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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删除投票和请求/2008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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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據:不是百科內容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天上的雲彩 雲端對話 2008年1月5日 (六) 03:06 (UTC)[回复]


重覆提刪,參見Wikipedia:刪除投票和請求/2007年12月29日#長安國民中學。—Iflwlou [ M {  2008年1月5日 (六) 12:35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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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據:不可以使用這樣的圖樣,來源未經許可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竹筍弟弟 (留言) 2008年1月5日 (六) 02:08 (UTC)[回复]


刪除 已刪除。—木木 (发呆中) 2008年1月12日 (六) 11:06 (UTC)[回复]

超過30天條目未能突顯其知名度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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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掛知名度或重要性模板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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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用戶不符合資格,投票者必须在本討論發起時已为自動確認用戶,所以投票無效,但意見仍可供參考。

保留 已保留。—木木 (发呆中) 2008年1月12日 (六) 11:06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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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已刪除。--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8年1月14日 (一) 03:16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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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據:重要性,疑為書商代理人自行廣告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Zanhsieh (留言) 2008年1月5日 (六) 07:57 (UTC)[回复]


已被User:Wing删除。—木木 (发呆中) 2008年1月12日 (六) 11:12 (UTC)[回复]

(±)合併單例模式。內容且翻譯來源雷同 (singleton pattern / model)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Zanhsieh (留言) 2008年1月5日 (六) 08:09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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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據:無顯著性(以Google搜勳結果不到500個),且涉及人身攻擊。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RekishiEJ (留言) 2008年1月5日 (六) 10:02 (UTC)[回复]


已被User:Wing删除。—木木 (发呆中) 2008年1月12日 (六) 11:12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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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據:內容不盡不實,且跟斯卡布羅集市條目重複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210.6.210.158 (留言) 2008年1月5日 (六) 12:12 (UTC)[回复]


刪除 已刪除。—木木 (发呆中) 2008年1月12日 (六) 11:12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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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无法使读者看出条目的重要性--Wing (留言) 2008年1月5日 (六) 12:21 (UTC)[回复]


已被User:Eky删除。—木木 (发呆中) 2008年1月12日 (六) 11:12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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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网页截图,来源和版权不明--Wing (留言) 2008年1月5日 (六) 12:37 (UTC)[回复]


刪除 已刪除。—木木 (发呆中) 2008年1月12日 (六) 11:12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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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海报,侵犯著作权--Wing (留言) 2008年1月5日 (六) 13:40 (UTC)[回复]

我是該創作的版權擁有者, 我明确肯定愿意將圖片放在維基百科供全球觀賞。 我還有數十幅放在家中, 十多幅剛剛影成圖片, 待我休息一會再公開圖片。 Shum. Jan 7, 2008.

  • (○)保留:版權擁有者已批准上載者將圖片公開. 是由該創作者的直接授權將圖片公開. 因為我是該創作的版權擁有者. Shum. Jan 7, 2008

The photo is an Art picture kept in the Hong Kong Museum, which is opened for public viewing, that's why you can see it in the web.

The orginal artist intended to open this Art picture for public exhibition. I have authorization from the orginal artist to make it open for public viewing. Therefore, there is no copyright issue in this matter.

I have alot more well kept in my home, you want to see more?

*(○)保留我是該創作的版權擁有者, 因為我是創作者的後人, 不只是拍摄者。 創作者已在1997去世, 創作者去世前已將創作品及版權交予後人, 讓世界觀賞其創作品亦是他意願。 不是有鬼, 是創作者希望後人將圖片公開, 而且我在條目有寫 (1905 - 1997), 並沒有說我是創作者, 因為我是創作者的後人。 我是該創作的版權擁有者, 亦按照該創作者生前意願, 讓世界觀賞其創作品, 只要不是不正當的媒界便可以。 所以沒有侵權問題。 MichaelShum對話 2008年1月7日 (一) 3:02pm HK.
↑該用戶投票因與先前重複而無效,但意見可供參考。投票者如要改票請在先前的投票加刪除線。
  • (!)意見,後人只能算是擁有者,不一定擁有其著作權利。而且您自稱為作者後人擁有版權,必須明確的向基金會出示證明資料,否則必須(×)删除以免侵權。而合理使用中是否能接受此款創作?這點還需要熟知的人來判解。→ 囉唆的阿佳 2008年1月7日 (一) 13:19 (UTC)[回复]
*(○)保留: 後人是擁有者, 亦擁有其版權, 因為這是承繼先人包括的遺產。 我是作者後人擁有版權, 亦有身份証証明身份及香港畫會人士証明本人與先人關係。

既然上面指囉唆的阿佳提出「不一定」「還需要熟知的人來判解」及「必須刪除」反映了其自相矛盾, 又不一定, 又還需要熟知的人來判解, 又能肯定侵權? 如果囉唆的阿佳 指後人是擁有者, 又指不一定擁有其版權, 又侵了誰人的權? 如果版權不是後人擁有, 囉唆的阿佳 便是想指版權已失效及無人擁有版權, 既然囉唆的阿佳指成版權已失效及無人擁有版權, 又怎會侵權? 解釋了囉唆的阿佳「後人只能算是擁有者,不一定擁有其著作權利。」的自相矛盾。

MichaelShum對話 2008年1月7日 (一) 10:02pm HK.
↑該用戶投票因與先前重複而無效,但意見可供參考。投票者如要改票請在先前的投票加刪除線。
  • (:)回應,後人的定義有很多種,有配偶、有子女、有其他親屬更加可能有遺囑中所指定的法定繼承人。所以我說不一定,不能光憑您一詞大家就認為您是其繼承者。編輯維基的人更加不是只有您們香港人,而是來自世界各地的人,沒人能證明您在這裡所言以及相關證據,所以請您需要先提出相關需要的證明文件給基金會,這樣的創作跟一般文字創作有所不同,需要什麼資料證明我並不清楚,我只知道光憑您在這裡的留言與回應,根本就不能證明什麼。您的圖片只提供給維基百科,但是維基百科卻倡導自由版權,這樣是否能當作合理使用有點疑問,而且合理使用並不需要一次有那麼多張圖片,所以這樣是否符合維基百科中的方針或指引,需要其他更多資深者來理解與判斷。希望以上解釋您能明白,這裡不是跟您繞口舌的地方,我所說的話更加沒有任何矛盾。→ 囉唆的阿佳 2008年1月7日 (一) 15:07 (UTC)[回复]
  • (:)回應Chia 777/囉唆的阿佳 ,上面10:02pm 已解釋了你提「後人只能算是擁有者,不一定擁有其著作權利。」的自相矛盾, 而你亦不能在該解釋反駁沒有矛盾, 又怎能說你「所說的話更加沒有任何矛盾」? 你15:14 (UTC)又怎能說無法明確其著作人格權? 為什麼你 13:19 (UTC) 提擁有者及版權而15:14 (UTC)說成智慧財產權、著作人格權、公開發表權? 而我在10:20pm HK, 已說明我是創作者的直系後裔,意思已說明是法定繼承人。 而且說明:

「我是創作者的直系後裔, 亦有身份証証明身份及香港畫會人士証明本人與先人關係。 維基媒體基金會在香港的負責人可聯絡本人查證文件, 又有香港政府認可的藝術界晝會人士做人證証明本人與先人關係。」 既然說明維基媒體基金會在香港的負責人可查證文件及證人, 你又怎能說光憑您在這裡的留言與回應? 既然你說「需要什麼資料證明我並不清楚」, 又怎能說別人不能証明其沒有板權及根本就不能證明什麼? 你說「這樣是否能當作合理使用有點疑問,而且合理使用並不需要一次有那麼多張圖片」 這是與板權無關的另一問題, 但多張圖片是用來証明其放在香港藝術館的證據, 亦是參考其他條目的做法。

我沒有在這裡跟您繞口舌, 但你提出的討論卻沒有跟隨事實環境來討論。

你說:「編輯維基的人更加不是只有您們香港人,而是來自世界各地的人,沒人能證明您在這裡所言以及相關證據」 所以我在你提出前已說:「我是創作者的直系後裔, 亦有身份証証明身份及香港畫會人士証明本人與先人關係。 維基媒體基金會在香港的負責人可聯絡本人查證文件, 又有香港政府認可的藝術界晝會人士做人證証明本人與先人關係。」

如何會是不能證明?

MichaelShum對話 2008年1月7日 (一) 11:53pm HK.
↑該用戶投票因與先前重複而無效,但意見可供參考。投票者如要改票請在先前的投票加刪除線。
    • (!)意見,意見同樓上諸位,閣下雖言為岑飛龍後人,但只有直系後裔或唯一的後人才能繼承版權,閣下是那一種﹖正所謂言者無憑,與者爭辯,倒不如提交閣下是岑飛龍直系後裔的身份證明給維基媒體基金會,那樣便可解決爭議。—Iflwlou [ M {  2008年1月7日 (一) 14:12 (UTC)[回复]
*(○)保留: 我是創作者的直系後裔, 亦有身份証証明身份及香港畫會人士証明本人與先人關係。 維基媒體基金會在香港的負責人可聯絡本人查證文件, 又有香港政府認可的藝術界晝會人士做人證証明本人與先人關係。 MichaelShum對話 2008年1月7日 (一) 10:20pm HK.
↑該用戶投票因與先前重複而無效,但意見可供參考。投票者如要改票請在先前的投票加刪除線。
*(○)保留: 我在你提出前已說:「我是創作者的直系後裔, 亦有身份証証明身份及香港畫會人士証明本人與先人關係。 維基媒體基金會在香港的負責人可聯絡本人查證文件, 又有香港政府認可的藝術界晝會人士做人證証明本人與先人關係。」

如何會是無法明確其智慧財產權、著作人格權、公開發表權的問題? 你要明白你在其他地方看不到不表示無法明確其智慧財產權、著作人格權、公開發表權的問題,我說明「維基媒體基金會在香港的負責人可聯絡本人查證文件及證人」, 這是事實環境去証明真確, 如何是「光憑您在這裡的留言與回應」? 相反, 光憑您在這裡的留言與回應說無法明確其智慧財產權、著作人格權、公開發表權, 又怎會是無法明確其智慧財產權、著作人格權、公開發表權﹖ 因為這是事實環境去証明真確:「維基媒體基金會在香港的負責人可聯絡本人查證文件及證人」。你反對 証明真確? 這便是你單憑你不知道如何証明指為不能証明

MichaelShum對話 2008年1月7日 (一) 11:54pm HK.
↑該用戶投票因與先前重複而無效,但意見可供參考。投票者如要改票請在先前的投票加刪除線。
  • (!)意見,放上維基的作品是基於GFDL條款釋出,即是可以被任意複製、修改,甚至被惡搞。Michael兄,你確定承受這些風險? Josenel (留言) 2008年1月7日 (一) 16:23 (UTC)[回复]
    (:)回應Josenel, 一方面有人不看事實環境去証明真確:「維基媒體基金會在香港的負責人可聯絡本人查證文件及證人」, 將事實環境說成沒有板權證明。

另一方面, 有人說圖片可能任意複製、修改,甚至被惡搞。 這是甚麼意思?

別人可能任意複製、修改,甚至被惡搞, 又無人用盡方法去制止? 能夠証明板權,而公開圖片供全球觀賞, 又有人用盡方法去制止?

MichaelShum對話 2008年1月8日 (一) 12:37am HK.
↑該用戶投票因與先前重複而無效,但意見可供參考。投票者如要改票請在先前的投票加刪除線。
  • (!)意見,岑先生,看來你不明白我們的版權條款,我們發佈的版權條款叫Wikipedia:GNU自由文檔許可證文本(GFDL),是一種「反版權」,簡單來說,以GFDL發佈的作品,唯一條件便是一定表明作者名字,接著作品他人怎樣用都可以,任意複製、修改,惡搞,翻印拿去賣等等等等,是任何事都可做,發佈者無權阻止。你真的能夠承受這些風險,是否需先衡量再三再說﹖—Iflwlou [ M {  2008年1月7日 (一) 17:18 (UTC)[回复]
    • 對,風險實在太大了。任何人只要根據GFDL都可以用以GFDL發佈的作品,用作商業用途也可以。即是說可以用你的圖片作紙張版維基百科,甚至是印tee擺在女人街擺賣,只要同樣以GFDL發佈。我是善意提醒呢,真的要衡量再三呵。 Josenel (留言) 2008年1月7日 (一) 17:44 (UTC)[回复]
  • (:)回應Josenel, 我真不明白你們一方面用盡方法去制止別人能夠証明板權而公開圖片供全球觀賞, 另一方面又有人又說不能解定板權擁者身份, 這是甚麼意思?

維基百科沒有人公開藝術品供全球觀賞? 又不是畢卡索或張大千創作, 如何吸引其他用途?

說不能解定板權擁者身份的人士可否解釋一下, 說明「維基媒體基金會在香港的負責人可聯絡本人查證身份文件及證人」, 證人亦可以是香港政府認可的鑑別藝術品機構的代表之一, 如何是無法証明? 請提出反對理據。

証明板權擁有者身份後, 又會否提出其他藉口去反對將圖片公開? 請先提出。 不要今天這樣反對, 明天又想另一種方法反對, 後天又想另一種方法反對?

如果無反對理據, 光憑反對人士一詞說無法明確板權擁有權去反對, 板權擁有者公開圖片侵了誰人的權? 這是甚麼反對企圖? 先人希望後人將藝術品或圖片公開供全球觀賞, 這是先人願望。

反對人士見到其他人在其他地方侵權, 不代表這個案侵權。 同樣是你見到有人違法, 不代表所有人違法。 你認為我違法, 投票違法但又無證據說我違法? 板權擁有者擁有板權要反對人士投票反對及指成無板權? 甚麼邏輯?

說明「維基媒體基金會在香港的負責人可聯絡本人查證身份文件及證人」, 證人亦可以是香港政府認可的鑑別藝術品機構的代表之一, 如何是無法証明? 請提出反對理據。 MichaelShum對話 2008年1月8日 (一) 3:51am HK.

  • 回Michael,我只是一個「路人甲」,提提你維基是用GDFL發布,和你有機會承擔的風險。別激動,初來維基是不易習慣的,因為這裡對版權要求很嚴格(樓上的維基人很不照顧新手...)。另外,你打簽名只需要加4個「~」號就可以了,很方便的~~:) Josenel (留言) 2008年1月7日 (一) 20:48 (UTC)[回复]

因為這裡對版權要求很嚴格(樓上的維基人很不照顧新手...)。 所以樓上的維基人可以無反對理據去反對?

同樣, 樓上的維基人創作或是承授人公開創作, 而可供維基媒體基金會在本地的負責人聯絡查證身份文件及證人, 樓上的維基人便要(因為這裡對版權要求很嚴格)自說不是創作人或是承授人? 這更反映他們的矛盾, 但又不敢承認矛盾。

說不能解定板權擁者身份的人士可否解釋一下, 說明「維基媒體基金會在香港的負責人可聯絡本人查證身份文件及證人」, 如何是無法証明? 請提出反對理據。

MichaelShum (留言) 2008年1月7日 (一) 21:13 (UTC)[回复]

昨天傳媒報導: 齊 白 石 後 人 索 償 版 權 費 千 萬 http://appledaily.atnext.com/template/apple/art_main.cfm?iss_id=20080107&sec_id=15335&subsec_id=15336&art_id=10612501

傳媒報導資料顯示, 過了半世紀, 後人都可以告政府侵權, 中國法院都要受理, 樓上那位維基人說後人不擁有板權? 而維基的有關齊白石條目內有齊白石印鑑的圖片, 如果不是齊白石後人公開, 是否侵權? 有無查證? 這是公開了的事實個案, 與此個案相比,維基人是否雙重標準自相矛盾 ?

MichaelShum (留言) 2008年1月7日 (一) 22:14 (UTC)[回复]

您虽然是继承人,但是除非有明确的证明,一般来说版权仍然归创作者所有,继承人只享有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但并不表示版权得到了继承。—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8年1月8日 (二) 01:58 (UTC)[回复]
跟這樣不能明白著作版權的人多說無益,先請這位自稱是繼承人口中所謂的維基媒體基金會在香港的負責人出來說說話吧,看看這個負責人是什麼人物再說,否則都是廢話。—210.64.14.254 (留言) 2008年1月8日 (二) 05:40 (UTC)[回复]
  • 回Shizhao / 百無一用是書生 / 210.64.14.254 , 在你提出继承人不表示版权得到了继承, 為什麼不能先提出論點或任何解釋反駁昨天傳媒報導的齊白石個案 2008年1月7日 (一) 22:14 (UTC)? 沒有反對理據? 不能明白著作版權? 這是公開了的事實個案, 與此個案相比,維基人是否雙重標準自相矛盾 ?

2008年1月7日 (一) 10:02pm HK 有指出, 這也是閣下的自相矛盾: 如果囉唆的阿佳 指後人是擁有者, 又指不一定擁有其版權, 又侵了誰人的權? 如果版權不是後人擁有, 囉唆的阿佳 便是想指版權已失效及無人擁有版權, 既然囉唆的阿佳指成版權已失效及無人擁有版權, 又怎會侵權? 解釋了囉唆的阿佳「後人只能算是擁有者,不一定擁有其著作權利。」的自相矛盾。

MichaelShum (留言) 2008年1月8日 (二) 08:36 (UTC)[回复]

(:)回應,您可能很喜歡曲解別人的意思,我說不一定並非是說您的情況就是侵權。而一般的著作權法中是有分別的,以台灣或日本為例,著作人格權以及著作財產權有明顯的不同,其中著作人格權如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當然,您的圖片權屬在香港,必須視香港的法令而論,所以我上面所有發表的說法全部沒有任何肯定句,您硬要強加我就是那樣說,那都隨您。只是我想告訴您,您在這裡如何的發表您的意見,打上再多的字都不能證實您就是擁有其公開發布與可以授權者。同時,您認為目前維基有哪些圖片也是一樣有疑似侵權的,同樣可以提出來檢討,那麼多人在編輯,沒有人能完全都過濾,而不是維基有多重標準。不過,建議您一定要先仔細看清楚圖片的所屬在哪裡,不要將Commons的圖片也拿來這裡檢討,因為那裏的圖不歸中文維基百科的管理。→ 囉唆的阿佳 2008年1月8日 (二) 11:51 (UTC)[回复]
Template:回應Chia 777/囉唆的阿佳, 既然你知道台灣或日本是依據中華民國或日本國的法律, 而中國內地或香港是依據中國內地或香港的法律, 你又怎能以中華民國或日本國的法律引用在這個案上? 你說「我上面所有發表的說法全部沒有任何肯定句」, 但你的投票與你依據中華民國或日本國的法律一致, 已經証明你一直錯將不適用的法律引用在這個案上及你發表的說法是肯定句。

該創作及圖片上載都屬香港境內, 是依據香港的法律。 我提的齊白石例子是中國內地例子, 香港也一樣。 你還用中華民國或日本國的法律討論這個案? 香港的做法是後人承受先人的板權。 如果你指後人沒有承受先人的板權, 則無人是板權擁有者, 怎會有侵權? 無人是板權擁有者, 侵誰人的權? 這解釋了你一直的矛盾及一直錯將不適用的法律引用在這個案上。 所以你不能說「您可能很喜歡曲解別人的意思」及「您硬要強加我就是那樣說」, 因為是你一直錯將不適用的中華民國或日本國的法律引用在香港這個案上。 還有, 香港的做法是要証明有板權擁有者才可指別人侵權, 這是香港每天的做法。 例如香港海關打擊翻板貨品要板權擁有者証明沒有受權該貨品, 指別人侵權才可成立, 板權擁有者沒有証明沒有受權, 則不能指翻板貨品侵權, 所以香港海關常要求板權擁有者合作。 這是香港的做法, 沒有板權擁有者或後人沒承受板權, 便沒有侵權。 你還想引用中華民國或日本國的法律討論香港個案嗎? 根據上述說明, 你已經再不能反對。

維基中, 齊白石的印章創作在中國內地。 依據上面齊白石的例子是後人承受先人板權,而且法院受理後人告政府侵權。 如果依據你以中華民國或日本國的法律放在維基齊白石個案, 先人有板權, 那上載者便侵權, 否則你不能不承認雙重標準。

MichaelShum (留言) 2008年1月8日 (二) 18:04 (UTC)[回复]

(:)回應,先擱開版權所有爭議,說說維基百科,認同阿佳,維基百科的目的不是公開藝術品供全球觀賞的平台,這是維基共享資源的工作啊,個人認為應向他們談談,特別註明,在那裡上載,世界所有的維基百科都會同時看到你的圖片,不過維基共享資源的人一樣問你「版權所有」這個問題,這是他們的工作,他們比較明瞭一點。另就證明閣下是版權繼承人,或核證發佈權,請首先向維基媒體基金會證明身份,他們會教你怎樣做,這是維基媒體基金會的網頁。最後是,你真的明解GFDL是什麼版權條款﹖這基本上除了著名權之外,其他權利都犧牲了,你真的願意這樣做﹖—Iflwlou [ M {  2008年1月8日 (二) 12:09 (UTC)[回复]
(:)回應,你都知道香港個案要依據香港本地法律, 不是依據中華民國或日本國的法律, 上面有說明。 我提出的事實個案例子已有証明這些板權承受做法是依據香港本地法律, 當然沒有人喜歡繼續反對。 不是跟您繞口舌, 你說你認同阿佳的某些言論,你是否反對阿佳依據中華民國或日本國的法律討論這香港個案?

如果你要指「維基百科的目的不是公開藝術品供全球觀賞的平台」, 請參看徐悲鴻的條目 , 格式寫明是 gallery, 是否 8幅公開藝術品供全球觀賞的平台? 我提出的比他少一半, 閣下是否雙重標準? 或是為反對而反對?

說明「維基媒體基金會在香港的負責人可聯絡本人查證身份文件及證人」, 你有問題?

最後是, 為什麼同一個問題我已重覆多次回答, 你又問, 其實這是甚麼企圖﹖

MichaelShum (留言) 2008年1月8日 (二) 19:19 (UTC)[回复]

吵了一大篇,岑先生你基本上是欠了證明自己是遺產唯一受益人的文件。而現階段這應該只能由香港維基媒體協會的人來核對。本人只希望那群幹事中有人能現身解決第一個問題。但當解決了版權問題後,另一個問題就出來了:圖片在維基有何用途呢?因為閣下想實現過世的親人(即創作者)的遺願,讓全世界觀賞他的作品,所以本人認同User:Iflwlou的建議,上傳到共享資源那邊比較適合。但是,不管閣下的決定如何,由於查核閣下的文件需時(而且要等香港維基媒體協會的人出現),故本人認為現在應先行(×)删除這些圖片。但請放心,一旦確認了閣下對這些作品擁有版權,閣下就可以重新上載這些圖片。但,希望閣下在中間的時間肯定根據GFDL公開這些圖片的意願。因為維基百科不會就公開這些圖片而給予閣下任何報酬的。Altt311 (留言) 2008年1月8日 (二) 19:10 (UTC) Updated:—Altt311 (留言) 2008年1月10日 (四) 14:18 (UTC)[回复]
Template:回應Altt311 , 說明「維基媒體基金會在香港的負責人可聯絡本人查證身份文件及證人」, 人證當然是包括証明所有後人共識的証明,及證証明先人的意願, 所以你說「欠了證明自己是遺產唯一受益人的文件」並不正確。 反而令人覺得是想為反對而反對, 盡快了事, 所以你建議先刪除後再上載。

如果你要指「圖片在維基有何用途呢?」, 請參看徐悲鴻的條目 , 格式寫明是 gallery, 8幅公開藝術品圖片在維基有何用途呢? 我提出的亦是為增加條目內容。 如果是為公開所有作品, 第二天已經可完成上載。

希望閣下明白, 維基百科不會就為反對而反對而給予閣下任何報酬的。

你認同香港個案要依據香港本地法律嗎? 如果你明白, 指有人侵權必須要先証明有板權擁有者反對別人侵權,才可指別人侵權。當要找板權擁有者,好自然便會找本人。我見不懂香港本地法律的人士為反對而反對,又在香港個案依據中華民國或日本國的法律, 你看到嗎?

看來你不明白香港個案要依據香港本地法律, 不是像你說甚麼叫証明,証明甚麼才是証明。 以香港本地法律為例, 要指我侵權, 要你先証明我侵權才可立案。 這是香港個案香港做法, 香港法院裁決及執法機關如是。

相反地, 吵了一大篇,我一樣可以說依據香港本地法律, Altt311 先生你基本上是欠了證明本人侵權, 因為香港法律要先証明侵權才是侵權, 而不是未証明沒侵權便當成侵權。 如你所言,你先証明我侵權才刪除圖片, 又如何? 你要明白, 個案不是以你用你依據去討論, 不是你認為甚麼叫証明, 才是証明, 你明白香港個案要依據香港本地法律嗎? 依據香港法律,不論你說甚麼, 來香港找板權擁有人, 你是不可能証明我侵犯著作權。

吵了一大篇, 維基在香港引用香港本地法律, 還是引用你想甚麼便甚麼? 維基內的香港個案, 以台灣人用不適用的台灣法律及台灣做法去討論, 是否正確? 反對人士一直用不適用的台灣法律及台灣做法討論香港個案, 令維基在香港不能依據香港本地法律及做法是否適合?

因為是你一直錯將不適用的法律引用在香港這個案上。上面有解釋,你可能不明白。 香港的做法是要証明有板權擁有者才可指別人侵權, 這是香港每天的做法。 例如香港海關打擊翻板貨品要板權擁有者証明沒有受權該貨品, 指別人侵權才可成立, 板權擁有者沒有証明沒有受權, 則不能指翻板貨品侵權, 所以香港海關常要求板權擁有者合作。 這是香港的做法, 而不是未証明沒侵權便當成侵權。 如你所言,你先証明我侵權才刪除圖片, 又如何? MichaelShum (留言) 2008年1月8日 (二) 19:40 (UTC)[回复]

(:)回應:本人並非法律人士,胡亂引用本港的法律,對這次的討論並沒有任何幫助。反而如果本人胡亂引用本港法律而導致任何維基百科及負責管理此百科的維基媒體基金會的損失,這個倒是本人負擔不起的。希望閣下明白,我個人並沒有說閣下所上載的作品侵權,而是說閣下暫時未能向維基百科證明閣下是真正繼承原作人所有權利的本尊。維基百科要閣下提交證明,只是要保護自己而已。因為在網路世界上,理論上任何人都可以聲稱是版權持有人,所以我們才需要確認閣下的身分。沒有這個措施的話,舉例說,A君上載了一幅侵權的圖片,他肯定不能證明自己是版權持有人。雖然香港的作法正如閣下所言,需要先證明圖片侵權,但如果要等到香港海關起訴維基媒體基金會的時候才刪除圖片,那時候就已經太遲了。維基百科的名聲也不能冒這個險,因為這不是我個人的百科,也不是參與討論人士的百科,而是全世界人公有的百科。也就是這個原因,所以維基百科制定了一些規則規範百科內容和圖片上載的事宜,包括刪除未能證明自己是版權擁有人的圖片(無論是等待審核文件或根本不是版權持有人),請閣下了解。也由於要避免任何可能的版權的爭議(理由同上,維基百科的名聲不能冒任何的險),所以本人提議先刪除圖片,待閣下身份確認後再上載,這就能順暢的解決這次的問題。
至於其他關於本人發言前的事項,由於本人對事件了解不深,故不便作出回應。但請閣下了解,我覺得這裡每一位參與討論的人士都想這件事儘快獲得解決。或許一些人發言的語調閣下不太喜歡,但請閣下保持包容的心對待他們。而其他地方的維基人可能不熟悉本港法律是可以理解的。只要香港維基媒體協會的人查證了閣下的證明文件後,事情將會立即獲得解決。所以上次的發言中我也提到希望香港維基媒體協會(臨時理事會)的人盡快現身協助解決這次事件。Altt311 (留言) 2008年1月9日 (三) 00:58 (UTC)[回复]
(:)回應:既然你說「反而如果本人胡亂引用本港法律而導致任何維基百科及負責管理此百科的維基媒體基金會的損失,這個倒是本人負擔不起的。」, 你又怎能以不適用的法律引用在香港?

1) 請參考維基內「陳乃明」條目, 這是公開的香港法庭個案, 並成為了後來的同類板權法律依據。 在香港, 侵犯板權的法律責任在於上載者, 而不是在於公開任人上載的網站, 因為維基及同類的公開上載的網站在公眾上載前已說明上載內容由上載者負責的聲明, 及說明不接受侵權行為的聲明。 除非網站由執法機關或持有有效板權文件的擁有者要求刪除資料, 而網站拒絕刪除資料, 又或者是另有意圖或其他違法行為,網站才算違法。 已有香港法庭個案的法律依據, 傳媒有報導「陳乃明」案件。 所以你指「但如果要等到香港海關起訴維基媒體基金會的時候才刪除圖片」並沒有香港法律依據, 因為法律責任在於上載者, 除非網站由執法機關或持有有效板權文件的擁有者要求刪除資料, 而網站拒絕刪除資料, 又或者是另有意圖或其他違法行為, 網站才算違法。 希望閣下明白, 本人已說明「維基媒體基金會在香港的負責人可聯絡本人查證身份文件及證人」, 根本不擔心以上載者身份有侵犯板權的法律責任。 亦同上解釋, 香港海關不可能起訴本人侵犯板權, 因為本人便是板權擁有者。

如你所言, 因為閣下及數反對人士以不適用的法律引用在香港, 反對板權擁有者公開圖片, 令板權擁有者不能公開資料/數據/圖片, 令維基損失了那些珍貴資料令維基內容少了的豐富, 而你說你負擔不起維基的損失。 因為在網路世界上,理論上任何版權持有人都可以公開珍貴資料令維基內容更豐富。 因為反對人士以不適用的法律引用在不同地方,舉例說,A君板權擁有者上載了一幅沒有侵權的圖片, B君板權擁有者上載了一幅沒有侵權的圖片, 沒有人能指侵權, 因為他們是版權持有人。 正如我所言, 需要先證明圖片侵權, 而上載者是版權持有人, 香港海關又怎能起訴上載者侵權? 而維基不是上載者, 依據香港的做法, 網站沒有上載者的侵權責任。但因為不懂香港法律人士以不適用的法律引用在香港, 反對板權擁有者公開資料/數據/圖片, 令板權擁有者不能上載資料, 反令損失了那些珍貴資料令維基內容少了的豐富。那時候就已經太遲了。 因為這不是我個人的百科,也不是參與討論人士的百科,而是全世界人公有的百科。 你又怎能以不適用的法律引用在香港? 維基在香港不適用香港法律?

2) 一開始, 數反對人士以不適用的法律引用在香港, 將板權指為不可以承受。 我提出了公開的齊白石個案推翻了其錯誤板權觀點。 原來反對人士以台灣或日本法律觀點引用在香港而反對, 你認為合理? 維基人以不適用的法律引用在香港個案, 維基在香港可發展更好嗎? 閣下負擔得起維基的損失嗎? 又以公開的齊白石事實個案為例, 維基內「齊白石」條目中有齊白石印章圖片, 反對人士又是否雙重標準?

3) 又有反對人士以太多圖片而反對, 我提出了維基內「徐悲鴻」條目為例有8幅圖片以 gallary 形式表達, 反對人士又是否雙重標準?

4) 當你指我欠了證明自己是遺產唯一受益人的文件, 那是閣下認為甚麼証明才是証明的例子。 有後人共識的証明,及證証明先人的意願又不可以? 有相關的香港政府發出的有效法律文件又不可以?

說明「維基媒體基金會在香港的負責人可聯絡本人查證身份文件及證人」, 仍然不斷有不同的反對, 包括以不適用的法律引用在香港而反對, 更有人反指引用香港法律在香港個案的人是不能明白板權。 他們不包容香港法律引用在香港個案? 再多板權擁有者眼見無理的反對, 還有再多板權擁有者願意公開資料令維基內容更豐富? 維基怎能在香港發展更好? 令人覺得就好像說不接受板權擁有者公開圖片!

維基未做查證板權工作, 又要給你不理解香港做法而反對及要求刪除圖片? 反而令人覺得是想為反對而反對, 盡快了事, 所以你建議先刪除後再上載。

MichaelShum (留言) 2008年1月9日 (三) 16:48 (UTC)[回复]

(:)回應,本人從未投反對票,甚至提供基金會的網頁給你,竟以他心度我,我也無可助你。一句說話,主動向基金會提供證明身份,否則言者無憑,圖片必難以避免刪除命運。—Iflwlou [ M {  2008年1月9日 (三) 13:04 (UTC)[回复]
(:)回應, 請不要誤會, 我提「為什麼同一個問題我已重覆多次回答, 你又問, 其實這是甚麼企圖﹖」 , 並沒有以他心度你, 但我的問題是重覆的回答, 又會有重覆的同一個問題, 所以我覺得很奇怪。 不明白的意思。

MichaelShum (留言) 2008年1月9日 (三) 16:48 (UTC)[回复]

(:)回應,我們必須知道你對GFDL認識多不多,一旦以GFDL發佈,岑老先生的作品便成自由版權,難以收回,若果你對結果有何不滿,甚至招至任何損失,我們擔當不起,所以我不厭其煩提醒,慕求你一定清楚知其風險,無禮之處,敬請見諒。另請主動向基金會提供證明身份,俗點說,他們是我們頭頭,他們的決定是至高無上,而且香港維基媒體協會正在著手進行查證,請耐心等一等。—Iflwlou [ M {  2008年1月9日 (三) 17:46 (UTC)[回复]
(:)回應,Iflwlou: 「我們必須知道你對GFDL認識多不多」

直接的說:不多 MichaelShum (留言) 2008年1月9日 (三) 19:28 (UTC)[回复]

(:)回應:首先再一次聲明,本人對他人的言論不予置評。
回正題,在閣下的身分被確認前,閣下還是未能以版權持有者身分去將閣下過世的親人的作品變為自由版權。所以現在的問題只是閣下的確認身分的程序還沒有完成而已,並不是法律的問題。(之前不自覺的跑題)
本人一直都某程度上相信閣下是繼承了閣下過世的親人的作品的版權,只是差確認程序那一小步。所以只要閣下的身分被確認,最主要的版權問題就會被解決。至於那個所謂「太多圖片」的問題,既然閣下已提出反例說明,那個問題根本不需再討論了。
跑題一下:因為無暇兼顧維基的事情,故本人應不再參與此討論。有見香港維基媒體協會已經開始查證工作,閣下的身分應該將會被確認,故本人現先行刪除自己之前的刪除票。祝事件能早日獲得解決。
以上—Altt311 (留言) 2008年1月10日 (四) 14:18 (UTC)[回复]
  • (!)意見已到另一地方上載, 已放上外部連結到維基

可 delet 4 gif: Image:Shum1.gif , Image:Shum2.gif , Image:Shun3.gif , Image:Shum4.gif

http:/upwiki/wikipedia/commons/e/e5/Shum1.gif http://zh.wikipedia.org/wiki/Image:Shum2.gif http://zh.wikipedia.org/wiki/Image:Shun3.gif http://zh.wikipedia.org/wiki/Image:Shum4.gif

  • (×)删除=> (×)删除|理由: 到另一地方上載

MichaelShum (留言) 2008年1月11日 (五) 01:19 (UTC)[回复]

(:)回應: 「那香港維基媒體協會是否不用再做查證工作﹖」

不用再做查證工作. MichaelShum (留言) 2008年1月11日 (五) 08:23 (UTC)[回复]


刪除 已刪除。--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8年1月14日 (一) 03:16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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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从语言、格式看上去像是扫描的--Wing (留言) 2008年1月5日 (六) 14:09 (UTC)[回复]


已重定向至原有條目。十文字隼人奉行所拜見 2008年1月6日 (日) 07:41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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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标志,来源和版权不明--Wing (留言) 2008年1月5日 (六) 13:40 (UTC)[回复]

↑該用戶不符合資格,投票者必须在本討論發起時已为自動確認用戶,所以投票無效,但意見仍可供參考。

刪除 已刪除。—木木 (发呆中) 2008年1月12日 (六) 11:06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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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據:全頁僅對林進興條目作出不中立的觀點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搶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08年1月5日 (六) 18:18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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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星族内容--Wing (留言) 2008年1月5日 (六) 18:29 (UTC)[回复]


已由User:Wing删除。—木木 (发呆中) 2008年1月12日 (六) 11:06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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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百科全书内容--Wing (留言) 2008年1月5日 (六) 20:08 (UTC)[回复]


刪除 已刪除。—木木 (发呆中) 2008年1月12日 (六) 11:06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