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er:KirkLU/Library and Archives/Policy/PL402.R3/SI03001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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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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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
[编辑]- 译名重定向不涵盖在《快速删除方针R3准则实施导则(PL402.R3)》第3条所列的适用情形之中,不适用准则R3。
理由
[编辑]一、译名重定向没有直接适用准则R3的方针基础
- 《快速删除方针(PL402)》为R3准则确定了四种具体的适用的情形(即:标题繁简混用、消歧义使用的括弧或空格错误、间隔号使用错误和标题中使用非常见的错别字),译名用字、用词错误不这四种情形之内,从直接适用的意义上不应适用准则R3。
二、译名重定向没有类推适用准则R3的方针基础,显著无关的译名应适用准则R7
- 《快速删除方针(PL402)》提出,快速删除的设立是旨在加快处理显然不合适的页面。“显然”包含了不需要通过较长时间查证或论证、仅通过常识能够判断的含义。
- 情形一至四所规定的情形都具有相对日常、易于理解和统一的标准;情形五(非一眼能看出的拼写错误)和情形六(翻译或标题用字有争议)也类似地,将存在争议或至少需经仔细查证或结合一定专业背景知识方可得出删除与否结论的情形予以排除。而翻译存在多解性和一定的专业性,读音上类似的译法如不经仔细查证或具备一定专业背景知识,无法判断是否是错误译法或是可选译法。因此,错误译名重定向从其特点上更接近应被排除适用的情形,从类推适用的意义上应被排除适用准则R3。
- 对于确实南辕北辙明显错误的翻译,可类推认为是明显与导向目标所涵盖的主题无关的重定向,适用准则R7。
综上所述,译名重定向不应适用准则R3,一般应提交存废讨论经社群审视后决定是否删除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