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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維護公民社會價值,反對宗教右翼霸權大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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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號非中立性

「他們沿途高叫各種口號,包括「不要道德塔利班」、「右翼邏輯唔實際」,當中有示威者更叫出「蘇穎智收皮」、「明光社食蕉」和「蔡志森無恥」等較激烈的口號。」--221.127.197.83 (留言) 2009年2月16日 (一) 09:30 (UTC)[回覆]

作為遊行紀錄,這些事應該寫下。而文中亦沒有對此下任何定論—PY Yick (留言) 2009年2月16日 (一) 09:34 (UTC)[回覆]
遊行有其目的,口號亦然。根本遊行的口號就沒有中立。但和上方意見一樣,作為記錄,只要是有根據的,就應該保留—Altt311 (留言) 2009年2月16日 (一) 09:41 (UTC)[回覆]

欠缺中立性

例如:「是對宗教右翼團體高調干預政治,反對保護同性戀家戶,和要求從嚴制訂淫審條例等做法,表達強烈抗議。」、「以上種種原因,引來一眾網民不滿,認為宗教右派騎劫民意,以宗教之名,行專權之實。」、 「有網友更在事前製作短片,力數宗教右派過去的霸權行為,呼籲大家走出來參與這次遊行。」均是內容、語調可能帶有明顯的個人觀點或地方色彩。 --218.103.126.133 (留言) 2009年2月18日 (三) 05:31 (UTC)[回覆]

樓上也說了,根本遊行就不會有中立可言,而對方的反應亦如實紀錄—PY Yick (留言) 2009年2月19日 (四) 05:48 (UTC)[回覆]
最後一欄已平衡兩方面意見,而有關意見也是從遊行方如實記錄—PY Yick (留言) 2009年2月21日 (六) 02:33 (UTC)[回覆]
Wikipedia:中性的觀點是五大支柱其中一種。 請參考立場溫和的媒體再編寫。 --218.103.126.133 (留言) 2009年2月22日 (日) 08:25 (UTC)[回覆]
你的所謂中立係完全扭曲論點,令內容變得不準確—PY Yick (留言) 2009年2月22日 (日) 16:31 (UTC)[回覆]

請基督徒用中立的觀點去完全重寫新舊約聖經、摩西等條目,如不重寫,就最好不要搞事。Player23 (留言) 2009年2月23日 (一) 05:07 (UTC)[回覆]

請問維基人「218.103.126.133」閣下所謂的「要保持中立性」理據何在?直到現在,閣下還未提出論據,及見其用詞含糊不清,請闡釋之。另外,本人也有參與當天遊行,的確親眼親耳見到有「明光社食蕉」等激烈口號。請問閣下,我們應如何平衡事實與中立性,難道要含糊其詞,胡混過去?請覆之。—Ronin KahO (留言) 2009年2月23日 (一) 01:49 (UTC)[回覆]

如果看一看中文維基的投訴,就是說這兒的人濫用中立性原則或模版,這兒的中立性原則是指編輯者編文時必須要中立,如實地記錄引述的事件及評論,至於引述的內容或觀點是否中立根本不是編輯者要衡量的事,如果編輯者自行作出判斷或進行篩選,或中立化其觀點,這樣反而有違中立性的原則,就像一位記者,他只會如實引述人家的觀點,記者本身是不會為觀點加入任何評論,亦不會理會觀點本身是否不當或不中立。—巧克力糖 (留言) 2009年3月1日 (日) 13:03 (UTC)[回覆]

中立性之含意

既然有人提出中立性原則,我在這邊有點經驗,覺得應該說說。以下是重點:

  1. 對於並非公認的事實(即是抗議人士與被抗議人士有爭拗之處),必須說明是誰持有某個觀點。
  2. 不應使用 weasel word(在不加說明下指某人說什麼),這是元維基的要求。文中「遊行過後,網民對此事件幾乎一面倒讚好」肯定係 weasel word,只可以寫成為什麼網民、多少網民或依什麼調查下「讚好」。
  3. 面對激烈的爭論,把爭論激烈的程度顯示出來也是中立的要素,請不要借中立之名把事態「和諧」起來,亦不要以中間或中庸代替中立。
  4. 文章有必要把兩方的爭論內容各自描述

另外我主張正面語調原則

  1. 先寫抗議一方的理由,之後才寫被抗議一方的理由,雙方的理由都以正面語調去寫,這樣才能有效為敵人寫文章。
  2. 有必要寫出,從抗議者角度,他們所用宗教霸權含意為何;也有必要寫出,從被抗議者角度,他們對此詞的反駁為何。

我主張此文應重整,應有結構包括:

  1. 首段(不需改變)
  2. 背景(只寫近因,不應連家暴條例也寫入去)
  3. 過程
    1. 人數(不是人數統計)
  4. 指控(請盡量說明指控一方的含意,讓一個近三個月出埠的香港人,回來可以看得明白所指什麼)。應以正面語調寫。
    1. 宗教霸權
    2. 人海戰術
    3. 學校回條
    4. 政教勾結(即是右基與香港或中國政府如何勾結)
    5. 其他,請具體說明(如有,無可從略)
  5. 正式回應(只限於被抗議的一方的觀點,其他人的意見寫於下一段)。應以正面語調寫。
  6. 質疑與反駁(只限無參與遊行又不是被抗議的人士,或其意見只是節技性質的;其意見必需有重要性,例如若人指責遊行組織是社民連傀儡,這種指控當然有重要性;如有,無可從略)

--Kittyhawk2(談♥) 2009年2月28日 (六) 12:30 (UTC)[回覆]

文章與來源不符

蘋果日報沒有記載此段「當中有示威者更叫出「蘇穎智收皮」、「明光社食蕉」和「蔡志森無恥」等較激烈的口號。 」 --218.103.126.133 (留言) 2009年2月18日 (三) 06:15 (UTC)[回覆]

搜查了一些網絡資料,現場錄影的確是有這樣的口號,只是資料放在youtube [1],這就看維基社群是否接受這些資料了,或者再等其它獨立傳媒整理過的資料出現?—白布 (留言) 2009年2月18日 (三) 20:34 (UTC)[回覆]
請參考立場溫和的媒體再編寫。--218.103.126.133 (留言) 2009年2月22日 (日) 08:26 (UTC)[回覆]
請參看Wikipedia:中立的觀點#後果:為敵人寫文章,正確的作法是如實地記錄已發生的事情並如實地寫出各方的觀點,百科並不需要贊同任何一方,只要有可靠來源,也不需要移除那些對其中一方不利的事情。如果條目中句子的語氣有偏袒其中一方的狀況,需要做的是修飾它,而不是完全刪除那些有用的信息。—白布 (留言) 2009年2月23日 (一) 04:11 (UTC)[回覆]
另外,「溫和的媒體」也是一個很主觀的看法,一些國家會限制傳媒報導對政府或主流社會不利的消息,並把那些不遵守的媒體標為「激進」,但站在另一方或其它地方的角度來看,結論可能會完全相反。只要可靠可信,百科並不需要以任何一方認可的來源為標準。—白布 (留言) 2009年2月23日 (一) 04:11 (UTC)[回覆]
感謝白布兄的澄清。—Ronin KahO (留言) 2009年2月23日 (一) 07:44 (UTC)[回覆]

抗議維基人Shizhao多次故意提出刪除本條目之要求

本條目已有明確的新聞報導和相關紀錄,這亦都是在香港確實發生過的事件,並不能以知名度或顯著性來決定本條目是否存廢。本人現正對維基人Shizhao(又名「百無一用是書生」)對本條目進行不合理之刪除請求,正式提出抗議,並於對管理員的意見和建議一區[2]內開設討論,請各位曾經編輯過的維基人到此發言,謝謝。—Ronin KahO (留言) 2009年2月23日 (一) 06:21 (UTC)[回覆]

Shizhao 是中文維基的事務員兼管理員,而事務員的職責就是任命管理員。我覺得應該要罷免他所有職務。—Kittyhawk2(談♥) 2009年2月28日 (六) 12:14 (UTC)[回覆]
  • Shizhao(又名「百無一用是書生」)有權加刪除板模。 提出條目存廢討論是每個用戶的權力,不應受到阻止。 況且,提出後,要經投票決定存廢。 --218.103.126.133 (留言) 2009年2月28日 (六) 13:35 (UTC)[回覆]
    • 我當然知道他有權,我也有權這樣做,但他不是新手,他是管理員兼事務員,他應該很清楚知道這個條目是不可能有知名度或重要性不足的問題。他可能有極為獨特的意見,可能精闢得我們不能理解,但他沒有在討論頁闡述,連討論的門也不打開,這是他第二點「死罪」。我並非要否定他繼續運用這個權力,因為這是每個編輯者都可以做的事,在免任後他可以繼續要求提出刪除本條目,這個我無權禁制他,但,我對他作為管理員兼事務員的信心,就不可能認同了;一個連維基法則較入門的範圍都不能好好掌握的人,由他去任命管理員去執行維基法則,這怎會不令人心寒?管理人員不加討論立即行動的風氣,我不知書生有沒有影響力,但他肯定有縱容這個風氣。—Kittyhawk2(談♥) 2009年2月28日 (六) 13:57 (UTC)[回覆]
這人也不知是第幾次以「不知名」為由,隨意提刪一些自己不認識的事。奇就奇在這種自大妄為的行徑,竟然有不少人支持。你抗議是合理的,繼續去寫吧。—圖門縣候補知縣 (留言) 2009年4月18日 (六) 08:05 (UTC)[回覆]

事實問題

就首段「是對一些被認為是宗教右翼團體(如恩福堂、明光社等)高調干預政治,例如反對保護同性同居者」,依我所知,他們都不反對保護同性同居者,而是要求改變法例的簡題。就這一句,可否有事實支持?我查看有關參考內容,都只是指反對法例的修定(但只需改變法例的簡題便支持),而不是報導指反對保護同性同居者。—Kittyhawk2(談♥) 2009年3月1日 (日) 10:37 (UTC)[回覆]

不同意,因為你不了解他們的策略。所謂「改變用詞」,在立法程序上其實等於要重新開始(因為改字會牽連很多問題,律政司要重新研究)。他們想帶到的就是條例不能通過而已,提出「改名」、「把其他所有人都包括在內」等等都是幌子。這裏不方便詳細解釋,要的話可聯絡我。—圖門縣候補知縣 (留言) 2009年4月18日 (六) 08:05 (UTC)[回覆]

補充: 背景第三段「明光社常以整個教會代言人自居」沒有事實支持。

「往往令不少保守派基督徒相信這次遊行是針對整個基督教」事實上2月18日,Alliber Chun (Mensa)建立之群組是名叫"香港反「保守基督教派霸權」運動" http://www.facebook.com/group.php?gid=47471402827. 明顯原來有關人士原來目的是指向基督教. 而保守是相對而言, 有人會認為基督教本身就是保守. 有關証明, 請看2009年2月18日有關群組的畫面擷取: http://hk.video.yahoo.com/video/video.html?id=1459406 Alfredwongpuhk (留言) 2009年3月6日 (五) 00:56 (UTC)[回覆]

是否「明光社常以整個教會代言人自居」我不清楚,但明光社自視為基督徒/基督教道德代表,就是事實。明光社的口吻一向如此,這月剛有本新書《論盡明光社》出版,就是拆解明光社的行動和思考模式,你可以找來一看。—圖門縣候補知縣 (留言) 2009年4月18日 (六) 08:05 (UTC)[回覆]

weasel word

Weasel word 不會損害中立性,應該稱為「鬼崇字」,而不是模版所指的「模稜兩可」,容易被用作加入編輯價值,是專業的描述所不應有的。「網民對此事件幾乎一面倒讚好」係極危險的說法,應該是「依某某網上民意調查」或「依某某網的網民紀錄(指有真實的點算,不是指印象)」才不算鬼崇。希望知道有關事實(而不是印象)的人可以幫助補強。另外,「讚好」本身也是很 Weasel 的,不同的人可以有不同的「好」,作者應視實際情況,看看有無可能具體描述「好」的內容。—Kittyhawk2(談♥) 2009年3月1日 (日) 17:04 (UTC)[回覆]

要求 Milker 不要在未加討論下移走模版。如果某段落中以鬼崇字去表達主體內容,那麼讀者應該得到警告,以便讀者小心閱讀。同樣,如果移除模版,應將所謂「網民對此事件大多讚好」重寫為不屬於見人見智或可任意判斷的描述。—Kittyhawk2(談♥) 2009年4月18日 (六) 03:47 (UTC)[回覆]

並非可靠來源

2.15「維護公民社會價值,反對宗教右翼霸權」大遊行這個腳注是自建的 google 協作平台,類似 Yahoo! GeoCities 或 blog 之類的東西。 網民可以隨時建立,把對自己有利的東西加進去,並非可靠來源。 --221.127.199.121 (留言) 2009年3月3日 (二) 16:18 (UTC)[回覆]

同意Yahoo! GeoCities 或 blog 不能視為可靠來源. 因為Yahoo! GeoCities 或 blog極容易創作新戶口(影子戶口), 也不必為留言負責. 明光社是一間有實質運作機構, 又例如紅十字會. Alfredwongpuhk (留言) 2009年4月2日 (四) 15:26 (UTC)[回覆]

  • 根本無關,即使國際紅十字會是有實質運作的機構,他們的網頁也是他們自主的,與「維護公民社會價值,反對宗教右翼霸權」組織的網頁兩者是一樣的。我要進一步問:
    1. 機構有沒有實質運作,與網頁內容可否自我參照,有何關係?
    2. 「維護公民社會價值,反對宗教右翼霸權」其實亦有相應法人,你依據什麼指他們沒有實質運作,而明光社就有?
  • Kittyhawk2(談♥) 2009年4月18日 (六) 03:53 (UTC)[回覆]

張堅庭意見唔成一段

我認為相反意好重要,不過,張堅庭唔係特別精闢,關係又唔係特別重大,佢意見唔值合自成一段。—Kittyhawk2(談♥) 2009年3月11日 (三) 10:32 (UTC)[回覆]

張堅庭是明光社和同志/反基督教勢力以外人士, 也是名人, 所以自成一段並無不可. "特別精闢"是主觀形容. 。—Alfredwongpuhk (留言) 2009年3月11日 (三) 10:32 (UTC)[回覆]

張堅庭是基督徒,而且也有參加一些和明光社關係密切者主辦的活動。雖然他不是明光社職員,但不代表他不是站在明光社那一邊(至少從文章看來他的立場也跟明光社差不多)。這才是上面說不值得自成一段的理由。—圖門縣候補知縣 (留言) 2009年4月18日 (六) 08:05 (UTC)[回覆]

500多人包圍立法會非事實

事實上, 當時500多人只是在示威區示威, 事實上, 同志走出示威區,在持不同意見者的事威區面前拉橫額.同志新聞的片段亦如是. 立法會範圍不是細少, 500人不是手拖手是不能完全包圍. 當時500人又沒有阻止任何人進出, 又如何算包圍?— Alfredwongpuhk (留言) 2009年3月11日 (三) 10:32 (UTC)[回覆]

Alliber Chun 和遊行相關的群組的原名是反基督教

另外2009年2月18日遊行後, Alliber Chun(秦晞輝,遊行發起人之一) 所建言和遊行相關的群組, 原名是"香港反「保守基督教派霸權」運動" 我已經CAPTURE 有關畫面, 我也只能放在網誌上,只是不符合WIKI的要求, 所以不能引用: http://hk.myblog.yahoo.com/moral-majority/article?mid=1383 這個維基的評論不是Alliber Chun 所提出, 所引致的誤導不一定和Alliber Chun 有關. Alfredwongpuhk (留言) 2009年3月11日 (三) 10:32 (UTC)[回覆]

You can specify what website you have watched, when you are catching. The is valid reference. —Kittyhawk2(談♥) 2009年3月12日 (四) 03:20 (UTC)[回覆]


基督教聖經是很容易引起亂倫的,為什麼反倒基督教徒要求堵截色情資訊?不解

Template:Indiscussion 基督教聖經是很容易引起亂倫的,為什麼反倒基督教徒要求堵截色情資訊?印象中好像中文大學曾經對淫穢色情的基督教聖經提出過投訴吧? -- Crowdu (留言) 2009年3月17日 (二) 16:27 (UTC)[回覆]

找到了,香港網民投訴聖經不雅事件。 到底為什麼?是否基督徒只允許自己的聖經傳播色情資訊,不允許他人傳播色情資訊?雙重標準?有人知道嗎?-- Crowdu (留言) 2009年3月17日 (二) 16:29 (UTC)[回覆]

請參考[3]Player23 (留言) 2009年3月28日 (六) 13:18 (UTC)[回覆]

出埃及記 20:14「 不 可 姦 淫 。」出埃及記 20:17 「不 可 貪 戀 人 的 房 屋 、 也 不 可 貪 戀 人 的 妻 子 、 僕 婢 、 牛 驢 、 並 他 一 切 所 有 的 。」聖經不容許姦淫(婚外性行為), 根本不可能鼓吹或引起亂倫! 有關聖經投訴也沒有被受理。Alfredwongpuhk (留言) 2009年4月2日 (四) 15:36 (UTC)[回覆]

請參考[4],我再加兩段: 俄南知道生子不歸自己、所以同房的時候、便遺在地、免得給他哥哥留後。俄南所作的、在耶和華眼中看為惡、耶和華也就叫他死了。 創 38:9-38:10
他瑪見示拉已經長大、還沒有娶他為妻、就脫了他作寡婦的衣裳、用帕子矇著臉、又遮住身體、坐在亭拿路上的伊拿印城門口。猶大看見他、以為是妓女、因為他矇著臉。猶大就轉到他那裏去說、來罷、讓我與你同寢.他原不知道是他的兒婦。他瑪說、你要與我同寢、把甚麼給我呢。猶大說、我從羊群裏取一隻山羊羔打發人送來給你.他瑪說、在未送以先、你願意給我一個當頭麼。他說、我給你甚麼當頭呢、他瑪說、你的印、你的帶子、和你手裏的杖。猶大就給了他、與他同寢.他就從猶大懷了孕。創 38:14-18
Player23 (留言) 2009年4月5日 (日) 15:06 (UTC)[回覆]
究竟聖經記載人類的亂倫歷史事實算不算鼓吹亂倫呢 ? 假如算的話,報章報導亂倫案件算不算鼓吹亂倫呢 ? 明報2009年3月18日報導《奧地利獸父承認所有控罪》算不算鼓吹亂倫呢 ? 法新社2009年5月5日報導《奧地利囚禁亂倫案 嫌犯在幼子面前性侵女兒》又是鼓吹亂倫嗎 ? 此外聖經豈不嚴禁亂倫嗎 ? 請看,利未記 18:6 「你們都不可露骨肉之親的下體,親近他們。我是耶和華。」 及利未記 18:15 「不可露你兒婦的下體,她是你兒子的妻,不可露她的下體。」 —Yym1997 (留言) 2009年4月20日 (一) 06:44 (UTC)[回覆]
明報 2009年3月17日報導《奧地利獸父掩面出庭 檢控官怒斥當女兒是玩具》中提及『弗里茨待女兒伊利莎白如「私人財產」與「玩具」,屢次強姦伊利莎白,甚至當着亂倫所生子女的面侵犯女兒。』 明報這樣的描述豈不是鼓吹亂倫嗎 ? 一般人不會認為明報鼓吹亂倫。 同樣地,聖經記載人類的亂倫歷史事實,也不是鼓吹亂倫。 —Yym1997 (留言) 2009年4月20日 (一) 17:38 (UTC)[回覆]
如果只是這樣的話就簡單了,以後所有「色情資訊」都改為記載歷史上的色情事件(向來不少),最後寫明「我們不容許姦淫」(像明朝那些色情小說),那就不算鼓吹、不用被規管了吧﹖—圖門縣候補知縣 (留言) 2009年4月21日 (二) 01:49 (UTC)[回覆]
假如有人認為聖經鼓吹亂倫的話,他們應該覺得報章報導亂倫案件也是鼓吹亂倫。 聖經記載亂倫歷史的手法跟報章報導亂倫案件大同小異。 然而,社會上大多數人認為聖經和報章記載亂倫案件不是鼓吹亂倫。 —Yym1997 (留言) 2009年4月21日 (二) 03:29 (UTC)[回覆]

西方基督教的聖經容易導致亂倫,這是一個常見的現象。西方國家很多亂倫的現象,並且大多都受到基督教聖經的影響,不少是基督教聖經衍生出來的邪教,有的直接以基督教命名,在他們自己看來是基督教中的一個教派。 -余少多 (留言) 2009年4月21日 (二) 04:18 (UTC)[回覆]

基督教聖經可能是yin穢書籍:

基督教與亂倫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206435501009gje.html

基督教皇:與姐姐亂倫 被綠帽丈夫打死 http://www.douban.com/group/topic/5580725/

法國有200萬亂倫受害者 議員呼籲立法禁止 (西方國家亂倫比例很高) http://news.cctv.com/world/20090202/108308.shtml

美國惡男與親生女兒通jian槍殺9名子女被判死刑 (基督教聖經促成亂倫發生的明顯例子)http://news.jschina.com.cn/gb/jschina/news/quwen/userobject1ai880122.html

還有有很多資料表明這種內容、作用和性質。 -余少多 (留言) 2009年4月21日 (二) 04:29 (UTC)[回覆]

問題是報章報導亂倫案件的手法跟聖經記載亂倫歷史大同小異。 大家認為報章記載亂倫案件和聖經是不是鼓吹亂倫? —Yym1997 (留言) 2009年4月21日 (二) 04:53 (UTC)[回覆]

媒體把亂倫作為一種犯罪或者社會問題。但西方基督教的聖經卻有一些宣揚亂倫、亂倫合理化的內容,上面列的第一個資料,亞伯拉罕 --- 兄妹亂倫 亞伯拉罕一生得基督教的「神」賞賜無數,羅得 --- 父女亂倫 -余少多 (留言) 2009年4月21日 (二) 05:03 (UTC)[回覆]

大多數香港人可能在短時間內還無法擺脫思想被殖民的狀況。西方基督教勢力還沒有被大大的削減,是一個典型的例子。 -余少多 (留言) 2009年4月21日 (二) 05:08 (UTC)[回覆]

中華民族始祖三皇五帝之中女媧伏羲也是亂倫。 伏羲和女媧是兄妹,同時也是夫妻。 在中國的圖騰上更有女媧和伏羲交合的圖像。 (套用某些人對這些事物的看法,) 這些記載是很容易引起亂倫的。 為何我們的歷史教科書宣揚亂倫,把亂倫內容合理化呢? 我們應否嚴禁一切有關伏羲和女媧的記載? —Yym1997 (留言) 2009年4月21日 (二) 14:59 (UTC)[回覆]

女媧伏羲是兄妹是一種傳說,正如女媧伏羲是人類、世界的創造者,也是一種傳說。即使曾經存在過,我們現在也認為那是不符合倫理的。 -余少多 (留言) 2009年4月22日 (三) 05:43 (UTC)[回覆]


西方國家亂倫現象太嚴重,很多受到基督教聖經的亂倫教唆內容的影響。這個案子沒有線索,也可以找一找這些西方人亂倫的原因到底和基督教聖經有多少關係: 美版獸父監禁、性侵女兒23年生3女 獲109年監禁 http://world.people.com.cn/GB/9155750.html

這種亂倫的邪教的出現,顯然和基督教聖經存在關係,「上帝的孩子」衝破邪教夢魘 http://edu.dayoo.com/node_2564/2007/07/23/1185156554189196.shtml -余少多 (留言) 2009年4月22日 (三) 05:47 (UTC)[回覆]

無證據顯示你所列的《美版獸父監禁、性侵女兒23年生3女 獲109年監禁》的例子與聖經有關。 你的資料落伍了。 目前在美國公立學校不准向上帝祈禱,美國已經不是基督教國家。 -Yym1997 (留言) 2009年4月22日 (三) 14:24 (UTC)[回覆]

共產主義是很容易引起亂倫的,為什麼反倒共產主義信徒要求堵截色情資訊?不解

註:此處原有文字,因為離題,純屬爭吵,已由Altt311於2009年4月21日 (二) 07:04 (UTC)刪除,尚祈見諒。若有異議請至互助客棧或向管理員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