觉得有一定的删除票,就可以五分钟内删去吗?您不让条目给大家讨论七天,如何让其他用户去改善呢?--虫虫飞♡♡→♡℃留言 2019年4月15日 (一) 11:15 (UTC)[回复]
@Kuon.Haku:您上面提及的赤脚大仙也不是符合快速保留方针,但您也快速保留了;另一个不符合快速删除方针,但您就快速删去了,那么“快速保留方针”和“快速删除方针”还有什么意义呢?虫虫飞♡♡→♡℃留言 2019年4月15日 (一) 11:26 (UTC)[回复]
(!)意见:请您再仔细读一读Sanmosa的留言和我的留言。您似乎从一开始就对我观点的理解有一定偏差。存废讨论一般(或者说“原则上”)应该持续7天,我认为这一点上我们不存在分歧。但是现在您认为提前结案应该仅仅现定于快速保留、快速删除、转交侵权、请求理由消失几种,我认为这是不对的。我举的两个例子是星喽月影赤脚大仙。我想我们可以以这两个条目的存废讨论作为讨论的具体案例,因为它们都不属于您说的这几种情况。您是富有经验的巡查员,我相信您对方针指引有较深的理解,如果您认为这样的条目不应该提前结案,您能否细化一些说明(如果您能写出一个初稿,当然是更好的)这样的条目能如何得到改善,达到基本的收录标准;或者如同赤脚大仙这样共识是明显保留的条目又如何能在接下来的几天内被提出足以被删除的理据。希望您能发表您的意见,这样我也可以从中学到东西。至于快速保留和快速删除存在的意义和这样的操作有什么联系,很抱歉我实在看不出来两者在逻辑上有关联,希望您能说得细化一些。--クオン·目安箱⚗·翡翠·鵺鳥·十姉妹·夜啼鳥 2019年4月15日 (一) 11:30 (UTC)[回复]
@Kuon.Haku:我理解sanmosa的意思是“存废讨论通常应持续七日”,如果像您这样提前删去条目属于“忽略所有规则”。我觉得大家对方针理解有歧义性不是问题,可以把方针有歧义性的地方修改,或者以阁下的方式去处理站务,但有些问题我也希望大家可以一起解决。我觉得如果以阁下对方针的理解方式去处理站务须解决几个问题:1.删去条目的最低期限是多少?2..如何让用户有足够时间修改?从大家对方针理解的分歧可见条文须要修改,为了更容易形成共识,如果您不同意我的修改版,您能否建议一下您希望怎样改?或者说说让条目有七天时间去让更多用户可以参与讨论,或改善条目,会有什么问题?我觉得这样会更容易形成共识。虫虫飞♡♡→♡℃留言 2019年4月15日 (一) 12:05 (UTC)[回复]
我并没有说我完全赞同Sanmosa的观点,我的做法也并非是WP:IAR,相反这样的做法并不违反现在的WP:DP,基于非官僚(WP:NOT),我认为我的做法本身是没有问题的。关于修改的问题,我的意见就是维持现状,因为现在的版本已经很好了。关于这个问题本身,我在上一次发言中就已经提出我的观点,如果您有您的看法,欢迎您提出来。--クオン·目安箱⚗·翡翠·鵺鳥·十姉妹·夜啼鳥 2019年4月15日 (一) 12:20 (UTC)[回复]
但是无论如何,我都是认同Kuon.Haku不墨守成规的做法的,因为我认为他这样的举动是慎重的。我和Kuon.Haku只是在如何看待这种做法的性质有所不同(我认为是IAR的活用,而Kuon.Haku认为纯粹是非官僚)。另外,我认为IAR是非官僚的延伸,所以我并不否定Kuon.Haku的观点。Σανμοσα y=0 regardless the value of x 2019年4月16日 (二) 09:15 (UTC)[回复]
@Kuon.Haku:从上面大家的讨论,可见方针存在歧义性,维持现状不适合。如果您觉得我所列举的“快速保留、快速删除、转交侵权、请求理由消失”情况太少,您建议可以加上什么呢?我觉得条文要准确一些,最好能做到任何用户阅读都不会有歧义,或误解。虫虫飞♡♡→♡℃留言 2019年4月15日 (一) 12:31 (UTC)[回复]
@Kuon.Haku:还有疑虑吗?--虫虫飞♡♡→♡℃留言 2019年4月16日 (二) 12:19 (UTC)[回复]
我仍然是认为没有必要进行修改,而且方针的修改需要社群的广泛共识(请参见WP:CON:#共识的级别),我认为目前为止的讨论情况并不能认为社群广泛认定相关条文存在歧义,就讨论本身来说,我建议再讨论一段时间,如果能有比较广泛的共识再考虑修订的问题。--クオン·目安箱⚗·翡翠·鵺鳥·十姉妹·夜啼鳥 2019年4月17日 (三) 05:28 (UTC)[回复]
@Kuon.Haku(?)疑问:1.这个提案是依您建议提出的,怎么忽然又觉得不要修改?见[10]。2.现行的方针,我和sanmosa和您对方针的理解都已经出现了歧义,证明方针须要修正,您坚持不修改,背后的理据是什么?3.您最近提前AFD结案的不只上面两个,还有很多 (全都不符合快速删除或快速保留),这些处理手法与其他资深管理员都很不一样,与阁下沟通后,阁下的回应是源于您对方针的理解所作出的决定。但现在的问题是我和其他用户都与您对方针的理解不完全一致,证明方针语句有问题,是须要修改,您能否说说你坚持不改背后的理据吗?虫虫飞♡♡→♡℃留言 2019年4月17日 (三) 06:11 (UTC)[回复]
我从来就没有说过我认为这条提案需要修改,我当时的意思是如果您认为有必要修改,可以到互助客栈提案,不知道是不是您对我这句话的理解存在偏差(附上我的原话“如果您认为这条规定不合理,您可以到客栈提议修改。”)。您同样没有理解到我上一条发言的意思,修改方针需要广泛的共识,而且应该缓慢而保守(WP:CON)。至于我为什么认为不应该修改,这只是我个人的观点,因为我认为这句话读不出歧义,也没有其他用户认为这句话存在歧义,这句话有歧义与我认为这句话没有歧义一样,都是个人观点而已,未必就已经得到社群公认,而且这是对方针的修改,正如我反复说过的,对方针的修改应该谨慎。--クオン·目安箱⚗·翡翠·鵺鳥·十姉妹·夜啼鳥 2019年4月17日 (三) 06:18 (UTC)[回复]
另外,我想补充一点:我认为目前发言者除您以外虽然对这一条文的理解出发点存在一定差异,但得到的结论我认为是相似的,即这一点上存在一定灵活性,因此我认为您所说“相关条文存在歧义”的观点也不一定就是成立的。--クオン·目安箱⚗·翡翠·鵺鳥·十姉妹·夜啼鳥 2019年4月17日 (三) 06:24 (UTC)[回复]
@Kuon.Haku:现在出现的问题,我想听听您的意见,您觉得如何解决:1.条目提删到AFD,但没有给予七天时间讨论,就删去,如何让用户有足够时间改善?2.有些用户还未来得及参与讨论,但管理员就在一两天内删去了条目,如何能确保共识已足够?3.管理员在AFD删去不符合“快速删除”的条目,而且没有时间下限,即五分钟内已经可以删去条目,这样如何避免误判?虫虫飞♡♡→♡℃留言 2019年4月17日 (三) 06:28 (UTC)[回复]
您的思维似乎跳跃得有点快,我有点跟不上您的节奏了,我们之前是在讨论另一个问题,但不知道为什么现在又跳回这些问题来了。关于您提出来的这几个问题,此前我已经有所回答,希望您能翻阅以前的记录,这里我想再重复发一次会让版面显得太长,影响讨论的美观性。--クオン·目安箱⚗·翡翠·鵺鳥·十姉妹·夜啼鳥 2019年4月17日 (三) 06:34 (UTC)[回复]
@Kuon.Haku:重看了大家上面的讨论,我觉得大家的分歧在于您理解的“共识相当明显”不只限于(如可以快速保留、快速删除的情形),但我和sanmosa的理解是只限于(如可以快速保留、快速删除的情形),见上面的sanmosa的留言“即除条文所列例外以外,未持续七日的存废讨论属于WP:IAR”,从方针的立法精神来看,afd应给予足够的讨论时间,让讨论有足够的分量,少于七天,如上面的提案两天就删去其实不符合方针的精神。现在大家的歧义就在于“共识相当明显”是否只限于(如可以快速保留、快速删除的情形)。这是方针的字句问题导致分歧。虫虫飞♡♡→♡℃留言 2019年4月17日 (三) 12:25 (UTC)[回复]
  • 您觉得不须修改,理据是管理员有较大的自由度,即几分钟内就可以删去条目;您虽然看到大家对指引的解读有出入,但您不建议修改;这些理据我都已经在上面回应了,没有补充,我觉得再纠缠这些角度不同的议题也很难有共识,因此希望针对问题的核心来讨论;反而我提出了理据和问题,我希望您能够回应一下,否则很难形成共识。--虫虫飞♡♡→♡℃留言 2019年4月17日 (三) 06:51 (UTC)[回复]
@Tigerzeng::Kuon.Haku理解的“共识相当明显”不只限于(如可以快速保留、快速删除的情形),但我和sanmosa的理解是只限于(如可以快速保留、快速删除的情形),您理的“共识相当明显”是否限于(如可以快速保留、快速删除的情形)?虫虫飞♡♡→♡℃留言 2019年4月17日 (三) 13:58 (UTC)[回复]
@Lanwi1ShizhaoWong128hkAT

现在方针字句上的歧义出现了一些问题,因此邀请一些资深管理员一起讨论,大家觉得如何解决以下问题:1.条目提删到AFD,但没有给予七天时间讨论,一两天就删去,如何让用户有足够时间改善?2.有些用户还未来得及参与讨论,但管理员就在一两天内删去了条目,如何能确保共识已足够?3.管理员在AFD删去不符合“快速删除”的条目,而且没有时间下限,即五分钟内已经可以删去条目,这样如何避免误判?虫虫飞♡♡→♡℃留言 2019年4月17日 (三) 07:03 (UTC)[回复]

@Tigerzeng:老君也常处理AFD,也一并邀请讨论。--虫虫飞♡♡→♡℃留言 2019年4月17日 (三) 07:09 (UTC)[回复]
@Nightwayyyyy:上面的情况不一定都有共识吧?例如有些人认为要“保留”,有人认为要“删除”,但也可能有认为符合“快速删除”,然后在条目挂上“速删模板”,管理员“快速删去”,大家由始至终没有讨论是否符合“快速删除”,怎么会叫共识是“快速删除”;又例如同一个提案,有人突然发现“侵权”,然后自己马上以“转交侵权”为由结案,这种情况大家也没就就条目是否“侵权”发表意见,也不算是大家已经有了共识?又例如,有人想撤回提删,然后以“快速保留”结案,也不是反映社群已有共识“快速保留”。因此现行的条文歧义性很大,有需要修正。虫虫飞♡♡→♡℃留言 2019年4月15日 (一) 05:33 (UTC)[回复]
我应该说错了,我一个一个答,‘有些人认为要“保留”,有人认为要“删除”,但也可能有认为符合“快速删除”’这需要讨论7天,‘但也可能有认为符合“快速删除”,然后在条目挂上“速删模板”,管理员“快速删去”,大家由始至终没有讨论是否符合“快速删除”,怎么会叫共识是“快速删除”’这需要在AFD提出速删意见且不得挂板,‘有人想撤回提删,然后以“快速保留”结案,也不是反映社群已有共识“快速保留”’这个要看当时情况,如果是提删人误会了,那可以快速保留结案,否则就是继续讨论,侵权的话可以删掉侵权的部分或是转交侵权,这不需要明显的共识,因为侵权部分总要删掉,我刚才讲的是“共识”用于大家有明显且多数的意见决定存留,例如快速删除或保留,其他同Kuon。--奈威空白键|签名 2019年4月15日 (一) 06:07 (UTC)[回复]
@Nightwayyyyy:明白,谢谢澄清﹗您所指的快速删除或保留,也有相关的指引规限,并不是一个条目可以在既不符合快速删除,又不符合快速保留的情况下,但管理员就点一下票,然后快速删去。--虫虫飞♡♡→♡℃留言 2019年4月15日 (一) 06:32 (UTC)[回复]
希望有所帮助(吧?)--奈威空白键|签名 2019年4月15日 (一) 06:42 (UTC)[回复]
@Nightwayyyyy:那么您对这个提案还有疑虑吗?虫虫飞♡♡→♡℃留言 2019年4月15日 (一) 06:49 (UTC)[回复]
其实我很容易太长不看,我认为目前不需要修改。--奈威空白键|签名 2019年4月18日 (四) 00:03 (UTC)[回复]
可以说说您的理据吗?因为在共识的形成过程须要提出自己的理据,单纯的表态无助于共识的形成。--虫虫飞♡♡→♡℃留言 2019年4月18日 (四) 02:38 (UTC)[回复]
Ping 到我了,其实我还没想清楚这个提案的好处与坏处。关于因“共识明显”而提前结案,我觉得,虽然讨论处共识明显而早于七日删除于条文而言没有问题,但是应尽量避免。原本存废讨论就是要给够一段时间让人发表意见,“七天”可以在“流程效率”和“保证充分意见”之间达到平衡。早于七天删除,在我看来,没有必要。如果要说“非官僚”,两天删除和七天删除有消耗更多社群精力吗?我想没有,不过是一个讨论放在那里(反正都已经提交到存废讨论了),时间短了倒是有错过其他意见的风险。也就是说,提前删除的这种做法,我目前看不到有什么特别的好处(满足CSD的提前删当然没问题)。--Tiger留言2019年4月17日 (三) 08:13 (UTC)[回复]
(※)注意:这个提案就是为了解决提前删去条目出现的问题:1.条目提删到AFD,但没有给予七天时间讨论,就删去,如何让用户有足够时间改善?2.有些用户还未来得及参与讨论,但管理员就在一两天内删去了条目,如何能确保共识已足够?3.管理员在AFD删去不符合“快速删除”的条目,而且没有时间下限,即五分钟内已经可以删去条目,这样如何避免误判?虫虫飞♡♡→♡℃留言 2019年4月17日 (三) 08:40 (UTC)[回复]
  • (?)疑问读完了整个讨论,好像有一个问题。为何需要改条款,以及现有的条款有什么问题啊?我参与了不少AFD,都没有发觉管理员快结案有问题,如果有问题,通常沟通后也可以更改。以及如果不能,也可以到DRV要求管理员恢复判决。到底问题是哪儿?管理员没有执行共识?管理员误判共识?管理员没有谨慎小心处理提报?我看管理员都是社群相信的用户,都充满经验的,应该不会吧。难道是防御非管理员做出以上的事情,确实存在这个可能,但是不是可以直接推翻,我也处理了不少这类的,然后管理员结案即可。没有不妥吧?--Cohaf(talk) 2019年4月19日 (五) 10:58 (UTC)[回复]
(:)回应@Cohaf
  1. 老虎君的意见您看了吗?我提到的问题您觉得都能解决吗?上面提到方针原文有两种解读方式,您看了吗?一个方针可有两种解读方式,您真的觉得没问题吗?
  2. 您提到“您参与了不少AFD,都没有发觉管理员快结案有问题,如果有问题,通常沟通后也可以更改。”有例子吗?
  3. AFD没给予足够的讨论时间,也没有让用户有足够的时间去改善条目,就匆匆删去了条目,然后把问题推到DRV,真的能解决问题吗?老虎君提到的“七天可以在“流程效率”和“保证充分意见”之间达到平衡。”这个就是方针的基本精神,“七天”让双方都有足够的讨论时间和改善条目时间。
  4. 对于不符合“快速删除”的条目,提早删去有必要吗?而且没有时间下限,这不就是把AFD变成速删讨论平台?
  5. 我提到的问题您觉得可以怎样解决:1.条目提删到AFD,但没有给予七天时间讨论,就删去,如何让用户有足够时间改善?2.有些用户还未来得及参与讨论,但管理员就在一两天内删去了条目,如何能确保共识已足够?3.管理员在AFD删去不符合“快速删除”的条目,而且没有时间下限,即五分钟内已经可以删去条目,这样如何避免误判?
以上虫虫飞♡♡→♡℃留言 2019年4月19日 (五) 13:08 (UTC)[回复]
简单回应,一个方针就是一个方针,如果方针有不同解读确实需要澄清,需要查证。为何不同解读,为何不同处理,到底为何这样。如果沟通没有共识,应该去类似客栈其它区讨论。如果您是对的,那个错误理解方针的人就应该改?请问谁错误理解方针了?也需要注意IAR情况。我是说我时常参与AFD,例子我的贡献页面应该有。至于沟通,那个是另外一点,这个就是DRV建议的。大致上讨论除了管理员判断SNOW的都是7天,请问需要改吗?还是SNOW需要废除?DRV您有提出吗?以及DRV最近没有太多积压,感谢老虎君以及KUON.HAKU。不符合快速删除管理员删除,类似SNOW。管理员误判就沟通,提醒。用DRV。没有7天如何改善,可以要求AR,或者管理员看删除版本然后还是重新建立,如果问题改善了,不符G5,没有问题啊?所以我看不懂为何需要改?改了有切末好处?以上,感激。--Cohaf(talk) 2019年4月19日 (五) 14:12 (UTC)[回复]
@Cohaf:现在方针有两种解读方式,Kuon.Haku ⋅理解的“共识相当明显”不只限于(如可以快速保留、快速删除的情形),但我、老虎君和sanmosa的理解是只限于(如可以快速保留、快速删除的情形),Kuon.Haku提前删去了很多afd条目,最早的只有两天时间就删去了,这是缘于他理解的“共识相当明显”不只限于(如可以快速保留、快速删除的情形)。其他资深管理员通常都是七天后才删去条目。对方针不同的理解不是谁对谁错,而是方针条文有歧义性的地方。方针犹如法律条文,如果一个方针出现两种的解读方式,您不觉得应该把它修正为更准确的吗?我这个提案就是要减少方针的歧义性,尽量令不同人对方针的理解都是一致的。如果你觉得修订的条文还有歧义性的地方,欢迎您也提出建议。虫虫飞♡♡→♡℃留言 2019年4月19日 (五) 14:42 (UTC)[回复]
了解了,我看了Kuon.Haku删除日志,他删除了不少条目,在看AFD的时间,有些确实少过7天,但是我不认为不妥,如果有不妥可以这里提出,但是建议提出DRV。至于Tigerzeng以及Sanmosa的看法,我认为他们也没错。这个就是类似IAR以及SNOW。记得5P里头IAR延伸SNOW就是这里使用。Sanmosa我也记得有SNOW关闭AFD的。所以我看来没有任何分歧,他们是使用了其它方针涵盖。以上,谢谢!--Cohaf(talk) 2019年4月19日 (五) 14:48 (UTC)[回复]
我的意思是,我没法否认可能存在提前结案是更好选择,但是我目前没看到有哪个例子中,提前结案会比不提前更好。所以我是觉得,没有必要提前结案,虽然现在没有禁止这样做,但这样做可能还有负面效果。简而言之:提前没好处,反而有潜在坏处,所以没必要。(可能有某种罕见的情况,比如虽然不符合快速删除,但多留一天就为社群增加一份混乱,之类……--Tiger留言2019年4月19日 (五) 15:13 (UTC)[回复]
  • 提案人以IAR支持提案,但我也因为IAR而在此时此刻(-)反对提案。IAR的目的并不是为频繁的方针修改提供方便之门,而是以常识为基础避免修改。另外,此修改将会令条文灵活性降低(阻碍了IAR的可实行性),个人认为此修改万万不能落实。Σανμοσα y=0 regardless the value of x 2019年4月19日 (五) 14:50 (UTC)[回复]
(:)回应:我不反对以IAR方式提前删去afd条目,但方针条文有歧义性的地方,大家不觉得要修正?虫虫飞♡♡→♡℃留言 2019年4月19日 (五) 15:00 (UTC)[回复]
未见条文有歧义。Σανμοσα y=0 regardless the value of x 2019年4月19日 (五) 15:08 (UTC)[回复]
  • @Sanmosa:我看过有管理员以雪球理由删去AFD,他就在关闭理由那里注明了“雪球”,我对此没有意见。我理解的IAR(忽略所有规则)的应用没有限定范围,雪球也是一样,因此不是简单修改DP,不能对IAR或雪球有任何约束力,因为IAR(忽略所有规则)或雪球本身就是跳过方针所定的程序,但这个不是本提案的讨论要点。虫虫飞♡♡→♡℃留言 2019年4月20日 (六) 05:00 (UTC)[回复]

sanmosa版

  • 我个人的提议如下:
现行条文

除共识相当明显的情形(如可以快速保留、快速删除的情形)外,存废讨论通常应持续七日。

提议条文

除共识相当明显的情形(如可以快速保留、快速删除、或已转交侵权、请求理由已消失[1])外,存废讨论应该持续至少七日,以令编者有足够时间发表意见。

现行条文

通常不少于七日,如有明显共识可提前结束,如在七日内未达成共识讨论时间将延长

提议条文

通常不少于七日,如有明显共识(如可以快速保留、快速删除、或已转交侵权、请求理由已消失[2]可提前结束,如在七日内未达成共识讨论时间将延长。

以上。Σανμοσα y=0 regardless the value of x 2019年4月20日 (六) 05:07 (UTC)修改于虫虫飞♡♡→♡℃留言 2019年4月20日 (六) 14:08 (UTC)[回复]

参考资料

  1. ^ 某些情况下,存废讨论可以未足七日而提早结束。存废讨论通常最好维持足七日,而结案者在提早结案之前应作周详考虑。
  2. ^ 某些情况下,存废讨论可以未足七日而提早结束。存废讨论通常最好维持足七日,而结案者在提早结案之前应作周详考虑。
  • 一、基本上,个人看法与老虎君完全一致。明显而言,提前结案并无为本站带来额外好处,反而带来潜在风险,可能会有用户无法及时发表意见。七日时间正正是要作出平衡。此项平衡不应轻易打破。
  • 二、既然未能为本站带来额外好处,那《规则忽略方针》显然并不适用。《删除方针》规定存废讨论期限为“通常不少于七日,如有明显共识可提前结束,如在七日内未达成共识讨论时间将延长”。而参考二○一九年三月廿八日存废讨论‧赤脚大仙,管理员确有就保留提供理据,而且应该是可以经得起挑战,但该理据,个人看来未足以证明管理员有需要援引《规则忽略方针》,又或者未足以证明该情况是“不通常”,以致需要提前结束讨论。管理员应该提供更多理据以支持其提前结案之决定。
  • 三、“雪球法则”首先并非方针,就算此论述打算进一步解释《释义‧非官僚》,亦不建议轻易以此与《规则忽略方针》及《删除方针》两条方针相提并论。有方针指引,就应该先考虑依据方针指引而行。而正如点一所言,维持七日普遍而言,并非为走程序而走程序,而是要给予社群有足够时间发表意见,就算该提案看来似乎不会持续下去。
  • 四、Sanmosa君提案更佳,个人看法是要提供足够弹性。
  • 以上。--J.Wong 2019年4月20日 (六) 05:24 (UTC)[回复]
@SanmosaWong128hk:我和Kuon.Haku在讨论页讨论时,他对歧义点就在于他认为“ “如”的意思即为包括但不限于”,见[11] 现在方针基本也是一样,根据Kuon.Haku理解“明显共识”也是不限于“快速保留、快速删除、转交侵权、请求理由消失”,现在方针的歧义点就是在于“如”字,不知能否把“如”字改为“只限于”,变成“只限于有明显共识(只限于快速保留、快速删除、转交侵权、请求理由消失)”?虫虫飞♡♡→♡℃留言 2019年4月20日 (六) 05:39 (UTC)[回复]

──────────────────────────────────────────────────────────────────────────────────────────────────── @Cohaf(:)回应

  1. Kuon.Haku对DP方针的解读,你看了吗?现在方针的歧义就在于“共识明显”是否限于括号内的例子,根据Kuon.Haku对方针的解读,最新的修订版,他也可以在不符合“快速删除”的情况下一两天内就删去AFD的条目,因为他认为“共识明显”从字面上看是不限于括号内的例子,那么提案原意是为了修正方针的歧义性的目的就没有达到。
  2. 从您上面的留言,我不肯定您是否理解现行方针的歧义性在哪里,您能否说明一下您的看法?
  3. 现在提案的讨论共识就是AFD需要“七天”的讨论时间,以确保讨论有足够的讨论量,符合“快速删除”等情况则例外。
  4. 维基的“共识”的形成过程是一场辩论,要达成共识,必须有效回应及反驳对方意见,所以共识的形成过程不能只作简单的“支持”与“反对”的表态,而要提出理据,您能否也说明一下您反对的理据?
以上。虫虫飞♡♡→♡℃留言 2019年4月20日 (六) 07:48 (UTC)[回复]
  • (:)回应您第1点以及第4点是否有些模糊,没人投那个删除票,大量人投保留且有理由,这类应该算共识了?我的观点已经说明了,见上。还有为何我不建议马上用仅,是看了讨论,Tigerzeng说"可能有某种罕见的情况,比如虽然不符合快速删除,但多留一天就为社群增加一份混乱,之类",如果这类就没有办法处理了。我认为可以澄清条款,但是改条款不是最好办法。澄清条款可以在讨论页,或者DRV说明。可以请问您有那个Kuon保留的AFD里头有删除意见,以及删除的AFD有保留意见,我们来看看。建议可以深入说明为何?--Cohaf(talk) 2019年4月20日 (六) 07:57 (UTC)[回复]

@Cohaf

  1. 您为了解决"可能有某种罕见的情况,之类",就要增加方针的歧义性,但这种“罕见”例子我想从维基创立以来,这十几年也没有吧?即使有,运用“雪球”或“忽略所有规则方针”就可以解决这种“罕见”情况。何必增加方针的歧义性?现在不是也是管理员把纯破坏用户的条目大量删去吗?中间很多条目也没有其他用户提删,这种情况社群都可以理解,您何必为了这个“罕见”情况而令方针留下歧义性?而且方针不写好一点,但要所有用户到讨论页看方针的附加澄清,这样您觉得合理吗?
  2. 根据Kuon.Haku对方针的解读,最新的修订版,他也可以在不符合“快速删除”的情况下一两天内就删去AFD的条目,因为他认为“共识明显”从字面上看是不限于括号内的例子。那么原先讨论的共识是AFD需要“七天”以确保讨论有足够的讨论量,您会怎样处理这样的问题?
以上。虫虫飞♡♡→♡℃留言 2019年4月20日 (六) 08:21 (UTC)[回复]
  • (:)回应感谢说明,既然您说了IAR可以,为何您认为Kuon的提删不妥呢?他可能不认为是IAR,但是您也可以理解为IAR,结果没有分歧。大量删除都是破坏者的内容,与AFD无关,类似CSD里头的G3,G11,G12,没有挂版而已。如果我认为有不妥的结案,我会去沟通,然后如果沟通无效,去DRV推翻?--Cohaf(talk) 2019年4月20日 (六) 08:26 (UTC)[回复]

(~)补充澄清需要讨论页,也可以脚注等方式。--Cohaf(talk) 2019年4月20日 (六) 08:28 (UTC)[回复]

@Cohaf:您的建议很好,已依阁下建议加入注腿,请审阅﹗虫虫飞♡♡→♡℃留言 2019年4月20日 (六) 08:49 (UTC)[回复]
  • 一、请询问管理员该理解建基于何种依据。再察看是否合理。如为合理,方援之以要求社群修改方针。不要撇步。
  • 二、英文版《存废程序指引》则较清楚订明︰“一般而言,存废讨论应该持续至少七日(168小时),以令编者有足够时间发表意见。然而,某些情况下,存废讨论可以未足七日而提早结束。存废讨论通常最好维持足七日,而结案者在提早结案之前应作周详考虑。(In general, deletion discussions should remain open for at least seven days (168 hours) to allow interested editors adequate time to participate. However, under certain circumstances, discussions may be closed prior to the seven-day timeframe. Closers should apply good judgment before speedily closing a discussion, since often it is best to allow the discussion to continue for the entirety of the seven-day period.)”该等亦就各种可能情况提供详细指引。
  • 三、“但如果有某种罕见的情况,比如虽然不符合快速删除,但多留一天就为社群增加一份混乱等”这句有点奇怪……
  • 以上。--J.Wong 2019年4月20日 (六) 09:08 (UTC)[回复]
@Wong128hk:您的建议很好,已依阁下意见修改,请审阅﹗上面只是方针指引的几句,DP原文还有一大段,大意也与英文维基的相近。虫虫飞♡♡→♡℃留言 2019年4月20日 (六) 09:21 (UTC)[回复]
为何又有只限于了? 囧rz...也不算非常妥当。这个我再想想。如何处理。--Cohaf(talk) 2019年4月20日 (六) 09:31 (UTC)[回复]
@Cohaf:已依阁下意见修改条文,是参考英文版的,请审阅﹗虫虫飞♡♡→♡℃留言 2019年4月20日 (六) 09:47 (UTC)[回复]
不用过分强调“某些非常特殊的情况下”啦……直接“某些情况”即可。--J.Wong 2019年4月20日 (六) 11:03 (UTC)[回复]
@Wong128hk:已依阁下建议修改,请审阅﹗虫虫飞♡♡→♡℃留言 2019年4月20日 (六) 13:20 (UTC)[回复]
@Cohaf:已依阁下意见修改条文。虫虫飞♡♡→♡℃留言 2019年4月20日 (六) 14:08 (UTC)[回复]
@Cohaf:新修订非常好,谢谢您帮忙修订﹗虫虫飞♡♡→♡℃留言 2019年4月20日 (六) 14:35 (UTC)[回复]
修订条文公示七天,如无合理异议,则视为通过。--虫虫飞♡♡→♡℃留言 2019年4月23日 (二) 00:00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至合适的讨论页进行,并不要再次编辑本讨论。

修正WP:DP的语句问题(事实性修改)

已通过:

已公示七天,有关《删除方针》的条文修订已通过。--虫虫飞♡♡→♡℃留言 2019年5月12日 (日) 00:11 (UTC)[回复]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至合适的讨论页进行,并不要再次编辑本讨论。

重读之前提案通过的条文,发现漏了修改“提案流程总览”,现就之前通过的提案作出事实性修正,如果大家没有意见,稍后公示。

现行条文

有共识保留的页面在6个月内通常不应以同一理由再度提删;无共识保留的页面可以在时机成熟后再度交付讨论。

提议条文

若页面有共识地保留,且并非因关注度不足而被提删,则在6个月内不应以同一理由再度提删;曾经因关注度不足而提交存废讨论但最终获保留(包括在存废复核还原)的条目,不应再次因关注度不足提删,这样的请求会以快速保留结案;无共识保留的页面可以在时机成熟后再度交付讨论。

@Cohaf:请看看之前提案通过的条文,再看看方针指引下面的“提案流程总览”(一个表格),然后您就会明白和上次通过的提案文意和下面的表格里的概述不一致,这是上次忘了改的地方。虫虫飞♡♡→♡℃留言 2019年5月1日 (三) 13:51 (UTC)[回复]
所以是表格的哪个部分,需要说明不然非常乱。以及有些无共识保留可以重新提删,那段为何删除了?谢谢!--Cohaf(talk) 2019年5月1日 (三) 13:57 (UTC)[回复]
@Cohaf:那个表格有几部分,就在“存废讨论”那一栏。谢谢您指正﹗我看漏了,已依阁下意见补上,请审阅﹗虫虫飞♡♡→♡℃留言 2019年5月1日 (三) 14:02 (UTC)[回复]
建议“不应以同一理由提删”加粗处理,毕竟有人会看漏。(坦白说,有时我也会。)--おつかれ平成、よろしく令和。by Super Wang. 2019年5月2日 (四) 07:02 (UTC)[回复]
@Super Wang:您的建议很好,已依建议修改,请审阅﹗--虫虫飞♡♡→♡℃留言 2019年5月2日 (四) 13:05 (UTC)[回复]
@蟲蟲飛:私自修改了一点东西,揣摩了您的意图,您看一下吧。“曾因关注度不足提删但最后获保留的条目不应再以关注度不足提删”。--おつかれ平成、よろしく令和。by Super Wang. 2019年5月3日 (五) 00:53 (UTC)[回复]
@Super Wang:改得很好,谢谢您﹗--虫虫飞♡♡→♡℃留言 2019年5月3日 (五) 08:28 (UTC)[回复]
修订条文公示七天,如无合理异议,则视为通过。虫虫飞♡♡→♡℃留言 2019年5月5日 (日) 00:03 (UTC)[回复]
@蟲蟲飛:如决定公示,请记得修改{{bulletin}}中此提案的状态。--おつかれ平成、よろしく令和。by Super Wang. 2019年5月5日 (日) 00:46 (UTC)[回复]
@Super Wang:谢谢您提醒﹗已依建议发出公告。虫虫飞♡♡→♡℃留言 2019年5月5日 (日) 00:51 (UTC)[回复]
其实上列修订之中,何以需要强调关注度?然后,英文维基百科《关注度指引》,其实有订明︰“虽然关注度并非仅在一时,但用户偶然可能需要社群藉存废讨论重新评估某一来源是否合适或某条目是否适合继续收录……”当然,还有就是随时会有新来源,可以证明关注度,而之前未获证明。所以,在想是否有必要把这个写得如此强硬。--J.Wong 2019年5月6日 (一) 13:04 (UTC)[回复]
@Wong128hk:这个提案没有新加任何规定,只是一个事实性修订;这个提案是就之前宇帆已通过的关注度修订提案的修订,后来提案通过了在《删除方针》作出相应的修订,但当时看漏了指引下面还有一个总览表格,因此现在作出相应的修订。方针指引要有一致性,不能互助抵触,这些一连串的事实性修订都是为了令方针与指引上的一致性。虫虫飞♡♡→♡℃留言 2019年5月6日 (一) 14:15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至合适的讨论页进行,并不要再次编辑本讨论。
已通过:

已公示七天,有关《关闭存废讨论指引》及《删除方针》的条文修订已通过。--虫虫飞♡♡→♡℃留言 2020年1月4日 (六) 03:39 (UTC)[回复]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至合适的讨论页进行,并不要再次编辑本讨论。

现行条文
  1. 曾经因关注度不足而提交存废讨论但最终获保留(包括在存废复核还原)的条目。
  2. 在6个月内以相同的理由重新提删的页面(除了提删理由是“关注度”之外)
提议条文
  1. 曾经因关注度不足而提交存废讨论但最终获保留(包括在存废复核还原)的条目,再次因关注度原因被提删
  2. 原讨论有共识保留或存废讨论删除后经存废复核还原,且在6个月内以相同的理由(不包括关注度不足)重新提删(管理员发还至相关存废讨论除外),除非情况发生明显的变化(例如,由于母模板的删除导致原先有用的模板变成了多余、无用的模板)

理由:

  1. 原第二句有歧义,“除了提删理由是“关注度”之外”可以理解为“不包括提删理由是“关注度”的请求”或“不包括提删理由不是“关注度”的请求”。
  2. 根据Wikipedia:删除方针#存废讨论,无共识保留的页面可以在时机成熟后再度交付讨论。
  3. 根据Wikipedia_talk:删除方针#修正WP:DP的语句问题(事实性修改),因关注度不足而提交存废讨论但最终获保留的条目,不能仅因关注度原因被提删,但可以因为其他原因提请删除或合并(例如内容有明显问题或明显重复)。

--GZWDer留言2019年12月21日 (六) 06:13 (UTC)[回复]

现行条文
若页面在存废讨论中有共识地保留,且并非因关注度不足而被提删,则除非情况发生明显的变化(例如,由于母模板的删除导致原先有用的模板变成了多余、无用的模板),否则不应在6个月内以相同的理由重新提删该页面,这样的请求通常会以快速保留结案,更不应以先前存废讨论涉及的理由提交快速删除;曾经因关注度不足而提交存废讨论但最终获保留(包括在存废复核还原)的条目,保留后不应再次以关注度不足为由提删,这样的请求也会以快速保留结案。
若页面有共识地保留,且并非因关注度不足而被提删,则在6个月内不应以同一理由再度提删;曾经因关注度不足而提交存废讨论但最终获保留(包括在存废复核还原)的条目,不应再次因关注度不足提删,这样的请求会以快速保留结案;无共识保留的页面可以在时机成熟后再度交付讨论。
提议条文
若页面在存废讨论中有共识地保留,且并非因关注度不足而被提删,或存废讨论删除后经存废复核还原,则除非情况发生明显的变化(例如,由于母模板的删除导致原先有用的模板变成了多余、无用的模板),否则不应在6个月内以相同的理由重新提删该页面,这样的请求通常会以快速保留结案,更不应以先前存废讨论涉及的理由提交快速删除;曾经因关注度不足而提交存废讨论但最终获保留(包括在存废复核还原)的条目,保留后不应再次以关注度不足为由提删,这样的请求也会以快速保留结案。无共识保留的页面可以在时机成熟后再度交付讨论。

--GZWDer留言2019年12月21日 (六) 18:09 (UTC)[回复]

(+)支持:感谢用心修正条文﹗--虫虫飞♡♡→♡℃留言 2019年12月22日 (日) 00:55 (UTC)[回复]
@GZWDer:放了多天,可以公示了。虫虫飞♡♡→♡℃留言 2019年12月25日 (三) 01:06 (UTC)[回复]
公示七日。--GZWDer留言2019年12月25日 (三) 16:38 (UTC)[回复]
“关注度不足提删后保留,不能再用关注度不足提删”重复了?Poem留言2019年12月26日 (四) 01:55 (UTC)[回复]
@Poem:没有重复,提删理由是关注度,保留后就只能以其他理由提删。虫虫飞♡♡→♡℃留言 2019年12月27日 (五) 00:54 (UTC)[回复]
原本条文两段落文字几乎一样,第一段已包含第二段的,意义没冲突只是重复;提案条文的也有相同情况。就提案而言,如果把第二段全删只留“无共识保留”后并入第一段意义应该不变。Poem留言2019年12月27日 (五) 04:39 (UTC)[回复]
@Poem:已修正,请审阅﹗虫虫飞♡♡→♡℃留言 2019年12月27日 (五) 05:06 (UTC)[回复]
我这边没问题了。感谢。Poem留言2019年12月27日 (五) 05:47 (UTC)[回复]
修订条文公示七天,如无合理异议,则视为通过。虫虫飞♡♡→♡℃留言 2019年12月28日 (六) 01:48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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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更改以下方针条文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至合适的讨论页进行,并不要再次编辑本讨论。

我建议更改以下方针条文。

现行条文

删除理由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原因若能改善违规部分使页面仍有价值,建议先改善而删除整个页面):

提议条文

一个页面通常出于下列原因而需要被删除。请在提删、删除页面前注意:若能改善页面的违规部分使页面仍有保留价值,务必考虑改善页面非提删、删除页面。

原因:加强对“改善页面优先于删除页面”的强调,同时改善文句。

现行条文

……

  • 通过建立指向子主题的重新导向并鼓励其他编者连入此处(而非直接连往子主题)以绕过连结至此的页面的限制,统计指向此子主题的连入页面

维基百科提供重新导向模板,用以解释重新导向的用途。

请注意:重新导向功能不支援重新导向至特殊页面和其他网站(含其它维基媒体专案),此类情况应使用软重新导向代替。

提议条文

……

  • 通过建立指向子主题的重新导向并鼓励其他编者连入此处(而非直接连往子主题)以绕过连结至此的页面的限制,统计指向此子主题的连入页面

如果一个重新导向不符合以上任何一个条件的话,那样该重新导向或许符合Wikipedia:删除方针#删除理由第十二款中的描述,并需要被删除。维基百科提供重新导向模板,用以解释重新导向的用途。

请注意:重新导向功能不支援重新导向至特殊页面和其他网站(含其它维基媒体专案),此类情况应使用软重新导向代替。

原因:明确Wikipedia:删除方针#删除理由第十二款中的描述如何在重新导向上适用。

现行条文

如果一个重定向页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条或数条,那么你也许想要删除它(但亦要注意罗列于此表之后的那些例外

提议条文

如果一个重定向页符合下列条件中的至少一条,那么该重定向页有比较大的机会会被删除,惟同时符合Wikipedia:重定向#不应删除的理由所列条件中的至少一条者例外:

原因:明确Wikipedia:重定向#不应删除的理由相对于Wikipedia:重定向#应当删除的理由的优先性,同时改善文句。

现行条文

不过,如下的重新导向页面则须避免删除

……

2. 它们或有助于偶然链接MeatballWikiAccidentalLinking,从而减少创建重复条目。比将复数重定向至单数将常见错误拼写重定向至正确拼写将误称指向正确名称,以及指向同义词等等。换言之,重定向页不应当仅仅因为没有链入页面就被提删,因为它们对于百科的浏览者有助益。不过如此一来就需要编辑者自己更多加注意在条目代码中避免常见的笔误,因为它们有可能被做成重定向而不显示为红链。

……

提议条文

如果一个重定向页符合下列条件中的至少一条,那么则须避免删除该重定向页

……

2. 它们或有助于偶然链接MeatballWikiAccidentalLinking,从而减少创建重复条目,例如将复数重定向至单数将常见错误拼写重定向至正确拼写将误称指向正确名称指向同义词(包括但不限于名称不同、消歧义括号内的关键词差异[1]等等。换言之,重定向页不应当仅仅因为没有链入页面就被提删,因为它们对于百科的浏览者有助益。不过如此一来,编辑者就需要更多加注意在条目代码中避免常见的笔误,因为它们有可能被做成重定向而不显示为红链。

……

参考资料

  1. ^ 例如“XXX”有多个解释而需要作消歧义处理,而同时“XXX”的“AAA”解释和“BBB”解释都是指代同一主题(即“XXX (AAA)”和“XXX (BBB)”同义)时,“XXX (AAA)”可以重定向到“XXX (BBB)”,反之亦然。这样做是因为不同编者在搜索同一主题时可能会运用不同的关键字帮助搜索(以这个设例为例子,就是“AAA”和“BBB”),而在搜索时即使不加入任何形式的括号,搜索引擎仍然能和加了括号搜索一样有效地搜索到相关主题。

原因:开首部分就是纯粹改善文句;第二款部分除了改善文句外,也为“指向同义词”加了一些例子和注释作说明,同时明确或扩大适用范围(原来的条文在这一方面比较模糊,所以我不清楚这样究竟属于明确适用范围还是扩大适用范围)。

现行条文

通常来说,指向重定向的连结是没有问题的。有一些编辑看见重定向页面的连结时会觉得不对,需要将连结直接指向目标页,绕过重定向。除了少数例外情况外,这是没有用的。仅为了避开重定向而创建管道连结浪费时间,而且反而可能有害。例如不应做出形如将[[奧巴馬]]改为[[贝拉克·奥巴马|奧巴馬]]之类的编辑,因为这是没有任何好处

另外,将[[奧巴馬]]改为[[贝拉克·奥巴马]]也是没有必要的,除非可见文本内出现“贝拉克·奥巴马”的确更为恰当。

提议条文

通常来说,指向重定向的连结是没有问题的。有一些编辑看见重定向页面的连结时会觉得不对,需要将连结直接指向目标页,绕过重定向。除了少数例外情况外,这是没有用的。仅为了避开重定向而创建管道连结除了浪费时间,可能有害。例如编者不应做出形如将[[奧巴馬]]改为[[贝拉克·奥巴马|奧巴馬]]之类的编辑,这不会带来任何好处。

另外,将[[奧巴馬]]改为[[贝拉克·奥巴马]]也是没有必要的,除非可见文本内出现“贝拉克·奥巴马”的确更为恰当。

原因:纯粹改善文句。

现行条文

……

3. 重定向属于特殊非中文重定向:

……

提议条文

……

3. 重定向属于下列特殊非中文重定向:

……

原因:纯粹改善文句。

以上。我簽名那刻的時間是 2020年1月10日 (五) 12:48 (UTC)[回复]

(+)支持:修订版非常好,改善了很多语句不清晰之处。--虫虫飞♡♡→♡℃留言 2020年1月10日 (五) 13:39 (UTC)[回复]
@Sanmosa:可以公示了。-虫虫飞♡♡→♡℃留言 2020年1月13日 (一) 13:44 (UTC)[回复]
User:虫虫飞我想多等两天。功成不必在我 2020年1月13日 (一) 13:59 (UTC)[回复]

关于消歧义的重定向

我建议更改《重定向》指引内的以下条文。

现行条文

……

  • 为标题中没有“消歧义”字样的消歧义页面建立带有“(消歧义)”字样的重新导向标题。此类重新导向帮助编者建立故意指向消歧义页面的连结

……

提议条文

……

(无)

……

现行条文

……

10. 该重定向页看上去有可能扩充为一篇条目,而其所指向的条目却不包含该题目的任何实质信息,可适用快速删除方针R7款

提议条文

……

10. 该重定向页看上去有可能扩充为一篇条目,而其所指向的条目却不包含该题目的任何实质信息,可适用快速删除方针R7款

11. 带有“(消歧义)”字样,且无连入的重定向。

现行条文

……

6. 该重定向指向的是密切相关的词汇形式,如将一个词的复数形式英语Wikipedia:Naming conventions (plurals)#Redirect指向其单数形式

提议条文

……

6. 该重定向指向的是密切相关的词汇形式,如将一个词的复数形式英语Wikipedia:Naming conventions (plurals)#Redirect指向其单数形式

很特别地,符合应当删除的理由的第十一款的重定向页不受不应删除的理由的第二、四、五款限制,并应当被删除。

原因:一般而言,本地并未有如此维护的需要,而指引通过前,社群一向都同意删除带有“(消歧义)”字样的无连入重定向。另外,修订指引也有助后续移动页面的工作变得更容易,例如由平等消歧义改为主从消歧义的时候,社群可以轻而易举把消歧义页面移动到有“(消歧义)”字样的标题,而不会需要管理员协助。以上。另请注意:这个提案与上面的提案是两个分开的提案,不过如果时机成熟的话,我有机会合并公示。功成不必在我 2020年1月13日 (一) 01:12 (UTC)[回复]

整体公示

现公示以上所有提议修订条文七日。功成不必在我 2020年1月15日 (三) 02:15 (UTC)[回复]

抱歉现在才来提一些问题,都是关于“不应删除的理由”。第一个问题是:“相关的不应删除的理由不能以任何形式得以消除。”这句话让我觉得困惑,可否举一个例子来说明这句话对应的情况是怎样的?第二个问题是:特别指出了“应删除之十一”可无视“不应删除之二、四、五”,但我粗略想来,带有消歧义且无链入的标题,好像本来就不能避免重复创建条目(二),因为正常的条目标题不会带有“消歧义”;避免损坏内部链接(四),因为要避免损坏的正文内部链接本来就不应该链接到消歧义。至于"有人觉得有用"(五),如果此人说出了一个制定方针时未能想到,但后来发现的的确确是有用的情况,也仍然要删除吗?(不过IAR始终是很重要的精神,有那个必要的话也不会真的被条文所限)--Tiger留言2020年1月19日 (日) 01:31 (UTC)[回复]
回应如下:
  1. 例如出现了剪贴移动或重复建立消歧义页面的情况,就会使带有“(消歧义)”字样的无连入重新导向符合WP:R#KEEP第一款,但这通常是可以以合并页面历史解决,这就是“不应删除的理由得以消除”的情况,不过有些时候或许不适宜进行(完整的)页面历史合并,那样就还需要保留,但编者需要解释为何某些页面历史不能合并,而且大家都要接受解释。第三款和第六款是不相关的,它们没可能成为保留带有“(消歧义)”字样的无连入重新导向的理由。
  2. 关于WP:R#KEEP第二款,请见现行条文(不过我现在在上面提议废除这一条就是了):“为标题中没有“消歧义”字样的消歧义页面建立带有“(消歧义)”字样的重新导向标题。此类重新导向帮助编者建立故意指向消歧义页面的连结”,而该款其实是容许编者预先建立一些未来会被连结过去的重新导向;“重复条目”的更准确用字是“重复页面”,我之后会另提一案。关于WP:R#KEEP第四款,现在的消歧义页通常会有一个“参见”段提供与其相关的词语的消歧义页面的连结,即使在本地进行替换,外界页面仍然可能会存在指向它们的连结(例如Wikipedia的影像、Google搜索的cache之类的)。关于WP:R#KEEP第五款,相关编者能够给大家都接受的合理解释的话,自然可以IAR,然后社群可以按情况决定是否修改相关条文,不过社群至今还真的没遇到这种情况,我相信需要IAR的几率非常小。
以上。User:Tigerzeng功成不必在我 2020年1月19日 (日) 02:17 (UTC)[回复]
大概理解到这个意思了。我不过我觉得要修改一下表述,因为现在公示的这个条文,先给出了一个例外(不删除之二、四、五无效),然后在这个基础上再给出例外(满足其他不删除的理由),太绕了,不容易理解。这其实就是,带有“消歧义”的重定向,不能因为满足“不删除之二、四、五”而不删除,满足其他不删除理由则仍不删除。如果没有强调的需要,我建议将“除非该重定向……”之后的内容都删掉,因为被排除掉的保留理由只有二、四、五,则其他保留理由仍然生效,这应该是很自然的理解。(或者说这里有强调的必要,那就看看有没有别的办法把表达优化一下)--Tiger留言2020年1月20日 (一) 07:46 (UTC)[回复]
完成功成不必在我 2020年1月21日 (二) 03:50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至合适的讨论页进行,并不要再次编辑本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