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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09/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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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據:没有必要的消歧义,所指条目其实都是同一个条目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9年5月26日 (二) 06:10 (UTC)[回复]

(○)快速保留理據:已经更新,其第二个义项链接所指为“地方各级国家保密局”。

↑該用戶投票無簽名或不符合签名必须包含的部分,投票無效,但意見可供參考。如是註冊用戶請以「—~~~~」補充簽名後移除此標籤。

已刪除。上述之更新對內容並未有太大之改變,且同樣內容已敘述於保密局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Alberth2-汪汪 2009年6月2日 (二) 01:03 (UTC)[回复]

到期篩選的小小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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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快速保留。非小小作品—Ben.MQ 2009年6月1日 (一) 13:44 (UTC)[回复]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
請不要在簽名下投票,以免計票錯誤。Sz-iwbot (留言) 2009年5月26日 (二) 06:15 (UTC)[回复]

30天仍排上 {{fame}} 或 {{importance}} 模板的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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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掛知名度或重要性模板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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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
請不要在簽名下投票,以免計票錯誤。Sz-iwbot (留言) 2009年5月26日 (二) 06:22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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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據:不必要的類目,並沒有適合放在該類目下的條目。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Xtctjames (留言) 2009年5月26日 (二) 07:51 (UTC)[回复]

(:)回應:它就是知名度不足(我是香港人,十個香港人九個不知道這節目)--210.6.97.212 (留言) 2009年5月27日 (三) 05:46 (UTC)
(:)回應:知名度不是憑自己判斷的。你也非曾生,沒權去代表所有香港人 —我愛黑澀棒棒堂,開堂啦~點此留言 2009年5月28日 (四) 06:13 (UTC)[回复]



刪除 已快速删除。--Alberth2-汪汪 2009年6月2日 (二) 01:05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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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據:虽有两篇参考来源,但是感觉内容以偏概全,是原创研究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Ben.MQ 2009年5月26日 (二) 08:58 (UTC)[回复]

不知你是什么态度,在不在大陆生活过同是否有权决定条目存废有什么关系?仅凭网络搜索就来确定该现象是否应是百科全书的内容?这种完全没内容的条目,完全可以并入维吾尔族条目。—冰热海风 () 2009年5月28日 (四) 03:09 (UTC)[回复]
CCTV的报道在哪一天什么时段?请指明,或给出网页。我看这多年中央电视台都没见过。即使具有重要性,难道维基就是摆这种除了几个网页链接什么都没交代的条目的地方?如果作者真有心写,把条目扩至200字以上好难么?—冰热海风 () 2009年5月28日 (四) 16:30 (UTC)[回复]

(=)中立,涉及以下消息的文件我间接了解过,但是现在无法拿出证据:‘中国大陆公安部门曾经有关于偷盗严重的三类人的预警,新疆人,未成年人,聋哑人。’ 由于可能造成民族问题,地域歧视和对残障人士的歧视,希望有其他用户可以能够取证。 Georgezhao (留言) 2009年5月28日 (四) 21:38 (UTC)[回复]

(×)删除中共針對维吾尔人的宣傳戰,當年納粹宣傳機關同樣不斷報導所謂的猶太罪行—Begantrue (留言) 2009年5月30日 (六) 04:20 (UTC)[回复]

  • 评论:我真是太佩服你的想象力了,我所在的城市经常会有会在街上看到这样的事情。--Ksyrie(Talkie talkie) 2009年5月30日 (六) 09:00 (UTC)[回复]
  • 如有擴充,(►)移动中國少數民族罪案問題(×)删除,否則直接(×)删除。少數民族罪案問題的確存在,但現在的命名有不中立的問題(只有維吾爾族人才有問題?),因此應綜合其他少數民族的罪案問題成一條目。現在內容並不能反映問題的嚴重性,建議擴充,無人擴充的話,推倒重來可能比較妥當。—Altt311 (留言) 2009年5月30日 (六) 09:22 (UTC)[回复]
  • (!)意見文中的第一个参考网页已被删,第二个参考网页讲“新疆小偷”,不是维吾尔小偷,还包括其他民族。我在大陆生活二十几年,没遇过维族小偷,汉族的擂肥者倒是见过,何不来写一个“汉族未成年抢劫”?任何民族都必然有犯罪,可是要说“某民族未成年犯罪”这种条目,世界任何百科全书都不会有,中文维基这个条目可谓开山鼻祖—冰热海风 () 2009年5月30日 (六) 14:49 (UTC)[回复]
    • (!)意見少数民族多了,中国56个,比维族人数更多的少数民族,也有很多,可是绝对没有维族儿童这种社会现象,而且本身维族儿童也是被当地的维族成人拐卖的,只不过这个这个条目实在很难写,因为不知道哪句话就让人不高兴了--Ksyrie(Talkie talkie) 2009年5月31日 (日) 05:14 (UTC)[回复]
      • (!)意見中国少数民族是55个,不是56个。没有维族儿童这种社会现象,证据?“不知道哪句话就让人不高兴了”也不足以成为懒于扩充条目的借口,维基百科并不是让人高兴的娱乐网站,但更不能成为煽动地域、民族歧视的工具。—冰热海风 () 2009年5月31日 (日) 11:09 (UTC)[回复]
  • (○)保留:我在家乡苏州经常看见,见怪不怪了。——蘇州宇文宙武之太陽殿 ♨迎仙宮 ★尚书省 2009年5月30日 (六) 16:06 (UTC)[回复]
  • (!)意見:事涉敏感的中國社會問題,更應該用心去寫,今天不改善這條目,將來一定會引來維族人抗議。繼寶馬撞人條目之後,又來一個维吾尔族未成年偷窃,以後還會有更多的條目引來外界的批評。我們就來看看Ksyrie會不會接納不同的意見去提升條目品質,條目寫好,我絕對第一個投保留票,並且大大的誇讚一番。擴充一個條目花不了我多少時間,但是諸如寶馬撞人、維族未成年偷竊等條目接二連三,倒不如敦請作者把內容寫好些再貼上。—Jasonzhuocn (留言) 2009年5月30日 (六) 20:06 (UTC)[回复]
  • (×)删除本身这类专门针对某一族群的所谓报道有严重的种族歧视的背景,特别CCTV等中国大陆媒体在这种方面是长期不具备中立性的,常常依党政宣导的需要做报道。尚且相关报道没有合理数据就全部青少年以及城乡差异等相关性问题作比对,非常不恰当。也反对作所谓“少數民族罪案問題”的条目,理由相同。作为百科更加没有必要依次类有偏颇性的内容作条目。--SH9002 (留言) 2009年5月31日 (日) 05:54 (UTC)[回复]
  • (×)删除,有种族主义攻击嫌疑。条目存在需要在逻辑上做到:1. 证明维族全民小偷;2. 其他族裔没有小偷。否则就需要制定“严重性”的标准来判断是否需要有这种条目。这种种族主义条目的存在会给WK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Pagan (留言) 2009年5月31日 (日) 09:39 (UTC)[回复]
    • 严重的逻辑错误,只要维族儿童参与偷窃的比例远大于其他民族,就值得写入维基,en:Irish Mob在英文维基就存在,这事实存在的事情,每个民资都有自己的特点,藏族蒙古族回族壮族,怎么没有维族的儿童偷窃问题呢?把这个条目删除无助于解决这个问题,只是让人以种族歧视来掩盖和忽视这个问题。--Ksyrie(Talkie talkie) 2009年5月31日 (日) 12:28 (UTC)[回复]
      • (!)意見:请您注意en:Irish Mob中的描述:The Irish Mob is one of the oldest organized crime groups in the United States...这与en:Italian-American_Mafia的条目类似。都是针对组织性的犯罪集团特定名词的条目,非针对爱尔兰或美国籍意大利人这类族群。难道维吾尔族未成年也是某个组织的名称吗?显然没有这个组织,你所说的涉及针对某一个种族。这两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尚且,什么叫“只要维族儿童参与偷窃的比例远大于其他民族...”?你有确定的比对研究数据吗?且这种言论完全属于违背WP:中立的观点WP:原创研究。--SH9002 (留言) 2009年5月31日 (日) 13:44 (UTC)[回复]
      • (!)意見,“比例”具体是多少?判断这种比例“大于”其他民族的标准是什么?具体的小偷行为作为社会现象不能成为条目,只有著名的有组织犯罪团伙,才能作为独立条目存在,比如山口组。—Pagan (留言) 2009年6月1日 (一) 02:30 (UTC)[回复]
  • (○)保留 有擴充的空間。Player23 (留言) 2009年6月1日 (一) 15:55 (UTC)[回复]

仍為有共識,需繼續討論。-Alberth2-汪汪 2009年6月2日 (二) 01:11 (UTC)[回复]
  • (×)删除该条目须删除。先退一步来看,犯罪:各位可否有各种类型犯罪所导致生命财产的损失的可衡量的数据;可否有在中国的犯罪所导致的以上数据,其中各种犯罪中偷窃又占多少比例,多少比例由18岁以下的儿童执行,各民族的儿童各占多少比例。任何的条目都需又有可衡量数据的。且文中所引用的注释全为需付费方可查阅之论文观点。

再者“维吾尔族未成年人偷窃行为”名称会引起歧义,会误导读者认为这是族群的传统活动。原文提到:

“维吾尔族未成年人偷窃行为已经成为中国大陆一个严重(有多严重?损失产值有多少?一年有多少事件发生?)的社会问题(后续的社会问题是那些?),85%的新疆流浪儿童为少数民族(85%的比例如何的来,基数如何,100的85%和1万的85%不同,流浪儿和非流浪儿的比例人数优势如何?少数民族是那些,各占多少比例?)。

未成年的维吾尔族儿童被当地人通过欺骗、拐卖等手段进入中国各大城市盗窃(汉族及其他少数民族中没有这种现象?如果维吾尔族的特别严重,其他民族的比例如何?中国每年有20万儿童失踪,各族各有多少),警察则因为民族问题相对敏感,不好采取措施。

我觉得这应该是有关儿童犯罪,或犯罪,或儿童失踪等与种族无关的同类事件下的子条目。Kevin S. (留言) 2009年6月2日 (二) 10:22 (UTC)[回复]

(○)保留,已根据参考文献把条目名改成新疆流浪儿童问题,根据目前添加的参考文献,可以看到一些社会学领域的学者都在研究这个社会问题,所以本条目具有存在的价值。—长夜无风(风过耳) 2009年6月2日 (二) 07:45 (UTC)[回复]

(○)保留这个问题并不等同于其他社会问题,有一定的特点,建议保留—蝦米飛鴿傳書 2009年6月2日 (二) 08:00 (UTC)[回复]


已保留。—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9年6月4日 (四) 07:38 (UTC)[回复]
本討論已經结束,以上页面已重定向捷胜镇。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據:有捷勝鎮了,當初創建人不知為何同時創建了捷勝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Morrigan (留言) 2009年5月26日 (二) 09:03 (UTC)[回复]

(!)意見:與其刪除捷胜,倒不如把捷胜重定向到捷胜镇--210.6.97.197 2009年5月26日 (二) 10:02 (UTC)
我當然有想過,問題就是光憑捷勝兩字就重定向到該鎮,好像很奇怪,所以才提上來討論一下--Morrigan (留言) 2009年5月26日 (二) 10:11 (UTC)[回复]
我剛搜尋了一下,暫時中文維基裡有「捷勝」二字連用的條目不多,除了「大連交通」條目提到有一條「捷胜街」外,其餘指地名的「捷勝」,幾乎都是指捷勝鎮,重定向後應該不會造成混亂,如果大家不反對的話,要不現在就動手重定合併如何?--210.6.97.197 2009年5月26日 (二) 10:24 (UTC)
閣下的IP,還有發言習慣,讓我想起我還是新手時(現在變成一事無成的自動確認用戶)曾經很活躍,也令我很敬佩的一位IP用戶呢--Morrigan (留言) 2009年5月26日 (二) 13:57 (UTC)[回复]
您指鍾偉民一事?可惜到現在P-bot仍是空設,沒有運作,錯字還得由人肉機械人去處理^^"--210.6.97.19 2009年5月27日 (三) 06:12 (UTC)
(►)重定向捷胜镇。内容完全相同。—Camphora (留言) 2009年5月26日 (二) 11:53 (UTC)[回复]
意见同Camphora。—长夜无风(风过耳) 2009年5月26日 (二) 12:02 (UTC)[回复]

已重定向至捷胜镇--Alberth2-汪汪 2009年6月2日 (二) 01:12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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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百科全书内容--Wing (留言) 2009年5月26日 (二) 12:49 (UTC)[回复]

(►)移动维基文库-冲之 (留言) 2009年5月26日 (二) 14:13 (UTC)[回复]

(×)删除不遷移:秦孝儀作詞時,版權許可呢?若能附帶百科介紹,還可能對歌詞宣稱合理使用,但文庫不適合如此做。無故隱瞞作者信息,還會侵犯作者的署名權。--Jusjih (留言) 2009年5月30日 (六) 01:12 (UTC)[回复]

已刪除。--Alberth2-汪汪 2009年6月2日 (二) 01:13 (UTC)[回复]
本討論已經结束,以上页面已重定向广州市。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內容與廣州市重複,而且其他城市沒有以別稱新增加一條目。—Mokaw (留言) 2009年5月26日 (二) 12:55 (UTC)[回复]

(!)意見:關於廣州市的別名的由來,還是放在廣州市條目裡最適當,不必另為傳說再建一個條目了,又沒有規定說廣州市條目裡不能放傳說的^_^--210.6.97.246 2009年5月28日 (四) 08:27 (UTC)
已經將內容移到廣州市內了 —Mokaw (留言) 2009年5月28日 (四) 13:21 (UTC)[回复]
完成已由210.6.97.246合併,並重定向。

已重定向至广州市。--Alberth2-汪汪 2009年6月2日 (二) 01:15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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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據:涂鸦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武铁辆玻《——》旅客意见簿 2009年5月26日 (二) 16:20 (UTC)[回复]


已快速刪除。—Advisory 2009年5月26日 (二) 17:07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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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據:無必要之條目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Advisory 2009年5月26日 (二) 17:07 (UTC)[回复]


已刪除。--Alberth2-汪汪 2009年6月2日 (二) 01:14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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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據:非百科內容。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Iflwlou [ M {  2009年5月26日 (二) 18:51 (UTC)[回复]


轉交侵權投票。—Altt311 (留言) 2009年5月27日 (三) 06:15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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