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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3/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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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天仍掛上{{notability}}模板的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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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掛關注度模板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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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搜索:"70號州際公路大戰"”——Google:网页新闻学术图书图片;百度:网页新闻学术图片知网工具书JSTOR维基百科图书馆Report

保留 已保留ffaarr (talk) 2013年1月25日 (五) 04:45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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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
請不要在簽名下投票,以免計票錯誤。Nivekin請留言 2013年1月4日 (五) 03:12 (UTC)[回复]

(關注度到期但未提刪之條目有陳為廷Square (組合)。如任何編輯認為以上條目尚未合乎關注度標準,可另行提刪。7日後還沒有人提刪, 管理員可幫忙移除關注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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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據:過期小小作品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Nivekin請留言 2013年1月4日 (五) 03:13 (UTC)[回复]

刪除 已刪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1月11日 (五) 05:49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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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據:疑似广告和自我宣传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Sakamotosan 2013年1月4日 (五) 04:21 (UTC)[回复]

jqazm say:{我只是從科學期刊報導(張文亮教授所寫)中,看到「郝毅-Valentin Hauy」的好事蹟。 在維基中查不到,於是好心轉貼好文分享;並不是在為我自己作什麼宣傳。}—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Jqazm對話貢獻)於2013年1月11日 (五) 08:46加入。



保留 已保留。--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1月11日 (五) 05:49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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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據:自我宣传?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Sakamotosan 2013年1月4日 (五) 04:21 (UTC)[回复]
↑該用戶不符合資格,投票者必须在本討論發起時已为自動確認用戶(原作者或上傳者除外),所以投票無效,但意見仍可供參考。

保留 已保留。--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1月11日 (五) 05:49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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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據:无关注度,无可靠来源,非百科内容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Sakamotosan 2013年1月4日 (五) 04:22 (UTC)[回复]

(×)删除理據:无中生有,人身攻击,无可靠来源,非百科内容-118.163.68.63

↑該用戶不符合資格,投票者必须在本討論發起時已为自動確認用戶(原作者或上傳者除外),所以投票無效,但意見仍可供參考。

刪除 已刪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1月11日 (五) 05:49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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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據:已无人使用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Mara召唤师魔法少年爱德华★爱生活圆神萝莉塔 2013年1月4日 (五) 04:58 (UTC)[回复]

(○)保留理據:有用,很多新人需要用鄧小平複制人黃魯宏(user:cn223)() 2013年1月7日 (一) 00:35 (UTC)[回复]


刪除 已刪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1月11日 (五) 05:49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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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據:无实际内容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VC XC 2013年1月4日 (五) 09:12 (UTC)[回复]

刪除 已刪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1月11日 (五) 05:49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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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據:无实际内容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VC XC 2013年1月4日 (五) 09:26 (UTC)[回复]

刪除 已刪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1月11日 (五) 05:49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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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據:无实际内容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VC XC 2013年1月4日 (五) 09:27 (UTC)[回复]

刪除 已刪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1月11日 (五) 05:49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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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據:原创研究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乌拉跨氪 2013年1月4日 (五) 11:09 (UTC)[回复]

刪除 已刪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1月11日 (五) 05:49 (UTC)[回复]
本討論已經结束,討論無共識,以上页面暫時保留。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據:非知名人物。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Iokseng留言2013年1月4日 (五) 11:36 (UTC)[回复]

*(×)删除除非提供更多参考资料。-- 豆腐daveduv留言 2013年1月5日 (六) 23:07 (UTC)[回复]


无共识 無共識。--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1月25日 (五) 02:30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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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據:不正確使用用戶頁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Hijk910 2013年1月4日 (五) 12:19 (UTC)[回复]
明顯自我宣傳,直接採取G11即可。 @assanges(talk | cont | uploads) 2013年1月7日 (一) 15:14 (UTC)[回复]

快速刪除 因符合快速刪除之G11準則,已快速删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1月8日 (二) 04:53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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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據:幾乎無內容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Alvin Lee 酒逢知己千杯少 話不投機半句多 2013年1月4日 (五) 14:52 (UTC)[回复]

保留 已有內容,故保留。--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1月19日 (六) 00:41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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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據:转交自速删,原理由为“葵青區足球會(葵青)和葵青區體育會(葵體)並非同一隊球隊。根據2005-06球季資料,當葵青在乙組作賽時,葵體則在丙組(甲)作賽,加上葵體已在當季丙組榜末附加賽中出局,被逐出聯賽,所以更無可能與仍在丙組比賽的葵青為同一隊伍。”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Lakokat 2013年1月4日 (五) 14:59 (UTC)[回复]

部份條目已處理。但香港08條目之連結不確定是葵青區足球會(葵青)還是葵青區體育會(葵體)。—Stewart~惡龍 2013年1月7日 (一) 15:56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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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據:分类名疑似原创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Langer Lee-本人现正在编辑群体婚姻,欢迎大家提出意见。 2013年1月4日 (五) 20:42 (UTC)[回复]
(○)保留 文字狱不是原创名词。且分类所收录的条目均符合“文字狱”定义。DeBit留言2013年1月5日 (六) 14:29 (UTC)[回复]
我没有说过文字狱是原创名词,我说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字狱,或者这一说法在某些地方存在,但鄙人认为应该用更加正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言论自由限制或者类似的题目比较好。——Langer Lee-本人现正在编辑群体婚姻,欢迎大家提出意见。 2013年1月5日 (六) 17:11 (UTC)[回复]
(○)保留,常见用法。比如大量专业文献都提到胡风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一次重大的文字狱。--Stevenliuyi留言2013年1月5日 (六) 18:34 (UTC)[回复]
(!)意見更改分類名。--張雨星(留言給我) 2013年1月6日 (日) 06:02 (UTC)[回复]
(?)疑問:“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字狱”听起来有穿越的感觉,真搞怪,它是指“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吗?(!)意見:也许改为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言论限制会好一点。--O-ring留言2013年1月6日 (日) 07:31 (UTC)[回复]
(!)意見A是B并不代表A就要加上B这个分类,得看我们是否在A的序言里提到B,如果B连A的序言都进不了,那么B这个分类也不是对文章多重要的内容。举例来说我们有无数的男人的条目,但是没有创建男人这个分类,因为我们介绍人的时候没有说“甲是男人”的习惯。我们有女运动员这个组合分类,因为我们介绍一个人的时候有说“XXX是一名X国X运动的女运动员”的习惯,但是我们没有三十以上的运动员这个分类,因为我们没有在介绍一个人的时候把三十以上的运动员作为基本性质之一的习惯。--Skyfiler留言2013年1月6日 (日) 08:53 (UTC)[回复]
(!)意見:我相信收錄於此分類的標準是「因言賈罪/禍」,而「言論自由」的概念實已超越文字,而包括一切非暴力的意見表達。「言論限制」是中共掌權後其國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數不勝數,案例早就超過中文維基全體條目數的總合!所以其構成要件應限定在:一是某人或某群體表達了什麼事關公眾的意見,其二是之後遭這個政權刑事處分或因而失去自由(或拘禁、或勞教、或軟禁、或黑牢、或起訴、或判刑、或關押等)。這兩者的交集大致就是良心犯政治犯可能超越此範圍)(不包括九一三事件林彪等)。但修理的方式自然還包括、但不限於:跟監、威脅、毆打、雙規、退學、調職、降級、撤職、被自殺、發配邊疆、流放海外等等(不包括陳希同陳良宇薄熙來等)。其範圍是否包括後者或分類名稱是否需調整可討論。--WildCursive留言2013年1月6日 (日) 09:40 (UTC)[回复]
各国诽谤罪都是因言获罪,但是我们一般并不将这些犯罪归类为文字狱。--Skyfiler留言2013年1月6日 (日) 20:38 (UTC)[回复]
誹謗罪是個箝制言論自由的方法,但世界各自由民主國家通常會將涉及國家/政府/政黨/公眾/公共利益、合理評論、能證明其為真實等情況免除罪責。參見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臺灣人權中華民國言論自由。所以說現任中文維基管理員ABCDE違規濫權ok, 說他們荒淫無度大概有問題;但說現任中共政治局委員甲乙丙丁戊違憲玩法濫權、荒淫無度,這就涉及公共利益、屬於對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評論, 只要有所本, ok。如果符合上述這些可免責狀況而仍遭控誹謗罪懲處,自然亦屬文字獄。要看行為之性質,而非被獲罪下獄之名義。--WildCursive留言2013年1月6日 (日) 23:13 (UTC)[回复]
用他国法律来探究另一国某行为之罪名,这该是多么扯蛋的一件事情。——Langer Lee-本人现正在编辑群体婚姻,欢迎大家提出意见。 2013年1月7日 (一) 02:53 (UTC)[回复]
中國國情確實與美國、臺灣或其他民主國家不同,存在即合理,下獄的都罪有應得。臺灣人因為不相信惡法亦法,因為勇於繼受德國、日本、美國法制,所以才能走出獨裁專制。這正是Comparative criminal justice(比較刑事正義)或「比較刑法」(Comparative Criminal Law)這門學問在探討的。--WildCursive留言2013年1月7日 (一) 09:20 (UTC)[回复]

Skyfiler留言

分类标准应该需要有知名度,如果历史书没有认为夏商周秦汉魏晋五代十国唐宋的文字狱可以每朝成为一个类别而仅用明超之前的文字狱以概之,那么我们也没有必要创建多余的分类。--Skyfiler留言2013年1月6日 (日) 20:38 (UTC)[回复]
(○)保留,文字狱不是原创研究--天下文章一大抄留言2013年1月7日 (一) 16:11 (UTC)[回复]
(×)删除:文字獄本身當然不是原創,但是那一個案件應當歸納於此分類之下,則肯定是編者自己原創的『研究』。--Liberté ou La Mort 2013年1月8日 (二) 02:42 (UTC)[回复]
(×)删除的确有原创研究问题--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3年1月10日 (四) 02:23 (UTC)[回复]

刪除 確實為原創研究,故刪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1月11日 (五) 05:49 (UTC)[回复]